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武曙红
- Wu Shuhong
- CDM林业碳汇市场前景及碳信用的交易策略
- Forestry Market Perspective and Transaction Strategies for Forestry CERs under CDM
- 林业科学, 2010, 46(11): 152-157.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10, 46(11): 15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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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10-03-08
- 修回日期: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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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不仅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1国家应该承诺的减排指标,还制定了协助这些国家完成减排指标的市场机制。通过《京都议定书》的创新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DM),附件1缔约方可以在非附件1缔约方所在国实施与缓解全球气候变化有关的项目活动,用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汇清除量完成其所承诺的部分减排指标。在CDM的市场机制下,增加森林面积作为吸收大气二氧化碳的一种主要途径,被赋予了货币价值,但这种价值必须在增加森林面积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汇清除量进入CDM碳市场后才得以实现。因此,CDM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商必须对CDM林业碳汇市场风险、林业碳信用的定价机制、林业碳汇市场规模以及林业碳信用类型等与碳汇市场相关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才能从CDM林业碳汇市场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提交CDM项目数量、预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以及已产生的碳信用数量等方面所占的市场份额几乎是全球的一半,已成为最重要的CDM项目东道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对与CDM项目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如崔成(2005)对CDM项目的经济风险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选择政府感兴趣的项目、预先确定买方及有关研究机构合作等对策建议; 胡迟(2009)对CDM中的融资模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中国的CDM不应该只引进技术,而应从长远利益考虑,更多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提高清洁生产能力; 李志龙等(2009)结合部分CDM项目碳购买协议,对CDM项目碳购买协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风险进行了研究,并就碳购买协议条款拟定及合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结合这些研究成果,我国项目开发商在如何开展CDM融资、寻找买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这些经验都是基于开发能源和工业领域的项目获得的,在将其应用到林业领域的碳汇项目时,无法处理CDM林业碳汇项目所特有的碳信用非持久性、泄漏以及方法学的开发等问题。作为CDM碳市场中利基市场的林业碳汇市场,其市场动态、规则以及市场结构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国内外开发CDM林业碳汇市场的成功案例和经验仍非常有限。本研究分析CDM林业碳汇市场现状、林业碳信用价格及林业碳信用交易期限,预测未来承诺期CDM林业碳汇市场的前景,并从我国项目开发商的角度,提出交易林业碳信用方面的策略,希望能对进一步了解我国CDM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商和进入CDM林业碳汇市场有所帮助。
1 CDM林业碳汇市场现状《京都议定书》全球强制减排市场由基于配额的排放权交易(cap-and-trade)和基于项目(projectbased)的碳信用交易(carbon credit)2种交易类型组成。CDM碳市场属于基于项目的碳信用交易市场,只有经过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才能在CDM碳市场中交易。截止2010年3月4日,CDM执行理事会一共批准并注册了涉及能源、工业、林业以及农业等领域的2 066个项目,签发了3.879亿tCO2-e的永久核证减排额(CERs)。在所注册项目中有13个属于林业项目,预期产生的年均碳信用为41.612 tCO2-e。相对于年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达14.6亿tCO2-e和32.8亿$的CDM碳市场(2008年)而言,林业碳汇市场所占份额还不到1%。
根据2001年《UNFCCC》第7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波恩政治协定》规定,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附件1缔约方通过CDM林业碳汇项目实现其减排指标的碳信用量不能超过该国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5%,因此,到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时,CDM林业碳汇市场交易量的理论值最大可达23亿tCO2-e。考虑到部分附件1国家(例如欧盟等国)对CDM林业碳汇项目的限制,CDM林业碳汇市场的交易量最大可能达到10.1亿tCO2-e(Neeff et al., 2007),如果这些交易量的3/4能够实现,那么在第一承诺期结束时(2012年),CDM林业碳汇市场的交易量至少应该达到7 500万tCO2-e以上。
目前CDM执行理事会还没有签发任何林业碳汇项目的碳信用,对于CDM林业碳汇市场而言,其未来交易量和交易额都只能根据项目参与方签订的减排购买合同(REPA)来预测。2006年至2010年初,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林业碳汇项目从1个增加到了13个,预期产生的年均碳信用从2.6万tCO2-e增加到了41.62万tCO2-e,几乎增长了18倍。第一承诺期结束时,这些已注册的CDM林业项目预计将产生210万tCO2-e。此外,目前CDM林业碳信用最大的买家——世界银行,已经通过生物碳基金(biocarbon fund)开发了一些准备申请CDM项目的林业项目,预计这些项目将产生2 200万tCO2-e碳信用。如果世界银行的购买策略和计划不发生变化的话,世界银行将会签订900万tCO2-e的林业碳信用购买协议,考虑到CDM林业碳汇项目所具有的风险,可以预测这些购买协议中能够实现交易的碳信用可达600万tCO2-e。
从上述对注册CDM林业碳汇项目以及世界银行开发的林业项目预期产生的碳信用预测可以看出,虽然CDM林业碳汇市场能实现的交易量至少可达7 500万tCO2-e以上,但仍有近90%的市场没有被充分利用。因此,在第一承诺期,CDM林业碳汇市场仍有较大的潜力。但这些潜力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还将取决于交易的时间、项目开发商可从中获得的最大利益以及2012年以后CDM国际制度改革的趋势等因素。
2 CDM林业碳信用的交易时间COP9.19号决定中“CDM造林再造林项目方式和程序”规定,CDM林业碳汇项目经过第一次的核证以后,只能每隔5年核证一次,每个承诺期期间(5年的承诺期),CDM执行理事会只能给每个项目签发1次碳信用(即CERs)。为了使CERs数量尽可能多,项目开发商通常都会选择在承诺期内林木具有最大生长量的时间进行第一次核证。由于只有在2012年第一承诺期结束之前所签发的碳信用才可以用于抵消附件1国家第一承诺期所承诺的减排指标,所以,2012年可能是CDM林业碳汇市场最为活跃和关键的一年,交易量和交易额都将会有所增加。
3 CDM林业碳汇市场碳信用的价格目前,CDM林业碳汇市场的买家很少,世界银行是仅有的几个买家之一,其开发的林业项目的减排购买协议(或委托书)中所确定的碳信用价格(每吨3.75~4.35 $)可能是目前可获得的CDM林业碳汇项目碳信用(临时核证减排额tCERs和长期核证减排额lCERs)价格最好的参考值。但是,由于世界银行是根据其自行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来购买林业碳信用的,这些标准和规定与京都市场不尽相同。在京都市场出售的tCERs,需每隔5年重新签发一次,而出售给世界银行的tCERs不需重新签发,因此,这个价格范围并不能完全代表CDM林业碳汇市场中碳信用的真实价格,实际tCERs的价格范围可能比该价格范围更低。分析CDM林业碳汇项目碳信用价格范围时,可根据世界银行对CDM林业碳汇项目进行财务分析时所采用的京都市场的林业碳信用价格的缺省值每吨CO2-e 3 $来进行。由于CDM林业碳汇项目碳信用价格可能还与其他部门的碳信用价格有关,在进行价格预测时还需考虑到林业碳信用的时效性、林业碳汇项目风险以及碳市场主体对永久CERs的预期价格等因素。
3.1 林业碳信用的价格与有效期由于CDM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净温室气体汇清除具有非持久性的特点,CDM执行理事会在签发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时,为林业碳汇项目的2种碳信用(lCERs和tCERs)类型均规定了有效期,在其有效期结束时,均需用其他部门(工业、能源等)产生的永久碳信用如CERs、欧盟指标(EUAs)和减排单位(ERUs)等来替代,因此,lCERs和tCERs的价格均比CERs和EUAs等永久碳信用的价格低。林业碳信用的价值可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理论,采用净现值的计算方法计算。根据Olschewski等(2005)的研究结果,在假设CERs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折现率为3% (在附件1国家很常见),那么有效期为5年的tCERs的价值将相当于CERs的14%,最长有效期的lCERs(25年)的价值将相当于永久CERs的52%,如果折现率为9%,那么上述林业碳信用的价值将分别相当于永久CERs的35%和88% (Olschewski et al., 2005)。因此,林业碳信用的有效期越长,其价值越大,价格越高。
3.2 林业碳信用的价格与林业碳汇项目风险与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机制相比,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会面临着碳信用未被签发的风险。因此,基于配额的碳信用的价格比基于项目的碳信用高。目前CERs价格比EUAs低的现象反映了来源不同的碳信用所面临的风险与价格的关系。EUAs是欧盟成员国分配给其工业和能源领域企业的允许排放的指标,其产生是没有任何风险的。通常情况下,CDM项目碳信用的买卖双方在签订购买CERs协议时,项目拟产生的CERs还未被执行理事会签发,买家是否能真正获得预期的CERs还有很多不确定性,因此,购买协议中的CERs价格比EUAs要低的多。
就CDM项目而言,无论是CERs还是lCERs和tCERs,决定其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碳信用是否被签发。与其他领域的CDM项目相比,林业CDM项目除了具有与其他项目相同的风险外,还会面临着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洪涝、泥石流等)所导致的碳逆转风险、监测和核查中断的风险、替换风险、项目东道国政府政治态度改变以及在气候公约中地位改变等风险,因此,与CDM其他领域的CERs相比,CDM林业碳信用不被签发的风险更高,其价格相应地更低。通常情况下,碳信用被签发的可能性与项目的开发阶段有关,项目运行阶段越往后,碳信用被签发的可能性越大,所签订的碳信用价格也越高。
3.3 林业碳信用的价格与永久CERs的预期价格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林业碳信用(lCERs和tCERs)的效果相当于把减排指标推迟到未来承诺期来完成。由于tCERs或lCERs在签发其承诺期的下一个承诺期或项目结束时,均需要用其他永久碳信用来替代(UNFCCC,2003),因此,目前对林业碳信用(lCERs或tCERs)的需求量及其价格不仅取决于林业碳信用的有效期及其期间的折现率,还取决于购买方对未来永久碳信用价格的预测。林业碳信用(lCERs和tCERs)价值与永久碳信用的价值是成负相关的(Locatelli et al., 2004)。如果永久碳信用的价格增长率比利率还高,林业碳信用将没有任何价值,林业碳信用将没有市场。
4 CDM林业碳汇市场需求 4.1 潜在的买方当直接减少和限制CO2排放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时,按照已有的发展规划不能轻松完成《京都议定书》减限排指标的政府和公司,就会将目光转向碳市场,因此,CDM林业碳汇市场的买家通常都是承诺《京都议定书》减排指标的国家政府和公司。CDM林业碳信用的购买者通常可以分为以下3类。
1) 初级购买者 在《京都议定书》中有减排义务的政府或公司,其内部实现减排不太可行或成本过高时,就会进入CDM碳汇市场,购买林业碳信用完成部分减排指标。林业碳信用的初级购买者主要已签署《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政府及其私人部门,如加拿大、日本、部分欧洲政府(由于目前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中不认可林业碳信用,大多数欧盟国家政府和企业仍不愿意购买林业碳信用)。
2) 经纪人 自己不坐拥林业碳信用,但可作为林业碳汇市场的中间商促成林业碳信用供应商与各类买家之间的买卖。
3) 二级购买者 购买林业碳信用的目的不是直接用于完成减排指标,而是通过再次出售获得差价收益的买家,主要包括国际基金(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和行业贸易商。由于CDM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商通常都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其文化背景、语言以及商业环境与有减排义务的国家有较大的不同,有减排义务的政府和私人公司直接与其进行交易,会面临着很多困难,一些具备林业碳汇交易专家的基金或行业贸易商就会直接向项目开发商购买林业碳信用,然后再次出售给有减排义务的政府或公司。
为了对林业、农业部门清除温室气体的项目进行验证和示范,世界银行建立了生物碳基金,并且用该基金汇集了将产生2 200万吨碳信用的林业碳汇项目,成为迄今为止CDM林业碳信用最大的买家。
4.2 林业碳信用购买者履行减排义务的策略为了降低减排成本,《京都议定书》附件1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履行减排义务。例如日本政府于2005年4月公布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针对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指标提出了分类目标: 3.9%的减排指标通过联合履约(JI)或在国内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来完成,1.6%的减排指标通过CDM项目(包括CDM林业碳汇项目)来完成,1.2%的指标通过减少非能源温室气体排放来完成。源于能源领域的CO2排放只增加0.6%,六氟化硫、全氟化碳及氢氟碳化物等3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只增加0.1%。从该计划可看出,林业碳汇是日本政府履行减排义务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日本购买CDM林业碳信用的潜力较大。
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加拿大政府2007年正式出台了“减少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的行动计划”,2008年实施了强制减排体系“绿色计划”(plan green),通过参与CDM的碳信用交易,完成部分减排指标是这2项计划设定的目标和方案之一。但是,自2006年加拿大政府换届后,与减排策略有关的很多发展计划都暂时被放置在一边,国家将如何制定减排策略还有很多不确定性。加拿大的部分环保组织对通过国际碳市场完成减排指标的行动提出了很多反对意见。部分人士认为,加拿大政府应该通过限制本国的排放活动来完成减排指标。因此,加拿大政府是否能成为CDM林业碳信用的潜在购买方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欧盟为了通过将其气候政策并轨《京都议定书》来实现减排义务,于2005年启动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在该体系下,各成员国通过交易“国家分配计划”为企业所分配的EUAs,或通过《京都议定书》的排放贸易机制(ET)购买碳信用,可完成欧盟40%的减排指标。剩余60%的减排指标不得不通过其他方式来完成。除德国、英国等成员国能依靠能效改进政策和措施在本国完成减排指标外,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仅仅依靠本国的减排行动是不能完成减排指标的,这些国家还需要通过《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购买碳信用来协助完成减排指标。最近西班牙和爱尔兰将对CDM林业碳汇项目资助看作是一项发展农村的工程,并对生物碳基金进行第二阶段投资,可见,欧盟国家对CDM林业碳信用的态度正在发生转变。因此,虽然EU ETS的第一阶段(2005—2007)和第二阶段(2008—2012)不接受CDM林业碳信用,但仍可以将欧盟国家政府看作是未来碳市场中潜在CDM林业碳信用购买者。
世界银行的生物碳基金主要用于开发京都机制下合格的造林或再造林项目以及暂不满足京都机制第一承诺期要求的森林保护、植被恢复、农业以及草地管理等项目。在生物碳基金的第一阶段的投资中,用于前者的资金占生物碳基金总资金的90%以上。随着各国企业以及环保组织对森林保护、植被恢复以及草地管理等项目兴趣的增加,在第二阶段,生物碳基金可能会增加对后者的投入。
5 CDM林业碳汇市场前景由于京都碳市场动态主要受《京都议定书》各缔约国的气候政策所驱动,对CDM林业碳信用的供给和需求进行定量分析是了解CDM林业碳汇市场动态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CDM林业碳信用需求方面的数据和资料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JI、东欧绿色投资方案(green investment schemes in eastern europe,GISEE)以及前社会主义国家可能的“热空气”贸易是否会提供额外的碳信用也不确定,因此,CDM林业碳汇市场的前景将取决于未来CDM国际制度改革和各缔约国的气候政策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
目前CDM林业碳汇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林业碳信用的市场需求主要是通过世界银行的碳基金(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以及社会发展碳基金)推动的。虽然部分欧洲缔约国政府对CDM林业碳信用表现出一些兴趣,但仍然还没有直接进入CDM林业碳汇市场。欧洲的私人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仍受EU ETS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CDM林业碳汇项目的关注不会太多。日本政府虽然把完成减排义务的重心放在了林业碳汇和CDM上,但使用林业碳信用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出台,无论是私人企业还是政府对于购买CDM林业碳信用仍非常谨慎。政府部门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之前,通常不会轻易采取购买行动,与欧洲和日本的政府部门相比,日本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在推进CDM林业碳信用购买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
自2005年11月,《京都议定书》未来承诺期的气候谈判启动后,《UNFCCC》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一直都在讨论是否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规则进行修改或重新拟定一个新的协定来替换《京都议定书》。在2009年为第15次哥本哈根缔约方会议所准备的《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第九次会议上,很多国家都建议在未来的承诺期,将森林保护和避免毁林项目纳入合格的CDM林业项目或形成一种新的机制使其产生的碳信用能抵消附件1国家所承诺的减排指标。从已经召开的《UNFCCC》第15次缔约方大会所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以及谈判过程中各缔约方的观点看,由于计量方法的不确定性,在第二承诺期将森林保护和避免毁林项目纳入CDM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有可能会产生一种新的机制来解决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排放(REDD)问题。虽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CDM碳汇市场是否存在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除世界银行外,对2012年以后的CDM林业碳汇市场表现出极大兴趣的买方还很少,但新的规则出台以后,第二承诺期CDM林业碳汇市场可能还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6 我国CDM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商的交易策略CDM林业碳汇项目的非持久性以及执行理事会对其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方式和程序的特殊要求,使CDM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商在开发项目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其他CDM领域开发商不会遇到的特殊风险,签订合理、公平的减排购买协议(ERPA)是交易过程中规避这些风险的重要一步。为了减少我国CDM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商在开发项目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基于上述对CDM林业碳汇市场特点及前景的分析,建议开发商在签订ERPA过程中,采取以下交易策略。
1) 选择灵活的交易量和交易期 在进行交易谈判的初期,项目能产生林业碳信用的实际数量是不确定的,它将受人为以及气候等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林业碳信用的交易量和交易期的确定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最好不要将产生碳信用的数量和交易时间确定在某一具体数量和具体时间点上。开发商可选择在某一时间点之前,累计产生一定数量的碳信用的灵活做法。
2) 选择灵活的付款方式 目前CDM林业碳信用ERPA中所采取的付款方式主要有提前付款和收到碳信用后付款2种。由于收到碳信用后付款的方式将会导致CDM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商的收益可能要到2012年才会产生现金流,因此,完全采取此种方式对项目开发商极为不利。从目前对近100家潜在购买方的网络调查来看,在基金类的购买方中,如果提前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购买协议中所签订金额的30%,将有37%的购买方愿意采用提前支付的方式; 如果提前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购买协议中所签订金额的50%,将有35%的购买方愿意采用提前支付的方式; 不愿意提前支付任何金额的购买方只占5%。在政府和企业类的购买方中,如果提前支付金额不超过所签订合同金额的30%,那么政府和企业分别有20%的购买方愿意采用提前付款的方式。不愿意采用任何提前支付方式的购买方占40%。基于上述调查,建议我国项目开发商在签订ERPA时,采取提前支付30%的预付款用于项目开发初期的建设,其余部分等交付碳信用后再支付的付款方式。
3) 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 目前ERPA中林业碳信用的价格设置方式主要有固定价格和与EUA的市场价挂钩2种方式。前者是指所提交的碳信用在整个碳信用计入期都维持一个不变的价格,后者是指买方提交林业碳信用时,根据EUA市场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卖方。虽然采用固定价格的设置方式可能会丧失由于价格上涨所带来的一些机会,但由于未来承诺期《京都议定书》CDM国际制度的改革以及各国的减排政策仍有很多不确定性,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可以确保将来能获得预期的现金流。为保守起见,建议我国项目开发商签订固定碳信用价格的合同。
4) 尽量选择出售 lCERs虽然第9次缔约方会议的第19号决定中“CDM造林再造林项目方式和程序”规定,出售lCERs要承担发生碳逆的风险,但由于lCERs的价格比tCERs高,而且在整个碳信用计入期内,只需支付1次签发费用(tCERs每隔5年就要支付1次),因此,从卖方的角度考虑,项目开发商应该尽量选择出售l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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