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陈传明
- Chen Chuanming
- 闽西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基于当地社区居民的意愿调查
-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Meihuashan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in West Fujian——Based on the Willingness Investigation of Local Community Residents
- 林业科学, 2012, 48(4): 127-132.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12, 48(4): 127-132.
-
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11-01-06
- 修回日期:2011-04-08
-
作者相关文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生态补偿作为一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受到了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开始将生态补偿的原理应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美国俄亥俄州湖县政府采用假设条件评估法和意愿调查法了解地方公众对改善环境条件的支付意愿(Blaine et al., 2005); 巴西政府通过生态增值税、建立永久的私有的自然遗产保护区等经济激励手段,促进退化林地的生态恢复和增加保护区的面积(闵庆文等,2007); Karin等(2002)应用经济生态模型计算了德国物种保护的补偿费用,依此制定物种保护政策; 瑞典政府强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对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有90%的农民得到了生态补偿,补偿数额以可数量化的生物多样性的改进为基础。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探讨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财政转移补偿机制研究而开始的,主要集中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探索(吴晓青等,2002;闵庆文等,2006;周敬玫等,2007; 母学征等, 2008; 韩慧等, 2009; 黄寰, 2010)。2001年,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选择了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试点,甄霖等(2006)、潘少兵等(2008)、黄承标等(2008)、张立(2008)、韦惠兰等(2008)、戴轩宇等(2008)、邱婧等(2009)、陈传明(2011)对相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面临着资金短缺、与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价值的隐性化和生态补偿制度的缺失等问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 如何协调生态保护与当地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如何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当前自然保护区研究者、决策者和社区共同关注的问题。本研究以闽西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梅花山保护区“)为例,分析梅花山保护区建设对社区居民的影响,从生态补偿主体、客体、标准、资金来源和方式等方面探讨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为该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和社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提供借鉴参考。
1 梅花山保护区概况梅花山保护区地理位置在116°45′—117°57′E、25°15′—25°35′N,总面积22 168.5 hm2,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列入世界A级自然保护区,1993年加入国家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1994年列入中国优先保护的生态系统名录和森林生态系统优先保护名录,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主要保护对象为地带性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陈传明,2006)。梅花山保护区涉及福建省龙岩市的上杭、连城和新罗3县(区)7乡(镇)20个行政村,有1 731户,约9 400人,其中居民点和土地都在保护区内的有上杭县步云乡的桂和、蛟潭、大斜、云辉,连城县莒溪乡的太平寮、池家山,新罗区万安乡的西源等7个行政村,有584户,约2 870人。社区村民主要从事粮食、毛竹、土纸、木粉、焦油、笋干、竹筷生产和生态旅游。
2 研究方法 2.1 文献资料调研通过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福建省林业厅和环保厅工作网以及梅花山保护区管理局工作网等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相关论文、报道以及管理文件等,为本研究提供时间上的纵向线索和空间上的横向概况。
2.2 问卷调查法通过专家咨询,设计了《梅花山保护区当地社区居民态度和生态补偿》的调查问卷,通过17位本专业相关专家进行内容效度检验(非常可行10人、比较可行6人和一般可行1人),检验结果符合研究要求。按照具有代表性原则,选择保护区建立后区内居民生产生活受影响大的村落(居民点和土地都在保护区内),上杭县步云乡的桂和村、蛟潭村、大斜村和云辉村,连城县莒溪乡的太平寮村和池家山村,新罗区万安乡的西源村等7个行政村各选取20户农户进行调查。调查时间为2010年4—6月,调查对象为每个农户中年龄大于18周岁的当地居民,调查采取面对面访谈的形式,并对问卷中的疑问给予解答,提高了问卷回答质量和回收率。问题设计采用封闭式和开放式2种形式,封闭式问题是为了获得可以进行统计研究的数据,开放式问题一般在每个封闭式问题的后面列出,由调查对象填写对问题的看法和认知。共发放问卷140份,回收132份,有效127份,研究中对问卷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内部一致性检验,经检验,问卷的信度系数为0.87,具有可信性。
2.3 数理统计法采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处理,按照重要程度给予赋值,分别以5,4,3,2,1分赋值,最后根据总得分除以选择人数,得到平均分值,并制作图表。
3 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社区居民的影响 3.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从表 1可以看出:调查对象中男性占63.8%,女性占36.2%;30岁及以下的社区居民占24.4%,31~50岁的占33.1%,51岁以上的占42.5%;调查对象中小学文化程度人数占32.3%,接受初中教育的占37.8%,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9.9%。
调查对象中有92人(72.4%)认为梅花山保护区的建设减少了家庭的经济收入,15人(11.8%)认为增加了家庭收入,9人(7.1%)和11人(8.7%)分别认为家庭经济收入没有受到影响或对此影响不清楚。
3.2.2 保护区对社区居民提供的帮助从调查少知,梅花山保护区对社区居民提供的帮助按照重要程度排序为:对农业生产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4.22)、为野生动物破坏庄稼和家畜提供补助(3.76)、发展旅游业提高收入(2.87)、为社区寻找替代能源(2.26)等。
3.2.3 保护区给社区居民造成的损害从调查可知,保护区给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重要程度排序为:限制资源的利用(4.35)、野生动物的破坏严重(3.87)、旅游收入分配不均(2.89)和忽视居民的利益(2.20)等。
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历史上就依赖于保护区内的各种自然资源,狩猎、林木采伐、采药、放牧、采集薪材等是他们传统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来源,保护区的建立限制了社区居民打猎、采伐竹木、收集林副产品等导致收入减少,限制了放牧、打柴等导致生活不便, 限制资源利用、工业发展、基础设施投入等造成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利益的下降。从梅花山保护区建设对社区居民造成损失的意愿调查结果发现:调查对象中有90.6%(115人)认为限制狩猎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240~300元,有97.6%(124人)认为限制林木采伐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600~660元,有91.3%(116人)认为限制采药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540~600元,有98.4%(125人)认为限制放牧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180~240元,有92.1%(117人)认为限制采集薪材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300~360元,有93.7%(119人)认为限制工业发展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660~720元,有96.1%(122人)认为限制基础设施投入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360~420元。野生动物的破坏严重(4.17)排列第二,梅花山保护区建立以来,野生动物禁止捕杀,树木不能采伐,导致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有了很大的增长,动物危害家畜时常发生,毛竹、农作物遭受严重破坏,给社区居民造成较大的损失,调查对象中有99.2%(126人)认为野生动物的破坏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120~180元。由于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条例未对生态补偿制度做出规定,造成保护资金严重不足,调查农户均未得到过补偿。梅花山保护区旅游的发展,壮大了保护区经济实力,同时给予了社区居民增加收入的机会,在调查中发现,梅花山保护区在发展旅游过程中,获益最多的是来自外地的经营管理者,虽然保护区和当地社区居民享有一定的门票收入,但是当地居民受益仍然较小。
3.3 社区居民对梅花山保护区的态度在调查中发现,调查对象中有87人对梅花山保护区持支持态度,占调查对象总人数的68.5%,持反对态度的有13人,占10.2%,持中立态度的有27人,占21.3%,说明大部分社区居民对梅花山保护区的建立持赞同态度。持支持态度的社区居民认为保护区的建立提高了当地知名度,使得环境变好;持反对态度的社区居民认为保护区的建立限制了社区居民打猎、采伐竹木、收集林副产品、发展工业等导致收入减少,限制放牧、打柴、基础设施投入等导致生活不便,野生动物损害庄稼和家畜导致收成降低等;社区居民选择中立的态度,说明被调查对象认为建立保护区与他们关系不大,或者他们从来没有接受过问卷调查,从来没有考虑过诸如此类的问题,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3.4 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面临的问题分析从调查可知,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面临问题的重要程度排序为:缺少资金(4.40)、补偿制度缺失(3.84)、缺乏生产技术(2.84)和缺少教育条件(2.19)等。梅花山保护区建立前,社区居民依赖于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从事生产,维持生活,狩猎、采药、放牧、采伐林木、采集薪材等是社区居民传统的生产方式与资金收入来源; 保护区建立后,使当地社区居民丧失了原有耕地、林地的使用权,限制了社区居民对资源的利用,使社区居民从保护区中所得的收入减少,造成社区居民缺少资金。生态补偿制度的缺失是造成保护资金严重不足以及保护与开发矛盾加剧的重要因素,《闽西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未对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做出规定,未能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生计问题,使得保护区与社区居民的矛盾日益尖锐; 保护区带来的效益,未分配到承担损失的社区居民; 由于缺失生态补偿制度,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的预期收益未能兑现。梅花山保护区建立后,影响了当地社区经济的发展,社区集体可支配的财力减少,使得当地社区对居民生产技术培训和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减小,社区居民很少接受和实施一些新的生产生活技术和技能,缺乏管理经验。
梅花山保护区的建立使大多数社区居民收入减少,而社区居民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社区居民面临着缺少资金、补偿制度缺失和缺乏生产技术等问题。如何补偿社区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以何种形式进行补偿,是梅花山保护区的研究者、管理部门和社区共同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使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的收入不因保护区的建立而受影响,以促进梅花山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和社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 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者特定物种持续存在和发展、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具有激励效应的制度安排,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生态补偿方式和途径的选择、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等。
4.1 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根据Bryson等(1992)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受一件事的原因或者结果影响的人、集团或者组织。Cuperus等(1999)、McLeod(2000)认为利益相关者分析是指通过确定基本特征、内在联系等方面来推定关键参与者或利益相关者的工具或方法。自然保护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或受自然保护建设和发展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利用访谈法和农户调查结果,梅花山保护区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社区居民、梅花山保护区管理局、旅游部门、企业、各级政府等。采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法,在明确保护区价值类型和形式的前提下,确定不同层次的受益者和补偿者,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确定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主体为旅游部门、排污企业、各级政府等,这些支付主体除政府外均通过使用保护区资源环境而成为保护区生态效益的主要受益者; 生态补偿客体为社区居民,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为保护资源环境而出让其部分权利,如产业结构调整后从农业生产活动得到的收入下降,或从利用保护区资源所得收入下降、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得到补偿。
运用意愿调查法,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支付主体确定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各级政府、受益的企业和旅游部门,其中要求中央政府、省政府、龙岩市政府、受益企业和旅游部门成为实施生态补偿的支付主体的回答意愿率均在90%以上; 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接受客体确定为发展权受到限制的社区居民,要求补偿给社区居民的回答意愿率达到91.3%。
4.2 生态补偿标准运用机会成本法和意愿调查法,制定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梅花山保护区退耕还林地多以种植单季水稻为主,平均产量4 000 kg·hm-2a-1,扣除化肥、种子等,年纯收益为6 700~9 600元·hm-2。在调查中发现,梅花山保护区退耕还林地为每户0.146 hm2,机会成本取每户每年980~1 400元。通过意愿调查得知,由于梅花山保护区的建立,限制狩猎、林木采伐、采药、放牧、采集薪材等造成的损失共计为每户每年1 680~2 160元,限制工业发展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660~720元,限制基础设施投入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360~420元,野生动物的破坏造成损失为每户每年120~180元,因此,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发展权限制的损失为每户每年3 800~4 880元。
运用机会成本法,依据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发展权限制的损失,结合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补偿金标准选择的受偿意愿调查,能合理地制定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标准,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愿是科学制定补偿标准的必要环节,意愿价值评估法的应用将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张翼飞等,2007; 谢剑斌等,2008)。根据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受偿意愿调查的结果,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提出的补偿金标准范围为每户每年4 001~5 000元的共有118人,占调查对象总人数的92.9%。
依据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发展权限制的损失,结合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补偿金标准选择的受偿意愿调查,制定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为每户每年3 800~5 000元较为合理。
4.3 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社会和市场渠道。从调查可知,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按照重要程度排序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4.46)、中央财政专项基金(3.89)、国际援助(2.72)生态彩票(2.16)、生态补偿税费(1.77)。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主要保护对象为地带性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梅花山保护区的各项经费开支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近年来中央财政专项基金的投入也在增加,财政渠道中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财政专项基金是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渠道指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直接捐助或间接捐助资金来源,社会渠道中的国际援助(直接捐助)和发行生态彩票(间接捐助)是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较重要的资金来源。生态补偿税费是以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者为征收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为主要内容,向受益者征收的税费(Li et al., 2008)。由于梅花山保护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净化环境等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高,现行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没能将这种缴费成本化,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市场渠道中的生态补偿税费难以成为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重要的资金来源。
4.4 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方式是指补偿主体采用何种途径来实施补偿,是补偿活动的具体形式和补偿制度的载体和运行环境,科学的补偿方式能促进补偿机制朝着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方式有经济(资金)补偿和非经济(实物、政策和技术)补偿等。从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对生态补偿方式选择结果发现,调查对象中有89人(70.1%)选择资金补偿,梅花山保护区社区经济发展落后,社区居民为了维持生计,认为现金使用更为直接、方便,资金补偿是社区居民最迫切的补偿方式; 资金补偿是指各级政府、资源开发者、受益者拿出资金用于治理和恢复由于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破坏,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信用担保贷款和补偿金等方式进行补偿。有21人(16.5%)选择实物补偿,实物补偿主要是指补偿主体通过物质、劳力和土地等作为补偿手段缓解补偿对象部分的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问题,改善补偿对象的生活状况以增强其生产能力。有13人(10.2%)选择政策补偿,政策补偿是上级政府通过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进行生产转型,补偿社区居民放弃原有生产方式所付出的机会成本的损失。有4人(3.2%)选择技术补偿,通过对梅花山保护区管理者和社区居民开展免费的智力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以提高受补偿者的组织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可见,梅花山保护区应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实物和政策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
5 结论与讨论梅花山保护区的建立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梅花山保护区的建立使大多数社区居民收入减少,而社区居民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社区居民面临着缺少资金、补偿制度缺失和缺乏生产技术等问题。关注社区居民的生计、生存和发展,使梅花山保护区社区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因保护区的建立而受影响,社区居民权益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和意愿调查,确定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主体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各级政府、受益企业和旅游部门,生态补偿客体为社区居民。生态补偿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调整,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是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关键。
根据发展权限制的损失、社区居民的受偿意愿,制定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为每户每年3 800~5 000元。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中所涉及的因素和指标很多,有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深化:如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因素,采用生态补偿系数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进行修正; 根据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运用相应的方法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
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梅花山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应该来源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财政专项基金; 梅花山保护区应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实物和政策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无论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还是市场经济手段的生态补偿政策,都需要立法确立其方针、原则、实施模式和机制,将生态补偿的条款纳入《自然保护区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和方式,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 | 陈传明. 2006. 梅花山自然保护区植物生物多样性特征研究. 中国农学通报, 22(1): 314–317. |
[] | 陈传明. 2011.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地理科学, 31(5): 594–599. |
[] | 戴轩宇, 李升峰. 2008.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研究——江苏省大丰麇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例分析. 河南科学, 26(4): 472–474. |
[] | 韩慧, 吴江. 2009.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激励政策探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8): 180. |
[] | 谢剑斌, 何承耕, 钟全林. 2008. 对生态补偿概念及两个研究层面的反思. 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 3(2): 57–64. |
[] | 黄承标, 罗保庭, 杨钙仁, 等. 2008. 森林涵养水源功能及其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以广西大瑶山自然保护区为例. 安徽农业科学, 36(20): 8599–8601, 8627.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08.20.081 |
[] | 黄寰. 2010. 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及实施路径. 社会科学家(1): 108–113. |
[] | 闵庆文, 甄霖, 杨光梅. 2007.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进展.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23(1): 81–84. |
[] | 闵庆文, 甄霖, 杨光梅, 等. 2006.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环境保护(10A): 55–58. |
[] | 母学征, 郭廷忠. 2008.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安徽农业科学, 36(23): 10101–10102, 1013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08.23.124 |
[] | 潘少兵, 任晓冬. 2008. 基于社区参与的生态补偿研究——以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工程为例.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9(3): 35–39. |
[] | 邱婧, 涂建军, 王素芳, 等. 2009. 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补偿标准探讨:以重庆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为例. 贵州农业科学, 37(5): 163–165. |
[] | 韦惠兰, 冯茹, 范文安. 2008. 生态补偿与林缘社区的可持续生计——以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区为例. 农村经济(4): 62–65. |
[] | 吴晓青, 陀正阳, 杨春明. 2002. 我国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19(2): 18–21. |
[] | 张立. 2008. 生态补偿机制与农牧民权益的法律保障——以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为视域. 青海社会科学(5): 181–185. |
[] | 张翼飞, 陈红敏, 李瑾. 2007. 应用意愿价值评估法, 科学制订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经济(9): 28–31. |
[] | 甄霖, 闵庆文, 李文华, 等. 2006.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初探. 资源科学, 28(6): 10–19. |
[] | 周敬玫, 黄德林. 2007.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理论月刊(12): 92–94. DOI:10.3969/j.issn.1004-0544.2007.12.025 |
[] | Blaine T W, Lichtkoppler F R, Jones K R, et al. 2005. An assessment of household willingness to pay for curbside recycling: a comparison of payment card and referendum approache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76(1): 15–22. DOI:10.1016/j.jenvman.2005.01.004 |
[] | Bryson J M, Crosby B C. 1992. Leadership for the common good: tackling public problems in a shared-power world.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
[] | Cuperus R, Canters K J, Udo de Haes H A, et al. 1999. Guidelines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ssociated with highways. Biological Conservation, 90(1): 41–51. DOI:10.1016/S0006-3207(99)00007-5 |
[] | Karin J, Martin D, Frank W. 2002. An ecological-economic modelling procedure to design compensation payments for the efficient spatio-temporal allocation of species protection measures. Ecological Economics, 41(1): 37–49. DOI:10.1016/S0921-8009(02)00019-8 |
[] | Li F, Li W H, Liu M C. 2008. Forest eco-compensation mechanism: a survey. Ecological Economy(4): 115–126. |
[] | McLeod H. 2000. Compensation for landowners affected by mineral development: the Fijian experience. Resources Policy, 26(2): 115–125. DOI:10.1016/S0301-4207(00)0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