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Vol. 20 Issue (03): 79-89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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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扬
中国农村的“老人农业”及其社会功能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0(03): 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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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10-09
中国农村的“老人农业”及其社会功能
孙明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老人农业是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农业生产形态,也是具有结构性意义的社会现象。对"老人农业"的理解不能仅做整体性概括,也需要深度刻画其经营形式和发生机理,并以此延展其社会功能的多重面向。实践经验证明不同年龄的农村老人,其农业经营方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老人依据劳动力水平和老年生活的变化,不断调整农业种植的内容和方式,以适应漫长的衰老周期。"老人农业"具有家庭经济性和社会合理性,其以土地家庭承包制为制度基础,是农民家庭基于发展目标配置劳动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小农生产对现代农业体系的适应性结果。"老人农业"具有丰富的社会功能:在灵活经营的基础上,农村老人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水平,合理延长自我养老的时间,适度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并依托农业劳动而产生本体性价值。"老人农业"的发生机制和社会功能表明,农村老人仍具有相对较强的农业生产能力,能够维持一定的农业生产效率,并立体化地满足自身的多种社会需求。因此,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和农业现代化的演进走向仍要以农民主体和农民问题为核心,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并为农业活动提供基础且便利的生产条件,进而才能保证老年农民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
关键词老人农业    社会功能    农地制度    农业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外流动,老人在村从事农业生产已成为当前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相较于传统农业社会,当代老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已发生了一定变化:中国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2.43岁[1],在80岁时完全失能率仅为15.5%[2],这意味着农村人口在老年阶段仍拥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农业生产已高度机械化,尤其在平原产粮区,大型机械对劳动力的替代使得农业活动对劳动力的体力要求极低[3]。因此,老年农民仍能成为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主体,其农业经营模式既异于精耕细作的传统小农,也异于因人口老龄化而产生的合作农业模式(以日、韩等国为代表),而表现为老人基于生命周期和劳动力水平不断调整作物结构、种植规模和方式的策略性生产行为。通过灵活的生产方式,农村老人维持了一定水平的农业收益和经济生命力。由此,“老人农业”衍生出了丰富的社会功能,也保证了相对稳定的农村社会形态。因而,“老人农业”是当前中国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关中国农地制度和农业现代化演进走向的重大问题。

学界对“老人农业”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经济学领域,即将老人种田当做一种农业生产现象,对其作出效率判断,并以此反思中国农业的发展困局。既有研究认为,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业劳动力投入和农业产出均产生显著负作用[4]。老年农民在农业生产效率、技术应用、经营收入、生产结构等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劣势[5],老人种田甚至可能会改变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出现粗放经营、撂荒等现象[6]。受劳动力素质和外部支持的影响,结构单一的“老人农业”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科技和农业持续发展的要求[7]。小规模、自给性的农户经营体制也与现代农业规模化、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取向相背离[8]。农业经营主体的青壮年缺位,也有可能引发农业后继者危机[9],加大农村高素质劳动力的整体开发难度[10]。总体上看,此种研究进路以“农业现代化”为评价取向,带有较强的低生产效率预设,隐含了农经学者对小农家户经营体制和中国农业未来发展主体的深切忧思。同时,“老人农业”作为农村社会内生自发的生产选择,其发生的具体机制和社会基础被忽视,进而割裂了农业生产方式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紧密联系。

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关注“老人农业”的社会性价值,强调“老人农业”并不是农业的终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村庄公共服务等外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老人农业”不仅有助于农业生产,更有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老龄化成本[11]。“老人农业”也能够实现村庄文化和生命意义的再生产,对于农民家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2],进而乡村可以持续发挥剩余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13]。农村老人也能够以地养老,实现土地的保障性功能[14]。对“老人农业”社会性价值的讨论不仅实现了农业生产方式与人口老龄化、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农地制度设置等结构性因素的高度融合,也相对突破了农业研究的效率范式,进一步拓宽了“老人农业”的社会意涵。但上述研究依然忽视了农村老人群体内部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也忽略了老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自主性,因而缺乏对“老人种田”这一现象的质性展现和深度阐释。

质言之,对“老人农业”的理解不能仅做整体轮廓的勾勒,也需要对经营形式和发生机理进行细致刻画,并以此延展其社会功能的多重面向和深度意涵:其一,农村老人是与农村社会生产形态高度契合的质性概念,其内部存在着低龄、中龄、高龄的显著差别。对农村老人劳动能力的判断不应完全依照城市工业体系设定的劳动年龄标准。老年农民以地为业的起点应从其失去劳动力对价能力算起,时间跨度较长,包含了多种农业生产形态。其二,“老人农业”实现的社会功能也并非以单一的生存保障为取向,而是蕴含了丰富的层次和内涵。因此,本文有意通过多个老年农民家庭生产的案例来细化老年生命周期,并基于此展开对“老人农业”生产方式的讨论。本文首先展现当前农村不同年龄阶段的老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具体形态,以此概括出“老人农业”的基本意涵;其次,探究“老人农业”生成的社会机制;再次,讨论“老人农业”产生了何种社会功能;最后,对农地制度和农业现代化的演进走向进行简要思辨。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江苏北部的康村,笔者及研究团队于2019年4月在此地进行了为期25天的驻村调研。康村是典型的平原农业生产区,全村承包地面积为2549.3亩,下辖6个村民小组,人口2486人。在种植结构上,康村为双季种植模式,5月—10月种植玉米,10月—次年5月种植大蒜、洋葱、小麦等作物。正常年份下传统粮食作物的农业纯收入为1000元/亩,大蒜和洋葱等经济作物的农业纯收入为3000元/亩。全村中青年劳动力多在本县和苏南地区务工,老年农民则在村务农并维持相对可观的农业收入。因而,“老年农业”是康村农业生产的基本形态。

二、“老人农业”的经营形态与意涵

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村老人在生理特点和生活方式上并不相同,这也使得其对土地经营方式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学界对农村老人低龄、中龄、高龄的年龄界分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为丰富细致地展现“老人农业”的经营实践,本文主要以劳动力水平(生理性)和养老安排(生活性)这两项与农业生产高度相关的指征对农村老年农民的年龄阶段作出界分:从劳动力水平上看,农村老人在55岁左右就基本失去了工业劳动的机会,被迫从务工市场退回农业生产领域;65~70岁左右农村老人的农业劳动能力逐步衰退;75岁以后的农村老人则基本进入丧失劳动能力阶段。在养老安排上,60岁左右的农村老人仍处于为子代忙碌、完成人生任务或为自身生计奔忙的阶段;70多岁时他们才逐渐进入实质意义上的养老阶段[15]。同时,受各地种植模式、务工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农村老人年龄界分的节点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结合上述因素,本文将55岁、65岁、75岁作为划分低龄、中龄、高龄老人的年龄节点。

① 在浅山丘陵地区,大田机械的使用相对受限,农业生产对劳动力要求较高,70岁以上的老人可能就已丧失农业劳动能力,完全进入“高龄养老”阶段。相反,在康村,受当地“青年进厂、中年从事建筑”的务工形态影响,农村老人在无法承担重体力劳动时就会回归农业生产。由于当地存在大蒜、洋葱、轻便省力的旱地粮食作物等多元的种植选择,老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年龄阶段被大大延长,基本可以横跨50~80岁,作物选择也会围绕着农业劳动能力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农村老人群体的“理想化”分类主要基于个案经验的归纳,这种质性判断虽然不能完全适配于全国其他地区,但其呈现出的“老人农业”的内涵、发生机制和社会功能仍具有普遍性的参考意义。总体上看,康村老人会依据劳动能力的变化和老年生命周期的继替不断调整劳动力安排、种植内容和种植规模,以此产生了“老人农业”的差异化经营方式。在此过程中,“老人农业”不是对既有种植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充满生存智慧的策略性生产行为。

(一) 低龄老人的高效经营

依据当地劳动力市场行情,工业生产的年龄极限为55岁左右,被劳动力市场排斥的农民群体则会重回农业生产。其中55~65岁的低龄老人虽不具有工业劳动优势,但仍拥有充足的农业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务农经验,能够承担农业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同时,他们仍需扶持子代小家庭,参与村庄人情往来,经济负担相对较重。因此,在农业生产中,低龄老人既种植经济作物如大蒜、洋葱等,也种植传统粮食作物,并以此产生较优的经济效用。

经济作物的收益较高,其作用是产生相对量的货币收入。在种植过程中,经济作物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并配合市场规律及时完成生产和出售。这一特点使得农民必须在特定农业季节内保持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因而,低龄老人在经济作物的种植安排上,往往以自身劳动能力的边界确定种植规模,并根据市场行情动态地调整种植面积。传统粮食作物的收益相对较低,但受国家粮食购销体制的影响,价格较为稳定,基本不存在市场对接问题。在平原地区,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可以获得便利的机械服务,在旋耕、播种、收割等生产环节也基本不再需要人工参与。通过种植传统粮食作物,老年农民能够获得农业生产的基本收益,保证土地种植的稳定性,也能够实现对家庭承包地的全部利用,尤其是受家庭劳动力限制而无法转换为经济作物的剩余土地。

② 在大蒜和洋葱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中,播种、蒜苔收割、收获等环节皆需要人工完成,属于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一亩大蒜地的密度为几万根,收割期仅一周左右,并且经济作物受市场影响明显,价格波动大,必须在收购早期和价格高峰期尽快卖给收购者,否则价格差能达到2~3元/斤。

案例1:后张村的LJM,61岁,家中现有7亩土地,主要由夫妻二人耕种。其中3.5亩种植经济作物(3亩种大蒜和0.5亩种洋葱),另外3.5亩种植小麦,秋季全部种植玉米。经济作物与小麦的农业纯收入为1.5万元/年,玉米纯收入为6千元/年,正常年份农业纯收入能达到2万元。“传统作物基本能够保住农业投入的成本,经济作物能卖得上价,手里宽裕一些,孙辈上学零花都能供应上,做爷爷的这点钱不给不行”。

案例2:油坊村的LYF,58岁,家有11亩承包地。在耕种安排上,大蒜种植面积为3亩,其余土地种植传统粮食作物,由夫妻二人耕种。去年大蒜行情差,则对种植面积稍作调整。正常年份3亩大蒜和粮食作物的收益均能达到1万元,年农业纯收入2.5万左右,主要用于日常买菜开支,人情礼节、年节派发红包,孙辈零花,基本无结余。

在经济作物和传统粮食作物的双重种植下,低龄老人的承包地收入基本与打零工或从事轻体力劳动的收入相当,且货币收入占主要部分。货币收入能够保证老人独立的人情交往开支,也能为子代家庭在买房、做生意、孙辈读书等重大事项上提供一定的支持,帮助子代家庭实现稳定和发展。

(二) 中龄老人的稳定经营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农业劳动能力不断下降,尤其表现为经济作物种植能力的下降。65~75岁的中龄老人一般已不具备高强度农业作业的可能,也难以胜任某些重要的农业生产任务。同时,他们与趋于稳定的子代家庭相对分离,开始进入老年夫妻单独生活的阶段。因而中龄老人会不断调整种植方式,以保持稳定独立的农业经营收入。

在种植内容上,一方面,中龄老人会调整经济作物的种植结构,在能力范围内限缩经济作物的面积或减少作物种类,不再种植对劳动力要求较高的经济作物。如康村65岁以后的老人几乎就不再种植洋葱,主要因为洋葱亩产高达1万斤,老人的体力已无法承担收割、搬运洋葱的生产环节。另一方面,中龄老人会扩大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70岁后,老人的农业劳动力水平较弱,他们会将原本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改种为粮食作物;在缺乏家庭劳动力的情况下,则会全部调整为粮食作物,以实现对家庭承包地的有效利用。部分身体条件较差的老人甚至会直接减少承包地持有量,将耕种条件较差的土地交由子女或同组亲邻耕种,或者省去运输、晾晒等环节,待机械收割完成后直接在田间地头将粮食卖给收购商。

案例3:王庄村的WQX,74岁,妻子去世,家中耕种3亩土地,其中2.2亩种植粮食作物,0.8亩大蒜由儿子帮种。70岁以前种植洋葱和大蒜,最近4年不种洋葱,大蒜面积也由2亩缩减至0.8亩。每年经济作物收入为2000元左右,留作养老钱。现在觉得体力不支,明年打算全部改种小麦和玉米。

案例4:康庄村的KJ,70岁,患高血压,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老伴进城带孙子,家中无青年劳动力。KJ现有承包地6.8亩,但分散为11个地块,且地块面积较小,多为2~3分的小田,无法使用机械收割。为方便耕种,KJ将小田送给邻居耕种,仅保留4亩较为连片的大田种植小麦和玉米,全部采用大机械耕种收割,农业收入为5000元/年。

在种植方式上,中龄老人开始在一些需要高密度劳动投入的生产环节引入劳动力补充机制。主要依靠两种方式:一是子女的劳动力支持。在本地或周边省份务工的青年劳动力一般会在农忙时节回村收割、运输、贩卖经济作物,以帮助父母顺利完成农业生产。此种方式兼具经济效益和情感功能,一方面,老人会精确计算出所需的劳动时间,尽量减少对子女务工收入的影响,保证家庭农业生产与务工收入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农忙时节也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温情脉脉的团聚时刻,全家老少在农业生产空间内的聚合实现了家庭亲密感和情感的再生产。二是市场劳动力补充机制。部分种植面积较大或子女距村较远的中龄老人,则其会雇佣本村、本镇的农业短工完成生产,但受农业生产季节性的影响,农业雇工的需求相对集中。以雇工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方式将会大大提高经济作物的种植成本,压缩中龄老人的农业获利空间。

案例5:康庄村的ZQY,70岁,家有承包地3亩,其中自己耕种2亩粮食作物,其余1亩种大蒜,耕种和收割由大儿子负责,两人仅进行日常田间管理,农业收入归老人。

案例6:王庄村的WNJ,68岁,家有承包地7亩,其中种植大蒜3亩、粮食作物4亩。两个孩子大学毕业后定居外地,老伴进城带孙子。大蒜全部请工收割,去年收蒜雇工就花了3000元,每亩收益比其他农户少一半。

虽然中龄老人的农业劳动力优势已逐渐丧失,但他们通过及时调整生产策略,仍能够维持一定水平的农业收益。经济作物种类和面积的限缩、传统粮食作物的扩种以及劳动力补充机制保证了中龄老人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性地位。但受农业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老人的农业收入尤其是货币收入也会相应减少,无法再为子代家庭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

(三) 高龄老人的以转代耕

当老人进入高龄时期,其身体机能迅速老化,基本丧失了农业劳动能力,仅能完成自我照料。一般75岁以后,大部分老人则无法独立从事生产性活动,因而会放弃农业生产,退出对承包地的直接经营。高龄老人一般将承包地转让给子代耕种,由子代为其提供口粮,或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营主体,获得一定量的货币收入,以满足自己的日常开支。高龄老人以转代耕,放弃对现有承包地的耕种,将土地转移给家庭或村庄内部的优势农业劳动力,实质是自主理性调配土地资源的经营性行为。

案例7:后张村的LNN,76岁,早年丧夫,两个儿子在外务工。家中9亩承包地已流转给本组的大户种植大蒜,土地租金为300元/亩,基本能满足老人一年的口粮。

案例8:康庄村的KCY,75岁,家有承包地5亩。68岁以前种植大蒜,68岁起改为种植玉米小麦。3年前,其腰部做手术后将承包地全部交给女儿耕种,女儿为其提供口粮。家有60平方米的菜园地,并养殖了10只鸡。夫妻二人每月可领取270元的农民养老金,用于水电等生活琐碎开支。

从具体的家庭生产实践上看,高龄老人虽然将大田转让给子代或其他经营主体,但其并非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他们仍会从事对土地质量和劳动力水平要求较低的庭院经济。一般情况下,高龄老人会充分利用家庭中次级土地资源(如菜园地、自留地等)或院落生活空间,从事蔬菜种植、家禽养殖等。庭院经济不具有市场取向,其目的是满足日常饮食所需、节省生活开支。只有多余的产品才会被投入市场以换取少量的货币收入。以一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妇为例,院内种植少量的茄子、豆角等,养殖几只鸡,基本能够满足夫妻二人一年的蔬菜和肉蛋需求。因而,高龄老人通过转让土地和发展庭院经济,仍能获得一定量的收入和口粮。

总体来看,“老人农业”是以养老为目标导向,能够适应老年农民群体漫长衰老周期的家庭生产行为:第一,“老人农业”以养老为目标。农村老人将无法投入市场的劳动力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以耕种自家承包地的方式获取稳定的货币收入和农副产品,满足养老生活所需,实现自主养老。第二,“老人农业”以家庭为取向而非以市场为取向。在经营规模上,老人的农业经营依然保留了小农经济的特征,他们仅种植家庭承包地,维持相应时期的家庭生活水平,并不向外扩展规模,也不追求规模化的农业效益。第三,“老人农业”围绕着劳动力水平而调整种植结构和方式。其既依靠经济作物、传统粮食作物、菜园地作物种植和庭院养殖等经营内容的灵活组合,实现自身劳动力的充分释放,又高度依赖农业机械和生产资料的高密度投入来解绑家庭内部的其他劳动力,保证相对较优的家庭整体收益。

三、“老人农业”生成的内在逻辑

农业生产方式虽然是农户家庭内部的经济决策,但其一直伴随着社会系统的变化而变化,并受到其他社会规则的整合。作为内生自发于乡村社会的“老人农业”,其不仅是农村土地使用的具体实践,也是农民家户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形态。因而,“老人农业”必须遵从家庭资源配置的安排,也需与农村土地制度和生产体系相适应,并不断被这些结构性因素重整与再造,最终调适为能够深度适应社会生产体系的结构性力量。

(一) 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制度保障

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已不再是政治制度设置的结果,而是因市场运行而产生的社会性分化[16]。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稳定存在,且难以直接被行政力量调整和消化。因而有学者认为应当改变现有的农地制度,允许农地私有化[17]或“带地入城”[18],以增加农民进城立身的资本,改变农民无财傍身的困境。从现实层面看,虽然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生产系统,但农民城镇化进程却呈现出渐进式的特征:农民在进城和回乡间不断穿梭摆荡,形成了以家庭代际分工为基础的接力进城模式,并在稳定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实现有序转移[19]。在渐进式城镇化过程中,一方面,大量农村老人因市场的“排斥”将会长久地存留在农村社会中;另一方面,农民家庭也需要一部分成员留守农村,为“动荡”的进城征程提供回流和缓冲地带。中国的农地制度设置恰恰能塑造出稳定的家庭农业生产形态,为他们的乡村回流提供长久的保障。

在“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农地产权配置中,农民能够自主探索多样的农业经营方式和内容。正是依靠家庭承包地,老年农民才能在城镇化过程中依然维持基本的农业生产,自主调整农业经营方式并获得独立的经济收益。以此,老年农民把握住了生产的主体性,避免了被市场主导的社会生产体系排斥和被家庭生产抛弃的悲惨结局。也正是在家庭承包地的基础上,“老人务农+青年务工”的农村经济模式才得以实现。农民家庭也能够在城乡社会双向汲取资源,实现代际间的接力进城。进而,农村社会能够实现有序稳定的分化,保证农民群体在“进城—回乡”过程中的自由穿梭。

(二) 农民家庭资源配置的效率需求

“老人农业”也是农民家庭在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中的合理选择。农民家庭在不断适应城市生产体系的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家庭发展为核心目标,通过将老年人与土地资源结合的方式探索出低成本且具有效率的家庭农业生产路径。

从劳动力等级体系来看,老年农民属于城市工业生产领域中的次级劳动力,受其自身劳动力素质的限制而无法与工业生产体系相结合,因而缺乏市场对价机会。作为次级劳动力的老人虽不具备对价优势,但在家庭生产中仍能发挥重要功能:其一,老人是农民家庭中务农机会成本最低的劳动力。一般情况下,务农收入远低于务工收入,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具有相对差异。在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中,青壮年的市场对价能力高,务农机会成本较大,其最佳选择是进入非农行业,寻求农业之外的较高收入。老人从城市退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几乎没有机会成本,所以与土地生产资料结合,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其二,老人仍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次级劳动力并非意味着劳动能力残缺,而是城市务工市场以能否完成工业生产活动为标准,评价劳动力的结果。这一评判方式构建了劳动力层级差异,并将次级劳动力的收入水平锁定为仅能维持刚性开支的保留工资[20]。以此,老年农民无法在城市生产中获得经济结余,只能主动退出城市生活,重回农业生产领域。实际上,老年农民仍具有较高的劳动能力且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精打细算的生产投入和精耕细作的种植模式使得老人从事农业能够维持较高的生产效率,节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产生家庭净收入。

从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合作来看,“老人农业”是农民家庭提升家庭福利、完成家庭发展的理性选择。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家庭生产不仅要追求经济收入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实现家庭福利的最大化。务工收入虽然比农业收入高,但并不足以支撑农民家庭将生活的重心全部转入城市。他们仅能在城市中完成生产性行为,而诸如婚姻缔结、子代抚育、父辈养老等重要的再生产行为仍然是在村庄场域内实现。因而,农民家庭十分需要“老人农业”这一重要的经济模块填补城市务工收入所无法实现的家庭福利空缺。农村中青年农民以农业弃权的方式将家庭内部的土地让渡给父辈,由老年农民留村集中耕种,产生的农业收入足够老人在村内完成稳定的家庭赡养。并且,农村家庭高度依赖老人隔代教养孙辈,“老人农业”也是在村抚育下一代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农业生产和照顾孙辈的重任会降低老人的社会福利水平[21],也不利于留守儿童的教育[22],但正是依托“老人农业”,青年农民才能获得稳定的家庭基础。农民家庭也能够激活全部生产要素,低成本地实现父辈赡养和子女抚养的双重家庭任务。

(三) 农民对现今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结果

“老人农业”也是农民对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结果。一方面,受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农业虽然仍是重要的经济部门,但其经济效益远不如工业生产。即使依靠国家农业补贴和保护性粮价等政策支持,“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土地经营规模也不可能为农民家庭带来巨大的收益。在调研中,我们常听到农民说:“种田根本不赚钱,扣除种子、化肥,剩下的就是自家劳力的辛苦钱。”也就是说,现今小农户的农业利润基本上与劳动力投入持平(投入工时的市场价格)。因此,农业对于迫切想要完成城镇化的青壮年农民来说,不具有吸引力。只有经济需求不高的老年农民能够接受现今小农经济的低利润,进而填补因青壮年劳动力外出产生的农业生产主体空缺。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发展出的技术服务体系和市场对接机制客观上能够满足老人种田的需求,老年农民仍能较好地适应农业生产体系。在粮食主产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基本能够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传统粮食作物生产中的重体力环节基本被机械化替代,老年农民仅需进行农业管理性活动。经济作物虽高度依赖劳动投入,但也可在基层市场内获得诸如收割、采摘、打药、防虫等精细化的农业服务。同时,高度竞争的农资市场使得基层农资经销商发展出各类便利化服务模式[23]。一些农资店甚至会为老年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储存粮食、赊账等服务。农资市场也成为老年农民获得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的主要渠道。

总体上看,在现今的农业生产中,年龄和劳动力水平已不再是生产障碍。青年农民的工农两栖与相对便利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较好地弥合了老年农民的劳动力劣势。在市场对接方面,政府保护下的粮食作物种植并不存在市场议价问题,农产品收购商也普遍向村镇层级的初级市场下沉。在遵循本地农业种植传统的情况下,老年农民基本不需要考虑市场问题。因而,“老人农业”能较好地嵌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四、“老人农业”产生的社会功能

“老人农业”是农民家庭生产的核心内容,这一生产方式不仅能产生农业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延伸出丰富的社会功能。“老人农业”最终与老人群体的经济性、养老性、社会性、价值性需求相契合,因而,也是理解当前农民个体世界、家庭生活和村庄社会交往的一个关键概念。

(一) 保障农村老人的家庭生活水平

在老人以土地为业的过程中,其将灵活调整的经营策略与土地的不同功能属性相结合,进而最大化地实现了土地对农村老人家庭生活水平的保障作用(表 1)。在初老阶段,老人迫切希望通过土地消化自身“过剩”的农业生产能力,因而十分强调土地的生产效率属性。老人耕种经济作物,以转换为高农业收益,部分老人甚至会利用农业闲暇在周边从事农业雇工、建筑零工等工作。上述方式能够提高老人的劳动力利用率,并产生可观的货币收入,以此保证相对较高的家庭生活水平,维持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在中龄老人阶段,受劳动能力减弱的影响,种植“力所能及”的传统粮食作物是老人将农业效益最大化地保留在家庭内部,并维持稳定农业收入的重要方式。老人对土地生产效率的追求已不再可能,转而依赖土地的稳定就业功能实现独立生活。在高龄阶段,老人已不具备在土地上释放农业劳动能力的条件,转而直接依靠土地的资本特性。他们通过代际交换或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取兜底性收益,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时利用无法兑换的庭院或边角土地产出作为生活补充。

表 1 “老人农业”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方式
老龄阶段 农业经营方式 土地属性需求 收入水平 保障功能
低龄老人 高效经营 生产效率 高农业收益 经济地位
中龄老人 稳定经营 稳定就业 稳定农业收益 经济独立
高龄老人 以转代耕 资本属性 兜底性收入 基本生活

总体上看,在土地经营方式的影响下,农村老人的家庭生活水平相对稳定。从康村老人不同年龄阶段种田收入的变化来看,低龄老人在家庭土地较多的情况下(5亩以上),农业收入超过1万元;中龄老人一般为5千至1万元;高龄老人获得的口粮钱或地租收入一般为3千元以下。这种农业收入的降级并非“从有到无”的断裂式降级,而是能够保证老人生活水平稳定的渐进式降级。渐进式降级的方式一方面使得农村老人能够顺利度过“城市回流,农村养老”生命历程中的关键节点,避免因经济收入急速滑落而陷入老年生存困境;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老人可以获得稳定、独立的生活来源,实现经济性需求和生活保障性需求的双重满足。

(二) 延长农村老人的自我养老时间

老年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使得其自我养老的时间被大大延长。学界对养老问题的讨论往往以60岁为起点,即从60岁开始进入老龄阶段,老人不再从事生产性活动,而需要面临养老问题。这一划分方式能够较好地描述城市工业体系中的老人生活。但从农村老人养老的实践来看,大部分农村地区的老人无论多大年纪,只要存在劳动能力基本都会从事农业生产来维持独立的生活。在康村这种典型的农业型村庄,55~75岁老人的生活来源几乎全部来自土地,部分身体硬朗的老人,以地养老的阶段甚至能够延长至80岁。

在农业生产的支持下,老人基本不需要子女承担养老责任。只有当老人完全丧失农业生产能力时,才需要子代的经济支持。此时,子代会“凭良心”供应口粮,老人以“夫妻独居,相互照料”的方式生活。而且多数老人会尽量压缩自身经济需求,仅维持基本温饱的生活水平,以减少对家庭资源的占用,为子代保留最大的经济结余。只有当老人进入弥留之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才会完全依靠儿子的供养和照顾。结合中国老人的生命时长来看,60岁后,农村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15.77年,女性为18.36年[24]。这就意味着,当前中国农村老人虽然存在着自我养老和子代养老的双重选择,但以地为业的自我养老方式实际上成为老年农民养老阶段的主要选择。在城市生活成本极高的情况下,子代的务工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和家庭再生产的需求,再无力承担过多的养老责任,无法为老人提供稳定体面的养老生活。因此,除必须承担老人生命终结阶段的照料送终责任外,子代往往仅为老人提供一些辅助性支持,如在务工阶段将全部土地资源让渡给父辈耕种,或日常农业生产中为父代提供劳动力补充、生产资料的支持等。这种辅助性支持并不以货币投入或生活照顾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隐藏在自我养老表征之下的间接性行为,构成自我养老的补充形式。

在子代养老责任式微的过程中,农村老人不得不承担更多的家庭压力,寻找自我养老的稳定途径。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恰好能够延长老人独立经营农业的时间,进而满足其自我养老和独立生存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处于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中的“老人农业”化解了农民家庭资源集中向城市输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养老危机,并为最为弱势的老人群体保留了能够自主调配的养老资源。这一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民家庭养老功能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 支持农村老人的公共生活参与

对于农村老人而言,衰老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村庄社会中体面生活,他们仍需适度参与村庄公共生活,承担治理责任和交往任务,完成社会生活的融入和退场。尤其是在当前中青年群体大量外流的农村社会,老人群体在村庄公共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康村,村民干部和小组内部“说话作数”的权威人物基本都是在村种田的老人,他们有责任心也有能力处理村庄内的具体事务,常常只为了留下好名声而为村庄治理尽心尽力。平日里,小组内大到农地纠纷、红白主事,小到收取水费,他们都会负责协调。正是依托农业经营,老年农民才能在村庄公共物品和村级治理的事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上,老人能够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他们有时间有体力也无需过多地操心子代,成为村庄中负担不重的人。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主体,老年农民最为关心村庄的土地、水利沟渠、公共物品等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治理事务。另一方面,在村经营农业使得村庄成为老人重要的生产生活空间。通过长期的在村生活,老人积累了广泛的人情关系。这种人情关系能在纠纷调解、组织动员等事务中有效转化为内生性权威,进而实现较好的治理效果。以此,老人群体成为农村社会自发生长出的积极性力量,也构成了治理乡村的重要主体。

在村庄社会性事务方面,老年农民也是主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年轻人普遍外出打工的情况下,村庄公共生活的主体内容基本围绕着农村老人间的人情互惠和社会交往展开。作为村庄社会中的“人”,老年农民必须遵守村庄交往的秩序。在康村,子代能够撑起门户之前,老人仍是一家之主,需要组织和参与家族、姻亲、村民小组内部的红白事。因而,在初老时期,老人必须依靠农业高效生产的收入维持广泛参与人情互惠关系的能力,代表整个家庭完成情感性表达和交往性任务。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子代家庭的生活渐趋稳定,老人才可以逐渐退出人情交往,将公共生活的参与权交给具有独立处事能力的子代,仅保留同自身亲属圈的往来关系。因此,老人只有按照社会交往秩序,在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完成相应的人情参与,保证关系的延续,才能维持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村庄评价。

可以看到,正是依托在村经营的“老人农业”,农村老人才能成为当前中西部农村中重要的结构性治理力量。也正是在农业经营收入的保证下,老人可以按照亲疏秩序积极参与村庄社会交往,并作为独立主体获取社会性价值,圆满地实现村庄公共生活的体面退场。

(四) 满足农村老人的本体性价值需求

农业经营收益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经济和生活所需的满足,更重要的是,老人能够依托农业劳动完成人生任务,并感受生命的意义,最终生产出涉及人生终极命题的本体性价值。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苏北地区的农民,他们的生命历程具有高度相似性:在年轻时,他们会进入城市努力劳动并获取家庭积蓄,完成抚育子代、建房、为子代完成结婚筹备等重大人生任务。当被城市工业体系抛弃后,他们必须回到村中从事农业劳动,并为子代家庭提供经济或人力支持。当子代家庭稳定后,老人仍需依靠劳动生产换取独立的养老生活来源。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他们必须节衣缩食,将家庭土地资源交给子代经营,并让渡出家庭资源分配的主动权,完成对家庭的最后付出。可以说,农民的一生就是辛苦劳动的一生。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经济价值,也实现了代际付出和家庭情感的表达,丰富了其“上对祖先,下对子孙”的生命意义。也正是在这种年复一年的劳动过程中,农民产生了对自身生命和生活价值的认识。我们常常听到康村的老人这样形容自己的衰老,“年纪大了,下不了地,不中用了”。在农民的本体性价值体系中,一旦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条件,生存意义也会受到自我和身边人的质疑。劳动的人能创造价值,正是这一价值才可以证明自身活着的意义。

从这个角度说,农业恰恰为“城市回流”的农村老人提供了生产人生意义的场域。正是在农业劳动的过程中,老年农民才会感受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者,能够创造出经济、家庭、社会价值,为子代家庭和自我生活提供一定的农业产品或货币。也正是依靠农业劳动,老人能够独立居住,自主满足生活所需,而不再是依靠子女供养却不产生任何劳动价值的纯消费者。因而,农业满足了农村老人通过劳动获取生命意义的本体性价值需求,对于维护老人价值感、尊严感有着重大作用。

五、“老人农业”的政策启示

“老人农业”的发生机制和社会功能表明,现阶段农村老人仍具有较强的农业生产能力,能够依托灵活的生产模式维持一定的农业生产效率,并立体化地满足自身的社会需求。因而,对“老人农业”的深度刻画有助于重新认识农地的保障性功能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一) 农业生产是农地保障功能实现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中国的农地制度设置中,土地不仅要保证粮食安全,更要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因而,“老人农业”的具体实践对深化讨论中国农地保障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中国农地保障功能指向的主体和内容已经相对明确。多年来,学界一直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主要指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背景下,承包地发挥了失业和养老保障的重要功能[25]。但这一共识并未明确指出保障的主体和具体内涵。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人地关系紧张的程度已日趋缓和。因而,现今农地保障功能指向的主体已逐渐转向农村老人,内容则涵盖了经济功能、就业功能、养老资源兑换等丰富的面向。在农地保障功能变化的过程中,农业经营收入成为农村老人的经济支柱,构成了农村养老资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农地资源也在农民家庭内部实现了自我循环。土地资源始终集中于家庭中的老人群体,在老人完成自养后,则流动至已经面临衰老的子代,发挥新一轮的养老保障功能。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仍是中国农地保障功能实现的重要基础。中国农村人口体量巨大,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不能仅依靠土地征收产生的级差地租、失地保险等特殊方式,更需要农民主体不断发挥农业生产自主性。在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民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体力或生产资料,但他们也能够依据自身劳动力水平、家庭情况、经济需求等因素自主调整经营方式,最大化地利用农业获取稳定的生活保障。并且,这一方式不受土地空间位置的限制,是真正能够回应农民保障需求的普适性方式。

因而,中国农地制度在具体安排上,必须以农民主体和农民问题为核心,强调其福利制度[26]的性质,为农民尤其是已从城市退回农村的老年农民提供稳定的退路。具体做法是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能够成为农民家庭内部自主安排和调配的重要生产资料。同时适当放开土地调整,允许农民在村集体的组织协调下调整、互换承包地,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保证土地的集中连片,进而方便农村老人的农业耕种和机械使用。

(二) 农业现代化仍要关心小农户福祉

“老人农业”的重大意义也提醒我们需要客观检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取向。目前,学界和政府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解存在两个倾向:一是造富导向[27],认为农业现代化就是引入城市资本进入乡村流转土地,或是引导村庄能人自主创业,以此发展绿色农业、高效农业、休闲农业、观光旅游、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并创造出大量雇佣农民和经济作物种植者,实现乡村整体振兴和农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二是农业治理便利化导向[28],鼓励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鼓励土地规模经营,打造地方农业政绩典型,并减少地方政府的农业治理成本。上述两种倾向皆以土地的大规模流转为基础,这就容易引发小农户的“被动离农”。以老年农民为主的小农生产者被挤出农业生产体系后,无法依托灵活的农业生产实现和维持稳定的经济收入,就可能陷入“无地可种,无老可养”的困境。更严重的是,在城市体系无法容纳农村老人的情况下,农业场域的缺失使得他们彻底失去了人生价值感的生产空间,无法通过劳动获取生命的意义,进而产生更为严重的价值危机。

因而,在农村劳动力尚未充分转移以及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农业现代化仍然需要关注小农户的福祉,为农业活动提供基础且便利的生产条件,进而才能保证老年农民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国家政策和资源的投入也应该向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倾斜,而非一味推进资本下乡、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追求短期治理效应和地方政绩。否则,脱去农业生产保护的农民家庭则会陷入巨大的养老困境和价值危机,进而产生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治理问题。

致谢: 本文的写作受益于陈柏峰教授、印子博士、刘杨博士提出的诸多宝贵意见,特此致谢,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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