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王永清, 万志芳.
- Wang Yongqing, Wan Zhifang.
- 论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的制度安排
- Discuss the System Arrangement of New Relation between Planting Forest and Cutting-Transport Production in State-Owned Forest Region
- 林业科学, 2006, 42(8): 74-81.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6, 42(8): 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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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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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
2.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关系由来已久,它产生于国有森工企业的建制,体现着较浓的行政导向安排。我国国有林区的营林与采运生产一直是作为林业生产的2个阶段安排在国有森工企业中,国有森工企业成为以从事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为主要任务的基本组织。由于最初国有森工企业的建立主要是服务于社会对木材的需要,因此在国有林业发展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营林生产一直附属于采运生产而存在。尽管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可采森林资源减少,人们更加注意到营林生产的弱势地位,进行了诸如实施过渡林价、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等改革,以期改变营林生产的状况,但由于始终没有摆脱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已有的制度安排,事实证明效果皆不明显。
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国有林区林业拉开了生产经营内容重点调整的序幕。“天保工程”把林业用地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将76.5%的林业用地由过去的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转变为以发挥生态效能为主要目的生态保护区,其中生态保护区根据保护的程度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区;同时强制性调减木材产量,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从1997年的1 853.6万m3调减到2002年的1 157.4万m3,调减幅度为37.6%(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2003)。与之相应,林业企业就必须缩减木材生产规模,在不破坏天然林系统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大经济材产品的生产,由以木材采运生产为主转向以天然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主,并大力发展非林非木等多种经营项目。
由此可见,“天保工程”的实施,虽然具有时间性,但是它可以带来天然林合理经营的理念,既重视保护,又不能唯保护而保护。天然林的经营要实现生态原则与经济原则的有机结合,即使是公益林资源也不能绝对不采、不用,努力做到科学经营、适度利用。由于生产经营内容重点的转变,原有营林与采运生产的制度安排便更加表现出不适应性和内在的缺失。
国有林区林业要真正实现战略转移,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与新的经营内容配套的新的运行机制和体制,而这其中重新确立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关系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和关键的地方。
2 营林与采运生产现行制度安排的分析国有林区现行的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关系产生于传统林业框架中对国有林区林业的定位,这种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林业经营思路框架中,显现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不适应。综合分析这种制度安排表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2.1 体现的是以木材生产为核心的制度特征20世纪50—60年代开发国有林区之初,当时为满足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对木材的大量需求,在国有林区国家投资建立了以木材采运生产为主的微观经济组织,虽然从生产经营内容上看,现已发展成为集营林、采运、林产品加工、多种经营利用于一体的综合性林业企业,但是企业发展运行的轨迹中,始终都没有摆脱木材生产这个中心,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微观体制一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万志芳等,2004)。
2.1.1 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关系服务于木材生产需要建立并变化首先,微观经济组织一开始就定位于生产木材,企业的名称就是“木材采运企业”,直到现在在《中国林业统计年鉴》中还将其称为“木材采运企业”;其次,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也充分显示出木材生产的重要地位;第三,企业资源的配置以及内部分配都可以看出对木材生产的器重。木材生产相对于营林生产能够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优越地位决定了以木材生产为核心的微观氛围和与之相应的制度保障。
2.1.2 木材一直是企业的核心产品,是企业主要的经济支柱这一点在国有林区林业进入“两危”之前的时期是绝对的事实,即使到“两危”时期,开始实施限额采伐,这种状况也没有多大改变;虽然在“天保工程”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木材在企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现实中森工企业经济收益很大程度还是靠仅有的一些木材产量,这也和企业一直没有能真正替代木材地位的产品有关。
表 1和图 1为黑龙江省国有森工企业木材产值情况和木材采运产值比重变动图。
从表 1、图 1可见,木材采运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一直很高,2002年还达46.24%。
2.1.3 营林生产一直难以得到客观地认可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由于人们的注意力过多地倾注于林木的利用和木材的生产上,营林生产及多资源开发利用性生产只能处于附属地位,而且营林生产的动力主要是源于对生产木材后备资源的需求。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相对的弱势地位,使得营林生产总是处于理论上强调,而实际处于与理论背离的尴尬境地,营林生产的实际效果很不理想。现行的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客观上阻碍了营林生产成为独立的经济过程和与之相应的制度构建(王永清,2002);另一方面也客观地制约了使营林生产成为独立生产过程的相关的理论研究。
2.2 体现的是政府主导下的行政联系在这种关系中,采运生产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在“天保工程”实施以前,营林生产则是为满足木材采伐生产而产生并运行的,虽然营林生产与采运生产间具有客观的经济联系,但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的这种安排更多体现的不是一种经济联系,而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行政联系。最初这种关系格局的形成来源于政府的指令,是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体现,而不是采运或营林生产经营者个人所愿,正是这种政府意志才造就了国有林区林业经营组织的同构化,各个林业局拥有几乎完全相同的采运与营林生产间的关系及其运行模式,营林业一直是处于经济上让利于后续生产(采运生产和木材加工生产)、行政上依附于后续生产的被动位置。这种政府指令下形成的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经济联系被弱化甚至是忽略,正是这样的一种安排使得在国有林区始终难以建立起规范的林价制度和森林资源市场。
多年以来,人们已接受并认可了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这种行政联系,而忽略了二者间应有的经济联系,这种强化作用的结果导致了在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建立起经济联系的艰难性。
2.3 导致了较高的制度运行成本,诱发了森工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内容之间的内在矛盾现行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不是一体化的经营关系,强行地将其置于一个组织体内必然带来较高的制度成本。目前的国有森工企业从本质上看是生产经营内容上具有不相容性的经济组织,如果其培育的森林资源都是或绝大多数是商品林,则可将其视为是一个营林、采运、加工等多项具有密切联系的一体化生产经营组织,而事实是国有森工企业不仅有商品林,而且大多数是公益林,由于这2类林经营目标的大相径庭,会使企业微观运行艰难。一方面作为经济组织,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但因公益效益会受到过多的行政性限制和干预,不利于林产品生产加工及多种利用生产经营这些商品生产经营真正市场化,也不可能建立起本应有的、高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另一方面作为公益林资源的生产经营者,又肩负维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效益的社会使命。这2种生产集中于一个微观体内,难免会出现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公益林生产的局面,或使经营者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实际上公益林的生产经营与商品林及其后续产业的生产经营是无直接关系的,强行置于一体的结果必然造成企业内部交易费用增加,企业自身将加大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的交易费用。同时为了防止企业经营上的偏差,政府必然加大对其监督与惩处的力度,这必然会增加国家对其生产经营监督的成本,提高国有森工企业运转中的总的交易费用。这样便带来了国有林区林业运行总交易费用的提高,大大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刘凡等,2002)。因此,寻求将其按内容的分立、分制,建立起其间应有的经济联系,通过市场再配置资源,便会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服务效果。
3 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的新制度设计构想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新的制度安排重在打破目前的关系,建立起新的关系制度,是制度创新的过程。这种制度创新不仅要有现实的基础,而且更要强调理性的经济原则。
3.1 新制度安排的依据和出发点新制度要有利于现代林业经营思想在国有林区的全面落实,要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要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
3.1.1 要正确认识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关系状况营林与采运生产间所具有的客观关系状况与特点是新的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模式确立的最基本出发点。要在区分公益林经营与商品林经营的基础上,客观分析营林生产与采运生产间存有的客观关系状况。
一种是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直接相关,是指商品林经营与木材采运间因产品间的纵向供需联系而形成的关系。另一种是有限相关,主要是指公益林培育中对公益林实行抚育经营,会进行规定范围和规定方式与强度的采运生产,此时采运生产的方式与强度会直接影响公益林的生产经营状况,所以这两者表现出一定范围的有限关联关系。
3.1.2 要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能否顺利代替既定的制度安排,主要取决于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否存在有些人受益的同时,有些人受损,受损的人自然会反对新制度的实施;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的新制度设计强调的是在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下,根据其生产经营性质的不同,明确各自的产出目标,建立不同微观制度的企业群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企业目标的明确有利于各微观组织的生产组织和运作,克服过去过分多角化经营带来的各方限制,进而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各生产组织的经济效率也会提高,企业员工自然也会从中受益,因此,从长远的角度,会赞成这种创新与改变。
3.1.3 要突出“专业化分工”的思想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关系的制度安排实际是按“专业化分工”原则,对营林与采运生产进行重新“分工”的过程。从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内容而言,是将多元化或称多角化,甚至是矛盾的生产经营内容(公益林经营与木材生产)进行分工的过程,使其成为由不同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从企业分工而言,要对国有林区的企业进行重新划类、定位,使之更能明确其在市场经济及国有林业发展中的应有位置与功能。营林与采运生产实现“专业化分工”后,不仅有利于技术进步,提供出更精良的产品(服务),促进经济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国有林区制度创新的整体实现,会大大促进国有林区林业经济增长。“分工”主要带来的是产业内企业间交易费用的下降;同时还可以促进其间建立起经济协作联系,完全是市场经济导向,而不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分工”的经济合理性使其更具可行性。
3.1.4 要有利于促进国有林区林业市场化进程中政府与市场作用关系的规范市场化进程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或唯一靠市场规律作用,而是应恰当地、有机地将市场与政府的作用结合起来。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的安排中,强调营林与采运生产的各自独立性及其经济联系。对于营林生产的微观主体,由于其生产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或公共产品的产出,因此对其应突出政府的干预;而对于营林与采运生产间是独立存在,还是以一体化形式存在,应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和市场调节的结果,而不会再有政府的强行干预。这种“市场”与“政府”边界的确定,既可以省去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成本,又可以提高微观主体的经营效率,从2个方面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由于政府的有力介入,又可为社会提供所需的生态产出,改善了环境,从而一定意义上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说,这种制度安排会有利于国有林区林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的持续发展。
3.2 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的新制度模式营林与采运生产间新的关系要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建立起来,在新的制度安排中,主要有以下2种关系模式。
3.2.1 企业内的一体化联系企业内的联系是指由于营林生产与采运生产间的直接相关关系而形成的一体化联系,具体是指商品林经营与采运生产间的关系状态。这种联系的结果是营林与采运生产成为一个企业内部的2种生产经营内容。
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直接相关关系是指这2类生产间在产品的生产经营上有直接的供需联系,即营林生产所产出的产品是采运生产经营所需的基本原料。这种因产品间的供需关系而存在直接相关的企业间,在生产实践中,随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变动,有可能产生企业形态的变化,使得原来各自独立的企业变成纵向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也就是将提供原料的企业(如商品林经营企业)与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组合成一个一体化的企业,将通过市场实现社会分工,转变为依靠管理决策进行的企业内部分工,意味着生产的集中和非市场交易的扩大。这种纵向一体化有时也被称为同一价值链上的连续活动,它是以产品间的直接相联为纽带而实现的,反映了企业在多大程度上自己生产那些可以从外部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程度与水平。这种模式是“专业化分工”达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一种关系状态。
按照引发企业内联系的上下游环节关系,可分为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2种。由商品林经营企业并购(或联合)采运生产而形成的一体化即是前向一体化;而由采运生产企业并购或与商品林经营企业联合而产生的一体化称为后向一体化。
新的纵向一体化不同于目前的国有森工企业内营林、采运、加工之间的关系,后者是政府行为的强制性结果,并不是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自觉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行政命令下的产业高度集中的产物,不可能有经济上的高效率,特别是含有公益林生产的营林生产与林产品加工间不是单纯的纵向关联关系,有很大的矛盾性。本文的思路是首先解决国有森工企业分工不够而产生的低效率,然后再探讨在分工基础上的集中与联合,实现在新的层次与水平上的林业企业组织的变革和林业产业的适度集中与效率。
3.2.2 企业间的市场联系尽管营林(特别是商品林经营)与采运生产间有天然的前后向关联关系,但不意味着它们间都以一体化企业的形态存在,还可能以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形式存在。企业间的市场联系就是指当营林与采运生产分别以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形式,在市场交易中所建立起的联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中营林生产与采运生产是作为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而存在的。
这种联系主要产生于营林生产主体与采运生产主体因成熟林木而进行的交易,采运生产主体须向营林生产主体购买采伐林木的权力,方能进行采运生产。
这种模式是国有林区目前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的首选模式,因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国有林区林业生产中的专业化问题,实现有效的分工,以此来真正推进国有林区的深层次改革和市场化进程。这种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中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因行政诱导而产生的许多弊端,有利于打破目前效率不高的组织建制,为营林生产、采运生产以及其他各种林产品加工生产间形成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奠定重要的基础。
这种模式需要有森林资源市场及其与之相应的制度与政策,同时这种营林与采运生产的独立存在,也自然会推进森林市场的尽快建立与不断完善。
3.2.3 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战略联盟是指营林与采运生产主体间为了战略目的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它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也不同于上述的一体化组织。
1) 营林与采运企业间战略联盟的基本特征 第一,组织的松散性。营林与采运企业间战略联盟是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是以共同占领市场、合作开发技术等为基本目标而建立的合作关系,并不具有统一的组织形式,不建立统一的公司实体,并具有随时结成新联盟的可能。第二,地位的平等性。营林与采运企业战略联盟的各方具有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具有支配作用,从而改变了合资、合作企业之间依赖股权多少或其他控制能力强弱来决定母公司与子公司、高级与初级间的不平等关系(林金忠,2002)。第三,联合的协同性。营林与采运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将各个企业独有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全优的非实体组织体系。借助联盟,企业可以实现技术的优势相长,加快创新速度,降低风险。
林业企业间战略联盟的最大优势在于提升竞争力,分担风险并获得规模和范围经济;可以扩张市场,防止竞争过度。在全球市场化以及贸易壁垒不断降低的情况下,规模收益会加剧林业产业的集中度,产业进入壁垒越来越大,使规模不大的林业企业难以生存与发展;同时产品质量、技术方面变化等因素都使企业越来越多的采用合作战略,以获得可能的发展空间。
2) 营林与采运企业战略联盟的形式 营林与采运企业战略联盟的形式主要有资源补缺型、市场营销型和联合研发型3种。资源补缺型是以上下游生产活动的关联为纽带而结成的联盟,类似于纵向一体化,所不同的是不具有统一的实体组织,各成员间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市场营销型重在互相利用各自价值体系中的下游环节,目的在于提高市场营销效率和对市场控制的能力;联合研发型,即是在生产研究开发领域展开合作,参与联盟的企业充分利用联盟的综合优势,共享经营资源,相互协调,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
4 实现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新的关系模式的思路与对策建立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新的关系的基本思路是:在打破现行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关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上述基本准则的营林生产主体和采运生产主体,依据不同的类型,分别建立不同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和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形成应有的联系状态。
4.1 打破现行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关系的制度安排打破现行的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关系,是建立国有林区新的营林与采运生产关系的突破口和出发点。为此首先要打破现行的森工企业的制度安排,才会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关系状况。
打破现行的国有森工企业的制度安排,重在打破既定生产经营内容的联系格局,变现在的企业内多元化经营为单一化、专业化经营,建立起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的独立的经营主体。从营林与其后续生产的分制入手,将国有资本限定于森林资源培育型或生态型生产上,逐步退出林产品加工类产品生产领域,将采运生产和各种林产品加工生产全部推向市场,使各个微观主体的生产经营内容、产品产出尽量单一化、专业化,避免相互掣肘带来的损失和困扰。让经营者专心致力于所经营的品种和产业项目,以提高经营效率;同时,还可以缩减国有资本的分散和不必要的投资,使其能更有效地发挥在提供生态效益和森林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
打破既定的生产经营内容联系的格局,有其理性的认识基础。根据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的降低,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提高,它也是人们解释企业、市场、政府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可能相互替代的重要理论依据。利用企业这种制度形式来组织资源、配置资源也是要有成本的,这种成本称为“管理成本”或“监督成本”。当市场交易费用大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时,企业内配置资源就是有效率的;而当市场交易费用小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管理成本)时,企业配置资源就是低效率的,应改由市场配置资源(周其仁,2002)。也就是应打破企业内配置格局,而将营林与采运生产变为由市场相联的相互独立的企业或微观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生产经营运行中的互动关系。现行的国有森工企业所从事的生产内容繁杂,产出产品更是种类繁多,更重要的是各项生产间不全具有必然的前后向关联关系,尤其是绝大部分的森林培育经营的目的已不是产出木材和有形林产品,并已与传统的木材、林产品生产加工的目标出现了巨大的差异,甚至是矛盾。因此,建立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的新关系制度的基础便是首先使其成为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
4.2 分别建立新的营林生产和采运生产的主体在打破现行森工企业中营林与采运生产关系的同时,要分别建立专门从事国有林区营林生产与采运生产的经营主体,使得营林与采运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成为一种现实。
4.2.1 从事营林生产的经营主体营林生产的经营主体是指从事培育森林资源和直接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公益性生产或资源型生产的微观主体,其提供的产品具有公益性或资源型的特征,属生态型和资源型的产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公益林培育和商品林培育2类。
营林生产的经营主体在职能和目标上的特点是:第一,其产品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点。或者是公共品,如公益林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生态效益,或者其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如商品林的生产。公共品难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实现正常的交换;而外部性的存在,也使得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商品的生产经营。第二,公益林经营的目的具有服务性的特点。其主导目标是为社会经济和区域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保障,经济效益不是其主要追求的目标,但在经营时也应讲求投入产出的经济效果。它主要是通过为其他行业、产业及居民改善环境而带来全社会福利的增加。第三,这些企业大多具有垄断性特点,由于其产出产品的公益性,致使民间资本不愿进入这个生产领域,因此形成了政府性垄断的特征。这些特点直接关系到这类主体的运行与管理机制(万志芳,2004)。
上述特点可概括为企业盈利的特殊性,这些经营主体不能准确计量其利润,或是利润不能弥补其生产经营投入,因此,经济效益类指标(如利润)失去了对这类经营活动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因此,应有与之相应的特殊考核方法。
4.2.2 采运生产主体主要从事商品林的采运生产,也可能只是采伐生产,其生产目的是提供商品原木或原条。
采运生产有些特殊,过去它只是林业局的一个生产“车间”(工段、工队),随着木材采伐量的逐年调减,采伐方式以择伐为主,大多数林业局已不再保留专业化的采运生产工队和大型的采运设备,因此,目前的采运生产已显现出分散、零星、承包作业形式为主。在新的关系制度中采运生产主体将成为商品性的林业企业,这主要是因为采运生产的产品是原木,是完全化的商品,由于它的生产是在满足林木采伐相应规模和限额的前提下实现的,因而已不再考虑它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已通过分类经营和商品林资源配置得到了内化),因此,采运生产可视为一般的商品生产,只是它在组织上会有一些特殊性。
从事采运生产的企业的主要特点有:第一,所提供的产品具有竞争性,与一般商品无区别,均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第二,其主导目标是经济效益,追求盈利是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动力,经济效益指标是这类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一般不具垄断性,但却有区域性。可以吸收各方投资者加入,包括国有、民营单位;同时,这些企业不应受部门、地域限制,且在企业建制和运行上也应多元化。区域性表现在这类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受到生态环境的隐形制约,应防止外部负效应,还应重视所在林区的就业和居民受益的需要。
4.3 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营林与采运生产的一体化营林与采运生产间纵向一体化从其实现途径看可以有3种形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内部壮大而进入新的领域,实现一体化经营。比如商品林经营企业随着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对更高效益的需求,而投资进行采运生产,从而实现的一体化经营。第二种是相关企业间通过契约而进行联合,形成纵向一体化。这种形式的一体化可视为一种松散型一体化,因为联合的双方或若干方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变,只是以合同的形式建立起长期的契约联系,使得营林与采运生产间产品生产经营保持相对稳定的供求关系。这也可以节约纯粹市场交易费用,从而带来相关方经济效益和运行效率的增加。比如商品林经营企业与木材采运企业间订立契约,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以形成联合体。这种形式也可以作为实质一体化的前身或准形式。第三种是由一个企业合并其相关企业而产生的纵向一体化。一体化的结果是一个企业法人,这种形式与上一种相比具有紧密型的特点,可将其称为紧密型或实质型的一体化。如采运生产企业对其营林生产主体的并购,这种形式的存在与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市场经济越发达,并购的可能性越大,效果也会越好。
4.4 建立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市场交易制度营林与采运生产间新的关系制度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和作用程度,尤其是森林资源市场的状况。
4.4.1 森林资源市场建立与运行的主要障碍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市场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其主要障碍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现行林业生产经营的微观制度客观上限制了森林资源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现行的集营林、采运、加工于一个企业内的制度,采运生产者不需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森林的采伐权,使成(过)熟的市场交易失去客观需要,这也是在国有林区一直没有建立起林价制度、没能实现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根本所在。第二方面的障碍来源于单一固化的森林产权制度,特别是单一国有制限制了非国有经济主体的进入和发展,限制了森林资源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第三方面的障碍主要源于森林资源的固定性,使森林在地区之间的流动受到了客观限制。鉴于此,森林资源市场的建立与运行要以消除或合理规避这些障碍为基本前提。营林与采运生产间新的关系的建立与运行,既可以促进森林市场的发育、建立,同时又要求森林市场的不断完善。在森林市场建立起来后,逐步通过其市场评估机制,包括建立交易中所需各种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森林市场体系。产生市场交易行为,有供求关系客观就会要求交易价格的评估与确定,形成市场均衡价格,不必离开市场去研究林价确定问题。
4.4.2 建立并完善森林资源市场体系市场运作机制森林资源市场是以森林资源为交易对象的市场总称。按照森林资源组成类别不同,可分为商品林资源市场和公益林资源市场2类。按照森林资源市场的综合程度不同又可划分为综合森林资源市场和单项森林资源市场2类。在此主要指商品林资源市场。商品林资源市场是指以商品林或商品林地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包括成(过)熟林、中龄林、幼龄林市场。应注重中、幼林市场的建立、发育,促进中幼林交易。根据需要使商品林生长的不同阶段都能进入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商品林的商品化经营,使得商品林生产经营也成为一种进退相对容易的产业,能更广泛地吸引投资。成(过)熟林主要是在营林与采运之间实现交易。
完善的林业市场机制应主要包括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完善的市场进退机制。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主要包括林产品市场及经营者、劳动力市场竞争的约束,其中经营者市场竞争机制是较重要的经营者约束机制。健全的国有林区林业市场竞争机制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充分竞争环境,消除不应有的垄断,包括以往的行政垄断、区域保护、所有制垄断等,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使得新的林业微观主体能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其能自主的向前发展。其次要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要想使林业企业间的竞争能充分展开,必须有公平交易做基本保障,尤其是要破除因所有制差异和部门差异而带来的人为的不公平约束。当然充分、公平的竞争秩序需要从立法、行政等方面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竞争规则。完善的市场进退机制可确保林业企业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退出林业行业,也能确保非林业部门的企业、单位、个人进入林业行业,从而使林业生产要素能真正流动和社会办林业能真正实现。
5 结论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产间新的关系制度的核心是打破现行的行政联系,建立起市场引导下的新的联系。其目的是国有林区的营林与采运生产经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要求,提高营林生产和采运生产的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在国有林区营林与采运生间新的关系制度中,营林生产与采运生产既可以相对独立存在,又可以以一体化的组织而存在,也可以以松散联合体的形式存在。但从目前的关系状态向新的关系模式的过渡中,首先要实现营林与采运生产的分工、独立,然后再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在各经营主体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起一体化或松散联合型的关系状态,这样才会达到本文研究的目的。
由于营林与采运生产间新关系的建立实质是一种制度创新的过程,特别是涉及到森工企业的改制与创新,因此会是一项比较复杂而艰辛的过程,在实践的过程中会很艰难,但并不意味着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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