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周志华, 蒋志刚.
- Zhou Zhihua, Jiang Zhigang.
- 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动态研究
- Dynamic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Wild Fauna and Flora in China
- 林业科学, 2004, 40(5): 151-156.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4, 40(5): 1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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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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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关文章
过度开发是许多物种濒危或绝灭的重要原因。目前,地球上24%的哺乳类和12%的鸟类处于绝灭的危险中,其中34%的哺乳类和37%的鸟类面临的主要威胁是过度开发利用1)。Wilcove等(1998)分析了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核准的1 880种受威胁或濒危物种,认为17%的物种(包括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受到过度开发的威胁,是仅次于栖息地丧失和外来种引进的第三大因素。贸易活动在对野生动植物的过度开发利用中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跨越国境贸易的物种越来越多。研究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动态并分析其内在原因,有助于掌握野生动植物开发利用活动的全貌,并对贸易活动的趋势做出判断,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依据。这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利用均有重要意义。
1) Hilton-Taylor C, complier. 2000 IUCN red list of threatened species. Gland, Switzerland, and Cambridge, UK: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2000
孟宪林1)曾主要围绕三索锦蛇(Elaphe radiata)的国际贸易状况分析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动态。Li Yiming等(1998, 2000)曾对中越、中缅边境的动植物贸易活动进行了监测,并报道了淡水龟鳖类走私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关注。杨清等(2000)调查了中国老挝边境的贸易活动,对物种的分布和频次进行了分析。何海晏等(1999)曾对广州蛇类市场情况进行调研,估计广州市场的蛇类年吞吐量为1.4万t左右。王向华(2002)曾调查了云南野生菌类的贸易状况,分析了菌类的组成、季节变化等。吴咏蓓等(2001)调查了上海地区的龟类市场情况。Jiang Zhigang等2)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了我国麝香的国内消费情况。万自明(2003)报道了2000年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状况,包括种类、国别、口岸等。还有许多学者在进行动物区系和资源分布方面的调查研究时,简要报道了相关物种的贸易情况。但是我国尚没有关于多物种长期国际贸易动态的综合分析报道。
1) 孟宪林.中国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对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学院,1998
2) Jiang Zhigang, Meng Zhibin, Wang Jun. Survey on musk trade in China. Endangered Species Scientific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2002
本文作者使用多年来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数据,对物种数量变化、目的、国家、来源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便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1 资料和方法我国于1981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始按该公约要求对列入公约附录的物种及其产品(通常称为“公约物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此后,又依据国内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逐步将这一制度扩大到未列入上述公约的物种(称为“非公约物种”)。这些列入公约附录、国内保护名录或其他名单,在进出口环节需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物种,本文称为受管制物种。作者搜集了我国1982年至2001年期间,签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的全部记录,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筛选。以受管制的物种数量、与我国开展贸易的国家数量和办理证书目的为指标,分析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动态。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方法,对受管制物种数量出现显著波动前后的情况进行比较。另外,还根据数据库中的记录及文献报道,对被贸易物种的来源进行了分析。
鉴于对保护级别不同的物种有不同的管理政策,本文在分析时就公约动物物种(CITES animal)、公约植物物种(CITES plant)、非公约动物物种(Non-CITES animal)和非公约植物物种(Non-CITES plant)四类,并区别进口和出口进行比较。
2 结果和分析 2.1 物种数量的变化图 1和图 2为各年度我国进口和出口物种的数量变化情况,分别按公约动物物种、公约植物物种、非公约动物物种和非公约植物物种四种类型计算。
图中可以看出,我国受管制物种的数量,无论进口、出口、动物、植物、公约物种或是非公约物种,多年来一直呈增加趋势,基本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1阶段:1982—1989年。总体上看,物种数量较少,出口物种一般不到100种,进口物种多不足30种。其中个别年份进出口物种总数略高(近180种),主要是由于动物园交换动物和园艺展览较为集中。在这些受管制的物种中,又以公约动物为主,也有少数非公约动物受到管理。
第2阶段:1990—1997年。物种数量上升到100种以上,并逐年增加,出口物种数量攀升到500种左右,进口物种数量攀升到200多种。受管制物种大量增加,主要原因是我国于1989年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为配合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家各部门还共同发布多个配套文件,要求对中成药、野禽、野味、蛇类等加强管理,如《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蛇类出口管理工作的函》、《关于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1994;国家林业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2001;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2002)。这使查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逐步扩大到许多未列入公约附录的物种,受管制物种的数量明显增加,但对植物的管理仍然十分有限。
第3阶段:1998年至现在。进出口物种数量均超过500种(仅2000年出口数量例外),特别是植物数量增加明显。主要原因是我国于1998年开始实施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又称“海关协调制度编码”,Custom Harmonized System Code,以下简称“HS编码”),使许多以前不受监控的动植物种纳入了管制范围。HS编码是一套根据不同的商品类型,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进行管理的编码系统。国际通用的编码为6位,各国可根据需要,将编码进一步细化为6位以上。目前,我国根据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使用的是10位编码。1998年,我国将涉及野生动植物并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编码由过去的30多个增加到300多个,使查验许可证制度更加严格。特别是在实行新编码的头两年,办理许可证的物种数量迅速上升,其中包括为一些不受监管的动植物办理证书。以后,对于不在许可证办理范围内的物种,改为办理《非 <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数量才有所下降。此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颁布,使许多植物种受到保护,被纳入管制范围,也是物种数量增长的原因。
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方法对我国实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包括1990年出台的系列规定)之前(1986—1990年,共5 a)和之后(1991—1995年,共5 a)的受管制物种数量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进口公约动物、公约植物、进口非公约动物、非公约植物以及出口非公约植物的数量在1991年前后有显著差异(表 1)。
对我国实行新的HS编码之前(1993—1997年,共5 a)和之后(1998—2001年,共4 a)的受管制物种数量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进口公约植物、进口非公约动物、进口非公约植物的物种数在实行HS编码前后有显著性差异(表 1)。
2.2 贸易国家的变化非公约物种进口和出口所涉及的国家数量呈现出与物种数量一致的变化趋势(图 3),也基本可以分为上述3个阶段。在1991年前后,出口贸易涉及国家的数量从10个左右迅速增加到近30个,以后又不断上升到40~50个左右。在1998年前后,进口贸易涉及的国家数量从大约30个猛增到50多个,出口国数量更是攀升到60多个,这与物种数量的变化动态相当一致。
我国的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是蛇类、观赏鸟,以及中成药、药酒,另外还有一些园艺花卉等。到达国家主要是日本、马来西亚、荷兰、美国、新加坡、比利时、德国等,以西方发达国家居多。因中成药和药酒在出口产品中占较大比重,因此,还有一些有较多华人华侨的东南亚国家。
我国进口贸易的主要来源国是日本、美国、印度尼西亚,其次为荷兰、蒙古、南非、加拿大、新加坡、南非、瑞士、津巴布韦等国。随着我国国内资源消耗和新的消费热点形成,我国的进口量逐步增加。比较突出的例子包括蛇类、淡水龟鳖类、石斛(Dendrobium spp.)等。
应当指出的是,除与上述国家的直接贸易外,我国约有50%的贸易活动经香港进行。近年来,随着大陆自身经济实力增强和政策放宽,经香港的贸易比例有所降低。
2.3 贸易目的的构成《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一般将贸易目的分为商业性贸易、动物园、植物园、科研等几类。以进口非公约物种为例,分析1981年至2001年各进口目的所占的百分比,结果显示在图 4。可以看出,在20世纪80年代,办理许可证的主要是动物园和植物园进出口活动,尽管这类进出口不可能是野生动植物贸易活动的主体。进入20世纪90年代,80%的证书用于商业性进出口活动,此后比例逐年上升,目前证书总数的99%都是用于商业性活动。
以若干物种为例,考察了那些国际贸易涉及的物种来源的构成(表 2)。
2) Jiang Zhigang, Meng Zhibin, Wang Jun. Survey on musk trade in China. Endangered species scientific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2002
另外,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1)组织的食用野生动物(不包含鱼类和软体动物)状况调查表明,共有16种兽类、21种鸟类和16种两爬类在21个城市的餐馆、副食商场和集贸市场中出现,其中26.4%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从来源看,除梅花鹿(Cervus nippon)、果子狸(Paguma larvata)、鸵鸟、蓝孔雀(Pavo cristatus)、环颈雉(Phasianus colchicus)、鹌鹑(Coturnix coturnix)、虎纹蛙(Hoplobatrachus tigerinus)7种来自人工繁殖外,其余(占物种总数的86.6%)均来源于野外。目前获得国家林业局认可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仅54种1),按年均进出口动物种类500种计算,仅占进出口贸易所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的10%左右。许多野生动植物的野外种群都面临着人类贸易活动的威胁。
1)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全国食用野生动物情况报告. http://www.wildlife-plant.gov.cn/old/new.htm, 2000
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国家林业局公报,2003第3号: 37-39
3 结论和讨论以上研究表明,我国自1981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来,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的管理逐步加强。这体现在受管制的物种数量不断增加,涉及贸易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加,以及因商业性贸易目的而办理许可证的比例不断增大。
我国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管制的法规大体可分成3个阶段:一是1981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所有列入附录的物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二是1989年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前后;三是1998年,我国启用修订后的HS编码。这3个阶段与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受管制物种的数量增长相吻合。当然,这种增长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贸易活动与国家整个经贸活动同步发展,日趋活跃。但考虑到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增长率多年来一直呈锯齿状变化,其中1984、1985、1988、1992和2000年曾出现超过20%的增长率,而1990、1996年的增长率不足5%,1998年因亚洲金融危机,增长率甚至为-0.4%1),因此,国家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化,并不能解释1991年和1998年的受管制物种数量迅速增加。这表明,这两个时期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法律措施起到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对非公约物种的管理、植物的管理和进口活动的管理作用明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边境地区走私进口周边国家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1) Anom. 1978年以来进出口贸易增长率. http://www.ec.com.cn/ec/publish2/article/200303/200303_23_26274.xml?st)yle=zhengArticle.xsl, 2003
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口活动中,在1996年前后,以引种为目的的进口大幅度增加,可能与这一时期我国兴建了多个野生动物园和农业部门鼓励特种养殖有一定关系。1998年以来实行新的HS编码,对促进进出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考虑通过细化HS编码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的管制。因为HS编码是各项法规与海关查验制度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但是,这些编码目前仍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我国对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猎捕、经营等活动实行管理,而对“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仅有关于狩猎证的一些简单规定。植物管理中也存在类似问题,仅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物种进行管理,其他物种没有明确管理规定。然而,对没有列入名录的物种不加管理,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最终使更多的物种不得不成为受保护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部门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被进一步明确,部门文件不能超越国家现有的法律和条例。因此,将一些物种列入海关编码,还需要更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应加快立法进程,使各项法规之间更加配套、协调,特别应对非公约、非保护物种的管理予以明确,以便通过海关编码实现进出口管制。
我国进口物种的数量迅速增长,超过出口物种数量,表明我国正在从出口型国家转变为进口型国家。由于我国并未对大部分野生动植物种的开发利用活动实行限制,近年来滥食野生动植物之风又不断蔓延,国内市场需求并没有缩小,这种从出口向进口的转变很可能暗示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正在由于过度开发走向衰退,并给其他国家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带来了压力。我国近年大量进口淡水龟鳖类和石斛等物种,已经引起了各国关注。建议我国政府对这一趋势予以密切关注,考虑尽快采取措施遏制资源衰退的趋势,同时要对进口活动加强监测和管理,以免对其他国家的野生资源构成威胁,带来新的国际舆论压力。
我国大量贸易的野生动植物中,仍有许多物种完全或主要来自野外,对野生资源的消耗十分可观。应考虑一方面通过加强对野生资源猎取和采收的管理,减少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另一方面,通过鼓励人工繁殖和人工培植活动,减轻对野生资源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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