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发布全国范围内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国家工业遗产名单。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一批至第三批)[1 −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至第五批)[4 − 8]发布的信息显示,共有12处具有典型性、突出价值的船舶工业遗产入选。
基于典型船舶工业遗产名单,本文对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对船舶工业遗产生成依据及其价值意蕴进行探究,总结调研现状,分析船舶工业遗产特点,并检省保护利用得失,以求为船舶工业遗产活化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1 船舶工业遗产的生成依据及其价值意蕴 1.1 生成依据根据中国城市近现代工业遗产保护体系研究,认定中国工业遗产生成的时间限定为1840−1978年之间的工业相关的历史遗存,大致而言,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可以分为近代工业发展时期(1840−1949年)和现代工业发展时期(1949−1978年)[9]。
经过认定的近代船舶工业遗产共有10处,按照办厂身份及资金来源可分为三类: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外商外资创办的柯拜船坞、上海董家渡船坞、大连造船厂及其修船南坞、上海船厂造机车间;洋务运动中官办的“四局二坞”中的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福建船政局、旅顺船坞、大沽船坞;辛亥革命后民营资本兴办的广南船坞、沪东船厂(马勒船厂)。现代船舶工业遗产经过认定的有2处,为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苏联援建的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渤海造船厂和汾西机器厂。目前,三线建设时期我国在内地建设的造修船厂、柴油机厂、水中兵器厂等尚无经过认证的工业遗产,另外还有一大批符合工业遗产条件的船舶遗存尚待认定。
1.2 价值意蕴中国船舶工业遗产在中国近现代船舶工业发展历程中,具有突出、典型的技术价值、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代表了中国近现代工业技术、管理、组织等创新发展的脉络,以列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12处船舶工业遗产为例(申报认定名录为序),其价值意蕴如表2所示。
以地域分布来看,从北到南,从沿海到内地都有分布。环渤海湾地区以大连造船厂、天津大沽为主要代表;长江三角洲地区以江南造船(含求新机器厂)、沪东中华、上海船厂造机车间、董家渡船坞为代表;珠三角地区以柯拜船坞、广南船坞为代表;重庆、昆明、西安等地的三线船厂以及配套厂所都有工业遗产留存,如原重庆造船厂、川东造船厂、昆船原云水机械厂旧址、陕西柴油机厂、汾西机器厂等。
2.2 资源丰富,种类齐全船舶工业遗产涵盖船舶工业发展过程中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构成最有代表性的“工业景观”。据调研,目前中国船舶工业遗产主要以不可移动遗存为主,可移动遗存和文件资料虽然遗失较为严重,但仍有大量遗存。
2.3 价值高昂,不可替代从历史价值来看,有中国近现代工业发源地、新中国船舶工业见证地、苏联援建156个工业项目、三线建设时期工业遗产等;从科技和经济价值来看,体现在船舶总装车间、船舶配套设备设施及产品等方面;从文化、社会以及艺术价值来看,有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以及背后的历史人物等。这些工业遗产特色鲜明、代表性强,是近现代工业文化的缩影,是船舶工业发展的见证,是遗产所在城市的重要记忆与地标性建筑。
3 船舶工业遗产现状与活化策略 3.1 船舶工业遗产现状 3.1.1 活化利用案例据调研梳理,我国船舶工业遗产活化利用较好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广州,这两地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注重船舶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和开发,形成较为成熟的开发利用模式,保存了不少船舶工业遗产厂房、设备和环境。如:上海船厂旧址(博物馆模式、创意园区模式)、江南造船部分旧址(博物馆模式、物业开发模式)、福建船政(博物馆模式、景区物业开发建设)、大沽船坞(博物馆模式),正在规划改造更新的原沪东船厂旧址(物业开发模式、创意园区模式)、广州造船厂旧址广南船坞(物业开发模式、博物馆模式、景观公园园区模式)。另外,汾西机器厂5号办公楼(博物馆模式)活化利用也值得学习借鉴。
3.1.2 保护利用不足缺少规划,保护不力。一方面,目前部分船舶工业遗存的老建筑、老设备设施、档案资料的定性尚不明确,缺乏统筹设计规划,开发利用方式尚未定论。另一方面,一些宝贵的船舶工业老建筑被直接拆除或推倒重建,或对老建筑进行翻新,或因遗存附着的历史文化价值未被识别,将其作为废弃物处理等。
产权不清,开发不力。一些关键性、具有代表意义的船舶工业遗存,随着城市产业结构和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传统工业或迁离城市,部分船舶工业遗存产权已经或即将移交给当地政府,当地保护和开发目前多为商业地产开发,船舶工业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真原性一定程度遭到破坏。
3.2 船舶工业遗产活化策略 3.2.1 厘清活化利用主体船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0]。
船舶工业遗产产权移交地方的,由地方政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结合城市更新、文旅产业等政策支持,将船舶工业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格局,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船舶工业遗产产权隶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企业遗产申报、推荐、认定工作,加强对船舶工业遗产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加大对活化利用的指导支持,建立和地方政府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协助开展监督管理。
3.2.2 分类实施保护利用结合目前对船舶工业的调研情况,船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涉及3种情况:经认定已列入保护名录的工业遗产,符合船舶工业遗产范围但尚未进行申报认定的工业遗存,与船舶工业遗产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针对第1种情况,经认定并列入保护名录的,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活化利用的基本原则有6个。原真性原则:依据历史资料、不主观推測。最小干预原则:无创修缮、不锦上添花;可识别性原则:添加构件可以识别、不以假乱真。可逆性原则:加固和更替构件易于拆除。完整性原则:保护建筑本体的同时保护环境氛围。例外原则:鉴于船舶工业遗产部分核心物件占用较大空间资源、土地资源,全部保留原有全貌并不现实,所以对于船舶工业遗产特别是船厂旧址的活化利用,应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完整性、原真性方面可放开口子,更多关注如何完整保存和再现工业遗产承载的各种价值信息。
针对第2种情况,对于尚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工业遗产的,产权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计划,首先要摸清工业遗产底数,认定遗产价值,了解保存状况,在此基础上,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等工作。
针对第3种情况,要注重识别船舶工业遗产背后的精神符号,研究其中深厚的文化底蕴、价值追求,创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话语体系,开展船舶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讲好船舶工业遗产故事,弘扬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企业家精神和中国船舶精神,促进中国船舶工业文化传播与推广,塑造新时代中国船舶工业品牌形象。
3.2.3 构建文旅产业体系以文旅融合赋能船舶工业遗产活化利用催生新质生产力。工业遗产作为一种新类别的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文化遗产共同价值取向的最大特点——工业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内在属性脱离不了产业经济、外在运营,也脱离不了企业管理,所以其发展模式势必以产业经济的发展为导向。实践证明,将船舶工业遗产可持续利用与文旅产业结合,实现保护和发展双赢,是当前船舶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发展趋势[11]。
工业遗产旅游资源类型多样,根据其地域发展现状、主题和发展定位等特点,当前形成了4种主要开发模式,即博物馆模式、文化创意产业园模式、城市休闲公园模式以及综合开发模式,同时也产生了工业游学、红色工业旅游、工业文创设计等新兴开发模式[12]。对于船舶工业遗产的利用开发,可以上海为中心,在大连、武汉、广州建设3个船舶工业博物馆分馆,在其他地方建设各具船舶特色的文化园区,形成“1+3+N”的船舶工业博物馆体系,并积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可视化、互动化、智能化新型船舶工业博物馆。此外,可依托工业遗产和老旧厂房等特色资源,建立船舶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船舶工业遗址公园、船舶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创建船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打造船舶工业精品旅游线路,重点打造以江南造船厂旧址、远望1号船等为代表的船舶工业发展史旅游精品线路,以大连造船厂为代表的现代船舶工业和航母精神博物馆,以青岛北船、外高桥造船为代表的民用船舶工业旅游线路等,不断提高船舶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水平。
4 结 语工业遗产是人类文明和历史发展的见证,其所具有的历史文化价值、知识价值、科学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艺术价值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重视。中国船舶工业遗产是工业文明的重要载体和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生动述说着过去,也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倍加珍惜我国文物和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大好机遇,把握中国船舶工业遗产蕴含的多从价值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连接点,全面提升船舶工业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水平,为建设造船强国厚植文化自信。
[1] |
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一批)[J]. 今日科苑, 2018, 0(1): 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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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二批)发布[J]. 城市规划通讯,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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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三批)发布[J]. 城市规划通讯,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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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Z].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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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Z].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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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Z].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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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Z] 2021.3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五批)[Z]. 北京,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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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青木信夫, 徐占斌, 吴葱. 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研究[M]. 北京: 中国城市出社.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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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OL].https://www.miit.gov.cn/.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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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徐占斌. 青木信夫. 王琳. 从工业遗产保护到文化产业转型研究[M]. 北京: 中国城市出社.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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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韩晗, 孙崇辕. 2023年度中国工业遗产研究学术报告[J]. 文化软实力研究, 2024, 9(2): 1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