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科学  2012, Vol. 48 Issue (7): 161-169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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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 宋维明
Zhang Ying, Song Weiming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采伐行为的影响
Effect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n People's Harvesting Behaviors
林业科学, 2012, 48(7): 161-169.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12, 48(7): 161-169.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2-02-10
修回日期: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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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
宋维明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采伐行为的影响
张英, 宋维明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 100083
摘要: 使用2005和2010年江西省集体林区调查数据,运用Probit模型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采伐决策的影响,运用FE和RE研究林改对木材和竹材采伐量的影响。结果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显著增加木材和竹材的采伐量,其中林下资源的使用权可以延迟农户对木材的采伐,农户倾向于在产权明确的林地上进行采伐,同时家庭经营林业的方式不利于木材供给的增加。基于本文的实证,建议在勘界发证的工作中应首先确保用材林地,提倡以林地流转的方式实现林地的规模经营。
关键词:林权    家庭经营    林权证    采伐决策    
感谢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徐晋涛教授对本文的数据帮助
Effect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n People's Harvesting Behaviors
Zhang Ying, Song Weiming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Abstract: After the success of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order to allocate the forestlands to farmers with the very rights to use them, to deal with them and to make profit from them. Whether these changes can exert any effects on farmers' harvesting behaviors or not has been tested in this paper. Based on data collected from Jiangxi Province in 2005 and 2010 respectively, Probit model was used to analyze how the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influences people's cutting decisions, while FE and RE were used to test how the reform influences timber harvesting and bamboo yield. The empirical research reveals that the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does promote the actual timber production and bamboo yield. Furthermore, farmers would prefer to cut timber on forestlands with more specific property rights, while if farmers have the under-forest right of using non-timber resources, they would tend to delay timber harvesting. Thu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is that ensuring all the timberland have certifications and large-scale management are necessary to promote timber products.
Key words: forest tenure    family-management    forestry-property certification    harvesting decision    

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家庭承包经营将林地分给农民、发放林权证等措施来提高用材林的生长量而增加林木的蓄积量(李周,2008)。林改后,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的林业生产者在林业经营决策方面也发生了改变。一般认为农户木材采伐决策会受到森林权属、造林契约以及林业管理体制的重要影响(Kant,2003)。在南方集体林区,赋予农户更加完整和稳定的林地经营权和收益权,林权改革显著增加了木材的采伐量(鄢哲等,2008; 尹航等,2010),但是对于改革前后产权变化不明显的竹林则不存在显著的影响(尹航等,2010)。同时,产权的稳定性对木材的采伐也有重要的影响,农户更愿意在自留山上采伐林木,林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与木材采伐决策负相关(王洪玉,2009)。自1985年开始,我国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按照森林采伐消耗低于森林生长的总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实行凭证采伐。但是,森林采伐限额政策管理难度大、实施成本高,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沈文星,2004; 田明华等,2003),对促进森林资源增长的效果也不明显(江华等,2007),同时超采盗伐的现象依然很严重(黄斌,2010b; 苏昶鑫等,2011;兰火长,2011)。有研究通过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博弈模型来分析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木材采伐带来的影响,认为如果林农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那么其投资行为决定了国家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而当农户进行长期永久性投资时,不需要政府的管制,农户也会自觉地适量采伐,实现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优组合(李莉,2011)。现有的大部分研究认为农户的木材采伐行为直接受到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约束,造成农户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无法实现,是产权残缺的表现; 同时由于采伐限额的约束,整个社会的木材交易量下降,造成了福利损失(黄斌,2010a)。

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确权以及发放林权证是否能够促进农户对木材的采伐量、增加集体林的木材产出,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近年来,随着竹材加工技术的提高和竹制林产品市场需求的增长,竹材作为重要的代木原材料,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竹材采伐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重点。本文中农户的采伐行为包括采伐决策和具体的采伐量。

1 农户自主采伐权利的界定 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变化

新一轮集体林改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根据表 1,从“十五”到“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了11.23%,其中主伐的限额增加了38.95%,而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的限额都有所下将,其减幅分别为7.09%和4.76%。从“十一五”到“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了9.23%,其中主伐的限额增加了20.22%,抚育采伐增加了23.84%,其他采伐的限额则下降了19.16%。与“十五”相比,“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工林年采伐限额增加7 087.2万m3,增长率为112.43%,除去工业原料林的采伐限额指标,仍增加了664.3万m3,增长率为8.99%;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增加4 179.5万m3,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间,全国人工林年采伐限额增加了3 136.0万m3,增长率为19.98%,其中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增加了2 383.9万m3,增长了42.13%,除去工业原料林外,人工林的采伐限额仍增加了752.1万m3,比上一个五年计划增加了87.8万m3; 天然林年采伐限额进一步缩小,减少了9.28%。同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对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省份,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870.8万m3

表 1 不同时期的采伐限额 Tab.1 The forest cutting quota in different times
1.2 农户获得采伐限额的难易程度

本文使用北京大学EEPC集体林区调查数据中2005和2010年江西省的实地调查数据,样本由随机抽样产生,根据资源禀赋状况,抽取林业资源匮乏、丰富和最为丰富3个层次的5个县,随后在每个县随机抽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10户,共300户作为2005年的调查样本。2010年对这些样本进行回访,由于回访时有部分农户搬家或者其他原因,最后接受回访的农户共225户。

图 1显示了2005和2010年样本村关于采伐木材和竹材是否需要申请采伐指标的情况,可以看出,木材仍然受到采伐限额的限制,但对竹材来说,很多村已经不再需要申请。2005年有96%的村需要申请木材采伐限额,到了2010年下降到了91%,事实上,木材采伐量仍然受到很强的约束管理,只是允许的采伐量增加了。而对竹材而言,2005年采伐竹材需要申请的村占53.3%,到2010年下降到了38.9%,并且申请竹材采伐限额的农户都能获得需要的采伐指标,可以看出竹材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受到采伐限额制度的约束变小。图 2显示了样本户反映的采伐限额的申请数量与实际获得数量的情况(图 2A为木材,图 2B为竹材)。2005年共申请木材采伐量255.1 m3,2010年增加到752.9 m3,同时获得的采伐限额也从234.9 m3增加到了676.8 m3。竹材也显示出同样的趋势。在调查中发现,农户在进行木材采伐决策时,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规避采伐限额的申请,例如卖青山等,在采伐量较大时一般由买方(木材加工厂等)代为申请。这些事实都反映出农户在进行采伐决策时可以通过一些销售方式来规避采伐限额带来的限制,因此本文在木材采伐决策的实证研究中不再加入采伐限额制度这一因素。而采伐限额对于具体的采伐量有一定的影响,在木材采伐量模型中加入采伐限额制度的代理变量。同时,江西省的竹材采伐已经不受森林采伐制度的限制。因此本文在研究竹材采伐决策和竹材采伐量时不再加入采伐限额制度因素。

图 1 采伐木材/竹材需要申请采伐限额的村的比例 Fig.1 Village proportion needing to apply cutting quota in the samples when cut timber or bamboo
图 2 2005和2010年农户申请以及获得采伐限额的情况 Fig.2 Cutting quota applied and received in 2005 and 2010
2 数据描述 2.1 农户木材和竹材采伐行为

本文将农户是否进行木材和竹子的采伐以及木材和竹材的实际采伐量作为因变量,若农户在2006 —2010年间进行了采伐,则为1;否则为0。采伐量为这期间采伐的总量,如表 2所示。在这段时间内进行木材采伐的农户只占2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在林改初期刚刚分林到户,为了规避政策的不稳定和反复,很多农户提前采伐,所以造成了在这段时期内成熟林的比例不高; 二是由于近年来木材价格涨幅较大,很多农户想等到价格更高的时期采伐。同时,表 2也反映出木材产量不高。进行竹材采伐的农户占到22%,比例也不高,一部分原因是2008年的雪灾带来的竹林损毁,同时为了保护竹林资源的 恢复,008年江西省规定禁止对非受灾毛竹进行经营性采伐,这造成了这段时期内采伐过竹材的农户数据不多。此外在调查中也发现经营竹林的农户比例不高,这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

表 2 农户木材和竹材采伐行为统计 Tab.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for variables used as independent variables
2.2 影响农户采伐行为的因素

除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影响外,农户对木材和竹材的采伐还受到其家庭因素、林地因素以及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学者普遍认为非工业私有林地所有者的木材采伐决策会受到林业经营者的特征及其家庭特征因素的影响(Hyberg et al., 1989),土地所有者的职业对木材采伐有显著影响,教育水平与采伐负相关,年龄的增加与采伐行为负相关(Binkley,1981; Boyd,1984; Stordal et al., 2008)。家庭收入水平会对木材采伐决策产生重要影响,高收入的所有者与低收入的所有者相比,采伐木材的可能性小(Binkley,1981; Holmes,1986; Hyberg et al., 1989)。农户拥有的林地面积、地块规模以及林地的立地条件都会对木材决策和实际采伐量产生影响(Stordal et al., 2008),林地规模越大,采伐的可能性和实际采伐量都会越大(Binkley,1981; Holmes,1986; Hyberg et al., 1989)活立木价格上涨会导致非工业私有林地所有者采伐量的增加(Adams et al., 1980; Binkley,1981; Boyd,1984; Holmes,1986),但是也有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认为价格增加降低了非工业私有林采伐的可能性(Hyberg et al., 1989)。对非工业私有林所有者采伐行为产生更多的影响是名义价格,而非真实价格,主要是因为所有者对真实价格膨胀滞后引起的(Binkley,1981; Holmes,1986)。

2.2.1 农户的家庭特征变量

本文选择的农户家庭特征变量主要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非农就业比、家庭平均年龄、家庭中受过初中及以上教育的人数、家庭平均收入、家庭成员是否有村干部,若有赋值1,无则取0。表 3显示了2010年农户的家庭特征变量情况,可以看出样本的农户家庭规模中等,平均每个家庭有5个成员,非农就业比例达到了40%以上,平均年龄不高,但是受教育程度却是比较低的,仅有1/5的家庭成员受过初中及以上的教育,同时人均收入分布在220元到10多万元之间,收入差距在农村地区也有变大的趋势。

表 3 农户家庭特征变量统计 Tab.3 Descriptive statistics for variables about households
2.2.2 农户的林地特征变量

林地特征变量主要包括:林地到家的距离、林地到最近的可以跑拖拉机的公路的距离、是否具有灌溉条件、林地的坡度以及林地的蓄积量和竹林的立竹量。自然特征变量以家户进行计算,样本中共有i个家户,每个家户有j块林地,对应的面积为Sij,每块林地的特征为Vijq,即上面提到的几个变量。

则家户i所拥有的各项林地立地条件的计算公式为:

表 4显示了2010年农户林地立地条件和2005年农户的林地资源情况,可以看出样本中农户拥有的林地距家都较远,接近2 km,到公路的距离为1 km多,仅有33%的林地有灌溉条件,林地的坡度较大,在江西由于雨水充足,灌溉条件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大,但是林地坡度较大对家庭经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使用2005年的用材林蓄积和竹林立竹量指标,是因为2005年的蓄积量和立竹量对之后的采伐行为产生影响,但是2006—2010年期间农户的采伐行为并不会对其产生影响,因而不具有共生性。

表 4 农户林地立地条件特征变量统计 Tab.4 Descriptive statistics for household's forest plot variables
2.2.3 其他因素

主要包括市场因素和农户获得木材采伐指标的难易程度,这3个指标为2006—2010年数据的平均值,如表 5所示。木材价格为674元·m-3,竹材价格为200元·t-1,农户获得木材采伐限额的难易程度指标是根据“农户获得的采伐指标/农户申请的采伐指标”计算得出的,农户可以获得的采伐指标占到申请量的近90%,在林改后由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长,采伐指标也有所增加。

表 5 价格因素和采伐限额因素 Tab.5 Price of wood and bamboo and cutting quota
2.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因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通过农户的各项权利指标、发放林权证的林地面积比和家庭自营的林地面积比来反映。权利指标主要包括:改变林地用途或者特征的权利、流转权和抵押权; 林权证既保证了林农权的合法性也保证了产权的稳定性,林地的发证面积比也是衡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变量,家庭经营林地面积比作为林地经营方式的代理变量。改变林地用途或者特征的权利主要有:是否有权利改变承包的林地的种类?是否有权利改变树种?是否有权力利用林下资源?流转权的构成是基于以下这2个问题:是否有权力将林地转给本村人?是否有权利将林地转给外村人?将这2个权利平均作为流转权。抵押权的构成则基于以下这2个问题:是否有权力将林权证抵押?若没有林权证是否有权力将林地或林木抵押?若这2个问题中有一个回答有权利,则认为具有抵押权。总权利是这些权利的总平均值。

本文的样本中共有i个农户,每个农户有j块地,每块地对应上面的问题,具有k项权利rightijk,每项权利的赋值原则为:若农户认为该地块具有该项权利,则赋值为1;若农户认为该地块具有该项权利但是需要林业局等林业部门的批准或者村里或者村小组或者联户经营的其他农户的同意,则赋值0.5;若农户认为不具有该项权利,则赋值为0。本文使用Priscilla 等(2011)在研究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劳动时间配置的影响一文中计算林数指标的方法计算各项权利。Sij为农户ij块地的面积,则家户i的各种权利指标计算公式为:

图 3可以看出林地使用权中的3种权利分布相似,认为有该权利的农户占了多数,其中农户拥有的林下资源使用权最大,改变树种的权利次之,改变林地类型的权利最小。流转权和抵押权的分布相似,表现出完全拥有该权利和完全不享有该权利的情形。加总后的总权利密度主要集中于0.6~1之间。

图 3 权利指标密度函数估计 Fig.3 K density estimate of rights

图 4显示了2010年平均发证的林地面积比和家庭自营的林地面积比2个变量的密度,到2010年,小部分的农户只得到了部分地块的林权证,主要是因为一些由地理因素造成的无法分割的林地都采用了小组共有的方式,此外流转的林地一般是农户之间签订合同,林权证并不发生改变; 家庭自营的地块也反映出同样的趋势。农户集中于2种情况,要么家户的所有地块都是自营,要么都是非自营(主要是由于有些村的林业资源非常贫瘠,没有分林到户),小部分农户存在各种经营方式结合的情形。家庭经营主要反映了在林改后农户自己经营林地的比例,除此之外的经营方式还有林地或者林木流转、自愿联户经营、小组经营等经营方式。

图 4 林权证发放比例和家庭经营林地面积比例 Fig.4 Histogram of percentage of forestland with certification and forestland managed by family
3 实证分析 3.1 模型选择

文献中常见的用于分析决策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主要有线性概率模型LPM、Probit模型以及Logit模型。鉴于Probit和Logit模型能够更好地拟合非线性关系(区别仅是对残差的分布假设不同),本文采用Probit模型来研究农户对木材和竹材的采伐决策,同时为了能够直接比较各个指标对农户采伐决策影响的偏效应,借助Margeffect来修正Probit模型的系数估计值,分离出各项权利指标以及林改相关措施因素对采伐决策概率的影响。

使用固定效应模型(FE)和随机效应模型(RE)来研究木材和竹材的实际采伐量情况,使用村级固定效应是控制了村(以及村级以上,比如县、省)的差异,目的是控制区域固有差异,其中可能包含特定自然因素差异,也可能包含收入差异、政策落实程度等经济因素,排除了不随村变化的变量(包括可能的内生变量)。某些有经济意义的影响因素,因为不随村改变,将被FE模型排除。默认情况下,STATA软件采用GLS估计随机效应模型,消除异方差。与FE模型相比,随机效应模型的假设更强,但是可以作为参考。如果某个变量在2种估计方法下都显著,那么结果将更有说服力和可信度,如果2种估计方法对某个变量的估计结果冲突,本文将信任固定效应估计值。

3.2 实证结果

表 6为木材和竹材采伐行为回归结果,从表 6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表 6 农户木材和竹材采伐行为回归结果 Tab.6 Regression results of cutting behaviors on timber and bamboo
3.2.1 木材采伐行为

权利指标中对农户采伐行为有影响的有:在不改变林地类型的前提下,是否拥有改变树种的权利、林下资源利用的权利; 发证的林地面积比也对农户的木材采伐决策产生了影响。

1) 认为自己拥有的树种选择权利大的农户更倾向于进行木材采伐。树种的选择权利可以看做是农户对林地经营的一种自主决定的权利,农户将会以经济效益最大化来进行树种的选择,如改种成本小的、生长周期较短、收益高的树种。

2) 赋予农户林下资源使用的权利,可以延迟农户做出木材采伐决策。林下资源使用的权利越大,农户越不愿意进行木材采伐,发展林下经济可以弥补经营用材林生长周期长、投入回报慢等缺点,森林的立体使用,可以发挥森林资源的最大效应,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和生态改善的双重目标。

3) 林权制度改革显著地促进了集体林区的木材采伐量。FE和RE的结果都表明了总权利和木材采伐量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以看出分林到户和林地使用权的私有化确实促进了农户的木材生产行为,增加了集体林区的木材产量。

4) 发证的林地面积比例越大的农户越倾向于进行木材采伐。2个模型的回归结果都揭示了发放林权证对农户木材采伐决策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从农户的角度来看,真正拿到林权证是最好的确权保障。农户在进行采伐决策时更倾向于在产权明晰的地块上进行采伐,这表明了清晰的产权对于农户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是农户理性决策的前提保障。林地是特殊的资源,其经营周期长,长期稳定清晰的林业产权在本质上保证了林地放活经营,对增加木材供给具有重要的意义。

5) 家庭经营的林地面积比越大,木材的采伐量越少,这也许表明家庭经营用材林的方式并不利于木材供给的持续增长。林改后,分散的家庭经营林地的方式并不完全适应森林生长周期长、投入回报慢的特点。如何实现林地的规模经营也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规模化经营并不矛盾,明晰的私有产权是实现林地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条件,因为它为林权流转铺平了道路。

6) 森林采伐限额对于木材采伐量影响不显著。

3.2.2 竹材采伐行为

与影响木材采伐决策的因素相比,影响竹材采伐决策因素主要表现为家庭特征因素,集体林改的因素中各项权利指标作用都不显著,只有家庭自营的林地面积比例对竹材采伐决策产生了影响。

1) 家庭特征。非农就业比例与竹材采伐决策负相关,平均年龄越高的家庭越不愿进行竹材采伐。对竹材进行采伐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非农工作比例高的家庭,农业劳动的人数少,因此非农就业比例对竹材的采伐产生了负向影响。同时,回归结果还表明家庭的平均年龄越大,越不愿采伐竹林,同时竹材采伐量也越少,这也说明了劳动力投入对竹材采伐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2) 林权制度改革增加了集体林区的竹材采伐量。FE和RE都显示出总权利指标与竹材的实际采伐量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3) 自营的林地面积比例对竹材采伐决策产生重要的正向影响,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家庭自营方式与竹材采伐量之间存在关系。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4.1 结论

1) 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集体林区的木材和竹材产量。

2)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有所放宽,对木材和竹材采伐的约束变小。

3) 家庭特征对于竹材的采伐行为影响比木材采伐行为影响大。

4) 森林的立体使用,可以延迟木材采伐的时间,森林的生态效益得以更好的发挥。

5) 农户对林地使用的权利约束越小,越可能避免短期获利行为。

6) 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户的权利,是产权稳定以及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

4.2 政策建议

1) 确保农户用材林的林权是放活用材林经营、促进木材供给的重要手段。对农户来说,拿到林权证才是真正的确权保证,在深化林权改革的步伐中,应该更重视对用材林的勘界发证工作。在发证工作的进程中,应首先确保用材林的发证率。

2) 用材林和竹林可以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赋予农户更完整的流转权是推动用材林规模化经营的重要保障,促进国内木材供给的重要手段。在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中,应该加大林权流转市场的培育,位农户进行林地流转提供有效的条件,既保障了农户享有林地带来的经济收益,又保障了木材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林地林木的流转都是以明晰的私人产权作为前提条件的。

提倡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竹林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可优化农户家庭内部的劳动力配置,既能增加竹材的供给,又增加了农民的家庭收入。

3) 木材供给的安全性值得引起注意。本文的实证表明,木材价格会非常显著地影响农户的木材采伐量,即农户会根据市场的价格波动对木材采伐量进行调整,而木材供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该避免木材供给的不稳定性。

4.3 本文的不足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仅有江西省的集体林区调查数据,略显单薄,可能存在一些和其他省不符的现象,所以在结论推广时需要谨慎,希望今后可以用多省的数据来研究这个题目,得到更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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