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标准《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2-2011)[1]自发布和实施以来的实施效果,现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追踪评价现场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结合全国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监测项目监测点和臭氧发生器生产使用情况,于2016年10—12月选择6家臭氧发生器生产企业、30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和卫生监督机构、57家医疗机构、20家使用家庭及个人进行了调查。
1.2 调查方法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调查问卷[2-8]。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标准知晓率(“知道有此标准存在”即为“知晓”)、本标准使用情况及修订建议。对监督与检测评价机构的问卷调查直接采用问卷发放的形式,对其他调查对象的问卷调查采用调查员与调查对象面对面的形式。
1.3 质量控制调查前对所有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调查结束后对问卷进行核查以防缺项、漏项。
1.4 数据整理分析采用Excel 2010版和SPSS 19.0软件对数据进行录入及整理分析。
2 结果 2.1 对生产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 2.1.1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共调查6家臭氧发生器生产企业,分别位于山东济南、山东青岛、四川成都、辽宁沈阳和浙江宁波。其中4家企业生产高压放电式臭氧发生器,1家企业生产高压放电式和紫外线照射式两类臭氧发生器,1家企业生产电解式臭氧发生器。
2.1.2 标准知晓率调查的6家企业对标准的知晓率为100%,5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均对本标准(GB 28232-2011)[1]很了解,1家企业对该标准了解一般。6家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均组织过或组织参加过本标准的相关培训。
2.1.3 对标准的使用情况6家企业全部将本标准纳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公司使用文件汇编或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中。6家生产企业均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开展了定期检查,除1家生产企业不确定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其他5家企业均不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6家生产企业中有3家单位给相关技术人员配备了有关本标准的较为全面的材料,包括标准文本及配套的企业标准和应用指南,其他3家单位也均不同程度的配备了标准的相关材料。
2.2 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问卷调查结果 2.2.1 基本情况对不同省市、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共发放调查问卷30份,收回问卷27份,问卷回收率90%。其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份,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份,省级监督中心7份,地市级监督中心2份(表 1)。
2.2.2 标准知晓和使用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19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对该标准的知晓率100%,大多单位都不同程度的组织或参加过本标准相关培训,遇到问题也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与标准起草组相关专家联系沟通。8家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中有4家了解此标准,知晓率50%。
22家单位对臭氧发生器进行过监督抽检或检测,其中15家单位抽检过空气消毒机,7家抽检过臭氧水消毒机。抽检的臭氧发生器均有刺激性气味产生。
回收的27份问卷中,除了4家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不了解该标准外,其余都没有认为本标准对产品产生不适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对本标准条文理解有歧义的问题。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针对该标准提出:试验部分应按照实验室试验、模拟现场试验和现场试验这三项内容撰写;水消毒部分需要核实剂量;用臭氧水进行消毒时需采用流动浸泡的方式;用臭氧消毒时需要增加相对湿度指标的修订建议。
2.3 医疗机构的问卷调查结果 2.3.1 基本情况调查医疗机构53家,发放调查问卷57份,收回问卷57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53份,有效率93.0%。调查的53家医院中,三级甲等医院19家,三级乙等医院2家,三级专科医院1家;二级甲等医院16家,二级乙等医院3家;一级甲等医院2家,民营医院6家;社区医院4家(图 2)。调查涵盖医院等级,三级甲等医院35.8%,二级甲等医院30.2%,三级专科医院调查最少为1.9%。其中9家医院未使用臭氧发生器,其余44家医院均使用臭氧发生器,使用率83.0%(表 2)。
医院等级 | 医院数量/家 | 比例/% |
三级甲等 | 19 | 36 |
三级乙等 | 2 | 4 |
三级专科 | 1 | 2 |
二级甲等 | 16 | 30 |
二级乙等 | 3 | 6 |
一级甲等 | 2 | 4 |
民营医院 | 6 | 11 |
社区医院 | 4 | 7 |
合计 | 53 | 100 |
2.3.2 标准知晓率
使用臭氧发生器的44家医院中,27家医院对本标准并不了解,17家医院了解该标准,知晓率为38.6%。
通过产品广告或厂家宣传方式了解该标准的医院有8家(18.2%),通过媒体宣传(电视、网络、报纸等)的有8家(18.2%),其中1家医院是通过产品广告或厂家宣传及媒体宣传两种方式了解该标准(表 3)。
了解该标准的17家医院中,16家医院均明确本标准与日常工作有关,仅1家医院不清楚该标准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对于本标准的标准性质了解差异较大,其中8(47.1%)家医院认为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5(29.4%)家医院认为该标准为部分强制性,3(17.6%)家医院认为该标准为推荐性,另有1(5.9%)家医院不清楚该标准性质。有8家医院(58.8%)对标准全文的获取方式以网络为主,1(5.9%)家医院由产品生产厂家提供标准全文,6(35.3%)家医院未获得标准全文。
2.3.3 臭氧发生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臭氧发生器的44家医院中,使用产品的品牌较多,包括老肯、太平鸟、森林雨、太空鸟等,其中森林雨品牌的使用率最高,为50.0%(22/44)。
臭氧发生器的使用用途多样,包括空气、水、床单位、物体表面、口腔牙模和胃肠内窥镜消毒,44家医院中,37家医院臭氧发生器的用途只有1种,比例为84.1%;用于床单位消毒的医院有40家,比例为90.9%;用于空气消毒的有6家,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有2家,用于口腔牙模有2家,用于水消毒和胃肠内窥镜消毒的医院各有1家(表 4)。
在选购臭氧发生器时,除2家医院对产品的选购要点不清楚不了解外,其余42(95.5%)家医院均关注产品的消毒效果;27(61.4%)家医院同时关注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基本原理、消毒效果、人群健康影响、符合国家标准和检测合格报告五部分内容。有31家医院认为臭氧发生器在使用中有刺激性气味,占比达70.5%,有13家医院认为臭氧发生器在使用中没有刺激性气味,占比为29.5%。
2.4 对使用家庭和个人的问卷调查对家庭和个人发放调查问卷20份,收回问卷14份,回收率为70%。调查结果显示,普通家庭和个人无人知晓本标准的颁布与实施,知晓率为0。被调查家庭使用消毒碗柜和果蔬消毒机的较多,有部分家庭使用空气消毒机。被调查家庭普遍反应这些臭氧消毒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异味,但对臭氧发生器的健康影响了解不足。
3 讨论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本标准自发布和实施5年来,臭氧发生器生产企业、省级疾控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的知晓率高,地市级疾控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的知晓率较低。疾控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规范臭氧发生器的生产、检测、评价和监督以及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加强标准在地市级疾控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宣贯。
臭氧发生器不仅在医疗机构和普通家庭应用广泛,在公共场所、消毒服务机构和供水单位也有较为广泛的应用[6, 9-10],本次调查发现,臭氧发生器使用单位对标准的知晓率较低,这可能导致使用产品后不能达到预期的消毒效果及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健康危害风险。
臭氧发生器近年来的技术不断创新,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现行标准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建议尽快修订该标准,以适应新的需求,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更好地规范产品生产和安全使用;另外应加强该新标准的宣贯力度,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特别是医疗机构、普通家庭等产品使用者。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8232-2011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In English: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Health, China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GB 28232-2011 Safety and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ozone generator[S]. Beijing:China Standard Press,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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