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罗攀柱, 李际平, 陈元红
- Luo Panzhu, Li Jiping, Chen Yuanhong
- 集体林区林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动机与路径选择——基于湖南省一个县的实证调查
- The Models, Motives and Route Choice of Forestland Circulation and Transfer in Collective Forestry Region——Based on the Case of One County in Hunan Province
- 林业科学, 2010, 46(9): 158-163.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10, 46(9): 15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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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8-11-20
- 修回日期: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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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保障林农福利和明晰产权为手段的分户承包经营体制全面展开,南方集体林区已呈现出以分户经营为主体的基本经营格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尽管林业家庭承包经营有利于形成对林农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家庭劳动力的有效利用;但是,无论是从林业生产的技术特点要求,还是从林业生产的规模经济要求,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经营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侯元兆,2002;王耀东,2004;罗必良,2005)。因此,在明晰经营主体林业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公平公正和合理有序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实现林业规模经营已成为共识(周新玲,2005;黄和亮,2006;冉光念等,2007)。本文以湖南省L县不同类型林地使用权流转案例为中心,运用参与式农村调查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在概述其运行模式、经营现状和流转意愿的基础上,分析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动机,通过对不同林地使用权流转类型的经营绩效比较,探讨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的路径选择。
1 研究区概况L县位于湖南省东部,与大城市群相邻,产业发达、交通便利、信息通畅,市场经济发育程度高。全县人口13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2%,2006年农村人均年收入5 400元,林农人均林地0.24 hm2,主要林业乡镇可达0.7 hm2,森林覆盖率达66%,是湖南省重点林业县(市)之一。L县自林业“三定”以来,占全县98%的集体林地的近7成已实行分户经营,流转林地面积约占全县林地面积的32%,其中,2007年1年内的流转面积占历年流转总面积的64%,L县林地使用权流转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速度上发展迅速。
2 流转案例根据L县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况,其流转形式可归纳为国有转制型、流转大户型、普通农户型和林业合作社型这4种形式。
2.1 国有转制型所谓国有转制型是指国有国营转制成股份经营、私人经营或民营而形成的林场。目前L县有11家,经营面积共12 200 hm2,占全县有林地面积的4.2%。
2.1.1 案例基本情况S公司前身是国有采育场,1975年与当地村组联营造林,当时没有规定转让年限。1992年依据《合同法》完善合同,竹林和乔木林地转让期分别定为30和50年,2005年底改制后,与邻省的木材经销商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公司股份中个人股份(主要是木材经销商,还包括L县地方政府干部)56%,县木材公司44%。公司现有林地2 133 hm2,其中国有林地266.67 hm2,其余为1992年从农户转让而来。
H林场原为国有林场(1986—2005年),有林地面积约2 330 hm2,建场后即与当地农户进行多种形式的租山造林(每年2~4元·15 hm-2),林地面积达2 389 hm2。与S公司相同,1992年天然林和竹林地的转让期定为30年,乔木人工林地为50年。2005年底改制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公司有大股东(30~60万元以上)6个,主要为原国有林场的干部;小股东(5~10万元)60余人,主要是原林场职工和L县地方政府干部。
据林农和乡林业站干部反映,L县部分国有转制型林场有的是借完善合同手写合同需改为印刷合同之际,将空白合同或不完全合同让林农签字,之后再填上转让期;有的是把改了转让期的合同趁林农不懂就让签了字。如今林场以有林农签字的合同为依据,即使在法律诉讼上也处于不败之地。
2.1.2 运行模式及经营现状两林场造林、抚育、采伐及护林等均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除对护林员实行奖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责任制外,其余均实行对外承包经营,劳力多为外地雇工。2005—2007年3年间,S公司共造林约180 hm2,采伐木材14 800 m3,楠竹15万余根;同一期间,H林场共造林约150 hm2,采伐木材12 600 m3,楠竹约10万根;两林场竹木是以原竹木形式销往本地加工厂(县乡规定必须按规定价格销给本地加工厂)和省内外各地,外销手续(乡资源站办理省内出口,县林政站办理省外出口)好办,采伐指标基本够用,不够可再争取。S公司与林地出租农户的利益分配是:一是按当时租赁价格一次性支付;二是按比例分成。其一是按山价分成:按县物价局核定,县发改委认可的山价(每2年调整1次)的35%给林农,65%归公司,其中,2007年核定的山价为50元·m-3;其二是按木材销售利润的10%给林农,90%归公司,其中,木材销售价格为当地林业站的木材收购价,2007年均价为520元·m-3;而H林场只有按山价分成这一办法,其中30%给出租农户,70%归林场。
2.1.3 出租方林农情况H村C组林农Z氏(56岁),村民组长,当时经营林业利润几乎没有,2 hm2多的责任山于1993年出租给S公司,原转让合同上写明“联营年限不少于2个轮伐期,按木材销售利润比例进行分成”,至2007年底的14年间全部出租收益仅530元。现在,经营林业的利润高,表示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出租。X村Q组林农L氏(58岁),也因经营林业无利可图,于1991年将林地一次性出租给S公司,手写合同的转让年限是竹林和乔木林各为20和30年,规范合同时改为30和50年,L氏感慨地说:“1 800多元就让我失去了经营林业的权力,现在很后悔,但又无能为力,将林场诉诸于法律又担心败诉”。
X村D组林农X氏(62岁)认为,责任山没花1分钱,且当时乱砍盗伐又十分严重,林木基本上被砍尽,林地既离家远交通又不便,且收益不多,而出租还有分红,1985年将约2 hm2山林出租给了H林场。当时以口头形式承诺30年,1992年完善合同时,转让期限变成了3个轮伐期的75年,当时稀里糊涂签了字。至2007年的22年里,该山林没有采伐,无任何分红,近期准备和H林场交涉,希望将租赁期限调回到30年并提高分红额度。X村D组林农L氏(48岁),1991年将7 hm2山林以乔木林地20元·15 hm-2、竹林地35元·15 hm-2的价格出租给H林场,当时部分林农不愿意出租,林场以提高若干元价格或出现偷盗时林场不管等手段诱导林农成交。同样,在完善合同时将转让期限进行了更改,竹林、乔木林地由原来的20年、30年变成了30年、50年,2年后才告之。与他类似情况的林农起诉了林场但结果败诉,现不知所措,转让至今也一直无任何分红。另外,现在许多林农看到经营林业的收益提高,都想在自己的林地上造林而林场不让造,都非常后悔。
2.2 流转大户型所谓流转大户型是指通过受让林农林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200 hm2以上)的私人或民营林场。目前L县有67家,经营面积共42 800 hm2,占全县有林地面积的14.8%。
2.2.1 案例基本情况G林场为私人林场,林场业主经过商又做过村林管员,2003年起以200元·15 hm-2的价格受让乡林业站40 hm2林地开始,以后逐年受让农户林地,2007年底林场经营面积达470 hm2,其中,从农户受让林地290 hm2,转让期多为30年;其余从乡林业站受让,转让期是20年。
S林场为私人合伙林场,林场业主原是木材经销商,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木材市场的旺盛,让他坚信经营林业有利可图,2004年9月采取转让和联营的形式受让林农责任山,至2006年底共投资近400万元,林场经营面积达800 hm2。山林多是离农户家较远且交通不便的残次林,转让期多为30年。林场有一加工厂,主要生产高尔夫球钎(2005—2007年)、铅笔(2007—)等,年产值200多万元。
2.2.2 运行模式及经营现状两林场造林、抚育、采伐及护林等均实行林场统一经营管理,除对护林员实行奖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责任制外,其余均实行对外承包经营。G林场自设立以来,由于难以得到采伐指标,无主伐而是择伐或间伐,故没有造林。至2007年底共得采伐指标200 m3,与林场拥有的森林资源不相符。因乡政府规定经营面积必须达到666.67 hm2才能办木材加工厂,所以,林场的木材主要以原木形式销给乡竹木经销部(比销往省内和省外市场的利润低240~300元·m-3),而木材外销手续非常难办。S林场设立后,投资70余万元修林道,解决了一块约70 hm2的林地由于交通不畅根本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的问题,至2007年底,林场没有主伐,间伐或择伐木材约800 m3,楠竹约5万根。竹子外销,木材作为加工厂的原材料,生产的球钎和铅笔主要销往浙江。两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如下2种形式:一是租赁费用(以250~400元·15 hm-2的价格)一次性付清;二是按竹木销售纯收益的比例分成。按比例分成又可以分为: 1)出租方得到的收益是固定的;2)随行就市按纯收益的比例分成,出租方有权监督林木的采伐和利润核算。
2.2.3 出租方林农情况S村N组村民C氏(54岁),2个儿女长年在外打工,夫妻2人在家,本人因病不能干重体力活,离家5 km远的0.5 hm2山林因常遭偷盗而自己又管护不到出租给G林场,而离家近的0.8 hm2林地则由自己经营。现在林子没有采伐故无分红,出租给G林场是不得已,如果没有偷盗还是愿意自己经营。S村D组林农Z氏(60岁),离家3 km远的2 hm2山林于2007年初以400元·15 hm-2的价格出租给G林场, 其原因亦是离家远管护不到而出租,房前屋后的2 hm2山林则由自己经营。
S村D组村民Y氏(47岁),共有林地约11 hm2,其中,约7 hm2林地由于离家15 km且无林道自己又无力投资修建几乎从无收益,故出租给S林场,现在林道修成后已从中获益。D村U组林农L氏(民间医生,36岁),6 hm2林地由于离家远亲戚管护不到,自己在外行医无暇顾及故出租给S林场,而居家附近的0.8 hm2自留山由亲戚照管没有出租,以作自用材之用。两户的转让金都是按纯收益的比例分成,Y氏与林场的分配比例是4:6;而L氏的林分较好,比例为5:5。
2.3 普通农户型所谓普通农户型是指一般农户和农户之间的林地使用权流转而形成的家庭林业经营。由于这一流转形式几乎都没有进行评估和办理林权证转让手续,其面积数量无法统计。
2.3.1 案例基本情况X村X组L氏(52岁),有责任山2 hm2多,1997年以约80元·15 hm-2的价格受让了本村长期在外有稳定打工农户的约2 hm2林地,转让期为20年。由于经营竹子的利润高,在自家的竹林采伐迹地上造了0.6 hm2的竹林。受让的林地均在本组的居住范围内,林木偷盗基本上没有,觉得经营林业有奔头。X村Y组L氏(54岁),有责任山和自留山3 hm2多,1997年以约80元·15 hm-2的价格受让了本村和外村农户的“插花山”约8 hm2,由L氏1人经营。2007年3月,花了3个月的时间对自家3 hm2多林地进行了整地,造了4 000株杉木林,而受让的林地没有造林,只进行了个别抚育间伐。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到了自家(仅可采伐的竹木数额而已,木材只有销给乡竹木经销部),能满足采伐需要。经营的林地对外只有一条出路,林木偷盗基本上没有,L氏表示只要出租农户愿意继续出租和自己身体允许,还是愿意继续租山经营。X村X组W氏(46岁),自有责任山约2.5 hm2,2001年以约180元·15 hm-2的价格受让了邻村0.25 hm2的“插花山”,2006年又以500元·15 hm-2的价格又受让了本村在县城有稳定经商村民2 hm2的林地,转让期均为20年。在受让林地上仅造了0.2 hm2的杉木林,其余均是随意经营,目前林地上还没有收益。由于大部分林地离家近,另一块地在亲戚家旁,故没有出现偷盗。
2.3.2 运行模式及经营现状普通农户型由于经营面积较小,造林、抚育、采伐和护林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只是竹木运输多为雇佣运输专业户。一般情况下很少雇用劳力,林忙时一般请亲戚帮忙。
2.4 林业合作社型 2.4.1 案例基本情况X楠竹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9月由地方政府引导、林农自发组成,全村168户农户中43户加入,林地320 hm2(竹林占72%),其中113 hm2为受让本村和邻村农户的山林,合作社下设社员大会,民主选举组成理事会(5人)和监事会(3人),社员入退社自由、须交纳会费(每年每人12元)、自由入股和按交易量分红。
2.4.2 运行模式及经营现状凡入社社员需将责任山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外加受让的非社员林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合作社除进行楠竹生产外,还进行楠竹加工(竹拉丝和一次性竹筷)。由于缺乏资金,加工厂现由本村农民承包经营,合作社只收取15%的管理费。至2007年底,共投资80余万元,以均价500元·15 hm-2的价格受让了113 hm2林地,2007年又共投资30多万元(其中:包括国家楠竹低改资金3万多元)对53 hm2楠竹林进行了低改和竹林造林,楠竹基本上销给自己的竹加工厂,而木材销给本地加工厂。合作社按年收益的20%直接返还给社员(内部交易时每根楠竹比市价多0.5元),20%作为红利返还(按社员的交易量计算),40%则统一安排用于楠竹低改和造林等扩大再生产,20%用作合作社流动资金。由于合作社刚刚组建,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需要投入生产的资金较多,2007年底没有进行分红。2007年从竹加工厂提取的管理费约15万元中,约5万元用于受让山林,约5万元用于返还给林农的楠竹补贴,余下不足5万元的纯利润作为日常的开支。X楠竹合作社近期发展规划是:吸收更多的社员入社,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另外,谋求与外商洽谈合作加工问题,通过引进外资和技术来解决楠竹加工剩余物的二次加工问题。
3 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动机L县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动机可以从出租方(林农)和受让方(林农和流转大户)进行分析。
林地出租方的流转动机则可从林权制度改革前后两阶段加以考察。林权制度改革前,由于木材价格低且税费重,林业经营利益低,加上林木偷盗严重,且无力进行像修建林道这样的大型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而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林农出租林地,可以获取一定的租赁收入。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大多不愿意出租土地。首先,由于林业经营比较利益相对提高,即使在目前林业经营比较利益低,林业作为兼业的情况下,林地依然是林农生活的保障和福利(罗必良等,1996)。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以造林为目的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最短的是10年,多则20年左右,许多林农表示:现在木材价格上涨和税费的降低,国家惠林政策的不断出台,今后从木材中所得收入会更多,如果现在出租,今后想收回来自己经营都不可能。现在放在山上任其自生自长多少有点收入,将来获利多了再由自己经营。即使自家无劳力也可以雇人,仍比转让给他人经营合算。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林木偷盗能得到有效控制。如表 1所示,在现有的政策和木材价格的情况下,L县近80%的林农表示不愿意出租林地。其主要原因是:会减少收入、担心他人不能管理好自己的林地和除林业外别无其他收入来源等。相反,近77%的林农还表示愿意扩大林地的经营面积,愿种植的主要品种是果树、竹子和杉木。但是,在目前林木偷盗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木材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远离农户住家的林地将是近期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来源。其次,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认为土地是“命根子”,失地就等于失业,连地都保不住的人是“败家子”;还有“不患寡而患不均”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宁可抛荒无所得,也不愿出租给他人让其致富。这些在经济落后地区反映尤为明显。
林地受让方主要是指受让林地的木材经销户、私营或民营企业主、地方政府干部和普通农户。其流转动机是:首先,这一群体对国家经济形势的走向和木材需求行情及国家林业政策有一定的见解,投资林业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深知木材价格的高涨必定带来林地的增值,部分投资是以资本资产化为目的,以获取将来土地租赁价格的差价。另外,木材经销户、私营或民营企业主(有的干部就是林场的股东或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干部有着较好的私人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能够得到林业上的优惠政策;林业管理干部又能够支配和利用林业优惠政策为林场牟利。再则,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存在着少批多砍的现象,而林业经营又难以于进行严格管理,也给少批多砍提供了机会,因而增加了经营林业的利润。
4 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的路径选择比较L县普通农户型、国有转制型和流转大户型及林业合作社型等各种流转类型的经营绩效可以看出:普通农户型由于少资金、缺技术,林地等一些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难以发挥,加上难以得到政府的扶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经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难以显现。从实际调查的情况看,普通农户型大多是转让自家附近的林地,经营面积大多在10 hm2左右。另据问卷调查可知,L县愿意扩大经营规模农户中的70%表示经营面积最多只能是15 hm2左右,主要原因是雇工成本太高而无利可图。其次,经营力度有限。据调查,一般农户的转让期多为10~20年,由于转让期限过短大多数农户不愿意过多投入,如X村Y组L氏一样,许多受让户对受让林地难以形成长远的经营预期,不愿意过多投入或根本就不进行投入。而自己的责任山由于产权明晰,形成了长远的经营预期,经济实力较强的林农则加大了对林地的投入。
国有转制型和流转大户型林场虽然实现了规模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护林及木材加工的专业化分工,提高了经营效率,且林地使用权流转后受出租双方的利益分配自由协商而定,但仍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经营理念欠妥。在转让期内为获取高回报,许多林场愿意造竹林纯林或经济林,而不愿意造乔木林,更谈不上造针阔混交林。在谈及林场将来的发展时,流转大户型G林场业主表示要将转让林地上的杉木林采伐完后全部造竹林纯林。S林场业主说,自己投资近400万元,按20%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如果每年没有80万元的收入,表示不愿意经营下去。其次,经营方式不当。为了获取社会平均利润水平,许多林场的生存之道是:在采伐上少批多砍,在运输和销售上短尺少寸。据S村L姓村委反映和L县林业局和Z镇林业站干部证实,这些流转林场之所以能够在限额采伐条件下生存下来,主要是在目前的林政管理上还存在着干部寻租等不正之风。如果他们守法经营的话,利润空间就要小得多。一些国有转制型林场,利用和地方政府干部的关系,更改流转期限,垄断木材销售渠道和垄断价格而获取垄断利益,出租方林农获利极少。
无论是普通农户型还是国有转制型和流转大户型,尽管林地出租方和受让方都存在着共同利益的关系,但同时也存在着由于林地地役权的改变(Duncan, 2005),一方面使林地受让方在林地转让期内林业经营预期不足,另一方面使林地出租方(林农)不能充分享受林地的各种权益(剩余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权),林农所得利益有限或甚微等问题(David, 2005)。在L县由于竹林比重较大,目前一般农户自己经营林地的年收入可达约1 000元·15 hm-2,而出租林地后只能得到固定的租赁收入或比例分成,明显少于家庭经营的所得。如果出租林地的林农不能获取足够的非林收入,出租林地是不经济的。
X楠竹合作社通过合作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规模经营,实现了护林和木材加工的专业化分工,提高了经营效率。更进一步而言,林业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入退社自由,既解决了地役权改变所带来的林地受让方林业经营预期不足的问题,又充分体现了林农的意愿,且经营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利益机制。在目前林业经营的比较利益不断提高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林农林地使用权流转意愿不高而又要增加农民收入的情况下,实现合作经营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路。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村组经济功能的丧失和目前行政村半自治半行政的性质,合作社应该是个既具有经济功能和发挥森林多功能效益又具有维护林农权益,自立经营、自主管理和监督的自治性组织;同时,原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消失,合作社应该成为集产供销及各类生产性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组织。诚然,从制度形成来看,林业合作社制度具有的优势多为潜在的需求,要将这些潜在利益变成现实利益时,需要克服合作的成本,还需要制度的供给(科斯等,2005;罗必良,2005),其中,政府的推手极为重要。目前,L县林业合作组织仅有X楠竹合作社一家,就充分体现了目前的农民合作经营还存在较大的交易成本。对此,明确林业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把林业合作社作为发挥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力量,加大政府在资金、政策方面的扶植力度,通过诱致性政策促使其形成适度经营规模,强化其经营体质,建立起能吸引“能人”治社激励机制等措施是林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保证。
5 结语纵观L县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情,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动机是为了防止林木偷盗和林业的比较利益过低或有所提高关联所形成。除林木防盗是任何时期的共同动机之外,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动机是由于林地产权不明晰,林业经营的比较利益低,林农(出租方)出租林地积极性较高所致。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林地产权相对明晰,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意识增强,特别是各种惠林政策的出台,林业经营的比较利益提高,林业经营者(受让方)受让积极性较高所致。另外,从各种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不同而使林地地役权的改变与否,对林地出租方和受让方经营预期的影响来看,与普通农户型、国有转制型和流转大户型林场相比,无论从符合林业具有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特点,还是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及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来衡量,林业合作社经营应该是目前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最佳选择,即林业合作社是林业经营的根本之路。值得强调的是,林地使用权流转后各种类型经营形式的经营时期不长,其经营绩效和经营特征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侯元兆. 2002. 当前中国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J]. 林业经济, (3): 11-13. |
黄和亮. 2006. 林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研究[M].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57-71.
|
科斯R, 阿尔钦A, 若斯D, 等. 2005.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上海三联书店, 298-305.
|
罗必良, 温思美. 1996. 山地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产权经济学分析[J]. 中国农村观察, (3): 13-23. |
罗必良. 2005. 新制度经济学[M]. 太原: 山西经济出版社: 307-310.
|
冉光念, 马文彬. 2007. 林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 山地农业生物学报, 26(2): 151-155. |
王耀冬. 2004. 关于林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 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6-20.
|
周新玲. 2005. 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调查与分析——以湖北省为例[J]. 中国农村经济, (5): 71-77. |
David T D. 2005.Landowner driven sustainable forest management and value-added processing.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mherst Department of Resource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6.http://www.umass.edu/resec/workingpapers.
|
Duncan M G. 2005. Dynamic conservation easements: facing the problem of perpetuity in land conservation[J]. Seattle University Law Review, 28: 467, 911-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