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科学  2013, Vol. 49 Issue (9): 148-152   PDF    
DOI: 10.11707/j.1001-7488.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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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 范俊荣
Wang Qun, Fan Junrong
森林碳汇机制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规制问题探讨
Discussion of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Regulation Problems under the 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 Mechanism
林业科学, 2013, 49(9): 148-152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13, 49(9): 148-152.
DOI: 10.11707/j.1001-7488.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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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4-18
修回日期: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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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
范俊荣

森林碳汇机制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规制问题探讨
王群, 范俊荣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哈尔滨 150040
摘要:分析森林碳汇机制下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及我国森林碳汇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在生态价值理念指导下完善《森林法》中相关制度,建立森林碳汇项目的生物多样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及REDD+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的融资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森林碳汇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    
Discussion of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Regulation Problems under the 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 Mechanism
Wang Qun, Fan Junro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15004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we analyzed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forestry behavior on biodiversity under the 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 mechanism and the relevant problems existed in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regulations imposed by forest carbon sink in China. The authors proposed that the "forest law"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under guidance with ecological value concept, 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on biodiversity in the forest carbon sink project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a forest biodiversity monitoring system, and REDD + project financing of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should also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 mechanism of forest carbon sink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mpensation    

为应对气候变暖,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框架基础上,通过《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以及后续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附件一列出的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再造林的碳汇活动来折抵第一承诺期承担的减排义务。在《巴厘岛行动计划》和《哥本哈根协议》中确立了鼓励各国通过减少毁林和减少森林退化以及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的森林管理等林业行为,以提高森林对温室气体的清除量,并利用市场机制通过碳汇交易而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REDD+机制。

随着气候谈判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开始越来越关注后京都时代REDD+机制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风险,其中包括REDD+机制设计和实施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和第17次缔约方会议提出了与REDD+机制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障措施,指出REDD+活动目标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相一致(UNFCCC,2011)。《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1次缔约方会议也将与REDD+机制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障措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应用纳入决议草案中。可见,REDD+机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气候谈判的新议题。

我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为了履行公约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直接对森林碳汇作明确规定,国内对森林碳汇的研究更多体现在技术层面和方法论方面,对森林碳汇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分析主要侧重森林碳汇机制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方面,较少从规制方面探讨森林碳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但相关公约明确提出缔约方应通过法律法规对森林进行有效管理,促进生物多样性安全措施的应用。本文通过森林碳汇机制下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及我国森林碳汇中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规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如何完善森林法以及建立相关制度促进森林碳汇中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议,实现我国森林碳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增效。

1 森林碳汇机制下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

从清洁发展机制下唯一合格森林碳汇项目的造林再造林活动到REDD+机制,森林碳汇减排的法律地位大大提升,能够作为合法减排方式的森林碳汇活动将不再局限于造林、再造林,而是包括所有与增加森林碳汇相关的林业活动(颜士鹏,2011)。但森林碳汇项目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森林碳汇活动对环境其他因素的影响增大,因此森林碳汇机制的发展应更加关注其对环境其他因素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否则会使其减缓气候变暖的作用大打折扣。森林碳汇活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森林碳汇中的林业行为。由于各国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森林碳汇活动中不同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会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

1.1 森林碳汇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正面影响

森林作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支持人类生命系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生境多样性是造成结构组成多样性的根本,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物种的丰富度和多样性与生镜密切相关(李春义等,2006)。森林是许多物种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保护物种栖息地和生态系统,比一个接一个地保护某一濒危物种或者等到常见物种濒危后才采取救护行动更有效更经济(肖扬等,1998)。《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1款(a)项规定,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造林再造林、森林保护以及可持续森林管理等林业行为不但属于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也是对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保护: 首先减少毁林和防止森林退化,不仅能减少碳排放,而且有利于保护物种栖息地和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功能的优化; 其次,造林再造林有利于防止土地的盐碱化,重建动物栖息地,会使被破坏了的生物多样性得到恢复。经研究表明利用本地树种营造的人工林在生境结构上更接近于天然林,因此可以支撑更大的动植物多样性(Stephens et al.,2007); 第三,森林管理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可持续的森林经营可以间接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例如,在森林经营中科学地抚育间伐可以改善森林的横向、纵向结构,使动植物多样性增加,从而导致林分结构的多样性增加、生态稳定性增强(李春义等,2006)。混交林或林农复合经营可以增加林分结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要求不同生镜的物种提供丰富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提高(方升佐等,2012)。

1.2 森林碳汇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森林因其自身特点,与其他植被相比具有更高的碳储存密度,森林碳汇与其他减排方式相比也具有更经济更高效的优点,于是森林碳汇作为一种资源成为商品,森林碳汇交易成为由法律创设的一种虚拟交易。在森林碳汇交易带来的经济利益面前,林业行为会受到利益驱使的影响。造林再造林的林地选择可能会不考虑生态保护区原有的生态平衡,而盲目地在湿地或草场等处造林。在树种的选择上,会更倾向于转基因速生树种。这种树种单一,无法给大多数动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陈英,2012)。减少毁林虽然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但实施减少毁林活动后,原来的毁林活动可能会转移到其他没有实施减少毁林活动的地区,导致这些地区生物多样性栖息地的减少和破坏(雪明等,2013)。森林经营方式也会对生物多样性形成不同的干扰。例如,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将大面积的天然林变为人工林。与天然林相比,以木材生产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多为同龄纯林,并进行集约化的短轮伐期经营,对大多数原生物种造成极大干扰,而且生态系统在组成、结构和功能上极为单一,过度的人工林化容易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Hartley,2002)。虽然我国森林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但在我国现有人工林中,树种和林分结构单一,生物多样性差,森林质量低下,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方升佐等,2012)。森林采伐的规模、方式等不合理的规划都会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原有的平衡而影响生物多样性。另外,为了保持林木健康,需要喷洒化学药剂,这虽然保护了林木,但会影响其他物种的生存。

可见,增加森林碳汇的林业活动对生物多样性会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因为森林碳汇项目实施比较复杂,造成生物多样性负外部性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如果能对森林碳汇活动加以合理规制,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义务性约束,就会降低其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正常发挥。

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生物多样性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森林碳汇活动和生物多样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缔约方会议决议中。对生物多样性给予比较明确规定的是《马拉喀什协定》第11/CP.7号决定,决定规定开展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林业活动,应有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森林管理概念,第一次明确地将森林碳汇的林业活动和生物多样性联系起来。鉴于国际社会对REDD+机制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风险的关注,缔约方第16次会议第1/CP.16号决定鼓励发展中国家适当展开符合各自能力和国情的REDD+活动,即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保护森林碳库、可持续森林管理、增加碳储存等,并对开展REDD+活动中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提供了保障措施:REDD+活动应和环境完整性目标相一致,并考虑到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 REDD+活动应与天然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一致,确保不被用于天然林转换,而是用于鼓励保护和保持天然森林及其生态系统的功效,并增加其他方面的社会和环境受益(UNFCCC,20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生物多样性安全问题仅在2010年缔约方会议决定的《坎昆协议》中作过明确规定,目前对REDD+活动与生物多样性安全问题研究和实践多限于制定战略规划、标准和原则及潜在影响分析方面(雪明等,2013)。因此,公约框架下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还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保障措施主要是指导性的,实施效果还要取决于各参与国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其次,REDD+机制的设计主要还是基于市场机制,强调的是碳的积累,生态系统的其他功能还未得到充分重视。

3 我国森林碳汇活动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森林碳汇活动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依据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森林碳汇项目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制定的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二是发布的一系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计划和规划,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以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等。

我国对森林碳汇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与森林碳汇相关的法律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以及为了开展森林碳汇项目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未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首次将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包括在森林资源范畴内。另外,在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确定第一个承诺期内我国适合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区域时,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其中一个因素加以考虑。总体来说,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律体系,在缓解生态破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有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特别是森林碳汇的法律规制欠缺,不利于森林碳汇项目中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2 存在的问题

首先,约束性规范缺失。一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那力,2005),但我国目前没有对生物多样性进行整体和系统规范的专门法律。现有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也只是分别对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保护作出规定,尽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提到了生物多样性,但这两部法律的保护对象都过于狭窄,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整体保护(侯书平,2012)。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森林碳汇的规定缺位。与森林碳汇相关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只是对森林采伐、毁林、森林生态补偿作出规定,并未涉及森林碳汇。森林碳汇规制的滞后不利于森林碳汇项目的开展。另外,《森林法》并未体现森林的生态价值,从其立法目的看,更注重的是森林资源的利用。现行《森林法》基本上还是一部关于植树造林、森林经营、采伐和运输管理的法律,没有脱离传统林业理论的束缚。即使是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关注的是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效益,并非森林的生态效益(周训芳,2004)。

其次,相关制度有待完善。近些年,我国已开展了多项森林碳汇项目,在项目的目标和内容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所体现; 但我国目前针对森林碳汇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及如何评估并没有统一规定,大多还都处于探索阶段。我国虽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对森林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缺失,也未建立统一的生物多样性评价方法和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体系,使森林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生物多样性往往只进行定性描述而缺乏预测分析,不能真正实现对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森林碳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不足。我国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但履约机构分属不同部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机构是国家环保部专门设置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履约办公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约机构是国家发改委下属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而碳汇项目管理部门是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这些部门之间交叉并不多,加之各自分工、职责权限内容的不同,对掌握各方面信息和实施具体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应对气候变化及森林碳汇措施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很难协调统一。

4 我国森林碳汇机制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建议 4.1 以生态价值理念为指导完善《森林法》中相关制度

森林碳汇通过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造林再造林、森林保护以及森林经营都是在森林法规制下进行,我国《森林法》并未体现森林的生态价值而忽视了森林的生态功能,这可能会造成增加森林碳汇的林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负作用。因此,以生态价值理念为指导完善森林法是必然选择。第一,在总则中增加森林碳汇的规定,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碳汇能力同时使生物多样性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都能有所体现。第二,简化森林分类。现行《森林法》将森林分为5类: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无法将碳汇林归为其中,这种分类不利于森林的分类经营,可以将森林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这样更有利于对森林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森林类别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措施和手段,有效地统筹森林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利于不同类别森林资源发挥其最优效能(杨帆等,2011)。第三,细化植树造林制度。应当增加科学造林的规定,保证造林的质量,做到适地适树,合理配置林种树种,避免选择单一树种。同时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林的监督和管理,强化责任。第四,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设计森林采伐制度。我国现行的森林采伐制度无法体现森林的生物多样性和主要的生态功能,应该实行可持续的森林采伐,包括合理的规划,对被伐树木综合利用和选择合理的采伐方式等(蔡斌等,2009)。

4.2 建立森林碳汇项目的生物多样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各缔约方为避免或者减少对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当采取适当程序对拟建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CBD,1992)。因此,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必须纳入森林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森林碳汇项目的生物多样性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森林碳汇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

森林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考量角度应侧重于长远的生态结构的评价,为此应该建立森林碳汇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约束增加森林碳汇的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等林业行为。森林碳汇项目的生物多样性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 1) 采取适当程序,对森林碳汇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2) 预防或减轻生物多样性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对碳汇项目实施生态监测; 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通过森林碳汇生物多样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价其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提出科学可行的生态建设方案,推广具有多重效益的造林再造林项目,利用森林恢复和碳汇交易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摒弃对环境不友好的增加森林碳汇的林业行为。

4.3 建立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

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环境监测体系,但较之环境污染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还存在监测部门缺乏合作,检测技术和指标不统一,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我国比较重视森林生态系统监测,2003年组建成立了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旨在监测中国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变化,综合研究物种资源与生态环境,发展资源科学、森林生态学与保育生物学。2011年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长期定位观测方法》。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国家林业局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评估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对与生态监测相关的指标、方法及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增加了退耕还林在固碳、保持水土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监测指标和方法以及PM2.5与PM10的评估指标和防风固沙指标等内容。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和标准,规定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的指标、监测的方法及评估方法。为此,我国也应该建立生态监测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通过森林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掌握的信息和监测的数据,分析森林碳汇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为森林碳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支持。

4.4 建立REDD+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的融资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并不承担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已作出自愿减排的承诺。森林碳汇的低成本性和效益多重性更有利于我国在实现减排承诺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生物多样性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经济价值。按照“谁受益谁支付”原则确定REDD+项目多重效益受益者,通过成本分担的融资方法将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支付结合在一起。通过融资机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纳入REDD+项目,一方面可以使我国实现减排义务的承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我国实施碳减排的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资金来源,实现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双重效益。

4.5 加强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由于我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及森林碳汇项目的管理分属不同机构,影响信息的掌握和具体工作安排,所以应该整合资源,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为了促进森林碳汇项目中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以在国家林业局下设专门的协调小组,负责在技术、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尽量避免行动中的抵触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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