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现行饮水水质卫生标准中对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衔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及探讨。
1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定义的辨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二次供水的定义中,前提是集中式供水;条件是在入户之前;水质处理方式是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水质输送方式是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中,前提是饮用水,没有明确供水形式;水质处理及输送方式是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没有明确具体水质处理方式及水质输送方式;具体二次供水设施指保证正常二次供水的设备及管线,通常包括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等储水设备,水质过滤、软化、净化、矿化、加压、消毒等水质处理设备,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水质输送设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小型集中式供水定义,强调在农村地区的集中式供水中,供水指标在1 000 m3/d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区域,按照小型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安全监管。
因此,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中的二次供水定义方式,作为区分二次供水与非二次供水的划分标准,即二次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集中供水管网中的特定用户,将来自于集中供水管网中的供水,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终端生活饮用水消费者的供水方式,通过这种集中供水的特殊形式(二次供水),为终端生活饮用水消费者提供了更高品质的生活饮用水,然而与此同时,也因采用这种集中供水的特殊形式(二次供水),给终端生活饮用水消费者带来了比普通集中供水用户更高的水质污染风险,所以对这种集中供水的特殊形式(二次供水)要采取更加严格、科学的监管措施。
无论在农村地区,还是在城镇地区,区分二次供水与非二次供水的关键,在于流经储水设备、水质处理设备的水流是否来自集中供水管网,只有来自集中供水管网的供水,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终端生活饮用水消费者的供水方式才能构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规定的二次供水,才能适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进行卫生安全监管,而不能仅仅依据供水在入户之前流经储水设备、水质处理设备,通过水质输送设备输送给用户的条件进行判定。即使供水在入户之前流经储水设备、水质处理设备,通过水质输送设备输送给用户,如果不满足供水自集中供水管网、供水指标在1 000 m3/d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条件,只能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中小型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安全监管。
2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定义修订建议内容建议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二次供水设施定义修订为: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及管网或容器;同时建议增加二次供水的定义,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中二次供水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定义,这样既有利于饮水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区分二次供水与非二次供水、强化对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监管,又有利于实现《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的统一与衔接,因此,建议将二次供水定义细化为:供水指标在1 000 m3/d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在入户之前流经储水设备、水质处理设备,通过水质输送设备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 二次供水水质评价和二次供水设施判断适用标准的选择在二次供水饮水卫生安全管监过程中,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且颁行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近10年之后,因此,二次供水水质的评价和二次供水设施的判断,首先应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以该标准的相关界限值及相关规定为准。
4 二次供水水质相关指标探讨及修订建议 4.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实施以来,城市二次供水得到了规范管理,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得到了一定提高[3]。
通常,二次供水是指市政供水通过储水设备、水质处理设备、水质输送设备间接为用户供水的一种供水方式。近几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迅猛发展,二次供水的供水方式也随着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伴着二次供水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不断提高,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已是引发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此外,近年来随着水质深度处理技术的发展, 已经出现了如活性炭吸附、硅藻土过滤、微滤膜过滤、超滤膜过滤、反渗透膜处理、臭氧处理、紫外线消毒等结构简单、处理效果好的集成处理装置, 为二次供水深度处理、解决目前二次供水中突出存在的消毒副产物污染、储水设备藻类滋生蔓延及所产生的微囊藻毒素污染、水质输送设备带来的重金属污染等问题,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
水体中存在的有机物,浓度低、危害大,特别是溶解性有机物,不利于破坏胶体的稳定性,难于混凝;水体中蔓延滋生的藻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比重小、带负电荷,一般难于混凝沉淀,同时藻类在蔓延滋生中能产生多种嗅味,对水质感官性状指标产生直接影响,某些藻类所产生藻毒素,对人体健康构成更大威胁,此外,在氯化消毒过程中,藻类与氯作用将生成氯仿、四氯化碳等有机卤代烃,氯仿、四氯化碳等有机卤代烃对人体有“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7];水体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具有毒性大、不易降解、易被水生生物富集和易被水生生物放大效应等特点,严重威胁水体中的水生生物生存和人类健康;然而这些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却难以被常规的水处理工艺去除,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深度处理[4]。
但是,在二次供水进行深度处理时,消毒反应的副产物、理化反应物质的残留、相关深度处理载体的溶出物等物质同时对二次供水水质造成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目前我国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仍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至今已有20多年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提高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原《规范》已严重滞后,不能客观反映二次供水受污染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分别修订了他们国家的饮用水标准[6],对二次供水水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研究二次供水水质和二次供水水质标准,向公众提供安全的二次供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特别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已经由原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7],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部指标已经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因此,建议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结合近年来水质深度处理技术的发展, 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规定的二次供水水质相关指标作出必要的修订。
4.2 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修订建议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① 对“7.1.1必须项目余氯”修订:“7.1.1必须项目余氯(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检测)、总氯(使用一氯胺消毒时检测)、臭氧(使用臭氧消毒时检测)、二氧化氯(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检测),水质相关指标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执行。”
② 对“7.1.1必须项目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修订:“7.1.1必须项目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水质相关指标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执行。”[8]
③“7.1.2选测项目:”增加为:“7.1.2选测项目:三氯甲烷及四氯化碳(使用氯气、一氯胺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检测)、溴酸盐及甲醛(使用臭氧消毒时检测)、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检测)、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检测),水质相关指标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执行。”
④ 相关研究表明,浊度是水质多项指标的综合反映,浊度高说明水体中吸附有有机物及细菌等微生物的胶体颗粒较多,控制浊度、余氯、有机物指标对提高水体生物学稳定性,控制水质污染非常重要[5],因此,建议将“7.1.1必须项目浊度”指标按照≤1NTU执行。
⑤ 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均对嗅味规定了量化指标[9],如美国,嗅阈值为3,德国规定的气味界限值为2(12℃)、3(25℃),而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嗅味的标准还采用无异嗅异味来定性表述,无嗅味量化指标;因此,建议将“7.1.1必须项目嗅味”进行量化表述。
5 结论总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饮水卫生安全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人们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不断提高[10],特别是近年水质深度处理技术在城市二次供水中不断应用,需要我们不断结合水质深度处理技术的实际应用及当前二次供水中面临卫生安全问题,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的相关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2]进行及时修订,以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2]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的统一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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