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17 Issue (06): 38-47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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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星, 戴玥
中国农民分配公平感的制度安排逻辑——基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农民的深度访谈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7(06): 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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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6-11-07
中国农民分配公平感的制度安排逻辑——基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农民的深度访谈
黄晓星, 戴玥    
中山大学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 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社会结构决定论和社会比较决定论是以往研究分配公平感的主要思路,但在分析农民群体时二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一方面,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与其他阶层相参照,产生了较强的分配不公平感;另一方面,当参照对象是自己过去的生活状况和身边的人,却并没有强烈的分配不公平感。以量化为主导的分配公平感研究难以展现农民群体对公平的真实主观感受,也忽略了分配公平感中所反映的制度安排逻辑的变迁。除了社会结构和社会比较之外,农民往往将自身境遇置于制度规则中来理解。本文采用多个案研究方法,在讨论改革开放不同时期国家制度安排逻辑演变的基础上,试图发现农民群体公平感受的变化及其背后的逻辑。
关键词农民   分配公平感   制度安排   制度逻辑   

近十年来,我国改革开放逐步进入“深水区”,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经济发展已经达到新高度的同时,社会阶层重组,社会问题频发。在这些社会问题中,底层群体数量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增大成为治理的重要方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成为发展的引擎,城市发展的另一面却是乡村的空心化与萧条,前者以后者的牺牲为代价。在1956年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的贫弱,农民不可能与城市居民享有相等的权利,而处于社会的底层。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温饱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家庭经济也在好转,但总体来说,农民还是处于社会的底层。

这种阶层状况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农民受到不公平待遇,基本的权利没法保障。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某些农民群体则会通过过激的群体性事件发泄情绪。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2008年云南普洱市的“孟连事件”、2011年广东汕尾的“921乌坎村事件”和广东潮州市的“古巷事件”、2014年的“云南晋宁征地冲突事件”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暴力冲突形式进行的维权行动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加剧了社会结构裂变。在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潜藏着底层群体强烈的不公平感,这种不公平感通常是造成他们对社会不满的心理根源,也是激化社会矛盾的引线。不公平感一旦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则容易引发社会动乱,既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也不利于营造和维持民主有序的社会氛围。本文在此背景下,讨论农民分配公平感的变迁以及其中所隐含的制度逻辑。农民群体的分配公平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在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时代背景下,这些在改革开放中受益最少的人群对公平有着怎样的主观感受,在转型时期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公平感的形成遵循着怎样的逻辑,都是值得研究者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分配公平感(Percep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是人们对社会资源分配状况的主观判断、态度和评价[1],既包括整个社会资源分配格局的宏观公平感,也包括对个人收入的微观公平感[2]。分配公平研究是社会分层的核心议题之一,国内关于公平的社会学研究与社会转型的背景紧密相关,其中实证研究大部分聚焦于人们的收入分配公平感。社会结构决定论和社会比较决定论是分配公平感研究的主要思路。

(一) 社会结构决定论、社会比较论与分配公平感

持社会结构决定论的研究者主张,越是处于社会结构中优势位置的人公平感越强。李春玲对各阶层的不公平感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社会经济地位和阶层位置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收入差距的容忍程度,而且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能容忍更大程度的收入差距。[3]翁定军在研究阶层意识时,也发现客观社会位置对公平感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4]社会结构决定论的背后隐藏着一种自利的逻辑,即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在当前的分配状况下的受益也越多,因此越认可当下的分配状况;反之,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越低,在当前的分配状况下受益越少,因此越容易认为当下的分配状况不公平[5-6]。然而,这种客观社会事实决定主观社会心态的解释遭到了许多质疑,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并非人们占据的结构位置越高公平感越强。例如罗忠勇和尉建文在研究中国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时发现,工人群体的人力资本(文中操作化为受教育年限)越高,不公平感反而越强,这与社会结构决定论的观点不符。[7]

怀默霆指出,客观经济地位不一定能代表人们对社会不平等的主观态度。他通过考察人们的性别、教育、收入、单位性质、政治面貌等客观人口和社会经济特征变量,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状况的认知等主观认知变量对分配公平感的影响,发现农民群体虽然处于社会经济结构的最底层,却显著地比城市居民更能接受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差距,同时也更偏向于不将人们的贫穷和富裕归因为结构性因素。[8]马磊和刘欣在怀默霆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中国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他们运用CGSS 2005年的数据分别检验了从社会结构决定论和社会比较决定论中演绎出来的假设。在社会结构决定论的思路上,他们检验了受教育年限、阶层地位和实际收入水平三项结构性变量对分配公平感的影响;而在社会比较决定论的思路上,他们检验了“与自己过去相比的感受”和“与周围的其他人相比的感受”两项局部比较变量对分配公平感的影响,其研究结果否定了社会结构决定论,支持了社会比较决定论的观点[9]。社会比较决定论的背后是相对剥夺的逻辑,即影响分配公平感的是人们在生活环境中进行的社会比较[10-13],这种比较一方面可以是自己当下与过去的生活状况对比[14],一方面也可以是自己与其他人生活状况的对比[15-16]

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公平感的实证研究倾向于结合这两种解释,既强调关注客观社会事实对主观心理感受的影响,也注重考查主观个人评价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孟天广将公平感分为机会公平感和结果公平感两个维度来考察,发现结果公平感由收入水平决定,受横向剥夺影响;机会公平感则主要受教育水平和纵向剥夺的影响[17]。李颖晖探究教育程度这一结构性变量怎样作用于分配公平感,其研究发现教育投入越高,期待的收入也越高,一旦实际收入与期待收入的差距扩大,则会产生相对剥夺感,教育程度对分配公平感的正向影响随之降低[18]。龙书芹和风笑天将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研究对象,发现职业类型(是否受雇于他人)和收入是影响他们分配公平感的结构性变量,而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状况在当地的等级则是影响他们分配公平感的比较性变量。[19]

综上所述,在定量研究的分析框架下,社会结构决定论和社会比较决定论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依照前者,农民群体处于社会分层结构的底层,进行社会比较的参照对象是其他阶层的人群,产生了较强的分配不公平感;依照后者,农民群体进行社会比较的参照对象是自己过去的生活状况和身边的人,因此没有产生强烈的分配不公平感。这两种结论看似冲突,实则说明转型时期农民群体的分配公平感不能简单地从自利逻辑或相对剥夺逻辑去解释。国内关于底层群体公平感的研究存在两点不足之处:首先,已有研究大都将分配公平感等同于收入分配公平感,但却没有对收入分配的不同过程进行区分。对于农民群体而言,农业生产、外出打工等初次分配下的收入,和政府提供的农业生产补贴、社会福利性质的补贴、救助金、土地征收赔偿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再分配下的收入都是他们个人和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如果我们只将收入分配公平感视为一个“是”与“否”的二分类变量,或“强—弱”的定序变量,难以使农民群体对公平的真实主观态度得到生动的呈现,人们对于公平的主观感受通常是多样而复杂的。定量研究的缺陷在于,我们不能假设对公平感程度的测量能够建立在所有受访者对公平拥有同样理解的基础上。

(二) 分析框架与回应

只有在了解农民群体对分配公平的理解基础上,才能知道农民群体持有怎样的公平原则,从而探究其分配公平感形成的逻辑。学术界对于公平原则的讨论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关于公平正义的规范性研究,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罗尔斯将自由视为公平正义的首要原则,他参照三个方面的知识来解释自由的概念:“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20]。这种自由是一种人身上的基本自由,表现为人们能够自由地做出行动选择而不受限制。阿马蒂亚·森同样强调了自由对于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更多的自由意味着人们能够拥有更多按照自己意愿生活的能力,让人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自己的目标,“人们可以将注意力放在选择的过程上”[21]。自由意味着人们在行动中拥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生活目标和生活目标实现方式的能力。在中国社会的情境下,人们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制度安排的约束。改革开放后,农民群体不再被捆绑在土地上,实现了人身自由,我们有必要探讨这种改变是否对农民群体的公平感产生了影响。

在分配正义方面,罗尔斯强调平等。他的分配正义观念背后隐含着这样的假设:社会中最初的安排是将每个社会成员都需要的一些基本的善(Primary Goods)进行了平等的分配。如果财富或权力的不平等能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比这种最初安排中的状态更好,那么这种不平等则能够被视为是正义的[19]。按照其观点,初次分配如果非常不平等则是有失公平的,国家需要通过再分配手段来调节初次分配中的不平等,改善那些受惠最少的社会成员的处境。近年来,面对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政府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则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变为“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本文将讨论在这样的国家制度安排下,农民群体产生了怎样的分配公平感。

诺齐克公平正义理论的核心是权利。他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应该更精准地被理解为人们的持有(Holdings)正义,人们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或者被转让了一个持有物,则表示人们对持有物是有资格的[22]。诺齐克认为正义是由每个参与自由交换的人分别决定的,若每个参与自由交换的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即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也是正义的。诺齐克的权利原则关注的是人们获得资源过程的合法性,本文也将探讨在农民群体看来哪种类型的财富持有是具有合法性的,进而讨论他们收入分配公平感形成的逻辑。与此同时,农民群体对公平的认识中是否包含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和诺齐克所说的权利原则是否一致,也有待对经验资料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文跳出定量研究等的框框,从个体、群体等出发去了解不同人对分配公平感的理解。在分层和比较的思路之外,本文纳入制度安排的逻辑,将分配公平感与国家的规则匹配在一起。本文并不否定社会结构和社会比较论的解释力,而认为需纳入制度安排的变迁以及动态多元的农民主观理论,才能更加有的放矢。本文将分配公平感界定为人们对于个人和社会层面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公平状况的感受和判断,讨论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同阶段,国家制度安排和政策的实际操作对农民群体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以及国家制度安排和落实所遵循的原则是否与农民群体持有的公平观念相一致,进而对农民群体选择参照对象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使他们产生了怎样的分配公平感受。

本文的分析框架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力图通过对全国40份深度访谈资料进行分析,展现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农民群体分配公平感的形成与演变。本文所用的分析资料来自于2011年中山大学“民间社会意识研究”课题组在北京、河北、河南、山西、甘肃、四川、贵州、重庆、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地进行的调查。我们从中选取农民群体的访谈资料进行个案研究,共有40个有效访谈样本。这些受访者年龄跨度从21~73岁,在受访时或在家务农,或在外地务工,他们都持有农村户籍,认同自己作为农民的身份,并且认同自己属于社会分层中的底层群体,符合研究对象的选取要求。

虽然每个人主观的叙事风格不同,人们难免会用现有的眼光修正过去的经历。但回顾性资料的优势在于:对于分析个人的经历而言,个人讲述是最好的起点[23]。从琐碎的生活叙事中我们能考察每个生活事件中受访者细微的心理感受,有利于呈现更加生动、丰富的分配公平感状况。本文将分配公平感放到具体的生活情境中进行考察,在自然真实的情境中收集人们选择参照对象的信息,归纳人们选择参照对象的规律,从而探讨公平感形成的机制,使农民对分配公平的主观感受得到更加全面、真实、生动的呈现。

二、不同时期制度安排与农民的分配公平感

“人们的公正感基于比较发生,比较的参照系在历史、代际、领域和职业所有制之间有所差异”[24],人们进行社会比较的参照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分配公平感作为一种主观感受,也非固定不变。因此,只有将分配公平感放在改革开放这一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挖掘农民群体选择参照对象背后的逻辑和原因,才能更好地理解分配公平对于农民群体日常生活的意义。

(一) “自由”的制度安排与“自主”的分配公平感匹配

几乎每一位受访者都提到了对改革开放的看法,在他们的叙述中,改革开放对他们意味着两件事:一是“分田到户”,二是“可以外出打工”。改革开放前,农民群体被限制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而且被规定着劳动的内容、时间和强度,这是对他们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的双重约束。在比较分田到户前后对公平的感受时,农民群体将“自由”与否作为评判的标准。

“在生产队里怎么会自由呢?会受到管制和约束,在生产队里面日夜都在干活,现在是有事情就去做,做完了就可以休息,时间可以自己自由支配。以前不能休息,休息了就没有工分了。……工人啊,还不就是每天都上班。我们这边磁厂里,每天三班倒,病了假都请不到,还没有我农民自由,还是我们比较好。” (个案27,QC-F-46)

在集体生产时代,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更像是“被迫成为一名农民”;而改革开放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则是“自己选择成为一名农民”。在农民群体的话语中,“自由”是他们珍视且反复强调的一个词,自由的背后是除了目前生活道路的其他可能。

“以前的人没有现在这么自由,有时候家里的事情没做完,……就要挨骂。现在好了,有些事情当天没做完可以慢慢做,我们可以自己来安排好。以前总是晚上还要干活干到十一二点,孩子都只能放到家里睡觉,没人管。要不然饭都不够吃。” (个案07,XM-F-59)

在集体生产对劳动时间的严格规定下,劳动的直接目的变成了完成劳动任务,而不是提高人的福祉。改革开放以来,他们重视靠能力赚钱、靠双手打拼的自由,这是他们劳动的意义所在,也是他们意识中公平的应有之义。与此同时,农民群体清楚地认识到,生活条件的改善与全国范围内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分不开的。从粮食短缺到吃饱穿暖,从没有收入来源到自主选择谋生道路,改革开放带来的自由成为了生活水平提高的巨大推动力。

“这个改革开放啊,我们自由了,我们想郎凯(怎么)做就郎凯做,把我们自己搞好了,生产上啊,副业上啊,搞好了。……这是改革开放给我们好大的、实际的一个帮助。我们的一个好处就是啥子呢,就是男女都可以出去,四处奔波,去找钱,都能出去创造。以前,不开放,不改革那时候,我们哪儿有这么好的一个机会呢,作为我们一个乡下姑娘,又没有文化,哪儿去挣得到一分钱呢,在屋头赶场上街的时间都很少。现在我们走南闯北,哪儿都可以去打工,哪儿都能够挣到钱。……在这个啊,穿呐,吃啊,这方面解决了,就说在这个钱啊,经济上啊,现在也不是宽裕,比起以前是好得多了。因为我们能够自己双手去勤劳(地工作)啊,去挣。” (个案28,WAY-F-45)

在农民群体的意识里,改革开放带来的自由是一种连锁效应:分田到户让他们成为了自由的劳动力主体,他们可以选择从事农业劳动并且不用受到集体的规定约束,他们也可以选择从事其他行业并且不会受到制度的阻碍。自由的劳动选择让农民的个人能力得到彰显,农民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提高生活水平。他们能够意识到改革开放前的平等,即机会与经济利益分配中很小的社会差距,通常是以全部人口整体机会结构缩小和经济利益下降的结果换来的。“自由”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将个人的创造力释放出来,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农民向城市流动意味着收入的增加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个人能够通过自主、努力改善自己的生活。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群体的分配公平感主要遵循个体、家庭自主安排的逻辑,这与当时改革开放这一国家制度安排的逻辑一致。在农民群体看来,自由是公平的应有之义,改革开放给予了农民选择生活意愿和生活目标实现方式的自由。相对应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的分配公平感相对于改革开放前是上升的。

(二) “自由”的制度安排逻辑与分配公平感“应得”逻辑的脱耦

社会变迁改变着旧的机会结构并为人们创造了新的机会,但是这些机会并非在社会成员中平均分配[25]。从1990年代初起,改革开放的进程加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完成了基本经济体制的转变,释放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活力,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制度安排的重点在城市,农村的改革步伐逐渐放缓。

应得原则指人们的所得应该与其贡献、投入、成本相一致[26-27]。平均原则与应得原则相对,指的是社会资源应该平均分配给社会成员[28-30]。孙明在研究民众的分配公平观时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接受应得原则,而社会底层群体支持的却还是平均原则,因为社会底层群体处于社会资源分配的劣势地位,更倾向于将社会资源平均分配[31]。然而我们的经验资料发现,关于个人层面的分配公平感,农民群体始终遵循着应得原则。这种原则的背后是自由逻辑,即受访者口中的“多劳多得”“能者多得”。

“以前种田是一种么样(怎样)的状态啊,以前种田,大锅饭,就不能充分利用农民的所长,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就是说一些偷懒的农民不做事,以前做事是得工分,就得的公分多,那些老实的农民做的累死,得的公分还不如他,往日(以前)的老实农民呢,那就只有吃亏的,他做的多,得的少,肯定不公平,这个做的人肯定要吃亏些,没做的人就走运些,那个屋里小孩多的人家就走运些,他没做事得到的东西跟你一样多。” (个案22,JDS-M-50)

“(公平)就是按照每个人的能力、按照每个人的身体、按照个人的技术,你该挣多少是多少。” (个案04,HHZ-M-66)

虽然社会转型时期农民仍然处于社会分层结构的底层,但他们倾向于把这种状况归因于自己的能力不足,因此农民对于那些依靠能力勤劳致富的人并不存在明显的负面态度。农民群体真正难以忍受的是那些通过不正当途径占有社会资源的现象。某些官员利用权力而获得财富,违背了应得原则,在农民群体看来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我对他们(富二代)没有什么反感啊,说明他们的父母比较有能力啊,俗话来说就是他们是有遗传的,有祖业给他们,他们自然就好一点,当然也有穷苦出身,靠自己奋斗出来的。” (个案12,LAY-F-54)

“我只是觉得农民和商人都是公平的,都是凭自己的本事赚钱,这个社会还是有一些不公平的事。我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官二代,因为没有能力的人也要来当官,这会管理不好。” (个案17,TYQ-M-51)

在农民群体的意识中,富人(尤指那些富裕的商人)的财富获得和财富积累是在应得原则之下进行的,他们的能力和胆识为他们创造了可观的收入,是对他的付出合理的回报。与之相反,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现象和“官二代”的存在引发了农民群体极大的不满。在中国的环境下,政府无论是作为市场活动的管理者还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能够在经济领域中获益,某些官员获取不当利益所依靠的不是能力,而是权力,这破坏了能者应得的原则,造成了农民群体的分配不公平感。

虽然他人的成功本身并不会引发农民群体的不满,但在日益扩大的社会贫富差距面前,农民群体作为社会底层,难免产生分配不公平感。

“按我们这样打工来说,除掉自己费用和付给自己家里面的孩子,家里面的老人。家里面不只是孩子,你听我说下哦,家里面电费也同样收钱,村庄要搞什么建设修路啊修水井啊又要交钱。家里面还有亲戚朋友的来往,有什么灾难病痛,每个节气还要买东西,过年过节要走亲戚,自己的姐姐妹妹的儿子结婚还要送礼。除去这些,还要家里面的花费,一年存不了几个钱。好的可以存个几千块钱,一般都是只能够付得了用。你看人家城市人,人家买辆轿车几十万,买栋房子一百多万。就说我们打工的,就算从现在算起,按这个工资计算下去,打到80岁也买不起房,更买不起车。” (个案32,HXS-M-40)

农民在谈到贫富差距时,往往会提及城市居民,“过上城里人的生活”是农民群体常用的一种表述。农民参照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制定自己的生活目标,形成生活预期。然而现实情况是,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实现了“先富”,然而随着社会转型的持续推进,这一部分“先富”并没有带动“后富”,有的甚至变得“越来越富”。“先富者”可以轻易地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而社会底层则要承受更多的辛苦和艰难,这让农民群体产生了分配不公平感。

这一时期,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与自由逻辑相吻合,使农民群体产生了较好的分配公平感。农民群体面对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并非持有平均原则,要求将社会资源平均分配,而是认为社会的不公平在于还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在个人层面,农民群体的分配公平感遵循应得原则而形成,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实现“先富”是公平合理的;然而在整个社会资源分配格局层面,农民群体的分配公平感遵循共同富裕的逻辑而形成,这意味着社会没有实现“后富”是不公平的。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在巨大的社会贫富差距面前,农民群体的分配公平感呈现出一种矛盾的状态。

(三) 制度安排的“平等”逻辑与分配公平感的“规则”“权利”逻辑的再匹配

2000年以来,改革开放进入了稳步推进的阶段,中央重新将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帮扶政策作为制度安排的重点。除了农业生产领域的补贴,国家还实施了全面取消农业税的举措。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都旨在保障农民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群体的抗风险能力。国家的制度安排愈发侧重再分配领域的公平,然而在这一时期,许多惠农政策出现了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让许多农民面临着新的征拆问题。

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学者在研究底层集体行动时用到的一对概念。规则意识意味着行动者对政策执行过程合法性保持怀疑和警惕;而权利意识则意味着行动者对政策本身的合法性保持怀疑和警惕[32]。裴宜理认为中国底层群体的诉求看起来是权利意识的表现,而实质上则是一种规则意识。[33-34]中国的工人和农民往往是在已有政策的规定之内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反对的是政策执行者对权力的滥用,而不是现有规则本身的合法性[35],这种规则意识驱动的抗争不对政治体制构成威胁,反而能通过制约国家权力的不当使用来巩固现行政治体制。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市场化改革中的一系列资源分配不公平引发了普通民众,尤其是底层弱势群体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的人在诉求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开始质疑中央制定政策的合法性,从而发展出权利意识[32]。从我们的经验资料中也可以发现,农民群体对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执行者是区别看待的。

“像我们这的杨家,和王家(村干部)巴皮(有关系)的,人家两弟兄建房子都得补贴,人家也是牛高马大,没病没痛的,这种对我们农民来说是不平衡的。还有,我家大伯因为智力有问题,到现在快50岁的人了,连老婆都还没有,现在和我住,算说我自己能劳动又有儿有女的,我不拿补助没问题,但是像我大伯这样囊不住(弱智)的也没有拿到补助。……我知道上头政策是好的,到了下头就不一样了。”(个案25,MGL-F-47)

MGL家除了大伯没有劳动能力,还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母亲眼睛失明,家中经济条件又不好。MGL的姐姐对于母亲无法享受低保的情况十分气愤,跑到大队和镇上到处告状。事情闹大之后,当地的政府工作人员才给了她母亲应有的补贴。

“我们也怕闹多了得罪人,以后日子不好过。” (个案25,MGL-F-47)

村干部作为农村事务的直接管理者,通常掌握着村里一些非收入性资源的分配权利,例如改造生产设备的指标、修建房屋的补贴金、征地占地的赔偿金、自然灾害救助金等等,不仅如此,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务也往往离不开村干部的管理,例如孩子去外地上学就需要村里为其开具“证明”。

“上面的政策都是好的,就是到下面就乱套了。上面说得很好,下面就乱七八糟地搞。” (个案32,HXS-M-40)

“我觉得上头政策很公平,如果地方上能够严格按照上头的政策办事,我就觉得公平了。”(个案25,MGL-F-47)

在农民的话语中,“上面”和“下面”是使用得十分频繁的一对概念,“上面”多指的是中央政府,或政策制定部门;而“下面”多指的是当地政府,或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在他们看来,与农民福利相关的各项政策本身都是好的,问题出在“下面”对政策的执行过程。农民群体普遍不能忍受当地政府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因为对规则本身的破坏意味着他们应得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农民群体的公平感遵循规则逻辑而形成的前提条件是,这些再分配制度所包含的福利性政策本身对农民都是有利的。他们并非对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没有作出判断,从许多征地拆迁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通常以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判断规则合法性的标准。

G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接近城郊地区,自2000年以来城市扩张,尤其是开通地铁之后,G乡多个村庄均被城市化。X村于2004年开始被纳入朝阳区G乡的拆迁计划中,对于宅基地征收政策,ANS等村民不满意,从2004年开始抗争到现在。

“(搬迁的政策)他说是置换,但是其实根本不是,完全就是按照他们的意思走,我们这么大的面积的房子,在那边也就给个80多平米的两居室加个60多平米的独居室,再给10万多块钱,就完了。……就是骗人。” (个案13,ANS-F-53)

ANS对政策执行者的所作所为感到相当不满,这并不意味着村干部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拆迁、给予补贴就会令ANS满意,政策本身在她看来就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因素。首先,征拆的目的是建别墅,是乡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村民利益的做法。其次,X村是一个回民村,征拆后人们的日常宗教活动会受到影响。最后,拆迁的补偿太少,拆迁补偿的价格与房屋目前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这极大地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说白了,乡政府这个拆迁政策让老百姓生存不了,解决不了实际基本生活问题,地也没有了,工作也不安排,怎么活啊,这就是我们不上楼的原因。这其实只是捍卫自己的基本生活权利,不给我们解决生活问题,坚决不走。” (个案13,ANS-F-53)

国家的再分配制度本来应该是对市场分配资源的一种调整,但是在落实过程中却让制度安排的执行者获得了许多隐性利益,这加剧了农民群体的分配不公平感。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国家制度安排的逻辑已经从自由逻辑向平等逻辑发生了转变,但农民群体分配公平感的形成也从遵循规则逻辑向遵循权利逻辑发生了转变。对于国家的再分配政策,农民群体首先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预判。当合理的政策本身遭到政策执行者的破坏时,农民群体的分配不公平感基于规则逻辑产生;当政策本身就不合理时,农民群体的分配不公平感更多的是基于权利逻辑产生。

三、总结与讨论

农民群体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感发生了演变,从初获自由到面对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事实,农民群体的初次分配公平感有所下降;最近一个十年,农民群体对再分配领域的公平感受加深,产生了一定的分配不公平感。农民的主观理解反映出,制度安排影响了农民的分配公平感,当制度安排与主观理解匹配时,分配公平感上升;当二者脱耦或矛盾时,分配公平感则下降。制度安排遵循着自由和平等的逻辑,农民群体的分配公平感则遵循“自由”“应得”“规则和权利”的逻辑,并且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制度安排的演变,逐渐由自由逻辑占主导转向平等逻辑占主导,再分配领域的公平感则由规则(自由、应得)逻辑占主导变为更加强调权利逻辑。在不同的逻辑主导下,农民群体所持有的公平原则不同,进行社会比较的参照对象也不同,因此其分配公平感也随之发生了如下的变化:农民群体在改革开放之初拥有较好的分配公平感受;但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体在个人层面较好的公平感与整个社会资源分配格局层面较差的公平感形成了一种矛盾的主观感受;近年来,再分配领域的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和政策本身与农民需要不符的现象更是让农民群体产生了强烈的分配不公平感。

虽然国家制度安排的逻辑已经从自由逻辑向平等逻辑发生了转变,但农民群体分配公平感也在发生转变。面对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国家试图从平等的逻辑出发弥补在改革开放中收益最少的底层群体,然而再分配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社会福利政策实施不到位的问题,增强了底层的分配不公平感。与此同时,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现象和掠夺性发展等等问题,这引发了底层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曾有学者对中国农民的环境公正意识进行探究,通过一个基层农村社区居民因反对当地钨矿开采而上访的故事,揭示了农民群体对环境公正问题的关注集中在政府和企业获得公共利益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上[36]。可见,农民群体的公正观念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他们的正当诉求一旦无法得到满足,便会发展出强烈的权利意识。

因此,现阶段制度安排的调整应该纳入更立体的权利安排因素,改善农民的生活,从而提升农民的分配公平感。农民群体有着强烈的权利诉求:在基本法律权利方面,他们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许多受访者认为目前的司法判决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他们认为这些现象的背后往往是权钱交易和执法者的执法不严;在政治权利方面,他们对选举权不受侵犯的诉求最为强烈,目前的农村存在着许多村干部选举黑幕的故事,这使农民群体感到自己的选举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社会权利方面,农民群体要求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这不仅体现在本文已经讨论过的收入性社会福利待遇,而且越来越多地表现为要求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因此,本文对于农民群体经济领域分配公平感的讨论远远不够,农民群体在其他社会领域持有怎样的公平观念,值得后续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Jasso, Guillermina, Bernd Wegener. Methods for Empirical Justice Analysis:Part Ⅰ.Frame-work, Models, and Quantities[J].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1997(4): 393–430.
[2] Wegner, Bernd. 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Mobility:Structural Constraint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Judgments[J]. Europe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91(1): 3–18.
[3] 李春玲. 各阶层的社会不公平感比较分析[J]. 湖南社会科学, 2006(1): 71–76.
[4] 翁定军. 阶级或阶层意识中的心理因素:公平感和态度倾向[J]. 社会学研究, 2010(1): 85–110, 244.
[5] Alves, Wayne M, Peter H, Rossi. Who Should Get What? Fairness Judgments of the Distribution of Earnings[J].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8(3): 541–564.
[6] Shepelak, Norma J, Duane F, Alwin. Beliefs about Inequality and Perception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6(1): 30–46.
[7] 罗忠勇, 尉建文. 挫折经历、人力资本、企业制度与城市工人的社会不公平感——以10家企业工人的社会不公平感为例[J]. 社会, 2009(2): 179–198, 227.
[8] 怀默霆. 中国民众如何看待当前的社会不平等[J]. 社会学研究, 2009(1): 96–120, 244.
[9] 马磊, 刘欣. 中国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研究[J]. 社会学研究, 2010(5): 31–49, 243.
[10] Kluegel J R. Economic Problems and Socioeconomics Beliefs and Attitudes[J]. Research in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Mobility, 1988(7).
[11] Kreidl, Martin. Perception of Poverty and Wealth in Western and Post-Communist Countries[J].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2000(2): 151–176.
[12] 刘欣. 相对剥夺地位与阶层认知[J]. 社会学研究, 2002(1).
[13] 周浩, 龙立荣. 公平感社会比较的参照对象选择研究述评[J]. 心理科学进展, 2010(6): 948–954.
[14] Brickman P, Folger R, Goode E, Schul Y. Microjustice and macrojustice[M]. New York:Plenum, 1981.
[15] Martin J. Relative Deprivation:A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for an Era of Shrinking Re-sources[M]. Greenwich, CT: JAI Press, 1981.
[16] Wood J V. Theory and Research Concerning Social Comparisons of Personal Attributes[J].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89, 106(2): 231–248. DOI: 10.1037/0033-2909.106.2.231
[17] 孟天广. 转型期中国公众的分配公平感:结果公平与机会公平[J]. 社会, 2012(6): 108–134.
[18] 李颖晖. 教育程度与分配公平感:结构地位与相对剥夺视角下的双重考察[J]. 社会, 2015(1): 143–160.
[19] 龙书芹, 风笑天. 社会结构、参照群体与新生代农民工的不公平感[J]. 青年研究, 2015(1): 39–46, 95.
[20] 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48-159.
[21] 阿马蒂亚森. 正义的理念[M]. 北京: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212.
[22] 诺齐克.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 180-181.
[23] Strauss A, Corbin J. 质性研究入门: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M]. 嘉义: 涛石文化, 2001.
[24] 张静. 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7.
[25] 周雪光. 国家与生活机遇:中国城市中的再分配与分层1949-1994[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243.
[26] Homans, George C. Social Behavior:Its Elementary Forms[M]. 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61.
[27] Adams J S. Inequity in Social Exchange in L Berkowitz (Ed.)[J].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1965(2): 267–299.
[28] Deutsch, Morton. Equality and Need:What Determines Which Value Will Be Used as the Basi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J].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1975(3): 137–149.
[29] Della Fave, Richard L. The Meek Shall Not Inherit the Earth:Self-Evaluation and the Legitimacy of Stratification[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0(6): 955–971.
[30] Hochschild, Jennifer L. What's Fair? American Beliefs about Distributive Justice[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31] 孙明. 市场转型与民众的分配公平观[J]. 社会学研究, 2009(3): 78–88, 244.
[32] 李连江, 段海燕. 当代中国的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J]. 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 2014(1): 3–20.
[33] 裴宜理, 余锎. 中国人的"权利"概念(上)——从孟子到毛泽东延至现在[J]. 国外理论动态, 2008(2): 51–57.
[34] 裴宜理, 余锎. 中国人的"权利"概念(下)——从孟子到毛泽东延至现在[J]. 国外理论动态, 2008(3): 45–50.
[35] 于建嵘. 安源实录:一个阶级的光荣与梦想[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1.
[36] 刘春燕. 中国农民的环境公正意识与行动取向——以小溪村为例[J]. 社会, 2012(1): 17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