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生命自由的悖论

1992 年初,苏·罗德里格兹已经活了42 个年头。那时候,维 多利亚市的人们正准备迎接春天。但对她来说,加拿大寒冷的 冬天却永远不会结束,因为她刚刚被确诊患有肌萎缩侧索硬化 症(ALS,俗称“渐冻人症”)。

她只是一名普通的加拿大妇女,有过一次婚姻,和儿子相依 为命。她跟儿子承诺会和疾病斗争,但仅仅过了一年,她就已经 难以举起杯子,连讲话都在断断续续地抽搐。家人的照顾让她 倍感煎熬,生活的每一刻都像自己的眼泪一样不受控制地流 走。医生告诉她,也许很难再撑过一年。她含泪背叛了与儿子 的约定,决定自我结束生命。

可是,她的病不会给她自杀的机会,也没有哪个医生能够帮 助她实施安乐死。在加拿大的刑法中,即使医生取得当事人同 意帮助自杀,也会被判处高达14 年的徒刑。她愤怒,更是无 奈。她发现自己最大的敌人已不再是病魔。她请律师援助,提 起了上诉。她要求法律帮助她取得自我了结生命的权利。

惊人的是,一年内,官司就一路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1993 年的秋天,最高法院以5:4 的法官票数判决苏败诉。官司 虽然在那年结束,但故事仅仅是个开始。加拿大的司法体系由 此展开了对安乐死的讨论进程。许多慢性病患者和他们的亲人 在一些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开始争取安乐死的权利。终于,在 2015 年2 月5 日,加拿大公民卡特·李诉加拿大政府案(卡特的 母亲于2010 年决定在瑞士接受安乐死)由最高法院全票胜 诉[1, 2]。加拿大正式成为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这就是从“‘罗德里格兹’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案到 “‘卡特’诉‘加拿大政府’”的诞生和展开的经过。

那么,问题来了。在加拿大的这22 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改变,最终让安乐死判例全票通过? 法理的悖论:死亡是不是自由的?

在回答这22 年的变化之前,我们得先看看加拿大第一桩安 乐死判例,也就是为什么1993 年的案件中会出现5:4 这样的微 妙票数。这是极小的差距,可其中却存在一道巨大的伦理问题 ——死亡是否是一种自由的权利。

首先,安乐死案中的法理争论,在于加拿大刑法强调保护每 个公民的生命安全。所以禁止咨询、协助或教唆人自杀,并且如 果存在这样的行为间接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会被视作“杀人”,即 使取得了死者本人生前的同意。

但另一方面,加拿大的宪法却强调了人的自主权利和尊 严。《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的表述是: “每个人都有其生命权,在和基本法律原则一致的情况下,享有 安全、自由和不可剥夺的人权”。也就是说,虽然社会可以对人 的生命权利加以合理的限制,可是当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基于自 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死亡,并希望获得医生的帮助,这样的情况 下,到底是应该根据刑法的条款禁止,还是根据《宪章》的条款允 许呢[3]

这就是安乐死案例中法官们要面对的基本法理矛盾。

更重要的是,法官考虑到医疗实践中,医疗问责通常会非常谨 慎地审查“不作为”与“作为”之间的区别。比如,应用姑息疗法的 时候,“不对病人进行复苏治疗”是允许的,但“对病人注射过量巴 比妥导致无法复苏”就是不允许的。这种区别主要被应用在姑息 疗法(palliative care,一种不以治愈为目的,而以缓解症状,减轻 患者痛苦为主的疗法)。所以,如果由医生来实施安乐死,实际就 是医生的“作为”导致病人死亡,从而产生医疗问责。

但是,许多法律学者和法官一直认为这显然不合逻辑。例 如在1993 年,英国最高法院就在案件中讨论,医生可以在取得 病人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停止对持续性植物状态患者鼻饲 管进食。法院在道德问题上讨论许久,比如“该拔管行为是否收 取了杀人佣金”“停止鼻饲而让患者挨饿是否符合人道”等等。 但这样的讨论只能是“极其细微的差别”。拔管问题的本质,正 如戈夫勋爵(Lord Goff of Chieveley,英国大法官)所指出的: “这是虚伪的。任何人都可以质疑,如果医生见死不救而让患者 在痛苦中死去是合法的,那么以更人性化的方式,通过致命注 射,而让病人在痛苦中解脱岂不是更加符合人道?”

5:4 的微妙票数比例正反映了这样的矛盾。 实践的难点:它是否可能被滥用?

我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上面所说的法理要用22 年来解 决吗?别忘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多年的医疗实践观察 才得以让人们逐渐了解现实的矛盾之处。

随着22 年来全球社会的发展,判例的逐渐增多,法官们的 讨论得以更加深入[3]

他们通过观察认为,刑法条款禁止他人协助自杀,实际上也 限制了个人对于自身事务做决定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剥夺对个 人的精神造成很大损害和压力,也就侵犯了《宪章》所保障的生 命权利。正如他们在法庭的报告中指出:“人若处于严重的无法 挽回的医疗情况下,那么他的决定将是事关个人尊严和自主权 利的。法律允许人们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姑息疗法护理,拒绝人 工饲喂或者其他生命维持设备,但却否认人们所要求的医生协 助自杀的权利。这阻碍了他们对自身生命做决定的能力,限制 了人身自由。”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这是否是出于自愿的自 杀,难道每个自杀者都得打一轮官司才能取得自杀权?

正如加拿大政府曾经担心的:给患者选择也许将引起一种 危险的滑坡效应。如果“医协自杀(physician-assisted sui⁃ cide)”不被定义为犯罪,那么它可能被滥用在那些“决策力弱” 的病人身上。比如,那些被他人要挟、有认知障碍、身患某种残 疾或患有精神病的人。他们很可能会“被选择”自杀。这就是刑法定下“即便取得自杀者同意,也不能协助”的重要原因。

但在多年的医学实践里,人们已经逐渐地接受并广泛使用 “知情同意”的标准方法。20 年后的讨论中,法官们终于可以避 开“不作为和作为”的区别。他们认为,只要患者在“严重的无法 挽回的医疗条件”下有能力完成知情同意,医生是“作为”还是 “不作为”就并非那么重要了。因为患者的尊严和自主权利都将 得到保障。

法院并没有被政府的担忧说服。“对于这样的患者和风险,实 际早已经构成了我们医疗系统的一部分,无法分开”,报告里写道, 医疗系统把风险交给医生去处理,并信任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处 理。法官认为,鉴于知情同意的实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和熟知,依 靠这样的专业指导或代理决策者的模式,应该足够应对风险。

尽管法院没有引用“以患者为中心护理”的理念,可思路却 和现代医疗“给予患者更多选择权利”相一致。多年的医疗实践 所带来的是医疗评估方法的完善,同时构建患者对医疗体系的 基本信赖。这才使得法院有理由认为风险可以接受。 社会认同:它比传统自杀更安全?

仅有以上两点也还不足以花费20 年时间。即使许多发达 国家都曾对此讨论立法,但“安乐死”和“医协自杀”依然是存在 道德和法律争议的。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接受并实践它。

法律并非是孤立存在的系统,即使法官在理论和实践上发 现了解决问题的依据,能否普遍通用依然无法预计。

幸运的是,对加拿大人来说,合法化时机也的确是在20 年 后成熟的。就在法官一致通过法案后,一项调查显示,几乎78% 的加拿大人赞成它,且有60%强烈赞成,9%持强烈反对。有趣 的是,原本持有反对立场的加拿大医师协会在“医协自杀”合法 化后也改变了立场和态度。

公共卫生领域的进展也对社会观念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 观念,术语被称为“减少伤害”命题。比如,自2011 以来,法院一 致通过并援引《宪章》的人权条款来使毒瘾中心和妓院合法化, 并进行规范监督。因为证据显示:毒品注射或者性交易在必要 的场所保护和监视的情况下,会对个人与社会更加安全。所以 法院有理由认为“医协自杀”对社会的影响有类似情况。比起在 医生指导和医疗协助下的自杀,传统方式的自杀更加损害“患者 的人身安全”。 世界趋势:临终关怀的人道

如果还有人觉得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有些奇怪,那么以 下时间轴或许可以告诉你,这很可能成为一种全球趋势。

· 1994.11 美国俄勒冈民众投票通过“Death with Dignity Act”尊严死亡法案,1997年实施

· 2002.04 荷兰安乐死合法,以及“医协自杀”生效(以前只 是指南实践)

· 2002.09 比利时自愿安乐死合法化,法律生效

· 2008.11 美国华盛顿州民选投票通过尊严死法案,2009年 3月生效

· 2009.03 卢森堡安乐死合法化并生效

· 2009.12 美国蒙大拿州法院判例,医协自杀不违法(由此 提案合法化)

· 2013.05 美国佛蒙特州签署医协自杀合法

· 2014.01 美国新墨西哥州判病人有权获死亡援助

· 2014.02 比利时的安乐死延伸适用于儿童绝症

· 2015.02 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表决医协自杀合法

加拿大在此时全票通过安乐死合法化,实际上也是顺应态势,因为已经出现了不少加拿大人出国接受安乐死的现象。在 未来的几十年里,不断增长的财富会调整人口老龄化结构,慢性 疾病的发病率也在逐渐升高。它们都在挑战医学和法律对待生 命临终的方式。“医协自杀”作为一种标准的可选择的临终方式 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遗留问题:这才刚刚开始

为了避免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实际上加拿大在法案 判决生效后留有1 年的宽限期[4]。政府如果发现在医疗实践中 遇到问题,可以动用《宪章》授予政府的最后一张王牌“特许条 款”来暂停实践1 年。

如果不这么做,那么加拿大的10 个省份都会开始实行这个 条款。他们要么写出一些指导意见,要么让医学人士划定自己 的实践原则。

法院的这个判决对医疗体系的推动,只是开了一道窄窄的 门[5]。因为具体的实践至少还会遇到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如何 界定“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医疗情况”?尽管法院认为,可以在这 种情况下提供医生协助自杀,但矛盾的是,这个分类可能被应用 于那些既非绝症也非身残的患者吗?比如难治性抑郁症患者。 第二,专家们该如何适应这项权利,包括适应医生的宗教信仰和 道德?加拿大姑息护理医师协会表示,他们大多数的成员并不 愿意协助患者自杀,也不愿主导这个问题的解决。那么,医疗体 系中会产生一个应对此问题的专科分类吗?也许,终究要靠时 间来给出答案。

幸好,在如此多的不确定性面前,加拿大社会普遍抱着自信 的心态。这样,法院的决定至少不会引发文化论战,而是着眼于 解决问题。

中国人忌讳谈论“死亡”,其实国外人也一样。在死神面前, 是不分国籍的。忌讳的原因是害怕,害怕那一天的降临,尽管它 必然来临。但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因为我们希望自己能够选 择有尊严的、体面的死法。

许多人本能地讨厌医协自杀合法化,随后的发展也许会继 续困扰他们。但相对的,经过这么多年,社会大部分人已经能认 识到:如果人们没有权利去选择有尊严、安全的死法,那会更令 人讨厌。

参考文献
[1] Amir Attaran, D.Phil, LL.B. Unanimity on death with dignity-legalizing physician- assisted dying in Canada[J].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015, 372: 2080-2082.
[2] The BCCLA believes that Canadians who are suffering unbearably at the end of lif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a dignified and peaceful death[EB/OL]. [2015-02-06]. https://bccla.org/our-work/blog/death-with-dignity-case.
[3] Legalizing therapeutic homicide and assisted suicide:A tour of Carter v. Canada [EB/OL]. [2012-06-15]. http: //www.consciencelaws.org/law/commentary/legal073-001.aspx.
[4] Physician-assisted death in Canada: Carter v Canada (AG)[EB/OL]. [2015-02-10]. http://www.lawandreligionuk.com/2015/02/10/physician- assisted- death- in- canada- carter- v- canadaag.
[5] Carter v. 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EB/OL]. [2015- 02- 06].http://www.adfmedia.org/News/PRDetail/8551.

沈庞/编译

(编辑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