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一稿两投”的法律、利益和道德 分析
张勤    
湖南省自兴人工智能研究院,中南大学智能系统与智能软件研究所,长沙 410083
摘要:本文从知识产权法律;作者、出版社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伦理道德共3个方面对中英文“一稿两投”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中英文“一稿两投”是否违反知识产权法律取决于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民事约定,无一定之规;中英文“一稿两投”对三方的利益影响不同,应根据社会利益最大化进行取舍。中英文“一稿两投”在只计算一项成果的前提下,与科学道德无关,且有利于中文科技杂志的繁荣和科技成果在我国的传播应用,利大于弊。
关键词: 科学道德     一稿两投     知识产权    
1 绪言

2013年因偶然原因写了“中英文‘一稿两投’的道德问题思考”一文[1],又因偶然原因将其发表在了《科技导报》上,没注意到被署上了单位和职务,没想到引起了广泛热议。文章发表后,除了在网络上引发的评论外,《科技导报》编辑部还专门组织了以此为题的讨论会,又刊载了4篇观点各不相同的文章[2-5]。既然大家对这个问题如此感兴趣,说明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遗憾的是彼此的意见很不相同。鉴于争论发端于笔者的拙文,笔者深感有责任把这个问题说得更透彻一些,以便更好地推进讨论。特不揣鄙陋,撰写此文。如果说前一篇文章主要关注中英文“一稿两投”技术层面的问题,那么这篇文章将更多地关注法律、利益和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但笔者在此郑重声明:本文及笔者的前一篇文章仅仅是个人观点,是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重要,将其写出就教于人。此外别无他义。此文成稿于2013年7月。但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直到笔者退出领导岗位后的2016年11月才投稿。个中原委望读者理解。

在展开论述前,笔者要强调:本文仅限于在期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的中英文“一稿两投”问题,不涉及其他问题。

2 关于中英文“一稿两投”的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法律的功效在于规范行为,定纷止争。笔者认为,弄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是讨论中英文“一稿两投”的重要基础。我们首先要弄清与中英文“一稿两投”问题有关的法律规定,然后才方便更深入地讨论这一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节论题所涉及的仅仅是著作权或版权的法律问题,不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了保护“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并指出这种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7]第六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与作品发表与否无关。因此,作者的著作权是依法自动获得的。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又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注意,著作权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都是讲的“作者的著作权”,而不是期刊杂志社的。但是,著作权法第九条又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作为法人或组织的期刊杂志社也可以是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这两条规定是否矛盾呢?不矛盾。因为期刊杂志社的权利是由作者的权利转让而获得的(期刊杂志社自己撰写的文章除外)。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其中与本文论题相关的主要是两项权利,即第(十二)项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和第(十五)项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可见,翻译权首先是作者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可以被转让给期刊杂志社。

这里需要注意,这种转让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所谓“部分转让”,当然包括转让翻译权或不转让翻译权。且即使授予期刊杂志社翻译权(许可翻译),也可以保留作者自己翻译的权利(由转让合同具体约定)。所谓“全部”转让,就是作者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中与自己有关的部分毫无保留地全部转让给期刊杂志社,而作者则丧失了这些权利,包括丧失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

通常,作者在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都要与期刊杂志社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签署了一份关于著作权的转让合同,翻译权就自动转让了,而是要根据作者与期刊杂志社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据笔者所知,期刊杂志社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内容往往各不相同。例如《计算机学报》在关于作者转让论文著作权的“投稿申明”[8]中规定:“1、稿件内容属于作者的科研成果。2、署名无争议。3、引用他人成果已注明出处。4、未公开发表过。5、文字中无与当前国家的提法相悖的地方。6、无泄密问题;无边境、岛屿等主权问题。7、授权编辑部使用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并未涉及“翻译权”的问题;“授权”也并非“转让”,即没有限制作者在网上自行公开论文的权利。而《中国科学》杂志社对转让著作权的要求却非常严格。其“著作权转让申明书”[9]中的内容包括:“将全体著作权人就上述论文(各种语言版本)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在全世界范围内免费转让给《_________》的出版单位《中国科学》杂志社。全体著作权人授权《中国科学》杂志社根据实际需要独家代理申请上述作品的各种语言版本(包含各种介质)的版权登记事项”。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也就是说,凡转让协议未明确规定转让翻译权的,翻译权依然归作者所有,可以依法自行翻译发表,而不侵犯已经转让给期刊杂志社的著作权。相反,期刊杂志社却无权翻译发表作者在该期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还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也就是说,翻译已有作品产生的是另一个相关但不同的作品、产生的是一项新的权利。如果翻译是由原作者本人完成的,翻译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就归原作者享有。如果翻译是由期刊杂志社完成的(以有原作者的授权为前提),就归期刊杂志社所有。当然,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期刊杂志社获得翻译权后翻译论文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第十条阐明的著作权所包含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和可转让的“财产权”中未转让的部分,例如改编权、汇编权等。

从以上引述的著作权法条款可知,如果作者将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转让给了期刊杂志社,作者就无权再将自己的论文放在网上供公众查阅和下载了,无论论文是否被翻译成英文。除非获得期刊杂志社的同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如此说来,如果《中国科学》杂志社不翻译在其上发表的中文(英文)论文,也不同意作者自己翻译发表,则该论文就无从被翻译为英文(中文)而被只懂中文(英文)的读者知晓了。这似与著作权法关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基本精神相悖。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论文作者转让给期刊杂志社的仅仅是“财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且未必两者全部转让。既然是财产权,所涉及的就是作者与期刊杂志社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不涉及精神层面的科学道德问题。唯一可能涉及的道德问题,也仅仅是作者是否违背了所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侵犯了已转让给期刊杂志社的财产权。显然,这种破坏公共秩序的道德问题与我们所关注的学术不端道德问题不同,不可相提并论。

3 关于中英文“一稿两投”的利益分析

中英文“一稿两投”涉及三方利益:作者利益、期刊杂志社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3.1 作者利益

作者利益大概包括如下几项:1)满足学校规定的获得学位论文前必须发表何种档次和数量的论文的要求,争取早日或正常毕业;2)遵守承诺,完成自己所承担项目预定的论文发表任务;3)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宣传出去,让社会知晓和利用,实现自己促进人类学术进步和成果被广泛利用的人生价值;4)提高自己在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获得精神享受的同时,更容易获得科研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甚至更容易发表新的论文;5)有利于评奖或获得其他各种荣誉;6)提升职称(例如评教授、院士等);7)为提升自己的行政职务积累资本。以上7项并非彼此独立,很大程度上相互关联。

显然,作者争取上述利益的努力无可厚非。但在计算自己的科研成果时,不应重复计算表述同一科研成果的不同论文,无论其语种或发表刊物是否相同,否则即为不诚实行为。作者之所以要通过在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是因为期刊杂志具有两大功能:第一,传播科研成果。通过发表论文可以使已有的科研成果在学术圈内被广泛知晓和利用;第二,评价科研成果。在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同行评议,水平被认可的才会被登载。至于在发表论文过程中,通过同行评议帮助作者更好地总结和表达甚至改进自己的学术成果,则是可能有可能无的作者利益,至少不是作者通常追求的利益。

3.2 期刊杂志社利益

期刊杂志社有哪些利益呢?1)作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学术繁荣进步,实现自身的社会使命;2)代表自己所凝聚的学术圈,向社会发表比单个学者更有影响力的见解;3)销售期刊杂志和登载广告、组织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学术性期刊杂志并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但是,办刊是有成本的,需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尽可能好的工作条件和报酬,让他们获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当然,也不排除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期刊杂志。

以上3 点也是彼此关联的。其中,获取经济利益是基础。前两点体现了期刊杂志的声誉,有利于吸引读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从而也能够促进发行量扩大、实现期刊杂志社经济利益的提升。当然,不排除有些期刊杂志的经济条件已有足够保障(例如政府资助、单位资助或社会捐赠等),无需为谋生而销售期刊杂志和登载广告等。但是,现实中,多数期刊杂志必须在市场上扩大营销以谋生或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例如,绝大多数期刊杂志以图书馆、单位和个人为销售对象。其中以个人为销售对象包含两种情况:1)购买期刊杂志或其中的论文。读者从期刊数据库下载论文是要付费的。2)作者向期刊杂志社付费发表自己的论文。如果作者向期刊杂志社支付足够的费用,通常可以获得超前发表(提前刊出电子论文)和读者免费下载(open access)的优惠,从而可以使更多的读者更早地读到和引用该论文。笔者的经验是,中文期刊作者付费通常为数百元到数千元人民币,英文期刊通常为一两万人民币。付费的多少通常要根据论文页数和是否彩印等具体情况详细计算。但付费是肯定的、而且不菲。其实,即使期刊杂志社有条件不愁生计,也必须尽可能扩大发行量、提升影响力,因为这是继续获得资助或者保持长期发展的重要条件。此外,即使仅仅从期刊杂志社为实现其1)、2)两项公益性利益考虑,也需要尽可能扩大自己的发行量,否则这两项公益性利益也无从实现。

综上,同类期刊杂志社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竞争关系。

显然,从期刊杂志社的利益考虑,是不会希望作者将自己的论文上载网络、供读者免费下载的,除非获得期刊杂志社授权,并申明文章已刊载于该期刊杂志——那常常是期刊杂志提高自己声誉、从而扩大发行量的一种手段,也是为实现其利益服务的。正因为如此,这种授权通常发生在论文刊载一段时间以后。

为了提高期刊杂志的声誉、提高影响力和扩大销售量,大多数期刊杂志要求作者提交的论文是原始的(original)。但是,对某些期刊杂志(其稿源常常不足,尤其是高质量的稿源不足,不少中文的学术期刊目前面临的就是这种状况)来说,即使不是从未发表过的原始论文,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愿意刊登。优秀论文的转载或综述(其实是变相的解说性转载再加一点评论)就是证明之一。但转载和综述绝不是唯一方式。换句话说,如果有期刊杂志愿意刊登已经发表过的论文,只要不侵权,也无可厚非。因为它们有自己的原载刊物不能有效覆盖的读者群,或仅仅是为了向读者提供公益服务。这符合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基本精神。那么什么情况下登载作者提交的已在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而不侵犯原刊的知识产权呢?有以下两种:1)翻译为另一种语言且作者未向原刊转让翻译权的情况;2)原刊申明放弃著作权专有的情况。例如,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以下简称《论文在线》)在其“电子版权授让协议”[10]中规定:“若论文在论文在线发布后又投向其他期刊并获得正式出版,作者应于30天内在个人空间内提交论文收录信息(如期刊名、出版年、卷期号、页码等);若出版商同意作者对正式出版的论文版本(后印本)进行自存档,请遵照版权约定按期或延期上传后印本”。也就是说,《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允许在本刊发表“论文为首发”的“原创作品”后,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同一论文。从逻辑上推论,亦必有刊物愿意接受并发表已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投稿的论文。

可见,不同刊物的利益和处境不同,其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不同,难以一概而论。

3.3 社会公众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总体上比较简单:凡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创造、传播和利用的,就符合社会公众利益。那么从发表论文的角度来看,怎样才有利于创造、传播和利用呢?一般来说,论文发表得越早越多越好,因为读者接触和了解到论文的机会更早、更多,特别是使用读者母语撰写的论文更易于被读者了解。

但仔细考察,情况并非如此简单:1)如果不对发表论文的期刊杂志社的著作权加以保护、从而限制发表相同论文的期刊杂志的数量,就会损害期刊杂志社的利益。而没有高水平的期刊杂志社,就不会有高水平的论文评价机构,就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评价,就难以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2)论文在被评价的过程中,评阅人会从专业的角度指出论文成果及其表述的优缺点,从而帮助作者更好地开展科研和撰写论文。3)如果各种论文无权威评价地任意发表,包括作者自己在网上随意张贴未经期刊杂志评审发表的论文,读者将陷于鱼龙混杂的各种论文的汪洋大海之中,难以判断真正有价值的可信可靠的论文。作者的科研成果也难以获得有效的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严格评价的过多过滥的论文发表不利于科研成果的创造、传播和利用。

总之,保护期刊杂志社的著作权,维护期刊杂志的论文评价功能,从而合理限制论文的发表数量,总体上是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创造、传播和利用的。

但是,凡事都有度,如果限制过头,就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如果限制已在中文刊物发表的论文再用英文发表,就可能既限制了英文读者阅读论文的权利、从而妨碍了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利用,又使论文失去了接受使用英文的国际同行评价的机会,同时也破坏了作者与国际同行进行深入交流的条件,不利于作者的后续创新。且即使作者有了后续创新成果,也难以在英文期刊杂志上发表,因为英文期刊杂志通常不接受实质性引用此前发表的中文文献。显然,这不利于科研、传播和利用,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

此外,社会公众利益还可以按照国别划分,因为社会公众是有国别的。如果只有利于他国社会公众,而不利于本国社会公众,也可以被狭义地理解为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也就是不利于本国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如果不允许中英文“一稿两投”,绝大多数中国的高水平论文将只投向国外的期刊杂志,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不会因有人愿意向国外期刊杂志社支付版权费来将其翻译出版为中文论文。于是中国人就难以有机会用母语阅读这些论文。即使中国读者有能力阅读英文,中国的图书馆、单位或个人也必须向国外杂志社付费阅读,而这些英文论文很多是用中国纳税人的钱研发出来并由中国人撰写的。与此同时,中文期刊杂志却只能接受那些难以在国外杂志上发表的(通常水平也相对较低的)论文,从而使中文期刊杂志失去了与国外期刊杂志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机会。这显然不利于中国社会公众的利益。

如果允许中英文“一稿两投”,同一篇论文被检索到出现在两本期刊杂志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什么影响呢?笔者认为影响有好有坏。好的影响如下:1)读者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语言阅读,还可以对照不同语言版本,加深理解,也有利于自己用不同语言撰写自己的论文,从而促进科研成果的创造、传播和利用;2)读者可以比较哪本期刊杂志发表的论文权威性最高,以最高的那本期刊杂志来衡量论文的水平。笔者认为坏的影响有以下几点:1)同一论文重复审稿,浪费社会审稿资源。但仔细分析,这条指责的理由似不充分:首先,如果审稿人此前审过或读过此论文,他(她)花费不了多少重复审稿时间,因为他(她)熟悉此论文;其次,如果审稿人此前未曾读过此文,则有机会阅读此文,做出自己的评价,对审稿人并无损害;第三,中英文不同杂志的审稿人重合的几率不大;2)期刊杂志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有可能形成不良的恶性竞争,破坏期刊杂志正常发展的环境,从而不能正常发挥期刊杂志传播和评价科研成果的社会功能。但对不同语种的期刊杂志来说,“一稿两投”形成恶性竞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其市场或读者群有显著区别。当然,一旦中文读者能够在中文期刊杂志上读到同样的论文,就会减少对英文期刊杂志的购买量,对英文期刊杂志造成一定损害。但从狭义的(中国的)社会公众利益来说,不存在这种损害。而且如果一篇论文能够用中英文双语出版,对英文读者来说也是福音,否则他们读不到已经用中文出版过的论文。

以上3种利益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首先,社会公众利益高于作者利益和期刊杂志社利益。其次,作者利益与期刊杂志社利益既矛盾,又一致。矛盾是因为作者希望自己的论文被发表,而期刊杂志却只接受发表那些自己满意的论文;一致是作者与期刊杂志社互为依存。笔者认为,维持适度的作者和期刊杂志社之间的博弈和期刊杂志社之间的竞争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的创造、传播和利用,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这个适度的表现之一就是允许中英文“一稿两投”,但不鼓励多语多投,反对同语多投。

4 关于中英文“一稿两投”的科学道德分析 4.1 不损害他人利益

在分析了中英文“一稿两投”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和各方利益后,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作者的科学道德问题了。

首先,道德是一个伦理学的概念,其定义至今众说纷纭。笔者在《知识产权基本原理》[11]一书中对道德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出比较公认的3条道德标准:第一,不损害他人利益;第二,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第三,符合某种自然存在的天理。所谓自然存在的天理,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即存在而非在文明社会中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详见《知识产权基本原理》第七章: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例如事实就是天然存在的。科学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类别之一,当然也符合这3条标准。

如果大家认同这3条标准,我们就可以据此分析中英文“一稿两投”的科学道德问题了。如果不认同,则另当别论。

4.1 不损害他人利益

中英文“一稿两投”是否损害他人利益?前面分析了作者利益、期刊杂志社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显然,在不会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前提下,“一稿两投”不会损害作者利益,否则作者就不会有积极性去“一稿两投”了。对社会公众来说,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可以选择,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剩下的就是期刊杂志社的利益了。显然,由于同专业领域期刊杂志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一稿两投”会损害其中一些期刊杂志社的利益。那么损害的主要是哪些期刊杂志社的利益呢?显然是英文期刊杂志社的利益。因为一旦发表了中文论文,英文论文的市场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笔者认为这种缩小的幅度不大,因为英文期刊杂志具有国际性和通常更高的权威性。中国读者如果发表英文论文,其引述的文献仍然必定以英文论文为首选;如果发表中文论文,引述英文论文的几率可能也很大。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此)。反之,中文期刊杂志的读者群主要是中文读者,即使有了英文论文,也不会因此显著减少他们阅读中文论文的需求——毕竟读自己母语的论文会比读英文的来得更容易、理解更准确。以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论,英文期刊杂志主要是国外办的。所以,“一稿两投”如果对期刊杂志社有利益损害的话,损害的也主要是国外的期刊杂志社的利益。换句话说,从狭义(本国)社会公众利益来说,中英文“一稿两投”利大于弊。之所以还保留了“弊”,是因为有些行为不端的作者可能在计算自己的科研成果时,把中英文两篇内容相同的论文计算为两项成果,从而增加社会正确评价其成果的难度。但笔者认为,这个难度可以克服,因为采用简单的公开监督和严格的惩戒制度就会使这种情况较少出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科技界应当明确规定,作者在申报科技成果时,尤其是在申报项目、评定职称和报奖时,相同内容的中英文论文不得重复计算,否则即为学术不端行为。

4.2 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

中英文“一稿两投”显然具有更好更广泛的科研成果传播效果,也更有利于成果的研发和利用,从而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当然,其前提是不侵犯期刊杂志社的著作权。如果侵犯了,就会扰乱期刊杂志行业的正常秩序,破坏其发展的生态环境,从而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如前所述,侵权与否取决于作者与期刊杂志社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由于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各不相同,是否侵权也就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个案甄别。

有人建议订立一个统一的行业规则,规定所有期刊杂志社与作者订立的著作权转让合同都规定作者必须转让“翻译权”,避免期刊杂志社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差异。但这样做未必合适,理由如下:首先,这违反了著作权法关于作者可以部分转让著作权的规定;其次,这可能更多地有利于英文期刊杂志而不利于中文期刊杂志;第三,涉嫌行业垄断和侵害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2]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一条阐明了该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明确了什么是垄断行为。其中第(一)条即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期刊杂志社当然是期刊杂志的“经营者”,拒绝“一稿两投”的行业规定当然是“垄断协议”。事实上,期刊杂志社与作者和读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作者和读者有权选择不同期刊杂志社提供不同方式和条件的服务。如果统一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条款,虽然减少了期刊杂志社之间的竞争,但也减少了作者和读者选择服务方式和条件的机会,有悖于反垄断法关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精神。所以,尽管一些期刊杂志社希望全行业达成禁止中英文“一稿两投”的“垄断协议”,但这样做不符合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

此外,目前大多数期刊杂志虽无业内统一规定,但几乎都不约而同地宣称只接受和发表原始(original)科研论文。中英文“一稿两投”似乎与期刊杂志的这种原始性规定相矛盾。但是,如何解释“原始”的含义存在不确定性。一种解释是在期刊杂志读者群的可读刊物(中文或英文)中没有在先投稿即为原始;另一种解释是没有在任何刊物上以任何语言在先投稿才为原始。前者排斥的是同种语言的在先投稿,后者排斥的是任何语言的在先投稿。前者具有仅排斥市场竞争对手的性质,因为市场竞争主要在同种语言的刊物之间进行,但并不损害不同语言读者的利益,尚属可接受的合理的行业自律行为。后者则排斥不同语言的发表,过分突出期刊杂志社方面的利益,未顾及不同语言读者的实际需要,妨碍了知识传播,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所以,笔者赞成同种语言论文只发表一次,但不赞成中文或英文只允许发表一次,因为这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

笔者认为,拒绝“一稿两投”的原因并非人们以为的那么高尚,其实是期刊杂志社市场竞争的手段。仔细考察不难发现,拒绝“一稿两投”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抬高期刊杂志的身价,而非不如此就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相反,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需要知识的广泛传播——这就是为什么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论著被反复和多语种印刷出版的原因。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如果某期刊杂志不规定只接受原始论文,就会在市场上自我矮化、在业内低人一等并被认为有纵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尽管发表作者未转让翻译权的另一种语言的论文并不侵权。

此外,大多数期刊杂志事实上难以做到只发表原始论文。例如,很多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需首先申请专利,然后才投稿期刊杂志,从而不符合期刊杂志仅发表原始性论文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均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充分披露技术方案,且申请文件必须在政府网站和公报上公开(亦即发表),否则即不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也就是说,技术方案的实体内容必须在论文(包括期刊杂志论文和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发表前以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提交发表(最长可有18个月的保密期。如果想尽快获得专利授权,最快可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即申请公开文献内容),只是书写格式与学术论文不同而已。没有人认为作者其后将相同实体内容的论文投稿期刊杂志是学术不端行为。从逻辑上看,期刊杂志对论文的原始性要求与专利的新颖性(新颖性指专利申请之日前全世界任何地方未以任何方式公开过该技术方案)要求是矛盾的。当矛盾出现时,让位的肯定是期刊杂志。当然,基础研究成果很少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基础研究成果往往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原始性规定显然并不限于基础研究论文。

又如,根据国际惯例,学位论文是可以作为公开文献引用的。依法,这就是公开发表。但其中的许多内容往往是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亦即被纳入公开查阅的文献后)才向期刊杂志投稿或发表的。如果坚持彻底的原始性,期刊杂志就不能接受实体内容已或将包含于学位论文的投稿。反之,如果坚持论文实体内容的原始性和排他性,则已向期刊杂志投稿的论文内容就不能包含于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也就是说,无论是先投稿期刊杂志还是先发表学位论文(与采用何种语言无关),都构成内容上的“一稿两投”。显然,撰写和发表学位论文是必须的。那么如果他(她)将其学位论文中的成果投稿期刊杂志,则无论在先还是在后,都必然在内容上“一稿两投”。显然,没有人会认为这种“一稿两投”是学术不端行为。相反,这是科研和教育工作本身的需要。

综上,实践中,期刊杂志社对投稿论文的内容的原始性规定是做不到的,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原始性,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中英文“一稿两投”尽管不符合内容上的原始性,但符合形式上的原始性,也符合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最后,笔者认为,由期刊杂志社单方面规定拒绝“一稿两投”涉嫌“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不是标准的法律用语,但大多数中国人都知道其不利于社会的负面含义。“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在发表论文问题上,“经营者”就是期刊杂志社,“消费者”就是作者和读者。显然,期刊杂志社与作者和读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状态。当然,许多期刊杂志的编辑同时也是作者和读者,但他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问题,因为他们实际上掌握着论文发表的决策权、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总之,从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标准来看,中英文“一稿两投”不存在科学道德问题。

4.3 符合天理在发表论文问题上,符合事实就是符合天理,反之则不合天理,就是不道德的。在科学的问题上,不存在“善意的谎言”。例如,把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或在没有实际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在他人论文中署名等,都是违反事实从而违反天理的不道德行为。那么,中英文“一稿两投”违反了事实没有呢?笔者认为没有。因为作者用另一种语言发表的完全是自己的科研成果,没有任何违反事实的行为。

有人说,中英文“一稿两投”是“自我剽窃”。首先,“自我剽窃”的概念值得商榷。“剽窃”的定义[13]是:“1)抄袭;窃取他人的文字,或者文学艺术以及科研、设计等学术方面的成果。2)掠夺。注意,窃取或掠夺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东西,否则无所谓窃取或掠夺。“自我剽窃”的字面解释是自己窃取或掠夺自己的东西,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所以,“自我剽窃”是不严谨或不科学的概念。其次,笔者认为“自我剽窃”一词实际上指的是重复计算、从而夸大自己科研成果的行为。这当然是违反事实、违反天理、不道德的。但是,问题出在重复计算、而不是中英文“一稿两投”上。所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是避免重复计算科研成果,而非禁止中英文“一稿两投”。

5 结论

根据本文的以上分析,中英文“一稿两投”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取决于作者与期刊杂志社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具体条款,难以一概而论。当其条款不包括转让翻译权时,作者有权自行翻译发表;当其条款包括转让翻译权时,作者不得开设博客,自己翻译后张贴出来。这时论文的传播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学术交流,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

是否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哪些著作权不宜作统一规定,因为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综合作者利益、期刊杂志社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中英文“一稿两投”在不侵权和诚实守信的前提下,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中国公众的利益,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自然天理,符合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

中英文“一稿两投”可能导致某些作者虚增发表论文的数量,干扰社会正确评价其成果。解决办法是规定作者不得重复计算“一稿两投”论文数量,否则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解除中英文“一稿两投”的自设禁区,促进中文学术期刊的繁荣、方便(包括降低成本)中文读者(尤其是中国产业界技术人员)了解新的学术成果,是我国科技界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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