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基金·
科学基金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我国科学基金的起步虽然较西方国家晚将近半个世纪,但是却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在2010 年科学基金开展的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绩效国际评估报告中指出:“科学基金在中国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了独特而关键的作用,是国家层面资助自由选题研究的唯一渠道,并在基础研究领域培养了人才,促进了学科发展……科学基金努力追求促进学科发展的目标,在资助并促进许多学科建立中发挥了引领作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意味着科学基金在新兴领域积累了前期研究基础,这些新兴领域后来成为了国家的优先领域,同时还使科学基金能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如SARS 和禽流感。”

科学基金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和科学基金的法制保障密不可分,科学基金法制工作的重要实践成果就是初步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基金法律体系,其在科学基金的组织建构、资助管理以及经费、监督保障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基金法律制度是伴随着科学基金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和形成期3 个历史阶段。

第一,萌芽期。萌芽期是指1986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之初到2002 年,这十几年的科学基金法制工作经历了不断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经验,不断积累科学基金法制工作经验,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科学土壤实际的法制道路。从法制的发展模式而言,这个阶段属于社会演进型的发展,政府在这个阶段并不急于创立刚性的制度,法律制度都是根据科学基金管理的实际逐步产生和完善的。而且这个历史阶段,科学基金法律制度发展还不系统,并没有一个整体的体系构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往往很分散,这符合法律制度建立早期发展的特征和规律。而且此时国家层面也缺乏比较系统规范的科学基金的法律法规,只是1993 年颁布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科学基金有一条的规范,即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支持优秀青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仅仅相当于一种确权的法律宣示,还无法构成对科学基金形成系统法律体系的支撑。

第二,发展期。发展期是指2002 年至2007 年。2002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此时科学基金法制工作在十几年的摸索和积累的基础上,已经开始系统思考科学基金管理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这包括组织结构、程序管理、学术不端应对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此期间先后颁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等比较有影响的部门规章。尤为重要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这个阶段已经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这既是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必然趋势,也是顺应了科学共同体的立法需求。科技界一直呼吁通过制定科学技术基金法把这一成功实践经验确立下来。1988 年起,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关“制定科学技术基金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法”“国家基金法”等议案接连不断。2003 年,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列入行政法规5 年立法规划。可以说,这段时期的科学基金法制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法治模式已经趋向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模式发展。作为政府的基金管理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更加主动地将计划、经验、历史和需求紧密统一起来,以更加开放的立法姿态,开始有意识地系统思考科学基金法律体系构建的问题,同时已经意识到把自身的制度建设适时地镶嵌在整个国家法治环境中的问题。

第三,形成期。这主要是指2007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法制建设。基金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科学基金的法制体系建立以及科学基金工作都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尤为重要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基金条例为依据,认真梳理管理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规章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2008 年初,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部门规章体系方案》,形成了包括组织管理规章、程序管理规章、经费管理规章和监督保障规章等4 个有机部分,由36 部规章组成的部门规章体系方案。当年的党组扩大会议上,形成了包括政务工作、资助与项目管理工作、人事工作、机关党的建设与廉政工作4 个大类,65 部内部规章组成的内部规章体系。于此同时,在这个阶段,科学基金法律制度在形成自身独特的体系之外,还对国家科学技术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时,基金条例中的同行评议、原始记录等制度都被写入新的法律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科学基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就是法治化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科学基金法治化进程指明了方向。经过近30 年的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法治化目标渐趋明确,科学基金法治进程步入了系统化、深入化和广泛化的发展阶段。就法治模式而言,很好地兼顾了政府推进型和社会演进型的发展模式,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国特色科学基金法律体系正在不断走向完善。

文/王国骞1,温恒国2,郑永和3
作者简介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处长;
2.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 单位 同1,局长。图中右为本文第1作者,
左为第2作 者,中为第3作者。
栏目主持人 汤锡芳,电子信箱:tangxf@nsfc.gov.cn
(责任编辑  汤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