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基金·
公开、公平、公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制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 基金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以下简称 “三公”)评审原则反映了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管理文化的精髓。“三公”是《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 的基金项目资助工作的根本原则,伴随 着从组织规划、申请评审、资助实施的整 个项目生命周期。

“三公”体现在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 项目年度指南上。《条例》第七条明确规 定:“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 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 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科学论证。”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过官 方网站的公示和意见征集,拥有了广泛 听取社会各界声音的渠道,也使得每一 位不同角色的基金人具有了表述自己想 法的机会。通过对建议的征集、汇总、论 证和修订,最终面世的基金发展规划和 项目年度指南不仅代表了国家层面自然 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体现 了社会各界对不同学科基础研究的迫切 需求。

“三公”体现在依托单位的注册资格 上。《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 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 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 为依托单位。”普通地方高校与国家重点 建设高校相比,总体师资水平和科研实 力相差巨大,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限项 推荐的条件下更是难以得到申请的机 会。基金项目给予了每个依托单位均等 的申报机会,使得地方高校能在国家级 项目的研究层面上拥有一席之地,对地 方高校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申请、建设 与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条件,最 重要的是教师科研水平的提高将对高校 的人才培养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公”体现在基金项目申请人的资 格条件上。《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 可以申请,其他科研人员通过2 名与其相 同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专家推荐也可申 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 单位的,经与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 得同意,并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基金 项目资助。”年轻教师由于从事科研工作 的时间较短,在某研究领域内积累不足, 难以形成自己明确的科研方向,同时因 为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现行对申请 人资历极为看重的各级科技项目评审体 系中,很难获得立项支持甚至根本得不 到申请的资格。基金项目坚持自由探 索、注重创新潜力、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 的特点为年轻教师形成科研方向奠定了 坚实的基础,打开了通往科研世界的希 望之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所 规定的有条件的非依托单位人员申请制 度,给大量在企事业单位和因特殊原因 无工作单位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 申请科研项目提供了重要渠道,实现了 基金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和基金申请人 三赢的局面,真正做到了不拘一格降人 才。

“三公”体现在基金项目的评审过程 中。按照《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员会章程》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系列管理 办法的规定,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需要 经过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学 科评审组会议评审和委务会批准四个阶 段。初审所审查的内容在基金委的管理 办法及年度项目指南中已作出详细的规 定,审查标准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 通讯评审通过ISIS 系统向函评专家发送 需评项目的申请书和评议表,在收回评 议结果后利用公式计算出项目的总分 数,高于某一分值的项目可以作为建议 资助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阶段。会议评 审专家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 计划后(部分项目需要现场答辩),结合 学科布局和发展对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项目可 获得资助。对于有争议的项目由2 名以 上会评专家联名推荐,并经2/3 以上专家 表决同意后方可获得资助。另外,《条 例》规定了公布通讯评审阶段专家反馈 意见制度、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和 评审专家的回避制度、以及申请人对项 目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复 审申请制度。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 度性规定,让申请人对于评审过程的公 正性充满了信心,使基金项目的评审形 成了一个科学有效的体系,能够保证在 “三公”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选拔出创新 性强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三公”体现在监督管理的机制中。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 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了履行独立 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受理有关基金 项目的投诉和举报,对基金项目的申请、 评审、管理及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任 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自然科学基金委工 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项目申请 人或负责人有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 基金管理规章的不端行为,均可以进行 检举或控告。对于被检举的不端行为, 通过具体情节轻重和当事人态度,分别 作出书面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项 目申请或评议资格、内部通报批评、通报 批评的处理;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 的,转交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处理;涉嫌 违法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已经 深入人心。与此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 工作也赢得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文/赵志鹏1,李力2
作者简介 1.大连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处,副处 长;
2.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学基金 管理员。图为本文第1作者。
栏目主持人 汤锡芳,电子信箱:tangxf@nsfc.gov.cn。

(责任编辑  汤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