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19 Issue (05): 86-95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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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艳阳, 周沛
危机与重构:AGIL框架下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9(05): 86-9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 2019-03-19
危机与重构:AGIL框架下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
易艳阳1,2, 周沛2     
1. 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37;
2. 南京大学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
摘要:家庭支持是目前中国农村残障老人支持的主要形式与核心力量。基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可被视为一类社会功能系统。"家庭禀赋""家庭权威""家庭规范"与"家庭文化"分别对应于结构功能主义AGIL模型的"适应""达鹄""整合"及"维模"功能要素,在传统农村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分别构成家庭支持系统的资源性、合法性、制度性与伦理性基础,从而形成以代际支持为核心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有机体系。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家庭支持系统的均衡稳定格局被打破,而酿成了当前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失衡与危机。因此,需分别对家庭资源、家庭关系、家庭规范与家庭文化予以调适、改造与发展,以重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提升农村残障老人生活质量。
关键词残障老人    家庭支持系统    AGIL模型    农村家庭    结构功能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残障老人是指“老残一体”[1]、处于身心障碍状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口,涵盖了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失智老人,中轻度残障老人、重度残障老人,老年前残障、老年后残障等多种情形。2006年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业已显示出中国残疾人口分布的老年化、农村化的特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持续推进,在残疾人老化与因老致残的双重因素叠加作用下,残障老人逐渐成为中国残疾人的主体,并且其中大部分是农村老年人。年老、残障与城乡二元使得农村残障老人陷入了多重弱势境地,面临着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生存发展难题。依循“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路径,包括农村残障老人在内的农村居民被纳入政府兜底型福利的保障范围。然而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制度性福利具有低水平、粗放式、保基本的局限,难以满足残障老人多元化、个性化、情感性的需求。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专业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对于农村社会服务供给暂时缺位。受限于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支付能力与保守消费观念,市场化服务主体介入农村地区困难重重。因此,在中国特有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作为“底线守卫者”的政府制度性支持,作为“暂时缺位者”的社会组织专业性支持与作为“有偿服务者”的企业市场性支持,均不能替代传统家庭支持的重要功能,残障老人的身心障碍状态更是加深了其对于家庭支持的需求度与依赖度。家庭的供养、照顾与关怀仍是中国农村残障老人支持的最主要形式。

① “老年前残障”“老年后残障”是按照残疾发生时间对残障老人进行的划分。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新增老年残疾人口占全部新增残疾人的75.5%。因老致残成为残疾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老年前残障”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性,其往往没有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呈现“老年孤残”的生活状态,社会支持是其主要的生存保障。本文所论及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更多偏重针对家庭结构相对完整的老年后残障者或者有子女的中轻度残障老人来探讨。

②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8296万残疾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4416万人,占53.24%;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是指基于血缘、情感与伦理纽带,由配偶、子女或亲属等家庭成员对处于身心障碍状态的老年人所给予的经济援助、生活照顾与精神抚慰。本研究认为,西方社会学经典理论——结构功能主义,对于中国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形成、变迁与重塑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其一,从理论的概念要素角度,结构功能主义以“系统”作为基本概念范畴,强调以整体而非单维视角审视社会系统及其子系统。农村残障老人的家庭支持并非单一孤立的社会行动,其包含人力、经济、政治、文化、伦理等多重要素,亦是结构功能主义所指向的互动整合的功能系统。其二,从理论的分析工具角度,结构功能主义以AGIL功能模型为分析框架,致力于探讨维系社会系统存续、稳定与均衡的多维因素。基于此,针对农村残障老人的家庭支持作为社会功能系统,亦可从家庭资源、家庭结构、家庭文化等维度分析其存在与发展的功能要素基础。其三,从理论的解释范围角度,结构功能主义不仅从静态层面阐述社会系统维系与稳定的条件与机制,还从动态层面分析了社会冲突与变迁的根源与机理。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逻辑,与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生成、危机与重构的社会现实相契合。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视角,社会系统是具有一定主体结构、互动关联与功能效应的复合体系,各组成部分各自运作、协调互动、彼此影响,达至动态平衡,并凸显整体效能。支持主体、支持客体、支持动机、支持内容等相关结构功能要素叠加组合,相互适应,构成了结构功能主义视域下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从支持动机看,血缘亲情、经济利益与伦理道德构成了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动力源泉;从支持来源看,配偶支持、代际支持与亲属支持构成了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主体结构;从支持内容看,经济支持、服务支持与心理支持构成了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功能表征。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中的各行动者基于不同动机与需求,彼此互动,相互协调,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行动与社会功能体系。

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包涵四个功能要素,分别为:(1)适应(Adaptation),指通过“消极顺应”或者“积极改造”,从内外部环境获得系统所需资源,并加以分配。该功能以经济分配为中心。(2)达鹄(Goal Attainment),即目标达成,指确定系统目标及其优先顺序,并调动资源实现该目标。该功能以政治及权威为中心。(3)整合(Integration),指协调系统各部分关系,使之成为有机整合体。该功能以制度规范为中心。(4)维模(Latent Pattern Maintenance),即模式维持,指确保系统内行动者的适当行为,并处理系统内外部的紧张关系。该功能以价值文化为中心。这即是AGIL功能模型。AGIL是维系社会系统的存在、稳定与均衡的必备功能要件[2]。AGIL中某一功能要素发生变化,便会导致整个社会系统的“紧张”状态,其稳定均衡局面被打破,形成A→G→I→L的动态变迁。家庭对于残障老人支持的功能履行,亦同时依赖AGIL模型中的“适应”“达鹄”“整合”“维模”四个功能要件,从而构成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相对稳定的行动体系。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AGIL框架模型分析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功能系统的构成、变迁与调适,在快速城镇化、农村空心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孝道观念淡薄、家庭支持功能弱化的现实背景下,重新审视家庭对于农村残障老人支持的重要价值,带动家庭亲情回归,促进家庭伦理重塑,提升家庭支持能力,满足农村残障老人的多重需求,提升其生活质量,是本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二、功能与传统:AGIL框架下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

以AGIL功能模型分析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功能系统,“适应”(A)功能由作为资源保障的“家庭禀赋”来履行;“达鹄”(G)功能与作为合法性根源的“家庭权威”相对应;“整合”(I)功能由作为制度基础的“家庭规范”来保障;“维模”(L)功能由作为伦理根基的“家庭文化”来执行。在传统农村家庭中,家庭禀赋、家庭权威、家庭规范与家庭文化四个功能要件相互依赖,彼此互动,构成传统农村场域环境中以代际支持为核心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有机系统(图 1)。

图 1 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AGIL功能模型

家庭禀赋构成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资源性保障。家庭禀赋是指家庭成员及整个家庭所拥有的包括天然具有及其后天获得的资源与能力[3]。家庭禀赋直接履行了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适应”功能,是家庭支持的经济资源与人力资源来源。农村家庭经济资源主要表现为土地、房屋、生产工具、货币等“家产”形式,农村家庭人力资源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的对外劳务输出与对内家务操持。在资源相对匮乏的传统乡村社会,家庭成员中的劳动力资源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结合,即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家庭自然经济单元。以家庭为单位的男耕女织式的生产形式,涵盖了传统农村家庭禀赋中的土地、生产资料、劳动力等主要资源要素。家庭成员尤其是男性被赋予了土地、房产、财富等家庭经济资源的积累与传承责任。父辈将所积累的家庭资源按照一定的家庭秩序以“分家产”的途径传递给子辈,子辈作为资源回馈,必须承担起父辈赡养的义务。大部分残障老人的残障状态是伴随着老化而发生的,他们曾是家庭资源的生产者与积累者。基于家庭的“资源回馈机制”,作为父辈的残障老人在丧失资源生产与积累能力以后,理应获得来自子辈的经济供养与劳务照料以作为回报。这类“传递—回馈”的代际关系,是家庭禀赋积累与传承的本能需求,是保障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亦是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的直接功利性动因与家庭支持系统形成的资源性保障。

家庭权威构成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合法性根源。“权威”的本质是一种“合法性”(Legitimacy),帕森斯将“权威”界定为“控制他人行为的合法化了的权利或义务”[4]。马克斯·韦伯按“合法性”来源,将“权威”划分为传统型、克里斯玛型与法理型。家庭权威即家庭的权力结构与威信体系,是家庭延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亦是家庭目标实现的保障,履行了家庭支持系统的“达鹄”功能。家庭权威是一类典型的传统型权威,基于中国传统农村家庭的“父系制”资源传递模式,家庭权威亦表现为“父权制”或“家长制”的专制模式,形成“父主子从”“男主女从”[5]的农村传统家庭权威关系结构,并直接锁定了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父辈作为“当家人”,实质上是家庭权力的直接掌控者。订立家庭目标,分配家庭资源,做出家庭决策,均是父辈作为“当家人”对于家庭权威的具体履行。随着父辈逐渐老化甚至遭遇残障、失能等风险,子辈历经生活磨砺逐步习得了“当家”能力,家庭权力则自然从父辈让渡于子辈,形成家庭权威结构的自然切换。随着“当家权”的转移,年老的父辈虽已退居家庭权力舞台的幕后,但其依然是家庭权威的符号与象征,“余威犹存”,仍获得子孙辈的充分尊崇与敬畏。即便是面临身心障碍的残障老人,亦曾经是家庭的权威,而得到子辈的充分尊重、照料与支持。家庭权威的“执行—让渡”,事实上是“家庭政治”[6]的本质表现,决定着家庭目标的实现,亦是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传统合法性根源。

家庭规范构成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制度性基础。家庭规范是指调节家庭成员关系、引导家庭活动、应对家庭冲突的规则与标准,履行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中的“整合”功能。家庭规范包括内部规范与外部规范两个层面。内部规范是指来自家庭家族探索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关于家庭成员活动与关系的准则以及对于家人的教育训诫,主要表现为成文的“家规家训”形式。中国传统家规家训的内容丰富,但其核心内涵基本围绕“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之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内核而展开。在传统农村家庭,“家规家训”可上升为“家法”,对于“家法违背者”,家庭有直接惩罚的权力。《庞氏家训》明令,“子孙有故违家训,会众拘至祠堂,告于祖宗,重加责治,谕其省改”[7],以彰显家规家训的权威性。外部规范是指家庭以外的主体所制定的关于家庭与家庭成员关系的约束性规定、政策与法律。在“家国同构”“君父同伦”“忠孝一体”的传统血亲宗法制度下,统治者亦尤为关注家庭伦常,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家庭关系进行调节与规范。比如《唐律疏议》规定“诸置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8],将子孙的不孝行为视之为严重的罪行并施以严酷惩罚。无论是内部的家规家训,还是外部的法律法规,二者均具有强制性与惩戒性。内外部的家庭规范以制度化的刚性规定与条例,强化子辈对于父辈的赡养责任与照顾义务,从而构筑了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制度性保障。

家庭文化构成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伦理性根基。家庭文化即“家风”,是由家庭价值观、家庭信念、家庭伦理、家庭道德等构成的潜隐于家庭内部的特质总和,履行家庭支持系统中“维模”功能。家庭支持不仅是一种家庭行动,更是一种文化表征方式。与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直接相关的家庭文化即“孝文化”。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9],“孝”文化经由理论精英的系统阐述,又得到国家机器的倡导维护[10],渗透至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法律、教育等各个实践领域,融入普通百姓的家庭生活,根深蒂固为传统道德与家庭伦理。传统乡村熟人社区亦对不孝子孙施加以外部舆论谴责。经由文化浸染与价值内化,“孝”成为家庭成员所自觉认同与服膺的行为准则。子辈对于年老父辈的经济赡养、身体照顾与尊崇敦睦是“孝”的具体操作化表现。残障老人由于其生理的特殊性,对家人的客观需求度与依赖度更高,“父母唯其疾之忧”。“若衰老之父母,儿子便是手足,不在面前,手足欲举而不能;媳妇便是腹心,不在膝下,腹心有求而不遂”。这些古语形象地表达了年老、疾病、残障、失能的父母对子女的高度依赖性。“久病床前无孝子”,老年父辈的残障乃至失能状态更是对于子辈的“孝道”履行之真正检视与严峻考验。由此,“孝文化”作为中国传统农村家庭文化的核心内容,从柔性的价值观与道德层面,成为农村家庭子女反哺父母的文化策动力,奠定了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伦理性根基。

① 见《论语·为政策二》。

② 见《文昌帝君元旦劝数》。

在中国传统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中,由家庭禀赋、家庭权威、家庭规范与家庭文化所构成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AGIL功能系统,保持着相对稳定与均衡。在资源传递的经济性动因、权威让渡的政治性动因、规范指引的强制性动因与价值内化的伦理性动因的共同作用下,农村家庭中的子辈对于年老父辈尤其是残障、失能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之赡养与照顾,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从而形塑了农村家庭成员善事父母的行为惯习,构筑了相对稳固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功能结构。传统农村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具有支持主体的差序性、支持内容的局限性与支持方式的低成本性特征。支持主体的“差序性”是指在传统乡村“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针对残障老人的支持亦依循从“家户—家族—其他社会关系”的责任次序。如《唐户令》所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者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11]。子女是残障老年父母照料的第一责任人,代际支持是传统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的最主要形式,居于核心与主导地位。支持内容的局限性是指由传统农村低下的社会生产与简单的社会生活所限定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内容的基本性与单一性。子辈依托土地、人力等传统农村家庭禀赋资源对残障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身体上的照料以及亲情上的互动,而必然缺乏残障康复、文体娱乐、医学护理等现代性发展性的环节。支持方式的低成本性是指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形态下的家庭对于残障老人支持的低度货币消费支出特征。残障老人支持所需的物质性资源与人力性资源均直接来自家庭内部供给,而较少以货币购买的方式获取家庭外部资源,呈现基本生存消费的非货币化特征。总体来看,传统农村家庭的资源禀赋、权威结构、制度规范与道德伦理,构筑起以代际支持为主体的、适应传统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场域的、相对均衡稳定却又低水平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

三、嬗变与失衡: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危机生成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场域中,由家庭禀赋、家庭权威、家庭规范与家庭文化四大功能要素构成的家庭支持系统,是农村残障老人支持的最主要承载者与实践者。以代际支持为主体的家庭支持,是传统农村残障老人生存的主要支撑。国家仅承担少部分无家庭照料者的孤残老人的照顾责任。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与伦理教化,赋予家庭照顾残障老年人的义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推进,诸多现代性因素注入农村家庭,引发了当代农村家庭经济、政治、制度、文化的连锁性反应与变化,家庭支持功能系统的平和稳定格局被打破,农村家庭对于包括残障老人在内的家庭年老者的照顾功能弱化,逐渐形成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失衡与危机局面。

家庭禀赋转型剥离了家庭支持系统的资源性保障。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经历了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土地作为传统农户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亦经历着“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演化。城市化进程促使农村人力资源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在商品化、市场化、城市化的推动下,传统以家户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逐渐嬗变为“年轻子女进城务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12],从而带来作为农村家庭禀赋基础的经济资源与人力资源的结构转型。生产资料的商品化致使农民无法仅依靠传统务农方式来满足多元化的生活需求,家庭经济资源的重心已由土地、房产等转换为货币资产。货币是农民满足婚姻、教育等发展性需求的经济基础。由于传统务农收入的低偿性与不稳定性,子辈更倾向于“离土离乡”,通过务工以获取更为充足与稳定的货币性资源,而不是仅依赖于父辈家产的继承。传统家庭资源“传递—回馈”的格局被打破,动摇了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的交换型动因。子辈外出打工,使农村老年人的留守成为常态,亦使家庭支持失去了人力资源保障。随着当代农村家庭子女数的减少与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进入老年期的父辈却并未进入“养老”状态,他们的“人生任务链”被无限延长,仍承担着“自养、抚育孙辈与资助子辈”[13]105-106的责任。即便是残障老人,只要其具有一定资源生产与生活自理能力,仍积极依靠自养为生,而不是依循传统农村的子辈赡养模式。少部分丧失资源生产能力的重度残障或者失能老人,虽然得到家庭成员的照顾,但这种照顾往往是一种底线支持。失去自理能力的残障老人常被视为羁绊家庭生产力的负累,生存状态堪忧,甚至遭受虐待遗弃等。家庭静态资源结构与动态资源流转的转型,改变了家庭代际之间资源均衡局面,从经济层面剥离了当代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资源基础与保障。

家庭权威转换消解了家庭支持系统的合法性根源。伴随着家庭内部资源配置的嬗变,由资源“传递—回馈”的家庭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农村传统“家庭政治”亦逐渐消解;同时在男女平等等现代性因子作用下,“父权制”“夫权制”等传统家庭权威的合法性(Legitimacy)丧失。老年父辈的家庭资源核心地位消失,现代生产生活方式致使传统的劳动生活经验贬值,老年父辈在“家庭政治”中逐渐边缘化,丧失了家庭决策的主导权。传统的“家长制”家庭权威结构瓦解,老年人不再是家庭权力与威望的核心,而退居从属地位,甚至被贴上“老而无用”的标签。残障老人的生理局限性致使其客观上缺乏家庭权力支配甚至自我决定的能力,在家庭中更是被视为“无用者”而处于失语与被动状态。家庭权威结构的转换带来家庭目标的转化。鉴于女性在当代农村婚姻市场上的主导角色,夫妻关系逐步取代父子关系成为农村家庭关系的核心,农村家庭权威结构由“父母当家”转化为“媳妇当家”,致使家庭目标偏向于核心小家庭经济利益的维护,而非指向传统大家庭的整体利益[13]150-151。“发展主义目标”[14]嵌入当代农村家庭,使得多数家庭表现出重幼轻老、顾小不顾老的“儿童中心主义”倾向。家庭资源整体向未成年孙辈转移与集中,以追求家庭的向上流动与跨越发展,而失去劳动与自理能力的残障老人被视为妨碍家庭发展的消极因子。残障老人在农村家庭中“传统型权威”的消失殆尽,并与现代家庭发展性目标的相背离状态,消解了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传统合法性基础。

家庭“失范”削弱了家庭支持系统的制度性基础。在现代性侵入与国家强制力量介入的双重作用下,作为传统家庭内部规范的家规家训被视为封建残余,而得以去除或弱化。家庭家族内部针对家规违反者的“执行家法”似的强制性惩罚,亦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规范相背离。传统家庭内部规范对于家庭成员的强制性约束不复存在。同时,中国针对家庭的外部规范尚不完善,残障老人的家庭支持难以得到制度化保障。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法》,针对家庭成员的相互支持只是在《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关于老年人家庭支持,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中规定了家庭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提及“未履行义务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婚姻法》与《老年权益保障法》中有关老年人家庭支持的规定只是简单笼统的条例化倡导性陈述,而缺乏细化操作化的强制性细则。针对残障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家庭照顾责任的法律阐述基本为空白。关于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的家庭内部强制性规范解体,而可执行操作化的家庭外部规范尚不完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处于“失范”状态,具有强制力的刚性法律政策缺失,弱化了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制度性基础。

家庭文化变迁冲击了家庭支持系统的伦理性根基。二十世纪以来的一系列历史文化运动中,“三纲五常”“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被贴上“愚昧落后”“封建迷信”“非理性化”的标签而遭受猛烈批判与践踏,对包括“孝道”观念在内的传统文化形成巨大冲击。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产业转型、信息革命、社会流动等现代性因子渗透至农村,在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价值观念影响下,农村传统精神秩序日趋瓦解,农民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发生重大变迁。“孝”观念作为曾经根深蒂固于农民内心的“本体性价值”[15],在现代性、功利性因素影响下逐渐弱化,子辈的主观尽孝意识日益淡薄。同时,现代化、城市化背景下频繁的农村人口流动取代了传统乡村相对固定的人际结构,传统“熟人社会”转换为“半熟人社会”[16],致使农村社区对于“不孝”行为的外部价值性、舆论性监督与制约松散化。“孝”文化的消解与变迁致使很多农村家庭成员的尽孝行为渗透着工具性、功利性、表演性动机。上虽慈下却不孝、虚假行孝、死后行孝等现象在农村社区时有发生,残障老人更是家庭欲极力卸掉的“包袱”,甚至出现虐待老人、遗弃老人、老人自杀等人伦悲剧。此外,基于国民对于“残障”的负面认知与“残障者歧视”的文化惯习,残障老人在农村家庭中更容易遭受不孝的处境。无用、拖累等不仅是家庭成员对于残障亲人的否定性评判,也是老人们的真实自我定位。传统以“孝”为核心的农村家庭文化的变迁,致使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功利化,传统亲情伦常日益淡漠,冲击了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伦理性根基。

现代性入村带来农村家庭的巨大嬗变,打破了由家庭禀赋、家庭权威、家庭规范与家庭文化所构成的传统家庭支持AGIL功能系统的稳定与均衡。当代农村家庭支持系统形成了“资源转型—权威转换—制度失范—文化变迁”的“A→G→I→L”动态功能变迁格局。以代际支持为核心的残障老人农村家庭支持系统面临资源交换断裂、权威结构解体、制度规范缺失、文化维系消解的失衡困局。农村残障老人的境况则更为凄凉,他们被视为家庭的“累赘”而有着极低的家庭认同与自我认同。隐忍退让、降低期望、压缩需求是残障老人适应农村新型家庭代际关系,维系家庭表面稳定和谐的妥协性选择,“代际支持”功能逐步弱化,酝酿了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危机与困境。具体表现为:一是支持主体的缺失化。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致使留守、空巢、独居成为农村老年人家庭的常态。如若残障老人或其配偶仍具备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来自子女的代际支持则长期缺位,农村残障老人的家庭支持演化为单一的配偶支持或者自我支持。二是支持动机的功利化。残障老人丧失劳作与自理能力需要照顾时,便成为子女极力想卸掉的“包袱”。子辈对于老年父母的支持常出于获取资源与经济利益的功利性动机,而非自然的爱心敬意与拳拳报恩心。三是支持内容的单一化。农村家庭的子辈对于残障老人的家庭支持多表现为经济上的供养,即仅满足最低限度的生理与安全需求。残障老人的心灵照护、心理关怀、儿孙绕膝、其乐融融的精神性情感性需求被忽视。四是支持目标的底线化。子辈对于残障老人的家庭支持目标往往仅限于维持老人最基本的生存,而农村残障老人亦接受现实、放弃抗争、减少需求,以极低水平的消费维系“底线生存”状态,以期最大程度减轻子女负担。保健康复、辅助器具、家庭无障碍等均被视为毫无必要的额外消费,根本不予考虑。残障老人普遍持有过一天是一天、混日子等死、早死早解脱等悲观厌世情绪。代际关系失衡,文化传统断裂,责任伦理消解,自我认同丧失,导致当代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危机生成。

四、调适与发展: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重构

现代性打破了传统农村家庭支持系统的稳定与均衡,农村家庭代际关系断裂与失衡,传统农村家庭的本能性、责任性的代际支持转化为功利化、失责化、底线化的供养。甚至部分农村残障老人家庭代际支持长期缺位,家庭支持沦为年老配偶间的相互支持或者残障老人的自我支持。伴随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残障老人可享受“低保”“养老金”“两项补贴”等制度性、现金性、兜底性的社会支持,但与其生存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家庭生活领域却呈现出家庭支持缺失化、家庭地位边缘化与生活水平底线化的困境危机,与全面小康、共享发展的目标相偏离。政府的制度性福利与社会组织的服务性福利[17]并不能取代传统家庭在农村残障老人支持中的基础性地位与角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家庭仍是农村残障老人支持的核心。在新时期乡村振兴背景下,基于家庭支持AGIL功能系统,优化农村家庭内外资源配置,调适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约束农村家庭成员行为,重塑农村家庭孝道伦理,提升以代际支持为核心的家庭支持的能力与动力,实现农村“家庭回归”与“家庭振兴”,重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是增进农村残障老人福祉,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途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调适与发展,亦可从AGIL功能系统的“适应”“达鹄”“整合”“维模”四维度分别推进:

①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中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即残疾人“两项补贴”。

1. 输入外部资源,增进家庭支持能力

家庭的资源禀赋是残障老人支持的经济基础与理性动因。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重构,应首先着力于家庭资源禀赋的重组、激活与升级,从功能系统的“适应”(A)维度,夯实家庭支持能力提升的物质保障。残障老人家庭内部资源的优化与提升,须与外部资源的汲取与链接相关联。以政府为主体的外部社会支持力量,应为残障老人家庭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及服务资源,鼓励并帮助家庭成员积极有效地开展残障老人照顾,致力于以“支持家庭”促进“家庭支持”。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能力提升可重点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针对残障老人自身。政府应优化评残制度与流程,积极上门摸底,宣传政策,精准评定,帮助符合评残标准的农村身心障碍老年人申领相应等级的残疾证,以助其享受诸如“两项补贴”等残障者特殊福利待遇,并适度提升补贴标准。残联、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开展协同管理与服务,理顺农村残障老人的“两项补贴”“低保”“高龄津贴”“养老金”等一揽子现金性福利计划。视残障老人生理状态与家庭经济状况,各类补贴金或者保障金可以有条件叠加,增加农村残障老人的货币性收入,以作为其满足生存发展需求,维系家庭成员照料的经济资源基础。二是针对残障老人家庭照顾者。政府应为残障老人家庭照顾者提供照顾者津贴等经济优惠待遇,开发残障照顾者居家就业/创业项目,为放弃外出务工照料残障父母的农村子女提供额外的经济收入来源。此外,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优化农村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18],由村委或社会组织牵头开展“喘息服务”,利用并培训农村留守妇女等闲散人力资源,提供临时性的残障老人照顾服务,以缓解家庭照顾者身心压力,给予残障老人家庭照顾者“喘息”的契机,使家庭支持人力资源得以休整与调适,亦使残障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针对残障老人与残障老人家庭照顾者的外部经济补贴与人力支援,从资源禀赋层面引导与鼓励家庭支持,缓解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负担,促进农村残障家庭“增能”,提升对于残障老人的支持能力。

2. 倡导先进理念,重塑家庭关系目标

传统家庭权威结构的瓦解,使得残障老人“传统型权威”被剥离,从家庭核心撤离到家庭边缘。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重构需从“达鹄”(G)功能维度,将现代先进社会发展理念导入农村残障老人家庭,重塑家庭关系与家庭目标。家庭关系的重塑并非要回归传统“父权制”“家长制”“尊老抑少”的专制型家庭权威结构,而是要在农村家庭内部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积极等理念,构建新型的和谐家庭关系与发展目标。平等、参与、共享、积极不仅是残疾人事业发展原则,亦可成为残障家庭关系重塑的理念导向。平等意指平等公正的家庭成员关系。无论年龄、收入与生理状态如何,每位家庭成员均是平等的家庭一份子,尊老爱幼传统应得以弘扬,即便是失去资源生产能力的残障老人亦应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尊重与支持。参与意指民主的家庭决策与家庭管理方式。每位有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应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与处理,每位家庭成员的权益诉求表达均应得到尊重与珍视。残障老人亦是独立个体,其他家庭成员应尊重其需求表达与事务自决权利,使其参与诸如“由谁来照顾”等与自身直接相关的家庭支持决策之中。共享意指共享发展的家庭目标。现代农村家庭应转变“唯发展主义”的目标取向,扭转“儿童导向”的单向度家庭资源递送状态,使包括残障老人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共享家庭向上流动与资源积累的成果,在家庭内部达至共享发展。积极意指以积极福利、优势视角重新审视“年老”与“残障”。残障老人并非必然成为家庭的负累,在一定条件下,其能力与潜力亦可被发掘,转换为家庭的资源。鼓励有能力的残障老人关注家庭与社区事务,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参与家庭与社会生活,防止自我隔离,促进家庭融合与社会融入。将平等、参与、共享、积极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理念,导入农村家庭发展,营造融洽和谐的家庭氛围,改变农村残障老人边缘化的家庭地位,塑造共享发展型家庭,从家庭关系与家庭目标维度重构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

3. 细化法律政策,强化规范刚性约束

内外部家庭规范是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的刚性制度基础,家庭支持系统的重构需从“整合”(I)功能维度,强化制度规范对于残障老人家庭成员的强制性约束,督促子女履行经济供养、生理照料与精神慰藉的义务。具有封建礼教色彩的传统“执行家法”式的家庭内部约束显然已不合时宜,家规家训已失去强制性、惩戒性功能,而只是一种道德教化性质的柔性引导。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的刚性制度约束的重构,必须从外部法律规范的完善与执行入手:一是促进立法集中化。研究制定调节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对系统完整的法律,比如《婚姻家庭法》。以法律条文规范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忽视、遗弃残障、年老家庭成员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细化实施细则。在中国现有法律对于不赡养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中处罚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对不赡养行为进行可操作化的认定与分类分级,制定相对应的处罚性规定与操作规则。三是增加关于特殊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的条款。针对残障、失能老人的特殊困难与特定需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础上,增加关于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与家庭支持条例,提升法律制度的精准性。四是开展法律援助。针对忽视遗弃残障老人行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村委设立老年维权点,将不赡养等家庭纠纷纳入常态化的法律援助事项,简化程序,提升效率,维护残障老人的权益。五是促进家庭支持鼓励性措施制度化。日本、韩国均规定照顾老年人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可享受减税、优先贷款等优惠政策[19]。以此为借鉴,对于残障老人的外部规约不应仅是惩罚性条例,政府应出台家庭支持鼓励性措施并制度化,以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律政策规范引导家庭成员对于残障老人的家庭支持行为。

4. 弘扬孝道文化,复建家庭责任伦理

中华民族传统的“孝”文化是维系家庭亲睦代际和谐的重要纽带。扬弃性地延续与倡导传统孝道文化,从“维模”(L)功能维度促进家庭成员责任伦理的重塑,是重构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道德基础与情感保障。农村家庭孝道文化的复建与弘扬,应着力于以下几点:一是以现代性改造传统“孝”文化。“孝”文化的延续,并非要复归封建社会“父命子从”的道德规范,而应摒弃传统“孝”文化中的繁缛、刻板与愚昧之糟粕,弘扬传统“孝”文化中尊老敬老助老之精华。与时俱进,结合时代特征与需求,将现代平等、民主、共享等理念导入传统“孝”文化,树立新时代“孝道”标准,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与互助,家庭成员不会因其年老、残障等不良状态而遭受歧视或者遗弃。强调子女对于老年父母家庭支持的责任意识,规训子辈对于长辈的尊重与关爱,引导子辈对于处于残障困境的老年父母的自觉照料与关护行为。二是强化孝德教育。农村孝德教育应从孩子抓起,以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为基础,通过正式的学校社会化媒介,以体验式等教育方式,强化对于农村儿童青少年的孝德教化,塑造农村青少年正面的价值观并引导其积极践行孝道实践,促进孝德的内化并养成。三是乡风建设与改造。将“孝”的基本宗旨与行为方式,由农村家庭扩展至农村社区。在农村社区以村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加大对于“孝”的宣扬,对“不孝者”进行监督与劝诫。将孝道履行、平等关爱写入乡规民约,成为村民们共同遵守的道德与规约。同时遵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逐步以包容性文化理念改造“残障歧视”的文化惯习,在农村社区中树立敬老助老、守望相助、扶残济弱的良好风尚,以非正式的邻里支持、家族支持等形式作为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的补充。总而言之,延续与弘扬传统,发挥新时代“孝”文化效能,“活化”传统文化资源[20],重塑家庭成员的责任伦理,激活农村居民的互助意识,增进残障老人的自我认同、家庭认同与社会认同,从柔性的文化价值维度,促进农村残障老人家庭支持系统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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