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信息
- 万志芳, 耿玉德.
- Wan Zhifang, Geng Yude.
- 重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的研究
- Study on Reconstruction Forestry Micro-Main Body of the State-Owned Forest Area
- 林业科学, 2005, 41(1): 148-156.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5, 41(1): 14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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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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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 110624
2. Dali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Dalian 110624
随着我国林业新定位和林业新的发展思路的确定,国有林区林业在整个林业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日益明确,与过去相比,其主导作用在发生变化。由于国有林区拥有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系统及所处的特殊生态地位,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国有林区林业必须由生产木材及其林产品向提供以生态效益为主的森林综合效益方向转变,为适应这种转变,国有林区林业经营思想不仅要发生质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有与之适应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这样才能确保国有林区林业经营战略的转变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然而国有林区现行的微观主体——国有森工企业是传统林业的产物,它与以木材生产为核心的单一林业生产定位相对应。随着我国林业整体战略和经营思想的转移,这种微观基础愈发表现出与新的林业发展思路的相背性,而且,国有林区林业企业虽经历了多年的改革,采取了多方位、多项改革措施,但仍然未能形成与新的林业经营思想相适应的微观基础。现行林业微观主体的这种不适应性已成为国有林区林业乃至我国林业整体按新的思路发展的关键制约,因此只有彻底打破现行的林业微观主体框架,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束缚(包括由此形成的观念和制度),使林业微观基础与新的林业经营思路相融合,确保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定位及经营思想的有效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已明确将国有森工企业的重组改造列入重要的内容,指出:“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进行企业重组。”
重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就是在打破现行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林业宏观定位及国有林区林业发展目标的林业微观基础。这不仅是适应林业新定位和社会对国有林区林业新需求的客观要求,也是林业企业自身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的内在逻辑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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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的内在逻辑 Fig. 1 The initial logic of reconstruction of forestry micro-main body in the state-owned forest area |
现代林业论的理论基点是森林资源是平衡生态环境的重要生物系统,其拥有的生态效益及对环境的改善作用,是其他任何生物系统所不能代替的,为此在林业生产经营内容上强调森林资源的多资源开发利用,防止并杜绝单一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同时强调生态效益的特别重要性,生态产出将成为林业多目标经营中的首要目标,直接制约着其他生产目标的实现程度;现代林业论还强调林业主体的广泛参与性,将林业与社区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倡导在区域经济发展同时,发展林业的崭新理念。
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的重构正是这种新的林业经营理论在微观上的落实,是微观基础制度创新的必然过程。否则,现代林业论的主张将无法在国有林区得以有效实践。
2.2 森林资源生态系统规律是重构的林学理论基础森林资源生态系统规律主要包括: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完整性理论(包括森林区域分布规律、维持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物种和生态系统的进化潜力);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具体反映在森林生态系统,不论是天然的或是人工的,动态地维持其组成、结构和功能的能力,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相应的标准和指标体系。森林资源生态系统分布及演替与发展规律决定了森林经营必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同时森林经营必须注重多样性的保护与维持,经营目标要符合其基本的演替规律;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理论决定了森林经营行为、经营目标以及经营方式的选择与确定。
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的重构要以这些相关的林学理论为基础,注重遵循森林资源生态系统自身的规律,在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都要充分体现这些自然规律的导引作用。
2.3 市场经济理论是重构的经济理论基础市场经济理论相对于计划经济理论强调各经济主体利益的不同,并承认这些利益存在的客观性(刘凡等,2002)。各主体间利益的合理分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市场经济理论强调应根据其提供产品性质对企业进行分类,而不是依据所有制进行划分。据产出产品性质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并建立内部不同的微观基础制度,承认差别,不搞“一刀切”式的制度与管理。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必定要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使得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组织实施创新。
市场经济理论不是把所有的产业、行业都推向市场,而主张市场配置资源与政府配置资源的协调并存,这主要是依据产业或行业所提供产品(服务)的性质及其与国民经济整体间关系的重要程度而定(潘岳,1997),国有林区林微观主体重构将科学运用这种界定,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有机作用。
2.4 重构的经济可行性 2.4.1 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能否顺利代替既定的制度安排,主要取决于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否存在有些人受益的同时,有些人受损,受损的人自然会反对新制度的实施;重构强调的是在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下,根据林产品产出性质不同,建立不同微观建制的企业群体,明确各自的产出目标。企业目标的明确有利于各微观组织的生产组织和运作,克服过去过分多角化经营带来的各方限制,从而各个生产经营者都会各得其所,这样自然会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随着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各生产组织的经济效率也会提高,企业的员工自然也会从中受益(Nautiyal,1988)。因此,从长远的角度,也会赞成这种创新与改变。
2.4.2 重构突出了“专业化分工”的思想重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产品产出和企业性质的重新“分工”过程。从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内容而言,是将多元化或称多角化,甚至是矛盾的生产经营内容(公益林经营与木材生产)进行分工的过程,使其成为由不同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从企业分工而言,要对重构后的企业进行重新划类、定位,使之更能明确其在市场经济体制及国有林业发展中的应有位置与功能。总之,“分工”主要带来的是产业内企业间交易费用的下降(刘凡等,2002),同时还可以促进其间建立起经济协作联系,这完全是市场经济导向,而不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因此,“分工”的经济合理性更加重其可行性。
2.4.3 重构将促进国有林区林业市场化进程中政府与市场作用关系的规范市场化进程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靠市场规律作用,而是应恰当、有机地将市场与政府的作用结合起来(张树义等,2002;杨瑞龙等,2000)。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的重构,将新林业微观主体分为基础性林业企业和商品性林业企业2类。前一类企业的生产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或完全是公共产品的产出,因此对其应突出政府的干预;而对于后一类企业,因其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一般竞争性产品,因而只需按市场规律去组织运作,政府不再介入其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决策。这种“市场”与“政府”边界的确定,既可以省去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成本,又可以提高商品性企业效率,从2个方面节约了交易成本(刘凡等,2002)。同时,由于政府的有力介入,又可为社会提供所需的生态产出,改善了环境,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说,这种重构有利于国有林区林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的持续发展。
3 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的内涵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是指在打破现行国有林区林业微观制度基础上,依托国有林区各类有效资源,吸纳有效的社会资源,建立起新的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林业宏观定位及国有林区林业企业特点的新的林业微观基础的过程。
3.1 重构的对象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的基本对象,是国有森工企业现在拥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种有效资源为主,并应在打破部门界限基础上,积极吸纳新的资源。现在的有效资源包括林业企业(国有森工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要素或组合,并且这些有效资源具有提升竞争力或提高社会服务质量的潜质或能力(盛洪,2002)。新的资源主要是指来自现在的林业部门之外,国有林区林业之外或是国有林区区域之外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的要素或组合。可见,国有林区微观主体重构就是立足于重构对象进行的重新配置与组合的创新过程。
3.2 重构的实质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的实质是关于国有林区林业微观经济的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是制度创新的过程。这种重构是在打破现行微观体制,打破现有的地域、部门界限基础上进行的,它是对现行国有林区林业微观制度的一种否定,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改革(只在现行的框架下进行局部的调整),也不同于企业内部制度的再造(只是在一个微观体内进行的制度创新)。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是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经济基础,它是从国有林区整体出发,在科学有效的限定下,对林业微观基础进行的重新规范,从产权制度到管理制度对微观主体进行的根本性改造(或称革命)。这种微观经济的改造不仅涉及微观经济自身的重构,更重要的还需要有相关基础环境要素的重构,因而使得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显出更加复杂的特点。
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的基本目标是使国有林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持久地承担起以生态建设为主,多效益综合发挥的历史使命。具体地应体现在林业微观经济基础的可持续发展。
3.3 重构内容的复合性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具体的应包括国有林区产业重构、产权重构、布局重构(张於倩等,2001)、企业制度重构和运行环境重构等基本内容。由此可以看出重构不仅包括制度本身的内容,也包括形成制度的基础环境内容,涉及到几乎国有林区林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4 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确立的基本准则 4.1 微观基础的生产经营体系要与森林资源系统综合开发整体匹配林业微观基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内容要与森林资源系统组成及其开发利用的基本思路相吻合,坚持以林为主,多资源平衡开发利用(这不同于多种经营1)的概念),使微观基础在整体上表现出经营内容的复合性和其间的有机互动联系性特征。从较为宏观层面上看,新的林业微观主体要形成以林为主,多资源开发利用并存的整体格局从微观层面而言,各个微观主体的生产经营内容首先应是专业化,然后才是循序的多角化经营。同时,各微观主体间要寻求一种有机的联系,这既包括生产经济顺序上的自然衔接(如采集与加工),也包括其间的经济联系(资金往来、其他要素流动等)。这些联系是微观运行的互动基础,在新制度设计时必须予以考虑。
1) 多种经营:目前,在林业中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用语,并已正式进入统计年鉴作为与营林、采运、林产品加工并列的一个产业,实际上这种认识不尽规范。多种经营原本是与单一经营相对提出的,是多种资源经营开发利用之意,但在我国特指除林木生产之外的生产经营,是相对与林木生产经营而言的。实际上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内容已超出其规定的原意。目前的多种经营以种、采、养、加为主,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林木加工生产项目,因此它不能与营林、采运等生产活动相并列。本文更关注的是“多资源开发利用”之意,而非上述之意。
4.2 微观经济基础的目标是生态优先,综合效益协调产出对不同微观经济主体而言,要有不同的意义和主旨。对于以生态产出为目标的公益林生产— —生态型产业生产主体,强调的是以生态产出为首要目标,在不破坏不影响生态产出的前提下,鼓励并提倡经济效益的产出。但一定要限制好,规划好,对此要有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性管制。
对于其他资源型,如商品林经营企业、多资源采集业、种植业、林间养殖业、木材采运生产等微观主体,其生产经营决策中,资源约束为刚性约束,市场需求只是位居其次的影响因子,为保证该区域生态建设地位的需要,这些产业的发展规模、资源利用强度都将受到森林资源状况的总体限制,特别是当某种产品的市场需求规模增大时也不能完全按需定产,这是这类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小决定的。对于从事各种加工业的微观主体,因其与资源联系相对减弱,因此本着效益、效率的经济原则,这部分微观主体完全可以树立经济效益为优的产出目标,只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强调生态意识和环境观念。
4.3 微观经济主体要坚持区域化、开放式林业微观主体的建立与运行,要置于区域经济发展当中,要有利于繁荣林区经济,促进林业社会文明、进步,坚决摒弃把林业束之高阁,与地方区域不相联系的做法(耿玉德,2000)。要打破部门界限、地域界线,广泛吸引各方力量参与林业经营事业,形成林业经营主体在所有制、部门、地域等多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
4.4 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首先,林业新的微观主体的建立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针对各微观主体产出产品的不同,有差别的建制。其次,林业新的微观主体的运行总体要符合市场原则。林业微观主体的运行要放弃行政诱导,成为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自觉过程,运行中各微观主体间关系应是一种经济联系。同时运用外部性理论恰当解决和化解林业生产经营中的外部性问题,尽量使外部性成为生产经营自身的行为而得到生产者或社会应有的认可。第三,在总的市场化取向下,明确界定市场与政府的作用范围。此外,要注意重构的成本原则,尽量降低重构的成本,以提高重构的效益与效率。
5 林业微观主体重构思路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的基本思路(万志芳,2003)是:在打破现存国有森工企业格局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上述基本准则的林业企业群,依据不同的类型,分别建立不同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和企业制度,并通过对其运行的科学预期,进而分析并预见国有林区林业企业的发展道路和未来发展的基本格局。
5.1 打破现行国有森工企业的制度安排 5.1.1 打破既定的生产经营内容的联系格局,表现在企业内多元化经营为单一化、专业化经营根据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的降低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提高。现行的国有森工企业所从事的生产内容繁杂,产出产品更是种类繁多,更重要的是各项生产间不全具有必然的前后向关联关系,尤其是绝大部分森林管护经营的目的已不是产出木材和有形林产品,森林培育管护性生产经营已与传统的木材、林产品生产加工的目标出现了巨大的不相符,甚至是矛盾。同时作为企业经营者又要为提高经济效益而处心积虑地发展一些非林非木的生产加工项目,有些已超出其整个行业的技术专长。因而可想而知维持这样一种综合性生产,一方面企业自身将加大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者,为了能够在这种复杂的微观制度中确保对森林资源,特别是天然林资源的利用监督,必然要花更大的精力、财力、物力,从而提高了政府的管理监督成本。因而这种安排带来了国有林区林业运行总的交易费用的提高,从而大大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寻求将其按内容的分立、分制,从而建立起其间应有的经济联系,通过市场再配置资源,这便会自然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服务效果。
打破既定的生产经营内容联系格局,并不是否认一体化的客观存在,反而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一体化经营。实际上,打破既定的这种联系,是为了建立新的联系,希望在市场经济规律导引下建立起真正的一体化经济组织,并使之经过竞争的考验,而有望成为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5.1.2 破除现有的产权结构,变单一产权结构为多元产权结构目前的森工企业仍是国有企业,其内部虽拥有多项生产门类,多种产品生产单位,但这些内部的生产单位却不是独立的法人,都隶属于森工企业。微观主体重构中,通过国有资本逐步退出除森林资源培育性生产以外的其他领域,民营资本进入机制的建立,这些领域的生产企业便可由单一产权结构变为多元产权结构(周其仁,2002)。同时,在森林资源培育中也可适当的引入民营资本投入,改变单一产权的状态。
5.1.3 打破现行的政企关系,实现政府与企业职能的合理定位到目前为止,森工企业与其主管部门间仍保持极为密切的关系,改革前所形成的政企合一关系没有多大改观,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存在很明显的职能角色错位(耿玉德等,2001)。
为了在新的林业微观经济基础中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或延续,要针对目前的这种状况进行彻底改造。因产权结构的不同,施以不同的管理行为,对从事生态产品和资源型产品生产的微观主体,由于其基本是国有或以国有为主,因此政府以投资人身份,加强对这部分企业的管理和引导;对于从事各种林产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政府与其之间的关系应同于政府与一般企业的关系,主要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等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若是有国有股的则还应行使股东的权利。
对于现有森工企业所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要慎重处理,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分步骤予以解决,尽量做到政府、企业、职工各方都能满意,实现局部的一种均衡。不能破坏国有企业与其职工间业已形成的暗含的合约,而损害职工的利益。
5.1.4 打破现行的企业制度,建立起与各类微观主体相应的企业制度随着森工企业现存生产经营内容联系格局的被打破,便预示着现行森工企业的解体,随之现行的国有林区微观制度也宣告结束并消失。与此同时,随着新的微观主体的建立,就应建立与之相应的企业制度。
具体而言,应根据新的林业企业的分类及其性质、职能定位,选择出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要求,又符合各自生产经营内容性质约束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以有效实现激励和经营者选择的科学有效。
5.2 建立起新的林业微观经济基础由于森林资源的组成丰富性及其可利用的多元性特点,所形成的微观主体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应是一个企业群。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提供的供给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林业企业;一类是商品性林业企业。
5.2.1 基础性林业企业所谓基础性林业企业是指从事培育森林资源或直接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公益性生产或资源型生产的微观企业,其提供的产品具有公益性或资源型的特征,属生态型和资源型的产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森林资源培育企业(含公益林培育和商品林培育两类),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森林旅游企业,各种植物动物的种植性、培育性、养殖性、采集性的企业。
基础性林业企业在职能和目标上表现出很大的特殊性。第一,其产品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点,或者是公共品,如公益林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生态效益,或者其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如各种资源型的产业的生产。公共品难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实现正常的交换;而外部性的存在,也使得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商品的生产经营,这些特点直接关系到这类微观主体的运行与管理机制;第二,公益林经营的目的具有服务性的特点。其主导目标是为社会经济和区域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保障,经济效益不是其追求的目标,但在经营时也应讲求经济效果,重视投入产出的比较与分析,但并不追求企业自身的盈利,而是通过为其他行业、产业及居民改善环境而带来全社会福利的增加;第三,这些企业大多具有垄断性特点,由于其产出产品的公益性,致使民间资本不愿进入这个生产领域,因此形成了政府性垄断的特征。
上述特征可概括为企业盈利的特殊性,这些企业或没有办法计量其利润,或是企业利润不足以反映其生产经营效果,经济效益类指标(如利润)失去了对这类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因此,应有与之相应的特殊考核方法。
一般而言,企业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此,之所以也将这类微观主体称为企业一是因为在企业经济理论中“企业”其实只是一个合约的形式(组织),是与市场对应而存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否能盈利取决于其配置资源的目的,故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完全可以将其称作“企业”;二是由于具有某些特殊的功能,使得有些企业成为特殊的企业(陈小洪等,2003)。经营公益林的基础性林业企业就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其基本功能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即产出公益效益,它体现政府某种意图或承担某种“准政府”职能,不受或不完全受公司法、税法等法律的约束,而是受特定法规或条例的约束,因此经营公益林的基础性林业企业完全可以实行特殊法人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5.2.2 商品性林业企业商品性林业企业与基础性林业企业相对而存在,指的是从事各种林产品利用加工生产的微观组织。从其所遍布的生产领域看,主要包括木材采运企业;木材加工业;木制品、人造板、家具、纸桨等木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各种非木林产品的加工企业等。商品性林业企业的主要特点有:第一,所提供的产品皆具竞争性,与一般商品无区别,均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和转让;第二,这类企业的主导目标是经济效益,追求盈利是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动力,经济效益指标是这类企业考核主要内容;第三,这类企业一般不具垄断性,但却有区域性。这包括,一方面在理论上可以吸收各方投资者加入,包括国有、民营。同时,这些企业不应受部门、地域限制,且在企业建制和运行上也应多元化共存。另一方面,地域性也使得这类企业的经营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特别受到生态环境的隐形制约,坚决防止外部负效应的存在,同时,还应考虑林区社会就业和林区居民受益的需要。林业微观经济重构的思路可如图 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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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林业微观主体重构图示 Fig. 2 Reconstruction of forestry micro-main body |
国有林区2类新的林业微观主体标志性对比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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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林业企业和商品性林业企业是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的两类基本形态,他们在国有林区林业生产实践中的相对独立存在与发展,从经济理性角度,是由于专业化分工可以带来经济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可以称为是经济发展到一个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随着专业化分工达到一定程度和水平,企业便会谋求扩大规模,从而就会有相关企业间的关系状况的改变。在市场经济框架中新的林业微观主体间运行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同类微观主体间的横向一体化;相关微观主体间的纵向一体化;微观主体间的混合一体化。各种一体化形式的出现将使得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的存在形态更加多样化。也就是说,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主体可以以最基本的类型存在,也可以基本类型之间的各种一体化形态存在,这主要取决于林业经济的发达及市场化程度。新的林业微观主体运行关系见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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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新的林业和微观主体运行关系图示 Fig. 3 The moveable relation of micro-main body of the new forestry |
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的建立与运行,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为减少制度变迁成本,包括新制度实施成本和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引起的“摩擦成本”,使这种变革有效、稳妥地为各相关利益方所接纳,必须研究和实行一套可行的微观制度过渡对策。首先要建立新的林业微观基础运行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国有林区森林产权制度、林地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制度、林业市场制度、政府对林业企业的有效作用制度等方面;其次要实施切实可行的具体对策。
由现行的林业微观制度相新的林业微观制度过渡要体现渐进式过渡的理念,应体现在策略的内容与现行的相关制度和有关的改革措施的承接;承认人们已有观念的不同所带来的对新制度接受程度的差异以及已有制度更替中常见的惯性制约。具体的过渡性步骤与对策包括:1)使国有资本平稳从林产品加工业等商品性林业企业有序退出,完成林产品加工生产与原森工企业的剥离;2)重新配置林地资源,有效实现森林资源的授权经营,建立起基础性林业企业;3)实现国有林区政企的有效分离,重新建立与新的微观制度相应的政企关系,这是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制度变迁的重要支撑;4)寻求有效的对策措施对国有林区林产品加工业进行改造、改组,使其真正成为有效益、有效率的产业。此外,为满足新的林业微观制度运行的需要,还要恰当解决企业债务与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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