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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社团税收分析和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已有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确定为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单位,科技社团面临走向市场、面对竞争的局面。科技社团具有公益性特点,适度的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有助于增强科技社团活力,更有效地促进学科领域发展。

科技社团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共同体,是发展我国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科技社团主要以收取会费、社会捐助、科技咨询服务等经费来源开展活动,属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是其基本特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分配利润。

我国非营利组织实体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模式建立和发展起来,他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或者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科技社团的税收状况

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等18 个税种。对非营利组织的减免政策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 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该条件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符合这些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并不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2013 年度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188 个全国学会年检报告书,学会的收入主要有: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3.9%、5.8%、57.3%、8.4%、15.3%、5.0%、4.3%。按规定,属于免税的是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非免税的是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

分析188 个全国学会2013 年度年检填报的收入,免税收入约占总收入的25%;非免税收入约占70.7%;其他收入约占4.3%,来源各异。

对于免税收入部分,捐赠收入在年检学会中非常不均衡,仅38 个学会有捐赠收入,占20.4%;其中最多的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数额占全部年检学会总捐赠收入的57.1%。会费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大多数年检学会都有,这两项收入为零的学会分别占8.6%和16.1%;其中,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费收入最高,中国电子学会政府补助收入最高。

对于非免税收入部分,提供服务收入在年检学会所有收入中占比重最大,约为57.3%。其中,对绝大多数学会来说,主要收入是开展学术活动的收入。该项收入同样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均衡,仅中华医学会就占全部学会提供服务收入的41.2%;仍然有9.7%的学会无此项收入。在商品销售收入中,仅19.4%的学会有此项收入,其中,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为最高,占全部的64.5%。有投资收益收入的学会数量更少,仅占16.7%;其中,中华医学会为最高,占全部的34.5%。

通过比较近3 年年检学会的收入可以看出,其增长主要体现在收税收入中,免税收入近3 年并无明显增长。

意见建议与结论

目前,对大多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学会来说,收入集中在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总的来看,免税收入占学会收入的不足30%,且学会之间差异较大。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简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和享受税收优惠手续办理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非营利组织要想免税必须同时满足9 个条件。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3 个部门共同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学会开展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业务为基准,从法律和政策上,对学会的捐赠、经营活动作出规定。针对各个学会情况,应明确非营利组织地位,明确可以免税的非营利性业务和需要缴税的营利性业务,简化学会申报程序。

2)实行阶梯税率

根据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并获取利润。不同的学会之间存在着经营差异或学科差异,比如:医科类学会经营状况总体较好,理科类学会则比较困难。由于学会的收入差别较大,应该扶弱助强,实行阶梯制税率,以期促进各学科均衡发展。

3)处罚偷税漏税行为

应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学会的行为做出约束,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点是对经营性活动取得的利润分配进行约束,应对非营利组织的利润分配进行监控。对于营利性活动的收入存在偷税漏税的学会,应严厉处罚,以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

文/赵红,朱宇
作者单位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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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