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17 Issue (05): 68-7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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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娇, 叶敬忠
农业的“规模”之争与“适度”之困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7(05): 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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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7-04-13
农业的“规模”之争与“适度”之困
许惠娇, 叶敬忠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北京 100193
摘要:目前,学界对规模效益并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在中国,用土地生产率来衡量规模效益更符合人多地少的国情。文章从马克思主义传统和恰亚诺夫传统对大生产和小生产的经典辩论开始,落脚到阿马蒂亚·森对土地规模-土地生产率逆向关系的讨论,指出小规模农业在土地生产率上存在对规模经营的优势,但随着生物化学技术的采用、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等,逐渐打破了土地生产力和劳动力投入的界限,这种优势可能被弱化。在中国,适度规模可能存在,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深深嵌入到了特定的时空条件中,随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并且,规模经济不只是经济概念,还是社会概念,小规模农业对社会公正、环境生态可持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等维度具有正面意义。
关键词适度规模   规模经济   小规模农业   土地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在官方文件和媒体报道中被认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户均耕地7.1亩。1987年,在全部耕地中,家庭承包经营的占95%,转包土地的户数只占总户数的8.2%[1]。当时,二三产业稍有发展,就引起了务农种粮的比较利益下降,出现了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粗放经营甚至撂荒耕地的现象[1]。以1985年粮棉大幅度减产为信号,我国粮食生产深层次的基本矛盾日渐显露了出来,并推动政府决策层面和学术界展开了关于推动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广泛讨论[2-3]。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在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培育下,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经营耕地面积超过3.5亿多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数量已经超过270万家

① 参见《农业部:全国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超过三分之一》,央广网,2016-11-17, http://news.cnr.cn/native/city/20161117/t20161117_523274803.shtml

然而,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土地流转是否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并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大体分为大农场规模经营论、适度规模经营论、规模质疑论三类主张[4]。学界普遍达成的共识是,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当土地的规模超越技术水平及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与之配合的适当比例时,可能造成农地效率损失和农地浪费[5-9]。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应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针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中的“适度”如何把握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即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但农业中的适度规模真的存在吗?如果存在适度经营规模,那么是否应该大力推动土地流转来达到适度经营规模呢?

目前,中国仍以小农农业为主要农业形态。在探讨规模经营是否具有规模效益之前,我们有必要回到马克思主义传统和恰亚诺夫传统对大生产和小生产的经典辩论。农民阶级一直被视作一个未开化的阶级(the Class that Represents Barbarism within Civilization)[10],小规模农业是否应该被改造,小农农业是否还有未来,成为学术界一大争论,小生产和大生产何者具有优越性也成为政策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关于大生产与小生产的经典辩论

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考茨基、列宁,都把现代各国的小农看作既有进步性又有其过渡性的一种两重性形态。所谓进步性,是指用家庭经营或者自由的小农取代封建地主所有制;所谓过渡性,指的是它只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过渡阶段,但最终是要消亡并被资本主义大农业取代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集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要使它永远存在下去,那就像贝魁尔公正地指出的那样,等于‘下令实行普遍的中庸’。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被消灭。”[11]873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也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的应用”。[12]912

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遵循了马克思关于小农命运的论断,指出资本主义大农业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促进劳动力流动,形成民众革命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新的社会阶级具有重要意义,“农业资本主义首先打破了我国农业数百年来的停滞状态,大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业技术的改造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在资本主义以前,农产品的生产始终是在不变的、规模小得可怜的形式下进行的……如果说,过去的生产条件本身决定了农民群众固定在他们所居住的地方,那么商业性的和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的不同形式和不同地区的形成,就不能不造成大量居民在全国各地的流动;而没有居民的流动,居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发展是不可能的”[13]277-279。考茨基则在《土地问题》一书中高度肯定了大经营在技术上的优越性,主张大生产将战胜并取代小生产,认为“大的家庭经济在节省劳动力及物资方面优于小的家庭经济”,大经营“最重要的优越性,是在于根据它的情况和任务,一定的计划可以作为企业的基础,这种计划便于监督经营并有计划地指导经营;应用重要的和合目的的集中及分工原则,用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就可以使经济发展到具有高度的生产效能”[6]132,而农民经营之所以能够对抗大经营,“不是靠自己的高度的生产能力,而是由于自己的极低的需要”[6]125。简言之,马克思主义者通常认为,大生产比小生产更具优越性,家庭农业已经被资本主义农业替代或改造,随之而来的是农民日益分化为农业无产者和农业资本家。

除了马克思主义传统对小农和小生产的观点之外,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农民学传统则强调小生产和家庭经营具有强大抵抗力和历史稳定性。恰亚诺夫认为,小农生产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家庭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劳动力的自我开发程度主要取决于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且小农会在劳动边际产出低于工资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从而获得比资本主义农场更高的单位产出。当然,一旦非农就业机会出现,农民家庭“在寻求最大化的单位劳动报酬之时,只要别的形式的劳动可以提供更有利的机会,它就通常会视手中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如敝屣而弃之不用”[14]86。国内学者罗必良论证了农业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有显著规模效率的产业[15]。贺雪峰也阐述了依靠雇工的农业经营减产的原因:第一,经营农季节跟不上,误农时;第二,雇工积极性不高,难以监督;第三,在应对农业风险上,小农拥有极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农业自救能力,而经营大户经不起任何一次受灾,在国家为其承担农业风险并支付巨额保险金的情况下依然亏损[16]

这两种学术传统对大生产和小生产所持的不同立场构成了学术界讨论规模经营的起点:一方认为小土地所有制以其固有的保守性和落后性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被资本主义农业替代将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另一方认为家庭经营具有资本主义农业所不具备的坚韧性和稳定性。然而,现实的复杂性已经超出了这两种学术传统的对立,并演化出了更为复杂的图景,资本主义大农场为了逃脱农业的季节性、自然风险、劳动力成本高等因素的限制,已经不局限于在农业生产环节赚取利润,而是力图在农业的上下游环节实现资本增殖[17],从而降低和小农的交易成本,将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小农[18],并倾向于在资本积累的逻辑下不断扩大生产基地的规模,甚至试图扩展到农业的全产业链[19]。对此,伯恩斯坦(Henry Bernstein)指出,农民一旦被纳入到市场结构和积累的动力之中,只要能够为资本带来益处,其生产方式是可以为资本所容忍的,因此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没有大面积地催生出资本主义农场,而农民则沦落为与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劳工阶级,即使用“其他人的生产资料工作的劳动力”[20]

简言之,大生产在生产领域无法和小生产竞争,转而通过经济强制甚至是超经济强制的力量剥削农民。但这种辩论仍然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上。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在20世纪60年代开启的印度农业研究则是从微观的实践层面探究土地规模和生产率的关系,他提出土地规模和土地生产率呈现逆向关系(Inverse Relationship,又称IR假说),在一定程度上粉碎了规模经营的土地生产率高的论断,并引发了学术界纷纷对其进行证实或证伪的努力。因此,在进一步探讨土地规模效益之前,我们有必要从关于大生产和小生产的辩论转到学术界对IR假说的广泛讨论中。

二、关于土地规模—生产率逆向关系(IR假说)的辩论

阿马蒂亚·森提出了著名的IR假说,他认为,如果考虑家庭劳动力的成本,印度的小农农业是没有利润可言的;如果考虑利润率的话,随着规模的增大,利润将随之增加;但如果考虑土地生产率的话,随着规模的增加,每公顷的产量将会降低,因为随着规模的增加,实际每公顷的投入(尤其是劳动投入)将会减少,而小农农业每公顷的投入相对更多[21]

(一) 支持IR假说:土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存在逆向关系

支持IR假说的一方认为,小规模农业在单位土地面积上之所以能够有更高的生产率,得益于较大的劳动投入和对土地更为密集的使用。如科尔尼亚(Giovanni A. Cornia)以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5个发展中国家的调研数据为基础验证了IR假说。[22]赫尔特贝尔(Rasmus Heltberg)的研究表明,即便考虑了一些不可观察的异质性因素后,IR假说依然成立。[23]卡特(Michael R. Carter)的研究更为细致地分析了小农农业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对土地生产率的影响,他指出,虽然村庄内不同地块土地质量的差异和农场所拥有财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土地规模大小和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但即便把这些因素扣除后,大规模农场每亩的产量仍然会比小农农场减少20%;如果按劳动力的市场价和最佳盈利规模来计算的话,小农比最佳劳动力投入的水平还多投入了36%的劳动力。[24]如果细究可以发现,在沙宁(Teodor Shanin)提出的三种定义农民的理论框架下,对小规模农业拥有较高生产率的解释呈现出两大流派。

① 提奥多·沙宁(1990) 在《Defining Peasants》一书中区分了三种定义农民的派别:第一,农民阶级不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类型,无需重新理论化,也没有必要概念化,如列宁;第二,农民阶级与非农民阶级有显著差异,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类型,但可以在既有理论框架内被解释,如考茨基、舒尔茨;第三,农民阶级有其理论独特性和社会独特性,农民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特殊分支,如恰亚诺夫。沙宁本人持第三种立场,认为小农阶级既是一个特殊的类型,也有重新建构新理论的必要,农民的生产方式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详见:Shanin T. Defining Peasant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90.)

1. 承认“农民”的理论独特性和社会独特性

对于小规模农业为何能够在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更多的劳动,“社会农学”的倡导者恰亚诺夫提出了“劳动—消费均衡理论”,即家庭农场的劳动者对劳动能力的开发受到家庭消费需求的推动,当消费需求出现增长,农民劳动自我开发的程度亦随之加深,而劳动能力的耗费又受到劳动辛苦程度的制约,因此,家庭农场内在基本经济均衡条件使它能够接受很低的单位劳动报酬,进而可以在资本主义农场无疑会陷于毁灭的恶劣条件下依然维持生存。[14]阿马蒂亚·森也指出,农民在面临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愿意继续留在土地上进而带来更高的土地生产率,是因为他们并不把农业视作一种商业,而是一种生活方式。[21]在森看来,无论是建立在工资劳动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家庭劳动的基础上,小规模农业和资本主义农业的区别并不在于土地规模的大小,而在于“农作体系”(System of Farming)的不同[21],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不同于其他生产方式的“小农的生产方式”(Peasant Mode of Production)[25]。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董正华也指出,尽管世界上出现了很多雇佣型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但是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家庭农场制度仍然是世界上稳定而主要的生产方式,这种农民自主的家庭经营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而是一种属于它自己的叫做“农民的生产方式”

② 董正华,2013,《“农业资本主义”,还是“农民的生产方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第38讲,http://cohd.cau.edu.cn/art/2013/10/28/art_8968_301.html

2. 承认“农民”的社会独特性,但不承认其理论独特性

舒尔茨是这一派学者的典型代表,主张小农有其社会结构的独特性,但同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可以在经济学的框架下进行解释。他从“要素配置均衡”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小农对劳动力等要素的配置是“有效率”的,只不过是处于一种“贫穷”的状态。但农场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不在于规模问题,而在于要素的均衡问题,因此要“把弱小的传统农业改造成为一个高生产率的经济部门”,并非一定要追求大规模,而是要引入一种以上的新农业要素,并实现要素的均衡[5]

巴尔汗(Pranab K. Bardhan)从“要素市场不完善”[26]的角度来分析,他通过对印度1000家农场的数据验证了IR假说,认为这种负向关系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的不完善。其中,劳动力的市场不完善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基础的小规模农场相比大规模农场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并带来更多产出,是因为前者劳动力的估算价格比市场上劳动力价格低;同样地,土地市场不完善,导致土地的价格并未达到自由市场竞争所能达到的均衡价格。换句话说,农民之所以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投入更多劳动,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导致过剩的劳动力留在土地上,且土地市场不完善,使农民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土地以便扩大生产规模。此外,德·杨弗利(Alan de Janvry)反对小农“自我剥削”的说法,认为市场过度夸大了小农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小农的劳动力投入仍然遵循利润最大化的逻辑,小农的生产方式仍然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27]

哈亚米(Yujiro Hayami)和拉坦(Vernon W. Ruttan)则从“要素价格差异”[28]的角度来分析:在人多地少的国家,以化肥为代表的生物学上的创新代替了土地这一高成本的生产要素,而在人少地多的国家,机械创新代替了劳动力这一高成本的生产要素,这验证了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即人人(包括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在内)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换句话说,由于在中国、印度等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是稀缺的,劳动力是富足的,土地是高成本的要素,劳动力是便宜的要素,因此农户选择投入更多劳动力以替代资本,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这两种分析都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前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劳动力滞留于土地,进而带来了更高的土地产出;后者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多地少国情下小规模农业通过劳动力替代资本,恰恰遵循了利润最大化的逻辑。这一派学者看到了小农的社会独特性,但仍然是在经济学的既有理论框架中思考农民行为的逻辑。但无论是哪一派学者,都证明了小农因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投入更多劳动力导致了更高的土地生产率。

(二) 质疑IR假说:土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不存在明显逆向关系

赫尔特贝尔归纳了两种质疑IR假说的说法[23]:第一,在没有技术进步和投入的情况下,农场规模和土地生产率之间存在反向关系,但大规模农场通过使用机械、化肥、现代灌溉设施和生物技术等资本投入仍可在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保证土地的生产率,从而逆转农场规模和土地生产率之间的逆向关系[29],也就是说,绿色革命大力推广的化肥、农药等技术包打破了土地生产力的界限,使大规模农业也能实现高生产率;第二,巴拉(Surjit S. Bhalla)和罗伊(Prannoy Roy)的研究显示,在印度17个省中,有16个省的数据显示了明显的逆向关系,但如果在更扩散的地理单元内进行回归分析,那么土地规模—生产率的逆向关系就会明显弱化,在176个地区中只有51个出现了显著的逆向关系,也就是说,在探讨土地规模大小和生产率的逆向关系时,土地的异质性没有被考虑在内[30]。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卡特的研究指出,IR假说并不是样本选取过程中的误差(如选择具有读写能力、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作为受访对象)或村庄的其他因素(地理位置等)导致的,而是切切实实地存在于小农农场和大规模农场本身的差异中,即便把这些被“漏掉”的因素扣除后,大规模农场每亩的产量仍然会比小农农场减少20%[24]。除了这两种质疑IR假说的说法之外,还有学者指出,如果人们有足够的非农就业机会,那么大农场和小农场的土地生产率就会趋平[22]。也就是说,非农领域的就业机会打破了家庭劳动力分工,改变了家庭劳动力投入农业的界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逆转或者改变这种逆向关系。

简言之,IR假说在特定的时空背景条件下可能存在,但随着生物化学技术的采用,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生产力的界限逐渐被打破,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在土地上投入的劳动也相对减少,使农业从“过密化”向“去过密化”转变[31],因此土地规模和土地生产率的逆向关系可能弱化。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下,小规模农业在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劳动力投入并不一定比大规模的农场高,其土地生产率也就不一定比大规模农场有优势。

三、何为规模效益的衡量标准?

关于农业经营规模的已有讨论都是运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来展开的,规模经济问题被简化为经营活动中的投入产出问题[32],但目前学术界对规模效益的判断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对农业生产率也采取了不同的衡量指标[33]。由阿马蒂亚·森引发的关于IR假说的辩论只是将土地生产率作为一个衡量标准,但也有学者指出,应该以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率三个指标来综合分析规模效益[34]

如果以土地生产率来衡量规模效益,那么以上对IR假说的归纳显示,规模经营在土地生产率上的表现往往不如小规模生产。国内诸多实地研究也表明,粮食生产机械化较为粗放,对产量增加方面效果并不明显,规模效益非常有限,甚至与增产目标相悖[35],规模经营的粮食单产都远低于小农[36],规模经营设想的高产并未实现[37-38],如果政府的目标是保障粮食安全,那么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可能会适得其反[39]

其次,若以劳动生产率(指劳均粮食产量或劳均农业产值)作为衡量规模效益的指标,显然不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因为规模经营置换出来的劳动力并不一定能找到新的投入领域,这对于并不太重视劳动成本的农户家庭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40]。换句话说,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只有当农业由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化时才有意义,而这一转化的时间和速率常常受到一个国家人口、资源及经济转型状况的约束[41]。于是,有的学者干脆提出,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用劳动生产率作为评价农业规模是否适度的指标,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则应以土地生产率为主要评价指标[34, 36]。还有另外一种声音指出,大规模农场土地生产率的实现是以化肥等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为前提的,但工业化农业依赖于石油等能源投入来维持地力的做法不利于土地的健康和长远发展,资本密集型的机械化农业在能源利用上也被证明是低效的[42],并且还将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后代的福利,因此,大规模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虽高,但是不可持续的。此外,有学者指出,农户的收益是家庭整体收益的概念,可以来自于农业劳动,也可以来自非农收益,既包括现实的收益,也包括风险的化解能力,因此考察农民收入问题,不能仅仅使用某种类型的农业生产活动的收益来衡量[43]。在这个意义上,以劳均农业产值计算出的劳动生产率忽视了农民家庭的劳动力分工和对风险的化解能力等非现实的收益。

显然,在中国,用土地生产率来衡量规模效益更符合人多地少的国情。然而,即便规模经营在土地生产率上的表现往往不如小规模生产,但在利润层面却比小规模农业更为可观,且学术界仍然含糊其辞的是,多大规模是大规模,多小规模是小规模?或者说,政府官方文件中的“适度规模”是否存在?

四、适度规模是否存在?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规模经济”的定义是,“考虑在既定的(不变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单位单一的或复合产品的成本,如果在某一区间生产的平均成本递减,那么,就可以说这里有规模经济”。[39]也就是说,在经济学的视域下,规模经济并非意味着规模报酬递增,而是意味着平均成本在某一区间递减。恰亚诺夫在《农民经济组织》一书中也指出各生产要素的最合理关系或者说适度规模是存在的,“对于每一个农场系统,在考虑当地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对农场组织的计量,我们可以确定农场诸生产因素间在技术上的最合理关系,同时还可以确定能够保证产品的最低成本并因而能够获得最高收入的农场本身的绝对规模”[14]65。但他对适度规模的界定并非从纯粹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而是从“社会农学”的视角出发,即从家庭劳动力的情况、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看待一个家庭最优的经营规模,“如果必要数量的用于生产的土地的获得不受限制,而必要的生产资料也具备获得的可能性,则农民农场的规模和各构成部分间的关系的确定依照的是家庭劳动力自我开发的最优程度和各生产要素间技术上的最优组合。超出劳动力自我开发程度的生产资料的过度占有或超出技术上最优组织水平的土地的过度占有,都是农场经营的额外负担”[14]67

目前,中国耕地细碎分散的国情造成了几亿农民在小块土地上投入高强度劳动,土地边际收益下降[44],这促使国内不少学者利用实地调研的数据和相应的数学模型等方法探究各地的适度经营规模,并得出了具体数值[45-49]

但贺雪峰以安徽繁昌县的村庄调研为基础指出,需要细分和比较才能确定适度规模。他将不同经营规模的农户按照是否拥有土地承包权划分为两大类——自耕农、经营农,以实地调研的数据说明经营农在亩产上都低于自耕农,而不同经营规模的自耕农在亩产上也存在差异,中等规模的自耕农单产最高;在经济效益上,由于地租水平较高,小规模经营农能有微利,中等规模以上的经营农无利。他指出,自耕农种田是不会亏损的,但收益与经营土地规模并非恰成正比,中等规模自耕农效益最高,其次是大规模自耕农和小规模自耕农[16]

然而,也有学者指出,适度规模的点是无法确定的,因为技术不变是西方经济学中规模经济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但这一假设在现实中并不成立,决不会有一个普遍适合或不变的适度经营规模,我们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适度经营规模作出不同的分析[32],不能强求划一,而要做到因人、因地、因业制宜[9, 40]。具体而言,适度规模取决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其体制安排,与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的丰裕程度、机械化水平、人的素质等因素密切相关,而非决定于单一因素[50],且这些因素都会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时间观念上,“适度”是动态性的,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在空间观念上,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劳动力转移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使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适度规模,于是“适度”表现了严格的地域性,随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51]。也就是说,农地最优规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农业生产自然禀赋的差异、农业经营者新的固定资产或生产技术的引进等因素都会改变农地经营的最优规模[8],一旦条件发生变化,规模经营的“适度规模”也随之改变[52]。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只能是“地方性”的,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只能永远是“小规模”的[53],尤其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工副业生产的效益尚不足以冲击粮食生产时,不必急于推行适度规模经营[40]

简言之,在特定的自然资源禀赋(气候、土壤、水源、地形、土地等)、特定技术水平(机械的使用等)条件下,在没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存在一个因地适宜的最适规模。这一适度规模可以达到经济学视野中的规模经济,但它一定是动态变化的,是嵌入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中的。我们需要以动态的、开放的、跨地域的、辩证的视角来看“适度规模”,而不是执着于静态的、以数字呈现的适度规模本身。

五、超越规模经济:土地规模经营不只是经济问题

规模经济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然而,即便农业适度规模是存在的,我们仍需注意的是,农业(规模)经营问题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农业问题,它还是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的关键,但目前学界对“规模”的探讨往往将作为社会问题的土地问题简化为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因此,有些学者不再囿于IR假说对土地生产率的讨论和经济学视野下的规模经济本身,而是跳出经济学的视角,从社会公正、环境生态可持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等角度来看待小规模农业的价值。

(一) 土地规模经营在生态上不可持续

联合国粮农组织亚太区域办公室1996年发布的区域工作报告认为,集约化农业在短期内是更为有利可图的,但问题就在于它在长期内是否是可持续的,因为持续的增产依赖于不断增加的外部投入。[54]而且单一要素的投入是不够的,必须有多种要素共同投入才有意义[28],否则,土地规模的扩大虽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却会降低土地产出率[55]。对缺乏资源的小规模生产者而言,“低外部投入的可持续农业”(Low External Input and Sustainable Agriculture)可以通过最优化配置当地的资源、最小化外部成本来使农户获得更高的收入和实现生产的可持续[56]。相比之下,工业化农业终究是不可持续的,不利于土地的健康和长远发展[42]。马克思本人就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到,“资本主义农业的进步,不仅为劫夺劳动者的技术的进步,且为劫夺地力的技术的进步,在定限时间内增进丰度的方法的进步,结果都成为丰度永久源泉的破坏”[11]358-359。他还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到大农业对地力的破坏,“大工业和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共同发生作用。如果说它们原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而后者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那么,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中,二者会携手并进,因为产业制度在农村也使劳动者精力衰竭,而工业和商业则为农业提供使土地贫瘠的各种手段”[12]919

(二) 小规模农业有利于农村减贫、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

有的学者从提供就业、农村减贫、缩小贫富差距等角度来看待小规模农业的作用。如科尔尼亚指出,农村地区制造业和服务业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凡是存在劳动力大量剩余的地方,小规模农业生产的优越性就为土地再分配提供了坚实的佐证。[22]阿马蒂亚·森认为,以工资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业方式并不必然就是进步的,因为在一个结构性失业的经济体中,不考虑劳动力工资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方式有着资本主义农业所没有的效率优势[21]

实际上,土地资源的可获性受共同生活在乡土社会的其他人的限制,也就是说有多少人愿意流出土地,有多少人能够流入土地,是受乡土社会本土生存逻辑和社会逻辑制约的。贺雪峰指出,今天的中国,不是“无人种田”,而是“有人无田种”和“有田无法种”[57],“无地可转”才是目前阻碍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因素[58],土地较差的可获性(土地资源可获性的限制)和不可移动性导致扩大经营规模的难度加大[59]。一方面,土地在经营单位上的适度集中是需要条件的,在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以前,土地仍是全部或大部分农户的衣食之源[60]。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其生存的最后屏障,农地资源仍承担着沉重的社会福利保障功能[38]。贺雪峰指出,中国大约20亿亩耕地最多只能容纳2000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一个家庭农场平均100亩来计算),但中国农村还有2亿农户,且农村人口城市化必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要推动规模农业和农业现代化还不是时候。[61]因此,政策决策者在确定家庭经营的规模时应该更多考虑社会协调发展目标,将依靠农业生产的人的数量结合起来考虑,兼顾公平与效率,切不可“拔苗助长。[62]

(三) 小农经济是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有学者从国家现代化的平稳过渡和危机化解的角度来看待小规模农业存在的价值。如贺雪峰指出,中国城镇化是一个漫长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小农经济正是现代化的秘密武器,农村是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63]温铁军也指出,目前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的农村土地制度,向农民提供了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同时也在客观上成为中国历次经济危机软着陆的基础。[64]以企业为主体的规模流转并没有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而是节约了劳动力;并没有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反而使农民在城市“排斥效应”和农村“挤出效应”双重压力下在夹缝中求生存[37, 65]。在当前中国还有大量难以快速转移进城的农业劳动力的情况下,规模农业排斥劳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并瓦解村庄地缘共同体[16],还可能使一批从第一产业游离出来的劳动力“皮之不存”,成为新的“盲流”[1]

如果我们以全球和历史的视角来分析土地规模经营的历史和现实可能性,可以看到土地的大规模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段水与火的历史。温铁军指出,土地规模经济只是一个有特定依据的西方理论逻辑,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得以顺利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前提,本质是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若离开西方中心主义派生的这两个主流,西方模式的现代化就无从谈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规模经营的农业现代化在历史上不具有真实经验的依据[66-67]。所谓的规模效益只是少数资本投资人的规模效益,却舍弃了附着在农业上的多种重要内涵[64]

据此,有学者指出,基于不同的资源禀赋、生产技术和发展水平,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应该有不同的选择。在北美模式中,人少地多,劳动力资源相对短缺,优势在于工业优势和能源优势,所以美国走的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基本目标的节约劳动型发展道路;而在东亚模式中,人多地少,劣势在于可耕种土地资源短缺,优势在于有比较先进的生物科技和小型机械,所以日本、韩国走的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基本目标的节约土地型发展道路;而我国通过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种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没有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反而以机器替代人力,没有避免土地资源缺乏的劣势,反而以机械化耕种替代精耕细作,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状况[65]

因此,规模经济不只是一种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学者指出,以中坚农民为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之路是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速度相匹配的[68],农户的经营规模应当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农业分工、专业化、技术进步的结果而非成因,应当是达到规模经济的一种方式和结果,但绝不是唯一的,更不是现代农业的目标,尤其是在我国这种资源和制度双重约束的现实条件下,追求经营个体的土地经营规模,在大多数地区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69]

如果从农民的实践出发可以发现,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是人为主观设计就能够设定的,农户会基于自身家庭内部的资源禀赋和外部的社会—经济网络来拓展其生存的空间,扩大其经营的规模,走一条内生式、自下而上的道路[70]。在自发形成的土地流转中,农民往往是在家庭劳动力转移后自由地流转土地,但始终拥有对所承包土地的终极控制权、流转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71]。也就是说,劳动力转移在先,土地流转在后。但如今,有些地方政府强制推动的规模流转使农民失去了主动权和灵活的选择权。

简言之,规模经营对“大生产”的追求可追溯至马克思主义传统和恰亚诺夫传统的经典辩论,源于20世纪60年代由阿马蒂亚·森开启的关于土地规模和生产率逆向关系的经典辩论则在微观层面上引发了不同学者对其证实或证伪的努力。然而,近年来绿色革命带来的化学肥料的大量使用、新品种和技术的采用、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造成小农农业在单位土地上劳动投入减少等因素,使得“小生产”的土地生产率优势逐渐弱化。从不同地区的实践来看,适度规模可能是存在的,但一定是深深嵌入在特定时空条件中的,而不单单是一个具体的、静态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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