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Vol. 17 Issue (05): 1-9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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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文, 詹国辉
乡村建设、社会质量与政府角色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7(0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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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7-02-28
乡村建设、社会质量与政府角色
张新文1,2, 詹国辉1    
1.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5;
2. 南卡罗来纳大学 政治科学系, 南卡罗来纳州 哥伦比亚 29208
摘要:现代性的不断渗入,传统乡村社会趋于解构之迹象,然其新的村社结构尚未健全,乡村社会建设面临现代性的反掣困境。乡村社会建设的历史演变轨迹映射出"社会性"的主体功能,彰显出了追寻乡村社会质量的时代特征。社会质量理论意在诠释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动力,凸显"社会性"的主题。而以社会质量为核心的乡村社会建设无疑会助推传统乡村建设模式的解构,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正确处理好乡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主体关系,以期提升乡村社会的整体性福祉。在此过程中,亦不可忽视基层政府在乡村社会建设中的"有限"角色之作用。将提升乡民社会福祉为导向的社会质量嵌入到乡村社会建设,益于建构出一种可持续性发展的乡村社会,显现建设"美丽乡村"之可能。
关键词现代性   乡村建设   社会质量   社会性   政府角色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青壮劳动力由乡村向城镇持续转移,尤其向大城市的转移,致使乡村“空心化”问题的产生,并逐渐由初始的“人口空心化”演变成“土地、公共服务以及产业”的整体空心化。此外,还衍生出一系列社会政策的连锁效应问题,如“38”“61”“99”群体的增加及其社会救助的缺位,乡村社会建设的内生性人才缺失、社会建设局面的断裂等。乡村社会空心化程度的复杂化演进,严重挑战了公共服务及社会治理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治国方略。更为重要的是,村社会空心化问题实质上反映出部分乡村正不断地走向衰落的厄运,进而阻碍了乡村社会重建的良性步伐。诚如孙立平[1]所言,“说到社会学面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有一个理念,我觉得这就是‘社会重建’”。而建立美丽和谐乡村的关键在于乡村社会的重建。对此,中央政府每年的农村工作会议都表示出严重的关切之意。随着各层级政府逐步加大对农村的支农资金和转移支付等财政投入,社会公共服务的普惠面得到相当程度的延展,农村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的服务质量得到极大改善,农村居民的人均寿命也显著提升,然而与城市相比,无论在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上,还是在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上,乡村社会的发展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短板。研究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国外学者Midgley[2]认为:在全局性场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倘若未能形成整体性的社会福利增量,那么其所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就必然会失效。市场体制所塑造的个体逐利动机和资源配置创造了中国多年来的GDP成绩,对社会建设领域而言,也不亚于一次革命性的治理转型。劳动力外流和乡村社会的空心化,使得乡村社会的公共品供给以及社会治理出现无力的局面,最终的结果催生了“留守群体的乡土建设无力”“未富先老”等衍生问题,这些已成为当下乡村社会的普遍图景。

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与经济发展密切关联,经济发展提供了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但社会发展的聚焦点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通过施行社会政策与社会建设项目力促社会变得更美好,这与经济发展的路径截然不同[3]。市场导向的经济增长途径未必能有效提升社会质量,甚至还有可能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据媒体报道,部分农村区域的空心化与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加剧,进一步割裂了乡村经济发展的后续推进力,当然,这些境况也提供了政府在乡村“角色进位”中的外在推动力。某种程度而言,乡村社会建设的深层思考在于如何理顺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换言之,政府在乡村社会建设中应当如何定位,已成为当下乡村社会建设过程中的现实命题。社会质量的理论内涵在于考察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张力,而作为社会质量关注的主题,即社会性,必然需要服务于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4]。因此,社会质量的理论视角有助于理解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角色,从而有助于厘清乡村建设之议题。

① 中国农村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提种地。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news/live/2016-05/30/content_36170740.htm

二、乡村建设与社会质量 (一) 乡村建设的困境与突破口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正日益趋于衰败与解构的厄运。而随着现代性的不断深入,传统乡村社会已然从“封闭、同质化、静态”走向“开放式、异质化、动态”;而乡村社会共同体(宗族、血亲、村组)亦无法提供有效的社会庇护与社会规范。此外,工商资本、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外生因素的“进场”,进一步打破了原先的村社结构,进而解构乡村社会的主体性,乡村社会的共同体正面临着不断被解构的局面。乡村社会主体性的缺失、社会认同与归属感的失范、乡村信仰与价值规范的迷失、道德与民风下滑,以及乡村孝道的衰落等,致使乡村社会的伦理与规范日渐式微。市场化进程所裹挟的个体理性主义日益弥漫于乡村社会场域。而个体理性的不断蔓延,致使乡村社会的权威认同感丧失,自身社会整合能力被削弱,最终引致了乡村社会的公众参与动力下降,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面临解构的危境[5]

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尚未形成“自由与民主”的土壤,相应的民主制度尚未健全。更为重要的是,传统乡村社会的宗族、家族、血亲、邻里等与现代性成长逻辑相互背离,前代性、现代性、后现代性相互杂糅于此[6]。而在压缩式的时代变迁过程中,中国乡村社会建设必然比西方社区民主进程更为艰难,更加严峻。换言之,乡村社会与现代性等相互脱嵌,却无法进行重构与重新嵌入,即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产生了“脱嵌”,因制度性保障的缺失而无法有效嵌入到现代性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再造,亦无法实现乡村社会重建[7]。上述作用机理在现实中得到真实再现:当代意义下的农民工从边缘的乡村,走向中心的城镇发展,极度希冀于城里人的认同,以便于有一天能成为“城里人”。但因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其所附带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发展文化的异质性,使得农民工的社会融入出现偏差。而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自我感觉适应了当下城镇化发展,拒绝回往家乡农村,而现实的社会融入又依然影响其个体发展,最终的结果是这部分群体既无法回归于乡村社会的生活,又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由此,乡村社会建设中的个体化发展陷入到二元进退的窘境,内嵌于现代性进程的个体发展反衬出社会归属感缺失、认同感下降等现实命题。面对现代性不断解构的风险,乡村建设必然是一个渐进式的发展过程,社会个体无法脱嵌于家庭、社会及乡村共同体,而乡村建设要求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再造,需要促成乡村社会共同体互嵌于国家,而以市场化为纽带的现代性过程无法一蹴而就地完成乡村重建之路[8]

通过梳理温铁军、贺雪峰、陆益龙等学者观点,乡村建设的三个突破口集中表现为:一是以公共服务供给为现实载体重建村民个体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传统乡土社会是以血缘抑或地缘为基础所建构出的乡村社会共同体,以求社会治安、耕种生产、水利供给、信仰与宗族祭祀等正式与非正式支持,最终可获得乡村社会的认同感和信任度[9]。在集体经济时代,乡村社会生活与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的供给主要依托村集体组织,村民社员对集体只能归于服从与认同。而到了包产到户时期,村民对村集体的依附感骤减,个体自由主义有所蔓延。尤其2003年农业税费改革之后,村集体因可支配性资源的缺失导致了社会整合能力的下降,原子化村民无法实现社会整合的聚集效应。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强化公共服务的供给(农村医疗、教育、卫生、养老等),以公共服务维系社会有机体,从而重塑乡村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二是乡村文化的重建有助于农民个体精神世界的拓宽。当下的乡村社会,个体农民虽然从传统的乡村伦理抽身出来,但计划时期的集体主义时代痕迹不可否认地依然存在。裹挟现代性的市场经济不断渗入,乡村社会的个体理性肆意蔓延,乡村文化陷入衰败之迹象,由此农村集体行动困境频频发生。重建现行乡村社会文化,强化村民个体的主体性意志世界,使得乡村文化以村民主体性建设为主[10]。增强乡村社会文化价值的自身主体性和自觉性,有助于提升乡村社会个体对现代性嵌入的满意度。诚如贺雪峰[11]所认为,“受惠于中国城乡二元的固有结构及其所附带的制度,这些制度安排并非是现代化的负担与累赘,而是制度红利”。正是基于这些被社会所诟病的制度安排为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提供了现代化的稳定器,同时亦为乡村社会中利益调整提供了可控的弹性空间,为乡村社会政策制定提供了优选可能。三是重建出强有力的乡村基层组织体系,以增强国家权威的乡村社会认同感。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所裹挟的经济理性日益蔓延[12]。社会个体的经济理性所带来的恶果必然使得集体行动陷入困境,乡村社会的权威受到挑战,权威认同与社会整合能力日益衰弱,而这不局限于宗族权威、经济强人抑或能人的认同,政府权威也受此诟病。乡村社会内生性的公共参与日渐式微,公共事务的整体性治理遭遇解构的危机。正如上文所讨论的,乡村社会的衰败厄运,昭示了其趋向于解构之迹象,而此时乡村社会正处于社会共同感缺失的社会场域中。由此,建立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以增强乡村集体组织对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制度性权威,从而平衡乡村社会民主认同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张力,最终在后代现代化过程中,实现社会秩序与乡村社会个体权利、民主的社会整合[13]。更为重要的是,要将乡村社会个体从传统式的共同体及乡村社会的规范中剥离出来,通过基层组织体系及行政手段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从而强化社会个体重新嵌入国家场域中的主体性作用,以市场来提供基本社会福利。由此,传统乡村社会的宗族与地方性的权威逐渐被解构,替换为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威,国家庇护取代了地方性庇护制度,建构出整合与互嵌之机制。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地重建乡村社会共同体,使得原先场域内的个体依然可享用到社会福利。

在乡村社会建设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固有的乡村社会结构及其社会秩序正逐渐被解构,但新的村社结构尚未建立,乡村社会个体仍未从“脱嵌”态势得以解救,这是当下中国乡村社会建设过程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正如狄更斯[14]所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为此,超越“传统与现代”“归属与自由”的二元对立性思维,在转型过渡阶段中找寻乡村社会建设的共生变量与制度保障,已然成为当下乡村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之议题。

(二) 乡村建设与社会质量的基本取向

中国近代以来的乡村社会建设历程,凸显与映射的是国家权力(政府)与社会力量(精英)之间的互动博弈,以及各种内嵌于社会价值的此消彼长。“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作为当下特定历史阶段的乡村建设方略,与以往的传统乡建活动有着本质区别,但也不能简单地剥离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或者说,从传统的乡村社会建设演变到当下美丽乡村建设,这无外乎是国家和社会等多元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最终体现出“社会性”的合理化[15]。那么,在乡村社会建设过程的背后意蕴了何种价值命题,就成为理解和诠释当下乡村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二元态势从自然经济时代的平衡状态向当下的失衡状态转换。百年来的我国乡村社会建设的演变历程,其恒久的命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工业化革命之后,乡村社会发展的主题又必然地存在市场的要素,以及国家、社会、市场的三要素在乡村社会建设的各阶段中的互动。二十世纪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经济发展为第一目标的要素关系转变为中心议题,乡村建设有所凋敝,社会政策及社会建设转变为经济建设的“副手”。此阶段中的乡村发展局面无疑与社会治理的缺位有所关联,断裂了乡村社会建设的实践走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乡村社会建设所面临的诸多问题逐渐显露,乡村建设的实质转变为如何认识和处理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而这也为当下的乡村社会建设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实践空间。从这个意义来看,乡村社会建设议题本质上要重构乡村社会的“社会性”意蕴,其与社会质量理论的内核是一致的。因此,如何重建高质量的乡村社会,需要将“社会质量”理论内嵌于乡村社会建设中。

二是乡村建设的关注导向是从生活质量向社会质量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乡村社会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之变化,乡村物质生产与供给体系趋于全面,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质量呈现出“增量”式变化。但早期的“唯GDP”增长的地方政府发展观严重制约了乡村社会建设,并滋生出诸多现实困境,如贫富差距、强势与弱势群体的差异、土地征收、邻里冲突、社会结构分化、劳动力外流等。当下中国乡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颇为矛盾的现实图景:一方面,乡村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祉得到了持续性的改善;而另一方面,乡村社会公众的负向“怨恨”情绪日渐蔓延,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其对社会满意度与幸福感表征出“减量”趋势。[16]物质需求的实现并非是社会幸福感的全部,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乡村社会民众不仅局限于一般层面上的生活质量,而是体现出对精神层面的社会价值追求,以乡村社会福祉的提升为中心。

社会质量理论为诠释乡村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基础。究其缘由,社会质量和社会建设在内涵和本质上是相互嵌入,且契合的;同时在价值取向上亦可相连通,映射以人为本的共通点。社会质量理论试图在个体与社会、制度与生活之间找寻张力的平衡,换言之,社会如何为个体提供制度性保障,以增强人的自主性发展。与此同时,社会质量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范式,其本质上是抵触“唯经济建设”核心的社会发展观,通过建立以民主、平等、和谐等为内核的可持续性的福利社会,以达到增强社会场域内全体成员的共同福祉[17-19]。从实质意义来看,社会质量理论所倡导的是既要提升社会福祉,又要以人为本,激发个体潜能,将社会的整体发展与人的个体发展的统一作为衡量的终极目标[20]

此外,学术界所诠释的社会建设,基本的指向是多元化行动主体在既定时空场域下协同发挥各主体力量,从而对乡村社会生活、乡村公共事务以及乡村社会组织等进行合作治理,重构稳定的社会秩序,进而提升社会质量[21]。社会建设本质上摒弃了传统社会发展的“以物为本”“唯经济增量为主”的观念,强调社会主体的行为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本质观念,以便于社会主体能够享受到制度改革所惠及的成果,这与社会质量的取向有异曲同工之效。社会质量与社会建设从实质来看,都强调“社会性”的本体要求,最终都是要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升社会福祉[22]。此外,社会建设与社会质量亦昭示了个体与社会必然要以社会交往为实践载体,充分促进个体与社会的广泛参与。纵观社会质量理论的溯源,其延续了孔德、迪尔凯姆等人社会本体导向的传统社会学思想,强调社会人在集体行动与社会的相互关联,本质上要求社会性的立论逻辑,坚持个体与社会和谐依存的一致原则。因此可以说,社会质量理论映射出“社会性”的回归,其与以人为本的内涵并非矛盾,同时将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准拓展至宏观视野下社会性回归之议题。

综合观之,社会质量与社会建设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本体,以社会性为逻辑起点,两者之间呈现高度一致性。尽管凸显社会性的特质,让渡于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本位,但并非要求政府退出社会建设主体,只是政府要做出权利让渡,转变为服务者的角色,促成社会的自主性与自治性,最终建构出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存的社会建设。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不断增强社会体系的融合度,提升社会包容、凝聚,进而实现行动主体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些行动价值导向与社会质量理论上能够相互兼容,集中表征出两者的同质性。但任何一个社会机体在发展过程会逐渐显露出其变质性问题,因而,社会机体的重建就显得尤为必要,从而减控社会质量的变异风险。

三、社会质量与乡村建设的关系

乡村建设的内涵凸显了“社会性”之议题,即作为社会存在而相互作用的人们的型构(Configurations)。正是因为相互作用的社会主体和乡村建设主体之间的非均衡关系,使得乡村社会与共同体之间的转换关系日趋复杂化。社会质量的取向首先是多元主义的反映,是以交往的基本模式为基础,由此反衬出民主的规范和价值。与此同时,社会质量概念的进一步引入有助于厘清乡村建设过程中的多重认同,以社会公平正义为认同感的外部显现。因此,有必要厘清社会质量的概念及内在框架理路。

人在本质上是社会人。换言之,个体是人的社会属性的表达,人不是原子化的经济主体,亦不是保持秘密的个体,而是集合各种人际关系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属性假设表明了社会发展目标是对共同体的参与,最终会因个体参与而实现个体的社会化。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质量的“社会性”进行考察。“社会性”不仅仅是规范性的假设,还被间接地定义为一种外在属性,而这种属性不是个体决策过程中的一部分,因而也不需要一个明确的定义。实际上,这些都是基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个体与社会之间是不相矛盾的。人作为社会存在是相互影响的,这些相互作用构成了集体认同的多样性,而集体认同提供了自我实现的环境,并且呈现出“社会性”。换言之,各种集体认同的相互作用使得个人的自我实现成为可能。但是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往往在现实图景中表现出联系起来的特征。因此西方学者Beck等人[23]将“社会性”设想成“构成性相互依赖”的三个阶段开放过程之结果,“构成性相互依赖”的三个阶段使得两种基本社会张力关系间的相互作用成为现实,这导致了日常生活中“社会性”的具体化,即人际关系的具体方式,等同于结构、实践和惯习在非物质层面上的表现。通过两种基本张力关系的互动,从而建构出“构成性相互依赖”的三阶段条件。图 1详细描绘了社会质量与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

图 1 社会质量与社会建设的关系图

① “构成性相互依赖”的三个阶段:一是自我实现的过程可能产生各种形式的弱的集体认同,并由此产生了对公共的或社会的认同;二是强化自我指涉能力,但不排斥集体认同下的框架结构(机会以及偶然事件);三是在公共的或社会的认同下必然产生了行为的能力,进而优化人类各种关系的配置,由此,才将“社会性”具体化。

图 1中的横轴代表了系统、制度、组织与社区、家庭、群体之间的张力关系,纵轴表征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张力关系。通过两种张力关系的互动,从而创建了“构成性相互依赖”及其三个阶段条件。诚如所讨论的,社会性的具体化过程对“构成性相互依赖”的认识扮演着决定性的作用。依据社会质量理论,横轴的张力关系涉及不平等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这些不平等的行动者间互动产生了极端。两极端之间同时存在互惠性(Reciprocity)和互动性(Mutuality),两者相互依赖,相互独立。换言之,横轴的张力关系强调了个人与系统、社区间的互动交往。而纵轴的张力关系与横轴对社会发展与个体发展间的动态关系解释一致。因此,纵轴的张力关系设计基于非现实(偶然事件)的领域,其关注的是(微观的)个体与(宏观的)社会层面的符号、含义、结构、价值、规范、传统以及对它们的认识。横纵轴的张力关系不相同也不互补,它们仅仅相互干预或者相互影响。这两组张力关系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异化。实际上,这些变化很有可能是隐藏起来的,并且只有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以及经过不断的积累后才能显现出来。“构成性相互依赖”持续互动的结果以及基础性的两种张力关系的相互影响创造出新的政策选择权。政策选择权明确或含蓄地以建构性因素和条件性因素相连的结果分析为基础,由此在以后的阶段中,将会开启一个关于持续互动的新局面。

诚如欧洲学者所认为的社会质量理论基于4个条件性因素:社会经济保障,指人们所掌握的必要物质资源和其他资源;社会凝聚,指基于共享的价值和规范的集体认同;社会包容,指人们获得来自制度和社会关系的支持的可能性;社会赋权,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结构能在何种程度上提高个人的行动能力。这4个条件性因素能够使合格的行动者付诸实践,并逆向影响能够影响社会行动者的机会和资源。我们可以通过认识和测度条件性因素所带来的影响,比如日常的环境、地方或者国家政策影响以及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由此看出,社会质量理论实现了社会建设研究范式的一次转换。此外从社会质量的视角来看,社会建设也被理解为人的发展,抑或是个体的自我实现过程。社会日常生活世界的实现,在于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体自我实现与集体形成两者之间的互动。社会质量的政策意蕴非常明显,其追求社会政策的制定应该朝向全体成员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的这一目标。

社会发展的常态性需要增加社会质量的考察,这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所有人(包括不同阶层的)的社会责任。因而对于解决当前公民社会需求具有内在张力的背景下,政府需要寻求社会质量的有效提升[24]。就农村而言,虽然外部公共资源不断输入,但是这些输入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农村社会的强势集团与宗族势力,诸如弱势群体、留守群体以及孤寡老人等的社会质量还值得进一步思考。从实践效果的反馈来看,仅仅依靠政府投入的外部力量也不可能发展和改善当前农村的民生问题,社会自身的诸多因素不仅影响外部资源在农村的落地,也影响了社会建设的质量。为此,基于社会质量的理论体系,结合乡村社会建设经验层面的实践考察,笔者尝试建构乡村社会建设与社会质量的耦合性指标体系(见表 1),以期厘清乡村社会建设的实践和未来进一步研究的主题。

表 1 基于社会质量框架下乡村社会建设的考察指标体系
变量名称测度指标指标说明
社会经济保障A家庭经济状况A11=需要接济;2=使用存储;3=刚刚维持生活;4=有存储且有余额
个人收入对数A2工资收入年度内的总额,并将其取对数
住房所有权A31=有房产权;0=无房产权
社会保险A4社保项目以及金额
就业稳定性A5农村居民选择就业的稳定时间
社会凝聚B一般信任B1对他人的信任(1=普遍意义的信任;0=不值得信任)
特定人群信任B2对特定群体的信任度(医生、教师等)
亲密信任B3对亲人、乡邻以及自身朋友的信任
机构信任B4对机构(政府、司法机关、媒体)的信任
社会认同B5对农村社会的普遍意义的认同度
帮助他人的意愿B6以10%的个人收入来帮助他人程度有多大
社会包容C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度C1参与文体组织、职业协会以及NPO意愿度
农村社区融合C2农村社区的包容度如何
农村社会联系强度C3与家庭、亲人以及乡邻的关系程度如何
社会歧视C4是否会因为地位、身体、性别、外表等受到歧视
农村公共服务可及性C5农村公共服务对农村居民的普及性(0=否;1=是)
社会赋权D村庄事务政治参与D1是否参与到本村庄建设与治理事务之中(0=否;1=是)
发表意见的自由度D2发表意见时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程度
社会失范D3是否感受到村庄社会遗弃与排斥;是否会存在村庄社会轻视
自致成功性D4通过自身劳作可否获得经济或是社会高些地位
四、结论性思考

社会质量理论对于乡村建设而言,其目标是促成乡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效融合,进而有助于建立起可持续性发展的社会,内在的价值导向是解构传统GDP绩效为核心的乡村建设模式。这要求我们反思并厘清当下乡村建设体系中的政府角色,并将社会质量有效内嵌于乡村建设的方向。

乡村建设中政府的角色需求。社会建设要求在社会发展领域不断地配置和完善社会资源,重构社会结构以及运转机制,以便能调动乡村组织和社会力量,正确处理好乡村社会关系。乡村建设是以提升乡村社会的福祉为本质要求,以建设“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为目标,此内涵要求与社会质量理论相互契合。基于此考虑,政府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应扮演“有限主导”的角色。一方面,国家政权在乡村建设中应作为有限主导力量,而非唯一主导力量,其他主体(村小组、宗族、合作社组织、农协)仍是主体角色。此外,摒弃“全能包干”原则,并动员相关的利益主体,在制度性保障的合作体系中形成合力[25]。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义的权能也应表示出有限主导。政府为乡村社会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是基层政府应尽的职责,同时担负协助建构乡村社会秩序的内生机制之责。其次,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先导性角色,其主体责任在于洞察村情发展的基本规律,培育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发展。再次,政府应作为非均衡社会发展的调节者而存在。基于乡村社会在经济发展、生活质量、民主选举、政治参与等呈现出区域异质性,这种非均衡发展局面,需要各层级政府以转移制度等手段来均衡配置资源。最后,整合国家权威的碎片化,规范基层政府的乡村建设行为。乡村社会从传统的“宗族治村”演变成“强人治村、富人治村、混混治村”等现象,国家权威在乡村社会中进一步地被消解,权威基础呈现出碎片化特征,需要整合国家力量和规范基层政府的行为,通过制度、政策等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重建责任,遏制国家权威的碎片化。

社会质量在乡村建设中的嵌入方向。首先,构建乡村社会的经济保障网络体系,旨在逐步推行公共福利的城乡同构体系,拓宽发展型社会福利的普惠面。在现有“新农合”“新农保”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层次和水平,健全多梯度的乡村社会保障网络。在这个过程中,更要预防国家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变成基层政府的“唐僧肉”。应当在民生基本保障的第一层次将其以政府问责的法律方式确定下来。其次,增强社会凝聚为主要导向的“文化下乡”项目建设。一方面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关怀价值观,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逐步向村级组织转移,社会治理的组织力量下沉到村,实现乡村社区事务的常态化解决。同时,强化不同的文化项目载体,积极营造乡村文化的和谐。另一方面要尊重乡邻亲属的乡村互助式合作,在肯定和尊重双方差异性的同时并存同质性,实现社会和谐共处的积极村庄价值,以便于在村庄内部形成社会共识[26]。再次,促成包容性的发展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融合。改变当前乡村社会的边缘化处境,需要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农村户口与非农户口的福利界限需要取消,这一方面可增强农村公民的权益感,一方面也促成相当程度的城市居民向乡村的迁移。具体说来,一是满足低收入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确保社会公正价值的现实体现。二是强调和凸显政府对边缘化乡村群体本应享有的均等化待遇与公共服务的社会保护。三是应当将乡村弱势群体纳入到政策受益的共同体,防止社会排斥现象的多领域发生,以使政策的效果趋向合理和公平。最后,创新社会公众的参与方式,发挥村民在村庄政治参与的主观能动性,以促社会赋权的实现。要重塑村民的志愿参与理念,再造个体发展与乡村社会发展的互动结构,从而实现自觉性与主观能动性的有效统一[27]。与此同时,提高基层政府对乡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财政资金投入,提升农民参政与议政的能力。在乡村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及评估过程中,积极响应和回应政策受益对象的客观需求以及参与意愿,以激发农民的主体参与积极性和热情。乡村建设政策的推行核心在于促进社会质量的提升,充分实现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其行动者取向是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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