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深入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 "业主维权"逐渐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这类维权活动大多表现为维权业主与房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 或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诸多博弈、摩擦乃至抗争(孟伟, 2007)。研究者们常常借用研究中国农村基层抗争的"以法抗争"这一概念对城市业主维权的逻辑加以分析(施芸卿, 2007; 朱健刚, 2004)。
本文对广州市南园1社区业主维权的案例进行了描述2, 指出在都市集体行动中, 尤其是以中老年人为主体的业主维权中, 不同时代留下的文化脉络, 尤其是社会主义群众动员的惯习3对于中老年人的维权抗争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使得维权行动在围绕某项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或某种公民权责(citizenship)开展的时候, 人们不仅仅"依法抗争", 还基于更为复杂的、以"合理合法"为核心的文化逻辑(Sahlins,1976)。这种文化逻辑与农村基层"以法抗争"的逻辑既有相似性, 又有显著的差异性。
1.按学术惯例, 本文涉及的地名和人名一概使用学名。
2.2004年至2007年, 我们对这一社区进行了民族志调查, 研究人员常驻小区, 通过参与观察和对27个个案的深度访谈获取了大量资料, 同时搜集了相关文献本文描述的维权行动是其中的一部分, 引用的材料来自各类观察笔记、访谈笔录和会议记录。
3.此处的"惯习", 借鉴布迪厄和华康德(2004)的"一套既持久存在又可变更的性情倾向的系统", 其运作来自个人内部, 但又不完全是个人性的。外在的结构无法机械地制约行动, 但通过惯习的内化使得行动者能将对结构制约的考虑与自身的权宜决策相协调。笔者用"惯习"概念分析后表明:中老年人群体, 而非年轻人(或其他)群体, 成为当今城市社区集体行动的主要参加者和组织者。
一、南园:新中产阶级城郊社区的产生南园是广州市南郊一个开发较早的中产阶级社区。小区共有建筑物300栋, 占地105万平方米, 住户逾9000户。整个社区划分为11个小区, 设有中央会所, 周围公园环绕, 其规模俨然一个小城镇。南园社区由发展商在十多年时间里逐步开发建成, 发展商刻意打造的中产阶级人文品味吸引了很多白领职业人士前来购房, 同时, 他们的父母看到这里环境不错, 空气清新, 也随子女搬到小区居住。发展商在南园开发了各种各样的房型, 从普通多层到高层建筑, 从联排别墅到独立别墅, 为这些老人提供了多样的购房选择。一些家庭往往拥有南园的两、三套房, 老人和子女既能同住一个社区方便来往, 又分开居住互不干扰。此外, 一些老人将其空置的住房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事实上, 南园的建筑布局并不有利于邻里间的来往, 各小区间有围墙间隔, 配有保安守卫, 不同小区的居民彼此并不来往。这个貌似一体的中产阶级社区由于内部的区隔产生了"阶层的空间化"(参见Ikels, 2005), 生产着中产阶级内部的差异和隔离。这种隔离的空间布局使得居民间很难建立认同, 集体行动也难以深入各个小区的内部。
城市邻里原本按行政划分实行分块管理, 居委会是社区的唯一代表, 没有其他组织与之进行权力竞争(朱健刚,1999)。但随着商品房的发展, 原有的行政分区逐步被房产商开发的居住小区分解甚至被模糊化, 代之而起的是商品房小区所界定的空间区隔, 小区权力逐步从居委会转移到房产商属下的物业公司, 南园社区亦是如此。
由于南园住户的经济收入较高, 居委会行使的一些传统意义上的扶贫救济的福利职能很难发挥, 居委会的权力日渐萎缩, 其职能也逐渐被边缘化, 只有在社区居民和物业公司的冲突可能影响社区稳定的时候, 居委会才会与街道办事处出面, 代表政府来控制局势。此外, 社区还有一个逐渐浮现的治理组织-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虽然, 业委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尚存争议, 但经合法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具有明确的法律正当性, 依法享有任免和监督物业公司的权力, 使之成为基层社区权力中的关键一环, 即有可能有效地监督和限制物业公司的权力(夏建中, 2003)。但是, 业委会在社区中并未被居民从文化上接受和认同, 因为在城市新兴社区中, 居民们关注的仍是自己的家庭, 尚未有与陌生人共组社团的意愿。因此, 南园业委会最初也像很多小区的业委会一样, 由房产商"安排"而成, 但事实上, 这已经引起了部分有维权意识的业主的不满1。围绕业委会的选举, 维权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一直存有争执, 既无法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 已有业委会也长期无法发挥作用。
1.从2002年开始, 南园的少数青年维权业主意识到:可以利用业委会维护自身的居住权益, 于是逐渐自发参与业委会的选举和日常工作。然而, 管理公司则认为这些业主是在挑战其权威, 因此试图反对居民的提议。这样的争执使得2003年11月原业委会任期届满时, 新业委会却无法产生, 进而在社区内引发多次冲突, 甚至出现了业主被打的暴力事件。
物业公司、居委会和业委会在社区内部拥有各自的法定权力, 且彼此间没有从属关系, 处于横向层面上的互动, 因此被称为"社区内的三驾马车"。在南园的"三驾马车"中, 居委会是一匹被人遗忘的"老马", 业委会则是一匹还在围栏中的"小马驹", 物业公司则无疑力量最强, 在社区治理结构中占有支配性地位。这种不平衡的权力关系既与业委会的权力不足相关, 又是许多业主的漠不关心的必然结果。如同其他中产阶级城郊社区一样, 南园大部分职业人士并不关心社区事务, 他们每日早出晚归, 社区只是一个"睡觉的地方", 但一些退休老人、自由职业者等则对社区组织和事务较为关注。由于社区距市区有一定距离, 其内部公共设施齐全, 公共活动空间较大, 老人和自由职业者很乐于在社区内活动, 如聚会、散步、开展体育运动和文化活动。他们建立了各类非正式团体, 如气功训练团体、老年人团体、网络组织等, 享受着社区生活。这些团体名义上归居委会管理, 但实际上, 居委会却并没有能力管理, 这些团体的积极分子却成了社区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和监督者。
总之, 南园作为一个典型的"新中产阶级城郊社区"具有下列特征: (1)处于大都市郊区的大型居住社区; (2)内部居住空间分隔为诸个小区; (3)在"三驾马车"的治理格局中, 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支配性权力; (4)大部分居民并不关注社区公共事务, 但社区内各种非正式互动活跃。正是在这样的社区中, 那些非正式团体的积极参与者在未来的社区维权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原本处于弱势的中老年人群体反而站到了业主维权行动的第一线。
二、维权运动的过程 (一) 两个业委会:从维护消费权益到对治理权力的竞争2004年11月, 广州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法规1, 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物业收费的指导文件2。按文件规定, 南园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最高标准是1.96元/平方米, 但是南园实际的物业费超过2元, 已超过了政府限价。一些老人发现了这个差别, 于是就给原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发函, 并分别抄送区国土局和区物价局。然而, 所有去函均石沉大海。于是, 他们决定自己采取行动。
1.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1864号文(2003)等。
2.从2004上半年到2004年的10月, 物业收费的政策文件一共有4份, 即穗物价(198)号文、(199)号文、(200)号文和(203)号文。规定新的收费标准于2005年1月开始执行。
在一次小型的讨论会之后, 老人们初步有了自己的组织3。他们倡议:从2005年开始拒绝按旧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而是按政府指导价的最高价缴纳, 并征集到了上千份的业主签名。但是, 物业公司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并指责老人们抗交管理费, 而老人们则说物业公司拒收管理费。在与物业公司的交涉中, 老人们感觉力量薄弱, 需要有具备法律正当性的组织来进行对等谈判。这时, 业委会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如前所述, 业委会已是"空壳", 老人们决定利用改选机会成立民选业委会, 于是, 他们开始筹备"民间选举"。老人们强调选举要依法办理, 于是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成立了业委会选举筹备组4, 公示并报区国土局备案, 区国土局始终未给出书面认可意见, 但也未予否认。
3.最初约有10位核心人士, 都是老人, 外围有100人左右参与。到2006年末, 已有30位左右的核心人员, 近300人的外围人士。核心维权人士成立了分工明确的"小组"(如核心领导组、负责政府联络的小组、负责宣传的小组等等), 核心领导2人, 一个是刘光慎老人, 主要负责需要台前的工作, 另一个是刘强老人, 负责幕后的策略制订。各个核心小组定期(大约每周)召开联系工作会议。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成立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都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南园社区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所属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局(简称"区国土局")。业委会选举筹备组主要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和组织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工作。
物业公司将这种"依法抗争"视为公然挑战物业公司的权威, 他们不便公开阻止, 就设置障碍, 如不允许老人们利用物业公司设立的公示栏, 不提供住户名单, 悄悄撕下老人们张贴的告示等等。这些阻挠无疑使老人们的维权成本大大提高, 也让他们很生气, 激起了他们的斗志。老人们发现11个分隔的小区很难直接召开业主大会, 便决定先在各小区成立"业委会分会", 产生分会代表, 再举行业主大会。老人们将此打算也上报了区国土局。
一个周末, 老人们在南园社区的中央公共区域摆出桌子、贴出告示、拉起横幅标语、散发宣传单, 为选举造势。但大部分居民彼此间是陌生人, 加之缺乏参与维权的集体行动的意识, 因此, 街头动员的方式对于一般居民丝毫不起作用, 他们不但不敢响应, 有的还刻意回避。而老人们发现"口口相传"却是个有效的策略。在长期的社区生活中, 老人们相互熟悉, 平时碰面就会聊上几句, 对于物业公司不按指导价收费从而损害自身利益的事情感同身受。例如, 刘老太在和买菜、散步时认识的一帮居民健身时, 第一次听到维权这回事, 联系到自己楼里发生的一些相关情况, 又专门去找参与维权的老人们打听情况, 没多久, 她也积极参与到维权活动中去了。
但是, 口口相传的策略远不如现代传播方式那么经济而有效, 组织行动的老人们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甚至金钱, 一些人坚持不住就退出了。而那些坚持下来的老人们在对维权议题的交流中寻求彼此的道德共识, 面对面的接触也使他们容易建立信任和沟通, 从而建立起了更多对于集体行动的道德认同。
其次, 老人们寻找各自的社会关系支持维权活动, 有的让自己的孩子用私家车送自己去政府部门, 有的找老同事、老学生咨询问题。这些老人在家庭和私人关系网络中较受尊重, 因此较容易得到支持, 老人们也将此举视为其在家庭和社会网络中建立权威的方式。这种来自个人社会网络和家庭的支持是维权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隐性资源。
口口相传还表现为"挨家探访"。南园社区庞大而又彼此间隔, 老人们无法获得全面的业主资料, 于是就直接走访。老人们在晚上找到亮灯的人家, 上门做工作。在这样的城市小区, 陌生人登门拜访通常会引起居民的怀疑和拒绝, 但老人们发挥了"弱者优势", 因为同一个社区中的老人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危险"的, 也容易引发社区邻居的同情。当然, 事情也并非表面上那么顺利, 老人们需要具有很大的耐心。例如, 大学退休教师张惠,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每天到各家登门拜访做工作。张老师说, 曾有一业主前六次均以各种理由把她拒之门外, 在她的坚持下, 终于在她第七次上门时, 业主在维权倡议书上签了字。张老师相信, 如果没有"挨家探访", 这个名可能永远也签不下来。
口口相传在居民动员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面对这种情况, 物业公司坐不住了, 他们组织了原业委会人员, 启动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这样, 两个业委会选举开始了较量。老人们从程序上质疑原业委会筹备组的合法性, 据周文说, "首先, 这份名单没有公示, 程序不合法; 其次, 原业委会成员一共13人, 名单上只有5人, 不到半数, 组织不合法"。
期间, 老人们多次前往市国土局反映情况。结果, 由市国土局牵头在南园召开了六方(市/区国土局、发展商、物业公司、原业委会、以刘强为组长的选举筹备组)协调会。会上提出了将两个筹备组合并的思路, 但是双方针锋相对, 根本无法和解, 老人们指出物业方的筹备组没有公示, 不合法, 原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无效; 而物业方指责老人们破坏南园的社区秩序。会议在双方的对峙中不欢而散。
之后, 老人们的民选业主代表大会终于在几个分会相继成立的情况下召开, 选举产生了14名委员, 通过了"新物业收费标准"、"南园业主公约"和"南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并报区国土局备案。区国土局没有提出疑异, 老人们因此认为此次选举是正当的。与此同时, 物业公司也在积极组织他们的业委会选举, 期间发生了一个戏剧性的事件。他们刚刚组建好筹备组, 却把"换届选举候选人投票箱"做好了, 还贴上"换届选举筹备组"和"番禺区公证处"两张封条, 似乎选举已经完成。老人们在物业管理处发现了此举, 强烈质疑投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他们抢了这两个投票箱, 分别送到区国土房管局和区司法局。在这样的压力下, 区公证处决定不再对南园原业委会组织的选举做公证。于是, 原业委会换届筹备组选了一个距南园2公里的酒店, 在没有公证的情况下开箱计票, 产生了新业委会。
在这个事件中, 物业公司组织的业委会选举因票箱事件失了风头, 维权业主们毫不退让, 民选业委会在原业委会办公室隔壁租下了一间商铺, 在同一时间正式对外办公。至此, 南园选举风波演化为两个业委会之间的合法性之争。
在选举过程中, 政府曾出面调停, 但其指导意见遭到双方反对, 最后不了了之。实际上, 地方政府"和稀泥"的做法对两个业委会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维权老人们将自己的活动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进行, 避免任何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加压力, 这使得地方政府部门无法否认其行为的合理性; 而地方政府又不愿得罪房产商, 便只好采取"和稀泥"的方式。
"依法抗争"赋予老人们的维权行动更多的合法性色彩, 物业公司则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因为若简单否认老人们的诉求就意味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背离, 但接受老人们的要求, 又意味着物业费收入将大大减少, 甚至入不敷出, 因此, 很多时候, 他们只能暗中阻挠。从维权之始, 一些老人就不断接到骚扰电话, 或门锁被弄坏, 或自行车轮胎被放气, 或以"维修"的名义破坏老人们开会的会场, 甚至被跟踪。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06年10月14日, 就在双方法律官司判决之前4天, 物业公司派人切断了刘强、杨勤等维权老人家中的供水, 并取走水表。事发后, 受害业主一边报警, 一边组织百多位业主到物业公司论理, 最后, 物业公司不得不恢复供水。但是, 这些"无赖的手段"并没有吓倒老人们, 反而勾起了他们对以往政治运动的记忆。他们决心要干下去, 他们面临的已不仅仅是"日常生活的抗争"(斯科特, 2007), 而是"日常生活的直接斗争"了。选举过程中的发生的"标语之争"、"票箱之争"、"选票之争"等事件都展现出老人们坚定的维权意志1。
1.所幸与广州其他一些社区的业主维权运动不同的是, 南园社区的维权积极分子并没有遭到严重的暗害和报复。就在同一时期, 广州另一个楼盘的维权业主代表遭到了社区保安人员的殴打, 导致受害人脾脏被摘除的严重后果。这一类暴力事件在广州并不鲜见, 可参见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1M1O/huananxincheng.html。
(二) 官司较量物业公司无法在日常斗争中压服这些老人, 于是决定也以法律的名义对维权业主进行惩罚。当时, 正是维权老人们准备业委会选举的关键时期。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 将刘强夫妇2告上了区法院, 一同被告的还有业主黄丽荃。事后, 刘光慎老人说道, "南园有几千户没有交费, 为什么偏偏只告他们两家?这其实就是杀鸡儆猴, 主要为了破坏业委会选举, 让积极分子没有精力再来做这件事"。
2.刘强老人在南园共有两套住宅, 夫妻俩分别是两套房子的业主。
对于中国的普通居民来说, 诉讼是一件比较严重的超越日常生活的事件。物业公司原来试图以这种方法吓退维权业主, 但却引发了更大的反抗。老人们开始为被告业主募捐, 很多原来并未参与或了解维权行动的居民们开始同情这些老人, 主动捐钱捐物, 甚至有200多名业主志愿者前往法院表示支持。很多人担心财大气粗的房产商会买通地方法院, 导致不公正判决。但老人们并未放弃努力, 在两个月里, 他们充分动员自己的各种关系, 几乎跑遍了所有的政府相关部门。每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接待日, 他们都会派人前往说明情况。他们分工明确, 有人负责研究政策文件, 有人负责联络政府相关部门, 也有人负责小区宣传工作, 每一份告示都由专人校对。媒体对此事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 当地主要报纸都做了追踪报道。努力似乎有了效果, 最后的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区法院判决被告胜诉1, 并在判决书上对于南园物业公司违反政府指导价原则给予了严厉的批评。
1.我们无法直接了解法院判决的原因, 但从判决书陈述和长期拖延的判决过程可见, 不同政府部门在南园维权事件中的反应和态度是不同的, 因而对业主维权这一问题很难达成一致。而老人们的竭尽全力似乎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位老人事后说:"我们做了那么多工作, 多少也让政府关心起南园的事情来, 加上媒体的关注, 这些促成了我们的案子能够成功"。
老人们为此大受鼓舞, 三、四百位居民聚集到社区中心空地, 高举"感谢政府、法院为丽江业主伸张正义"、"坚决拥护法院公正判决"、"党的光辉照丽江"、"不要傀儡业委会, 要民选业委会"、"我们是南园的真正主人"等标语, 居民还在社区内举行聚会, 请来传统的醒狮队, 鸣放鞭炮。他们将活动控制在社区范围内, 顺利完成了整个"仪式"过程, 呈现了一种新的社区认同:他们视自己为社区主人, 相信有力量挑战原有的社区治理权威, 虽然这种挑战似乎更多依赖政府的支持, 而非法律(法规)本身。
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放弃抵制, 他们撤诉了三位被告中的两位以后, 上诉到二审, 几经周折, 省高院于2009年7月再审, 结果裁定业主败诉, 结论是物业管理费标准应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协商决定。此判决动摇了业主们胜利之初产生的信心和维权勇气, 维权业主班子几经分合, 但是核心成员没有放弃, 虽然最终这起历经多年的诉讼结束, 但是究竟如何协商谈判物业管理费仍然没有头绪, 两个业委员会也依然共存, 并延续着"日常生活中的斗争"。
三、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对于这场业主维权行动, 结局如何或许并不是最重要的, 但维权的动力过程值得我们关注。在维权活动中, 业主们经常使用---"理", 物业要讲理, 政府要讲理, 这个"理"在业主们看来就是"合理合法"。正如刘光慎所说, "我们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要故意刁难, 而是按国家政策和法律提出要求, 关键在于我们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在笔者看来, 这种"理"包含了比"法"更深层的文化动力, 它不仅指要合乎国家法律法规, 还具有道德含义, 即为人处世的道德原则, 从而体现人格尊严, 对于老人们而言, "理"也折射出某种社会主义群众动员所形成的价值理性。
(一) 利益理性导向的"依法抗争"从表面上看, 这场集体行动缘起于业主们的经济利益受损, 尤是对于那些在南园社区有几套房子的老人们来说, 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是相当高的。在相应法规出台之后, 他们在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自然以既有的政策法规为依据, 展开维权活动, 表现为与物业公司进行公开的抗争。这种"依法抗争"使得业主们的行动具有合法性。正如老人们所说, "我们现在做的事情, 归纳起来就是‘护法维权’, ……听党的话, 按政府的指导办事总没有错吧"。
不过, 老人们的维权行动回避了地方政府, 而是依据法律法规直接与房产商和物业公司较量, 因此, 南园的老人们遭遇的来自政府的压力也较少。业主基于自身利益, 选择了维护政府指导价, 以降低物业管理费为维权基点, 老人们不仅关注是否合法, 更关注其维护权益的行动是否合乎国家的整体意志, 是否合乎中央的旨意(Perry & , Selden, 2000)。因此, 从这个意义而言, 业主们的维权行动还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权利意识"(right consciousness), 而类似于"规则意识"(rule consciousness) (Perry, 2007), 人们遵守和捍卫一种规则乃出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需求。
此外, 城市社区"依法抗争"的行动者也并非"由于与制度内的精英缺乏联系和时刻面临安全性困境的乡村精英"(应星, 2007a), 相反, 他们原本就是体制内的主体, 不仅与体制内的现有精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还有着多重社会网络的支持。例如, 核心人物刘强原是交通部的工程师, 退休后曾开公司承包路桥工程; 刘光慎是享受国务院津贴的国家级专家, 退休后还拥有一家生物科技公司; 周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 他们都敢于见官讲理。虽然他们也遭到物业公司对其生活上的干扰, 但未受到任何政治上的打压。
(二) 基于家园认同的日常道德平衡感但是, 仅将这类行动视为基于经济利益受损的"依法抗争"似乎是不够的, 因为业主们还要求更多的具有道德和价值意涵的"理"。有老人说, "管理费每个月降低那么点, 其实也不是什么要命的钱, 我们要的是个‘说法’"。对于老人们来说, 如果"说法"不正确, 即使经济利益损失不大, 他们也要争这个"理"。正是物业公司的一味强压和置之不理, 才引发了老人们的"气", 老人们吞不下这口"气", 便使得集体行动成为超越了经济利益诉求的"为气而斗争"(应星, 2007b)。
无论是讨个"说法", 还是争口"气", 其实都来自业主们合乎日常生活道德理性的要求。正像老人们认为的那样, 根据国家法规提出的意见应该得到重视, 因为这是民意, 如果物业公司不闻不问甚至一味打压, 那就是触犯了民意, 是"对不起自己的良心"; 物业公司在业委会选举过程中蓄意造假, 是违背了诚信; 加上物业公司用各种小动作阻挠老人们的维权意志, 就更激起了他们的不满情绪, 这些正是滋贺秀三(1998:13)所谓的"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
这种常识性的道德平衡感觉不是来自抽象的哲学思辨, 而是来自日常生活中的耳濡目染和约定俗成。事实上, 如果这类冲突若不是发生在老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 那么他们不太可能产生道德不平衡感, 甚至会觉得与己无关而置之不理。
当代中国的家庭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家"对于当下中国人的象征意义依然存在, 1"家"依然与普通中国人的情感及日常生活有着最密切和最深厚的联系(麻国庆1999)。对于城市社区而言, 与家紧密相关的是邻里社区, 虽然邻里社区不是家族的扩展, 但老人们仍习惯于把邻里社区看作是扩大了的"家", 看作自己的家园。这种认同并非基于刻意的人文品味, 而是基于老人们所谓的"社区感觉"。例如, 刘强老人曾说, 南园的环境对于像他这样准备在这里安度晚年的老人来说是不错的。1更为重要的是老人们常常讲的"人气", 即老人们长时间在社区生活中积累的关系, 如健身、散步、买菜、打牌打麻将时结识的朋友等等, 这种街坊友谊的建立让老人们心情愉悦。正如一位赵老伯说, "像我来说, 家里几个孩子都在不同地方有房子, 也有在国外的。但我还是愿意住在南园, 因为毕竟在这里生活时间长了, 比较熟悉。另外, 我有一些牌友(打麻将), 大家经常会走动一下"。
1. "家"在中国文化中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一方面从儒教的角度, 整个天下的政治制度无非是家的制度的延伸。因此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梁漱溟, 2005); 另一方面, 按照费孝通(1998)的观点, 中国人的家与西方的家庭不同, 是沿亲属差序扩大的"族", 这种基于家庭的"家族"不限于亲子组合, 而是以扩大的方式组成亲属群体, 从而可以承担政治、经济和宗教等诸功能。
1.他讲的环境指南园周围的自然条件(地处城郊且三面环水),新鲜的空气和安静的环境都很适合老人。
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区朋友间的交往使老人们产生了所谓的"社区感觉", 因而他们对于社区内的公共服务、教育、医疗、收费等等问题格外在意。作为生活共同体的社区, 他们之间互动的逻辑是富于人情味的邻里关系, 而不仅仅是"购买-服务"的商业逻辑; 几乎每个人都能用一组社区生活的细节(即个人体验)来说明管理公司的违规和独断, 他们将社区视为自己家园, 建立了情感的纽带, 形成了一定的关系网络2。
2.如张虎祥(2007)指出,“在日常的社区治理中,这种关系网络已经成为各个主体可以利用的治理资源”。
此外, 这些老人强烈的家长意识和家园认同结合在一起, 对集体行动动机的产生和有效策略的选择起了重要作用。南园社区维权老人们的社会动员方式, 正是通过在邻里关系中的"口口相传"达成的。
(三) 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勾连的人民抗争信念老人们的抗争行为反映出他们的价值理性, 对于自身的行动, 他们有一套完整的逻辑: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当家做主, 那么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既然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的权益, 那么居民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如果物业公司无视这点, 那么业主们就会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通过群众运动来维权。正如刘慎之真心实意地对媒体说道, "要想让我停止维权, 除非他们(指物业公司)从我的尸体上踏过去"。这种"豁出去"的态度使物业管理公司感到这并非讹诈, 因而有所顾忌。当集体行动遭到重大挫折时, 这种社会价值理性支撑着行动者们超越经济利益甚至日常的道德平衡, 为达到目标而坚持到底。
我们发现, 老人们那种油然而生的信念与他们在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 尤其与其在经历社会主义群众动员运动时形成的某些惯习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些学者指出, 中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最大的不同, 在于以大规模的群众动员的方式"继续革命"(Perry, 2007; Bennett, 1976), 这种群众动员强调控制两极和对人群加以分化, 从而通过分而治之实现国家控制(Cheng, 1986)。在实现国家控制的同时, 连续的群众运动也使得身处其间的群众受到训练, 并逐渐形成了群众运动的"意识惯习"。
一些参与维权活动的老人曾经是政府官员、学者或单位(企业)负责人, 维权核心人士都曾是体制内的精英人士, 历次政治运动和单位制下的组织化训练, 让他们历练出社会主义体制内的精英体验和群众运动的意识惯习, 因此, 他们不但能勾划出其不意的策略, 还能坚定不移地执行策略。例如, 他们能够迅速将物业公司视为假想"敌人"加以揭露, 把社区居民视为"人民"一方加以团结, 并分工形成不同的"工作小组", 确立领导核心。此外, 他们还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熟练地与不同层级的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 结成"统一战线", 甚至影响日后政府的态度和法院的判决。特别重要的一点是, 他们的经历使他们在执行不同策略和行动时应付自如, 在与物业公司周旋中掌握分寸, 尽管有些行动在年轻人看来不乏"激烈色彩"1。不过, 年轻时"见过大场面"的老人们却能收放自如, 在与物业公司发生激烈冲突时毫不退让, 但又能适时妥协。
1.这类例子很多, 例如老人们用喇叭喊话、唱团结歌、与保安发生争执等。一些年轻业主在不了解事态的情况下认为老人们的言行"过激", 并有些"古老"。
从话语层面来看, 老人们在撰写宣传材料时, 常使用一些社会主义群众动员的表达方式, 例如, "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团结"等, 这些宣传文字的指向性和针对性非常强, 例如, "关于XXX违规操作的情况说明", "伪业委会XXX是如何密谋欺瞒群众"等等。老人们也使用"两极化"的分化策略, 力使自己一方具有强烈的"正义色彩"2, 以至于有些年轻业主把老人们的宣传文字戏称为"大字报"。在某种意义上, 老人们的维权活动容易被人们理解为"搞革命", 物业公司也趁机对维权老人们"污名化", 称他们为"造反派"。
2.老人们在谈论问题时经常会引述他们所经历的一些社会运动, 如文革, 也喜欢用一些社会主义特定时期产生的话语来分析形势, 如"敌我关系"、"如何向人民群众宣传教育"等等。
虽然如此, 老人们却相信其维权行动的正义性。而且, 正是这种带有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特征的逻辑使得他们的行动在其他老人那里得到积极回应。在南园居住了6、7年的退休教师顾先生过去也因物业费一事向物业公司专门讨过"说法", 最后未果放弃。一次, 顾老师在社区散步时"撞见"了老人们的活动, 他不仅分享了维权的正义价值观, 还很快参与了维权活动, 成为"每逢活动必参加"的积极分子。
对于熟悉社会主义群众动员方式的老人们来说, 这套"群众动员"的惯习包含着维权话语之外的、基于特定时代背景和历史事件而嵌入的集体记忆和实践逻辑, 很多特征都透过老人们的言行体现在他们的维权行动中。1不过与Snow和Benford(1988)所强调的"框架建构"不同的是, 这种理性并非简单、策略性的权宜之计, 而是有着深刻的、颠扑不破的信念。
1.值得注意的是, 这类社会主义群众动员产生的惯习并不仅仅是集体维权的老人们独有, 同样也表现在当地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所做的群众动员上, 尤其在所谓社区建设的运动中, 这类动员技术仍然被大量使用(Alana & Zhu, 2007)。可以说, 群众动员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基层的主要控制方式之一, 只是与维权行动相比, 动员技术的侧重点不同, 在政府的群众动员中, 主要采用精神激励; 而在老人们的行动中, 更多的是对抗性维权。
遵守国家意志-维护道德正义-人民抗争的价值观构成了"以理抗争"的道德秩序, 在行动者看来, 三者密切相关, 形成了行动者不同层级的权威。当不能依靠一个层面的权威的时候, 他们就寻求另一个层面的权威来支持其行动。可见, 中国民众抗争的权威资本常常不仅基于财产保护, 还是人们的历史经验、情感认同和道德理性相互作用的结果。
四、结论从理性选择的角度看, 类似南园这样的新中产阶级城郊社区, 由于社区内部空间割裂, 自治业委会缺失, 加之许多职业人士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淡漠, 集体行动很难发动。许多业已发生的社区集体抗争行动表明, 这一波中国城市业主维权行动是以社区中的中老年人为主体而发动并持续的, 这与农村基层的抗争的社会情境和行动群体具有相似性, 即在农村进行集体抗争的人群以中老年人为主(应星, 2007)。
我们发现, 这种"以理抗争"的都市集体行动仍然包含着"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O’Brien, 1996), 即行动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赋予自身维权意义, 强调对法律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创造性的使用来抵制那些地方政府的"不忠诚"的精英, 并通过这种"以法维权", 生产出社会运动的机会空间(施芸卿, 2007)。这种"以理抗争"的逻辑常常在强调党和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展开行动, 因此, 这类集体行动并不必然导致公民社会, 国家仍然是最后的裁判者, 这同样是国家权力关系的复制和再生产(应星, 2001)。
但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和农民抗争两者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首先, 城市业主常常围绕城市空间和资源配置的不公, 而非生产资料, 进行抗争。都市集体行动主要集中在消费领域而非生产领域, 正如刘星(Liu, 1996)所指出的, 中国的城市发展遇到的是类似于"城市问题" (urban question)(Castells, 1977), 即城市的各个阶级和阶层不再是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冲突, 也围绕城市空间及其资源进行竞争。当然, 不同问题所引发的运动诉求和运动策略有所不同。在欧洲和拉丁美洲,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围绕"城市问题"的社会运动被称为"新社会运动", 与以往的农民运动不同, 新社会运动中的各个阶层的居民会与NGO联合起来反对资本主义开发商和技术专家政府(technocratic government)的干涉(Mollenkopf, 1983; Pickvance, 1975; Lowe, 1986; Pahl, 1969; Rex, 1968); 而在农村基层社会中, 往往只是农民阶层组织起来, 缺乏外界支援。在本文的案例中, 维权业主们力图将业主委会打造成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民间自治组织, 同时争取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支援。
其次, 农民的抗争活动虽然也是公开的, 但主要通过走访上级政府部门, 或者向法律权威起诉来对抗基层干部的违法和滥权行为(li,1996;(应星, 2007); 而城市业主(往往是城市中产阶级)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本、媒体工具, 以及与权势者更高的议价能力, 使得他们的抗争策略更丰富、更有弹性, 从而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本案例中, 维权业主不仅上访, 还以口口相传的策略动员社区成员, 并通过媒体唤起公众关注。其中, 既有以上访引起上级政府关注的方式, 又利用各种私人关系获得政府领导的同情, 甚至与物业公司展开直接的较量, 这些在农村基层抗争行动中都较为鲜见。
都市集体行动者并不对抗国家权威, 其"以理抗争"也并非盲目服从国家意志, 相反, 他们往往选择与公民权益相关的国家话语建构其集体行动。在长期的抗争实践中, 老人们逐步超越了对自身经济权益的关注, 发展为对社区治理权力的诉求。维权老人们要讨的"说法"其实关系到小区生活谁来做主的问题, 即谁来决定社区资源的配置。因此, 他们的集体行动虽与西方的集体行动有着重大区别, 却同样挑战了现有资本主导下的社区治理结构。可见, 当法治和权益成为国家的主流话语时, "以理抗争"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现有权力关系的再生产, 还是一个由政治权威向维护公民权益的转变的过程。
综上所述, 都市集体行动的"以理抗争"不仅围绕政府的法律政策的执行, 还从合法性的诉求深入日常生活的道德平衡, 乃至对人民抗争的信仰, 从而为集体行动提供重大的文化动力。这种"以理抗争"的策略有着以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深刻烙印, 正如裴宜理(Perry, 2007)所指出的, 社会主义群众动员遗产被这些维权者所利用, 他们"不仅从过去的革命事迹中汲取话语营养, 还从中激发实践灵感"。同时, 这种"以理抗争"与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氛围达成了某种默契。
因此, 正如卡斯特拉斯所描述的世界城市的普遍趋势一样, 在中国, 相对于城市官僚政府, 城市居民的集体行动仍然是推动城市基层治理变革的重要动力(Castells, 1983)。这种动力不是原有业委会、居委会或物业公司所能提供的, 正是这种集体行动使得社区治理开始向以权利为基础改变。同时, 它也开始训练一种如(罗伯特·威勒Robert Weller)(1999)指出的另类的公民性, 虽然这种另类的公民主体性既不能简单归结为推动民主的"公民权利"(Pei, 2000; Goldman, 2005), 也不仅是某种适应国家的"法规意识", 但抽象的公民权责可以与诸如宗族、宗教和地方社区等非志愿性的"传统"纽带紧密联系在一起, 成为公民身份认同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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