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朱洪革.
- Zhu Hongge
-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后承包户投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Investment Behavior of Contract Household Participating in National Forest Property Right System Reform and Its Influence Factors
- 林业科学, 2009, 45(4): 117-123.
-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9, 45(4): 1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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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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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 100732
2. Institute of Rural Development,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Beijing 100732
黑龙江省伊春市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自2006年试点以来已近3年。对于这次林改,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承包林地的林业职工(下文称承包户)在缴纳一定费用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后是否在其所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后续经营的投资。这种投资分为2类:一类是造林和抚育投资,这关乎承包户经营森林的远期收益;另一类是发展林下经济投资,这关乎承包户经营森林的近期收益。承包户实现其远期收益和近期收益的同时必将提高森林的单位蓄积量并增加其收入,这也是政府赋予此次林改的目标之一。因此,无论对承包户还是对政府来说,分析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都是必要而且是迫切的。
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调查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改革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世界上的任何制度变迁都会以是否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为检验标准,就这一标准,温铁军(2007)认为伊春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体现出"帕累托最优",而李周(2008)则认为林权改革不属于帕累托改进,但可以通过补偿使之成为卡尔多改进。林改取得的成效可以分解为2个简单的指标:一是否提高用材林的蓄积量,二是否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对于前者,有文献引用2006年和2007年春季造林的面积8 312 hm2和成活率98%以上来证明林改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雷加富,2007;许兆君,2007)。对于后者,则有文献报道,对2006年春季首批参加承包的500户职工的调查,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平均每户实现增收3 500元以上(雷加富,2007;许兆君,2007;刘世佳等,2007)。林改过程中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主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的发放(贾强等,2007;张蕾等,2007;黑龙江省科学顾问委员会农业生态专家调研组,2007)、林地承包费的公平性(张蕾等,2007;李纯厚,2007)、商品林采伐限额对更新造林的约束(伊春市政府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2007)等。林改中承包户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必将影响到改革的成效。换句话说,承包户的造林抚育和发展林下经济的行为,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尽管现有研究已经就林改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但未能运用回归模型实证地研究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而只有通过回归模型,才能科学地找出显著影响承包户投资行为的因素。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是:系统分析并整理出有可能影响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行为的各种因素,然后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得出并分析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行为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并就此提出对策建议。
1 调查方法及样本的基本情况 1.1 调查方法本文数据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入户调查。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7月组织2次调查。调查问卷共有关于林改政策、承包林地特征、户主特征、承包户对林改认知程度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等5个方面共18个问题。调查地点选择伊春市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5个林业局,分别是乌马河林业局、双丰林业局、铁力林业局、翠峦林业局和桃山林业局。调查对象为参加林权制度改革的职工,既包括住在山上林场的职工,也包括住在山下局址的职工。第1次调查为预调查,第2次调查发放问卷220份,回收有效问卷195份,有效率88.64%。第2次调查的样本具体分布见表 1。
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承包户的户主,其中以男性居多,占总数的76.4%,女性只占23.6%;户主年龄以30~44岁为主,占总数的67.7%;户主的文化程度以高中学历居多,占总数的42.1%;承包户的家庭规模多为3人,占总数的81.5%;承包户的家庭月收入多为600~1 000元,占总数的64.6%(表 2)。
为了解承包户承包林地后的后续经营投资行为,问卷分别设置了“您承包经营林地后是否又进行了造林及抚育的投资”和“您承包林地后是否又进行了发展林下经济的投资”2项,调查结果见表 3。从表 3看出,在取得林地使用权后进行后续经营投资的承包户只占少数,为长期收益而进行造林及抚育投资的承包户占42.6%,为短期收益而进行林下经济投资的承包户占28.2%。
承包户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认知程度反映了承包户对林改的态度和对未来收益的信心。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承包户对此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表示了解,仅有2.6%的承包户回答不了解;而对承包林的预期收益,10.8%的承包户不看好,48.7%的承包户认为很好,40.5%的承包户则认为一般。
2.3 承包户对林改相关政策的态度林权改革中,有几项政策是承包户反映比较强烈的,如林权证的发放、森林经营方案的约束、采伐限额政策以及林地使用费政策等。调查结果(表 4)显示,63.6%的承包户对目前林权证不能发放表示出不满,而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这一政策,则有81.5%的承包户表示认可。对于采伐限额政策和林地使用费政策,则各有近一半的承包户表示接受。
从调查结果(表 5)发现,承包户所承包的林地面积在10 hm2以下和10~20 hm2的所占比例较大,超过20 hm2的林地仅占3.1%。承包林地离家距离多在10 km以内。承包林地的立地质量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Ⅴ、Ⅳ、Ⅲ、Ⅱ、Ⅰ共5级,每级的承包户数大致相同。
林权改革试点的5个林业局的木材产量都大幅调减,2006年乌马河、双丰、铁力、翠峦、桃山林业局的木材产量分别为5.0,3.9,6.8,6.5,2.0万m3。
3 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行为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3.1 研究假设如前所述,林改中有不到一半的承包户进行了后续的造林和抚育投资,而进行林下经济投资的承包户则不到1/3。承包户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自身的差异及其所面对的各种限制条件是决定承包户进行后续经营投资的影响因素,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1) 承包户的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对其后续经营投资有影响,其中户主年龄和性别的影响不明确,户主文化程度及其兼业状况以及承包户家庭规模和家庭月收入等与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行为应成正相关。
2) 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有影响。
3) 承包林地的特征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有影响,其中林地面积的影响不明确,林地离家距离以及立地质量等级与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行为应成负相关。
4) 承包户对林改的了解程度和对承包林的预期收益与其后续经营投资行为应成正相关。
5) 承包户所在林业局的木材产量对其林下经济投资有影响。
3.2 变量的选择与赋值基于前面的分析可知,承包户是否进行造林抚育投资和发展林下经济投资受承包户个人特征变量、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变量、承包林地特征变量、承包户对林改认知变量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变量等影响。考虑到有些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应尽可能选择有代表性的因素,各解释变量的具体说明如表 6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和发展林下经济投资实际上都是二分式的Logistic模型,即被调查者在回答“有无造林抚育投资”和“发展林下经济投资”时只有“是”和“否”2种选择。为此,本文以承包户是否进行造林抚育投资和发展林下经济投资作为因变量,以林改政策变量、承包林地特征变量、户主特征变量、对林改认知变量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变量为自变量,分别进行Logistic模型回归。Logistic模型表达为:
式中:Pi为承包户进行第i种投资的概率(i=1表示进行造林抚育投资,i=2表示进行林下经济投资),Yi为Pi的Logistic变换量。Xi表示第i个影响因素,Bi表示第i个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B0为回归方程的常数,u为随机扰动项。
3.4 模型运行结果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处理,得到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的回归模型1和承包户林下经济投资的回归模型2。需要说明的是,林业局木材产量作为自变量引入到模型2中,但没有引入到模型1中。这样处理是考虑到承包户在林下栽植木耳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林下经济行为,而栽植木耳在某些林业局受到原材料(锯末)的限制,林业局的木材产量直接影响到该地区锯末的供给,因此对承包户发展林下经济会有影响,但对承包户造林抚育行为则不会有影响。在Logistic回归处理时,采用后向筛选法处理数据。从模型的运行结果看,模型整体检验基本可行,总体拟合度效果较好。最后的估计结果见表 7。
表 7的回归结果表明,有许多因素影响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和林下经济投资。
3.5.1 林改政策变量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影响1) 林权证政策对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和林下经济投资都有显著影响。调研中也发现承包户非常关注林权证的发放,不仅将林权证看作是自己承包林地的法律凭证,而且还将盘活林地林木资产争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进行后续投资的希望寄托于林权证上。2)森林经营方案政策对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有显著影响,而对林下经济投资没有显著影响。林改要求每个承包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这得到承包户的认可,但承包户不被允许改造低价值林被认为是森林经营方案政策的不足,它制约了承包户的造林和抚育投资。3)采伐限额政策对承包户林下经济投资有显著影响,而对造林抚育投资却没有显著影响。这似乎有悖于常理,但通过调研不难发现其中的道理。承包户伐去低价值林的目的有2个,一是营造目的树种获取远期的木材收益,二是扩大林下种植面积获取近期的林下经济收益。由于承包户并没有打算采伐林木获取近期的木材收益,因此采伐限额政策只是影响承包户近期获取林下经济的收益,并进而对其投资行为有影响。而采伐林木获取木材收益是一个远期目标,承包户期待在未来的时间里这一问题会得到解决,因此它对现在的造林抚育投资行为还没有显著影响。4)林地使用费政策对承包户的林下经济投资无显著影响,但对承包户的造林抚育投资有显著影响,而且成负相关。这种负相关的关系意味着承包户越是认为林地使用费政策不合理,就越是愿意造林抚育。这似乎令人难以置信。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问卷设计出现了漏洞,导致了承包户对林地使用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一方面,承包户认为收取林地使用费不合理,另一方面,又对林业局缓收其林地使用费的政策表示欢迎。所以,那些回答林地使用费政策合理的承包户可能要表达缓收林地使用费的政策合理。
3.5.2 承包林地特征变量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影响1) 承包地的面积和离家距离对承包户林下经济投资有显著影响,且成负相关,即承包地的面积越大、离家距离越远,承包户越不愿意进行林下经济投资。2)承包地的立地等级对承包户的造林抚育投资和林下经济投资都有显著影响,且成负相关,即承包地的质量越好,承包户就越不愿意进行后续经营投资。就造林投资来说,承包地质量差,承包户就需要更多的追加投资。就发展林下经济来说,如果承包地的质量好,单位蓄积量高,那么承包户就很难找到空地种植木耳或五味子等,也不舍得伐去长势较好的林木来发展林下经济,况且这样做也受到采伐限额和森林方案等政策的限制。
3.5.3 户主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变量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影响1) 户主的文化程度对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有显著影响,且成负相关。即户主文化程度越高,承包户就越不愿意进行造林抚育投资,这与本文假设不一致。看来文化程度高的承包户,想的更多一些,造林抚育投资行为更为谨慎,可能更倾向于把资金投向其他预期收益更高的项目上。2)家庭月收入对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有显著影响,且成正相关,即家庭月收入越高,即越富有的家庭,承包户就越是有能力进行造林抚育的投资,这与本文假设一致。3)户主的性别对承包户林下经济投资有显著影响,女性户主的家庭更愿意发展林下经济。4)户主的兼业情况对承包户林下经济投资有显著影响,且成正相关,即从事农业生产或家庭养殖等兼业的家庭比没有任何兼业的家庭发展林下经济的多。调研中发现,像栽植木耳、五味子等行为受承包户个人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大。那些有兼业的承包户家庭,其思想观念更开放一些,因此就更有信心发展林下经济,对林下经济进行投资。
3.5.4 对林改的认知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影响承包户对林改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承包林地的预期对其后续经营投资无显著影响。这与本文假设不一致。原因是由于本次调查的时间是2008年,即被调查者所回答的预期结果是2008年的预期,而后续经营投资行为则发生在2006年和2007年。这里有一个时间不同步的问题,由于承包户所期待的林改政策迟迟没有到位,影响到他们对承包林地的预期,因此2008年的预期应该较2年前的预期要差一些。用2008年较差的预期去解释2006年和2007年较高预期下的投资行为,是导致回归不显著的主要原因。
3.5.5 其他外部影响因素变量对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影响1) 就地区虚拟变量的估计结果来看,5个试点林业局的承包户在后续经营投资上有显著差异,这说明,在不同的林业局影响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向是不一致的。2)林业局木材产量对承包户林下经济投资的影响是显著的,且成正相关。这是由于林业局木材产量决定该地区锯末的供给,而木材产量低的林业局由于锯末供应不上,使得栽种木耳这种最常见的发展林下经济形式的原材料的供应出现问题,限制了承包户对林下经济的投资。
4 政策建议本文以黑龙江省伊春市参加林权制度改革的承包户为例,利用195个样本数据,分别建立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和林下经济投资的回归模型,分析了影响承包户后续经营投资的主要因素。根据对回归结果的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承包户造林抚育投资和林下经济投资。
第一,尽快完善与林权制度改革有关的配套政策。林权证的发放问题和由于森林经营方案政策和采伐限额政策共同限制的禁止对低价值林改造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承包户如果能够领到林权证,就有可能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而进行造林抚育投资和林下经济投资。对低价值林改造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因为一旦承包户在林地上造林以后,即使政策允许改造了,由于怕影响新林幼树的生长,也无法对低价值林进行改造了,这对承包户造成的损失将是很大的。这2个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承包户对林改的信心,在解决这2个问题的相关政策出台以前林改很难向更大范围推广,也是不宜进行推广的。
第二,发展林下经济还需要政府更多的扶持。发展林下经济固然有承包户个体特征的影响,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以栽植木耳这个目前最常见的发展林下经济形式为例,它需要一定面积的林地和锯末作为原材料。而如果所承包的林地的蓄积量很高或离家很远,都不合适。此次林改试点的5个林业局都面临可采森林资源濒于枯竭,木材产量低因而地区木材加工业不发达,导致栽植木耳所需的锯末供应短缺,这也严重地制约了承包户对木耳的栽植。而其他如栽植五味子等,初期则需要较大的投资,而且在3年后才见效,承包户栽种的困难更大。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林地、原材料以及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
第三,承包户将收取林地使用费政策与农民享受免收农业税政策进行对比应引起政府的重视。从理论上讲,承包户承包经营林地为获得林地的使用权而缴纳一定的地租是合理的。仅就这一点做承包户的思想工作是不难的,但是承包户很鲜明地指出农民承包耕地,国家是不收地租的。而造林与种植作物相比,还为国家提供间接的生态效益。在这一点上,承包户想不通,林业局负责政策宣传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也想不通,也解释不通,好在林地使用费并没有要求承包户马上交,多数承包户想等到有经营收益时再交。不过承包林地需要缴纳地租而承包耕地不需要缴纳地租这一政策,还是需要有关政府部门重视起来,给承包林地的职工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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