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徐秀英, 石道金, 杨松坤, 李朝柱
- Xu Xiuying, Shi Daojin, Yang Songkun, Li Chaozhu
- 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临安、安吉的农户调查
- Analysis on Forestland Transferring and the Affecting Factors: A Case Study in Lin'an and Anji County in Zhejiang Province
- 林业科学, 2010, 46(9): 149-157.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10, 46(9): 14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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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9-12-15
- 修回日期:201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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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关文章
2003年开始,在我国福建、江西、浙江、辽宁等省先行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家庭经营已成为南方集体林区主要的经营形式。但森林培育是规模经济相对显著的部门,如何通过合作和市场交易促进林地经营权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是林业政策设计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李周,2008)。200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见,林地流转已成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了推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不少学者围绕林地流转开展了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孔凡斌等(2008)对林地流转的内涵、意义等进行了研究;周新玲(2005)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湖北省林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分析;徐正春等(2005)、邵权熙等(2007)、曾华锋等(2009)对广东、湖南、福建等省的林地流转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推进林地流转的对策建议;李裕等(2008)、盛婉玉等(2008)、肖化顺等(2009)对林地流转的制度建设进行了系统研究;谢屹等(2009)基于Faustmann林价公式和林木销售价法,构建了流转收益分析模型,运用调研数据分析了农户流转收益的合理性。上述研究对于推动林地流转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总体上看,国内学者对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研究较为薄弱。本文以农户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浙江省临安市、安吉县的实地调查,把握农户林地流转的行为特征,分析影响农户林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农户林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浙江省地处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面积占95%以上。20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后,大部分山林实行家庭经营(1986年统计,家庭经营占集体林的比重达76%),且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分户经营政策的稳定性。20世纪90年代初就出现了林地有偿流转现象,林权改革后,林地流转日趋活跃。临安市、安吉县均位于浙江省的西北部,属经济比较发达、人均森林资源占有水平低、经济林和竹林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2008年,临安市、安吉县人均GDP分别为4.35万元和3.14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了9 680元和10 343元;临安市林地面积26.105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83.49%,人均林业用地面积0.50 hm2,经济林和竹林面积占林地面积的32.49%;安吉县林地面积13.198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69.98%,人均林业用地面积0.31 hm2,竹林面积占林地面积的50.77%,为著名的“中国竹乡”。两县市林地流转比较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底,临安市、安吉县林地流转总面积分别为2.084万hm2和1.033万hm2,占林地总面积的比例依次为7.98%和7.83%。农户作为林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林地流转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推动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实地调查与样本描述 1.1 实地调查2009年7—8月,选择了临安市、安吉县林地流转比较活跃的5个乡镇的8个行政村作为调查点,运用调查问卷与个案访谈的方法,调查了240户农户,有效问卷为222户,有效问卷率为92.5%。调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样、整群抽样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非流转户、小规模流入户、流出户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为了保证足够样本的流入大户,主要是根据村干部的介绍,采取整群抽样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问卷具体分为3部分:第1部分为农户基本情况, 包括家庭人口、年龄、劳动力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类型,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土地状况等;第2部分为农户流入林地情况, 主要包括流入期限、面积、途径、来源、合同约定形式、流入林地的主要目的等;第3部分为农户流出林地情况, 主要包括流出期限、面积、途径、去向、合同约定形式、流出林地的主要原因等。调查数据截止2008年底。
1.2 样本农户描述被调查的222个农户,户主平均年龄52.63周岁,平均受教育年限7.27年,其中担任村干部的户主有38人。家庭平均人口为3.95人,平均劳动力数量为2.94人,其中农业劳动力1.37人。222个农户中,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有90人,涉及农户57户。家庭年人均收入24 701.06元,其中林业收入4 457.47元,非农业收入18 372.65元,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仅为18.05%,而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高达74.38%。从集体分配的林地户均面积为1.06 hm2,人均面积0.27 hm2。林地流转后,家庭经营林地的规模发生了明显变化,剔除全部流出林地的农户,户均林地面积4.09 hm2,人均面积1.03 hm2;其中林地流入户户均面积15.41 hm2,人均面积3.65 hm2。可见,通过林地流转,农户经营林地的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
根据是否参与林地流转,把被调查农户分为流转户与非流转户。被调查的222户农户中,共有流转户113户,非流转户109户。单纯林地流入户42户,单纯林地流出户67户,林地流入、流出兼有的4户。林地流入包括从村集体流入和从其他农户流入,从村集体流入是指林地来源于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即村集体将山林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出让给农户,或村集体将林地通过反租倒包(指村集体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把已经承包给农民的林地重新租回来,并向农民支付租金,再把集中后的林地流转给大户)的方式转让给农户。流出户分为部分流出户(农户把集体分配的山林部分转让出去)和全部流出户(农户把集体分配的山林全部转让出去)。样本农户构成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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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部分农户发生了多次林地流转,不同的流转事件其行为特征有明显的差异性。为此,分析农户林地流转行为特征时,除流转规模和流转动因按农户统计外,其余特征主要按交易宗数进行统计分析。同时,由于存在多个农户将连片的林地流转给同一个流入户的现象,本文中,只要是1个农户发生1次林地流转(流入或流出)均按1起交易宗数进行统计分析。
2.1 林地流转的规模林地流转规模是反映林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最主要的指标。农户流入林地与流出林地的规模相比,流入林地的面积远远大于流出林地的面积,从村集体流入林地的规模大大超过从其他农户流入林地的规模。46户流入户,户均流入林地面积为14.42 hm2,最小仅为0.12hm2,最大达186.87hm2。35户从村集体流入林地的,户均流入面积为17.28 hm2;14户从其他农户流入林地的,户均流入面积为4.17 hm2。大多数流入户集中于1~5 hm2、10~30 hm2的林地流入规模。71户流出户,户均流出面积为0.68 hm2,最小仅为0.02 hm2,最大为8.00 hm2。流出面积为0.2~0.5 hm2的农户所占比例最高,达33.80%,大于2 hm2的流出户比例仅为4.23%(表 2、表 3)。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流出户的林地来源于20世纪80年代村集体分配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调查区域人多地少,农户拥有的自留山、责任山的面积较小,并且大部分的流出户只是流出了部分林地,必然导致每个农户流出林地的面积十分有限。而流入户流入林地主要是为了实现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取得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受流出户所拥有的林地资源数量少及与较多的农户发生交易难度较大、交易成本大的限制,导致了从其他农户流入林地面积相对较小的结果。而调查的样本村均有一定规模集体经营的林地,20世纪90年代开始,当地政府鼓励集体林地流转给大户进行开发利用,自此,实践中出现了从村集体流入较大规模林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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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流入林地和流出林地的途径如表 4、表 5所示。农户从村集体流入林地绝大多数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具体操作一般是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组建由乡林业管理站、乡法律事务所人员共同组成的公开招投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投标。44宗林地交易中仅11宗是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交易完成的,通过该途径实现交易的林地规模较小,平均单宗流转规模仅为3.70 hm2,且大多发生在2000年之前。据当地林业基层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林业经营者愿意经营的林地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杜绝暗箱操作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凡较大规模的村集体林地流转均需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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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农户流入林地的途径看,15宗林地交易中有13宗是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仅有2宗是通过村组联系后实现的,但交易的面积占总流入面积的48.53%,表明单宗流转的林地规模较大。农户流出林地主要通过村组联系后私下交易,其次是双方私下交易,再次是在有担保人担保后实现的。这一现象有其合理性,因为当从其他农户流入林地时,一般一个流入户必须与多个流出户进行谈判,选择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介,主要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目前的林地交易主要发生在本村,流转双方都比较熟悉,农户往往会选择私下交易的途径。可见,当前农户从村集体流入林地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而农户之间的流转及农户把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基本处于自发状态。
2.3 林地流转的来源与去向林地流转的来源与去向主要包括流转发生的区域范围、流转双方的社会关系等方面。下面从农户流入林地与流出林地分别进行分析。
1) 农户流入林地的来源。从村集体流入林地的区域范围看,农户流入的39宗林地来自本村,5宗林地来源于本乡外村。从其他农户流入的15宗林地,从区域范围看,有12宗林地来自本村,少部分来自本乡外村和本县外乡;从社会关系看,有5宗林地来源于亲戚或朋友,流入面积为19.99 hm2,占总流入面积的34.24%,大多数流入林地的来源是无特殊关系的农户,流入面积占总面积的65.76%(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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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户流出林地的去向。区域去向方面,农户流出的74宗林地中,有59宗林地的去向是在本村范围内,流出面积占总流出面积的72.09%。流出区域去向还包括本乡外村和外县。从受让方的身份来看,包括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其中,有24宗林地的受让方是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流出面积为27.17 hm2,占总流出面积的56.53%;有46宗林地转让给了其他农户,流出面积仅占36.68%。具体如表 7所示。说明农户流出林地时,转让对象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往往需要从单个农户处流入较大面积的林地,以减少需要谈判的农户数量,降低交易成本,并实现大规模经营。另外有少量林地的流转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社会关系来看,绝大多数林地的受让方与出让方之间无特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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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分析显示,调查区域,目前林地流转从区域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局限于本村范围的封闭区域内。但流转区域范围已比较广泛,有本乡外村、本县外乡,甚至外县。在调查中还发现,跨村范围的林地流入或流出主要发生于外村的林地位置坐落在本村范围或本村的林地插花在外村行政区域范围的状况中。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流入林地的林业大户为方便经营管理,选择了离家较近的本村林地或外村林地。农户流出林地区域范围是外县的,林地受让方主要是企业。从农户流出林地的对象看,受让方的主体多样化,存在着工商资本投资林业的现象。从社会关系看,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照顾和帮忙性质的林地流转所占的比例较小,说明调查地区农户林地流转已显现为市场行为。
2.4 林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的约束条件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的约束条件可分为宏观和微观2个方面。从宏观方面看,主要是国家对林地流转的政策,以及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林地流转市场发育的程度(钟涨宝等,2003)。从微观方面来看,主要包括双方的约定形式、是否约定流转年限及流转年限的长短等。农户林地流转的约定形式、流转年限的具体情况如表 8所示。可见,从流转双方的约定形式看,几乎所有的林地流转均采取了口头或书面约定的形式,并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主,仅有1宗从其他农户流入林地无约定形式,该宗交易发生在1984年。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商品生产与交换基础上的现代经济规范与契约精神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维持经济生活秩序中作用日益显著。调查区域范围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强。同时,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林地流转所占的比例较小,农户参与林地流转主要按市场原则运作,签订书面合同就成了必然的约定形式。从林地流转年限的约定来看,出现了未约定年限的流转个案,但从村集体流入林地的交易均约定了期限。从约定时限的长度看,20~50年占比最高,主要是因为林业生产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流入方对林地流入的期限要求相对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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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发现,农户流入、流出林地的动因已经呈现多样化特点(表 9)。从农户流入林地的主要目的看,最主要的是增加收入,其次是投资、增值。可见,农户流入林地主要是出于扩大经营规模以增加收入的理性选择,这与农户流入林地的面积相对较大、大多数从村集体流入林地相吻合,也与林地流入户与流出户的社会关系为亲戚朋友的所占比例较小相吻合。从农户流出林地的原因看,最主要是因为林地太远、太陡,经营管理不方便;其次是因为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或从事工商业导致劳动力缺乏。且选择由于林地太远、太陡,经营管理不方便而流出林地的大多为部分流出户,这一选择是出于成本与收益的理性考虑。全部流出林地的农户大多是安吉县的农户,由于当地竹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家庭有了较为稳定的非农收入,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很大,农户流出林地主要是因为缺乏劳动力,经营林业辛苦、效益低、风险大等原因。另有7户农户选择了由于村干部做思想工作而流出林地,主要是因为调查的样本村中出现了反租倒包的流转形式,有部分农户起初不是十分愿意,而后村干部做了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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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农户是否参与林地流转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农户家庭内部因素也是影响林地流转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史清华等,2002)。借鉴以往农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田传浩等,2004;刘克春,2008;陈美球等,2008),结合调查实际,经不断筛选,选取了7个家庭主要影响因素。下面运用交叉分组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统计结果如表 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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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 10可以看出,户主年龄、文化程度、是否担任村干部,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 家庭是否有自营工商业或是否有成员在机关及事业单位上班, 收入水平, 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等7个因素与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存在一定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 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年限、户主是否担任村干部对林地流转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户主年龄方面,随着户主年龄的减少,林地流出行为呈增强趋势。户主年龄为40~60岁的农户流入林地的比例较高,户主年龄>60岁的农户流入和流出林地的比例均最低。这一结果表明户主越年轻的农户,外出打工或经商的比例越高,是林地流转的主要供给者。有林业生产经营经验、敢于承担风险的有一定年龄的农户是林地流转的主要需求者。户主年龄较大的农户林地流转的积极性较低。户主文化程度方面,林地流入趋向于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户主文化程度较低则趋向于维持原有的林地经营规模,户主文化程度较高则趋向于流出林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户主是否担任村干部方面,户主担任村干部的农户林地流入和流出的户频均高于其他农户,这主要由于村干部在村级基层组织中的特殊地位,加上流转市场的信息不充分,使他们成为林地流转的最先参与者与得益者。
2) 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与林地流转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随着农户农业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流入林地行为增强,流出林地行为则明显减弱。这表明林地流转的方向是由农业劳动力数量少的农户流向农业劳动力数量多的农户。另外,也可能是由于林地的流出促进了劳动力的外出就业,相反林地的流入促进了农户外出的劳动力回乡从事林业生产。可见,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与林地流转行为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3) 家庭是否有自营工商业或是否有成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是影响林地流转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有自营工商业或有成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农户林地流转、尤其是流出林地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组别的农户。是否有自营工商业或是否有成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代表了农户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说明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户将林地流出。同时,也可能是由此导致的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的不同、家庭收入水平和非农业收入所占比例的不同,从而间接地影响农户的林地流转行为。
4) 家庭收入水平、非农收入占比与林地流转行为的关系密切。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流入林地和流出林地行为均呈增强趋势。表明,林地流转的农户大多家庭收入水平较高。这主要是因为林地流入和经营均需要一定的资金,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才有能力流入并经营林地。同时,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中,相当部分家庭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较高,对林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导致了流出林地的农户比例较高。从非农收入占比来看,随着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提高,林地流入行为基本呈减弱趋势,而非农收入占比达80%以上的农户流出林地的比例最高。这说明,非农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户是林地流转市场的主要供给者,而非农化程度较低的农户则是主要的需求者。另外,也应看到,家庭收入水平、非农收入占比与林地流转行为也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林地的流入往往会带来林业收入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家庭总收入并降低了非农收入的占比,林地流出促进了家庭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活动,提高了家庭收入水平和非农收入的比重。
4 结论与建议 4.1 主要结论通过上述分析,总体来看,被调查地区农户参与林地流转已较为普遍,行为过程的理性化、契约化程度较高。流入林地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规模经营以增加收入,流出林地主要原因是林地太远、太陡带来经营管理不方便和缺乏劳动力。林地流转的合约安排绝大部分选择了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契约在农户林地流转行为中的作用较为普遍。但交易的区域范围较小,绝大部分局限于本村范围的封闭区域内,阻碍了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农户往往选择从村集体流入较大规模的林地,或者经过村组联系从其他多个农户流入一定规模的林地,村、组在林地流转中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同时村干部又是林地流转的主要参与者,这一现象难以确保林地流转的公平与公正性。通过对影响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因素的分析发现:户主较年轻的农户是林地流转的主要供给者,户主年龄为40~60岁的农户是林地流转的主要需求者;林地流入趋向于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户主文化程度高,则趋向于流出林地;村干部是林地流转市场主要的参与者;林地流转的方向是由农业劳动力数量少的农户流向农业劳动力数量多的农户;有自营工商业或有成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农户林地流转, 尤其是流出林地的比例较高;参与林地流转的农户大多家庭收入水平较高;非农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户是林地流转市场的主要供给者,非农化程度较低的农户则是主要的需求者。
4.2 建议根据上述研究结果,结合调查体会,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快林地流转平台建设,降低交易成本。信息不完全、交易成本高是阻碍当前林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也是造成流转范围小、流转缺乏公平与公正性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快林地流转平台的建设,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的要素市场,建立林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通过这一平台,向市场提供林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为林地流转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消除村委会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确保流转过程的公平与公正。并为各参与主体提供林地流转的各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林地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扩大农户对林地流转的有效需求。资金短缺是当前阻碍农户林地流入行为的主要因素,实践中有部分低收入农户由于缺乏资金而失去了流入林地的机会,导致流入林地的农户大多收入水平较高,埋下了资源配置过于集中的隐患,并将带来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为此,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贷款模式,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为农户流入林地和从事林业生产提供资金保障,使低收入农户也有机会流入林地,并为其提供林业生产的资金保证,为林权制度改革效率与公平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第三,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加快转移山区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户林地流出。林地流转行为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需求与供给。从目前调查地区农户流出林地行为看,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的减少和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提高有利于林地的流出。为此,必须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如调查地区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尤其是经济林资源,自然环境优越,应该以大力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作为二、三产业发展的重点,为山区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户非农收入的比重,降低农户对林地资源的依赖程度,促进农户流出林地。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减弱林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化农户流出林地的意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确保林地流转稳妥推进和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关键。虽然调查中没有直接得出这一结论,但家庭成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享受了城镇的社会保障,促进了林地流出的结论,旁证了社会保障对刺激林地流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起步,初步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体系。但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保障的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尤其是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为此,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尤其是建立和完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体系(马月卿,2009)。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为林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弱林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户流出林地的后顾之忧,强化农户流出林地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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