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时代的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实践在中外学术界引起很大争议。一方面人们看到共产党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以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大大缩小了妇女在婚姻、就业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与男子的差距;另一方面也指出上述方面持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以及平等措施后面隐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1令学者困惑的是,20世纪50年代,男女在婚姻、就业和受教育程度等差距最大,但是中国妇女,尤其是城市妇女对妇女解放的认同感却最强(Croll, 1995; Rofel, 1999; Woo, 2002)。她们当中不少人同男子一样长时间工作,干繁重的体力劳动,却拿很少的工资,有的甚至不拿工资,下班后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但她们却心甘情愿,有的甚至开口闭口“我解放了”。原因何在?答案还须在妇女和国家互动的历史过程中去寻找(Rofel, 1999; 孙立平,2000)。解放初期的妇女是如何感受“解放“和“平等”的?“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客观指标与主观认同的差距究竟何以使然?这是笔者选择50年代为切入点、以普通百姓为研究主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想解开上面的疑团,我们首先要搞清在20世纪50年代,何为妇女解放?何为两性平等?“妇女解放”一词源于西方自由之精神,泛指妇女在各方面与男子获得同样权利和机会之后的个体解放(李银河,1997;王政,1995)。从这个意义讲,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是同义词。而中国50年代的妇女解放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基础之上,并受中国近现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的影响,是为民族、阶级解放和社会主义实践服务的,因此带有强烈的工具性色彩。但这并不是说工具性的妇女解放不含有个体解放的因素。纵观中国近现代史,妇女正是通过将自身解放汇入民族和阶级解放的洪流来逐步接近完全的个体解放的目标。然而,中国妇女解放的工具性和多重性却注定了妇女在奋斗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兼容, 以及对实现彻底的个体解放的局限性。当民族压迫在近现代上升为主要矛盾时,妇女解放更多地意味着妇女摆脱父权家庭的束缚,和男子一起投入救国救亡运动。同样,当消灭阶级剥削在社会主义时期成为中心任务时,劳动妇女在和男子一同摆脱剥削、获得就业的平等权利之时,也担负起与男子相同的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重担。中国妇女解放实践的另一特点是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自上而下运作的整体权利的实现。女性整体权利的实现不仅仅针对男性群体而言,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一个被压迫民族和被剥削阶级的女性权利的实现。这一点与西方自下而上、追求超阶级、超民族的妇女个人权利、自由的女权主义运动也不尽相同。2它本身就蕴含着妇女和国家在与帝国主义列强和资本主义世界抗衡中的相互义务关系。
这种自上而下、多层次、工具性的妇女解放也必然影响两性平等的多重含义。在西方,“平等”主要指建立在个体解放基础之上的两性权利、机会的平等。但在民族、阶级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社会主义中国,平等更多地意味着个人对民族、阶级解放和对国家所履行的义务平等。此外,中国的义务平等还可以追溯到中国传统的重义务、轻权利的儒家文化(费孝通,1998;梁漱溟,1997;Kim,1981)。在义务平等的主流推动下,妇女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受到国家规定的整体利益的约束。因此,男女平等和妇女的个体解放不仅可以分离,而且二者的内涵也与西方的概念大相径庭。
那么,中国妇女解放和男女义务平等是如何实践的?二者的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城市妇女的解放、平等实践在哪些方面改变了她们的主体身份、阶级和性别关系?本文旨在从夫妇就业与家庭角色扮演的角度,剖析20世纪50年代城市妇女解放和两性义务平等的含义。以往对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性别研究大多集中在共产党的政策、做法及其对妇女的影响,它们使用客观指标多,了解主观感受少。客观指标固然重要,但它们无法准确传达妇女的主观感受,而妇女的主观感受植根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制度和文化背景之中,是揭示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关系的实质的重要组成部分。3 此外,中国当代妇女解放运动虽然始终置于共产党领导之下并从属于民族、阶级解放运动,但妇女并不是被任意操纵的被动群体(孙立平,2002;Chen, 2003; Rofel 1999)。因此,重视妇女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我们认识妇女在民族、阶级以及自身解放过程中的创造力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往性别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男女生活经历之比较。没有比较就无法辨认两性感受之异同,差距之大小,因而也无法为妇女在两性(不)平等关系中最后定位。本文将用男女数据说明,在民族、阶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两性之间的矛盾往往居于次要地位,出现相同境遇中的男女经历相似、而不同处境的同性人之间经历各异的现象。还有一点值得重视,即研究中国的学者其着眼点往往过于集中在政府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忽略了国家对满足人们需要的推动力。本文偏离国家中心论和国家制约论的轨道,力求从普通百姓的视角出发,挖掘个人与中国近现代历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业体制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进一步了解国家与妇女、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从而更深刻地认识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解放和两性平等进程的内涵。
2000年和2003年夏季,笔者在北京城区访谈了80位已婚老人,其中有21对夫妇,38位个人,共代表 59个婚姻个案。由于访谈的主要目的是了解20世纪50年代人们对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感受,又由于访谈内容集中在就业与家庭的关系,访谈对象都在50年代中期以前结婚。选择夫妻和已婚男女双方,一方面有助于比较两性感受的异同,找出差距所在;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夫妻互动的视角观察个人感受的形成。为使样本尽可能包括各行各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夫妇,笔者在选样时注意样本的多容性(maximize range)。4 样本的基本情况详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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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北京城区老人样本的基本特征 |
早在共产党诞生之前,中国就有了主张解放妇女的呼声,但其主要目的是将妇女组织起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抵御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而解放妇女必得反封建,提倡“男女平权”,“平等相均”(李小江,1995;李盾,1998;郑新蓉和杜芳琴,2000;Wang Zheng,1999)。因此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伊始即与“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匹妇亦有责”的社会责任相互交织。20世纪国民的衰弱和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暴行使妇女的民族主义情感压倒了她们追求完全的个体解放的意愿。一位1923年出生、15岁即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曹性女干部详细地讲述了她儿时目睹半殖民上海的种种黑暗:“我小时候住的那条胡同是上海闹市区,离四马路很近。四马路相当于美国的红灯区……,经常可以看到美国水兵喝醉了酒在弄堂里面骂人。……有一些妓女染了梅毒,身上溃烂,蹲在地上要饭等死……还有一些包身工,更是猪狗不如,住在那种小黑屋里,赤身露体地躺在草堆上。……我母亲和我姐夫因看不惯印度巡捕无故殴打黄包车夫,上前劝阻就被抓到巡捕房去。……我父亲是留美回来的泌尿科专家,提倡女子独立,特别是女孩不要结婚,说结了婚,一条腿就进棺材了。30年代长效磺胺还没有发明出来,发烧没有办法,一旦发生产褥热,就会死人。我的父母在杭州搞了一个弄堂,里面有八栋房子,弄堂口有一个大庄园,说女儿大了住在那里,不要结婚。我有两个姐姐一直没结婚,有一个姐姐很晚才结婚。父母那种初级女权主义思想帮助我树立了从小独立、不靠男人的观念。我毕业于上海中西女校——上海当时最好的教会女子中学”。
当然,如只是为了避免男权的压迫,这位曹姓女干部应当说在年轻时靠父母经济上的支持、自己所受的良好教育和游离于婚姻之外就已经解决了。但她参加革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救千千万万受苦受难的中国人民。以下是她的访谈续录:“我母亲确实很人道,可怜穷人。后来就弄到没办法的程度,门口叫花子都排起队了。穷人太多,财力终归有限。我觉得这种方法行不通,还是参加共产党闹革命比较科学,从根本上改造这个社会,让穷人都能吃上饭”。5
将民族、阶级解放运动和妇女解放相结合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她从20世纪30年代在解放区发展妇女组织、改革男女不平等的土地制度、普及妇女教育到抗日战争时期提拔妇女干部、鼓励妇女参加生产、支援前线,都是服从反帝、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需要(潭深,1993)。一位十七岁入党的刘姓女干部描述了抗战时期共产党在河北动员妇女的过程:“那会儿妇女都不参加工作,结了婚的新媳妇连家门都不让出,……百分之九十九的妇女没有文化,就是上了学也没有用,只能干家务。借着抗战和民族解放战争,共产党组织妇救会在各个村庄发动妇女:我们要走出大门,解放自己,和男人一样去抗日。不要有自卑感。男人能干的事情我们也能干……我们到处宣传,要给妇女平等权利,反对包办婚姻,禁止童养媳、虐待妇女。我们妇救会有个改善部,专门参加有关家庭纠纷的判案过程,给妇女作主。抗日战争时期,妇女承担了后勤任务——募捐、抬担架、慰问伤兵、做军鞋等等。妇女的作用相当大,还干什么呢?破坏敌人的交通、挖单人掩体、组织妇女自卫队、和男人一起挖地道。许多妇女都被鬼子抓了,杀了。她们死得很英勇,宁死不当亡国奴”。上述资料说明,民族解放运动中的男女平权是要妇女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与男子共同履行对中华民族的义务和发扬平等捐躯的牺牲精神。
客观地讲,中国近代的民族、阶级解放运动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其最终胜利是国际国内各种矛盾激化和各界爱国力量共同努力的结果。事实上,正是百年来人民反帝、反封建、反腐败政府的长期斗争使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并最终夺取了政权。然而,共产党审时度势,扎根民众,宣传、推行顺应民心的主张,是她最终取代国民党统治的秘诀所在。当时的百姓认为共产党和国民党有天壤之别。一对解放战争时期西南联大的大学生恋人这样描述:“我们看到共产党主张抗日,口号得人心,它的小册子《论联合政府》、《新民主主义论》讲得很有道理:反独裁、反专制,要民主,建立联合政府。共产党上下平等,官兵一致,对老百姓好,还老打胜仗。相比之下,国民党又不好好抗日,又独裁,又腐败,还老打败仗,很不得人心。”
当然,共产党夺取政权后成为强大的执政党,这一方面得益于共产党在民众中树立的魅力领袖(charismatic leaders)的威望;另一方面也与广大民众一直寻求强大政府保护的心态有关(Max weber, 1947)。上面提到的那对夫妇对笔者讲,他俩解放前夕因躲避国民党追捕,投奔了解放区。在解放区他们感到某些共产党干部的作风其实并不民主,尤其对知识分子表现出不信任和歧视、甚至打击。6但他们始终认为是共产党解放了中国,因而对党表示极大的信赖,因为当时只有共产党有力量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政权。此外,共产党上台后即采取了许多得人心的措施,深受广大城市居民拥戴。据大部分访谈对象回忆,共产党进城后不久就禁毒、扫盲、封闭妓院,为妓女和染上梅毒的病人免费治病并安排工作。她还向各种瘟疫开战,为穷人解决实际困难,整治社会治安等。人民的生活从一解放就得到了改善。与此同时,共产党采取强有力的行政、立法措施,稳定市场,打击投机,帮助民族资本家恢复生产,为城市工人解决就业问题,在短短的几年内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和失业。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初遗留下来的400多万失业人口的问题在50年代中期就得到了基本解决。7
此外,共产党在建国初期所保持的与百姓较为均等的物质待遇进一步增加了她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为其今后的领导地位奠定了群众基础。前面提到的那位刘姓女干部又叙述了下面的故事:“刚解放我丈夫和刘仁在一起,是军管会的。我在西城一派出所任所长。我们没房子,但我们毫无怨言。刘仁是市委书记,不也没房子?党一进城就时时告诫我们不要搞特殊化,不要在敌人的糖衣炮弹下倒下。……那时生活很紧张,我们所接收的伪警察按小米计价给钱,一天也就合20多块,但也比咱们强。我们供给制,就几块津贴。当时共产党的作风感动了成千上万的群众。我记得1950年抗美援朝动员时,报名点排长队,连抱孩子的中年妇女也前来报名。场面很感人。”就连解放前富庶家庭的子女也拥戴共产党的阶级平等的政策。一位50年代初的北大学生说:“我舅舅家产万贯,后来给共产党枪毙了。我母亲也有一千多亩地,解放后家全给抄光了。那时共产党比较清廉,救苦、救难、解救中国,我觉得是个打天下的党。她的平等理论、做法也很得人心,容易为热血青年所接受。我们三兄弟都坚决和家里划清界限……,真是和党一条心。”
共产党自其诞生之日起至建国初期在民众中树立起较高的威望,这不仅从此确定了她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也为20世纪50年代在她领导下以男女义务平等(而不是个人权利平等)为主导的性别关系提供了历史依据。而她在建国后在城市中实行的以公有制和均等分配为特征的单位体制则巩固了这种义务平等的两性关系。
二、由单位体制派生的妇女解放和两性义务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通过一系列行政、立法措施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摧毁了以家族为基础的夫权、父权及族权,实行全民就业,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比如,四期保护和产假),为妇女的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点使西方妇女望尘莫及。为鼓励妇女就业,各单位、街道还普遍建立了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为上班的母亲们提供方便(蒋永平,2001;Li Xiaojiang,1994)。尽管解放初期的高失业率曾一度妨碍这一目标的实现,1958年的大跃进却使城乡众多渴望就业的妇女如愿以偿。据统计,1960年全国城市的女职工由1957年的328. 6万人激增到1008.7万人(蒋永平,2001)。在单位体制下,虽然“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并未彻底破除(这在下文将做详细介绍),但妇女就业却拓宽了妇女的生活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西方妇女的个体解放相媲美。
凡是50年代参加工作的女性访谈对象,无论其工作性质如何,职务高低、收入多少, 大都有一种解放的感觉。当然,不同身份、不同家庭处境的妇女对解放含义的解释是不一样的。那些1949年以前就参加革命的党员、干部大都在各级政府机关或各行各业担任领导职务,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其它阶层的妇女相比,她们的工作即是她们所从事的事业的一部分,因而成为她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家庭反而成了累赘。笔者访谈的7位国家女干部(其行政级别均在11级和17级之间),其子女都由她人带大。她们自己将大部分时间扑在工作上。当工作与家庭利益发生冲突时,她们往往工作第一。据前面提到的那位刘姓派出所所长回忆,她刚进北京城时和丈夫住在各自的办公室。她将大孩子送进北海幼儿园。每天背着不满一周岁的女儿上班,忙不过来,就想找个人看孩子,但又没钱,就和丈夫商量:“我说我实在弄不了这孩子了。他说,你弄不了我弄。这每天老有人找军管会(丈夫的工作单位),紧张得很,孩子又小,他怎么弄啊?后来孩子托给了别人。我自己也有病,也不去看,就那么熬着,一直混到了1953年。那时开始过礼拜天,我说我怎么没过过呀?不习惯。”
对其她从业妇女来讲,参加工作为她们开辟了新天地,增加了生活乐趣。正像一位参加街道缝纫组的女工所描绘的:“以前在农村,结了婚就在家做针线活,不知还有参加工作一说。我喜欢工作。姐妹们在一起说说笑笑真热闹。”尤其是家里孩子多的妇女更愿意出来工作。访谈中有好几位孩子多的母亲都认为参加工作好,在家里,孩子多,活多,做不完,很烦人;出来工作可以散散心。此外,妇女也能挣钱了,有了社会地位,出去工作再也不怕人笑话,再也不用受婆婆和丈夫的气了。不仅不受气,妻子的工作还得到婆婆、丈夫的支持。例如,街道缝纫组女工张某有一段时间兼管组里的财务工作。由于文化程度低,她记帐、结账均有困难。于是丈夫每晚回来都帮她做账。俩人经常干到夜里十一、二点。自身就业使张某产生了与丈夫在家平起平坐的感觉。
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妇女来说,共产党全民就业的政策为低收入的家庭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一位在家属食品厂工作的赵姓女工说:“出去能拿钱来。我老头3号开支,我24号开支。我的20来块钱正好用来买粮食,那叫高兴。干了一天也不觉得累,回家还纳底子。”一些因孩子或老人的拖累未曾参加工作的家庭妇女,至今仍感遗憾。
当然,共产党在将城市妇女纳入单位体制是为彻底整合社会组织,发展生产,以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Chen, 2003)。因此,官方的口号不是给妇女增加个人权利,而是要求妇女“增强社会技能”,变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提高阶级觉悟,克服“依赖男人、不愿劳动”的“落后思想”(潭深,1993)。这与民族解放战争时期妇女工具性的解放如出一辙。正是处于社会主义理念的需要,共产党在领导民族、阶级、妇女的解放过程中也消灭了除家庭以外的所有形式的私人组织,通过城市的单位体制和农村的公社化将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从而实现了国家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公民的直接统治(刘建军,2000;孙立平,1993)。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大部分城市中的成年男女被组织起来,编入单位体制。在单位里,每个人都挣着一份养不活全家的工资,个人及家庭的绝大部分福利由单位提供(Bian,1994; 刘建军,2000;潭深,1993;Whyte & Parish,1984)。与此同时,职工的工资变动和工作调动也由国家统一安排。在安排过程中并无明显的性别歧视。这一切造成了男女职工双方对单位体制的高度依赖,其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与解放前相比,单位体制为男女双方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了稳定的就业、生活保障和相对平均的个人收入;另一方面,代表集权模式的单位体制抑制了个人及家庭的自由化发展空间。妇女也不例外(Chen, 2003)。
然而,这种抑制即来自上层政治权威的压力也来自妇女自身的动力。在物资匮乏、百废待兴的20世纪50年代,城市女职工从单位制中获得的安定、满足感不仅抑制了她们对个人、家庭自由化发展的追求,而且产生了对单位的认同感和主人翁心态。正如许多女工所言:那会儿干活不觉得累,像给自己干似的。前面提到的缝纫女工张某谈起她家生活的前后变化,至今充满感激之情:“解放前兵荒马乱,女孩子都不让出门,大多数妇女也找不到工作。我1945年结婚。丈夫卖过汽车票,也在报社收过报费,生活很苦,常常断顿。解放后老头儿有了固定工作,分了房,我58年也参加了街道缝纫组。家里生活困难,国家给补助。要没共产党就没我们今天。在这院里,大家都知道我一心为社会主义工作,根本没讲过价钱。”一位刘姓幼儿园教师解放前常受婆婆气,解放后与丈夫离婚。她说,过去是婆婆让你干什么就得干什么,现在是党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但二者区别很大:“过去是为别人干,没有自由,还受气。现在自己挣钱自己花,也有了地位。为党干就是为自己干。”这样的回答再次印证民族、阶级解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妇女个体解放的推动。虽然单位体制未给妇女带来追求个人权利的自由,但它却从制度上保证了妇女的整体生存权和与男子的同等权利。
在此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民族、阶级问题上,男子的境遇往往与本民族、本阶级妇女的境遇相同,因而有着相一致的利益。所不同的是他们对解放的感受由于其扮演的“抚养”角色而与女子有一定差异。比如在谈到对单位制的体会时,一位杜姓电工回忆到:“我学徒时资本家就管一顿饭,一分不挣。干活没钟点。早上一睁眼就开始干,什么时候躺下睡着了,这一天的活才算完了。受气不说,还挨打呢。当师傅了挣钱也不多。国民党时期,钱不值钱,挣10万也买不了什么东西——几千块钱一个包子。在共产党领导下,生活有保障。虽然低薪制,但人人有饭吃。那时干部、群众比较平等。处长和工人一块儿补文化课,分房根据人口,住一个院里。生病第二天领导就来探望。家里有困难组织上帮助。真翻身了。大跃进时连轴转都不觉得累。不干对不起共产党。”就连小业主也赞成单位制。一位开点心铺的老板说:“我们那会儿巴不得公私合营。像东来顺、稻香村那样的大铺子都归公了,我们这不是赚了嘛。公私合营后我月工资80元,有了稳定收入,一家老小不用担惊受怕了”。
20世纪50年代的单位体制有利于突出男女共同利益,淡化性别差异,加强男女联盟,减少相互竞争。这与美国受压迫的少数族裔内的男女联盟有相似之处,只是原因不同(Collins,1994; Beca Zinn,1998)。当国家单位体制为城市男女居民的就业和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那一刻起就确定了男女双方与国家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城市造成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男女职工舍小家、为国家。访谈对象中凡是20世纪50年代参加工作的,从国家机关到街道服务社无一不是起早贪黑,尽心尽力。这固然与单位动员和职工的从众心理有关,但我们也要看到职工的工作热情和自觉攀比。而这种热情和自觉攀比是不分性别的。一对在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非党员夫妇每天早上6点上班,晚上7、8点回来。加班、开会时9、10点钟才到家。据妻子王某回忆:“那时大家都到得早,6点上班5点半到算晚的。有时临时加班,夜里3点就得到,也没加班费,可大家都干得挺高兴。我工作的头3个月,1月才挣6块,那也知足,比旧社会强多了”。繁忙的工作使这对夫妇放弃了闲暇,甚至放弃了对儿女的大部分照顾。大女儿才上小学3年级,小女儿上幼儿园,全吃食堂。晚上父母回来晚女儿就自己先睡了,等第二天一睁眼父母又不见了。类似这样的情况在那个年代屡见不鲜。
1958年大炼钢铁,需要大量劳力,共产党号召城市所有的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当时的口号是“我们也有一双手,不在家里吃闲饭”,即妇女也要像男子一样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家庭妇女在家都坐不住了,除家里实在走不开的大部分都参加了工作。而她们的就业去向大都在街道,像服务社、居委会或街道工厂——工作辛苦,报酬少,有的还没有报酬。但妇女们因自己没有在家吃闲饭而感到自豪:“我解放了”。在此,“解放”含有妇女迈出小家之门,和男人一样为国家尽义务所获得的相同的认可。这和民族解放运动中妇女解放的概念一脉相承。正是这种与男人义务平等的观念,促使广大城市妇女在工作岗位上不计报酬,不惜时间,与男子并驾齐驱,为国家做贡献。参加访谈的15位家庭妇女有近一半在1958年前后参加了工作,但后因家庭等原因又不得不辞工(详见后面章节)。还有3位成为街道积极分子,无偿为街道服务。
如此,共产党通过单位体制把城市男女职工均塑造成既依赖又认同于国家的“国家人”(潭深,1997)。而男女职工对“国家人”的主体身份的确认弱化了他们“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人”的特征,双方均向中性气质转化(而绝非妇女一方向男性气质靠拢),从而缩小了男女之间的行为差异(Chen,2003)。这不仅仅是共产党塑造的结果,它还反映了男女职工的主人翁姿态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既然城市男女都在向同一方向(“国家人”)转化并为同一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奋斗,他们的生活、工作经历趋同大于各异。那么,除制度上的保障和人民的意愿之外,共产党又是如何通过其组织形式加强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义务纽带,促进两性义务平等的呢?
三、魅力领袖的作用和男女两性义务平等美国学者Andrew Walder在分析中国单位体制时,认为中国单位内部流行的是干部与少数积极分子之间个人的施恩-回报关系(Walder, 1986)。但囿于数据年代的限制,Walder没有看到,在20世纪50年代共产党一呼百应,男女同心同德,弃小家,顾大家的格局(Lee, 2002)。而这一格局的实现是与当时共产党的魅力领袖作用分不开的。党的领袖毛泽东曾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的核心力量(毛泽东,1954)。而当时党的核心魅力不仅依靠顺应民心的方针政策,而且还依靠其廉洁、身先士卒和联系群众的传统。以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为例。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生产和生产率,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它除了在地区和部门之间按企业生产和生产率发展水平进行工资调整之外,还规定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对高级知识分子的工资则提高得更多些。它虽然对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其重点则放在缩小工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之间的差距(杨时旺、练岑等,1993)。在1957 -1960年其间,国务院先后三次降低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工资,从而将机关干部的工资差距从原来的17.6倍降到12.3倍。不仅如此,不少党员干部还在评级中让级。据访谈对象回忆,在评级中,干部让级很普遍。他们中至少有七名机关男女干部和一名工厂的生产班组长让过级。而让级对象未见得是积极分子:有的因家里生活困难,有的因为初始级别定得偏低,甚至有的是因为对领导提拔自己得力的干部不满而提了意见的。
访谈对象普遍认为,那时党员、干部大多能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据一位北京区服装厂吴姓女工回忆:“我们那会儿都讲‘以厂为家',‘干部带头'。我是作业班长,8点上班,我5点多到。5点下班,我起码6点回家。下班后我检查机器、关电门、拉闸。等我检查完了,就轮到厂长了。厂长比我们走得还晚”。
在单位内,共产党又设置了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的机制。首先,党内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普通党员可以给领导干部提意见。一位在国防科委工作的中层干部讲:“干部表现不好,开民主会士兵给提意见,摆事实,讲道理。每次开民主会上级都派人参加。连里开会,团里派人参加;团里开会,师里派人参加。开会都有记录”。其次,党组织还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据一位北京汽车制造厂木工组党员组长回忆:那时每月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两次。征求意见是背靠背,党组派干部参加。如群众对派来的干部有意见,也敢当面提。一般不会出现受批评的干部对提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的现象。
党员、干部除了在工作方面起带头人作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还注意联系群众。大多数访谈对象都说50年代的干部“和蔼可亲”,“没有架子”,“不搞特殊化”。即使干群间在住房、工资等待遇方面有一定的等级差别,这些差别也被干部主动接近普通职工的做法弥合了。一位20世纪50年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员讲述了下面的故事:“50年代初,我们和当时的国务院办公厅薛副主任住一个四合院。薛家住一套北房,我们住南房,东房和西房分给了两个科长。薛家和我们三家之间隔着一道屏风,但他家常常给我们送吃的,像穰皮子、猫耳朵,他晚上还常常和我们一起聊天。”妻子(街道缝纫组工人张某)补充到:“我常年贫血,薛给我办了一个中南海出入证。我第一次去看病,薛用他的专车把我送到中南海门诊部……”。
干部、党员的带头人作用使广大民众感到共产党的利益不仅与人民一致,而且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带头人,从而成为调动广大城市职工积极性的根本动力之一。一位建筑女工深有感触地说:“那时我为党拼命工作,党也为人民呀。”而这种积极性则转化为职工对党、领袖和国家的忠诚,而不是对某些领导干部个人的“知恩图报。” 20世纪50年代城市职工很少有因个别领导表现不好而不努力工作的。当笔者问及这一问题时,访谈对象的普遍回答是“我又不是为领导干的”。
在描述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群关系时,访谈对象似乎“缺乏”性别意识。只有笔者问及党员/干部的性别时,访谈对象才会回答。这一方面印证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城市男女居民超越性别的“国家人”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凸显共产党员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无性别差异。8
应该说,20世纪50年代人们的忘我工作精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上少见的。尤其是妇女,比起男人来,她们的工作条件差得多,报酬也低得多,有的甚至没有报酬。但她们个个都像“拼命三娘(郎)”,唯恐落后。在职工的物质待遇和她们的工作干劲严重脱节的情况下,除了历史、制度等原因,国家还靠什么来维持职工的高度自觉性呢?要充分认识这一点,还需要了解共产党和百姓之间的相互义务关系(而不是Walder所说的利益交换关系)背后深层的文化基础。
四、儒家伦理与义务平等中国两千多年来的传统农业社会一直以伦理为基础,而不是像西方工业社会那样以个人为本位。根据儒家伦理,中国社会靠“礼”的道德规范来决定国家、家庭和个人的归属关系,而不是靠法律条文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各种归属关系中的根本一条就是个人对他人的义务关系(张东荪,1990)。梁漱溟先生曾指出:“一个人生在伦理社会中,其各种关系便由四面八方包围了他,要他负起无尽的义务。(梁漱溟,1974:90)”然而义务的履行要分主次先后,长幼尊卑。中国历来重视集体,要求一切从整体利益出发。在国家、家庭和个人的关系上,国家是整体,而家庭和个人均为局部。从上古的“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南宋岳飞的“尽忠报国”,到近代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匹妇亦有责”,都在不同侧面体现了这种国家本位的传统。9此外,儒家伦理虽然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关系,但它同时也强调君臣、父子、夫妻等不同等级间的人的相互义务和道德要求,讲究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义妻贞(金耀基,1992;梁漱溟,1987;潘维,2003;Kim,1981; Lin,2001)。儒家在要求“为人臣者主而忘身,国而忘家,公而忘私”时也要求为君者反求诸己,以身作则,“善生养人”,“善班治人”和“善藩饰人”(钱世明,1999)。而个人权利则通过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来间接实现(Kim,1981)。中国古代父权制社会虽未明确规定妇女对国家的直接义务,但在民间文化中大力讴歌爱国女英雄,像花木兰、穆桂英等,为历代妇女树立了榜样。
中国近百年来的反帝历史又证明个人、家庭的命运与国家、民族的荣辱兴衰休戚相关,使国民意识到只有弃“小己自由”,求“国群自由”,才能“祛异族之侵横,求有立于天地间”(李盾,1998:12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50年代的城市社会主义改革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利益与大多数人民基本利益的一致性(李银河,1997),从而平添了个人对民族和国家的责任感。而二次世界大战后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笼罩的冷战气氛更增加了人们希望祖国日益强盛的紧迫感。前面提到的那位刘姓派出所所长,抗美援朝时背着两岁的女儿前去报名上前线。当笔者问她当时如何想的,她不无感慨地说:“我就觉得这个国家是打出来的,是流血牺牲换来的,不去流血牺牲怎么能行?……没有了国家,哪能有自己的家——国破家亡。”
建国后共产党推行的平均分配的单位体制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相互体贴、相互促进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君臣、父子“彼此顾恤”,“彼此礼让”的伦理关系(粱漱溟,1993),从而巩固了义务平等的文化。共产党在号召人民“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同时,也要求党员干部为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种双向重义务、轻权利的文化否定了任何追求个人权利、利益行为的合法性。在妇女界,政府推出一个又一个为国家奉献的女标兵,像火车司机田桂英、拖拉机手梁军等(Chen,2003)。于是产生了一方面政府在全国树标兵,表彰先进;另一方面民众比先进、赶先进的现象。一位在街道干过多种工作的女工兴奋地讲述了她的工作经历:“我1952年进了北京针织厂。我一般总能拿到二等奖。后来党号召技术革新,让大家动脑子节约。我每织一个袜筒就省下5.5寸的线。厂里给我发奖不说,还让我上光荣榜,并在全厂大会上表扬我。”但更多的人谈到的是在无任何物质奖励下的自觉奉献行为:那时评上先进往往没有奖金,最多给一个奖状,或一个笔记本,要么就是一块毛巾。但没钱也干。就连妇女做家务也被纳入支持丈夫、为社会主义做贡献的轨道。
上述现象不仅在妇女当中盛行,在男子中也很普遍。前面提到的那位北京汽车制造厂木工组组长对笔者说:“那会儿加班没有加班费,可大家都争着干。没轮到的还不高兴,问我为什么没有他。我就说下次一定安排你。”原因很简单,就是组长挑人加班都挑表现好的,能被挑上,说明单位的信任和赏识,是一种荣誉。正如一对医生夫妇所总结的,那个时代是个“争荣誉(相对于物质待遇而言)、比贡献”的时代。无怪乎在20世纪50年代,城市妇女在就业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家务重于丈夫的情况下,却鲜有不平等的感觉。前面提到的那位地质学家刻苦钻研业务之余,又响应国家学知识、学技术的号召,利用下班时间学习外语。他嫌每天上班往返路远(单程10里地),干脆两周回家一次。妻子(某重点大学科研设备处长)不仅不反对,反而给予大力支持。
这正是义务平等观念极为兴盛的时期。它是如此地深入人心以致于成为衡量人们道德水平的准则。这种准则不仅使尽义务者感到光荣,也使未尽义务的人无处藏身,无论他是男人还是女人。一位陈姓妇女谈到她在上海参加居委会经历的尴尬:“就因为我是干部家属,她们要我带头,去居委会工作。……后来我家搬到淮海路,当地居委会又来找我,没有办法,还得去。……在家呆着也很好,蛮惬意的,只不过觉得我是干部家属,硬要不干,有些不好,所以才干了”。一位20世纪50年代初在勘察局工作的老共青团员说,他因在运输途中丢了一只单位的靴子,在团支部会上屡次检讨。20世纪50年代初因贪污被枪毙的共产党干部刘青山、张子善更是访谈对象常挂在嘴上的例子。
义务平等的观念不仅在当时界定为“人民”的人群中成为时尚,而且在不少被划为敌对阵营的人员中也很流行。访谈对象中有三位知识分子、一位归国华侨和一位“两航起义”的国民党军官在1956年均遭批判或被划为右派,有的甚至屡遭迫害。但他们始终未动摇要为祖国做贡献、做一个有用的人的信念。其中一位地质学家说:“我自从投奔解放区就老挨批,因为我爱提意见。我每次开始都想不通,然后就开始检讨自己:我出身不好,接受资产阶级教育,个人又有局限性,党组织掌握全面,一定是对的。这样循环往复。我们(指他和爱人)一直对党忠心耿耿,拼命工作,就想赶英超美,让我们国家赶快强大起来。有一次我对领导说,你们不就是要找靶子批吗?如果这样能让我们国家强大起来就拿我当靶子吧”。
五、两性义务平等对男女双方个体解放的限制笔者强调两性义务平等并不等于说50年代的制度对妇女个体解放没有限制或没有产生社会性别效应。中国历来是以男权为基础的社会。在这个男权社会里,大家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共产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这个制度,但正如西方女权主义学者早已指出的那样,在这一时期,两性的传统分工并没有真正破除。男女在经济、社会地位和就业待遇方面的差别依然存在,从业妇女始终肩挑双重重担(Andors,1983; Johnson,1983; Stacey,1983; Wolf,1985)。然而女权主义学者没有看到的是在城市两性义务平等的性别关系中,中国共产党的就业政策为男女双方所带来的限制。所谓社会性别效应不只包括对妇女一方的不利因素。搞清这一点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揭示两性不平等的内涵和实质。本节主要围绕前面所涉及的两性义务平等的现象,分析它如何与家庭中传统的性别分工和阶级相互作用,从而影响男女个体意义上的解放。
(一) 对妻子个体解放的限制许多性别研究学者看到毛泽东时期的妇女仍然承担大部分家务,因此将其作为对妇女不平等的一个标志。但中国城市夫妻平等的问题要放到中国国家与个人的义务关系中去理解,就像苏东国家的两性平等问题要在其长期实行的苏联模式中去解构一样(Funk,1993; Watson,1993a)。根据笔者的调查,在义务平等的20世纪50年代里,主要问题不在于家务劳动分工不平等,而在于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分配的失衡。在“我们也有一双手,不在家里吃闲饭”的国家话语主宰下,家务劳动受到极大冷落。不少妻子和丈夫一样,参加工作,为国家做贡献。她们早出晚归,顾不上自己的家。家务或由父母料理,或请保姆,或让子女自理。幼儿也是或让家里老人照顾,或由保姆带,或送幼儿园,或干脆将子女锁在家里。那时全家吃食堂,子女整日见不到父母,这在双职工家庭中是极为平常的事情。在中、高层干部或知识分子的双职工的家庭里,无论妻子还是丈夫都不大做家务了。只有低收入、家中无帮手的妻子才把所有的家务挤在极有限的业余时间去做。下班做完饭后往往还要挑灯夜战,为家人做针线活。在第二种情况下,丈夫也帮着一起做,比如:买粮食、做饭、洗被单、照料子女。通常的情况是丈夫比妻子忙,他们中有的一、两周回家一次,有的常出差,不大能帮上忙。这就造成了工作与家务的尖锐矛盾。这个问题在低收入、又无老人的家中尤为突出。男女义务平等的实现往往以妇女牺牲她们的家庭、个人利益为代价。那位在食品厂工作的赵姓女工回忆到:“我丈夫有一段时间被派到外地工作,我一人带五个孩子。58年街道动员我出去工作,我出不去,于是公公顶我去了。59年我参加了工作。结果孩子得了肺炎,我也给累病了,瘦得不到100斤。丈夫单位来人看我家这样,于是把我丈夫调回北京。”
20世纪50年代的“全面就业”和低工资政策在消灭男女不平等的过程中也对妇女养家形成了压力。从业妇女一方面为能帮助家里减轻经济负担感到欣慰;另一方面也为养家和持家而感到矛盾重重。一位吴姓妇女对笔者说:“我丈夫3级工,一月挣53块,工资不高。所以我59年也参加了工作,在一家皮鞋厂工作。那时我的两个孩子都不足两岁。我夜里3、4点钟就起床,把两个孩子也弄起来,收拾完,把两个孩子放到小车上,一头一个,骑到托儿所。孩子的托儿费1月就32块,可我那会儿学徒,1月才挣18块。我瘦得只剩98斤了。我图什么?图的是转正能涨到36块。那家里不就富裕点了吗?那时想,干上3年就能熬出来了。老了还有退休金。”但3年后吴某并没有转正:“62年工人压缩定量,正式工都叫下放,就不给学徒工转正了”。10于是她又带着孩子在餐馆当临时工。
还有的因家务、工作冲突太大只好又回到家中。一位吴姓家庭妇女讲了她的经历:“婆婆瘫在床上的3年里我一直伺候她。她1958年去世后街道动员我参加工作。我愿意工作,一方面贴补家用,一方面走出家庭,解放自己。那时谁也不愿当家庭妇女,吃闲饭。再说有了工作挣了钱,花钱就自由了。我先去托儿所干了1年,因自己子女多,不愿再带孩子,就又去图片厂工作了3年。但我干的那份工作太累,也挣不了几个钱。早上4、5点起来洗衣服,下班后还要做饭。另外我也怕孩子没人管,学坏,留级。记得我上班那会儿,我的小女儿才5岁,也帮着做饭。(女儿插话:我还记得登在板凳上揉妈妈和好的面)。后来我辞了工作。可孩子多,家里生活困难,于是我就包外活,给人绣个花什么的,攒下的钱给孩子买衣裳穿。”
对于为国家尽义务、养家和持家双肩挑的妇女来说,沉重的劳动负担还影响到她们的身体健康。前面提到的那位在食堂工作的王姓女工因劳累过度,关节疼痛,后又得了盆腔炎,干到1963年就辞工了。另外,毛泽东时期实行的定量政策加上重男轻女的文化传统也对部分从业妇女的身体带来了负面影响。这在低收入家庭中十分明显。上面提到的那位曾在皮鞋厂工作的吴姓女工说,在她们河北老家,因男人要下地干活,所有吃的都先紧着他们。这是传统。进城后她每月定量24斤,平均1天8两。她每天给丈夫、孩子各匀出2两,自己忍饥挨饿,殊不知她现在也“下地”了,不仅“下地”,还要做家务。这也是她参加工作后体重减轻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的“全民就业”政策对属于劳动阶级的从业妇女的限制仅限于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冲突,它对于划为非劳动阶级妇女的影响还包括政治压力。据一位上海女资本家陈某回忆:“公私合营前我丈夫一看不对,马上把一个分厂给我,这样我可以拿工资。否则我现在就没有退休金了。我在分厂时做会计,1956年公私合营后把我划为资本家,不能再做会计,就下放到车间。我每天工作提心吊胆,生怕质量出问题,惹麻烦。我的资本家丈夫1957年被打成右派,他的工资从每月200块降到30块,我的降到60块。不仅如此,本来应付我们的几十万元的定息也一笔勾销了。”陈某因其阶级地位的降低不仅没有解放的感觉,反而感觉卑微。尽管她解放前与丈夫从未达到真正的平等,但解放后政治上的共同遭遇不仅将她俩的经济地位扯平,更重要的是它还淡化了夫妻不平等的意识。陈某接下来谈到,她丈夫在“三反”、“五反”(1952)时即对当时的政策产生不满,情绪低落,后来有了外遇,最后发展到搬出去和那个女人一起过。陈某虽也劝过,但没有用,只好随他去,自己1人带6个子女。然而她并不怪她丈夫,反而可怜他。她认为要没有政治上的迫害,她丈夫是不会去找别的女人的,因为她俩解放前感情一直不错。还有一位北京某大医院妇产科医生是林巧稚的学生。其丈夫1957年被打成右派。她因拒绝丈夫单位领导让她离婚的要求被下放到某食品厂保健室,从此断送了她为之奋斗了半生的事业。她也从来没有解放的感觉。
(二) 对丈夫个体解放的限制如前所述,共产党领导下的两性平等的实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男人总得来说,就业和工资水平都高于妻子,并且家务负担没有妻子那样重。但正因为“男主外”,国家对男人的期望值也要高于女人。男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较女人重一些。而这往往也会损坏男人的身体。比如,前面提到的那位北京棉织厂女工的丈夫在北京某房修公司车队当司机,经常跑长途。那时他们有不少从苏联进口的旧车,老得修。他丈夫除开车外还带修车。很忙。一周回家一次。有一年冬天,他躺在雪地里在汽车底盘下修车,累得睡着了。醒来后觉得浑身不得劲儿,查出脑血栓。后来又犯了两次,才62岁就去世了。
此外,对于一般家庭来说,由于妇女的文化水平和就业技能较低,男子仍然承担主要的养家责任。一位银行李姓会计说:“我1950年读天津簿记学校,后考上人民银行。我是解放后妇女中最早一批参加工作的。我很高兴,真有解放的感觉。但我并无经济独立的想法。我那点钱(每月29元),哪能独立。家里主要靠丈夫的工资(月薪150元)”。妻子有工作的家庭尚且如此,那妻子不工作的家庭更要靠丈夫养家。在访谈中丈夫和妻子普遍认为丈夫应是主要的养家人。几位男访谈对象异口同声地说:男人当然得养家,不养家吃什么?即使在夫妻双方都是革命干部的家庭里,妻子也认为丈夫应多顾工作。那位解放初期当女派出所长、后来成为在中央机关工作的中高层干部刘某(行政13级)就这样说:“男人要有远大理想,不能总围着锅台转”。
社会、家庭对男子养家的期待和单位体制相矛盾。在单位里,工作不能随便调动,工资由国家定,加班除节假日一般没有加班费。奖金也很少且不固定。这大大限制了男子养家的能力。那位杜姓电工虽感激共产党的平等政策,但也流露出对不让随意调动工作的不满;“我开始去了工商部,后来又有一个地方要我,单位就是不放。”他在工商部(后改为经贸部)一呆,就呆到离休。杜某1954年定为八级工,一月80多元,30年中未给调过工资。家里有六个孩子,生活很困难,只好吃补助。街道自1958年始曾两次动员他妻子出来工作。她第一次出来工作因工资低于托儿费,家务又多,太辛苦,于是回到家中。后来孩子稍大一些,街道又来动员,说妻子参加了工作家里就可以不用吃补助了。而丈夫看着妻子如此辛劳,却无能为力。当笔者问杜某是否干家务,杜回答到:“她比我还辛苦呀,我不干哪成。”而他自己却被单位牢牢拴住:“我每早八点上班,五点半下班,一个礼拜除周六外几乎天天晚上开会、学习,把我熬得够呛”。他妻子50岁(1980年)退休,不久就病倒了,后于1989年去世。一位长期在驻外使馆当厨师的任某提起养家也很感慨:“那会儿做什么也都是为了这个家。出去工作无非是想多挣几个钱,改善一下家里生活。不出去的话,就那么点工资,也没奖金,也没加班费。要说有怨言,就是俩人不在一起,那也没有办法。”
除了单位体制本身对男子养家职能的限制之外,建国后出现的阶级斗争偏好和历次政治运动又进一步削弱了一部分男人的养家能力。一名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的知识分子干部在1958年被打成右派,他不仅完全丧失了扶养家庭的能力,最后连婚姻也解体了,更不用谈个体解放了。他于1958年被送往农村劳改。当时女儿才一岁多。据他回忆:“我们那时劳动真努力呀……劳动了20年,没有做人的权利。你要劳动不好就挨批。每个月要做思想检讨,痛骂自己,挖根源。稍微有点不那个,就动武。1961年底妻子与我离婚。离婚后我虽还能看小孩,但我在北京已无寸土,房子判给了前妻。我只能白天看女儿,晚上住火车站。要住店也行,得单位开介绍信。哪个单位肯给右派开介绍信呀。”当然政治运动并无性别歧视。11但由于20世纪50年代政治冲击对象仍以男人居多,所以它也带有一定的性别倾向。这一切说明,强调义务平等的单位体制给男子的优惠最多,但对男子的约束力也最大。
六、讨论和结语以上分析表明,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城市妇女解放是多层次的、有限的解放。广大劳动妇女继民族解放之后又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阶级解放、部分摆脱了父权的统治和传统的性别角色的束缚,有了主人翁姿态,为争取个人的自由和发展又前进了一步。然而,与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相似,20世纪50年代的城市妇女解放依然是为整个民族和阶级服务的。因此,妇女完全的个体解放让位于为国家做贡献的男女义务平等。但笔者的资料还显示,对妇女来说,民族解放和阶级解放是她们当家作主的先决条件,因而构成妇女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点上,妇女与男子的利益、目标一致,从而使性别问题降为次要矛盾,并为男女义务(而不是个人权利)平等创造了条件。从根本上说,两性义务平等的实践是个人、家庭和中国近百年来半殖民地的历史、建国后平均主义单位体制、以及两千年来儒家重义务、轻权利的文化传统相互作用的结果。
义务平等的实行,改变了工作的传统价值,赋予就业政治意义。参加工作即参加革命。工作的好坏成为衡量个人对国家是否忠诚的重要标志之一。夫妻也由“男主外、女主内”的搭档变为共建大业的“革命同志”(左际平,2000)。对妇女来说,就业不仅意味着从小家庭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更重要的是“不在家里吃闲饭”,“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在解放和义务兼容的时代里,妇女解放模式并非模仿男性标准,而是男女都用“国家人”的标准。城市夫妻的社会性别是依照家庭外部“国家人”、家庭内部“男主外、女主内”的双重标准建构,因而是只着重研究男女性别关系的女权主义理论所无法涵盖的(Rofel,1999)。
正是在义务平等的实现过程中,个人愿望被抑制,家庭利益和家务劳动受到极大忽视。在上述条件下,妇女面临的最大问题不像西方女权主义者所批评的不同工、同工不同酬、或丈夫不均担家务,因为在当时缺乏适合妇女体力的工作、绝大部分妇女的文化程度、工作技能普遍低于男子的情况下,要求妇女和男子做同样的工作,拿一样的工资是不现实的。由于丈夫工作时间普遍长于妻子,而且工作是为国家做贡献,再加上妻子认同于“主内”的角色,丈夫不均担家务不是妻子面临的主要困难。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在为国家尽义务的同时履行对家庭的职责。在当时机械化、电气化程度低、物质生活差的条件下,对妇女来说,无论是工作还是家务,负担都很重。大多数城市妇女为给国家做贡献,减少了对家庭子女的照顾,放弃一切业余时间,甚至牺牲了自己的健康。还有的妇女因家里人口多,在履行对国家、家庭的职责时还要帮助丈夫养家,因此她们肩负三重重担:为国、持家和养家。
男子在当时与妇女所面临的问题正相反,他们不是担子太多,而是太单一,即为国家做贡献。他们的时间几乎全部被工作、会议占据,无暇顾及家庭。和女子一样,他们的投入和报酬并不完全挂钩,与女子所不同的是男子仍然承担着主要的经济扶养的角色。但男子个人的扶养能力却被全民就业和低工资制极大地限制住了。客观地说,男子从单位的福利、补贴和妻子就业中受益非浅。但不可否认,男子有限的扶养能力是导致妻子三重负担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男子唯一能做的就是用不多的业余时间与就业的妻子分担家务,或在不影响为国家尽义务的情况下,想办法多挣点钱。在义务平等的年代,这反映了男子在为国和养家之间所处的困境。这是中国男子与西方男子就业只为个人事业和家庭是不一样的。这也是当时城市妇女没有因丈夫未均担家务而感到不平等的因素之一。上述国家和家庭的矛盾构成了对城市男女双方个体解放的限制。这是收入、社会地位和家务劳动分工等客观指标所无法直接显示的。
当然,20世纪50年代城市男女群体内部对解放、平等的感受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个人在国家社会主义体制内所处的位置,政治、经济、阶级地位的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家庭状况使得每个人的经历千差万别,因而对解放、平等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释。比如妻子的三重重担和丈夫的养家困境在收入较好、人口较少的双职工家里并不十分突出,而在广大低收入、多人口、或丈夫在政治上受冲击的家庭中就会形成尖锐的矛盾。又比如,对占据了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的革命女干部和女知识分子来说,“妇女解放”主要意味着能和男人在主宰国家命运上并驾齐驱。而相比那些为不吃补助、被街道动员出来工作的妇女来讲,“妇女解放”更多地意味着自食其力,“不在家里吃闲饭”,不给国家添麻烦。
从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到,20世纪50年代的城市妇女在“解放”、“平等”的建构过程中绝不是被操纵的被动群体,而是开拓那个义务平等时代的主力军。她们的投入既反映了共产党对妇女解放和献身的渴求,也体现了她们对自身主体身份的建构、认同的主观能动性。她们的主体认同是建立在“不再受帝国主义欺压”、“不再受苦受穷”、“走出家门”和“不再受婆婆和丈夫气”的“新中国妇女”的多重身份基础之上的,因而成为她们与男子共尽国家义务的推动力。此外,共产党也不是远离百姓的抽象意志,而是由各级党员、干部组成的实体,他们中间有男人,也有女人。这些男女干部与百姓相对平等的物质地位和工作中普遍的带头作用也是促成男女共同为国家尽义务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而言之,在20世纪50年代里,从共产党在城市所推行的制度化的男女平等原则和男女双方均为“国家人”的角度看,可以说多数妇女在就业方面实现了相当程度的解放和两性义务平等。但无论男人女人都远远没有获得完全的个体意义上的解放。12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毛泽东时代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实质和意义,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两性分工的“传统回归”,以及经济欠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两性平等关系发展中不同的历史进程。
注释:
1 对此问题的讨论,详见郝铁川,2002;李小江,1994;揭艾花,2001;蒋永萍,2001; Andors, 1983; Croll, 1995; Honig & Hershatter, 1986; Johnson, 1983; Stacey, 1983; Wang, 1998; Wolfe, 1985。
2 其实这种超阶级、超民族的妇女个体解放运动在西方也被证明是不存在的。比如见Baca Zinn (1998),Collins(1994)。
3 说到历史、制度和文化结构的重要性,Barlow(1989, 1994)、Rofel (1999)和Scott (1988)等学者都十分强调它们对构成性别认同内容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4 Weiss,1994。此外,根据Kerry Daly (1992), 质性研究主要靠样本的多样性来保证其代表性,而不是靠随机抽样的大样本。见“The fit between qualitative research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ies”. In J. F. Gilgun, K. Daly & G. Handel (Eds.), Qualitative Methods in Family Research (pp. 3-11). Sage Publications.
5 有关知识妇女置身于民族解放运动之中的资料,详见Wang Zheng (1999)对5位中国“五·四”时期知识妇女所做的口述史研究。
6 有关这方面的情况,韦君宜在“思痛录”里也做了生动地描写。
7 金瓯卜, 2002, 《金瓯卜文集》,第45-53页;宋晓梧, 2001,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袁伦渠、翟幻君、郑家治, 1990, 《中国劳动经济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左春台, 1986, 《量力而行,综合平衡》,河北人民出版社。
8 关于50年代中国女性的超越性别的感受,Tina M. Chen(2003),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
9 至于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什么强调国家本位而抑制以家族本位或个人本位,秦晖对此有精辟的论述。详见秦文“‘大共同体本位'与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2-21;1999年,第3期,48-56;1999年,第4期,114-121。
10 关于60年代初城市职工压缩定量的问题,见杨时旺、练岑、高福来、文魁, 1993, 《工资理论与工资改革》,陕西人民出版社。
11 关于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对女干部、女知识分子的冲击,详见Wang Zheng,1999。
12 其实,在西方是否存在纯粹的个体意义上的解放也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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