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刘建立, 陈世清, 唐志蕴.
- Liu Jianli, Chen Shiqing, Tang Zhiyun.
- 我国开展生态旅游规范化建设初探
- The Initial Exploring of Ecotourism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in China
- 林业科学, 2006, 42(4): 101-105.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6, 42(4): 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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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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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关文章
1983年, H.Ceballos-Lascuráin首次定义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1986年在墨西哥的一次国际环境会议上正式确认了此词。世界上关于生态旅游的定义到现在为止有100多个,尽管如此,生态旅游的标准和功能还是得到较广泛的认可,即旅游对象是原生的、和谐的生态系统,旅游对象应该受到保护,社区参与等3大标准和旅游功能、保育功能、扶贫功能、环境教育功能等4大功能(杨桂华等,2000)。但由于生态旅游是新兴事物,其发展还不成熟和规范,并不完全符合以上标准和发挥上述功能,甚至违背其标准。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的问题,在中国尤为突出。中国人口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对保护区旅游现状调查发现,目前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有水污染,11%有噪音污染,3%有空气污染。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旅游人数增加而造成保护对象遭到破坏,11%的自然保护区已经出现资源退化(钱澄,2002)。
这些都与生态旅游不规范有关,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生态旅游规范化建设,推进生态旅游认证,使其从无序转向有序,使生态旅游在收益与永续利用上达到平衡。在2002年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生态旅游峰会中,关于规范生态旅游的建议主要有:第一,寻求生态旅游的政策支持和法制规范;第二,尽快形成行业标准和认证制度;第三,对生态旅游管理者、当地居民和旅游者的教育和培训。本文将沿着生态旅游峰会的理念和建议,初探中国生态旅游规范化的道路。
1 生态旅游规范化概述规范(norm),来源于拉丁文“norma”,本义指木匠手中的“规尺”。在哲学上的概念(郑晓明等,1997)为:科学共同体成员共有的一整套规定,它决定着共同体成员的共有信念和价值标准,即他们的自然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生态旅游规范应该是一种行业规范,指的是与生态旅游相关利益各方(生态旅游业、各生态旅游组织机构、生态旅游者、社区居民等)共有的一整套规定,同时也决定了他们的共有信念和价值观。这些信念和价值观应当与生态旅游的理念和原则相统一。生态旅游的规范化就是形成这些共同信念和价值观的过程。
通过形成行业规范(内在导向和外在规定),能够将生态旅游从无序状态导向有序状态,从无节制的破坏导向有节制的开发,从而使生态旅游真正成为可持续发展旅游的一种形式(Megan,2002)。开展生态旅游认证有利于规范生态旅游市场、促进生态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生态旅游者的权益、降低政府对生态旅游的监管成本、打造生态旅游品牌、开拓生态旅游市场。
规范的产生往往通过制度的、自愿的和渐进的过程,制度规范往往由领导人或外在权威来制定,自愿的规范往往是所有成员协商的结果,而渐进的规范是良好的行为被强化及互相学习的结果(郑晓明等,1997)。因此,生态旅游的规范化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保障、认证机制和行业规范以及通过对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的教育和培训等手段和方式来实现。
2 生态旅游规范化国际进展2002年5月19—22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峰会上,就有一个专题小组讨论和研究生态旅游规范问题。生态旅游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如何规范生态旅游对于扩大其正面影响和降低其负面影响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峰会上对建立生态旅游法制体系和寻求政策支持、生态旅游认证和标签、生态旅游产品可持续能力监控与指标以及对利益相关主体、旅游管理者以及消费者教育与培训等几个有关生态旅游规范化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2.1 生态旅游法制体系和政策支持在许多国家,针对大众旅游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非常普遍,但是专门针对生态旅游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比较罕见。峰会建议各国在生态旅游法制建设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制定生态旅游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并从传统大众旅游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分离出来。这里特别提到明确责任主体,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Megan,2002)。在生态旅游经营管理全过程中,开发者、管理者、消费者、社区居民等都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生态旅游资源,落实各主体的责任对于保育生态旅游资源以及规范生态旅游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2)由于生态旅游具有地域上的差异,因此,避免国际范围内的法律条例限定得过严过死,应当支持地区水平甚至是经营单位层次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3)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制定鼓励政策,例如降低税率或者公共土地的租金费用。同时政府和生态旅游运营者之间关于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工作上要达成共识。加拿大和英国在这一方面做得比较好。
2.2 生态旅游认证与标签认证指的是用一系列标准审查、衡量和评估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一种程序,符合标准的就可以获得奖励或者标识(Martha,2002)。在峰会上,关于生态旅游认证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争议,其中之一就是生态旅游认证是否是自愿的和认证是否应该作为规范生态旅游的一种补充手段;另外则是认证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包括哪些项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认证的费用应该与生态旅游经营规模大小相联系,并且与当地社区生活水平有关。在这里还提出一个问题,现在存在的生态旅游认证的标签实在太多,过于混乱,反而会对生态旅游认证的权威性造成一定损害。这就有必要在认证标准与标签上达成共识,以纠正当前的混乱状态。欧洲的VISIT这一认证机构就做得很好,它与欧洲其他10家生态认证机构合作,并在生态旅游认证的通用基本标准和认证过程上达成了共识。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EAA)和澳大利亚可持续旅游合作研究中心(CRC)吸纳和综合各类生态旅游标准,近期提出的“国际生态旅游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普遍为国际人士认可。该标准被特别授权,将作为绿色地球21世纪(Green Globe 21)生态旅游认证规划的基石(赵红,2002)。1)在全球推广生态旅游认证这一观念,并出台国际性的指导方针和建议,但具体的认证内容和方法的应用因地而异。2)生态旅游认证的项目除了关于其环境方面外,还应该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内容。3)保证生态旅游认证的整个过程是透明的,并且认证的指标和标准应当不断更新。认证小组的成员应当是由被认证地所在国以外的、经过适当培训、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工作人员组成。4)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小型生态旅游企业的认证,可以对其提供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建议这些企业可以向一些基金或者其他机构贷款,以承担生态旅游认证的费用。
2.3 各层面人员培训和教育对于生态旅游,能否可持续发展是关键。从政府官员到管理人员、消费者以及社区居民,如果没有受到足够的与生态旅游规范、认证和监控等有关的培训和教育,生态旅游就是标签性的,不可能成为可持续发展旅游的一种形式。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生态旅游的实质,才能真正地使生态旅游发挥“保育”这一核心功能。
2.4 其他对生态旅游产品可持续能力的监控,游客对旅游目的地满意程度的信息反馈,当地社区居民是否了解当地环境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他们带来的影响,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
3 我国生态旅游规范化现状及存在问题国内生态旅游规范化几乎是一片空白。2003年,台湾省农委会渔业署推动的“赏鲸策略联盟”架构,办理了“赏鲸标章评鉴认证”(张秀颖,2003)。通过ISO 14000国际标准认证的旅游企业仅有海南的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陈筱,1999),ISO 14000标准仅体现了生态旅游认证部分要求,严格地说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认证。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制定有关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也缺乏一套完善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与行业标准,由此也引发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3.1 “生态旅游”的滥用随着国内生态旅游的兴起,各界便打着“生态旅游”这一金字招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肆意开发各种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这其实是盗“生态旅游”之名,行“生态破坏”之实。旅游企业只是把生态旅游作为促销的一块招牌而已,而并非关心所开发的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例如,未经科学论证,就有旅行社高价组团前往雅鲁藏布大峡谷;以生态旅游为幌子,任意开发自然保护区(郭清霞,2001)。
3.2 生态旅游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在生态旅游目的地,各利益主体对收益分配十分敏感,因此引发了他们之间的矛盾,任何一方利益得不到保障都会对生态旅游目的地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当地居民得不到相应收益,那么他们就不会主动保护甚至还会破坏所在地资源;如果游客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们对旅游地的宣传将是负面的,同时他们还不一定履行旅游地的某些管理条例,会对生态旅游资源造成一定的破坏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生态旅游的开发与发展,同时也是对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能力的挑战。
上述是目前生态旅游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由于生态旅游不规范引发出的问题还很多,诸如高消费与低供给、高标准与低投入、自然性与舒适性等之间的矛盾等。
4 我国开展生态旅游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4.1 寻求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现阶段,我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经营管理过程是比较混乱的,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许多生态旅游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有必要寻求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政策支持方面,政府出台的政策对生态旅游的导向与宏观调控作用也不可忽视。以下将从生态旅游资源、生态旅游者、生态旅游业以及生态旅游环境等生态旅游系统4要素(杨桂华等,2000)来阐述我国生态旅游应寻求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4.1.1 生态旅游资源生态旅游资源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产权问题,自然资源产权不明晰,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致使自然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退化,同时损害了所有者的权益。因此,明晰旅游资源的产权,实行旅游资源行政管理权与所有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和完善所有权代理机制、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监管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在生态旅游开发和管理过程中,一旦开发经营者忽略了其保护环境的义务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的,必须由其采取补救措施(钱澄,2002),如勒令其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或为此支付费用;如果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甚至导致生态系统退化的,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4.1.2 生态旅游者生态旅游本质上是一种限制性旅游,限制之一就是对生态旅游者行为的限制。由于我国的旅游者素质普遍不高,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者实际很少。他们对生态旅游理解不够,并未能真正领略生态旅游的真谛。这样他们在生态旅游区中就难免会做出一些破坏生态的行为。这就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旅游者行为做出一定限制,并通过旅游指南、注意事项、宣传标牌等形式让游客知晓。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惩罚程度取决于破坏的严重程度。
4.1.3 生态旅游业目前,旅游业的范畴主要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交通,还包括商场以及娱乐场所等等。这些行业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忽略了保护生态环境,长期的后果就是旅游目的地的资源遭受破坏,从而阻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业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它们对环境与社区负责。
明确生态旅游开发中利益分配制度。在生态旅游开发与经营中,牵涉到的利益主体很多。国家或农村集体是生态旅游资源的所有者,可以从门票收费中得到一定的回报和补偿。开发者合理经营生态旅游资源,并且保护好生态旅游资源,以创造未来更大的、更长远的经济利益。而旅游者在付出了一定费用之后,能够欣赏到旅游区内的各种生态美,以及体验各种文化。同时当地社区居民也应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他们保护当地资源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有关利益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约束各利益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共同保护生态旅游资源。
4.1.4 生态旅游环境这里所指的生态旅游环境主要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有了良好的环境,生态旅游才可以有序地发展。例如,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政策以鼓励生态旅游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实行生态旅游资源的功能分区,如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旅游区和非旅游区。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加拿大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在加拿大,自然保护区的范畴包括国家公园和省立公园,国家公园保护重要的、有代表性的自然环境遗产,旨在将其健全地留给后代;而省级保护区则保护具有省级意义的自然、文化和游憩环境,向公众开放,为公众提供休闲、游憩的场所(许学工等,2000)。
4.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至2002年底,我国有各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约9.6万km2,占国土总面积的1 %,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51处(钟林生等,2003);有1 551个自然保护区(国家级151个),总面积1.3亿hm2,占国土总面积的12.9%(王献溥等,2003;董智勇,2002);各类森林公园1 200多处(国家级森林公园380处),经营面积1 138万hm2(张杰,2003),占国土总面积的1.2%;数万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500多处)(陈筱,1999),其中获得澳大利亚国际生态旅游认证组织认可的生态旅游区只有四川的王朗自然保护区。因此,借鉴国际生态旅游认证的做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迫在眉睫。在进行行业标准制订与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2个问题:1)生态旅游认证涉及面要广泛。我国生态旅游从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建立算起,仅20年的历史,各个环节都还不够成熟。从生态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业到生态旅游环境,都很有必要通过认证促进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评定旅游目的地的资源是否符合生态旅游资源的标准(是否为原生的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系统);对生态旅游目的地的规划与经营管理方案是否符合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社区文化冲击最小化原则;游客的旅游行为是否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生态系统与社区文化的影响和破坏;当地社区是否积极地参与,是否有利于当地社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等等。另一方面,对生态旅游业也要进行认证。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无论是旅游过程还是游前、游后的活动都应该遵循生态环境保育的原则。因此,对包括旅行社、交通业、酒店业以及其他娱购场所在内的生态旅游业也需要进行认证。例如,游客入住酒店的卫生条件、对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方式是否符合环保要求。2)认证是市场行为,是为市场服务的。认证是为规范市场行为服务的,目的是引导生产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因此政府机关不能干涉认证的过程与步骤。同时,认证机构应当是第三方机构,起监督作用,与被认证主体没有利益关系。认证的费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取决于被认证主体的规模大小。由于认证是市场行为,所以生态旅游区是否需要申请认证是自愿的。
目前在我国要推行生态旅游认证还有一定困难。首先,国内生态旅游市场不成熟,旅游者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对生态旅游及其认证的认识。旅游区是否通过认证对他们选择目的地的影响似乎不大。第二,生态旅游经营者基于我国目前生态旅游市场的现状,也会认为通过认证的必要性不大,效果不会太明显,反而提高了他们的经营成本。第三,缺乏对我国生态旅游认证的理论研究。
4.3 对生态旅游消费者、管理者及当地居民的教育与培训目前我国生态旅游的消费者、管理者以及社区的居民素质普遍不高。其中首要的是对生态旅游者的教育和培训。生态旅游者是生态旅游系统的4要素之一,也是生态旅游活动的主体,不同素质的生态旅游者的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是有差别的。素质高的旅游者更容易接受生态旅游的理念和原则。因此提高旅游者的素质对于加快我国生态旅游规范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生态旅游者进行教育的内容包括自然与文化知识、环境意识、生态旅游指南和生态旅游行为规范等(钟林生,2002)。
除了对生态旅游者进行教育外,对生态旅游管理者和当地居民的教育与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旅游管理者素质的提高意味着旅游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够保障生态旅游环境资源受到最低程度的破坏。只通过利益驱动当地居民去保护当地的生态旅游资源是不够的,只有对当地居民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旅游资源保育的问题。例如,对于自然保护区,可利用与生物多产性相关的节日如“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博物馆、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观鸟台、环志站等设施,采用现代化的光、声、电、多媒体综合手段,向社会公众生动地展示有关自然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知识,将保护区作为当地中小学校的科普教育基地和第二课堂等(吴章文等,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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