社会  2012, Vol. 32 Issue (3): 19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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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紧跟. 2012. 从结构论争到行动分析:海外中国NGO研究述评[J]. 社会, 32(3): 19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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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Jingen. 2012. From the Controversy of Structure to the Action Analysis: A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Chinese NGOs Study in Abroad[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32(3): 19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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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论争到行动分析:海外中国NGO研究述评
张紧跟     
摘要: 当代中国NGO的发展一直是海外学者高度关注的话题,由于其复杂性与多样性,海外中国研究学者对改革开放后中国NGO的发展及其日益扩展的影响有着不同的理解,也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将海外学者的研究归纳为依托公民社会与统合主义理论的结构研究与关注NGO行为的行动研究,力图展现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研究中国NGO的整体图式。本文认为,“结构研究”基于“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离,在一国的政治与权力配置层面上思考问题,侧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状态;“行动研究”则试图在中观和微观层面来洞察与把握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交融的机制、策略与路径,倡导关注NGO的行动。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补性。
关键词: 公民社会    统合主义    中国NGO    NGO的行动    
From the Controversy of Structure to the Action Analysis: A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Chinese NGOs Study in Abroad
Zhang Jingen     
The research was suppoted by Humanity and Social Science Dlanning Found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12YJA810019), "985 Project"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and "Planning Project of Guangzhou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11Y04).
Author: Zhang Jingen. Center for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School of Govern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E-mail:lpszjg@mail.sysu.edu.cn.
Abstract: The discussion on Chinese NGOs is a popular issue among oversea China experts. Considering the complexity and multi-dimension of Chinese NGOs, Oversea scholars in contemporary China study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and argu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effects of Chinese NGOs, Which trigger a series of academic debates. This paper employs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 and categorizes their arguments into two dimensions: Structure study on the basis of civil society and corporatism theory, action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NGO's behaviors. Existing literatures are also sorted within their dimension to display its whole picture in this research field. Based on the dual separation of〝state-society", it is the research purport of 〝structure study" of pondering the question at the state politics and power configuration level, which focu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 between state and socieity. The research intent of〝action study" is to discern and seize the interwoven mechanism, strategy and way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from the medium even microscopic perspective, which emphasize focusing on the behaviors of NGO.Despite there are much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kinds of study dimensions, There is also much complementary between structure study and action study. Finally, this paper also lays out the author's arguments for this research topic in terms of abovementioned literature review.
Key words: civil society    corporatism    Chinese NGOs    the action of NGO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中国NGO1的发展及其日益扩展的影响(Gold,1990Ding Yijiang,1998Saich,2000Morton,2005)。中国NGO的“爆炸式”增长及其日益扩展的影响也引起了海外研究者2的高度关注,许多学者开始以NGO为视角观察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其变化,并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早期的研究聚焦于因NGO发展而引发的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争论,相关文献主要依托公民社会3(civil society)和统合主义4(corporatism)两大理论模式来展开分析。公民社会理论着眼于NGO的蓬勃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公共领域的开放和自由民主的想象;统合主义则强调国家通过制度环境的构建以及各种控制策略的运用,大幅压缩NGO。无论是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还是社会对国家的依附,上述两类研究都侧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的分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然而,国家与社会关系既不是“国家中心”的、也不是“社会中心”的,而是“国家镶嵌在社会中”,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两方面中都各有若干不同因素在不同方向上相互交织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当代中国处于急剧转型发展之中, 其“情况变化如此之快,常常在论文的墨迹未干时就不得不更新”(Young & Woo,2000:5)。无论是公民社会理论还是统合主义理论,可能都无法真实反映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实践。因此,近年来,有研究者开始倡导关注中国NGO的行动,通过观察NGO使自身的存在与行动获得合法性以及为社会变迁而与国家有效互动的过程,透视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化的实践。本文试图对这些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并尝试思考如何进一步深化当代中国NGO研究。

1.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类似的用语还包括: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缩写NPO)、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缩写CSO)、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官方通常用“民间组织”,本文不对这些词汇作深入探讨和区分,统一用NGO表示。

2.本文所指的海外研究主要是指发表在中国大陆之外的英文研究文献。

3.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还分别被译为市民社会、文明社会和民间社会,本文依循最普遍的译法采用“公民社会”。

4.中国大陆学术界习惯上使用“法团主义”,港台学者则多使用统合主义,笔者认为后者翻译更为准确。

一、当代中国NGO的爆炸性增长

改革开放不仅促进了中国30余年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也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结构。社会利益不断分化与多元化,政府继续其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再可能,这就需要有新的制度性机制来联结国家与社会(Howell,2007;Watson,2008:12-47),NGO应运而生。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NGO的发展,许多海外研究者注意到,与西方NGO因“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而产生不同,中国NGO有自身特殊的发展逻辑。有研究者将中国NGO发展的动力归结为“政治与市场的双重动力”(White, et al., 1996:7-10),认为首先是因为导致了政治紧张与社会冲突的总体主义政治制度开始发生深刻变化而使国家与社会开始分离,其次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并为NGO的发展奠定了物质或结构基础。还有研究者强调了对外开放的影响,尤其是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对中国NGO发展产生的影响(Howell,2004:143-171)。归纳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NGO发展的基本动因在于:

首先,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一方面,市场化改革打破了传统社会生活的同质性和宗法人伦秩序,个体主体意识的自觉和重义轻利价值结构的消融,原有的政治化、行政化和一体化的社会走向了开放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从统一状态走向疏解状态。市场经济培育与塑造了现代人的独立人格、主体意识、契约精神和平等观念,为NGO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观念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社会中权力与资源的不断再分配,这些变化为产生新形式的社会组织奠定了基础(White, et al., 1996:23-25)。或者说,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经济改革导致了中国社会的重大变革,市场经济的日益增长与政治控制的放松创造了有利于NGO活动的环境(Ma,2002)。

其次,国家对社会变迁的反应。一方面,NGO是集体行动的载体,能产生组织性力量并宣扬其组织的价值目标,会对国家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国家对它们实行了严密控制。自从国务院颁布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就逐步形成了对NGO的“民政部门主管登记、党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体制。另一方面,NGO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载体,能承接政府的功能让渡,有助于政府的政策创新与国家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因此,国家对NGO的态度由忽视转向默认,进而重视,提出了“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并重的方针。许多研究者注意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公共管理职能从政府部门转移出来,原本由政府包揽的社会服务职能渐渐交由社会团体,而在原有政府体系中承担这些职能的事业单位也逐步转变为社会团体(Q. Ma,2006;Watson,2008>)。总之,国家在严密控制NGO的总体政策取向中存在着分类控制策略。具体而言,国家对那些不提供政府所需公共物品又具有很强的潜在挑战能力的NGO,采取限制其发展的策略;对那些提供政府所需公共物品,但潜在挑战能力很弱的NGO,则常采取放任不管的策略。斯皮尔斯(Spires,2011)的研究就发现, 只要草根NGO在民主化诉求上能自我克制,而且在福利目标上有助于政府提高自身绩效,地方政府官员一般会对其“非法存在视而不见”。实际上,在中国独特的政治权力结构与文化环境中,中国NGO发展如果没有政府的鼓励与支持是不可能的(Ying Xu & Ngan-Pun Ngin,2011)。

再次,全球化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融入全球化进程中,强调与国际接轨并扩大中国在世界重大事务中的影响。毫无疑问, 加强与国际NGO的合作有利于达到这些目的。与此同时,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跨国组织也积极推动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及联合国组织之间双边或多边的合作, 以及与国际NGO合作。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大陆,越来越多的国际NGO也登陆中国。这些国际NGO在慈善、环保和扶贫等民生领域非常活跃,推动了中国NGO的发展(Howell,1995)。

最后,应对改革中层出不穷的现实问题的需要。中国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也遭遇到环境污染和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譬如,快速的经济与社会转型导致了工人与农民的重新定位,大量的农民进入大城市以及大量的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失业,对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政府缺乏充分满足这些需要的能力与机制,不得不转向非政府组织寻求帮助。尤其是在社会失衡和问题积弊日重,群体性事件和抗议增加,社会稳定受到挑战的背景下,政府不得不从单纯讲求经济发展转向重视提供社会服务,逐步开放某些社会领域给各种社会组织(Zheng Yongnian & Fewsmith,2008Spires, 2011)。

总之,随着市场化趋向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调整。尽管国家不断加强对NGO的制度化控制和“清理整顿”,但NGO依然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4.6万个,比上年增长3.5%;这些社会组织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8.2万人,比上年增长13.5%;形成固定资产1 864.1亿元,比上年增长81%;各类费用支出1 195.2亿元,比上年9.2%;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31.1亿元,比上年增长7.7%,占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0.31%1。尽管中国发展NGO的社会、法律和资金条件还存在严重不足,但仍然可以说,NGO正在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角色。

数据来源:《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http://mca.gov.cn

二、有关中国NGO发展的结构论争

随着中国NGO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海外中国研究中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学术争论:一派认为,应该用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NGO;另一派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中国几乎所有NGO都是国家统合主义性质的。公民社会和统合主义都关注处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NGO,但不同的是,公民社会理论站在社会的角度,强调发展自治NGO,维护“公共领域”的能力,以界定和制约国家权力;统合主义理论则从国家的角度,为实现政府自己的目的,与选定的NGO建立特殊的关系。

(一) 运用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NGO

国家—社会分析范式在20世纪最后25年占据主导地位, 公民社会成为海外中国研究话语中的“一项发展型事业”(Da-hua,2004),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公民社会强调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Taylor,1991)。这一理论的复兴是对20世纪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的回应。公民社会论者力图通过捍卫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界分来推进民主化进程和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

泰勒(Taylor,1991)曾经提出一个三层次的公民社会模型:第一层是基本意义的公民社会,当存在着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时,这就是公民社会了;第二层是较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当透过不受国家支配的公民团体,社会可以完全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时,这才是公民社会;第三层则是作为对第二层定义的补充,“当这些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就是公民社会了”。其中第一层含义无疑更适合应用在中国,那些运用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NGO的学者强调的正是自治或半自治NGO的发展(Whyte,1992:77-101;McCormick, et al., 1992Chamberlain, 1993Saich,1994等)。研究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私营部门经济的成长以及国家对社会与经济生活直接干预的逐渐削弱,产生了深刻的社会与组织变迁,中国社会的独立性获得空前的生长,国家与社会分立的萌芽已经产生,使得用公民社会概念解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成为可能。怀特(White, 1993)的研究发现,在浙江萧山地区,非官方的民间经济组织正在成长,所拥有的资源和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已具有类似于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研究者注意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NGO在中国大量涌现,中国NGO日益增长的空间展示了公民社会的组织特征,这标志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White, et al., 1996:208;Howell, 1996:129-143;He Baogang, 1997Nevitt,1996Yang,2003Teets,2009Chen,2010)。怀特等(White, et al., 1996)对中国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工会、妇联、商会以及城市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指出在社会组织层面, 中国社团发展呈现准公民社会的组织化特征。沃森(Watson, 2008)提供了一个对中国“改革时期”所出现的NGO的通览,并将它们中的大多数视为有助于公民社会的构建。他指出,“过渡型的公民社会源于过渡型的政府”,中国整体上在未来会走向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迪克逊(Dickson, 2008:116)在研究私营经济政策变迁时发现,在浙江温州等地出现了自发形成的自组织商会,这些商会并不是按照统合主义模式建立的,它们在预算或领导职位选择上更少依赖于国家,也没有以纵向科层制来组织而是相反地展现出某种公民社会的特征。有研究还显示,危机事件在扩展中国公民社会空间中发挥了作用,NGO积极参与SARS和HIV/AIDS等危机事件即证实了这一点(Chwartz & Shieh, 2009)。

不过,由于中国问题的复杂性, 研究者在这一重要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 不同的学者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理解存在分歧。公民社会的本义是指“外在于国家的自治力量,由许多独立组织构成,在协调个人与国家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Allum,1995:55-56)。但是在使用公民社会理论对中国NGO进行的实证考察中, 公民社会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如认为中国正在出现一个公民社会(Shieh & Guosheng Deng, 2011)、一个不成熟的公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White,1993White, et al., 1996)、半公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He,1997)、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Frolic,1997)、过渡型的公民社会(Watson,2008)、群众路线模式的公民社会(Salmenkari, 2008),或者从历史的角度考察NGO的变化,说明中国正在朝公民社会的方向发展(Saich,1994Zhang,1997Howell,1996;2000)。

但是,不少学者对这一研究视角持批评态度。舒惠文( Shue,1994:83)认为,虽然改革以来,中国社团的广度与深度的确有了极大的扩展,但大多数并不是完全自我组织的,也未能从国家那里寻求或获得相对的自主性。皮尔逊(Pearson,1994)以外资企业商会为例研究发现,这些商会并未完全从国家的控制下独立出来,不仅无法联合起来与国家进行“谈判或对抗”并更多地为自己牟取利益,甚至其生存与发展在决定性层面上依然依赖于国家。文克(Wank,1995)通过对厦门市商业组织的研究发现,自主性的出现与其说是社会相对于国家而言的,不如说是地方官员与一些私人行动者之间的联盟相对于中央国家意义上的。裴敏欣(Pei,1998)通过对在中央、省或市等各级政府登记的民间组织的相关数据分析后认为,中国改革后大量民间组织的出现,的确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一个完全具有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已经出现。对此,即使是那些倡导用公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NGO的研究者也不讳言。怀特(White,1993)在浙江萧山的实地调研发现,中国NGO始终不能完全脱离官方影响,不能像多元主义所描绘的那样与国家形成分立并对政府施加压力,反而常常要借助政府来谋求发展。内维兹(Nevittze,1996)则质疑传统的关于公民社会与政党国家体制对立的说法,认为在中国公民社会不是脱离并对抗国家,而是处于国家开放的空间之内。霍威尔(Howell,1998)也回应说,中国NGO的关键性差异就在于国家在社会组织中的作用。弗罗里克(Frolic,1997:46-67)则认为,中国NGO并非反对国家而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扮演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角色。马秋莎(Ma,2002)也认为,中国NGO的确未像发达民主国家的NGO那样获得很多的自主性,如果一定要按照西方标准来界定中国的NGO,那么这种差异就变得尤其明显。

(二) 运用统合主义理论研究中国NGO

公民社会的分析遭到许多海外研究者的批判,在他们看来,类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工商联这样的NGO,实际上都是具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商会组织,与其说是与国家相对抗的“公民社会”,还不如说是国家主导下的独占性利益代表组织,这正是解析威权国家利益表达形式之统合主义的基本观点。

根据施密特(Schmitter,1979)的经典定义,统合主义是由数量有限和功能分化的利益集团构成的一种利益代表机制。这些利益团体在其代表的领域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和等级分明的特点。这些组织得到国家的承认和许可,并赋予它们在各自的代表领域表的独占权;作为交换,其负责人的选择,以及需求与支持的表达会受到一定的控制。威亚尔达(Wiarda,1997:23)则将“统合主义界定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些主要的社会团体(劳工、企业、农民、军方、族群、部落或恩待团体、宗教组织)和利益全都被整合到政府的体系之中,而经常是以一种垄断为基础,或者基于国家的指导、定向、训导和控制,使之能够达到协调性的国家发展”。与公民社会主张社会对抗与制衡国家不同,统合主义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和政府与社会间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亚当斯(Adams,2002)将统合主义总结为三个基本特征:(1)一个强势的主导国家;(2)对利益群体自由与行动的限制;(3)吸纳利益群体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这三个基本特征揭示了统合主义的核心内涵,即要把利益群体整合进国家,并受到国家的控制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全能主义的政治遗产和政府的支配地位吸引了大批学者运用统合主义框架来分析中国NGO(Solinger,1992:121-141;Chan,1993Pearson,1994;Shue,1994:66;Unger & Chan,1996:95-129;Parris,1995/1996;Nevitt,1996Unger,1996)。在迪克逊(Dickson)(2000)看来,统合主义抓住了近年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出现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融洽。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统合主义将成为执政党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更为便捷的手段。这些学者认为统合主义的框架更适用于解释中国现实,因为它强调建立国家可以控制NGO影响力的机制(Whiting,1991;Goldstein,1995;Chan,1993;Unger & Chan,1994;Unger,1996Unger & Chan,2008)。他们发现,在中国,任何一个NGO要公开存在,就必须得到党和政府机构的支持,并要到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实际上中国大部分主要NGO是由政府成立的,直到今天还处于党政机构的管理之下。迪克逊(Dickson, 2008:104)强调指出,1989年制定,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现了中央政府的统合主义战略。相关的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观点,如皮尔逊(Pearson,1994)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案例研究,裴敏欣(Pei,1998)对登记注册的NGO的统计分析等。在统合主义分析框架中,NGO就是所谓的功能单位,它们数量有限,是非竞争的关系。在不同领域内,国家只承认一个组织作为该领域唯一的利益代表(例如全国总工会或全国工商联)。它们有时甚至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而国家对于其领袖选举和利益诉求等则实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在统合主义的理论背景下,NGO的独立性从来就不是绝对的,政府对某一领域中的利益代表资格的确认是NGO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之一。这类分析选择的对象大多是那些官方色彩比较浓厚的社团和人民团体,典型的就是工会和妇联。这些研究认为,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是统合主义结构的,主要理由是这些官办NGO与国家体制上的制度化联结,以及由此得到的行业垄断地位。

Schmitter(1979)的理论基础上,一些研究者把中国的统合主义结构模式更细致化为国家统合主义(state-corporatism)和社会统合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Chan,1993Unger & Chan,1995)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统合主义(socialist state corporatism)(Pearson,1994),并以此描述那些具有组织起来的利益(organized interests)的社会团体,以及它们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

统合主义理论的分析框架也遭到一些研究者的批评。怀特等学者(White, et al., 1996:213)对统合主义在中国的运用提出了三点质疑:首先, 统合主义的前提是政治精英具有将社会组织纳入政治体系的意识和明显意图, 而在中国这种吸纳的过程是渐进、潜在和不连续的, 显示出政治精英并没有十分系统和明确的意图;其次, 在中国, 对社会组织的吸纳控制程度具有很大的差异, 不同的领域和地区之间国家的控制能力差别很大, 而且这个过程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排斥性;第三, 统合主义模式暗含着国家—社会关系具有某种稳定的制度关系,而这不适合解释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频繁变动性。瑞(Ray Yep,2000)对山东省桓台县商业组织与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以及福斯特(Foster,2002)对山东省烟台市商会的研究都发现,虽然统合主义在形式上可能存在,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肯尼迪(Kennedy,2005:26)在研究中国政府与商业组织间关系中发现,中国组织体制的总体结构看起来在理论上比在实践上更象统合主义,商业组织也不是商业利益与政府互动的唯一途径。不仅如此,他(Kennedy, 2005:40)对一些商业NGO的研究还发现,尽管商业NGO受限制的自主性是国家统合主义的基石,但也只是统合主义体制的一个方面,其他三个方面因素——组织是义务性的、科层制组织的和有辖区的垄断性,在中国并不突出。针对中国政府对NGO的双重管理制度中的“统合主义”,许多案例研究也发现政策规定与政策实践有明显的差异(Saich, 2000; Howell, 2004; Lu Yiyi, 2007),其制度性限制也并未阻止中国草根NGO的发展(Shieh & Deng, 2011)。

许多统合主义的倡导者也意识到统合主义分析框架的问题。如皮尔逊(Pearson,1994)就发现,商会这个在统合主义框架中被国家用以整合社会的组织,在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却逐渐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并促使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的组织。安戈(Unger,1996)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观察发现,尽管在结构与人员方面依然被国家牢牢控制,但工商联的自主性已经达到了脱离控制和实现利益自下而上输入的程度。

三、倡导NGO的行动研究

尽管上述两种路径截然不同,但是这些学者得出的结论却有共同之处,即在中国,国家权力与NGO之间有着模糊和不稳定的交叉互动,NGO既不完全脱离制度所明文规定的关系,同时也有着独立化的趋势。即使是统合主义理论的倡导者也发现,在中国, 商会为了推动国家发展而使政府将部分权力让给社会(Pearson,1994), 工商联的自主性也已经达到了脱离国家控制实现利益自下而上输入的程度(Unger,1996)。但是,这两种理论路径又难以清晰地界定这种关系,原因在于它们都属于静态结构分析,而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是一种不断变化和充满冲突与妥协的动态过程(Migdal, et al., 1994)。大多数探讨国家与NGO之间关系的研究一般开始于试图判断NGO是简单的国家代理人还是其成员的代理人,换言之,即这些NGO有多少自主性。自主性问题是判断是国家的统合主义战略在运作还是公民社会已经出现的关键因素。但大多数研究认为虽然NGO在国家与其成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会因组织、地方官员的态度、牵涉的问题和更广泛的政治环境不同而不同,但还是具有同时代表两者利益的双重作用。怀特等(White, et al., 1996:126)的实地调查就发现,中国NGO既包含公民社会又包含统合主义的因素:一方面,能发现自愿、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趋势,具备了公民社会的组织特征;另一方面,能观察到功能性分工、垄断的因素、单一代表,以及国家选择领导人,也具有统合主义体制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发起NGO代表了发展新型的社会经济规制与控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机构因改革而产生的压力与机会环境适应的间接的结果。张云秋(Zhang Yunqiu, 1997)以青岛市工会为例的研究发现,改革时期的中国工会已经从作为国家统合主义或官僚机构服务于国家去控制和动员社会的工具,转为工人的代表者,而且在协调劳资矛盾中开始有更多的影响力。迪克逊(Dickson, 2008:18)也强调,大部分个人与群体在中国并不是在寻求自治,而是更紧密地嵌入在国家之中,因为他们认识到自治于体制之外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他们努力寻求被整合进入到当前的政治体制之内,以求更好地追求他们的利益和最大化其影响。纳普(Knupp, 1997)发现,只要中国环保NGO的行动是在支持国家的总体目标与政策,它们就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自主性。因此,中国NGO并不是同质性的,不同的NGO与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不同,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Unger,2008)。基于此,研究者开始提出,不仅要关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状态,而且还应该关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与变动趋势。简而言之,就是要更多地关注中国NGO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行动。诚如裴敏欣(Pei, 1998)所言,对于中国NGO真正的研究,就是要关注NGO自身的组织与运作。马秋莎(Ma, 2002)也认为,测量中国NGO有多少自主性没有意义,而更应该认真地去看它们到目前为止在变成政府系统之外的有生力量方面已经取得了多少进步。

近年来,这种研究正在不断增加,并不断有新的发现。

首先,研究者试图通过翔实的案例研究批判已有的研究模式。丁学良(Ding Xueliang, 1994)曾批评公民社会理论对共产主义国家的观察只看到体制内外的冲突, 看不到体制内的不一致性,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型, 国家—社会两分理论只能解释像波兰团结工会这样的少数案例。为此, 他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末中国出现的一些知识分子社团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案例研究, 提出了“制度的双重性”概念。这个概念更强调制度界限的模糊性以及制度本质的不确定性。他认为, 被许多学者认为是独立或具有自主性的组织, 实际上只是国家体制的寄生品, 在许多资源上需要国家的保护。许多社会组织虽然在表面上与西方民主国家的自愿性组织相似, 但实际上主要以服务于国家体制下的政治动员和个人效忠为政治目的。他认为, 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相互紧密渗透的当下中国, 强调国家社会关系模糊性和动态性的“制度的双重性”是一个更适用的解释概念。瑞(Ray, 2000)以一个县的政府与商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为例指出,国家试图通过不同的社会组织对社会利益进行聚合,但并非是统合主义意义上的。用统合主义分析中国会导致三个问题:一是可能夸大了改革时期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二是可能低估社会利益的多样性,从而对分析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真实模式构成障碍;三是阻碍对社会利益增长的真实程度的关注。彼特(Peter, 2001)通过对中国环保NGO的研究发现,因为环保NGO能制约地方政府的错误行为,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所以中央政府有时会鼓励环保NGO去公开挑战地方政府,以作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吴逢时(Wu, 2003)认为,官办环保NGO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形态、活动范围以及从局内局外人士获得的认同度都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最初的预想,因此,无论是国家主导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还是自下而上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都不足以考察当代中国环境政治的动力。林德昌(Lin, 2007)对怒江反坝事件中中国环保NGO的研究发现,不但是环保NGO与国家环保部门形成联盟,许多公民社会的积极分子也是国家公职人员,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清晰的分界。不仅如此,环保NGO正是借助于与中央政府的联盟,才获得了反对那些忽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活动空间。肯尼迪(Kennedy, 2008)考察了中国一些制造业中的商业协会,得出了一组不同的结论。他特别集中论述了20世纪90年代末这些商会企图形成价格垄断卡特尔的未果努力。他发现,这一时期的NGO一般都不能有效控制它们的成员,反而有时会被成员主动提出的利益要求影响,当地政府对这些NGO施加司法控制的方式与国家统合主义方式并不十分吻合。不仅如此,他还发现,企业在影响政府政策的过程中,更多是通过直接的无组织游说而不是借助于商会等NGO,这意味着商会等NGO并不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唯一工具。因此,他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标签——如公民社会、统合主义或其他,足以反映中国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本质。鲁依依通过多案例研究,挑战了关于中国NGO缺乏自主性以及民办的NGO比官办NGO有更多自主性的传统判断。她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CYDF)等官办NGO为例指出,由于政策规定与执行之间的落差,官办NGO也会千方百计地寻求自身独立;与一些官办NGO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性不同,许多民间NGO却面临着更多的限制;此外,有着不同组织历史的中国NGO与国家1形成了不同的关系,大体上表现为渗透与谈判两个方面,因此公民社会与统合主义两大理论模式均不足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化2。基于此,作者提出了“依附性的自主性”这一核心概念来描述与解释中国NGO与国家之间的持续演化关系(Lu Yiyi, 2007)。张信等(Zhang & Baum, 2004)以青海省的一个农村NGO——三川发展协会为例,对公民社会理论与统合主义分析框架进行了剖析:一方面,三川发展协会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创立的,而是一个真正的民间组织,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它也不与“社会政治主导的国家领域竞争”。因此,夸大了中国NGO走向完全自治的驱动力的公民社会理论与将NGO完全视为为国家创造物的统合主义是两个极端。

1.这里的国家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而是由不同层次的机构与官员组成。

2.这两个理论模型都是源于西方社会的经验而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清晰区分假设基础之上,从而不能抓住中国NGO在实践中的动态运行。

其次,研究者尝试探索新的研究模式。如塞奇(Saich, 2000)从发生学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的NGO,发现每个NGO都与国家有着复杂的互动与协商过程,这使得有些NGO被国家权力所控制,有些NGO则可以佯装服从而逃避国家权力,国家可以统合主义来控制NGO,NGO也可以借助于国家的政策漏洞来提升自己的地位,不同NGO在与国家谈判时技巧的差异经常会对其享有的自主程度产生重要影响。福斯特(Foster, 2001)采用组织功能模式分析NGO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他发现,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中央政府、NGO以及NGO成员,都是工具性地看待NGO并将其作为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他以那些半官方的社团为对象研究了中国社团和国家的互动,以透过这类社团的官民二重性来很好地呈现中国国家和社会的交叉、融合,以及相互的渗透。该研究发现,不仅半官方社团利用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来提高社会参与,一些自治的社团组织也在积极寻求被国家行政体系吸纳。该研究认为,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相互渗透的,而非传统上认为的国家控制社会。在《中国被嵌入的行动主义》一书中,作者用“被嵌入的行动主义”描述中国环保NGO与国家的关系,强调NGO既不是与国家进行直接的对抗,也不是国家对NGO完全的控制(Peter & Edmonds,2007)。王信贤(2006)则提出了“自利型官僚竞争模型”,指出中国的国家绝非铁板一块,内部充满了条条、块块以及条块的分割,不论是党政部门或地方政府,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他以中国环保NGO反对在怒江建坝实践的行动为例指出,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中国NGO既没有完全为政府部门所控制,也没有获得完全的自主性,而是利用国家内部各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产生的矛盾寻找自己的活动空间。瑞德(Read, 2008)则关注中国城市中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出现的商品房小区中的业主委员会。由于居民和这些私人高楼公寓工程的开发管理公司之间冲突不断,一大批完全自主的业主委员会已经出现,其成员大多是受到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士和有较高领导能力运营这些组织的商人。在一些事件中,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已和管理公司达成一致,解散他们;但在别的事件中,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却又倾向于支持他们的活动。正如瑞德(Read, 2008)指出的,这些自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领导者“完全同意与政府紧密合作,在与房产投资有关的事件上,他们以民主和自发的方式进行组织,表现出自己的热情”。在他看来,这些业主委员会更接近“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的表现形式”。斯皮尔斯(Spires, 2011)以中国草根NGO的生存与发展为例发现,公民社会理论预期的NGO发展产生的民主化压力在中国还远未得到证明,而统合主义理论也无法有效地解释草根NGO的生存与发展;当代中国的草根NGO是在持续性压制环境下生存。但只要它能限制自己的民主化诉求,帮助实现政府的社会福利目标时就可以生存。更重要的是,作者的实地调查发现,尽管政府与草根NGO之间相互不信任,但只要这些NGO组织能自我克制以及能让其工作被官员认为是适当的,并对其年度绩效报告有积极的贡献,地方政府官员就会对它们的“非法存在” “视而不见”。因此,草根NGO与政府之间不是一种平衡的权力关系,而是一种有条件的建立在“既相互怀疑又相互需要”基础上的“共生关系”,这反映出中国NGO与政府脆弱的互利关系。

再次,倡导用社会运动的视角来研究中国NGO。有些学者倡导从社会运动的视角研究当代中国环保NGO。林德昌(Lin, 2007)通过对三峡大坝与怒江建坝的事件的比较分析发现,在反对怒江建坝的事件中,中国的环保NGO在向政策制定者施加压力的过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尽管这种环保运动尽量避免与政府发生大规模的冲突,中国环保NGO的成功与有效性也不应该被过分夸大,但这个事件的确意味着社会挑战国家的能力在增强。彼特(Peter, 2007)认为,中国半威权的政治体制为嵌入了公共与志愿行动的社会运动创造了社会空间:一方面,环保NGO为了生存和获得合法性不得不依赖于国家,这阻碍了它们与公民和国际资助者发展更密切的联系,而不得不采取非冲突性的行动策略,不去公开挑战中央政府,使其行动规模小、碎片化和地方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非正式组织和利用与国家官员的非正式网络有效地动员资源,环保NGO不但能超越国家严格的管控制度,而且还能向公民呼吁,并在诸如大坝建设等议题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些成功跨越国家与社会之间界限的嵌入性使当代中国环保NGO能在相关议题上发挥日益关键的作用。在具体的行动中,环保NGO通过怨恨分析、框释问题、资源动员和有效利用政治机会等来实现其目标。基奇-马克思(Keech-Marx, 2008)倡导从社会运动的视角研究当代中国妇女NGO。她集中考察了宣称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三个北京社团后发现,这些社团已经在立法改革方面以及在更多的媒体上关注女性话题,并在更多的学术研究自由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功。有关NGO从国家那里获得自主性的结构性问题一直是研究者高度重视的话题。如果要理解社会行动何以持续,以及它对其他中国NGO和新生的社会运动的意义的话,去分析其何以成功就非常必要。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这些NGO是否具有这种结构性的自主性,而在于这些NGO为了有效地参与国家而使自身行动合法化的方式。基于此,她不仅考察了这些妇女NGO怎样避开在敏感领域运作和怎样有效地向政府施压加强立法,而且还考察了这些组织如何帮助和培训中国的司法体系公正地制裁那些施虐的丈夫。她认为,与公民社会理论的前提相反,中国NGO并未将国家与非国家领域严格分开,两者的边界是模糊的。有些NGO在结构上独立于国家但被那些为国家工作的人所掌控,有些NGO依附于官方组织但却被那些参与独立批评国家政策的人所掌控。实际上,那些新兴组织采用的主要行为模式是建立在能跨越制度的私人关系网络基础之上而不是其与国家的结构性联系。她认为,社会运动理论为分析中国的妇女NGO如何成功地获得合法性以及为推动社会变革而进行成功谈判提供了一个好的视角。基奇-马克思(Keech-Marx, 2008)发现,在中国这样的体制下,社会组织如果要生存就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支持或至少是容忍,因此战略性地将其行动与国家联系在一起是非常重要的,妇女组织正是通过与国家话语共鸣的方式建构性别话题使其行为合法化。基奇-马克思展示了它们在理解怎样运作方面的警觉程度,正如她所指出,不是以批评和反对的方式将自己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是将它们的言论和行动与政府本身的言论和认识相结合。基奇-马克思认为,“与公民社会构架的基础相反,在严格意义上,像上述社团的中国的大众团体,并不占有政府或非政府领域”。

最后,研究者描述了当代中国NGO的行动策略。彼特(Peter,2001)在比较中西方环境运动的差异时,将当代中国环保NGO的行动策略概括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日益迎合政府的支持与影响而不是寻求与国家进行潜在的危险对抗”。杨国斌(Yang, 2005)把中国环保NGO的行动策略归结为“传统与现代集体行动技能的混合”,如避免冲突,鼓励学习、合作与参与,利用官方话语作为抗争武器,采取诸如保护污染受害者和反对污染企业等法律行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与国际NGO创造的机会。王信贤(2006)将中国NGO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生存策略归纳为“完全顺从、自愿依附、消极顺应、转登记或由名人发起”等“夹缝求生”的本能反应。谢磊(Xie, 2011)则重点考察了全球化时代中国环保NGO的行动策略,首先是与媒体形成密切的工作关系,其次是充分利用NGO领袖及其关键人物的私人关系网络,最后是构建环保NGO的集体身份与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环保NGO之间的合作。

四、评论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NGO的爆炸性增长及其日益扩展的影响引发了众多海外研究者的关注。已有主流研究更多是将中国NGO的研究置于公民社会与统合主义的理论框架之中,旨在通过中国问题的探讨寻求更为普适性的结论。这也许是目前海外中国研究所面临的基本现实,即作为世界其他地区政治研究成果的实验场,而不是新的分析方法的发源地(Perry,1994)。

在理论上,公民社会与统合主义都立足于中国NGO发展而关注到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他们对如何评价中国NGO爆炸性增长这一现象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无庸质疑,不管研究者采用哪一种分析框架并得出何种结论,其研究与结论都是建立在相当丰富的经验性证据基础之上。马秋莎(Ma, 2002)认为大概有两个因素可以解释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一是当代中国存在着高度多样性的NGO。由于中国NGO正处于转型发展之中,其使命、组织结构、自治程度以及影响等都存在着高度差异性,即使是同一类型的NGO在不同地区或不同层级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性;二是在不同的分析框架下研究者选择了不同类型的NGO作为研究对象。诚如霍威尔(Howell, 1996:89-111)所言,公民社会预设了与国家的对立和冲突性关系,讨论公民社会必然会关注其对国家的限制而忽视其与国家的合作。在中国探寻公民社会的研究者必然聚焦于有明确政治目标的NGO,而那些缺乏政治目标的慈善与社会服务NGO,尽管发展最为迅速却被忽略了。类似的是,统合主义也只是关注某一类适合其理论框架的NGO(如商会和工会等)。

在实践中,无论是公民社会的分析框架还是统合主义的分析框架,都着眼于中国NGO的自治程度。的确,自治是国际上评价NGO时最为普遍的测量指标,因为自治是决定NGO功能并使其能影响政府的关键(Fisher, 1998:48)。但在当代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下,NGO的自治程度与影响力可能并非正相关关系(Lu Yiyi, 2007)。

其实,无论是公民社会理论还是统合主义理论,都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基础之上,只不过前者着力强调的是社会对国家的制衡而后者意欲“先分化后组合”,两者在肯定社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同时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然而,通过NGO来观察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变迁实践,我们会发现,这一分立并未完成,国家的主导作用依然明显,NGO在中国的发展与其说是一个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分立的过程,不如说是一个分化与整合同一的进程。而且, 中国NGO的发展也是国家意图让渡并培育的发展空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呈现的始终是一种交织的模糊性状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不稳定也不明确。与统合主义本源意义所强调的“先分化后整合”不同,中国的NGO发展实践中所处理的是“先整合后分化”。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这两种分析模式可能都模糊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中的真问题。也正如许多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不管是公民社会还是统合主义分析框架,都是以韦伯式的理想模型建构起来的(Da-hua,2000/2001)。照搬这种理想模型分析中国现实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中国既没有出现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也不是典型的统合主义体制,研究者只是借助于这些概念工具去思考和寻找一些相关的证据和迹象,由此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削足适履”。所以,在Wong和Chan(2002)看来, 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理论虽然为解释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提供了有益的视角,但依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公民社会理论一方面低估了政党国家体系的余威, 忽视了政党和国家仍然拥有正式权力, 并对社会各个领域施加有效控制的现实,另一方面高估了NGO的力量——尽管改革开放赋予了NGO更多的权利, 但它们并没有达到可以与政党国家讨价还价的地步。而统合主义理论又似乎只看到国家统合与控制能力的扩张与渗透,忽视了在国家与社会实际互动中NGO的有限自主性。有鉴于此,必须对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主流解释框架进行“概念再造”,新创造的概念框架必须来源于中国经验(Bergere, 1997)。有研究者(Ding,1998)则认为,不能用单一模式来解释当代中国社会实践,必须几种模式综合运用。实际上可能共存着完全相反的发展趋势,当国家积极推动国家统合主义作为新的控制机制去部分取代直接命令体制时,一些新兴的社会力量就开始显示出脱离国家控制的趋势。而且在国家从社会生活中逐步退出时,国家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制度与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持续的冲突明显削弱了国家的控制力,从而为NGO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自我组织创造了条件。因此,马秋莎(Ma, 2002)认为,引入西方的公民社会和统合主义等理论与概念虽然为研究中国NGO提供了新的视角,但这些理论框架可能也会限制发现中国独特性的能力。中国NGO发展有自身独特的演化逻辑,中国特殊的历史传统与现实背景使得组织自主性研究这一国际上最普遍的标准可能并不适用于中国NGO。

与基于国家与社会二分而在国家政治与权力配置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构论争”不同,“行动研究”试图在中观甚至微观的层面洞察与把握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交融的机制、策略与路径,这对已有的“结构论争”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补充。在“行动研究”中,研究者突破了国家—社会二分的假设,选择了“国家在社会中”的立场,不是聚焦于因NG0发展而引发的社会结构变迁,而主要关注NGO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国家互动的过程。在研究中,研究者将NGO作为社会行动者, 把其放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加以考察和分析, 重视对NGO运作过程与行为的分析, 总结了NGO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的角色和行为, 提供了观察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动态视角。这种研究路径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非固化和正在进行的急剧变迁。但这种研究路径也有内在的缺陷。一方面,行动研究路径往往偏好于个案研究方法,由于研究范围的限制,其研究结论的解释力往往受到局限,发展到极端,就有可能出现“一个案例,一个理论”。另一方面,“人的行为比经济学家模型中的个人效用函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复杂,有许多情况下不仅是一种财富最大化行为,而是利他的和自我施加的约束,它们会根本改变人们实际作出选择的结果” (诺思,1994:27)。NGO作为社会行动者,其行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因不同制度环境而产生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影响。因此,倡导NGO的行动研究尽管回避了是公民社会还是统合主义的结构纷争,但在关注行动的背后总有公民社会或统合主义理论在忽隐忽现。事实上,尽管行动研究路径有利于对具体的NGO行动进行深描,形象地刻画改革发展中当代中国NGO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真实图景,但仍然缺乏一个相对成熟的理论分析框架,无法在深入具体的实证研究基础上对NGO的行为模式及其内在的演变逻辑给出更合理的解释。已有关于中国NGO行动的研究对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进程中的NGO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元化的理论解释,虽然拓展了研究者的理论思考视野,但也加剧了对NGO行为逻辑的困惑。如何从多样化的NGO行动中寻求其内在的共同逻辑,仍然是一个未知数。有鉴于此,对NGO行动的分析,需要从总体上进一步把握。要考虑到当前体制的复杂多变性和中国各个层面都存在的制度多变、不确定以及混乱等情况,仅仅只研究某个NGO或某一类NGO的行动无异于“盲人摸象”。对此,裴敏欣(Pei, 1998)指出,虽然案例研究能检测单棵的“树”,但却无法展示整个“森林”,结果还是对改革以来中国NGO发展的速度与模式所知甚少。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不管是结构性争论还是行动研究,海外研究者更多地关注的是NGO与国家的关系。的确,关注二者的关系主要是针对NGO的外部治理而言,有了合理的治理规则, 就既能充分发挥国家的调控功能,也能充分赋予NGO“自主性”和“合法性”;而获得“自主性”正是NGO进行内部治理的前提。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中国研究者在对中国NGO研究中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一是当代中国NGO的成长是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产物;二是当前中国NGO的发展特点可以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背景中寻找结构性原因;三是NGO的健康发展可以成为推动中国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积极因素。无庸质疑,这些卓有洞见的研究为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建设与社会成长提供了知识基础和为未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但是,当已有研究聚焦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其他的一些非常重要的主题。

首先,海外研究者对NGO的内部治理研究相当匮乏。NGO作为联络沟通政府、企业、市场和公众的一个中间组织,不同于政府部门, 也不同于企业组织。如何摸索出一种适应性的内部治理模式是关系到当代NGO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众所周知,制度嵌入在组织之中,组织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制度支持。NGO内部治理也需要一种有约束力的制度和规则,其财务支出审批程序、领导人的选聘、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组织利益和成员利益之间的协调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实际上, 在国家强力干预下, 许多NGO内部治理结构高度科层化,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契约治理, 也不能让NGO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随着国家权力的逐步退出,NGO科层化的内部治理结构将遭遇严峻挑战。国内已有的研究已经发现当代中国NGO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内部治理缺陷,从而导致中国NGO志愿精神、契约精神与自主性的不足(许昀,2009)。

其次,海外学者对中国NGO与社会成员的关系研究也相当匮乏。NGO如何真正走向社会,成为公民社会的中流砥柱,是NGO领袖们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在中国更是个实践性难题。海外诸多关于中国私营企业主的研究都注意到,私营企业主是一个高度异质性的群体,很少运用组织化方式去实现其利益(Pearson,1997Dickson,2003Tsai,2007)。事实上,NGO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对NGO的认同、关注、支持和参与,NGO的社会合法性也是制约中国NGO发展的关键因素。当代中国NGO不同程度地存在公民参与程度不足以及组织数量不少但真正有社会根基的不多的缺陷。因此,应该重视对NGO与社会成员关系的研究,要关注NGO是公共组织化还是利益集团化。诚如有研究者所批评的,关于中国NGO如何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它们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哪些外在于国家的社会动员渠道,在什么程度上NGO减弱了国家对社会动员的控制,以及国家在确定个人社会地位中的作用等研究显得相当匮乏(Ding,1998)。

第三,已有的行动研究主要偏重于研究NGO自身的行动策略,对国家层面的行动策略研究则相当匮乏。诚如有研究者所言,当代中国NGO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持续的谈判关系(Saich, 2000),那么,国家与NGO之间就应该是一种持续性的策略互动关系。因此,在重视研究NGO对国家的行动策略的同时,也要重视研究国家对NGO的行动策略。

最后,已有研究往往更多地关注某一类NGO与国家的互动关系,缺乏对不同类型NGO的比较研究。事实上,不同研究者之间难以达成共识,主要在于不同类型的NGO与国家之间有不同的互动关系。那么,能否在超越这些差异基础上发现其共同之处呢?显然,对当代中国NGO还需要更多更细致的理论探讨与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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