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19 Issue (06): 61-70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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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军亮, 吴春梅, 黄宏
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理论框架、当代实践与未来路径——兼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9(06): 61-7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 2019-01-03
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理论框架、当代实践与未来路径——兼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翟军亮1, 吴春梅2, 黄宏1     
1. 中国矿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2. 华中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农民组织化是农村公共性的天然载体,农村公共性是农民组织化的持续动力,两者呈现交互性建构状态,影响着农业农村现代化之路。这种交互性建构深嵌于国家—社会关系演进历程,表征为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建构的专业化。当代中国实践经历了从改革开放前的组织整合型模式向农地"两权"分置时期的服务整合型模式的质变,正在经历向农地"三权"分置时期的价值整合型模式质变。当前,处于多重转型期的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因脱嵌于农村治理生态而难以满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求。未来路径应建立基于公共治理,以组织整合型模式为基础、以服务整合型模式为纽带、以价值整合型模式为导向的三位一体建构模式。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    农村公共性    交互性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然而,中国农村当前却面临着“公共性消解”“公共性空心化”等问题,同时也探寻“什么样的农民组织化”之问。学界关于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的研究历史悠久、成果丰硕。农民组织化方面,梁漱溟[1]将构建新社会组织、农民组织与合作置于乡村建设中并在山东邹平县进行了试验,留下了宝贵经验。程同顺[2]分析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意义、政策方略和路径选择。邓大才[3]和徐勇[4]提出了社会化小农的观点,认为要建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将其纳入国家保护和支持体系。贺雪峰[5-6]将农民组织化置于国家与农民关系演变过程中,分析了农民组织化与资源转移、乡村治理、农业发展道路之间的关系。吴重庆等[7]认为要把提高小农组织化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要重新认识小农户的功能,使之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村公共性方面,代表性学者当属吴理财教授,他对农村公共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分析了公共性的消解与重建之道[8]。此外,芦恒等[9]将公共性视为乡村振兴的动力之一。黄平、王晓毅[10]207-208将社区公共性视为整体的社区而不是个人所体现的本质属性,主要包括认同感、安全感和凝聚力三个属性。吴业苗[11]认为农村社会公共性是农民进行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主要包括公共空间、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等样态。由此可见,学界尚未将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同时也尚未分析两者的交互性建构对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影响。

公共性的本质是一种对于人类群体理性的呼唤和探索[12],组织化也表达着人类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公共性和组织化的逻辑关联可以在中国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找到经验证据,但其作用机理与影响效应尚需深入的理论分析。新时代背景下,党和国家多次强调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这表明农村治理生态正在悄然发生巨变,同时也表明了探讨新型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方式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基于此,本文尝试探寻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与交互性建构,分析其当下实践与未来路径,并以此为契机探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路径选择。

二、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理论框架 (一) 概念界定

农民组织化是指“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的活动过程和呈现出的组织化水平高或低的状态,方式上有自组织化和被组织化,内容上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组织化”[13]。尽管不同层面的农民组织化所指涉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其本质是一样的,即农民由原子化的个体状态逐步转变为彼此有机联系的组织状态的过程,反映的是农民在各个领域中的分工与协作程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共生活范式的改变。也因此,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较之与农民组织化的成熟研究和通用界定,学界对农村公共性的界定尚未形成共识,因而需要植根于公共性理论体系。从历时性角度看,公共性理论经历了哲学层面—政治哲学层面—政治学层面的演变历程,实现了从抽象的政治伦理生活原则到世俗的民主政治生活原则的转型,公共性内涵也实现了由抽象到具体的发展。公共性根源于人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人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阿伦特认为公共性是“人的特性”的条件,公共性意味着公开性、共同性[14]和实在性[15]。继阿伦特哲学层面的分析之后,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表现为与私人领域相对的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以公众、公共意见等为主要要素[16],以批判和开放为主要特征[17]。随着公共性的不断祛魅,功利主义解释下的公共性丧失了其所蕴含的公共生活崇高理念,成为政府和政治的同义语,成为“原子化的个体的集合。除了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之外,不存在任何公共利益之类的东西”[18]。从共时性角度看,公共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存在。尽管政治与公共领域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是“社会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公共性……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所要求的社会公共性”[19]12使得经济领域的公共性成为其他领域公共性的基础和前提。

以公共性理论为基础,农村公共性是作为农村主体的农民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与私人性相对的属性,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为存在场域,以公共领域、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公共规则、公共交往、公共舆论、公共组织等为载体,以公开性、共同性、实在性为特征,解决的是“人生活在一起”过程中产生的利己与利他关系问题,它内显为农民所具有的公共精神,外化为农民的公共参与。

(二) 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分析框架

农民组织天然是农村公共性的重要载体,农民组织化过程天然地蕴含了农村公共性建构过程。从组织化角度看,组织化本质上是个体跳出自我场域进入组织场域的过程。农民组织化过程是农民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并获得组织身份的过程,因而也是“自我在确认自己的过程中所体现的‘为他’的属性”[20]的过程。从公共性角度看,“公共性表征人的共在性,共在性的体现是个体加入群体或者汇聚成为组织体,组织体成为公共性赖以存在的实体形式。共同体成为社会运转的基础和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共同平台和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空间,个体认同某个组织体,获得群体身份过程正是公共性构建的过程和体现”[21]。同理,个体脱离组织体并失去组织身份的过程也正是公共性消解的过程。具体而言,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主要体现在主体、动力、过程、结果等方面。

1.主体。交互性建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主体不同,意味着农民组织化的建构动力、过程和结果不同,决定了组织化进程中个体与组织间联结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区别于私人生活的……公共或集体性的状态结构,……超越个体生存并相互关系的属性”[19]75,因而塑造了不同形态的公共性。若以强弱来刻画组织化和公共性谱系,则政府主体所建构的组织化为强组织化,其所培育的公共性往往为强公共性,因为政府天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市场主体所建构的组织化是弱组织化,其所培育的公共性往往是弱公共性,因为尽管市场能在普遍意义上促进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非其主要目标,而是副产品,且市场缺乏强制力。这两种组织化及其所培育的公共性反映了两个极端。在强弱谱系中,均衡组织化和公共性意味着在公与私、强与弱之间构筑平衡关系,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当然,组织化及其所培育的公共性的强弱并非单纯与建构主体相关,也与建构过程和结果等要素有关。反过来,公共性反映了个体与组织间相互关系的属性,衡量组织行为和个体行为的一致性程度,因而也决定着组织凝聚力水平的高低。当公共性水平较高时,凝聚力大于离心力,组织化持续发展动力强劲。反之,则面临着消亡危机,去组织化过程开启。

2.动力。动力回答了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进程因何开启并得以持续的问题。宏观层面,动力来自内嵌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发展需求。微观层面,初始动力来自组织化需求,分为政府、市场和农民三种类型。初始建构动力来源之间的关系状况(一致、兼容和冲突等)决定了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能否成功开启。当初步建构完成时,农民组织化过程中所培育的公共性决定了农民组织化能否持续进行。例如,“公司+农户”组织化方式能够成功的部分原因在于,企业通过将农户纳入产业链来提高自身利润的动力与农民提高自身收入的动力具有一定兼容性。能否持续,则取决于企业和农户间培育的公共性。

3.过程。交互性建构过程主要体现为联结机制、行为、规则等方面。首先,联结机制解决组织和个体如何联结的问题。能否实现有效联结决定着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能否持续进行。例如,人民公社之所以解体,部分原因是组织和个体间的联结机制失效。其次,组织化与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过程可被视为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不断调试的过程。若两者行为一致,则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建构之间形成双向良性循环,农民组织化培育了农村公共性,农村公共性又能为农民组织化的持续发展提供强劲动力。若不一致,则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之间呈现相互瓦解关系,最终导致农民组织解体和农村公共性存量下降。再次,规则解决的是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如何互动的问题,它影响着交互性建构行为及其结果。

4.结果。交互性建构结果为主体、动力和过程的综合作用效应。交互性建构结果外在体现为农民组织中个体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契合性,内在体现为公私关系。这种公私关系恰恰构成了农村公共性的核心并进而决定了农民组织化能否持续发展。实践中,交互性建构结果主要体现为应然目标与实然结果。前者主要是由建构主体设定的既定建构目标,后者主要是指建构目标在多元主体间不断调适的结果。若两者一致,表明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相向而行,互促共进;若两者不一致,表明现有的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解体,诱致性变迁发生。

交互性建构主体决定了动力和过程,并共同影响了结果。依据四要素间的交互效应,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可分为组织整合型、服务整合型和价值整合型。具体而言,组织整合型主要是通过组织手段,例如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整合型主要是通过服务供给,例如公共服务、市场服务等;价值整合型主要通过多元价值整合。第一,这三种模型是对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机制优先序的划分,三者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组织整合型中也存在服务整合和价值整合,但组织是核心建构机制,服务整合和价值整合是次级机制,是从属和服务于组织整合的,并不因服务整合和价值整合要素的存在而改变其性质。同理,服务整合型将服务供给视为核心机制,组织整合和价值整合属于次级机制。价值整合型将价值视为核心机制,组织整合和服务整合属于次级机制。第二,这三种类型的递进演进态势是一种质的变化。服务整合型和价值整合型都需要组织整合,服务整合型在保留组织整合所依赖的硬性建构机制的同时,增加了服务供给这一软性建构机制,价值整合型则在这一水平上又增加了价值建构机制,两者共同使组织整合由机械整合质变为有机整合,达到了其在组织整合型中难以企及的高度。同样,在价值整合型中,服务整合和组织整合也被保留,但其发生基础和运行机制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呈现出较之前一阶段不同的形态。第三,发生基础和运行机制方面,组织整合型属于传统公共行政范畴,服务整合型属于公共管理范畴,价值整合型属于公共治理范畴。需要说明的是,组织整合型公共性依赖于组织这种硬性的建构机制,因而是一种强公共性。服务整合型公共性依赖于缺乏强制力的服务供给,因而是一种弱公共性。价值整合型因其在继承了组织整合型和服务整合型核心要素的基础上加入价值,因而是一种混合公共性/新公共性。

三、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当代中国实践

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影响的观点在当下中国农村发展实践中得到了诸多经验支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本文对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历史阶段划分以农村经济体制变革为依据。依据前述分析框架,中国的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如表 1所示。

表 1 当代中国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变迁
阶段 类型 建构主体 建构动力 建构过程 建构结果 模式
联结机制 行为 逻辑 应然结果 实然结果
人民公社前期 组织化 政府和农民个体 国家现代化/个体生产力提升 经济组织 国家与个体兼容 经济逻辑 农民“组织起来” 组织化程度提高 组织整合型
公共性 公私兼容 引私向公 公私两利
人民公社后期 组织化 政府 国家现代化 科层制组织全面管理 具体统一与抽象分离 行政逻辑 农民“组织起来” 人民公社解体 组织整合型
公共性 公悬浮于私 崇公抑私 化公为私
两权分置时期 组织化 市场 市场化 市场组织提供农业服务 抽象统一与具体分离 市场逻辑 统分结合 统分分离 服务整合型
公共性 个体价值张扬与集体价值虚化 尚公重私 私扩公缩
三权分置时期 组织化 多元 治理现代化 治理结构创造公共价值 多元协同 治理逻辑 合作网络 合作网络 价值整合型
公共性 多元价值整合 活私拓公 公私融合
(一) 人民公社前期

土地改革使农民拥有了土地,但没有扭转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此余彼缺”、劳动力缺乏的局面,没有从实质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农业生产力。“土地私有、家庭经营、落后的生产工具、传统的农家作物、狭小的土地规模、有限的自然资源、以自给为主的家庭经济、发育不全的乡村市场,这一切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和土地的重新兼并”[22]。事实证明,土地改革后不久,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就重新出现了。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生产互助合作。互助合作实行自愿互利、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私人所有、互助换工的原则。

与此同时,国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互助合作运动向前发展。1953年颁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在分析农民合作的内生需求之后认为,“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更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售市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调动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1955年,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开始建立初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仍然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来组织,农民将生产资料以折价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虽然农民不再享有生产资料的直接支配权和使用权,但是保留了所有权和退出权。自愿互利原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退出权决定了初级合作社目标必须兼容农民目标,否则,合作社将失去持续发展的基础。

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阶段,制度变迁更多的是以需求诱致性变迁为主、强制性制度变迁为辅的形式出现。建构主体为自下而上的农民个体和自上而下的政府主体。建构动力分为两个方面,即政府主体推进农民组织化主要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民能够摆脱贫困,克服农业与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的矛盾;农民选择积极参与组织的动力在于克服自身由于分散经营所带来的生产困难。这一阶段联结机制主要为以互助组为表征的非正式经济组织和经过国家建构产生的初级社。行为方面,政府积极建构与农民积极参与相结合。规则方面,虽然政府采用行政机制推广,但农民保留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组织化退出权并依旧坚持自愿、互助、互惠、互利的原则。概而言之,政府倡导与农民主体性、自主性实现了结合,两者虽目标不一致但行为一致且实现了衔接。共同的组织化需求联结起了农民的生产需求与国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需求,联结起了“私”与“公”。国家通过动员引导在作为小农本性的“私”的基础上逐步建构了“公”,实现互助两利和公私融合。正是这种一致性与兼容性,使得这个阶段的公共性以实质公共性的形式呈现,并推动了互助组向初级社发展。

(二) 人民公社后期

1956年进入了高级合作社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强制集体化,农民基本失去了退出权。1958年农村组织化陆续进入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阶段。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尽管人民公社有效地完成了生产资料集中度提升、土地统一利用、农业基础设施统一修建与成本收益内部化等合作社难以完成的目标,但是,与当时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高度公有化的产权机制和单位劳动的平均主义分配加剧了高级合作社时期出现的激励不足问题,增加了农民个体行为和组织行为之间的调适成本,为农民个体由组织化向去组织化转变埋下了危机。

整体上,从初级社到高级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典型体现为国家通过行政命令来推动农民合作化,而作为合作化主体的农民在合作化浪潮中“没得选”。建构方式方面,这一阶段的农民组织化由之前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转变为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方式。建构主体方面,政府侵蚀了农民在组织化中的主体性,成为主导建构主体,而农民沦落为被组织化的对象。联结机制由之前的非正式经济组织转变为以科层制为表征的行政组织。建构规则采用政社合一的行政逻辑,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退出权被取消。

国家力图通过组织体制的重构来改变小农经济赖以生存的村落社会基础并进而改变小农行为,力图通过行政力量来推动农业现代化并为工业现代化奠定基础。但从人民公社的结局来看,这一努力并未取得成功。从公共性角度看,其原因在于人民公社所建构的“公”悬浮于“私”之上,“公”脱离了“私”的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之前所构建的农村公共性,而公共性基础缺失又反过来影响了人民公社的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尽管人民公社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但其所建构的公共性更多地体现为这一组织结构所具有的公共性,即人民公社组织之所以称为组织而所蕴含的公共性,未与农民实际的公共性需求相结合。因而人民公社的活动、规则、组织主体的行动及其现实价值对于农民而言名不副实,集中体现为国家倡导的农民组织化行为与实践中的农民个体行为呈现出“貌合神离”的状态。“貌合”意指表面上行政体制强制下的行为统一。“神离”意指农民消极参与乃至抗拒来无声对抗政府积极建构,出现了“集体地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表面干集体,心中想自由”的异化行为。

概而言之,人民公社阶段,由初级社阶段所建立的实质公共性逐步转变为形式公共性,即农民个体行为与人民公社组织行为之间的关系逐步由前期统一转变为后期偏离的状态,人民公社所倡导的“崇公抑私”在实践中逐步异化为“以公济私”“化公为私”。而产权公有等因素导致的“公地悲剧”又加剧了农民个体的“化公为私”。

(三) “两权”分置时期

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中国农村进入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进入了新阶段。人民公社的解体使得农民成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拥有独立决策权的、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这意味着农民与集体的脱嵌,也昭示着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需要以新的形式来进行。

政策设计上,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民与集体之间的联接桥梁,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应扮演建构者角色。不幸的是,政策设计上的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实践中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联接所承担的组织化和公共性建构功能也随之消解殆尽,农民与村委会乃至国家的联系异化为沉重的税费负担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干群关系、农民与基层政府关系的紧张。

与家庭承包经营实施相伴随的是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市场化进程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经济领域,而是逐步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乃至基层治理的主导原则,形成了农村社会生活市场化、社会关系利益化、农民交往功利化的局面。农村呈现出以市场性彰显和公共性消解为主要内容的价值失衡,典型体现为经济个人主义的盛行、市场化社会的形成和公共空间的衰退与功能弱化。这对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造成了致命的消极影响。

如果说市场“占领”农村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必然结果,那么政府等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全方位退出加速了农民去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衰退。根据一般规律,与市场化进程相伴随的往往是以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全面建立,国家通过公共服务供给来联结农民并消解市场化所造成的公共性消解状态。但事实上,在当时的农村,国家并未建立以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并未承担减轻或化解农民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风险的责任与义务。农民只能靠自己来谋求生存和发展,只能独自面对、承担和解决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因制度和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农民陷入依靠自己承担风险、依靠自己而活、为自己而活的恶性循环。这种生存与发展状态直接导致农民对乡村共同体乃至国家的归属感、认同感的降低,间接助长了农村社会的原子化发展趋势,对农村公共性建设产生了致命影响。

这一时期,国家从农村社会的全方位退出意味着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行政主体消失,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又难以成为实质性主体。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市场组织开始扮演公共性建构角色。但市场主体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所建构的公共性是一种弱公共性。联结机制方面,主要依赖于以市场组织为载体的市场性公共服务。规则方面,农民开始遵循市场逻辑,个人主义价值观开始生长并极速膨胀,公共文化极速衰落,私性文化极速张扬。农民个体与国家、集体的联系由政策规范层面的“统分结合”变成了“统分分离”,具体表现为农民组织化过程中的“抽象统一”与“具体分离”。“抽象统一”意指农民仍旧保留了村集体的成员身份,但是并未享受这种身份带来的公共服务,甚至承受着这种身份所带来的税费负担。“具体分离”意指农民个体行为与组织行为呈现悖离状态,对集体的认同度下降,集体价值观不断虚化。国家制度保障和支持的缺位意味着国家在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中的缺位。缺失了强有力的公共权力、柔性的公共服务支撑的农村公共性建构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逐步由制度设计所强调的“尚公重私”异化为实践中的“私扩公缩”。而“私扩公缩”过程,又反过来加剧了农民的原子化状态,加剧了农民与集体之间的“具体分离”。概而言之,这一时期的农民组织化实际上是去组织化过程,农村公共性建构因失去强组织依托和公共服务支撑而呈现出弱化乃至虚化的状态,市场性服务又独木难支,公共性存量呈现出人民公社以来的断崖式下降。

(四) “三权”分置时期

组织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和组织基础,如何促进小农与大社会、大市场接轨是推进中国乡村治理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永恒话题。时至今日,关于走何种“农业现代化”之路的争论日趋激烈,学者们对当前的农民组织化实践模式进行了概括。这些模式尽管称谓不同,但无外乎由政府、市场或社会主体主导,建构动力、建构过程也遵循相应的逻辑,因而可以纳入表 1所建构的分析框架中。

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农民组织化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公共性消解问题,往往发展成形式组织化。政府组织主导建构的组织化面临着过度“行政化”和农民“被组织化”等问题。以村民委员会为载体建构的组织化面临着村民委员会行政化和虚化问题。以市场组织为载体建构的组织化面临着市场资本的过度介入所带来的市场性与公共性失衡问题。在这些类型的组织化中,组织成员往往成为组织追求经济和效率的工具,组织所应具有的公共精神、公共需求、公共联系却被过滤了;组织行动及其现实价值方面,这些类型的农民组织在名义上以“为他”为属性,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目标,具有公共性的特征,但在现实利益倒逼或驱使之下,这类组织的存在并不一定是真正为社员服务、为社员谋发展,或与社员之间的实质性联系不强,进一步决定了这类组织化所建构的公共性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形式公共性。例如,合作社因主体与功能虚化乃至异化而产生的伪合作社、去合作化、“僵尸”合作社等问题即是形式组织化和形式公共性的典型体现。黄宗智认为,伪合作社多是由商业或产业资本等逐利资本控制,其主要目的在于骗取国家的各种项目、补贴和优惠,农户社员在合作社中仅仅是一种摆设,并无实质性作用[23]。党国英也认为“一些龙头企业兴办合作社意在套取国家补贴,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容易形成乡村利益输送关系,监督比较困难”[24]。去合作化主要是指合作社普遍存在的精英化趋势及组织性质上的“去合作化”[25]。去合作化和形式公共性导致合作社往往蜕变为“僵尸”合作社。徐祥临认为,“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十年来成立了近180万个专业合作社,数量庞大,但能够正常经营运作的只有10%左右,大多数处于‘僵尸’状态,并且那些能够经营运作的所谓合作社绝大多数实际是私人企业,并不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人一票民主决策的合作社特征”[26]。再比如,以“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形式为依托的组织化面临着经济逻辑绑架公共逻辑,效率目标替代公平目标的问题,弱化了市场主导型组织的公共性建构效果。因此,如何有效协调市场组织、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调适市场逻辑、行政逻辑与项目逻辑的张力,是新时期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当前的农民组织化注重将农民组织起来而忽视了相应的公共性建构,多重视建构其形式而忽视其内核;二是当前的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及其交互性建构往往脱嵌于农村治理生态。农地“三权”分置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治理生态,使农业成为产业、农民成为职业具备了可能性。农村治理生态巨变必然催生新的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及其交互性建构模式,而当前的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建构仍囿于传统的建构模式。具体而言,传统的组织整合型建构模式难以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当代的服务整合型建构模式扎根未稳,农村治理生态巨变又呼唤着未来以公共治理为基础的价值整合型建构模式。

与通过行政组织、市场性服务整合模式不同,以公共治理为基础的价值整合型模式强调价值整合的核心内涵。首先,价值整合型模式以公共治理为基础,决定了其建构主体为多元主体,其行为逻辑也呈现出多元异质特征,价值成为联接多元主体的可行途径。实际上,在价值整合型模式中,如何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并进而促进多元异质行为趋向同一目标是关键。与既有的理论研究范式不同,公共价值以公共治理为基础[27],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而非对立,强调对多元主体及其行为逻辑和目标的调适,强调对各类组织特点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整合。因此,公共价值成为公共治理基础上的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过程中联结机制的天然选择。其次,价值整合过程即是调适多元主体异质行为目标并形成公共价值的过程。具体而言,公共价值为多元主体调适其异质行为逻辑和目标提供了内在尺度。公共价值与私性价值相对应,是具有公共性的价值,是“一定共同体的人们对其共同性内在尺度的自觉意识及其表达形式,人们对公共事物以及处于公共生活中的人本身进行评价、选择和改造所使用的普遍性尺度”[28]。再次,价值整合型模式所开创的农村公共性是一种与传统公共性不同的新公共性,或者说混合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所强调的不是传统的公私二元对立,而是公私融合;不是通过否定私性动机和意图来实现公共性,而是通过活“私”拓“公”达致“公私融合”;不是“通过牺牲‘私’来构筑‘公’,而是要活用‘私’,通过‘私’的参加来开拓‘公’”[29]

(五) 历史规律总结与未来路径的前提设定

综上所述,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影响了农业农村现代化之路,即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外在地表现为农村组织化变迁过程,内在地表现为农村公共性建构过程,农村公共性建构以农村组织化为载体,农村组织化以农村公共性建构为内核。范式变迁往往具有路径依赖,既有规律也构成其未来路径的前提。

宏观层面,与中国从总体性社会向个体性社会转型相伴随,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从人民公社时期的总体性建构到当前的功能性建构是必然趋势。总体性社会中,政治与经济中心、国家与社会重合为一,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在农村典型体现为集各种职能为一体的总体性组织——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农村社会同质性瓦解,异质性增强,开启了专业化和分化的建构历程。专业化和多元化的交织共同导致了功能性组织化建构公共性,同时也提出了整合需求,即如何将不同类型的功能性组织化和公共性整合起来,进而决定了价值整合将是必然选择。

微观层面,当代中国实践经历了组织整合型,正在经历服务整合型,未来将主要是价值整合型。组织整合主要得益于强大的行政组织能力和组织结构,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功效尚未发挥。服务整合主要依赖于市场的服务提供、集成能力与顾客需求满足能力,偏重于“资本下乡”和农业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功效有待强化。价值整合主要是通过多元价值整合来进行,主要建立基于多元协同的公共治理格局。

四、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未来路径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培育乡村主体性,需要农民组织化提供组织基础,需要农村公共性建构提供持续动力。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农村产业发展不断深化、农村治理范式正在转型的背景下,以推动组织整合型和服务整合型建构模式向价值整合型建构模式转型为目标,农民组织化应该是以公共治理为基础、以多元协同和合作网络建构为核心的实质性组织化,农村公共性的建构应当呈现出市场主体、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协同建构的态势,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的交互性建构应当以组织整合型建构模式为基础、以服务整合型建构模式为纽带、以价值整合型建构模式为导向的三位一体建构模式。具体而言,则要发挥组织、服务和价值整合在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中的协同叠加效应。

第一,夯实组织整合型建构模式的基础地位。首先,要强化市场组织的效能。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建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经营体系是关键,决定了市场组织成为当仁不让的主体选择。其次,要强化社会组织的效能。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深嵌于乡村社会情境,必须具有社会合法性才能发挥其绩效合法性。随着国家—社会边界的模糊与交融,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民众的天然亲和力特性,使其成为农地“三权”分置时代的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新途径。再次,要重新定义基层党政组织职能,发挥其网络集成功能。农地“三权”分置意味着农村公共治理时代的到来,必须推动基层党政组织所扮演的传统权威角色向公共治理中的网络集成者转型。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其在新时代农民组织化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中的功能。

第二,强化服务整合型建构模式的纽带作用。服务包括市场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性服务。这三者中,公共服务是软肋,但处于基础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发达国家城市化与乡村社会发展过程表明,公共性建设是现代社会得以维系的基本内容,只有通过构建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才能有效应对社会大分工所产生的社会原子化问题,才能使个体劳动者安心参与社会大分工而免受市场失败的困扰[10]146-147。与发达国家所经历的一样,今天的中国农村社会正在经历解构与建构过程。所不同的是,中国农业现代化对农民组织和农村公共性交互性建构的重塑是以国家从农村的撤离和农民从集体中脱嵌为宏观背景的。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以来,农民由身份的代名词将逐步转变为职业的代名词,农民同集体乃至国家的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此背景下,强化公共服务效能成为以服务来组织农民,并进而建构农村公共性和强化认同的主要工具。21世纪以来,国家通过取消农业税和发放农业补贴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公共性消解,但未改变这一趋势。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等措施来强化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正是国家试图通过公共服务建设来重塑农村公共性的体现。未来,依托公共治理实践,提升基于国家认同和农村公共性的公共服务效能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议题,也是以服务来联结职业农民的主要任务。

第三,发挥价值整合型建构模式的导向作用。农地“三权”分置是公共治理过程,农地“三权”分置时代的组织化和公共性交互建构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建构,必须要以公共价值为引领。公共价值能够为多元主体提供一个行为框架,有助于推动多元主体凝聚共同价值并形成价值认同,从而使多元主体所追求的多元异质化价值目标能够共生共赢。毕竟价值认同是基层治理的基石[30]。克服农村公共性消解和市场价值张扬的消极影响,发挥价值整合型建构模式的导向作用,对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主体而言,需要通过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来推动农村公共治理体系发展;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需要从公共治理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情境中汲取合法性,强化公共性在私人性实现过程中的基础地位。例如,市场组织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为主,与农户的联结特性决定了市场组织深嵌于乡村社会情境和农业特性,决定了市场组织不仅要追求利润目标,更要兼顾公平、参与等价值。前者决定了市场组织的产生,后者决定了市场组织在农村场域中的持续发展。在实践中,要通过制度建构和社会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等措施切实强化以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社为代表的市场组织的公共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其正向作用。

致谢: 感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董欣静在论文选题产生之初给予的帮助和支持。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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