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格式:陈欢欢, 管晓永. 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J]. 科技导报, 2021, 39(4): 65-73; doi: 10.3981/j.issn.1000-7857.2021.04.012  
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
陈欢欢1,管晓永2*    
1. 郑州经贸学院经济学院,郑州 451191
2. 杭州师范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杭州 311121
摘要 在跨境电商支付的实务中,由支付的“跨境性”所导致的信用、汇率、法律、技术等诸多风险常常发生。借助信用风险理论,结合跨境电商支付的具体情境、环节和实务的分析,探讨了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的各种形成机制。初步勾画出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发生机制的系统结构,即主动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和被动违约风险形成机制。
关键词 信用风险机制     支付     跨境电商    

在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研究方面,学界主要关注金融体系和机构本身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摩擦性信用风险[1],第三方支付平台因利益动机而滞留资金的延误性信用风险[2-3],以及借助跨境电商支付洗钱的违法性信用风险[4]。这些研究在跨境电商支付的某些环节观察到信用风险因素及其敞口,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某些信用风险的发生原因。但对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的系统逻辑揭示明显不足。鉴于此,试图借助信用风险的基本理论,结合跨境电商支付的具体场景、环节和实务,系统地揭示跨境电商支付的信用风险发生的逻辑,以期为该领域的深入研究抛砖引玉。

1 跨境电商及其支付的概念界定 1.1 跨境电商 1.1.1 跨境电商的概念界定

中国外汇管理局把跨境电商定义为属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双方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完成订单交付、支付结算和物流配送的国际商业活动。

学术界对跨境电商的主要定义是:不同关境贸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所构筑的贸易关系,包括支付结算、物流运输、跨境供应链等,属于一种跨国际间的商业活动[5-6];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信息平台为不同国家及地区的交易双方(个人或企业)提供交易渠道并且通过线上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运送交易商品的一种新型进出口贸易形式[7];境内外交易主体利用互联网等交易平台,开展信息发布推广、谈判洽谈、支付结算等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最终实现通过物流企业将货物送达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8]

综合上述学术和实务定义,本文将跨境电商定义为: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在线完成商品交易信息交流、交易契约的达成以及交易货币的跨境支付,并通过线下完成商品交易跨境物流的商业活动(包括部分可在线提供的服务类商品交易)。

1.1.2 跨境电商的本质特性

跨境电商的一般定义中包含如下本质特性。

1)跨境性。首先表现交易主体的跨境性,即交易主体分属于不同主权的国家和地区;其次是交易支付的跨境性,即交易支付涉及外币或人民币的跨境支付;再就是交易标的跨境性,即交易商品涉及跨境运输和通关。

2)契约性。跨境电商的商品交易均以交易双方事先达成的交易契约以及关境两方的法律为约束条件。

3)网络性。交易所涉及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均网络在线实现,只有物流在线下实现(部分服务类商品除外)。

4)交易性。跨境电商是交易商品的商务模式,交易商品包括物质商品和服务商品,交易的内容包括商品给付和货币支付。

1.1.3 跨境电商的主要分类

基于不同的视角,跨境电商分为以下3类。

1)依据交易方向的不同,跨境电商可以分为进口跨境电商(例如Amazon)和出口跨境电商(例如天猫国际)。

2)依据交易主体的不同,跨境电商可以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跨境电商(例如阿里巴巴1688、环球资源)、B2C(business to customer)跨境电商(例如Amazon、兰亭集势)和C2C(customer to customer)跨境电商(例如ebay、速卖通)。

3)依据交易方式的不同,跨境电商可以分为保税仓直发(保税仓直接发货和通关)、海外直邮(供应商直接发货,物流公司通关)和常规贸易(商品进口并完税后出售)。

本研究主要关注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跨境电商。

1.2 跨境电商支付 1.2.1 跨境电商支付的概念界定

商业支付是商品买方按买卖合同的约定给付商品卖方以商品价款和相关费用的行为。鉴于此,跨境电商支付定义为:跨境电商交易中商品买方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跨境支付给商品卖方的行为(除易货交易)。具有显著的跨境性、契约性、网络性和货币给付性。

1.2.2 跨境电商支付的主要方式

当前,中国出口跨境电商能够实现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4类。

1)国际信用卡支付。即使用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国际支付功能的信用卡支付,但有使用范围和额度的限制,同时跨境支付时需要通过支付网关核卡查验。支付结算和清算均由各发卡组织自己的国际清算系统完成,例如Visa Card、Master Card、JCB Card和中国银联国际卡等。

2)第三方机构兑付。即由依照所在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具有国际货币兑换和跨境支付牌照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机构所完成的支付。支付方资金来源于国内银行账户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支付时同样需要通过支付网关对支付方身份和资金账户进行核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跨境电商支付的服务包括货币兑换和支付结算。备付金账户往来支付的清算由第三方机构实施,国际银行间的往来支付清算由国际清算组织负责。例如美国的Paypal(支持eBay、Etsy、Airbnb等)和Payoneer(支持Amazon、Wish等)、英国WF(支持Amazon、Wish、CD等)。

3)商业银行的汇付。即通过国内商业银行换汇和汇款支付(结算)。汇付及其清算一般通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SWIFT系统完成。由于该种方式的跨境支付速度慢、成本高,跨境电商支付较少使用。

4)区块链数字转付。即借助于市场信用较高的数字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等,通过区块链点对点或作为中间媒介实现跨境电商支付,并且不需要清算。目前,这种实际应用于跨境电商的支付还不普遍,但由于其安全性、保密性、跨境性、便捷性较好以及成本低而未来前景看好。

1.3 跨境电商支付的风险 1.3.1 跨境电商支付风险定义

中国现有文献对跨境电商支付风险鲜有定义讨论,但综合信用风险的违约导致损失可能的一般本质和跨境电商支付的跨境性、网络性等特性,跨境电商支付风险应该定义为:跨境电商支付参与方未能遵守相关支付契约(违约)导致收款方未能及时、全额、顺利和无新增成本收回交易款项而导致利益损失的可能性,收款方因自身因素导致的收款风险除外。

支付参与方包括付款方、中介方和清算方。

相关支付契约包括跨境电商交易契约之支付条款,中介服务协议、清算服务协议及其支付参与方各国法律、行业规范和惯例。

利益损失包括收款方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损失。其中经济利益损失包括直接的应收款项、新增成本损失和间接的经营机会成本、商务延时责任成本等。

1.3.2 跨境电商支付风险解析

1)基于支付过程的风险解析。

上述跨境电商支付主要方式(除区块链支付外)的支付过程由如下环节构成:支付方在网络终端机发出支付令——网络传送支付令——网关安全检查支付令——支付中介(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处理支付令(即支付结算)——清算组织实现支付令(即支付清算)。

2)基于跨境电商支付环节的风险分析。

跨境电商在支付环节存在以下风险。

(1)支付方在网络终端机发出支付令存在3种风险:①信用风险,包括支付方身份、账号、支付令的虚假错等导致无法支付的风险;②技术风险,包括终端机故障、出错等导致不能付款的风险;③安全风险,主要是终端机遭受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等造成收款方不能收款的风险。

(2)网络传输支付令存在的风险:①技术风险,包括网络故障、堵塞等造成支付令无法或延时传输的风险;②安全风险,包括黑客攻击网络,拦截、修改支付令等造成支付错位的风险。

(3)网关安全检查支付令的风险:主要是技术和安全风险,包括网关防火、识别能力不足、被攻破、瘫痪和修改等造成支付令无法正常通关以及金融局域网遭受攻击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令的风险。

(4)中介机构处理支付令的风险:①信用风险,包括中介机构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各种支付契约(支付合同、民商法、金融法、刑法、行业规范等)而未正确及时处理支付结算业务导致收款方损失或支付延时的风险;②违法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背换汇、跨境汇兑等金融管制所导致的收款方不能收款、延时收款的风险(本质上属信用风险,以下分析将其归入信用风险);③市场风险,主要是汇率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收款方换汇损失的风险;④道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故意出错、不遵守操作规范、谋私得利、私自抬高汇率等导致收款方损失的风险(本质上也是信用风险,以下分析将其归入信用风险);⑤技术风险,包括支付服务系统信息传输故障、数据处理系统出错等导致支付延时、出错的风险;⑥因技术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包括因数据传输故障、数据处理系统出错导致支付指令处理延时、出错的风险;⑦安全风险,包括支付服务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进而导致收款方损失的风险。

(5)清算组织实现支付令(资金跨境转移)的风险:①技术风险,包括网络传输故障、计算机联机对账系统出错等所导致的收款方延时收款的风险;②安全风险,包括清算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进而导致收款方损失的风险;③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跨境资金转移中不同境关法律规范、司法理念和执法制度差异所产生的收款方权益实现和保护不确定的风险;④技术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包括网络传输故障、计算机联机对账系统出错导致清算时间延误的风险。

3)基于支付要素的风险解析。

(1)跨境电商支付的参与要素。参与跨境电商支付的要素可分为主体要素、工具要素和环境要素三大类。①主体要素即参与支付运作的行为主体,包括支付方、收款方、中介机构、清算组织。从上述支付过程和环节分析中可以看出各支付参与主体的角色和职能各有不同。②工具要素即跨境电商支付所依赖的网络、网关和计算机(支付终端机、支付服务系统、清算服务系统)。③环境要素主要指境关各方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范式,以及国际汇率市场。

(2)基于跨境电商支付要素的风险。①源于主体要素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即上述支付方、中介机构(包括工作人员)和清算机构的信用风险(包括道德风险、违法风险以及因技术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②源于工具要素的风险。由跨境电商支付的在线性决定,源于网络、网关和计算机的风险是跨境电商支付的特有风险之一,包括上述各环节的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③源于环境要素的风险。首先是摩擦风险,即主要指由于不同境关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范式差异所导致的跨境电商支付参与各方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商业理念、信用意识、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最终导致跨境电商支付中出现各种歧义、纠纷而产生支付成本、时间和行为不确定的风险。摩擦风险由跨境电商支付的跨境性所决定,也是跨境电商支付的特有风险(传统国际贸易一般采用信用证支付,摩擦风险较小);其次是法律风险,即上述清算机构的法律风险;最后是市场风险,即国际金融市场汇率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1.3.3 跨境电商支付风险的结构

跨境电商支付风险的系统结构见表 1

表 1 跨境电商支付风险的系统结构

综上分析,跨境电商支付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摩擦风险。本文将以最重要的信用风险为对象深入解剖其形成机制。

2 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机制分析框架 2.1 信用的本质和内涵

1)人类行为规范的合法性来源。人类的行为规范,包括伦理、法律、道德、制度、风俗、习惯,其自然法的合法性来源只有一个,即契约性。因为人们只有通过合意共识的契约才可以让渡部分权利而接受契约的约束,由此形成行为规范。因此,人类社会的任何行为规范都必须是契约,而任何契约也必定规范人们的某些行为而达成一定的社会合作并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

契约包括公约和私约。公约包括伦理、法律、道德、制度、风俗、习惯等群体之约;私约一般是行为主体双方达成的契约,包括合同、协议、承诺等。

2)社会秩序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某一社会秩序要成为现实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是社会群体要达成合意共识契约;充分条件是群体成员要遵从所达成的契约。该充分条件就是信用规范。

3)信用的本质。信用本质上是要求社会群体遵从契约的行为规范(契约)。没有信用规范的约束,一切契约或规范(伦理、道德、法律、规章、制度、风俗)将无人遵行,一切社会秩序将无法建构、一切社会合作将无法进行。因此,由契约之上的契约、规范之上的规范的地位所决定,信用是人类社会的元规范——最高的自然法法则。任何社会无信的泛滥本身就意味着该社会正在解体。

信用规范的内涵是,要求人们“履行契约、取信于人”。

2.2 遵从信用规范的条件 2.2.1 信用遵从的条件

即任何行为主体遵从信用规范(守信、履约)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1)必要条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社会组织,其行为都出自于本身基于物质或精神利益诉求的主观意愿,遵从信用规范的行为也不例外。根据心理学的理论,需求激发动机,动机在适合的条件下引致行动,行动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导致结果。因此,主观意愿是行为主体信用遵从行为的前提,没有明确的主观意愿就不可能有相应的信用遵从行动,没有相应的信用遵从行动就不可能有“守信”的预期结果,正如一个债务人,当他内心没有偿债的意愿时,无论他有多少钱也不可能有偿债行为一样。我们称这种履约或信用遵从的意愿为信用意愿。显然,信用意愿是信用遵从的必要条件。

2)充分条件。仅有信用意愿并不足以完成契约履行义务。因为任何以履约为内容的信用遵从行为实际上都是一种“支付行为”。这种支付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可以是时间、精力、技术、资金、物质、信息等。例如依约还债,债务人仅有还债意愿并不代表就能够实施还债行为,要实施还债行为还必须有供还债的钱财。这种履约或信用遵从所必须的支付能力称之为信用能力。显然,信用能力是信用实现的充分条件,即有信用意愿的前提下,信用遵从行为能否实施并最终能否完成履约则取决于信用能力是否具备。

3)外在条件。行为主体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均受外在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自然条件为地理、气候、资源等自然要素的总和,主要影响行为主体的信用能力。社会条件为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教育、科技体制、社会风气和社交圈文化等方面要素的总和,对行为主体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均产生显著影响。

2.2.2 信用风险的产生

1)信用风险的定义。信用风险指行为主体违约(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契约)给与之交往者(个人或组织)带来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益损失可以是违约所造成的交往对象时间、精力、信息权益、金钱、物质财富、精神享受等的损失。

2)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上述信用遵从的充分必要条件若缺失任一条件,行为主体都将违约而造成交往对象的利益损失。因此,信用风险(违约)产生的根本原因有两类,即主观不愿履约和客观不能履约。

3 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分析 3.1 行为主体信用行为和结果形成机制

上述行为主体信用遵从行为取决于其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的分析框架,体现了行为主体信用(履约)行为及其结果形成的一般机制(图 1)。

图 1 信用行为及其结果形成的一般机制
3.2 跨境电商支付违约行为的界定

一般地,跨境电商支付的违约行为就是支付参与各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相关契约”——包括支付协议、支付服务协议、支付清算协议、境关各方法律、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的行为。其实,违约行为界定既涉及价值判断又涉及事实判断,因而行为是否违约应该既有价值标准又有事实标准。

3.2.1 基于价值标准的违约行为界定

1)违约行为界定的价值标准。违约行为从社会一般价值观的角度看却并非都是不好的。因为“契约”本身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标准将决定履行该“契约”——守信行为的“好”与“恶”。然而社会崇尚和需要的是符合人类基本伦理准则的信用行为,那么对违背或不履行悖逆人类基本伦理准则的“契约”之行为自然不能划入违约行为的范畴。因此,人类社会基本伦理准则为我们提供了界定违约行为的价值标准。该标准源自于契约的正义性,它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自愿性。即“契约”之订立必须完全出于缔约各方的自愿和本意。任何通过欺骗、胁迫、隐瞒等手段,违背缔约方自愿和本意订立的“契约”都不具有伦理上的合法性,也必将损害当事人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因此,违背这种“契约”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2)平等性。包括缔约各方身份地位平等、缔约过程的程序平等和缔约内容的实体平等。既便“契约”的订立满足自愿性标准,但“契约”所设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必须对等——自身权利义务的对等以及与对方的义务权利对等,而任何自身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与对方的义务权利不对等,且以损害缔约一方的利益、权利来满足自身利益、权利的契约同样不具有伦理上的合法性。因此,违背“契约”的行为是否为违约行为还要取决于“契约”实质上的平等性。

(3)诚实性。缔约各方对缔约内容及相关背景、条件等情况负有诚实告诉其他缔约方的义务,任何欺骗、隐瞒、掩盖缔约相关信息误导其他缔约方缔约的行为都将造成“契约”伦理上的不合法性。因此,对违背“诚实性”原则而签订的契约,缔约任何一方具有拒绝履行的伦理义务,也就不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

(4)合意性。即缔约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的设置)及其理解是缔约各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各方真实意思。同样,内容及其理解并非缔约各方真实意思的“契约”不具有伦理上的合法性,因而缔约任何一方都没有伦理上的履行义务。

(5)公义性。缔约内容及其履行(包括履行方式)不得损害第三方和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是契约合法性的底线。任何损害第三方和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契约都是悖逆人类基本伦理准则的,违背或不履行这种契约的行为本身就是正当行为,不属于违约的范畴。

2)基于价值标准的违约行为界定。依据上述价值标准,违背自愿性、平等性、诚实性、合意性和公义性的“契约”,人们不履行或违背它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契约”之价值标准是界定违约行为的前置标准,或称第一标准。

3.2.2 基于事实判断的违约行为界定

1)违约行为界定的事实标准。在满足前置标准——价值标准的前提下,一个行为是否属违约行为还取决于:①是否有履约行为;②履约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契约”之要求。因此,“契约”之义务和责任约定为我们提供了在事实上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称之为事实标准。该事实标准应当具有如下特性。

(1)明确性。“契约”对当事人义务、责任的约定在标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等契约要件方面必须明确,不能有任何模糊和歧义。否则,这些约定无法客观度量当事人履约行为及其结果是否符合约定,因而也就无法作为界定违约行为的标准。

(2)可行性。“契约”对当事人义务、责任的约定必须在当事人能力和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履约能力和客观条件不足或缺失导致当事人违约的责任没有合乎情理的理由归咎于当事人,即“契约”本身缺乏合理性。

2)基于事实标准的违约行为界定。依据契约约定衡量当事人履约行为及其结果、判断行为主体是否违约,有4种可能情况:①履约行为及其结果完全符合契约约定;②履约行为及其结果完全不符合(违背)契约约定;③履约行为及其结果部分符合契约约定;④完全没有履约行为。后3种行为即为违约行为。

3.2.3 跨境电商支付违约行为的实践界定

在“契约”符合正义性原则,即符合第一价值标准前提下,跨境电商支付各参与方履约行为及其履约结果完全或部分不符合约定义务和责任要求的行为以及完全不履行契约的行为即为违约行为。因此,对跨境电商支付各参与方违约行为判断的价值标准是必要性标准,事实标准则是充分性标准。

3.3 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系统分析

以上述行为主体信用遵从(履约)行为及其结果形成的一般机制为分析框架和逻辑思路,可探寻跨境电商支付违约所致信用风险的形成机制,它本质上也是支付参与各方违约行为的形成机制。

3.3.1 基于信用意愿的违约风险形成机制

首先,从前述决定行为主体遵从信用规范的必要条件——信用意愿出发,探索跨境电商支付各参与方信用风险的形成机制。虽然违约行为的决策是由行为主体自身做出,但从影响行为主体信用行为决策的2个主要因素之一——信用意愿的决定性作用来看,信用意愿的缺失使跨境电商支付参与方主动选择违约,于是形成主动违约风险。

其中,从信用意愿形成的机制看,主动违约可以分为缘于支付参与方单一物质利益追求的本性违约和缘于社会不良信用风气的比较利益追求的从众违约,由此分别导致本性违约风险和从众违约风险。

1)本性违约。本性违约是支付参与方片面追求自身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贪婪本性所致的违约行为。然而,本性违约所追求的物质利益最大化能够得以实现——即本性违约和风险能够形成必须满足内外2个条件:①内在约束缺失。实施本性违约行为的支付参与方伦理认知水平低下,并以此为基础的信用意愿十分淡薄;②外在约束软弱。社会对本性违约行为的惩戒机制不完善或社会价值体系不正常以致本性违约的成本很低。例如跨境电商支付中典型的某些买家的恶意拒付、虚假支付等。

2)从众违约。从众违约是支付参与方基于自身守信获利与社会普遍违约获利相比较——违约获利大于守信获利的吃亏心理所致的违约行为。从众违约行为及其风险的形成必须满足3个条件:①内在约束虚弱。实施从众违约行为的支付参与方伦理认知水平较低,信用意愿不强,对守信没有坚定的信念和意志,因而支付行为常常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摇摆不定;②外在约束软弱。社会对支付违约行为的惩戒机制不完善或社会价值体系不正常以致违约的收益远大于违约成本;③社会违约行为的泛滥。即社会违约行为广泛而常态化地存在,并且有进一步普遍化的趋势,从而使支付参与方守信的收益预期明显低于违约收益预期。例如跨境电商支付中典型的支付中介方私自抬高汇率、损害收款方利益的行为,有的地区买家普遍违约攀比所致的支付违约等。

3.3.2 基于信用能力的违约风险形成机制

行为主体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由于信用能力不足导致被动选择的违约,由此产生被动违约风险。从导致信用能力不足的原因看,被动违约有基于支付参与方本身所致信用能力不足的自致违约和基于外力导致的信用能力不足的他致违约。由此分别形成自致违约风险和他致违约风险。

1)自致违约。该违约及其风险形成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支付参与方自身原因导致信用能力不足以守约支付。而导致这种信用能力不足的根本原因可以是支付方个体、家庭经济计划不周、收入能力不足、个人人际关系较差、经常性失业、有不良生活嗜好,支付中介机构治理不善、内控缺失、管理混乱、员工职业素质差、内部腐败等。其中有善性原因,诸如支付方的收入能力不足、经常性失业、计划不周等,中介方的治理不善、内控缺失、管理混乱等;也有恶性原因,例如支付方个人人际关系差、有不良生活嗜好等,中介方员工职业素质差、内部腐败等。前者原因导致的违约风险为善性自致违约风险,后者为恶性自致违约风险。

2)他致违约。该违约及其风险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外在不可抗力导致支付参与方信用能力不足以守约支付。他致违约风险又可分为因自然灾害、网络故障、系统出错引发的自然他致违约风险和因社会动荡、战争、他人恶意攻击(黑客、病毒攻击)导致的社会他致违约风险。在跨境电商支付中,支付方自然他致违约风险的典型原因有支付方遭遇天灾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无力支付跨境电商购买款项,中介方因网络故障、系统出错导致支付延误或差错;而支付方的社会他致违约风险典型原因有如部分地区的社会动荡、战争等,中介方和清算方的社会他致违约风险则常常是黑客、病毒的攻击导致系统出错、瘫痪最终造成支付服务无法实现。

3.3.3 主动违约和被动违约风险的本质区别

1)主动违约风险的本质。主动违约行为是支付参与方自身主观故意所为。这种主观故意的违约行为也称之为主观违信行为,其所引发的信用风险相应称之为主观违约风险。显然,主观违约在违约行为中性质最为恶劣,为社会所不容。其所引发的违约风险也是危害最大的信用风险。因此,这种违约行为是信用建设需要致力控制和惩戒的行为。

2)被动违约风险的本质。被动违约行为是支付参与方主观上没有违约意愿,而是客观上履约能力不足所致。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也称之为客观失信行为,其所引发的信用风险相应称之为客观失信风险。社会对客观失信行为和风险往往会给予理解和宽容,特别是自然他致违约行为和风险。因此,客观失信行为不一定受到惩戒但违约责任必须承担。

3)主动与被动违约风险的区别。

(1)行为原因不同。主动违信行为和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支付参与方的主观恶意所为,而被动失信行为和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支付参与方的信用能力不足,而主观上没有违约意愿。

(2)行为性质不同。主动违信行为是支付参与方主观上故意、主动的违约过错行为,是突破人类伦理底线、不可容忍的行为,其造成的信用风险往往具有损人利己的性质;而被动失信行为是支付参与方因履约能力不足而导致违约的客观过失行为,其行为及其造成的信用风险一般因不具有损人利己的恶意,因而能够获得交往对象和社会的理解和宽容,尤其是善性被动违约行为及其信用风险。

(3)行为责任不同。基于主动违信与被动失信行为的本质差别,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一般不同。主动违信行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收款方的损失,而且要受到跨境电商交易圈的惩罚——指责、批评、毁誉、交往和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减少,甚至被排挤出跨境电商交易圈等。而被动失信行为因不是主观故意违约,可免除惩罚,但违约责任不可免除。

4 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系统结构

综上分析,可得到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的系统结构:系统分为两大子系统,即第一子系统——主动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和第二子系统——被动违约风险形成机制。第一子系统包含本性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和从众违约风险,形成机制两个次级子系统;第二子系统包含自致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和他致违约风险,形成机制次级子系统。这两个次级子系统又各包含两个下级子系统,即善性自致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和恶性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子系统,自然他致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和社会他致违约风险形成机制子系统(图 2)。

图 2 跨境电商支付信用风险形成机制的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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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credit risk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ayment
CHEN Huanhuan1, GUAN Xiaoyong2*    
1.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Zhengzhou 451191, China
2. Alibaba Business School of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311121,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the corresponding cross-border payment shows a multichannel, multi-mode and high-frequency nature. The practice of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payment sees several risks from time to time, such as, in credit, interest rate, exchange rate and law. However, these "cross - border" payment risks have not been paid adequate attention in the academic literature, in particular, without in-depth researches on these risk formation mechanisms. With the help of the credit risk theory,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specific situations, the relationships and the practices of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payment,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discusses various formation mechanisms of the credit risk of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payment, and outlines a three-dimensional picture of the occurrence logic of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payment credit risk.
Keywords credit risk mechanism     payment     cross-border e-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