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科学  2008, Vol. 44 Issue (7): 73-78   PDF    
0

文章信息

张蕾, 文彩云.
Zhang Lei, Wen Caiyun.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和云南4省的实证研究
Impacts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n Farmer Households' Livelihood——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Jiangxi, Fujian, Liaoning and Yunnan Provinces
林业科学, 2008, 44(7): 73-78.
Scientia Silvae Sinicae, 2008, 44(7): 73-7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8-02-20

作者相关文章

张蕾
文彩云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和云南4省的实证研究
张蕾1, 文彩云2     
1.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 100714;
2.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91
摘要: 基于对江西、福建、辽宁、云南4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的实地调查资料,分析林改前后农户林地面积、林分构成、林业收入、外出打工人数、林地流转规模等方面的变化,并采用计量经济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林改后农户林业收入明显增加,并且农户对林改政策的了解和林权证的发放是影响林改成效的重要因素。同时,林改中出现一个实际问题,即林地规模化经营可能受到影响,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林地流转市场。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农户生计    
Impacts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n Farmer Households' Livelihood——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Jiangxi, Fujian, Liaoning and Yunnan Provinces
Zhang Lei1, Wen Caiyun2     
1. 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714;
2. Chinese Academy of Forestry Beijing 100091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in Jiangxi, Fujian, Liaoning and Yunnan province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hanges of woodland area, the structure of forest, outgoing workers, forestland transfer scale and so on, and estimated the impacts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n farmer households' livelihood using an econometrics model.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farmer households' livelihood, such as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in forestry. Whether or not the farmers know about the reform policy and obtain the forest property right certificates is important factors to success in the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At the same time, the reform emerged a actual problem, that is, forestland operation scale is likely reduced. Therefore, the forestland leasing market should correspondingly be adjusted and improved.
Key words: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farmer households' livelihood    

我国森林面积的57.55%是集体林,集体林地达到1.67亿hm2,比1.2亿hm2的耕地面积还要大。集体林既是国家宝贵的森林资源,也是林区农民主要的生产要素。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后,福建、江西、辽宁率先开展了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4 666万hm2(大约占全部集体林地的30%左右)的集体山林实行了林权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是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和制度建设上进行的一次系统的全面的落实林业产权的综合性改革,以明晰产权入手,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给予了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贾治邦,2006)。

许多学者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动因、现状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张蕾等,2002戴广翠等,2002程云行,2002陈幸良,2003张海鹏等,2005柯水发等,2005),但是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计量分析较少。刘传磊(2007)郭艳芹(2007)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农生产和收益的影响,但对农户生计影响的关注不足。本文选择从农户的微观角度出发,运用实地调查数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数据来源和主要特征 1.1 数据来源

文中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所做的农户调查。课题组采取农户问卷调查和县、乡、村集体座谈相结合的方法,于2007年9—11月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调研,调查范围涉及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4个代表省市,包括江西、福建、辽宁和云南4省的9个县(市)18个乡(镇)32个行政村的305个农户,其中农户调查有效问卷292份。样本农户分布情况见表 1

表 1 样本农户分布情况 Tab.1 Distribution of sample households
1.2 农户家庭主要特征

表 2中可以看出,4省的人口规模差别不大,平均每户为4~5人。而从林地面积和林地块数可以看出,辽宁林地细碎化程度最低,块均林地面积达到了2.97 hm2,而福建林地细碎化程度较高,块均林地面积只有0.69 hm2。另外,在调查的样本农户中,林地面积最大的有161.67 hm2,最小的只有0.08 hm2;块数最多的有22块,最小的有1块;块均林地面积最大的有26.93 hm2,最小的只有0.037 hm2。在农户收入构成中,全部样本农户的林业收入所占比重平均为44.81%,可见林业收入是这些林区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其中江西省农户林业收入已超过了总收入的一半。

表 2 2006年样本农户家庭的基本特征 Tab.2 Basic characters of sample households in 2006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后相关情况变化分析

由于各个省份开始林改的时间并不一致,所以用“林改前”统一代表林改前一年的情况,而不是确指某一年,“林改后”则均代表 2006年的林业情况。

2.1 农户林地面积明显增加

根据表 3,林改前户均林地面积比林改后增加了2.33 hm2,增长了54.16%,其中自留山增长了5.46%,承包山增长了63.04%。可见,林改后农户户均林地面积明显增加,其中主要是责任山(承包山)增长幅度较大。

表 3 林改前后农户林地面积的变化情况(户均数据) Tab.3 Change of woodland area after forest tenure reform(per household)
2.2 林地林分构成发生变化

通过林改,农户户均用材林占林地总面积的比重下降了10.95%,而户均经济林占林地总面积的比重增加了5.46%(表 4)。调查还发现,竹林作为南方集体林区的重要林分构成,主要集中在江西、福建2省,这2省林改后农户竹林面积也大大增加,比林改前增加了86.27%,成为农民林业收入的重要来源。

表 4 林改前后农户林地林分构成的变化情况(户均数据) Tab.4 Change of forest structure after forest tenure reform(per household)
2.3 农户林业年收入显著增加

表 5可知,林改后农户户均总收入比林改前增长了68.15%,林业收入比林改前增长了113.24%,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也比林改前增长了6.9%。可以看出,林改后农户的总收入特别是林业收入明显增加,且增长幅度较大。

表 5 林改前后农户收入的变化情况(户均数据) Tab.5 Change of household's income after forest tenure reform(per household)

从分省情况(图 1)来看,各省林业收入在林改后都显著增加,其中,江西省增幅最大,林改后户均林业收入是林改前的3倍多;福建省紧随其后,户均林业收入林改后也增加了近2倍;辽宁和云南由于林改起步稍晚一些,增幅虽然没有江西、福建大,但也分别达到了34.87%和50.16%。

图 1 林改前后各省林业收入变化 Figure 1 Change of forestry income in every province before and after reform
2.4 农户外出打工人数变化不大

不论是从外出打工人数的绝对量,还是从打工人数占总人口比重的相对量来看,林改后都比林改前有所增加,但增幅不大。林改后,长期外出打工人数比林改前增加15.87%,外出打工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也比林改前增加1.5%,而家有外出打工者的农户也增多了,比林改前增长17.95%(表 6)。目前有研究认为,林权制度改革使得农户外出打工的人数显著减少,但是调查发现,林改前后农户外出打工变化并不显著,事实上,农户外出打工的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5个百分点。

表 6 林改前后农户外出打工人数的变化情况(户均数据) Tab.6 Change of outgoing persons in farmer households after forest tenure reform(per household)
2.5 林地流转规模小幅度增加

林改后,发生林地租入的农户比林改前增加了75%,林地租入面积增加了32倍,占林地总面积的比重增加了13.89%;发生林地租出的农户比林改前增加了1.2倍,林地租出面积增加了3.5倍,占林地总面积的比重增加了5.49%(表 7)。虽然林改后林地流转户数和面积都有所增加,但总量仍然很低,发生林地流转的只有18户,仅占样本农户的6.17%。

表 7 林改前后农户林地流转情况变化(户均数据) Tab.7 Change of woodland transfer after forest tenure reform(per household)
2.6 农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普遍反映较好

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农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感受和评价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表 8,在全部292户样本农户中,有273户了解林改的内容,占总户数的93.49%,其中江西省这一比重最高,达99.01%。从林权证的发放来看,江西省林权证的发放率也是最高的,达到94.06%,福建省最低,为76.47%。当问到“您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好不好”时,有84.25%的农户认为林改好。分省来看,江西有94.06%的农户认为林改好,其次是云南,认为林改好的农户比例达82.61%,辽宁和福建这一比例相对低一些,分别为78.57%和74.51%。

表 8 农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评价情况(户均数据) Tab.8 Evaluation for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f households(per household)

林权抵押贷款是反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推进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和相关政策还很不完善,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还很少。由于云南省规定在林改期间林地不得流转,因此没有农户进行林权抵押贷款,其他3省中,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比例稍高一点,但也仅为5.88%。同时还发现,即使农户获得了抵押贷款,但是抵押贷款办理手续繁杂,难以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是困扰林农发展的重要问题。

3 实证模型分析 3.1 实证模型的建立

为了检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了解它们是如何影响农户行为及生计的,下面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影响的实证模型:y=α+xβ+ε,式中:y为被解释变量(因变量),x为解释变量, ε表示误差项, αβ分别表示常数项和待估参数。

3.2 变量说明及其估计方法 3.2.1 被解释变量(因变量)

由于农户收入是影响农户生计的最直接、最重要因素,因此要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是否有影响,实际上可以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收入是否有影响来替代。因此,被解释变量定义为“农户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收入是否有影响”,设定如下:有影响=1,没有影响=0。由于因变量是0、1二分类变量,不能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参数,此时可以考虑用Probit模型。

3.2.2 解释变量(自变量)

根据已往的研究成果(乔方彬等,1998吕月良等,2005匡远配等,2006)和前面的探讨分析,将模型的解释变量分为4组:户主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林业生产特征、林权制度变量。第1组:户主个人特征,主要包括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是否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3个变量,分别用age、edu和tech表示。第2组:农户家庭特征,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是否有人外出打工、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干部,分别用labor、outgo、cadre表示。第3组:林业生产特征,包括林地面积、林地块数、林地质量、林分质量、农户是否加入林业方面的合作组织,分别用forestarea、landplot、landquality、forestquality、association表示。第4组:林权制度变量,主要包括农户是否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农户林地是否具有林权证、农户是否希望在承包期内再调整林地,分别用content、rightscard、landadjust表示。以上解释变量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如表 9所示。

表 9 模型解释变量的基本统计值 Tab.9 Basic statistic values of model's interpreted variables

另外,在相应模型中将地区虚拟变量也包括进去,province表示省份虚变量,province=1,2,3,4分别表示江西省、辽宁省、福建省和云南省。

3.3 估计结果及分析

根据以上对模型的分析,采用Stata8.0计量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Probit模型估计,表 10报告了全部样本农户的Probit估计结果。

表 1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 Tab.10 Impact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n farmer households' livelihood

Probit模型结果显示,在林业生产特征变量中,林地面积和农户是否加入了林业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因变量在5%的水平上有显著影响,且系数为正,说明林地面积越大,加入林业方面合作组织的农户越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越有影响。在林权制度变量中,农户是否了解林改内容和林权证的发放对因变量的影响均为正,且均达到1%的显著水平,说明农户对林改内容越了解,林权证发放率越高,林改对农户生计越有影响。在户主个人特征和农户家庭特征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农户家庭劳动力人数、是否有人外出打工、林地块数、林地质量都对因变量有正的影响,但影响并不显著,而户主年龄、是否接受过技术培训、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干部、林分质量及农户是否希望林地在承包期内再调整对因变量有负的影响,但不显著。其中林分质量的系数与预期的有所差异,这可能是因为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林权制度改革短期内不会对林业生产有明显的影响,从而对农户生计的影响也难以显现。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的定性讨论、统计性描述分析和实证模型的计量估计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分析表明,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户经营林地面积增加了一半,林业收入翻了一番,林地林分结构发生变化,林地流转规模量有所增大,为农民就业和增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农户是否了解林改政策和是否具有林权证是影响林改成效的重要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确权发证,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户经营山林的权利,从而减小了农户林地经营预期收益的不稳定性,调动了农户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户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

第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会对农户生计产生长远的影响。尽管目前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程度难以用模型来估计,但通过前面的统计描述分析,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已经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并且从长期来看,随着相关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日趋完善和成熟,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将会更大。

第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地规模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林改后农户林地面积明显增加,但同时分散的林地产权也面临一个规模经营的问题,分散而细碎的林地不利于农民进行规模化经营管理,从而会导致林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最终会影响到林农收益,这也是目前林改中存在的一个困难,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根据上面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林区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林改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加大对林改政策的宣传,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保障林农的权益,实现林农的持续增收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全面落实林权证发放工作,切实保障林农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制定详细规范的林权登记细则,建立林权动态管理制度,尽快将林权登记准确的林权证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三,完善林改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推动林改顺利进行。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林地林木使用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林业政策法规,建立健康、有序的林业要素市场,改进林权证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加大对林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

第四,针对林改后林地规模可能偏小、地理位置相对分散的实际情况,政府应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林地林木流转条例指导意见,促进林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育,既凸显出林业的规模效益,又充分保障林农利益。

参考文献(References)
陈幸良. 2003. 中国林业产权制度的特点、问题和改革对策. 世界林业研究, 16(6): 27-31. DOI:10.3969/j.issn.1001-4241.2003.06.006
程云行. 2002. 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研究综述. 林业经济问题, 22(6): 331-335. DOI:10.3969/j.issn.1005-9709.2002.06.006
戴广翠, 徐晋涛, 王月华, 等. 2002. 中国集体林产权现状及安全性研究. 林业经济, (11): 30-33.
郭艳芹.200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对福建省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degree&id=D027194
贾治邦. 2006.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 中国林业, (3): 5-6. DOI:10.3969/j.issn.1673-5919.2006.03.001
柯水发, 温亚利. 2005. 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 绿色中国,, (20): 29-32.
匡远配, 汪三贵. 2006. 政府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 华东经济管理, 20(1): 23-27. DOI:10.3969/j.issn.1007-5097.2006.01.006
刘传磊. 200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农竹笋生产的影响——基于福建省调查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吕月良, 施季森, 张志才. 2005. 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3): 78-82.
乔方彬, 黄季琨, 罗泽尔. 1998. 林地产权和林业的发展——云南林区的实证研究. 经济问题, (7): 23-29.
张海鹏, 王克强, 姜志德. 2005. 中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中国农学通报, 21(2): 103-108. DOI:10.3969/j.issn.1000-6850.2005.02.032
张蕾, 奉国强, 崔平. 2002. 南方集体林业产权问题研究. 林业经济, (3): 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