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正”(environmental justice, 或译作环境正义)的提法肇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 美国全国性的环境公正运动开始成型, 随后在世界各地扩展开来。但是,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迥异, “环境公正”观念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多样化和地方化的理解, 成为环境问题跨国比较的一个重要论题。
在美国, 初期的环境公正运动主要出现在有色人种、贫民和白人工人社区(Gottlieb, 1993; Brulle, 2000)。这一历史事实说明, 美国的环境公正运动不是一个新鲜的论题, 而是美国种族、民族和阶级不平等在环境问题上的翻版(Taylor, 2000), 具有浓厚的反种族主义色彩, 是民权思想在环境主义运动方面的延续和体现。这一点可以得到各种资料的佐证。譬如, 在美国, 在环境公正的呼声不断高涨及其运动的掀起与发展过程中, 主流话语“并不是要求未得到补偿的外在事物, 而是反对种族歧视的话语, 这也是因为在美国伴随着长期的民权斗争而使政治力量日益强大的产物”, “事实上, 美国有组织的环境公正运动, 与其说是环境主义的产物, 不如说是民权运动的产物”(Martinez-Alier, 2001)。在政治制度上, 美国的环境公正提出的是市民如何被对待, 以及在一个民主社会中, 公共利益如何被公正分配的问题(Schweitzer & Stephenson, 2007), 希望“不同阶级、不同种族的人, 都享有免受环境伤害的权利, 在公共健康的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Brulle & Pellow, 2006)。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对环境公正的定义是:“所有人, 不论阶级、种族和民族, 都享有免受环境伤害的权利, 在公共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对待意味着, 任何人, 不论种族、民族或阶级, 都不应该承担因工业、市政、商业或联邦、州、地方和部落政策执行带来的不成比例的环境伤害。”(EPA, 1999)
随着美国环境运动的高涨, 围绕着“环境公正”的讨论及研究也不断深入, 其主流观念的影响随之波及到世界各地, 但与此同时, 世界上不同地区也开始出现了对“环境公正”之政治与道德含义的理解与研究的地方化趋势。即便是与美国共享同一价值体系的其他一些西方国家, “环境公正”的基本理念也与美国的环境公正定义不完全相同。在英国, “环境公正”被看成是环境法规制定过程中的重点考虑对象, 学者们相信环境治理的正式结构以及政府政策范围内有关环境公正的主流经验(Low & Gleeson, 1998:96)。在澳大利亚, “环境公正”观念特别强调公共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Arcioni & Mitchell, 2005)。然而, 虽然存在上述一些非常重要的差异, 但由于在财产制度、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上的相互接近, 西方社会对“环境公正”的理解还是共享一套基本的理念:环境公正首先是一个分配问题, 公正就是公平分配环境利益和环境危害(Dobson, 1998)。
对“环境公正”的内涵, 本来不应该简单地划分为西方与非西方两类, 但是, 如前所述, 因为西方社会在“环境公正”认知方面更容易达成某种基础性共识, 而印度、中国及非洲、拉美诸国等非西方国家基于自身传统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而更倾向于从地方性的角度来理解“环境公正”, 以此突显自身在这个问题上同西方主流观念的差异, 所以, 造成了在环境公正问题上似乎存在着两类截然不同观念的印象。20世纪80年代, 在非西方国家, 学者们提出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本土的“穷人环境主义”是否存在?首先是在印度, 后来又在拉丁美洲和非洲一些国家, 围绕着如何保卫公共财产资源不被国家或市场侵占这一主题使得环境公正问题呈现出另一种理论化的趋势(Guha & Martinez-Alier, 1997, 1999)。印度一些学者认为, 在全球环境治理决策中, 西方有关环境公正的概念, 特别是现有的财产权制度、私有化和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 显然占据着支配性的地位; 但诸如公平分配环境利益和危害、政治策略和环境法规的建设、环境公民行动等在西方“环境公正”观念体系中占据特别重要地位的因素, 不能用来说明印度的环境公正现象。印度有一段被西方殖民的历史, 在这个过程中, 原有的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被打破, 西方文化和制度被强加于印度传统之中。虽然印度已经独立, 但印度学者特别强调“后殖民”的影响以及基于价值多元化的碎片化社会特征。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 印度的国家政治精英集团与国际资本主义关系密切, 代表了国际资本主义, 他们在西方支配性的“环境公正”的话语体系下, 强调环境法规建设和法院判决中的“公平分配”; 而在行政部门或企业中任职的白领和中产阶级, 其价值观与国家政治精英集团及国际资本主义的主流话语体系既有认同的一面又有不认同甚至抵触斗争的一面, 他们强调居住环境的舒适优美和卫生清洁; 但与印度广大村庄和部落民众为了生计而采取包围村庄山林以讨回自己的生存环境等诉求行动那样的环境公正要求格格不入。因此, 多样性显然是印度民众环境公正观的鲜明特色:代表国际资本主义的国家精英集团的环境公正观、摇摆不定的中产阶级的环境公正观、以及依靠传统方式维持生计的广大农村饥民及部落民环境公正观(Williams & Emma, 2006)。
对“环境公正”的多样化理解, 直接导致了在环境公正运动中诉求的多样化。一般认为, 基于公正目标的环境抗议是与严重的环境污染伤害、环境利益分配和损害赔偿的不公平直接相关的, 但也有学者认为, 在多样化的环境公正话语中, 环境破坏的经济价值仅仅是多种公正话语中的一种; 当环境破坏与种族歧视、健康危害乃至生命威胁、下一代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及文化多样性的毁灭等这些无法用成本—收益的经济尺度来衡量的问题时, 必然表现为环境价值标准的冲突。“不可解决的生态冲突, 不只是存在差异的问题, 而且是不可对比的价值冲突。”人权、文化、圣洁、生计、生态价值的环境公正, 不过是对虚幻或实际存在的经济和技术优先价值的拒绝, 是使用各种话语表达对环境滥用的符号抵抗(Martinez-Alier, 2001)。
地方化和多样化的“环境公正”观及其相关运动, 非常不同于一度流行的西方化解读。这一点理应构成我们今天理解全球不同地方追求环境公正和环境治理的基础。施朗斯伯格(Schlosberg, 2004)认为, 在全球范围内承认环境公正的多样性、参与者的共同参与, 是超越成本—收益和公平分配环境定义的前提条件, 人们应当通过对全球不同地方有关环境公正多样化的理解, 来寻求全球治理的参与道路。虽然, 也有的印度学者认为以上理解过于简单, 但大多数印度学者基本上还是赞同理解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环境公正定义非常重要这一观点(Williams & Emma, 2006)。同时, 应当看到, 无论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 还是印度、新加坡及拉美诸国非西方国家的学者都在致力于使“环境公正”的意义本土化, 种种努力极大地拓宽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
二、基于“环境公正”的角度理解中国农民的环境上访20世纪90年代, 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 市场化的改革不断深化。但是, 改革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并引发大量的环境上访, 甚至激化出各种群体性事件。有研究引述的官方资料显示, 1990年后期以降, 全国每年发生的环境纠纷达十多万起, 其中, 数量不明但增长趋势显著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1995年至2005年间平均增加28%以上(转张玉林, 2010)。
由于制度安排和文化传统方面的区别, 中国很少出现类似西方意义上的持续性和大规模的环境公正运动, 1各地民众表达“环境公正”的形式通常是“上访”, 这些在公平和公正旗帜下展开的环境上访活动, 是中国社会特定背景下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十多年里, 国家主导的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GDP主义已然成为社会主流的观念之一。在一些地方, 由当地政府主导的GDP主义的盛行, 同时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监督, 出现了“权力寻租”的现象, 一些人藉此便利而形成了官商合谋的利益集团, 加速了对资源的垄断和攫取; 一些矿主及利益相关网不顾其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危, 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使得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环境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 引发了大量以抗议健康危害和维护生命安全为诉求主题的上访事件和环境性群体事件(张玉林, 2007)。荀丽丽等(荀丽丽, 包智明, 2007; 荀丽丽, 2011)和王晓毅(2009)在分析国家可持续的草原生态政策法规的执行困境及解释国家的政策与法规何以遭到基层民众的抵制并在推行过程中失败的症结时指出, 地方政府与牧民为了利益的“猫鼠共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简单化、违背本土生态知识等综合性因素, 是造成法规执行困境的深刻的原因。由此可见, 中国的环境矛盾和纠纷, 表面上是一个环境利益和环境伤害的分配问题, 实质上却蕴含着与有关健康和生命、本土性的传统(生态)自然观等攸关生存的根本理念之间交汇、颉颃乃至对抗冲突的深刻问题, 这些问题显然是无法简单地以成本—收益的纯经济学分析框架去予以化约和解释的。
1.根据Tarrow(1998:3)的理解, 社会运动是持续“抗争的集体行动”; Stalley和Yang(2006)认为, 中国的环境主义至今还缺乏持续的抗争, 并不符合社会运动的定义, 所以环境运动在中国并没有出现。
虽然中国的环境上访和环境群体性事件已经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 但相关的研究基本上倾向于将造成一系列环境上访的行为或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笼统地归结为客观上的严重的环境或外在的环境利益, 从对“环境公正”问题的认知、态度及其相关行为变化的主体性角度去理解和分析中国基层民众环境上访活动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目前尚不多见。然而, 正如我们在以下的案例分析中将会看到的那样, 环境污染以及围绕着资源开发所形成的一系列环境问题, 在计划经济和集体化时代同样存在, 但是, 何以不是在那时而恰恰是近十多年来出现如此多的环境上访活动和群体性事件呢?有学者指出, 大量的环境冲突出现在集体资产私有化改制以后, 是与伴随着国有或集体企业市场化改制所激发出来的人们相关的环境不公的主体意识密不可分的。在中国, 这一点并不仅仅体现在许多个别的、孤立的个案之中。熊易寒(2007)在一项对湖南省有关地区环境问题的考察中发现:尽管水泥厂与化肥厂在集体化时代也制造了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 但是, 那时当地农民对此并不反对; 企业改制之后, 当地农民却因环境污染问题与水泥厂和化肥厂发生了激烈冲突。对此, 熊易寒(同上)分析道:在上述环境冲突中, 村民反抗的不只是环境污染, 而是无视他们生存需要的经济霸权, 他们所要追求的不仅仅是清新洁净的空气, 而是要讨回他们曾经拥有的权利, 一个他们认为的公道。笔者认为, 上述分析实际上已经蕴涵了这样一种判断, 河流、湖泊等水资源与空气的污染、森林的毁灭、水土的流失等这些以物理形态呈现在客观环境中的问题, 虽然是引发大量环境上访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直接的客观性诱因, 但是, 伴随着人们对于物理性的客观环境遭到污染、破坏乃至毁灭的事实所形成的有关公平或不公平的认知, 对构成各地村民参与环境上访、环境性群体性事件的动因方面所产生的作用, 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主要基于我国近十多年来产权制度变迁的特定社会背景, 来考察发生在浙江一个乡村社区的村民为反对钨矿开采进行上访的案例。研究发现, 村民们反对钨矿开采的根本动因, 不能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将其归结为是其出于对钨矿权益博弈的考虑, 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由于村民们因为采矿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将影响到自身的健康和生计等纯粹个体性的忧虑的考虑, 更值得关注的是, 村民们的行动已经显示出其主要动因在于他们对钨矿开采破坏了当地农村社区的公共环境—村庄共同建造的水库、道路、公益林以及他们未来发展的整个生存空间—的强烈的忧虑和深刻不满。他们提出“还我森林, 还我水库”的口号, 要求钨矿企业停止开采钨矿并修复被损害的集体环境, 当村民们明确意识到他们要求相关矿主对集体环境使用和损害予以经济赔偿的诉求已经无法以成本—收益框架进行界定时, 其认识就上升到了“无偿使用和破坏集体环境, 却不承担集体责任”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层面, 而“为了公正”的认识以及相关的环境上访行动, 可以说, 本质上恰好印证了上文的一个判断:中国农民对“环境公正”的关注主要集中于政府与企业在无偿获得公共利益的同时没有承担相应的集体责任方面。
三、采矿权私有化改制与环境及社会的“零成本”问题小溪村1村民反对钨矿开采的环境上访活动始于2001年, 是随着钨矿厂集体采矿权的私有化而出现的。为什么环境抗议出现在私有化转制之后呢?在如今人们普遍强调经济利益的社会大背景下, 小溪村村民环境上访的诉求行动又是否能够被简单地解释为基于利益而进行的博弈, 或者是嫉妒和仇富的心理表现呢?事实上, 面对村民上访, 作为钨矿厂上级主管部门的地方国土资源局的相关人员就曾婉转地提出过这个问题:“你们过去不是也破坏过吗?”然而, 上访的村民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在为经济利益而奔忙, 而是明确表示是为了维护公正。组织这次行动的WCL对访谈人员说:尽管过去村民也因采矿破坏环境, 但“以前是以前, 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他现在这样做虽然势必得罪同村的钨矿老板, 但并不后悔, 因为, 他本人如果任由环境一步步被破坏而无所作为, 就更会让良心不安; 即便他组织的这种行动到最后没有什么效果, 他也可以告慰自己已经尽心尽力了, 将来子孙后代说到这件事时, 至少不能责怪他的不作为。
1.按照人类学田野研究的惯例, 本文中涉及的地名和人名皆被作了匿名化处理。
那么, 小溪村村民环境上访活动的情况究竟怎样呢?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如果他们上访行动的动机确实如村民们所说的那样, 是由于他们感到了严重的不公正, 那么, 村民们的这种不公正感究竟又是如何产生的呢?要弄清这些问题, 我们需要将小溪村村民对“环境公正”的理解及其行动置于当地钨矿开采的历史及其制度变迁的背景之中来予以考察。
(一) 小溪村的产权、产业及阶层结构变迁概述小溪村地处浙江省, 毗邻安徽省, 位于杭州和黄山, 自然风光优美。它由三个自然村合并而成, 南北长45公里, 总面积50余平方公里。根据2000年11月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 全村共387户, 总人口1 247人, 男性623人, 女性624人。2000年至2008年间, 当地人口未发生太大的变化。2008年, 小溪村与临村合并, 总人口达1 730人。全村山多田少, 田地面积共计580亩, 人均不到0.4亩。
小溪村尽管人多地少, 但由于山林茂密, 物产丰富, 所以, 无论是在集体化时期, 还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期, 都算得上是一个富裕村。1956年, 小溪村成立合作社, 进入集体化时期。在集体经济时代的后期, 小溪村的经济除了农业以外, 还开办了很多集体企业, 如木材加工厂、活性炭厂、茶厂、轧米厂等。仅1977年, 村集体的存款就达到48万余元。据村民们回忆, 数目可观的集体资产, 使当时到乡镇去开会的村干部倍感骄傲。其中, 木材加工厂和活性炭厂对这份集体资产的贡献最大。上世纪70年代, 活性炭的价格大致维持在每吨2 000元左右, 从1961年至1978年的将近20年中, 该村活性炭生产纯收入累计高达40余万元。然而, 在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的同时, 小溪村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作为原材料, 当地大量的森林古木遭到砍伐, 而且, 由于活性炭生产要使用大量的盐酸, 盐酸的释放物又使得许多树木枯萎, 因此对当地的森林植被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 小溪村的产权状况及其经济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1981年末至1982年初, 小溪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山林与土地被承包到户, 所有权归国家, 村民拥有五十年不变的使用权。此后, 集体企业经历了市场化的冲击, 部分被私人承包, 大多数则逐步停产倒闭。虽然小溪水库和水电站, 名义上算是仅存的集体产业, 但实际上已由私人承包运营。如今, 村集体资产主要就是来自国家每年20余万元公益林保护费。
在小溪村, 钨矿开采和山核桃种植、加工及贸易分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两大支柱产业。钨矿原来曾由国家投资开采, 但在上世纪60、70年代矿源被基本开采完毕后, 采矿权被下放给当地, 由此, 由乡镇政府接手并成立了一家集体钨矿厂来管理矿区。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 小溪村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人上山开钨。90年代中期以后, 随着表层钨矿越来越稀少, 开采成本和风险越来越大, 加之钨矿价格持续低迷, 很多村民便停止了采钨。2001年以后, 集体钨矿厂被私人承包, 村民们失去了采钨权(有关钨矿厂和矿区产权及采矿权的变化, 将在下面予以进一步的展开)。如今, 村里总共还有100多位村民(约占全村总人口的9%)仍在开钨, 他们是各大小钨矿企业的老板。
如今的小溪村, 存在着复杂而模糊的产权与使用权制度。村中既有私人开办的公司与企业, 也有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属于个人的山林与矿厂; 此外还有所有权属于国家、管理权委托集体的自然保护区, 以及被私人承包的集体水库和水电站。其产权关系详见表 1。
![]() |
表 1 小溪村的产权结构 |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 上述这种产权状况及其产业结构的变化, 与逐步加速的城镇化进程结合在一起。由于钨矿及山核桃贸易的不断扩大, 当地的集市逐渐扩大成一个大市场, 在市场周边, 集中了各种各样的钨材加工厂和销售公司, 当地还建造了涉外宾馆, 不再以农业为生的村民们也加入到开设家庭旅馆的行列, 还有一部分村民开起了较大的加工和销售山核桃的公司。由于贸易交往的扩大, 人员往来的频繁, 当地出现了像“联华超市”连锁店那样的种种商铺, 使得这样一个群山环抱之中的小村落楼房鳞次栉比, 商业繁荣, 俨然成为了一个小城镇, 人们在这里能够感受到现代气息和全球化影响的无处不在。
产权变化、产业结构的逐渐改变以及“城镇化”的进程, 也使这个走向城镇化的山村的阶层结构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钨矿厂的老板们是村中最富有的群体, 其资产从几十万到数千万不等; 开设家庭旅馆的村民们一年也能赚到几十万; 不再拘泥于农业又没有足够资金的绝大多数普通村民, 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有的种植山核桃, 有的从事经济养殖业或做小生意, 有的或在本地的工厂做工或外出打工, 年收入大约在2万至5万左右。1
1.一位村民向笔者描述了村民普遍的收入情况和收入构成:山核桃弄得好的, 最少也有1、2万块, 树多的高达5、6万块。打工, 一年万把块钱。妇女在附近做做也弄几千块钱。现在有的妇女做手工花, 出口日本, 这里很多农村妇女都去做。到了下半年, 山核桃又要加工, 又要剥, 还有包粽子那个绿叶, 一般家庭, 3万多块钱吧。好的, 山核桃也不止这个数。
(二) 集体采矿权的私有化与垄断暴利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 为了提高工矿企业的生产效率, 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提升竞争力, 改变“村村点火, 家家冒烟”的乡镇集体企业生产模式, 促进大产业集团的形成, 国家开始了对工矿企业进行“去集体化”的改制。
1996年至2000年也是各地采矿业产权体制发生重大转变的重要时期, 许多地方的矿山采矿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民间或私人所有。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案获得全国人大通过, 1998年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法》的三个配套法规2。其中, 与本文关系极为密切的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两个法规, 它们明确采矿人可以转让其采矿权。关于“采矿权”和“采矿权人”, 则早在199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就有了明确的界定:“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1998年,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公司在全国4个省(区)开展采矿许可证的换证试点工作。有媒体报道称:试点证明, 换证工作能有效地杜绝小矿山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事故多等现象, 有利于调处历史遗留的矿业纠纷, 促进矿业开发企业布局合理化、开采规模化。1999年, 这项工作在全国展开。到2000年底, 全国共有矿山167 668个, 应换证矿山数146 855个, 已经换证140 933个, 换证比例为96%。3
2.三个配套法规是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中华商务网讯, 2001, 《采矿权流转正步入规范化轨道》, http://www.chinaccm.com, 2001-4-29。
正是在这种产权政策调整的大背景下, 小溪村的钨矿开采业经历了“国家开采—乡镇企业—私有化”这一变迁系列中的最后一个过程, 2001年之后, 小溪村所在乡镇唯一的采矿权被私人承包。随着产权关系的这种变化, 小溪村村民与周遭矿山之间的天然关系也发生了改变。
钨矿厂在私有化改制以前采取的经营方式是:镇里统一管理, 村民个人开采。因此, 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开采权, 只要向镇里提出申请就可以去开采。那时的炸药雷管大量供应且价格不贵, 在当地很容易买到。当然, 那时村民的开采方式也相对较为原始, 基本上依靠手工挖掘。村民XLM对我们说, “那个来钱快, 今天炸药拿上去, 几天下来, 就变成钱了嘛。”因此,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 村里的壮劳力几乎都从事钨矿开采活动。但是, 自90年代中期以后, 由于不断增加的开采成本和风险使大多数村民逐渐退出了这一行业。所谓成本和风险, 首先, 与当地的钨矿资源逐渐稀少化有关, 随着表层钨矿被基本挖光, 开采难度越来越大; 其次, 是采矿机械替代了手工挖掘, 柴油和炸药雷管的投入越来越大, 有的村民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再次, 一个更特殊的原因在于, 钨矿开采本身犹如一场赌博, 能否采掘到钨矿往往带有几分运气的成分, 运气好的村民, 可能很快就能采到, 运气不好的村民, 则可能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最后, 国际市场上矿产品价格的持续波动也使得采矿充满风险, 况且上世纪90年代的钨矿价格持续低迷。但是, 2000年以后, 国际钨矿价格开始不断走高, 当许多村民觉得钨矿开采又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纷纷想重新投入采矿活动时, 当地的钨矿开采权却被私人所垄断, 村民们失去了以往平等开钨的权利。
私有化改制以后, 对采矿权的垄断, 是当地钨矿老板暴富的制度根源和牟利手段。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 对部分采矿点的出租或转租利益。由于拥有唯一的采矿证, 钨矿老板有权对矿山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进行采矿活动以及在什么地点开采都要经过钨矿老板的同意, 钨矿老板也会将一些较为难以开采的矿洞转包别人, 而一些有实力的村民因此得以获得承包矿洞的机会, 并再转租或佣工来开采。其次, 通过控制采矿所需的材料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 来控制矿产品的收购渠道及其价格。由于矿主拥有炸药雷管的专卖权、爆破证以及爆破员的管理权, 所以开矿所需的炸药雷管只能到矿主处购买。而且, 矿主规定开采出来的钨矿石只能卖给矿主。由此, 矿主们获得类似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某种专买专卖权。矿主获得廉价的矿产品以后, 再转手江西、上海等中间商进入国际市场。这种对开采权以及与开采活动相关的一系列权力的垄断, 为钨矿老板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有村民介绍说:过去一公斤钨矿石可以买到一包炸药外加几只雷管, 现在两公斤钨矿石才只能买到一包炸药, 而过去钨矿石价格便宜, 一公斤只有12元(言下之意是雷管也相应地便宜)。后来, 钨矿石价格涨到每公斤30元。2000年后, 特别是在2003年至2005年间, 由于中国加入WTO, 国际钨矿石价格开始与国际接轨, 一般都维持在70-80元/公斤的高位, 最高时甚至达到每公斤100元。但是, 钨矿老板收购钨矿石的价格最低时每公斤只有十几元。正是在2000年至2008年间, 尤其是在2003年至2005年的短短两年期间, 有些钨矿老板的个人资产迅速积累到数千万元, 成为这个村庄最富裕的村民。
(三) 环境及社会的“零成本”问题采矿业历来属于对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行业之一。矿业粉尘和交通扬尘污染当地空气, 大规模的开采破坏地表植被、地形地貌、河道水库乃至当地整体的生态系统(李凤久等, 2006; 陈庆等, 2005; 张新英等, 2008)。而且, 在世界各地, 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采矿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严重低估甚至完全不计环境及资源成本的现象。比如, 一方面, 高效率的矿物开采需要大量的水资源及煤、(坑道枕木、生活用材等所需的)木材等资源, 露天开采对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 开采、提炼过程本身所产生的污染排放等; 另一方面, 水资源以及其他许多当地丰富的资源往往又是被严重低估的商品, 更不用说, 甚至整个矿区的外部生态环境代价的成本也往往不被考虑在内(哈珀, 1998:114)。因此, 国际上普遍认为采矿业是容易对环境造成巨大不利影响的产业之一。
西方发达国家大致经历了一个“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战后, 尤其是上世纪50、60年代工业的高速发展, 对环境造成了重大污染, 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迫使一些发达国家从70年代开始采取调节税收的方法来改变这种状况, 且税收的性质逐渐由收益型转为绿色生态型。在我国, 由于历史和认识(比如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地大物博等)方面的原因以及改革开放前国家税制关系方面的原因, 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的问题长期以来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工矿业产权改制以前的全民所有制时代, 由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国家又无须自己向自己征税, 因此, 长期以来, 除了属于今天看来或多或少具有资源税特点的若干传统税种(如盐税)外, 中国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环境)资源税。从理论上说, 国家和全民是矿产资源的整体受益者, 同时也是环境风险的承担者。虽然,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征收资源税的范围涉及“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 但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 实际的征税主要限于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三大能源的资源税等税种, 对其他矿产业的征税性质基本上还是属于收益调节型的。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条例(草案) 》和《盐税条例(草案)》随之被废止), 在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同时, 再次明确了1984年《资源税条例(草案) 》中规定的“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的资源税性质, 只不过将金属矿产品再明确细分为“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两类, 使原来“资源税”的五类对象明确为七大类。此外, 由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 多发的采矿(尤其是煤矿)生态灾难(如地表塌陷等)对环境的破坏越益严重, 一些地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塌陷赔偿”问题的相关文件, 但是, 这类文件大多仅针对煤炭企业, 且无论怎么赔偿, “塌陷赔偿费”至多只能起到经济利益方面有限的补偿作用, 对于要补救实际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岂能用货币来计量的?而且, 随着我国产权改制范围的不断扩大, 一些被国家允许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权(采矿权)呈现私有化的趋势, 由于对资源成本及环境代价的严重低估, 那些握有采矿权的人在享受低廉的矿产资源所带来的丰厚利益的同时, 依然“搭乘”着以往的体制“便车”, 将由其造成的环境风险转嫁给当地的社会成员。2003年起, 国家尝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采矿人, 试图通过提高采矿权的成本, 解决采矿企业或个人将大量的环境及社会成本甩给社会的问题。此后, 国家还不断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资源回收率挂钩的政策措施, 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余明辑, 2005)。甚至, 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 国家在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区试点推行“换证”制度, 以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然而, 这些改革, 目前主要还限于煤炭行业, 加之资源分配体制方面的缺陷及监督机制的缺失, 在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 仍然使一直以来被低估的资源成本与环境代价的问题呈现出分离态势, 资源成本虽然可以通过可计量的税收调整有所提高, 但环境代价却似乎依然可以忽略不计, 从而使得目前在有色金属采矿行业的诸多领域中的环境成本几乎为零的现象没有改变。
与上述的大背景大致同步, 在小溪村, 采矿权私有化为钨矿经营者带来了基于垄断采矿权而获得的丰厚利润与无须支付资源及环境代价方面的任何费用的环境“零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不对等的资源利益和环境风险承担机制, 纵容了钨矿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破坏, 使钨矿老板在利益驱使下对环境风险毫不顾忌。甚至表现出“竭泽而渔、焚林而猎”的倾向。
小溪村钨矿开采给当地社区集体环境造成的危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山体结构的破坏最为严重。钨矿开采需要炸开山体, 挖掘山洞, 大大小小的坑洞已经使山体结构遭到彻底破坏。2000年之前, 机器挖掘的规模不大, 只有一两台机器作业, 而原始的手工挖掘加炸药爆破的开采方式的最大挖掘深度为1.6~1.7米, 很难深入到山体内部; 2000年以后, 机器挖掘的规模迅速扩大, 机械化作业加快了对山体破坏的力度和速度, 最深的矿洞甚至可以达到300米左右, 从洞口到最深处步行要三四个小时。如今, 处于该矿脉两端的浙皖两省的矿业老板同时在进行开掘, 深入山体的矿洞几乎使山体贯通。(2)森林与生态系统的破坏。开挖钨矿需要清理山林, 巨木被用作对矿洞的支撑, 还有大量的木材被用于制作采场的木筛和漏斗, 居住在山上的矿工搭建窝棚需要木材, 取暖做饭也需要木材等。由此, 当地大量的珍贵林木资源遭到毁坏, 至少达120亩以上的森林面积被矿渣侵占, 从远处看, 矿山几乎已经变成一片瓦砾堆。更值得一提的是, 这里是浙江省许多水源的发源地, 属于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 而随着当地矿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不但威胁到水土保持与涵养, 也威胁了许多珍稀动物的栖息。(3)损坏了村集体的水库与水电站, 并威胁到下游村庄的安全。小溪村钨矿厂的大量矿渣源源不断地冲入山下的水库, 对拦沙坝造成了损坏, 严重威胁到水库和发电站安全。如今, 三分之一以上的水库容积被石块瓦砾填满, 由于沙石太多, 在当地, 竟然还出现了通过挖掘水库中的沙石卖钱的新产业。(4)对公共道路的严重损害。通往水库的公路, 是村集体出资建造的, 总造价146万元。这条道路是钨矿运输的必经之路, 却被钨矿厂无偿地利用, 大量重型运输车辆长年在期间往返, 对路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5)破坏了优美的风景, 影响村集体未来的旅游开发。这里原本是一片古木葱郁的原始森林, 环境优美, 湖水清澈。事实上, 周围很多山区, 已经利用秀美的自然风景与优越的人文景观开发了旅游业, 小溪村所在的乡镇也正在积极探讨旅游业的开发。然而, 钨矿开采却严重破坏了美丽的风景, 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 这无疑将对旅游开发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总之,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 一方面, 采矿权的私有化改革, 极大地提高了钨矿开采的效率、减少了钨矿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复浪费现象, 另一方面, 由于产权改制尚未能与相关的环境风险责任承担的机制有机结合, 改制后的实际状况反而使得环境破坏更为严重, 带来了不公平的环境负担关系甚至更为深刻的社会后果。虽然, 从小溪村钨矿产权改制前后人们相关的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来说, 无论是在集体制还是在私有制下, 其活动的后果都同样是基于对钨矿利益的获取而不顾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就这一事实而言, 谁拥有采矿权似乎区别并不大。然而, 从更广更深刻的层面上说, 两者具有根本的区别。因为, 随着钨矿产权归属的改变, 也彻底地改变了当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集体采矿时期, 村民拥有平等的采矿权, 从事开矿的村民机会均等, 个体开矿者之间是公平竞争的关系, 基于采矿而致富一般被认为是运气、勤奋和投资的结果, 由此, 对于那些从事采矿的村民的收入所得, 并没有让其他村民觉得存在什么资源或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公平感。采矿权私有化以后的钨矿开采, 却由于少数钨矿老板对开采权的垄断而实现了占村民人口最少数的钨矿老板个人的暴富, 相反, 绝大多数村民和矿工们却几乎无法从中获益; 而且, 由于制度安排方面的缺失, 使得那些垄断钨矿开采权的老板在由此获得丰厚利益的同时, 既逃避支付矿工医疗、社会保障费用的责任, 又推卸对公共性事业—如修补村集体道路费用的负担等—的义务, 甚至, 连曾经对集体作出的补偿本村少量“柴火费”的承诺也一再拖欠。矿主的这些表现, 强化了人们对环境及社会“零成本”问题的认识。
四、“还我森林还我水库”:为了公正的环境上访 (一) 为保卫集体环境而反对钨矿开采自2001年起, 除了少数的钨矿厂老板以外, 小溪村绝大多数村民已经开始对当地的钨矿开采表达不满。2003年至2005年间, 反对钨矿开采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许多村民开始付诸行动, 他们上山搜集证据, 不断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当地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当然, 由于一系列上访活动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许多村民产生了强烈的挫折感, 部分村民还流露出无可奈何打退堂鼓的想法。村民ZXH说:“我们肯定是有意见的, 反映挺大的。反正没有人管。人家打钨, 我们又没有办法。我们是干活的人, 管不到上面的人, 我们讲也是屁话。”然而, 仍有许多村民不愿对此善罢甘休, 有的村民甚至表示要强行制止钨矿开采。直到2009年, 在小溪村, 这种不满情绪依然十分强烈, 相关抗议行动仍然在持续。
村民们为什么持续不断地反对钨矿开采?在没有进入这个村庄调查之前, 我们假设了三种情况:第一, 钨矿是当地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 他们为了争夺钨矿利益发生冲突; 第二, 矿渣和污染对当地民众的农业和健康造成伤害; 第三, 随着国家和媒体的环保宣传, 村民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 是中国农村环境公民开始出现的表现。
在我们于2009年2月实际进入小溪村进行调查之后, 逐渐发现原先的推测并不符合现实情况。首先, 钨矿曾经是当地人的经济支柱, 如今只有少数村民采钨, 对其他村民的经济意义不大。随着钨矿资源的逐渐枯竭, 开采越来越需要深入山体, 钨矿开采的前景比较暗淡。其次, 尽管开矿对生态的毁灭性影响很严重, 但距离村庄尚有十几里的山路, 没有对村民的日常生活和健康产生直接危害。再次, 从日常生活角度看, 村民们很难称得上是严格意义上的环保主义者, 他们一方面反对钨矿开采, 另一方面不反对利用森林资源去致富的行为, 这不仅表现在合作社时期他们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上, 也表现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家家户户参与钨矿开采上, 更表现在即使今天国家为禁止村民滥砍滥伐树木和破坏森林而每年支付该村20万元的护林费后他们当中的许多人仍然对树木进行砍伐的行为上。村民们普遍认为, 只要不是大规模的毁林行为, 谁家因造房子砍伐些木材, 是应该被允许和宽容的。护林员对盗伐现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而, 更深入的调查使我们发现, 就“环境公正”诉求的侧重点而言, 村民们更注重“公共利益”而非个体得失。他们觉得, 矿山位于国家公益林区域和国家自然保护区。采矿使矿山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遭到彻底破坏, 矿山下游山谷中坐落着小溪水库和水电站。二者是小溪村合作社时期及集体经济时代的产物, 凝聚了村庄几代人的汗水和财富, 曾经在当地的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生产合作社刚刚成立时, 就有人提议建造小溪水库, 建造的过程历经艰辛。1959年小溪水库第一次破土动工, 但因土坝被洪水冲垮而以失败告终。1970年再建, 改用大石块和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 终于在1984年竣工蓄水。在长达十几年的建造过程中, 除了政府的资金支持, 村庄还投资30余万元, 投入劳力400余万人次, 工分总计达21.5万。建成后的水库总库容为105万立方米, 供应下游8个村的灌溉所需, 灌溉农田面积500亩。水电站发电厂的厂房面积410平方米, 3台发电机, 发电量每小时125千瓦, 全年发电量25 000度, 年收入70 000元左右。如今, 虽然, 农业收入早已不再是村民们主要的经济来源, 小溪水库在防洪、灌溉和发电等方面的重要性也大不如从前, 并已经被私人承包, 但作为小溪村仅存的名义上的集体资产村民们还是非常自觉地关注并强调它们作为集体资产的符号象征意义。
(二) “私人赢利”为什么要“集体买单”?采矿权从集体所有向私人承包的制度性变迁本身, 并不必然导致环境不公和环境上访。这些年来, 村民们对钨矿开采从不满到具体展开一系列上访的反对行动, 有一个逐渐升级的过程。其中, 日益积累的许多社会与心理方面的因素逐渐起到了重要的助推因素。
如前所述, 小溪村钨矿老板财富的骤增拉大了他们与同村村民之间经济收入的差距, 对村民之间的阶层分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引起了广大村民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可以说, 钨矿厂私有化和私人对共同环境的占有是村民不满情绪的起点; 而村民们目睹暴富的矿主在与同村居民就环境问题进行协商过程以及在对待周遭环境所应负的责任的讨论中的冷淡态度后, 更激发了他们对环境“零成本”现象的强烈不满; 在村民们围绕环境纠纷的交涉和上访过程中, 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在协调和处理问题方面的息事宁人乃至“不作为”的立场和表现, 加剧了村民对政府责任部门的不信任乃至不满的情绪, 从而使矛盾不断激发, 直至村民们形成较为鲜明的“环境公正“的诉求。
首先, 大多数村民不认为钨矿老板的财富是通过自我创业获得的, 相反, 他们将钨矿老板的财富看作是对村庄集体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 由于利润低微和矿难事故, 很多村民纷纷退出采矿业。然而, 在钨矿厂改制初期, 不少在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的村民纷纷出马争取采矿权, 目前的钨矿老板是这场竞争的最终的赢家。对于那些最终获得采矿权的老板的作为, 村民LGM说:
想得到矿厂的有很多, 这就要看谁的手段好, 现在就是竞争社会。如果这个厂子是亏的, 老百姓的反应会好一点。但是, 他现在赚到钱了, 就应该为损坏集体的山林付费。
尽管没有足够的证据, 但村民普遍坚信, 钨矿老板之所以能够获得唯一的采矿证, 是因为他有更强大的关系, 且采用了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他的财富并不是依靠比别人更高的才干和劳动, 而是依靠关系和对集体资源的不正当占有。WCL在与我们的访谈中说:
80年代的时候, 全村都去开。……出人命之后, 钨价不是很高, 不去开了。现在这个老板, 去镇里承包下来。把钱交给镇里, 叫外地人、江西人去开采。……2000年后, 钨价更高了, 这是我们的东西, 却是他们在赚钱。上面说你们以前也搞过的(注:指以前也开过钨矿, 也破坏过环境), 但我们认为, 以前是以前, 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其次, 村民们又面对着这样一种现实, 即私有化改制后的钨矿开采, 使少数钨矿老板获得巨额财富, 但暴富的钨矿老板没有承担起应尽的集体责任, 反而将生态恶果转嫁给当地。这种“私人赢利, 集体买单”的富裕方式, 使村民感到了极大的不公正, 也引发了他们的集体抱怨。村民XLG向我们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山上的树木都是很好的料子, 又大又直的木材, 就这样被砍掉了, 很多还是贵重的树木。”“矿洞撑木一个洞至少要十几方吧?在矿区生活的人有四、五百人, 每人烧一斤柴就要500斤吧?开矿毁坏的林木简直不得了。”
一位村民(CMJ)这样质问道:
采矿毁坏的树木属于我们村看管的公益林, 属于国家保护的林木。一个普通的村民现在想砍些木材都是不允许的, 他们却可以随便砍、随便用。我真的搞不懂了, 取得了采矿权, 难道就可以不顾《森林法》, 随便砍伐木头?
钨矿老板在应对村民不满时所表现出的态度, 以及政府部门的协调无果, 进一步造成了环境上访不断扩大和升级。一开始, 村民们还只是以索要“柴火费”的方式表达不满, 在2001年的时候, 陆续有村民向村党支部书记抱怨钨矿开采造成的森林破坏, 并建议村里向钨矿老板收取“柴火费”。有村民说:“那么多采钨的人在山上, 好多木头当柴火烧掉了, 村里也不收点钱过来?”于是, 村干部和村民开始同钨矿老板进行交涉, 钨矿老板开始答应给村里少量“柴火费”, 但最终没有足额兑现。根据后来的协议, 因矿工烧火做饭砍伐林木, 钨矿老板向村里支付120名矿工每人每年60元的“柴火费”。如今, 有据可查的“柴火费”实际支付情况是:2001年给付900元, 2002年为1 200元, 2003年为2 250元, 2004年为4 000元, 退回手续费1 450元, 4年共支付柴火费仅有6 900元。对此, 村民们极为不满。随着时间的延续, 这种不满情绪不断升级, 终于导致村民决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反对钨矿开采的环境上访由此展开。
值得一提的是, 长期以来, 当地村民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 并没有非常清晰的产权观念, 除了归属于自家的林地和产业外, 绝大多数的环境与资源都被视为“共享环境”, 只不过, 这种观念长期以来仅仅潜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然而, 在反对钨矿开采的环境上访过程中, 这种“共享环境”的观念得以被清晰地表达了出来。村民们普遍认为, 尽管钨矿厂的私人老板获得了唯一的采矿权, 但钨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钨矿所在的山林不仅归国家所有, 还属于由小溪村集体看护的财产; 此外, 诸如运送矿石的矿车所必须通过的村路也是由集资修建的, 小溪水库与水电站就更是如此。在一系列的上访过程中, 村民们通过对被钨矿开采严重损毁的山林、道路、水库、电站乃至与这一切具有难以分割性的自然环境集体属性的强调, 以及对钨矿开采会对整个小溪村所在区域的环境造成潜在影响的“未来性”的强调, 都可以使我们看到, 在不断地经历着个体化、碎片化的山村里, “公共性”的意识仍然具有其深厚的土壤。
(三) 要求企业及政府承担集体责任村民们认为, 钨矿老板的利益获得, 是建立在对村庄“共同环境”利用及损害的基础上的, 因此, 钨矿老板当然应该对当地集体环境遭受破坏的结果负责, 补偿公共环境的损失。对村民们而言, 所谓村庄的“共同环境”, 既包括如前所述的村庄道路、水库、水电站、森林等可见的资源和环境, 也包括那些无形和潜在的环境风险。村民CMY说:
现在水土流失很厉害, 一下大雨, 山石都被冲下来。拦沙坝已经失去作用, 水库已经被填埋得差不多了。我们村里每年都要花钱挖起来, 可是, 这又不是我们造成的。这公平吗?
在村民们看来, 尽管钨矿老板拥有合法的采矿权, 但他们却没有毁灭森林的权利, 理所当然要赔偿村里看管的山林损害。WCL对我们说:
国家允许开采, 矿厂也有合法手续。可以, 影响的问题, 他们应该注意。企业是要紧的, 企业对于我们共同的环境危害更要紧。采矿是要紧的, 不采矿只是个人的损失, 但采矿的危害却[是]一世的。不需要开采, 危害太大了。
另一位村民(ZWD)谈了这样的看法:
镇政府将矿厂转让给私人, 但是, 钨矿开采占用的所有山林面积都是村里的。山林的全部地权是我们的。
在村民们看来, 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乃至当地的整体生态环境损失相比, 拥有钨矿开采权的少数人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 政府应该制止这种得不偿失的环境破坏行为。由此, 他们提出了“还我森林, 还我水库”的口号, 要求钨矿厂停止开矿, 以保护村庄的公共环境。有村民表示, 宁愿不要眼前的利益, 也要让这些钨矿沉睡地下, 留给子孙后代, 因为他们不忍心看到开矿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毁灭性破坏。村民ZWD在访谈中对我们说:
我认为采矿等于吃子孙饭。钨矿藏在山里, 总是一笔财富。现在山都被挖空了, 树也砍光了。下面搞光了, 上面的财富也没有了。就像卖了山泉水, 让子孙再花钱买矿泉水喝。钨矿开到现在的钱, 等于白白浪费了。
2003年至2005年, 小溪村反对开钨的诉求行动进入高潮。村民展开了持续的上访活动,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为他们主持公道。在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WCL带领下, 二十多位村民自发组织起来, 上山核实被砍伐的树木数量, 查看矿渣对水库的破坏情况。他们搜集数据, 拍摄图片, 制作资料光盘, 多次走访县市国土资源局、省政府、信访局、市林业局、省林业厅、森林派出所反映情况, 递送资料, 甚至将这些资料直接寄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 希望引起有关方面及社会的广泛重视。
然而, 所有这些努力没有带来令他们期待的结果。
对于钨矿老板应为环境“买单”的要求, 作为钨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小溪村所在县的国土资源局的协调意见是, 在钨矿厂一次性赔偿村集体10万元后, 村民不再追究。然而, 村民们不满意这样的协调结论, 认为国土资源局低估了钨矿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且意见由国土资源局单方面做出, 根本没有与村民们进行过协商, 违背了“合法、自愿”的协调原则。因此, 他们一直不断地向各方面反映情况, 直到2009年, 钨矿老板口头承诺赔偿村里每月5 000元的环境损失费, 但是, 至今这笔赔付款还没到位。
至于对村民要求停止开矿的要求, 国土资源局给予的答复是:小溪村的钨矿储量越来越少, 已经没有开采价值, 最多再坚持两年, 之后就不再开了; 等矿厂停开之后, 环境是要来治理的。村民对于这些说法既不认可也不信任, 他们认为, 既然没有开采价值, 何不现在马上停止开采?采矿造成的环境危害, 真的是可以治理好的吗?说是两年后停产重新治理, 可多年过去了仍看不出任何停产的迹象。林业局和森林派出所对此进行过调查, 省林业厅也曾经专门过问此事, 且给出过禁止开矿挖沙的处理意见。但是, 这些处理意见都因缺乏执行力度而成为一纸空文。随着金融风暴的来临, 国际市场上的钨矿价格也出现了大跌, 很多钨矿老板也都顺势暂时停工下山, 等待时机。2009年, 与邻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的小溪村, 进行了村干部的重新选举, WCL从村干部的位置上退了下来, 自此他不想再过问这些事情, 这场持续了近十年的环境上访行动随之进入了休眠期。
五、结论:环境公正与国家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学者指出, 在全球化背景下, 环境公正运动不过是对虚幻或实际存在的经济和技术优先价值的拒绝, 是使用各种话语表达对环境滥用的符号抵抗(Martinez-Alier, 2001)。由于文化传统、历史延续和社会背景的不同, 环境公正的定义具有地方性。环境公正及运动的地方化理解, 有别于西方主流的公正含义, 成为全球环境公正和环境治理的前提。
中国的许多环境上访和环境群体性事件, 既与人们所实际体认到的物理性的客观环境遭到污染、破坏乃至生态危机的事实直接相关, 更与民众对资源利益与环境后果的分配与承担的制度按排与操作是否公平的感受及认识密切相关。进而言之, 环境上访、环境群体性事件, 以及国家政策在地方性知识名义下受到的阻碍等等现象, 表面上看是人们对资源分配不公现象的种种反应, 本质上却是对引起本地传统文化、社会关系、公共利益直至整个社会生态环境重大变化的制度性原因的反对, 即反对一些地方政府只注重无度开发资源以拉动本地经济增长的“GDO主义”, 相关利益群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而不顾及环境与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以及地方政府在对环境相关产业的生产行为的监管、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甚至“共谋”现象。环境上访者的目的不仅是阻止相关企业不顾环境后果的活动, 一定程度上也在追问部分地方政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一点, 典型地体现在小溪村村民在环境上访过程中明确表达出来的对“无偿使用和破坏集体环境却不承担集体责任”的不满的呼声之中。
从这个角度看, 与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的公众在“环境公正”问题上强调“公平分配”环境利益与环境危害立法的政治参与诉求, 即注重在正式制度框架内参与环境法规建设不同, 当前中国农民在环境公正问题上的关注, 可以说主要集中在政府与企业在无偿获得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的集体或社会责任方面。村民以对当地政府与企业的集体责任的缺失表达不满的方式来呈现其“环境公正”诉求, 是中国社会特定背景下的产物。如何更好地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私人赢利与集体责任, 以及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之间的关系, 是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
Arcioni E., Mitchell G. 2005.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Australia:When the RATS became IRATE. Environmental Politics 14, 14(3). |
Brulle R.J. 2000. Agency, Democracy, and Nature:The U.S.Environmental Movement from a Critical Theory Perspective. Cambridge, MA: MIT.
|
Brulle R.J., Pellow D.N. 2006. Environmental Justice:Human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Inequalities.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27). |
陈庆, 等. 2005. 湖南郴州市矿业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及防治措施. 国土资源导刊(4). Chen Qing, et al. 2005. Environmental Issues Caused by Mining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in Chenzhou City, Hunan Province. Land & Resources Herald(4). |
Dobson A. 1998.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EPA. 1999. "Report of the Title Vi Implement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Next Steps For EPA, State, and Loc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ograms. " (Mar. 1, 1999), available at http://www.epa.gov/ocem/nacept/titleVI/titlerpt.html.
|
Gottlieb R. 1993. Forcing the Spring: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Environmental Movement. Washington, DC: Island.
|
Guha R., Martinez-Alier J. 1997. Varieties of Environmentalism:Essays North and South. London: Earthscan.
|
Guha R., Martinez-Alier J. 1999. Political Ecology, the Environmentalism of the Poor, and the Global Movement for Environmental Justice. Heft: Kurswechsel (Vienna).
|
哈珀, 查尔斯. 1998. 环境与社会—环境问题中的人文视野[M]. 肖晨阳, 等, 译. 天津人民出版社. Harper, Charles L. 1998. Environment and Society: Human Perspectives on Environmental Issues, translated by Xiao Chenyang, et al. Tianjin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
李凤久, 等. 2006. 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矿业工程(1). Li Fengjiu, et al. 2006. The Impact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Mines District. Mining Engineering(1). |
Low N., Gleeson B. 1998. Justice, Society and Nature:An Exploration of Political Ecology. London: Routledge.
|
Martinez-Alier J. 2001. Mining Conflicts,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Valuation. 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86): 153-170. |
Stalley, Phillip, Yang Dongning. 2006. An Emerging Environmental Movement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186). |
Schweitzer, Lisa, Jr Max Stephenson. 2007. Right Answers, Wrong Questions: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Urban Research. Urban Studies(44). |
Schlosberg D. 2004. Reconceiv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Global Movements and Political Theories. Environmental Politics 13, 13(3). |
Tarrow, Sidney. 1998. 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Taylor D.E. 2000. The Rise of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Paradigm:Injustice Framing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Discourses.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43, 43(4). |
王晓毅. 2009. 从承包到"再集中"—中国北方草原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中国农村观察(3). Wang Xiaoyi. 2009. From 'Rangeland Leasing' to 'Recentralization in Rangeland Conservation':Policies of Rangeland Conservation in North China. China Rural Survey(3). |
Williams, Glyn, Emma Mawdsley. 2006. Postcolonial Environmental Justice:Government and Governance in India. Geoforum(37). |
熊易寒. 2007. 市场"脱嵌"与环境冲突. 读书(9). Xiong Yihan. 2007. Environmental Conflicts and Unembedded Market. Reading(9). |
荀丽丽, 包智明. 2007. 政府动员型环境政策及其地方实践—关于内蒙古S旗生态移民的社会学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5). Xun Lili, Bao Zhiming. 2007. Environmental Policies Based on Government Mobilization and Their Local Implementation: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Ecological Migration at S Banner in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5). |
荀丽丽. 2011. 与"不确定性"共存:草原牧民的本土生态知识. 学海(3). Xun Lili. 2011. Coexist with Uncertainty:The Local Ecological Knowledge of the Grasslands' Herdsmen. Academia Bimestris(3). |
余明辑. 2005. 采矿权不能无偿占有[N]. 河南日报(2005-12-22). Yu Mingji. "Mining Rights can not be Owned without Compensation. " Henan Daily (2005-12-22) |
张新英, 等. 2008. 广西一个典型矿业镇环境中重金属污染分析. 中国环境监测(4). Zhang Xinying, et al. 2008. Situation of Heavy Metal Contamination in a Typical Mining Town of Guangxi, South China.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hina(4). |
张玉林. 2010. 环境抗争的中国经验. 学海(2). Zhang Yulin. 2010. Environmental Protests in Chinese Experiences. Academia Bimestris(2). |
张玉林. 2007. 中国农村环境恶化与冲突加剧的动力机制—从三起"群体性事件"看"政经一体化"[G]//吴敬链、江平, 主编. 洪范评论(第9辑).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2-219. Zhang Yulin. 2007. "The Motive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al Deterioration and Conflicts in Chinese Rural Community: Understanding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tegration System by Three Mass Incidents. " pp. 192-219. Hongfan Remarks (9), edited by Wu Jinglian and Jiang Ping. Beijing: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
朱学义. 2007. 矿山企业矿区成本补偿机制研究.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3). Zhu Xueyi. 2007. Study on Costs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Mining Enterprises. Markets Weekly (Disquisition Editio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