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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制度

中国科学基金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体制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其中的一项显著改变,就是启动方式由行政划拨转向个人申请。这种方式的转变,不仅能够激发研究人员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更能够在宏观上实现科学研究的均衡发展以及国家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率。2007年颁布实施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申请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颁布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也对不同项目类型的申请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申请条件

基础研究作为探索未知领域、创造新知识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研人员的个人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科研人员认识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不断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从而推动整个中国的科学进步。因此,我国自然科学基金自建立以来,一直鼓励科研人员在基础研究领域进行自由探索,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自主申请是基金运作机制的前提。

想要充分发挥自主申请的优势,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最大范围地吸引科研人员参与申请,另一个就是平等对待所有的申请人。

为了保证申请的广泛性,就必须设定较低的门槛,让更多的人拥有进门的机会。条例第十条关于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人的条件只规定了两项,一个是申请人要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这是对申请人科研能力的一个基础性要求,也是科学基金项目可以顺利完成的一个基本保障。另一个是申请人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职称和学位迄今为止仍然是对个人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最权威也最通行的评价指标,但为了避免发生沧海遗珠的遗憾,即使申请人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只要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也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仅要求申请的机会平等,更要求通过制度安排,保证结果的公平。因为即使实现了申请机会平等,事实上依旧可能出现不平等的结果。比如年龄就是一个重要的区别指标,年长者总是要比年轻者拥有更多的科研经验与成果,这种现实差别,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年轻科研人员获得资助的概率,为此,专项青年基金项目以及 “优青”“杰青” 项目的设立,为青年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近几年来,青年项目的申请数量已经超越面向所有科研人员的面上项目,就充分证明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条件所具有的巨大激励作用。
发展规划、项目指南与自由申请

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是否是计划体制的残余?是否有违基础科学鼓励自由探索的目的,又是否会抑制科研人员的创造性?这样的质疑,在条例制定之初就已经存在。制定规划、发布指南,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行政引导性,但归为计划体制则是一种不必要的苛责。首先,公共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科研需求都给予资助,这里一定存在取舍。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实际,根据科学前沿的发展趋势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选择一批具有我国自身优势、有可能取得重点突破的领域进行部署。事实上,发达国家在基础研究方面也不是面面俱到。作为国家面向未来的战略投资,科学基金也有责任、有义务发挥宏观引导作用。其次,制定基金发展规划是一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意见,这样,国家与科研人员就实现了互动,双向调节,国家需求与个人学术兴趣实现相互融合,保证发展规划的科学性与均衡性。第三,无论是发展规划还是项目指南,都只是一种指导性意见,而并非强制性要求。它们只是为科学家提供了一个非常宽泛的研究方向,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命题清单,决定申请成功与否的关键,仍然是申请项目本身的质量。

实践表明,为期5年的基金发展规划保证了科研的均衡性与连续性,对于促进全国整体科研事业的快速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基金委自1986年成立以来,每年发布的项目指南,对上一年度受理项目及资助的总体情况、基金资助范围、优先支持领域以及申请项目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开披露,对科研人员申请项目也提供了极大帮助。
申请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如今科研腐败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倒逼基金资助工作进行全面改革与制度化建设,申请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申请人必须要对自己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不仅关乎一次申请的成败,更关乎一个科研人员的整个学术生涯与学术声誉。而国家对于基金项目申请工作,不仅需要引导,同时也需要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基金委会给予警告; 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要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情节严重的,在3至5年内,将丧失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格。条例第三十九还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的,将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在申请工作中,惟有引导与惩罚双管齐下,才能确保基金工作的纯洁与健康。

文/王国骞1,温恒国2,郑永和3
作者简介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法规处,处长;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3.单位同1,局长。图为本文第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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