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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急需改进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技术发明创造。因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关键是要在产权上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我国现行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缺陷

依据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不仅归雇主所有,而且其范围定义太宽,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同样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研究工作,有的人能有重大成就而有的人却成果贫乏”的现象,这一规定缺乏针对性,难以从产权制度上激励发明创造。可以说,专利权属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严重限制了我国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创造空间。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职务发明具体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一定义接近德国法律中“职务发明”的规定,但德国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雇主拥有的是实施选择权。

我国法律这种过于强调“公有”的职务发明权属观,实践中不仅不利于鼓励创新,还易滋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诉讼风险。例如,2008年3月,哈某自行设计发明医疗器械“多功能喉镜”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同年4月,哈某欲将其专利权转让给某市医疗器械厂时,哈某所在医院以该项专利系利用本院设备在本职工作中搞科研发明为由,要求哈某将专利权交回医院,否则将不对其进行立功、晋级申报工作。哈某当时迫于医院压力函告国家专利局将专利权转归医院所有。同年10月,哈某又致函国家专利局,表示该项专利权所有权人的变更非本人真实意思,要求撤回转让申请。2009年5月,涉案医院从某市医疗器械厂取走哈某的专利证书。为此,哈某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利归属。

本案两级法院认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所涉实用性多功能喉镜,从设计研制念头的萌发、构思到设计、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均是哈某在本职工作之外作出的发明创造,哈某在设计“多功能喉镜”和申请专利之前,被告某医院从未下达该项科研任务,哈某也未利用本院设备和经费,故属非职务发明创造,这种“多功能喉镜”专利权应归哈某所有。

在一个鼓励发明创造的专利法框架下,企业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权属分配机制和权属商谈机制,从产权上健全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类似本案这种专利权属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改进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然而,汤森路透的报告显示,全球最具创新力100家企业,无一家中国公司。国际上,评价专利技术的指标,除了专利申请数量之外,还有3项质量标准:1)成功率,即最近3年专利申请数与批准数之比;2)全球化,即在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国4大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3)影响力,即专利的他引频率。按照这样的标准,全球最具创新力100家企业大多数为美国和日本公司。

这一结果与美国、日本政府实施激励型科技政策、公司实行奖励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密切相关。激励或奖励不仅包括金钱和荣誉上的鼓励,还包括权属上的倾斜制度。依据发明人成果的取得方式,以及技术创新发明人与其作出该项创新技术所依托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发明成果的权属作出不同安排或约定,并可制定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等多种表彰制度。相比之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直要求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依法或依政策给予奖励。然而,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案,一些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常常享受不到应得的奖励,不少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依公平原则应该享有的发明产权、荣誉和经济回报,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导致专利技术质量也普遍不高。

针对此情,国家层面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发明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智慧贡献、获得发明成果的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条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1)建立专利权共有制度和权属协商制度,承认智慧贡献和智力劳动对于技术发明创造的根本性;2)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3)在成果转化发明方面,允许雇主优先选择实施雇员非职务发明专利。

在企业层面,应通过职务合同或委托合同等协商方式,建立依据公平原则商谈横向联合和协同创新的机制,明确专利技术质量要求。为此,需要从严界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条件,给雇员或第三方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探索以共同所有权、雇员享有专利权、独立合同方所享有的权利、其他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律方式激活发明创新动力的具体制度条件,为提高专利技术质量提供制度支持。

总之,只有从政府和企业层面共同改进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才能有效克服制约重大发明创造成果喷涌而出的消极因素从而全面提升专利技术质量。

文/黄清华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脑库),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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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