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里克·马斯金,博士,哈佛大学教授。获200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普高峰论坛·
医学研究成果是否应该授予专利

埃里克·马斯金(Eric Maskin)

收稿日期:2018-11-24;修回日期:2018-12-18

作者简介:埃里克·马斯金,教授,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研究方向为博弈论、契约论、社会选择理论、政治经济学

引用格式:埃里克·马斯金.医学研究成果是否应该授予专利[J].科技导报,2019,37(2):23-25;doi:10.3981/j.issn.1000-7857.2019.02.005

专利制度意在保护发明者,同时也能够让新的发明被自由使用。过去数百年间,专利已经存在,并被看作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护手段,保护发明者在研发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如果发明者有了想发明的东西,背后必然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时间、金钱以及其他各种努力。为了让发明取得成功,发明者是要获得回报的,获得回报的方法就是将发明商业化,依据发明销售产品。但困难在于,一旦有了发明创造,如何防止其他人仿冒。如果出现仿冒,发明者就无法获得很好的经济回报,也就无法补偿研发投入的成本,而未来会有更多的人从仿冒发明中获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明者就会产生顾虑,是否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发明。这种情况的出现对社会来说是不利的,因为这样会显著减少社会创新。

1 专利的作用

专利的主要作用是给其发明者以专有权利销售相关产品,即他人不能仿冒或仿制发明,也就是专利保护发明者免遭其他人的仿冒,从而有助于发明者收回投资。通常认为,垄断是不好的,因为在垄断状态下,发明者可以向使用者收取高昂的费用,这个情况可能对垄断者是非常有利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不好的。此外,实行专利制度还有经济标准方面的原因。纵观世界,可以看到许多非常具有创新性的行业,如软件行业、计算机行业、半导体行业等,这些行业在历史上的专利保护程度非常弱,于是就出现了很多的仿冒、仿制,当然这些行业利润也是很高的。

以上行业尽管都没有高度的专利保护,但它们却是非常成功的。原因是,从某种角度看,如果有更严格的专利保护,这些行业应当变得更好或应当会产生更多的创造发明。但事实上有一种反向思维,例如在软件业,提倡使用、拥有专利的建议并不常被认可,因为在软件业中都有天然测试的过程。软件业专利已经使用多年,但是没有人能够确保由法院下令强制执行。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美国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非常清晰的命令,要求软件应当按照专利规定执行。后来美国软件业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但有趣的是,软件业并未在创新方面持续增加投入。该行业确实有发明和创造,但发明创造的频率和密度并未达到预期水平。


图1 埃里克·马斯金在世界公众科学素质促进大会科普高峰论坛做报告

专利制度实施后,在制药行业也有一些有趣的例子,尤其在意大利制药行业。当提到制药行业时,制药厂往往是最佳的例子。制药行业的专利非常必要,至少在有些国家是这样的。一项新药的研发投资是巨大的,药企需要为此投入巨额资金,才能在市场上推出新药。意大利的制药行业却是相反的。在1978年之前,意大利有法律规定,禁止新药拥有专利。即便如此,仍然不妨碍意大利的制药行业一片繁荣。当时意大利是全球第五大药物生产国,药企利润很不错。但到了1978年,意大利改弦易辙,最高法院裁定允许制药行业实行专利制度。在此之后,意大利制药企业关于专利问题开始风起云涌,就像当时的美国软件行业一样。尽管这样,意大利的新药研发投入在此后并未大幅增加,其新药增长的规模和水平也未提升太多。软件业和制药行业的试验带来了新的疑问,是不是传统理论有问题呢?一个非常简短的答案是:传统理论确实有问题。

2 专利对创新的阻碍

标准的理论有时是可行的,但是标准理论并非包罗万象。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对创新带来的不是鼓励,反而是伤害。行业有2个特点会让专利变得有害。

1)创新是序列式的。软件行业就是很好的例子。这就是说,一个行业或一家企业在研发时,重大发明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每一步都非常微小,但汇集起来就是重大发明。

2)研发的努力互补性。不同创新者之间研究的努力是有互补性的,即对同一产品或发明有各自的想法,大家各自研究,把不同的努力结合到一起就能够形成发明。

上述2个特点结合起来能对传统的专利理论形成反驳或提供另一种思路,如果发明是按照序列式的,那么发明者拥有一项专利,对其他希望在技术上做更多研发的企业则是不利的。因为专利研发的互补性,其他企业可能有非常有价值的想法,知道如何在技术上更进一步,但是在被专利限制后,这样做就没有出路了。发明专利的所有者可以阻止别人更进一步,这样的结果是更多的创新发明被延迟。这是一个基本争论,即专利有时会延缓创新的步伐,甚至对社会造成伤害,因为专利所有者有时会阻碍或阻止其他企业做更多创新。

3 仿制及专利转让

说到标准,仿冒一般是需要禁止的,因为它窃取了发明者的努力。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仿冒都是有害的,有些仿制可能会最终导致产品的改进。在这种情况下,发明者本人也可以获得成果,并不是所有的发明者都会受到仿冒的伤害。在某些情况下,发明者会得益于其他企业的某些仿制,这样能够使自己研发的产品更上一层楼。

如果想保护专利,要采用另外的反向理论或者反向观点,在专利制度上设立一种方法或途径,让企业能够加以改进,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需要选择阻断后来者或其他企业所做的创新。如果企业拥有一项专利,会把它授权给想在其技术上继续改进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进行授权的话,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企业的投入和回报就可以得到保证。

有人说,专利拥有者是垄断者,垄断者一般会设定很高的价格。到底应当收多高的转让费或者授权费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有时收取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致技术的改进者无法承受。如果专利拥有者知道改进者愿意付出的价位,就能制定对方能够承受的收费水平,当改进者向专利拥有者支付费用后,就可以推进改进的工作。但是现实中,专利拥有者确实不知道对方到底愿意付出多少,换言之,专利拥有者并不知道对方的成本。所以转让费或授权费应当是愿意付高价和只愿付低价之间的平衡价格。否则转让费很可能被有些改进者认为太高而不愿支付。从这个角度说,社会效益可能降低,专利研发因此被延误。

4 结论

在这样一个序列性和补充性创新的世界中,保护专利未必就是保护创新,或许不一定有必要保护这样的发明。如果创新是序列性的和补充性的,那么专利权人,即发明者,可能会阻碍后来的发明者。事实上,专利可能会抑制进一步创新,从而产生有害的作用。从制药和软件行业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两个行业反而可能发展得更好。因此,专利保护未必有绝对的好处。


(编辑 徐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