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Vol. 18 Issue (05): 11-1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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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先康
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的生成与运作逻辑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18(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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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7-11-30
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的生成与运作逻辑
包先康    
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要:农村社区"微治理"是一个新的学术命题,它主要关注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中的良序和良好福利如何可能的问题,而其可能性是建立在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中"微事件"的有效处理之上。农村社区及其日常生活的特征决定了"微事件"的有效处理多数情况下不能依赖"硬权力",而需要借助于"软权力"。因此,讨论约瑟夫·奈所提出的"软权力"理论与运用,以及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是如何生成的,又是如何运作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基于个案分析,可以发现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的生成遵循着"微事件解决或处理-期望满足-威望或威信生成"的逻辑,而"软权力"的运作遵循着"威望或威信的运用-微事件解决或处理-期望满足"的逻辑。在某种意义上,农村社区"微治理"的目标正是在"软权力"生产与运作中实现的。
关键词农村社区微治理   软权力   逻辑   生产与运作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著名国际政治学家约瑟夫·奈沿着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人的权力概念,提出了“软权力”的概念,虽然他并非使用“软权力”一词的第一人 ,但却是迄今为止尝试在理论上对“软权力”进行全面阐述的第一个人。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在交往中一个行为者即使在遇到抵抗的情况下,也能实现其意志的可能性,而不管这种可能性以什么为基础”[1]。这种对权力的界定实际上是将力学上的作用力成功地引入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恰如安德鲁·S·麦克法兰(Andrew S. McFarland)所诠释,“力的基本观点本质上是一种推动的动因,权力的界定是一种力与另一种力作用与反作用时产生的力的差异。较强的推力或较强的力量就是较强的动因,也可以说是更有力量的行动者,或者说是有更大的权力”[2]。简言之,权力是在特定的场域中力量较量的结果。后来,诸多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视角或领域探讨权力的内涵和维度,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行为者之间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3]。为此,奈将权力界定为在社会结构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个行为者的能力”[4]25-26。并指出,权力有其两面,即“硬权力”和“软权力”。“硬权力”是一种命令的权力,即一种借助压制和劝诱改变其他人行为的带有压迫性的控制力。“软权力”是一种诱惑性权力,即一种建立在文化和价值的吸引力之上的,并通过策划政治日程,影响其他人所想要的,以控制他人偏好表达的能力。但他认为,这两种权力并非是断裂的,而是权力谱系的两端。“命令和诱惑是沿着一个系列从命令到诱惑排列的,即硬权力和软权力之间不存在截然的界限,而是一个渐进的过渡,或者说都存在于同一个权力‘光谱’之中”[5]8,可见,“硬权力”和“软权力”处于权力谱系的两个极端。相较于“硬权力”,“软权力”是“使其他人想要你想要的后果——诱惑,而不是强制他人去做”[5]5的能力。从国际政治的视角,奈认为,一个国家的“软权力”主要有三个来源:具有吸引力的文化、先进的政治价值观和具有正当合理且具有道德上的权威性的对外政策[5]52。其中,“一个国家的文化和它具有的建立一套管理国际行为的有利规则和制度之能力,是至关重要的权力源泉” [4]32-33

① 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新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葛兰西。

至此,奈的“软权力”理论可概括为:(1)“软权力”具有认同性[6],即“软权力”是一种认同性权力,是外部行为者对主导国家的价值和体制的认同, 或是对主导国家建构的国际体系判断的认同。(2) “软权力”是一国倡导和建立各种国际制度安排能力的权力新形式。(3) “软权力”是一种诱惑力而不是强制力。实际上,奈等人所提出的“软权力”理论,强调美国文化、价值观念及其所建构的国际机制的吸引、感染、感召、同化效果,主张通过更隐蔽的、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发挥作用,从而达成美国的国家战略。后来,该理论虽受到批判,但人们逐步认识到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仅存在“硬权力”,也存在“软权力”的竞争,而且两者是互为表里的。

受此影响,国内学者张小明、石俊杰、屈潇影等积极介绍奈的“软权力”理论,并探讨其价值;李海娟、苏长和、王海洲等则不断地拓展其理论运用。他们的研究标志着国内对“软权力”的研究正在由概念和理论的转述向国内的运用研究转变。目前,关于“软权力”的国内运用进一步研究主要涉及:一是执政党的“软权力”建设研究。此研究标志着国内的“软权力”研究正在由国际政治层面向国内政治层面研究的转变,其认为,执政党权力也有两面,即政治权力——“硬权力”和领导权——“软权力”,而执政权的取得须以领导权为基础。因此,必须“着重通过加强党的‘软权力’建设,更多地通过先进的政治价值观、有魅力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思想观念、更富理性温情的治理模式,以及更具吸引力的制度政策等方面的努力,加强党‘软权力’建设的意识形态基础、组织基础、绩效基础、制度基础和民心基础,更好地发挥认同性的‘软权力’的作用,这既是新时期党建固本强基之要着,也是中国国际话语权增强的重要凭依”[7]。二是行政“软权力”研究。在此方面,门敬中[8]、余湘青[9]等在探讨行政“软权力”的特征、价值与功能的基础上,进而探讨“软权力”引入行政权分析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重塑行政权的可能路径。三是“软权力”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运用研究,在这方面,刘鑫淼[10]、陈鹏[11]、范逢春[12]等人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它标志着国内的“软权力”研究的另一个面向,即由政治层面向社会层面拓展。该研究将“软权力”视作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认为“软权力”运用于社会管理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水平,运用于社会治理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上述诸研究主要从宏观层面研究“软权力”的理论及其运用,而刘祖云、孔德斌对乡村“软治理”命题的提出,将“软权力”的研究进一步拓展到微观层面。该研究认为,“软法”和“软权力”成为乡村“软治理”的法理基础,乡村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构需要“硬治理”,更需要“软治理”[13]。而笔者所提出的“农村社区微治理”[14]更多地需要“软治理”,由于乡村“软治理”是以“软法”和“软权力”为法理基础的,因此研究“软权力”在农村社区微治理中的生成、运作逻辑具有重要意义。

① 具体参见:张小明《约瑟夫·奈的“软权力”思想分析》,《美国研究》2005年第1期;石俊杰《软权力理论透视》,《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屈潇影, 屈雅利《约瑟夫·奈软权力理论20年的发展变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3年第6期。

② 具体参见:李海娟《“软权力”竞争背景下的文化战略》,《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12期;苏长和《中国的软权力——以国际制度与中国的关系为例》,《国际观察》2007年第2期;王海洲《“透明中国”:构建一种国内公共政策软权力》,《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3期。

二、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的生成逻辑

治理与统治、管理的区别不在于是否需要权力,而在于哪些人拥有权力。治理主张权力中心的多元化,而统治强调个人或家族对权力的独占,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与统治相似管理也强调权力的集中,但不同于统治的地方在于权力为集团或集体垄断。统治和管理是通过命令的方式,更多依赖的是“硬权力”;而治理的实现需要更多的协商,“软权力”受到更多的重视。农村社区“微治理”的特征决定了其主要依赖的是“软权力”,而在村庄中的“软权力”是依附于“威望”或“威信”的,个人或组织在村庄中“威望”或“威信”的有无或高低决定其“软权力”的量与质。这样“威望”或“威信”的生成逻辑,就成为“软权力”的生成逻辑。那么,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威望”或“威信”如何生产?下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1李村分树

① 案例来源于赵旭日《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

李村是河北省赵县的一个村落。梨树经济是李村的传统经济,在这里梨与人之间形成的并非经济关系那么简单。梨树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社会和象征功能。在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李村的梨树于1983年按照当时的人口平均分配到户。但十年之后,过去分树造成的不良后果逐渐显现,李村的村民对1983年随大田按人口分配的梨树有着强烈的重新分配的要求。在要不要重新分配梨树的问题上,村里分成两派,主张重新分配的村民占大多数,不主张重新分配的占少数。在李村像分树这样的“大事”必须要由村支部和村委会来决定,主要看村支书的意思,分还是不分最终要由他来做主。于是这两派人三天两头便到村支书家进行游说,刚开始村支书迟迟下不了决断。当不想分的人发现村支书有想分的苗头时,就组织村民到县里去告他,想把他整下台,因为根据当时农村工作精神,“土地承包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显然,若村支书主张大规模重分就与当时的中央农村工作精神是相违背的,但告状的人并没有成功。后来,当赞成分树的人越来越多时,村支书便果断拍板分树。当时村支书和其他村干部商量后,决定由村民自己来决定怎么分,但村委会要拿出个主意。于是村支书和其他村干部将分树过程中会碰到的问题一一列出来,最后列出要解决的21个问题,然后让村民决定怎么解决。由于各户的利益诉求不同,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展开了长期的讨价还价的拉锯战,最后通过多方协商,在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之间终于达成解决问题的21条规则。

该案例中,李村大多数村民有分树的强烈愿望,因为在李村梨树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社会和象征功能。分树意味着经济利益和相关权利的再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一部分人的利益和相关权利受损,另一部分人受益。因此,分树过程中就会出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取决于村干部(特别是具有更多话语权的村支书)选择站在哪一方,这样村干部(特别是村支书)就成为支持派和反对派极力说服和拉拢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大多数原则,处理分树这件事的关键人物村支书应该站在支持派一方,因为这样做就会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增加在村中的“威望”。他虽有分树的倾向,但并没有贸然做出这样的选择,因为分树这样的“大调整”与中央的“小调整”相违背。此外,反对派发现村支书有支持分树的倾向时,已经向上级部门告状了,他要等待反对派告状的结果。反对派告状成功,表示上级部门反对分树的做法;反之,上级部门就是默许他这样做。当反对派告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时,村支书由犹豫不决转为坚定,毅然决然地站在支持派一边。在决定如何分时,村支书又将这个权力交给了村民,由村民商量分树的办法,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村委会将分树这一“宏问题”“微问题”化,列出分树过程中出现的21个“微问题”,并相应地制定出解决这些“微问题”的“微规则”。最终,分树这一事关村民利益的“大事”按照地方公平的原则顺利开展下去。在这个过程中,村支书和其他村干部分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首先,因为除了一部分村民反对之外,他们的分树决定与当时中央农村工作的精神相违背,这是当初他们犹豫不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若决定分的话,分得好大家都没有意见,他们的工作就会获得村民肯定,而增加“威望”或“威信”;反之,则可能导致曾经拥有的“威望”或“威信”降低,甚至会出现“威望”或“威信”扫地的下场。如果是前者的话,村干部的“软权力”会在这次行动中得以巩固,并有所增强,他们日后工作中讲话的分量增加,工作中的阻碍就会减少;如果是后者,他们的“软权力”则受到挑战,并有所减弱,则会减轻他们日后工作中讲话的分量,增加工作中的阻碍。值得庆幸的是,他们以村民们认为公平公正的方式顺利地将梨树分了下去,按照村支书的说法,因为这件事,他在村民中的威信一下提高了很多。

案例2徐庄修路

① 案例引自包先康《乡村社会资本与村民小组治理——皖西龙镇的调查与思考》,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1994年之前, 徐庄村民组没有大路(自耕路), 交通很不方便, 再加上前几年外出做工的人挣了一些钱, 准备在家盖楼房, 但苦于路不通。于是, 就有几个人上村民组长徐某家同他商量修路的事。既然有人提出这件事, 徐某又早有这种想法, 不久便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会议开得很顺当, 修路所需的款项迅速自筹到位。然后, 徐某便将这件事报到村里, 村里口头上支持, 但不出一分钱。得到村上支持之后, 下半年农闲时, 徐某召集村中所有劳动力(主要是妇女, 青壮年劳动力大多数外出打工)投入到修路之中。当路修到第8组时, 碰到了钉子, 因为该路必须从本村第8组经过, 第8组有几位退休老干部(原公社团支部书记和原大生产队队长)从中干扰, 协商调换土地不成, 村干部也不敢去规划,就这样快要修通的路又放下了。为这事他找到蹲点他们村的镇干部, 让他出面协商, 也没有结果。为了促使镇村两级解决这一问题, 那一年, 徐庄村民组一年未交农业税和“三上缴”。这当中镇村两级干部两次到组催缴农业税和“三上缴”, 徐向他们明确表态, 只要他们把修路的事协调好了, 他们组的税费一分不差地补交。面对这种局面, 镇村干部不得不多次出面协调这事。由于镇村两级干部的多次协调, 以及徐某多方托人疏通关系, 最后路修通了。这条路经过一道水渠, 需要修桥, 桥当时就是徐某自己设计的小拱桥。路修通后, 每家每户只要建楼房,都请徐某到他们家喝杯酒(说话时得意之情流于言表)。2002年这条路又修整了一次, 铺上了沙石,这条路的确是该村为数不多的几条较好的乡间道路, 其他路均是泥泞的小道或是泥泞的自耕路。

这个案例是根据徐庄村民组长徐某访谈记录的。在该案例中,徐庄村民组长期受交通不便之苦,迫切需要修通进村道路。特别是,这些年外出务工的人在外面挣了钱要在村上造房子,对修进村路更为迫切。但他们无法组织村民修路,于是便有几个人找到作为村民组长的徐某,希望他能领个头。其实徐某早有这个想法,之前也有村民以不同的方式提过修路的问题。现在有人提出来了,徐某决定领这个头,于是便迅速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村民意见。因为修路这件事是村民的夙愿,会开得很顺利,并通过集资的方式快速自筹到修路款。这时,路能否修得通考验着徐某的能力,也会影响到徐某在村民心目中的“分量”。正因为如此,开弓没有回头箭,当他们修路受阻时,徐某不惜“得罪”村干部和镇干部,以拒缴“三上缴”和农业税为筹码,促使村干部和镇干部“做工作”,终于将路修通。徐某所做的这些努力,村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们心存感激,总会念着他的好,当家有喜事时,总会请他喝上一杯。可见,徐某的“威信”已经深深印在村民的心里,建立在“威信”之上的“软权力”得以强化或生产,这为他以后在村庄内开展工作提供了方便。按照当地村民的话说,从此他成为庄子中最“吃得开”的人,村庄内的大事小情只要有他在场大多能较好地解决或处理。

在村庄内部,熟人或半熟人关系使得村民之间的交流变得顺畅,有话可以直说,说话拐弯抹角不被村民喜好,因此,当他们有合理诉求时也会直接表达。不过,要使他们的诉求变成现实,必须获得村庄内关键人物的支持和帮助,这个人就是村民想象中能给他们“当家”的人,如案例1中的村支书、案例2中的村民组长。于是,当村民有合理诉求时首先想到的是向他直接表达或通过关系向他表达,以争取他的支持或帮助。当他们的诉求在“当家人”的支持和帮助下获得满足的时候,就会心生感激和佩服。在这种感激和佩服中,想象中的“当家人”就会变成心目中的“当家人”,从而也就树立了其在村民心目中的“威望”,而“威望”正是其对村民的诱惑力之所在,这种诱惑力正是“软权力”。

基于上述分析,村庄内“软权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可概括为:村民的合理诉求出现,并迫切需要得到满足;寻找想象中的“当家人”,并寄希望于他们的“当家人”;他们的“当家人”克服阻碍满足了村民的合理诉求;“当家人”在这次行动中获得了村民的认同,从而拥有了“威信”或“威望”;当一个人一旦拥有了“威信”或“威望”就具备了一定的人格魅力,而产生对村民的诱惑力,于是可持续的“软权力”得以生成。可见,村庄中的“软权力”生成于实实在在为村民干实事中,一旦因某事干得好,留下了好口碑,就会产生心理学所讲的“晕轮效应”,从而使得“软权力”得以维系、生产和再生产。

三、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的运作逻辑

权力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是在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权力的运作也只能在相互作用中实现。由于“硬权力”的运作依靠的是命令,而命令是建立在等级结构之上的,因此它的运作是纵向的;而“软权力”依靠的是吸引力和诱惑力,是建立在认同之上,因此它的运作更多地体现为横向的。下文笔者也用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软权力”是如何运作的。

案例3宅基地纠纷调解

① 案例引自包先康《乡村社会资本与村民小组治理——皖西龙镇的调查与思考》,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2002年汪、胡两家各兄弟两人准备建楼房, 想占用本组一块好地, 两家先商议好了之后到徐某家征求意见, 恰逢那年镇和村提倡大家兴修水利, 徐某便打报告到村、镇, 准备扩大本组的一口水塘, 增强池塘的蓄水能力, 而汪、胡两家恰在池塘边上, 若扩挖池塘, 两家的老宅必须拆迁, 既然两家自愿搬迁, 徐某当然同意他们的要求。

为了帮他们拿到这块地, 徐某召开村民座谈会, 动员村民给予协助, 涉及调换土地希望大家互谅互让, 毕竟大家是“乡里乡亲, 抬头不见低头见”, 谁家没有个事儿。经徐某的动员, 土地调换很顺利。然后徐某帮他们打报告到镇土管所, 新的宅基地很快批了下来。2002年底, 汪家先建房, 地皮随便汪家认, 汪家地基做好后, 胡家两兄弟从外地打工回来, 准备建房, 汪家不让胡家两兄弟建房, 理由是胡家宅基地占的是汪家的承包地, 如要建房胡家必须赔汪家被废的板栗树钱, 但在土地调换时胡家已做了调换。而且, 两家事先商量好了, 汪家建房废掉的板栗树由胡家作价赔偿, 胡家因此帮汪家赔偿他人3000元钱,按道理汪家不能再要钱,为此事, 两家发生矛盾。

胡家两兄弟很老实, 不善于说话, 兄弟俩只好找徐某帮他们调解一下。宅基地的事是徐某亲自协调的, 情况十分清楚, 汪家不让胡家建房, 明显是欺负人。在调解之前, 徐某没有声张, 静静听村民的议论, 有些人性格直爽, 当着徐某的面就说, 汪家太欺负人了, 乡里乡亲的哪能这么干。汪家听说胡家找了徐某, 在调解这件事之前, 先给徐某送来了100元钱, 见徐某不收, 然后趁徐某不在家时又送来了两瓶酒一条烟, 徐某知道后叫家属将烟酒送了回去。他认为做事要凭良心, 不能“歪着斧头砍”。实际上按辈份徐某要喊汪家两兄弟的父亲三姑爷, 但徐某不能为这事让左右邻家说闲话。

为了慎重起见, 徐某让胡家两兄弟找来了村支书共同处理这件事。村支书先征求徐某的意见, 徐某便把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地讲了, 并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最后, 村支书按徐某的意见公正地处理了这件事。这事之后, 徐某的三姑爷见徐某都不吱声, 徐某知道他生自己的气, 也没太放在心上, 自认为做事要各凭良心。但胡家认为徐某处理得公道, 感激不尽, 组里的人也不再议论了。

该案例中,徐某由于以前威望的积累获得了“软权力”,因此,当宅基地纠纷发生后,当然地成为纠纷双方认为合适的“评理人”,是双方寻求帮助和支持的对象。但在此纠纷处理中,徐某陷入了两难困境:如果直接秉公处理,就得罪了自己的亲戚,从此亲戚老死不相往来;如果顾及亲情,必留下处事不公的骂名,自己的“名节不保”,“威望”全无,将会失去“软权力”。于是徐某便巧借村干部来“做工作”,妥善解决了这次纠纷,也就规避了亲戚之间直接“破面皮”,这为他后来设法缓和同亲戚之间的关系留下了空间。熟人社会是一个情理社会,因此,村庄内权力的运作主要依据情理。在情理的运用中,一般有三种策略:其一,情理兼顾,做到合情合理,这是最优选择。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徐某很难直接运用这一策略来处理这起纠纷,所以,他请来了村干部从中调解。其二,重情轻理,依据人情处理问题,突出人情的价值。依据这一策略,如果徐某在处理这起纠纷时遵循“胳膊肘不外拐”,做出有利于汪家的处理,就会违背熟人社会“凡事不能做过了头”“做事要讲良心”的行事规则,从而留下“歪着斧子砍”的不公正的形象,削弱他的“软权力”,影响他日后在村庄中说话的分量。其三,轻情重理,依常理处理问题,彰显公正。但即使采取第三种策略,最后问题的圆满解决,往往还需要以情为注脚,做到情理兼顾。该案例中,徐某审时度势采取了第三种策略,彰显了村庄正义,也卖给胡家一个“天大的人情”,进一步巩固了自己“软权力”,但此事并未就此了结。显然在这件事上徐某没帮自己的亲戚,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徐某自觉此事对汪家有所“亏欠”,必须找个适当的时机给予情感补偿,以修复关系。后来徐某利用节日拜亲的机会巧妙地化解了与汪家的“恩怨”,也可以说做到了“情到理周”。在熟人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认为自己是个“讲情讲理”的人,并且努力表现得“讲情讲理”。因为,在村庄内,一旦某人或家庭的核心成员被贴上“不讲情不讲理”的标签,就会遭到内部人的排斥,其村庄内的行动就会受到重重障碍,所以汪家选择原谅了徐某,给自己一个台阶下,也避免了自己被村民孤立。

案例4协助道路清障

① 本案例来自笔者在宅坦村的访谈,根据HSY的口述整理(2017年7月19日)。

2017年7月19日在经过宅坦村的县道有一棵大树横在路上,阻碍交通,县交通局将电话打到镇上,镇上便打电话给胡某,要求胡某协助镇政府和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接到电话后,胡某立马赶到现场。在弄清树的主人之后,立即电话联系树的主人,但树的主人在外打工,便说打电话给他姐夫,让他姐夫来处理。过了一会胡某便打电话给(树主人)姐夫,过了大约半个钟头姐夫来了,一开始镇上和交通局用命令的口气要求他将树砍了,从路上挪开,姐夫不愿意砍,并提出,砍树可以,但要给补偿,可是交通局不同意。为了避免问题闹僵,胡某便将姐夫拉到一边,开始给他做工作——给他递烟、“讲好话”,诸如“不看僧面看佛面”等等,并承诺:今天给他个面子把树砍了,他就帮姐夫把树从路中挪开,哪天他们家有困难,或有什么事需要帮忙的,他也会帮,今天说话算数。这样大约跟他讲了差不多半个钟头的好话,姐夫终于答应砍树,后来在胡某的帮忙下将树挪开了,恢复了交通。

从这个案例来看,地方政府还是习惯于“硬权力”的运用。在计划经济年代,或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这种权力的运用是有效的,但是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特别是后税费时代,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依附降低,运用“硬权力”来解决“微问题”变得越来越失灵,这就凸显了“软权力”的价值。该案例中,胡某是村委主任兼民事调解员,这样的角色地位实际上就赋予他在社区中一定的“软权力”。当大风刮倒的大树横在县道阻隔交通时,县交通局电话要求乡镇政府协助解决,乡镇政府就电话要求胡某协助解决。胡某作为村干部,不拥有或较少拥有“硬权力”,也就不能运用命令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巧用“软权力”来处理这件事。解决这件事的焦点在于该不该给经济补偿的问题。交通局认为,树倒了横在路上,阻碍了交通,树主人应该自己来清理,谈不上补偿问题;而树主人的姐夫认为:一是砍树应该给误工费,因为他是在为县道清障;二是树砍掉了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论“大道理”理在交通局,但依据“乡里鼓乡里擂”的原则,树主人的姐夫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件事属于民事事件,对这样的事件处理采用乡村的“软办法”往往会事半功倍。作为“老江湖”的胡某深谙此道,所以他采取“讲好话”“卖面子”“允人情”等方式诱惑树主人的姐夫,从而使之做出让步,使得“微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来看,农村社区“微事件”的解决与处理,主要依赖的是“软权力”。概括地说,在“微事件”的解决与处理过程中,“软权力”运作的基本逻辑是:“微事件”出现,影响了正常生活秩序,迫切需要解决和处理;利益相关方寻求解决办法;“微事件”的解决和处理不宜用“硬权力”,掌握有“软权力”基层干部介入“做工作”——依据情理规则“讲情讲理”“讲好话”“卖人情”等;做工作所施展的诱惑力产生了效果;最后“微事件”得以顺利解决或处理,恢复日常生活秩序。

四、小结

古人云:“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以德服人者,心悦而诚服也。”这里的“力”可理解为一种“硬权力”,它依赖强制来压服人,但它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而这里的“德”可理解为一种“软权力”,它凭借非强制的诱惑力或感染力来悦服人,是一种治本的权力。农村社区“微治理”,试图通过对日常生活中发生“微事件”的干预,来维持或改善社区秩序,增进社区福利。这些“微事件”实际上是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们的出现一方面可能会打破社区日常生活的平静,破坏社区日常生活秩序,但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对社区日常生活造成根本破坏;另一方面这些“微事件”的出现也会对社区日常生活具有警示作用,为重构新的社区日常生活提供了机会。农村社区的熟人或半熟人的特征决定了农村社区“微事件”的干预更需要“软权力”。农村社区“软权力”是建立在文化之上的认同权力,是一种个人或组织“威信”或“威望”认同之上的。这里笔者之所以用“威信”或“威望”这样的概念,而不用“权威”这一概念,首先,它是农民习惯使用的、能够听得懂的,并能够根据情境赋予意义的概念;其次,农村社区的“威信”或“威望”是建立在乡土“信任”和“声望”之上的,是一种基于乡土文化的非制度性认同,而“权威”更多建立在科层制中“硬权力”之上,强调对制度性权力的认同。因此,在农村社区“微治理”中,建立于“威望”或“威信”之上的“软权力”的有效生产和运作可以实现“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共赢”[15]

综前所论,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软权力”的有效生成遵循着“微事件解决或处理—期望满足—威望或威信生成”的逻辑;而“软权力”的有效运作遵循着“威望或威信的运用—微事件解决或处理—期望满足”的逻辑。虽然,近年来农村社区结构的异质化增强,部分农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但大多数农村社区仍保持着熟人或半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熟人或半熟人社会里的人大多彼此熟悉、关系密切,在这样的环境中容易养成“吃软不吃硬”的文化心态,因此,在农村社区“微事件”的干预中“硬权力”的运用会失灵,并可能进一步升级冲突;另一方面,熟人或半熟人社会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情理”规则,已经高度内化甚至固化,试图运用“外嵌”的规则彻底改变已经高度内化或固化的规则,是十分艰难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多年实施的“送法下乡”效果并不理想,更何况熟人或半熟人社会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情理”规则,也有其合理的部分,彻底改变也会增加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当前,在乡村治理中,我们迫切需要通过研究和试验,探索情理和法融通的有效机制,实现“软法”和“硬法”的相互补充,“软权力”和“硬权力”相得益彰,达成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重建之目的。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Weber M.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M]. London: Free Press, 1947: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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