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科学  2007, Vol. 43 Issue (9): 105-110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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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君.
Wang Zhaojun.
共有制: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理论探索
Common System: Innovative Theory Research on Forest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State-Owned Forest Industry Business
林业科学, 2007, 43(9): 105-110.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7, 43(9): 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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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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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君

共有制: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理论探索
王兆君1,2     
1.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哈尔滨 150040;
2. 青岛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青岛 266061
摘要: 针对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是与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主体多元化、运作社会化的所有制形式。承认劳动力产权是建立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的必要条件,共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实现林区职工共同富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保护森林生态安全的制度保障,也是森工企业走出困境、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国有森工企业    森林资源    人力资本产权    共有制    
Common System: Innovative Theory Research on Forest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State-Owned Forest Industry Business
Wang Zhaojun1,2     
1.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150040;
2.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Abstract: This paper proposes to establish forest resources and assets common system to solve forest resources caretaking and protecting responsibility system's problem. State-owned forest resources common system is one form of possessing system of multi-property owners and social-operation, which adapts social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economy. Acknowledging property right of labor force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of establishing state-owned forest resources common system. Common system is the effective realizing form of socialistic public ownership, the system guarantee to realize common richness of forest area employees, and the effective approach to make forestry companies break away from difficult condition and improve economy benefit.
Key words: state-owned forest industry    forest resource    property right of human capital    common system    
1 问题的提出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黑龙江等国有森工企业创造了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它是在实施天保工程后木材限产、林木禁伐的情况下,以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为目的,以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为基础,将林木资源的管护、多资源的经营利用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承包给职工个人,实行管护经营(师伟杰等,2000)。这确实调动了职工参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森林的积极性;但承包职工只有对林下资源的经营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对林木只有管护的责任,没有经营权,更没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因此,承包者为了追求林下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行“杀鸡取卵”式的林下资源开发,不顾植被的保护,甚至破坏整个森林资源生态系统环境,而影响林木的生长,造成国有森林资源经营效益低下。这里职工作为国有资产主人的地位没有真正体现,职工的积极性没有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本文认为这是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未能到位所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精神,本文对商品林和兼容林的经营尝试性地探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

2 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的内涵

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是指与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把森林资源资产“共同所有”与“个体所有”统一起来的财产主体多元化、运作社会化的所有制形式。这里的个体主要是指企业的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它是在承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的基础上,承认个人产权。它强调的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它的基本含义是:多元投资主体按照协议,自愿以自己的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力等各种生产要素作为股份,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

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的具体经营方式是在森林资源(包括国有股和职工股)划分到户的基础上,可采取企业统一经营,按股投入,按股分红,也可采取企业统一规划,分户经营,按股投入,按股分红,或联户经营,按股投入,按股分红。笔者提倡后者,这样既可实现一定规模经营,又使权利义务更加具体。可以分步实施,即先实行分户经营,待成熟时过渡到联户经营,条件充分的地方也可实行企业统一经营(王兆君,2006)。

这种共有制的特点是以物质资本所取得的股份作为实体股份,而以人力资本所获得的股份为虚拟股份,它对企业的存续资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对增量资产的收益权,并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人力资本股份不能继承,不能转让,职工离职或退休时,人力资本股自动消亡。共有制企业的员工股份间接持有,员工的股份由专门机构——公司员工持股会或其他公共信托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员工个人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股份的所有权属于员工。员工离职或退休时,由员工继续持有或者由公司持股会收回,一般不允许自由转让。共有制具有如下特点(潘强恩等,2000)。

首先,共有制实现了财产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其次,共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占有。共有制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共有制经济实体的成员对共有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及共同处置。任何一个共有者都无权独立处置共有制企业的财产,也无权抽出自己的股份份额,共有经济实体的存续及其资产的运营不受单个成员的任何影响。再次,和共有制主体多元化及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相联系,共有制的分配也实现了社会化,即所有共有制企业的成员都有参与企业分配的权利。除了物质资本参与分配之外,人力资本也参与分配。最后,共有制企业的生产是社会化的。

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共有制与以家庭合作经营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是他们都实现了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多元化,并且都是以资本和劳动联合为基础,实行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共有制劳动者是以人力资本产权作为资本而成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而无论他是否用物质资本购买了企业的股份,它属于股份制。而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联合,在股份合作制的林业企业里普通员工是不能真正地成为森林资源资产的主人的,因为他们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无法成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因此他们在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过程中还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另外共有制企业的产权完全实现了多元化,而股份合作制产权不一定是多元的,也可能仅仅是几个合伙人的企业。

3 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的理论分析 3.1 承认劳动力产权是建立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的必要条件

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除了承认物质资本具有企业的股权之外,人力资本也应获得企业的股权。人力资本获得股权是建立在劳动力产权理论基础之上的。

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生产要素,它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需要不断的投资,投资劳动力的成本就构成劳动力资本,劳动力投入企业生产,就构成劳动力产权,在股份化转制中,自然要同步转化为劳动力股本股份,劳动者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力属于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转化为劳动力股本股份,自然属于劳动者(戴道传,2002)。

劳动力投入生产过程,它能创造价值、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能使投入的资本增值。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在创造财富中,拥有剩余索取权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国家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受雇于国家,从属于国家,劳动力所有权被隐去,在生、老、病、死均由国家统包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无竞争状态的平均主义之中,自然也就没什么权益要求。

可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存在各种所有制形式,构成了一种混合经济,资本以股份形态在多种所有制之间流动、重组。因此,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互相交错,在这种形势下,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被各方的资本所有者瓜分,而自己却因劳动力产权没有被转化为股本股份,永远失去剩余索取权,必然要落到被人雇用剥削的境地(林正泰,1997)。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效经营,要重视确立国有森工企业职工的劳动力产权地位。

对劳动力产权思想西方古典经济学家早有论述(王兆君,2006)。洛克指出,人对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东西,是谈不上所有权的;但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用身体进行的劳动,是当然拥有产权的。因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些东西所处的状态,它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此,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便是洛克的劳动产权思想。卢梭和亚当·斯密也有过类似的思想。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指出:“我们不能理解一个人要把原非自己创造的东西据为己有,除了因添加了自己的劳动之外,不能因添加了别的什么东西。只有劳动才能给予耕种者对他所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物的权利,因而也给予他对土地本身的权利”。

企业人力资本管理创新正趋于一个方向:承认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并通过对人力资本产权地位的承认与产权收益的确认来解决激励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革?对变革的认识必须基于对传统的反思,这样的反思早在20世纪30年代由梅约指导进行的霍桑试验中就已经初露端倪(谢育新,2002)。霍桑试验的产权意义在于:它证明了拥有其人力资本天然控制权的企业雇员是企业效率,从而是经济剩余的实际控制者,即雇员在事实上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此相对应,雇员也应该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然而长期以来这一点并未在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得到承认,这一矛盾正是企业内低效率现象存在的基础性原因。遗憾的是,很长一段时间内,霍桑试验的理论意义被局限于管理范畴,没有上升到产权的高度。

从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分析,人力资本始终与其载体不可分离,而不论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是否与人力资本载体合一,换言之,无论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属于何人,人力资本的载体都在终极意义上控制着自己的人力资本的使用(张维迎,1995)。企业为了减少效率损失而对雇员进行监督,但是在不确定的工作环境下,雇员的努力程度也是不确定的,如果雇员认为自己的获得不足以补偿所付出,包括某些效用(例如集体感、尊重、信赖等)无法得到满足,他们必然寻求通过其他途径(例如用偷懒取得闲暇)予以弥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雇员就会选择偷懒以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由于人力资本的天然依附性与不可预见性,企业试图发现雇员的偷懒行为并不容易,要判断雇员尤其是作为个体的雇员究竟是否付出最大努力更为困难。直接的监督一方面固然可以减少雇员的偷懒现象,但是另一方面也破坏了雇员与企业组织之间的互相信赖,根据组织行为学的基本原理,这又进一步加大了雇员的机会主义倾向而增加了偷懒的可能性,于是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督,结果进一步造成双方的不信任。“路径依赖”的“自我强化”机制使得双方欲罢不能。何况监督不过是用于减少偷懒而已,却绝对不可能激发起雇员的创造性。更根本地说,对现代企业中的雇员是只能激励,不能压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对自己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亦即无法在企业契约中予以界定或者虽然可以界定但是企业却无法在事实上实施的一部分权利。企业人力资本管理制度的不断革新,就是承认这一事实并予以解决的连续过程,而其实质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企业管理所能涵盖的范围。在根本上,它与企业所有权安排相关,必须通过企业治理结构从产权的深度进行解决(谢育新,2002)。

将人力资本产权融入企业治理结构,必须肯定和确立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地位,虽然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地位在经典或主流的企业理论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现行的企业制度中也没有得到普遍承认,但是企业为了解决激励相容问题而采取的奖酬安排在本质上就是对雇员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地位的事实上的承认(哈罗德·德姆塞茨,1999)。人力资本产权实现表现为2个方面。一方面,人力资本产权使用权的价值实现,即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其主要价值形式为工资,这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根本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即人力资本资产价值增值,其主要价值形式为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关键是剩余索取权,例如,现有各种形式的企业内部雇员持股计划、经理人员的股权期权激励等都是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形式。

美国经济学家布莱尔认为,未来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将是“雇员所有权增加的制度”,合作与分享是主要趋势。企业共有制度将成为雇员参与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模式之一。共有制形成的基础是人力资本权益与物质资本权益的统一,在权力与利益的关系中,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处于相互平等的地位,“共同占有、权力共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企业共有制度的基本特征。共有制度建立在产权合作基础之上,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它通过赋予生产成员对企业收益的剩余索取权,激发产权主体的内在动力,使雇员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的团体目标一致,使雇员个人收入与整个企业的盈亏结合,使企业内部的“激励相容”成为可能,同时对所有不符合集体利益的机会主义倾向作出抑制性反应,通过明确企业内各主体的产权权能,缩小个人共享目标与企业收益目标之间的差距,辅以多元化控制主体,从而约束行为偏差的发生(张衔等,2001)。

共同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企业共同治理结构的确立。唯有规范化的制度安排,才能确保利益的实现。共同治理结构的基础是推行普遍的内部员工持股。在目前国有森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多有硬性规定,要求职工按界定的比例购买股份,在当前困难的条件下,很难行得通。国有森工企业一半亏损,资源危机,经济危困,大量职工下岗。在工资没有做相应改革的情况下,住房商品化,子女教育收费,职工的经济负担很重。现在又要求职工出钱买股份,买“主人身份”,职工很难承受。森工企业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应该是:企业雇员将其人力资本予以数量化并“认购”企业股份(而不是让雇员购买企业股份),分享剩余则以此为依据,让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称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

3.2 共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共有制的特点应在于:它既是社会的所有制,又是个人的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里个人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他是整个社会财产的所有者之一。财产的增值程度和使用效益与他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但是个人又不是这些财产的惟一所有者,他既不能仅仅根据个人需要就随心所欲的使用这些财产,更不能凭借这些财产去剥削和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与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所有制形式相比较,显然是一种新的、更加合理的所有制形式,因而也是更高级的所有制形式。其优点是在这种所有制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对社会产品的占有去奴役他人的劳动。

在私有制条件下,我的就是我的,个人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私有权,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利益只归自己,不许任何人与自己分担或共享。但在共有制条件下,森林资源所有权主体是若干个地位相同,因共同财产、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组织与劳动者个人。共有制实现了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形态的共同占有和价值形态的个人所有相统一,既不同于传统的个人私有制和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传统的公有制,而是承袭了公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结合私有制、个人所有制的优点而进行的财产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既具有容纳社会化生产力的能力,又具有私有制经济条件下,产权关系明晰、责权利清晰、交易费用低、生产效率高的优势。

从共有制经济联合劳动特点看,共有制的森工企业内部的产权主体都是多元化的,不管产权属于谁,但都实现了社会化占有和使用,实现了劳动联合社会化,因而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共有制的森工企业,无论是职工投资入股所形成的个人股份,还是劳动力产权量化到每个人的个人股份,一经投入以后就成为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归公共占有,共同使用,按照大家共同的意志使用和支配,个人失去了对它的实际支配权。只要企业不垮,这种股份不退出,个人股份的公共占有性质就不会改变。

股份合作制实现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联合,这种联合不仅是全体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联合,也是共享企业利润的联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不存在雇佣和劳动的对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助合作关系。

从共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看:以所有权的分散化为前提,以财产的共同占有为基础,以共同劳动为特征,共有制实行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但无论是按资分配还是按劳分配,值得肯定的一点,共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是在入股的共有制经济成员间,主要是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潘强恩等,2000)。

3.3 共有制为共同富裕开辟了具体的道路

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本文认为只有通过经济制度来保证。共有制为国有森工林区广大职工的共同富裕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因为没有相应的财产制度基础,共同富裕对劳动者来讲只不过是一种美丽的幻想。而在传统公有制制度下劳动者虽然名义上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人人所有、人人没有责任”,实际上传统公有制排斥了最广大职工群众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公有制变成了部门所有、官员所有、权力所有,成为当代典型的“庄园主经济”。因而传统公有制虽然消灭了剥削,却不能消灭贫穷,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只有共有制经济是按共同富裕的思想,重建一个人人实实在在所有、人人可以在市场经济制度内平等、公正分享社会财富的文明的经济制度。它既继承了个人所有制下应有动力机制,从而找到了提高生产效率的钥匙,又保持了财产的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社会化特性,从而不仅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而且又通过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和相应的劳动权利,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从而为劳动者共同富裕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基础。

3.4 共有制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

共有制作为生产资料社会化经营和使用的经济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共有制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的内在统一,使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人翁地位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在共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一方面凭借对劳动力产权获得共有资产收益的同时,还能通过个人劳动收入的积累,按照个人股权的大小获得相应的个人资产收入。这样,以按劳动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在共有制经济的分配关系中获得了内在的统一,形成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按资分配调动了作为森林资源所有者的劳动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自己的企业积极投资;按劳分配调动了作为劳动者的共有经济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共有制森工企业的劳动者积极劳动。因而这种分配方式是一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森工企业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提高的分配方式。王斌(2000)依据中国股份制信息评价中心1996和1997年的统计资料,对779家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进行了分析,得出企业职工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企业,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都明显高于不含内部职工持股企业。

3.5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保护森林生态安全

实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资产共有制能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森林生态安全问题?回答是否定的。以物质资产(包括资金)所取得的股份,是在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规范评估、公开招标的前提下操作,避免因暗箱操作等管理者个人“寻租”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按科技、人力资本所获得的股份,是按照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及能力大小情况取得的。这种股份只是产权的具体化和人格化,它不参与分割企业的存量资产,依据这种股份所分享的收益属于增量资产收益,是将蛋糕做大以后的收益,不侵蚀公司的已有资产存量。为了鼓励职工把蛋糕做大,避免承包职工不付出较多的劳动仅限于“看堆”而获得收益,实行累进分享利益制的原则。累进分享利益制是根据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按照企业与经营者所订立的剩余收益分享合约,支付给经营者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的制度。合约对森工企业资产收益有一个收益率(也可定为木材的生长量)标准,即“基率”,“基率”的实现是劳力股发放的前提。由于森林资源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修改与经营者订立的初始合约,超目标完成会导致未来效益目标的提高,经营者会做出理性的选择而不愿超目标完成。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股东来说是消极的行为,因此,劳力股的发放应采用一种相当于个人收入累进制的税收办法,建立企业经营者剩余收益分享的累进分享利益制原则,即在确定一个科学的收益率标准之后,企业剩余收益率每超过“基率”的一定百分比,经营者就可分享其中的一定份额股份。企业中员工分享的剩余部分就是当年的实际产出收益率与基年的产出“基率”之差,差额呈上升幅度,则员工按照个人劳动力资本所决定的分享份额(股份)参与分享,分享份额可适度提高,所得收益必呈上升趋势。这样职工所分享的部分是超自然生长的部分。这也符合国家林业局所制定的“谁种谁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另外,即使是在共有制改革中利益向职工倾斜了,也不是慷国家之慨。国有林区职工在“国家所有制”形式下,无偿地为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作出了无私的奉献,使我们的国家在近半个世纪中建立了现代工业体系。现在“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形式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已让位于市场经济,“国家所有制”开始转换为“股份制”,国有企业开始转换为股份制企业,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在“明晰产权”时,不能忘了工人阶级无私的历史奉献,过去劳动积累形成的企业资产应有职工的一份。因此,在界定国家与企业产权时,应根据职工劳动力产权的资格条件,量化一部分资本股份给职工,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是对劳动力所有权与产权的一次历史性、社会性的补偿(王兆君,2005)。农村改革成功的原因就在于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农民获得了土地和收益权,第二次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林业改革也同理,要想成功,必须实现林区职工的理想“工者有其产”。国有森工企业改革进行了20多年,却每况愈下,再“渐进”下去,减员也无济于事了,当多数国有企业垮掉时,那才是真正的国有资产流失。

共有制能否造成国有森林资源因乱砍滥伐而导致国家森林生态安全问题?回答也是否定的。首先,共有制森工企业的组织结构的典型形式就是股份制,而且在一般的共有制森工企业里都是国有控股,其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了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的方向和安全。其次,如果采取“公司加农户”的承包形式,其承包期一般为30~50年,甚至更长,同时承包者享有林木股权,因此,承包户会考虑长远利益而不会随意砍伐林木。再次,共有制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管理民主化,单个股东无权处置其所拥有的资产,这应该说比原来国有独资更能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最后,不管采取那种企业制度都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运作,共有制也是如此,要在《森林法》的框架内,受“三总量”的控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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