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张家来, 章建斌, 戴均华, 李玲, 孟洁, 崔鸿侠.
- Zhang Jialai, Zhang Jianbin, Dai Junhua, Li Ling, Meng Jie, Cui Hongxia.
- 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标准
- Compensating Standard of Forest Ecological Resources Value in Hubei Province
- 林业科学, 2007, 43(8): 127-133.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7, 43(8): 12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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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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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关文章
2.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咸宁 437100
2. Xianni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Xianning 437100
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标准是相关研究的关键和核心,生态资源价值计量及资源效益区等研究是制定价值补偿标准的基础(丁振国等,2004;戴均华等,2006)。在国内外相关研究还未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共识的情况下,许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不同范畴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也就是在这种没有形成统一的、全社会认可的标准和原则前提下,国家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应该说这对保护和发展我国森林生态资源,提高全民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意识和自觉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执行的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不完善的,价值补偿是不充分的,甚至说是不太合理的。本文通过对补偿客体和补偿主体等不同利益群体现状的分析,综合考虑湖北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一套比较完整且科学合理的价值补偿标准,以便为制定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政策提供依据,也为我国其他地区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提供参考。
1 分析方法 1.1 补偿主体和客体补偿主体是指森林生态资源受益者,他们提供其资源价值补偿费用,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行业部门甚至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和代表区域性全民利益的地方政府,如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等。本文所指的主体主要是行业部门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补偿客体是指森林生态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为保护和发展森林生态资源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是补偿受益对象。与主体和客体对应的就有价值补偿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主体标准随客体标准而定。
1.2 征用和租用按补偿性质分,森林生态资源补偿标准有征用标准和租用标准(仲伟周,1999;贺卫等,2000;姚顺波,2004)。本文所指的征用和租用与一般土地征用和租用相类似,但也有区别,土地征用和租用一般会改变土地当前利用方式,且有正式文字合同作为征用或租用的依据;森林生态资源征用或租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当前的利用方式,在我国相关政策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一般是约定俗成的,但同样受相关法律保护,如《森林法》等。本文所谓的征用是指长期变更森林生态资源(包括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补偿的是其资源总价值,即资源现价;而租用是临时、短期地变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补偿的是其资源当年增长的价值,当资源价值增长趋近为零时,租用标准也可以按征用标准执行。
1.3 完全补偿和部分补偿由于我国森林生态资源存在着不同所有制关系,如私人、集体、全民所有等,以及不同经营管理类型,如生态公益林、商用林、特种保护林等,补偿程度也存在着一定差别,本文将这种补偿差别称之为完全补偿和部分补偿。完全补偿是对森林生态资源全面、足额的价值补偿,这种补偿一般针对重要林区,如自然保护区、库区、风景、旅游名胜等地,这些地区绝大部分为国家所有,如生态公益林区。部分补偿带有补助性质,是指由于拥有自主经营或能够部分自主经营权利的客体,在利用部分或全部资源的同时,按一定价格在市场上获得相应的价值回报,对这类性质的资源价值进行补偿称之为部分补偿,可以看出征用补偿和租用补偿可能是完全补偿,也可能是部分补偿。就湖北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资源而言,在目前经济条件下,不可能进行完全补偿,只能是部分补偿,但局部地区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是能够也必须是完全补偿。
1.4 理论标准和执行标准理论标准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森林生态资源进行补偿的标准,是一种完全补偿标准,如对全省森林生态资源进行全面足额的补偿等。理论标准的意义在于了解一定区域范围内针对所有资源进行价值补偿的经济要求,是资源补偿要达到的目标,理论标准也有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执行标准是针对某一地段或某个具体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林区进行实际补偿的标准,执行标准是可执行操作的标准,有很强实用性。
1.5 价值补偿内涵从经济学角度讲,补偿是一种交易行为,不同利益者通过交换,在平等的前提下付出一定经济代价而获得各自利益。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森林生态资源受益者向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一定数量补偿费用,以获得享受其资源效益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讲,主体支付的是客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在我国经济核算体系中,虽然还没有环境成本的分科项目,但森林生态资源生产者为他人提供了包括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多种效益在内的实实在在的福利,理所当然地要获得相应补偿,也只有通过如此补偿,才能实现资源再生产和整个生存环境良性循环,保证广大消费者利益。
1.6 现值分析法本文所讨论的有关价值、标准等均采用现值分析方法。引用了有关研究结果和理论方法,如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论、森林生态资源受益区划分、森林生态资源消费方式和消费量、全省森林生态资源基础价值计量等(丁振国等,2004;戴均华等,2006;张家来等,2007)。
2 结果与分析 2.1 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理论标准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理论标准是在征用状态下,对全省资源全面足额补偿的一种理想标准,也可以说是最高标准,包括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
2.1.1 客体标准设补偿周期为n,资金利润率为q,每公顷的资源现价为p,则理论标准In的计算值由式(1)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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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研究结果(戴均华等,2006)可知,湖北省森林生态资源平均现值为18 096.45元·hm-2, 资金利润率定为3%,由于是乘积关系,q值变为1+利率为1.03(下同),补偿周期的长短由资源演变周期而定。湖北森林生态资源平均增长期约为30~50年,即到达这个林龄,资源增长量趋向于零。设定湖北省森林生态资源补偿周期为50年,则In值为682.80元,这就是全省每公顷的理论标准,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年份的q值变化,且每年补偿标准是一致的,直到补偿期结束。由式(1)可知补偿周期越长,资金利润率(q值)越低,理论标准值就越低,反之亦然。如当n=30,q=1.05时,理论标准值为1 121.55元;当n=60,q=1.02时,In值为510.45元。湖北不同森林生态资源类型的理论补偿标准见表 1。
由表 1不同资源类型理论标准可知,补偿标准最高是四旁林,其次是针阔混交林、阔叶林、针叶林等。以上几种资源类型的理论标准超过全省平均值,荒山作为对照类型,也有一定补偿数量,但相对于其他资源类型而言数值极小。
理论标准是就全省平均水平而言,至于具体地段补偿标准还要考虑资源质量、地理气候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子对资源价值的影响。在不知道执行标准的情况下,实际工作中可以参照理论标准进行操作。
2.1.2 主体标准以全省资源总价值在一定补偿期内分摊,得到各行业部门的补偿标准及各行业不同受益区补偿标准,这也是一种理论标准(表 2)。由表 2可知全省范围内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理论标准总额为59.18亿元,接近资源价值年增长量。补偿标准超过5.0亿元的行业有制造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路运输业、房地产业等,不足1 000万元的行业有地质勘查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等。值得注意的是,行业的划分有严格的定义,如果行业类别等级有变化会引起行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例发生变化,补偿标准也会发生相应变化。此外,部分补偿标准等可以参照表 2所定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即只要知道全省森林生态资源补偿总额,就可以按照表 2所定的标准按比例算出。通过计算可以验证全省客体标准和主体标准总值是吻合的。
执行标准与各地资源质量、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以上因素是通过影响不同地区森林生态资源经济价值量从而影响到具体执行标准。以湖北14个经济类型区为例,分别计算出各自的补偿标准,结果见表 3。由表 3可以看出:全省各地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标准相差较大,有的地方如黄石市大冶云台山林场补偿标准达到684.45元·hm-2,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而仙桃赵西垸林场补偿标准只有43.80元·hm-2。补偿标准低于150.00元·hm-2的还有襄樊谷城薤山林场、黄冈浠水三角山林场、恩施利川甘溪山林场、荆州江陵红旗林场等,这些地方森林生态资源的质量较低或者地处平原地带,资源生态价值低。要注意的是某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针对整个研究区而言的,是一个平均意义上的标准,若在研究区内划分出不同经营类型,或计算范围有变,其补偿标准也要相应的调整或者重新计算。从表 3还可以看出: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征用标准和租用标准有某种程度的相关。一般来讲,征用标准高其租用标准也较高,同一地方资源增长率超过4%,其租用标准要高于征用标准,低于4%的租用标准则小于征用标准。租用标准是临时标准,对于同一森林生态资源而言,由于资源基数和增长率的变化,每年的租用补偿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资源增长率接近于零时,租用标准可按征用标准执行。
很显然以上所述的补偿标准是客体标准,主体执行标准的制定要有全省分类经营的相关数据,如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域、面积、资源类型、资源质量等,在不知道以上基础数据的情况下,也可参照全省理论标准对不同类型资源进行补偿,各行业部门补偿额也可按表 2比例进行分摊。
2.3 湖北森林生态资源的完全补偿和部分补偿标准从上述有关分析可以看出:理论标准、执行标准等都是在没有考虑资源损耗前提下制定的,也就是所谓的完全补偿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营和开发利用,有时会造成森林生态资源一定量损耗,如自主经营和限额采伐的森林生态资源只能进行部分补偿。此外即使是完全禁伐的生态公益林,也可以进行除伐木外的适度开发利用,如采摘花果、采脂以及狩猎、林下间种、套种等多种经营,还可以建设水利设施等利用森林涵养水源等效益实现部分补偿。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都是一种部分补偿,只不过补偿力度大小不同。部分补偿标准的计算式由式(1)变换而得
(2) |
式中:Ip为部分补偿标准(元·hm-2);p为森林生态资源单位面积现价(元·hm-2);Fi为第i年有形资源的价值损失量(元·hm-2)。
式(2)中的Ip是某个特定区域范围里的部分补偿标准,这个区域范围可以是一个林场、林区,也可以是某个县、市,甚至整个省,而Fi则是指按面积分摊到计算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值,可以按限额采伐量计划、多种经营可能会造成的资源价值损失量进行计算,Fi的计算由式(3)给出(戴均华等,2006),
(3) |
式中:S为计算区面积(hm2);Wij为第i年j种林产品的鲜质量或干质量(kg);Kj为第j种林产品单位鲜质量或干质量的热量(kcal·5kg-1);m为产品数量。
若式(3)中的林产品是木材,则还要考虑木材采伐引起的包括枝、叶、干等生物量损失而带来的资源消耗量,可以按枝、叶、干与木材比例经验常数或平均值计算得出。下面以谷城薤山林场为例计算其森林生态资源部分补偿标准。
谷城薤山林场总面积7 885.70 hm2,包括场带村的集体林场和私人承包的自留山面积,2 003年全年木材砍伐830 m3,木材收入64万元,旅游收入5万元。根据式(3)可计算出2003年薤山林场的Fi值为10.80元·hm-2,根据式(2)可计算出该林场征用资源的部分补偿标准为101.55元,式(2)中取i值为0,其他变量取值与前文相同。由计算结果可知,由于资源的消耗,该场每年部分补偿标准比实际标准减少0.75元·hm-2。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式(3)进行Fi的计算要求有不同林产品的热值指标以及树木、枝、叶、干等的相关比例常数,一般情况下可按不同树种的平均比例进行计算。如果是租用则将当年资源增长值减去资源损耗值便可得到租用标准,如此可计算2003年薤山林场森林生态资源部分补偿租用标准为137.10元,租用标准的降低幅度比征用标准降低幅度要大许多。
由以上相关分析可以看出:部分补偿标准是一种预算标准,当森林生态资源损耗量大于或者小于预算计划时,整个补偿周期的补偿额应经过全面核算,核算时间可以在补偿周期的中期和末期等时间段分次进行,也可以按我国国民经济5年计划时间同步进行。在补偿周期内可以按照以上所述的部分补偿标准执行,部分补偿标准就成为实际操作的执行标准。
与部分补偿标准有关的另一种情况就是无形资源的开发利用,理论上讲,无形资源的利用并不消耗资源,其开发利用会产生相应的效益,实现无形资源价值部分补偿。若将执行的行业标准对其资源进行补偿的数额作为某种意义上的资源价值“损耗"(实际上是已补偿),同样也可以计算出有关部分补偿标准,将有形资源损耗和无形资源“损耗"合并考虑,则部分补偿标准由式(4)得出
(4) |
式中: Wj为第j种无形资源的补偿价值(元·hm-2)。
若将薤山林场的旅游收入完全当作其资源旅游体憩价值补偿(6.30元·hm-2),则由式(4)计算出的该场森林生态资源的部分补偿标准为101.25元。
无形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会造成有形资源的损耗,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无形资源的开发也有一个效率和效益的问题,如果效益低下,反而得不偿失,有形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这与社会其他各行各业都应提高效率的发展要求是一致的,当涉及到资源价值补偿问题时显得更突出、更重要。部分补偿的主体标准同样可以按行业的比例进行分摊。
2.4 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标准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标准是二者的补偿比例关系问题,为了研究方便,本文设定国家补偿只对事关国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效益补偿负责,由于森林生态资源效益大多与此有关,故将国家补偿标准分不同档次讨论,即所谓的最低标准、一般标准和最高标准。国家补偿标准与地方补偿标准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与国家补偿标准相对应的也有地方补偿的最低标准、一般标准和最高标准等,地方标准计算到省一级。采用相关研究结果,同样将资源不同利用方式分为4级,不同效益的差异转为量上的区别,分3种效益区及各效益区的面积比例计算最终的生活生态效益消费量为22.60,湖北各行业部门生产、生活总的消费量为32.44,相应的补偿标准计算结果如下:国家补偿的最高标准为69.67%, 地方补偿的最低标准为30.33%,国家补偿的最低标准为22.75%,地方补偿的最高标准为77.25%。
国家补偿的最低标准只考虑对减灾防灾和防风固沙2种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最高标准是对所有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国家补偿的一般标准在22.75%~69.67%之间,如国家除对减灾防灾、防风固沙2种效益进行补偿以外,还要对吸碳释氧、保持生物多样性2种效益进行补偿的话,其补偿标准为42.62%,地方补偿标准为57.38%,均为一般标准。
国家是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森林生态资源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保护环境、增加社会福利,国家对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进行补偿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应该的。在森林生态多种效益中,一些重要的效益如减灾防灾、防风固沙、保持生物多样性等都应该由国家承担补偿义务,与这些重要效益相关的重要林区,如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区,神农架、后河自然保护区,丹江口库区(包括汉水流域上游湖北段)等应由国家负责补偿,这些地区的森林生态资源不仅对湖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长江中下游地区、南水北调受益区以及相关地区产生重要影响。
3 结论与讨论1) 本文建立了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标准体系,为湖北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提供了依据,也为我国其他地方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了重要参考。
2) 湖北全省森林生态资源理论补偿标准为682.80元·hm-2,不同资源类型的补偿标准有较大差异,从79.20到2 226.90元·hm-2不等,在资源价值未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理论标准对不同资源类型进行实际补偿,湖北省森林生态资源的主体理论标准总额为59.18亿元,按比例对各行业部门补偿额进行了分摊,成为行业部门理论补偿标准。客体理论标准可以在实际中参照执行,而主体标准需要在知道客体补偿总额的情况下才能制定。
3) 根据不同地区资源质量、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了特定区域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执行标准,各地执行标准有较大差异,从43.50到684.45元·hm-2不等,补偿标准高低由资源平均单位面积的资源价值高低确定。
4) 本文确定了部分补偿的计算模式,部分补偿是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普遍现象,森林生态有形资源的损耗及无形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补偿标准发生相应的变化,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是实现资源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
5) 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标准是二者的补偿比例关系问题,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国家和地方补偿的最高标准、最低标准和一般标准。国家补偿的标准应在22.75%~69.67%之间,地方补偿的标准应在30.33%~77.2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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