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科学  2009, Vol. 45 Issue (7): 119-126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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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鹏, 徐晋涛.
Zhang Haipeng, Xu Jintao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Assessment of Mot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Performance
林业科学, 2009, 45(7): 119-126.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9, 45(7): 1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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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3-12

作者相关文章

张海鹏
徐晋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
张海鹏, 徐晋涛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北京 100871
摘要: 依据国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相关成果,并结合实地调查数据,对林权改革的进展情况,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性质和特征,林地经营模式的变化,林权改革的绩效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最后,对有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    动因    绩效评价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Assessment of Mot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Performance
Zhang Haipeng, Xu Jintao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and Engineering,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This paper provided an overview of the ongoing collective tenure reform in China. Based on existing literature and spot surveys, we reviewed progress of the reform, analyzed motivation behind the reform, described changes in forest management models and analyzed performance of the reform to date. In the end we discussed several issues related to forest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forest tenure reform.
Key words: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motivation    performance assessment    
1 林权改革的进展情况

2003年,福建省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均山均利、招投标等方式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一步明晰到户、联合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福建省的这一做法,可以说拉开了中国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的序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的林业建设,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林业体制、机制和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其中对林业产权问题提出了总体要求,即“产权越明晰越好,产权主体越具体越好,产权处置权越落实越好。”《决定》的出台推动了林权改革在全国的其他省份陆续铺开。2004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的深化林权改革的决定,并且在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4月将林权改革在全省范围内铺开。此后,辽宁省和浙江省也分别于2005和2006年加入到林权改革的行列中来。其中,辽宁省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浙江省则以延长集体林承包期为工作重点。这4个省份由于开展林权改革工作较早,因而也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林权改革试点省份,为林权改革的深入开展积累经验。在总结这几个林权改革先行省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于2006年2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对外宣布,中国将全面推行林权改革。由此,被认为是继土地改革和联产承包之后,中国的“第三次土改”大幕正式拉开。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至此,林权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2009年1月8日,贾治邦在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5个省已经基本完成了林权改革的主体改革,河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8个省(市)全面推开主体改革,其他省(区、市)也都在积极开展改革试点。也就是说,在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林权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

2 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等(2005)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林业“三定”改革以后,村集体林地的控制权被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伴随着约束(主要表现为降低税费、打破木材垄断经营等)逐步弱化,林业剩余随之增加,原本对社区内林业产权安排抱怨的农户在林业利益凸现的同时,要求森林权益的呼声通过各种渠道甚至是激化矛盾的极端措施进行反映(张红霄等,2007),农户要求进行林权改革愿望非常强烈。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有较强的动力进行林权改革。村集体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来自改善村财状况目的。通过调查发现,福建省的许多村都能够从林权改革中获利。早在2002年,尤溪县一个村子为了解决村财赤字的问题,就自发地对林地经营权进行了调整。此外,村集体还把部分山林以活立木转让的形式拍卖出去,村委会当年所获得的林业收入不仅还清了所欠下的所有债务,还有所剩余。对于这一现象,在孔祥智等(2006)的研究中也得到了印证。省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图 1);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以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政府部门此时实施林权改革的机会成本要远远低于林业“三定”改革时期;而推迟林权改革的机会成本则逐步增加,因此,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在此时倡导林权改革是大势所趋。

图 1 1979—1999年福建省、江西省林业收入占GDP的比例 Figure 1 The ratio of forestry income to GDP in Jiangxi and Fujian (1979—1999)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2006) Data sourc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China (2006).

此外,林业部门也有通过林权改革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意愿。在过去几年里,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颁布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比如取消农业税、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及基础教育投入等,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农村建设”运动。2002年,继《农业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后,农户在农地上拥有的权利大幅提高;相反,中国在集体林区现行的许多政策和制度难以适应这样的发展形势。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的林权改革,为当地新农村建设增添了制度改革的内容,体现出林业部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政治意愿。

3 林权改革的性质和特征 3.1 林权改革的历史回顾

要界定此次林权改革的性质,就需要对林权改革的历史进行简要的回顾。对于林权改革的历史,研究者们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陈幸良,2003张海鹏等,2005刘璨等,2006贾治邦,2006)。研究者们一般是基于土地改革、合作化、“大跃进”、人民公社、林业“三定”改革以及目前的林权改革等标志性事件,对林权改革的历程进行阶段划分。综合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林权改革事实上经历了3个趋势明显的阶段:第1个阶段是土地改革时期,将封建地主所有制转变为农户土地所有制;第2个阶段是合作化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该时期虽然产权变动频繁,但总的趋势是由单一的私人产权向单一的公有产权转变;第3个阶段是林业“三定”改革至今,将林地的经营权由集体向农户转移。因此,重点考察林业“三定”改革以来的林权改革历史,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本次林权改革的性质和主要任务。

林业“三定”改革是伴随着农业改革的巨大成功而开始的。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在集体林区实行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改革,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林业家庭承包制的开始。林业“三定”改革的核心是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经营权由集体向农户转移,逐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为主导的林业产权体系。国家的目的是通过明晰产权,建立有利于林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力量(主要是农户)发展林业。但是,林业家庭经营的改革并没有像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彻底地进行下去,究其原因,主要是1985年前后出现的大规模滥砍滥伐现象。虽然对于分林到户政策和森林的滥砍乱伐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并没有达成一致,但是,滥砍滥伐依然动摇了政府分林到户的决心。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提出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随着该项政策的出台,分林到户的进程受到遏止,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把已经分下去的林地重新收归集体所有的现象(乔方彬等,1998)。

虽然林业“三定”改革中途被废止,而且出现了反复,但是,林业“三定”改革使家庭经营成为绝大多数省份林地的主要经营模式。截至1986年,林业“三定”改革结束时,家庭经营的林地面积已经占全国集体林总面积的69%左右(表 1)。但是,家庭经营在各省的分布差异较大,其中江西省家庭经营的比例最高,达到了93%;而家庭经营比例最低的福建省则只有32%,是江西省的约1/3。

表 1 1986年集体林中家庭经营所占的比重 Tab.1 The ratio of household management to collective forest(1986)
3.2 林权改革的性质和任务

林业“三定”改革以后,伴随着林地“分”与“不分”的争论,林权改革的实践在全国各地始终没有停止。在20世纪80年代末,福建省三明地区就开始了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的实践,并且在一段时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又出台政策允许和鼓励个人、经济团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股份制以及返租倒包等形式参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这些改革在数量上和内容上都无法被称之为林业改革的新阶段,但是,依然使林权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形成了林业的多元化产权形式。对比表 1表 2可以发现,从林业“三定”改革到此次林权改革前(2000年),家庭经营的林地面积在各省集体林地总面积中的份额有所变化。其中,福建、浙江、安徽、湖南以及云南省,家庭经营的份额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而江西省作为“三定”改革中最为激进的省份,在此后的十几年中家庭经营的份额却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截至2000年,家庭经营的林地面积只有全部集体林面积的60%多,而且这部分森林中很大比例实际上还是由自然村统一管理的(徐晋涛等,2008)。即便如此,依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此次林权改革前,已经形成了以家庭经营为主导、多种产权模式共存的林权体系。因此,此次林权改革在本质上是分林到户的彻底化,是对林业“三定”改革的大补课;但是,“明晰产权”已经不是此次林权改革的目标,通过“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等配套措施,消除限制林业权能发挥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实现农户增收、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才是其核心目标。

表 2 此次改革前的林权结构(2000年) Tab.2 Tenure structure before the reform (2000)

基于以上认识,按照此次林权改革要求承包到户的目标,那么,各个省份在此次林权改革中面临的任务就有所不同,从而在全国林权改革中的地位也就有所差异。福建、江西、辽宁和云南省家庭经营的林地份额较低,而集体经营的林地份额相对较高,因此,这几个省份也就成为此次林权改革的重点地区。安徽、湖南、浙江等省份在此次林权改革以前,家庭经营已经在林权结构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因此,这几个省份在此次林权改革中的力度不会太大,主要是继续深化前期成果。例如,浙江省在此次林权改革中的主要内容是延长集体林承包期,分林到户并不是其主要目标。山东省的情况比较特殊,生态公益林占有非常高的比重(38.47%),但总体来看,家庭经营的比例不高,因此,山东省在此次林权改革中也应该属于林权改革的重点地区。事实上,各个省份在此次林权改革中受到关注的程度就反映出其在全国林权改革中的地位,福建省和江西省无疑是这次林权改革中最耀眼的明星。

3.3 林权改革的特点

此次林权改革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林业“三定”改革相比,在外部环境和改革内容上都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3.3.1 林权改革拥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法奠定了落实农户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则在此基础上以农户集体占有为基础,明确了林地用益物权,强调了林权登记制度,建立了担保物权,稳定了林地所有权,保障了林业物权,从而构成了中国集体林基本物权制度体系,为林权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张红霄,2008汪绚等,2008)。基本法律保障的完善,有利于约束林权改革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尤其是在限制政府部门的某些不合理干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3.3.2 林权改革的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林业“三定”改革基本上处于市场经济的萌芽状态时期,林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是通过政府计划完成的;时至今日,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成为实现林业生产要素配置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中国的林产工业得到长足发展,迫切需要稳定和充足的原料供应。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到了林业发展当中。多主体参与林业发展使林业产权流转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并且随着农户收入多元化,非农收入成为农户收入的主体,那么林业产权流转不仅可能,而且成为一种现实。而且政府取消农业税和实施了以工补农的策略,这有助于缓解长期以来林业税费过重的问题,为林权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利益激励(刘璨,2008)。

3.3.3 林权改革的决策主体回归农民

由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权改革中的决策地位受到了普遍重视。各个省在已经发布的林权改革政策文件中,都有关于新分配的林地经营模式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策的条文。因此,如果进入改革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有效发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的作用,林权改革中所形成的产权安排就是所有村民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可以预见,由于各个村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村级民主政治的发育程度不尽相同,所形成的产权安排也就千差万别。

3.3.4 林权改革的内容也有明显的新特征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明显延长。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经营期限为5年、10年,最长可以延至20年。《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此次林权改革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林地产权,能够使林地经营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增加农户的林业投入。其次,鼓励林地流转,推动规模经营。针对农业承包制中分散到户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缺陷,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和抵押。其中,特别是入股这种流转方式,能有效提高经营效益,有效解决单个农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厉以宁,2008)。

4 林地的经营模式

伴随着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开展,以前缠扰林业产权的诸多问题又再度成为理论界、政府决策部门以及林业工作者讨论的焦点。其中,林地、林权分配的标准和集体林经营最佳模式等问题显得尤为引人注目。迄今为止,对于集体林是“分”还是“不分”依然没有达成共识,基本上形成了3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应该坚持集体统一经营。这种观点的依据来自于集体统一经营在实现林业经营的规模效应,保护森林资源以及降低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而且,国际上社区林业的发展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支撑。第2种观点则支持集体林的家庭经营。这种观点从林业经营的公平性、减少政府干预以及保护森林的成本等方面论述实行家庭经营的好处。这2种观点在为自己辩护的同时,都对对方的缺陷进行了深刻的揭示,这有助于对2种经营模式有更加全面的理解。林地经营模式的第3种观点,可以被称为折衷派,这种观点认为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经营并没有高下之分,特定地区的人们应该根据当地的特定情况做出选择(李周,2008)。由于各个村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村级民主政治的发育程度不尽相同,所形成的产权安排也就千差万别。如果将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经营看作是林地经营模式的2个极端的话,那么这2种经营模式之间则存在着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林地经营模式。因此,政府和专家学者的责任分别在于赋予民众选择的权利和帮助民众进行选择,并不是替他们做选择。

林权改革的实践基本上体现了折衷派的观点。在林权改革过程中,许多地方都能根据各自的基本村情和农户意愿,自主选择林权改革方式(李娅等,2007)。因此,林权改革之后,林地的经营模式并没有出现一边倒的情形,各种产权模式增减互现(表 3)。如果以产权的私有化、个体化作为林权改革的主要目标,可以发现,除安徽省以外,其余省份的家庭经营份额都有所增加,其中,福建、辽宁、山东和云南4省在这一方面的成就尤为显著,这可能和这4个省份在林权改革前家庭经营的林地比例较低有关。江西省和浙江省尽管是第一批宣布进行林权改革的省份,但是,在家庭经营化方面的进展并不突出。在江西省发生的主要变化是小组(自然村)经营模式的份额下降了一半,与此同时,林地流转经营的比例有大幅上升。浙江省在林权改革的初期阶段家庭经营的比例已达到80%以上,因此,林权改革之后,家庭经营份额的上升空间并不大。湖南省林地经营模式变化不大的原因与浙江省类似。安徽省家庭经营和联户经营所占的份额都有所下降,生态公益林则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可能与安徽省南部是重要的旅游区有关。政府将较大份额的林地作为生态公益林,体现了保护森林旅游价值的努力。

表 3 2000—2006年不同林权模式的比例变化 Tab.3 Forest tenure structure change during the reform(2000—2006)

山东省和云南省的情况值得关注。山东省林权改革最鲜明的特点是,将较大份额的生态公益林(防护林)转为家庭经营,从而使林权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云南省森林资源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和联户经营的份额都有所上升,在小组(自然村)经营的比例则有所下降。实地调查中发现,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云南省有大面积的森林资源受到天保工程的影响,相当多的集体林划归为生态公益林,因此,有些村不得不将已经划归农户经营的林地收回集体经营。

5 林权改革绩效评价

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对于林权改革进行绩效评价的研究也逐渐活跃。但由于林权改革开展的时间还较短,而且为了迅速而准确地传递出林权改革的情况,调查数据的采集主要集中在林权改革后的1~3年内。因此,对林权改革的效果只能进行短期的评价,而对于其长期影响还有待于以后的跟踪研究。由于此次林权改革瞄准的是商品林和兼用林,目标是增加农户收入,提高用材林的生长量进而增加林木蓄积量(李周,2008),因而,农户收入和森林资源的经营状况成为林权改革绩效评价的核心。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林权改革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总体来看,林权改革以后,农户的收入明显提高,同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也得到加强(王新清,2006国家林业局新闻办公室,2007裘菊等,2007郭艳芹,2007刘传磊,2007朱冬亮等,2007b李娅等,2007张蕾等,2008徐晋涛等,2008孔凡斌,2008),也就是说,林权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5.1 农户的林业收入明显提高,对农户总收入的贡献增加

在过去的5~6年间,所有省份农户家庭净收入都有显著的提高,但是,林业收入是各项收入中增长速度较快的一项。除安徽省以外,福建、江西、辽宁和山东4省的林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份额都有所提高(表 4)。林权改革期间,农户林业收入增加主要来源于4个途径(李娅等,2007a;朱冬亮等,2007a孔凡斌,2008):一是林业税费的下降,增加了农户的政策性让利收入。以江西省为例,2005年江西省减轻林业税费以后,1 m3 12 cm的杉条木平均税费负担由林权改革前的230.91元,下降到林权改革后的73.6元,占销售价格的比重由54.9%下降到15.3%。1 m3 16 cm的松原木平均税费负担由林权改革前的204.37元,下降到林权改革后的72.72元,占销售价格的比重由48.8%下降到16.7%。二是木材销售价格的上升,增加了农户的市场经营收入。林权改革期间,江西省各地木竹销售价格呈现出全面上涨的发展趋势。其中,杉原木、杉条木、松原木、松条木和阔叶树木材平均销售价格依次分别上涨了50.42%,49.02%,43.59%,42.81%和41.60%,毛竹平均销售价格上涨了79.47%。三是森林资源(包括林地和林木)流转价格的上升,提高了农户的产权转让收入。四是林权改革以后政策放宽,林木采伐量增加带来的收入。

表 4 林权改革前后农户家庭收入变化 Tab.4 Change of household's income after forest tenure reform(2000—2006)    Yuan
5.2 木材采伐增加的同时,农户及农户联合体自发造林的面积也在增加

林权改革动作较大的省份木材采伐量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根据实地调查,近5~6年间,福建、辽宁、山东和云南4省的村平均木材采伐量增加比较明显。由于家庭经营和联户经营已成为木材生产的主力军,因此,采伐量增加的趋势与森林资源经营个体化的趋势相一致。另外,木材生产与林地流转经营有显著的相关性,尤其是在福建省和辽宁省。这与调查中观察到的大部分林地流转经营是以采伐为目的的情况相一致。与此同时,林权改革对林业投资的促进作用也开始显现。根据实地调查资料,除安徽省以外,福建、湖南、辽宁和云南省家庭投资林业的比例都有很大程度的增长。其他经营模式的造林面积在福建、辽宁、山东和云南省也有所提高。这说明,除了林权改革这一影响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对近年造林投入的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采伐量和新增造林面积的同步增长,意味着林业经营在增加农户收入的同时实现了森林资源的更新和发展,可以说,林业经营可持续增长的趋势初步显现(裘菊等,2007)。

5.3 农户对林权改革评价较好

在对江西、福建、辽宁、云南4省的一项实地调查(张蕾等,2008)中,有84.25%的农户认为林权改革好。分省来看,江西省有90.04%的农户认为林权改革好,其次是云南省,认为林权改革好的农户比例达82.61%,辽宁省和福建省这一比例相对低一些,但是,也分别达到了78.57%和74.51%。另一项针对江西省林权改革的调查(李娅等,2007)也发现,农户对林权改革的支持率和满意度较高。

5.4 林权改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孔祥智等(2006)通过福建省永安市15个村的调查发现,林权改革虽然使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大多转移到了农户手中,但是,村集体收取适量的林地使用费和林地承包费的做法,在增加农户收入的同时,并未削弱村集体的实力,反而通过一系列举措,搞活了村集体经济,壮大了村集体实力,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使村集体地位也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与此同时,村级收入的增加,使村集体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村文化、卫生、教育、优抚、道路等公益事业(刘于鹤等,2007)。村级组织职能的转变以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取消,又进一步使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此外,林权改革还对村级民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包括村民民主参与和参选意识大幅提高,村级事务决策更趋民主等(贺东航等,2008)。

6 关于林权改革的其他讨论 6.1 关于对乱砍滥伐森林的担忧

20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工作半途而废和人们对分林到户引起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的担忧密切相关。可是,在分林到户政策重启的今天,为什么滥砍滥伐没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呢?

一个解释就是在林权改革中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森林采伐行为,这和此次林权改革的特点有关。此次林权改革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截至目前林权改革最快的省份也只是完成了主体改革——明晰产权,而对于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的配套改革基本没有展开。也就是说,农户的产权虽然得到了明晰,但是附着于产权的种种限制还没有消除,农户没有大规模采伐森林的动力。一方面,在税费较重、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等多重制度制约之下,采伐森林难以获得较高的收入,这与20世纪80年代形成鲜明对比;另一方面,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农户收入明显提高,收入来源多元化,尤其是外出务工渠道的畅通,农户没有必要为了获得微不足道的收入而陷入不利之地。另外,家庭经营制度已经实施20余年,农户对林业产权制度有了信心,同时随着中央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和谐社会,农户相信以分权为主导的林权制度安排将继续维持下去,农户没有必要去过量采伐森林资源(刘璨,2008)。相反,从林权改革地区传递给全社会的信息是森林采伐虽有所增加,但同时造林面积也在增长。信息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打破了林业行政部门对林权改革进展情况的垄断,有助于全社会更加客观和全面地了解到林权改革的情况,消除某些错误信息的误导,从而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

另一个解释是全社会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尊重程度提高。林权改革是公权力空间退缩和私权力空间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发生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法律环境、社会意识全面进步的结果。由于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尊重变成了强大的社会共识,担心森林遭到乱砍滥伐这种公权力意识自然已经大为削弱,这是一种深刻的变化。这种观念上的转变,导致林权改革就是“还权于民”的定位,社会对农户行使森林资源利用的包容度有了极大的提升。

6.2 关于林业管理体制转变的讨论

林权改革以后,林业管理部门面对的经营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和分散化,管理体制势必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些变化。林权改革前,林业管理体制的核心思路是“堵”,即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约束机制,防止农户出现不利于森林资源存量的行为。认为只要堵住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就能够保证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殊不知,这一堵不但堵住了农户造林的积极性,而且还将林业管理部门和农户置于对立的境地。如果说在林权改革前由于经营主体的相对集中,这种体制还能够疲于奔命的话,那么,林权改革以后经营主体迅速增加,执行成本的成倍上升必将使之难以为继。而且,将大量的资源消耗于和林业经营主体之间旷日持久的纠缠,也是经济效率的损失。

面对林权改革后的新情况,林业管理部门应该转变思路,果断地消除某些阻碍农户投资积极性的不合理约束,其中,调整限额采伐制度和培育充分竞争的木材收购市场都是难以避开的。另外,还要考虑建立对林业生产进行补偿的长效机制。降低林业税费、木材涨价以及林地转让价格上涨等的确在短时期内能够迅速增加农户的收入,提高农户的投资积极性。但是,这种制度效应一次性释放以后,从长期来看,林业生产收益率低以及较强的外部性问题并没有被解决,只有对林业进行长期而稳定的补偿,才能对农户形成长期的激励,使部分劳动力和资本留在林业内部,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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