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新矿法),新矿法从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对老矿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油气矿业权人来说,新矿法确立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特殊政策,加强了矿业权人权益保护、优化了用地制度、完善了矿产资源压覆等,更加有利于促进油气行业发展,同时对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应急管理、生态修复等制度的重构也会给油气矿业权人带来诸多挑战。
1 新矿法下油气资源的管理模式新矿法构建了矿产资源全链条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规划、油气矿业权的取得、矿业权的持有、勘查开采过程管理、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及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规划方面,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后续矿业权的出让奠定基础。油气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方面,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市场化竞争出让成为矿业权取得的主要方式。从矿业权的持有和勘查开采过程管理方面,改变了过去“一证载两权”的管理模式,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管理思路的改变导致矿业权和勘查开采的管理思路被重新构建。从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管理方面,明确了矿业权人的义务。从监督管理方面,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管内容,更加注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扩大了监管的责任部门,为监督提供法律依据[1]。
此外,还建立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配套制度。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角度规定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矿产资源压覆、战略性矿种的用地政策及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的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的要求,从矿产资源督察的法治化角度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主体、督察的对象和督察的内容,从违法处置方面明确了对未取得矿业权证和未取得许可证等勘查开采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置和从事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部门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置,为维护矿产资源行业管理秩序保驾护航[2]。
2 政策要点解读及对油气矿业权人的影响 2.1 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新矿法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石油天然气会作为战略性矿产资源被纳入该目录,按照战略性矿产资源进行管理,这对于油气矿业权人和从业者的影响是双刃剑。一方面意味着会享受一些“特殊待遇”,在出让登记权限上油气矿业权仍然保留在部一级,矿业权办理政策在一定期限内较为稳定;在压覆管理上规定了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有利于维护油气矿业权人的权益;从用地方面规定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给油气矿业权人办理用地拓宽了途径。另一方面,对战略性矿种的矿业权人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储备与应急方面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从国际合作方面,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需要油气矿业权人引起重视[2-4]。
2.2 矿业权出让、登记和行政许可管理模式一是从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上,新矿法从法律上明确了矿业权的出让方式,规定了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同时预留了特殊情形,即可能是协议出让、“申请在先”等。从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出让制度改革趋势来说,今后“招拍挂”的竞争方式将成为主流,特别是石油公司获得探矿权成本提高,对于想进入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来说,只要具备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即可。二是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油气矿业权的管理模式从过去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为“探矿权证+勘查许可”和“采矿权证+采矿许可”管理模式。总体来说管理思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矿业权的管理模式从过去的“一证载两权”变为了“两权两证”,作为物权证书的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和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对于油气矿业权人来说,矿业权的持有将更加稳定且持续。另一方面从办理手续和流程上来说,矿业权人要开展勘查开采工作,不仅要取得探矿权证/采矿权证,还要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按照新矿法的设计思路,两个证的办理应有先后顺序,理论上应当先办理权证再办理许可证,如果自然资源部在制定政策时不作创新,办证手续较过去可能会复杂[5-6]。
2.3 矿业权管理关键制度一是延长了探矿权的持有期限,设置了延续次数。油气探矿权持有期限由过去的首设7年,每次延续2年变为目前的每次登记5年,延续不超过3次,意味着探矿权最长持有20年,给油气探矿权人较充足的时间开展勘探研究,但叠加延续时应当缩减面积的规定也意味着油气矿业权人不能够圈而不探[7]。二是制定了“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可以进行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作为流体矿产特殊管理制度从过去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有利于促进油气探采的有序衔接,给油气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带来便利,但同时规定了限期办理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的要求,如还按照5年期限油气矿业权人转采的时间较目前将更为紧张。三是探矿权保留不再限制保留申请的次数、保留期限和是否已获得探明储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可以探矿权保留,保留制度不再有期限和次数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矿业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展工作时对探矿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矿业权人权益。四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即综合勘查制度,油气矿业权人可以在满足规定可以开展综合勘查矿种的条件下开展综合勘查,有利于解决与油气矿产共伴生资源的利用,提升油气矿业权人勘探开发的效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五是对于因公共利益而被收回的矿业权,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于油气矿业权人来说,可以收回前期损失,有利于维护作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2.4 勘查开采的政策支撑一是从用地层面,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同时,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还将用地期限和矿业权期限相衔接,有助于解决“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层级、编制依据、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合理的矿产资源规划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顺利开展。三是建立了矿产资源督察制度,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察的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有利于监督矿业权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
2.5 矿业权人义务履行在规定矿业权人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矿业权人在持有矿业权期间的义务。一是规定了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可以限制圈而不探的行为,提高探矿权的流转效率。二是注重勘查开采的环境保护,规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意味着油气矿业权人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勘查开采工作需要更加规范。同时增加“矿区生态修复”的章节,过去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将变为生态修复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前,生态修复方案必须获得批准,矿区生态修复的规定贯穿于矿法的全过程,在总则、矿业权、勘查开采、监督章节和罚则中均将与勘查开采行为作为同等地位管理、监管和处罚。对矿区生态修复要求的提高,一方面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规范行业秩序,另一方面油气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活动难度将更大,成本会提升,监管压力会增加,同时给油气矿业权人提出了更高的技术挑战。三是明确了矿业权人在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违法勘查开采等的处罚措施和矿业权人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要求,油气矿业权人今后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履行好相关义务[8-9]。
3 新矿法下油气矿业权人的应对措施新矿法的出台对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油气矿业权人或从业者应当深入理解和把握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内涵,及时转变管理思路、维护和利用好矿业权人权益、履行好矿业权人义务。
3.1 落实好作为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特殊保护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压覆方面,了解规划中可能涉及油气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布局,提出避让建议,从源头上减少压覆,关注国家和地方关于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政策,对可能存在压覆风险的区域,加密勘查工作,为后续的压覆审批和补偿谈判提供详细、准确的资料;如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妥善保留与压覆相关的各种证据,及时向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储备与应急方面,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应急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及时了解政府的储备需求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合理的产能储备计划,合理规划生产能力,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增产。三是国际合作方面,及时关注全球油气资源市场的动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推动技术和标准的国际化。
3.2 及时转变油气矿业权出让、登记和许可管理思路一是从矿业权取得方式上来说,特别是对于石油公司来说,以当前挂牌为主、价高者得的出让方式下,油气探矿权的获得越来越难,需要石油公司及时调整竞争区块的战略思路和策略,提高区块获取率,保障油气探矿权面积的增量。二是从矿业权管理模式和办理流程上,权证分离以后,油气矿业权的财产属性明晰,石油公司应当更加重视矿业权的管理,将矿业权纳入公司资产管理,利用好油气矿业权作为财产权的抵押、转让及其他流转权益。但同时取得矿业权证书后勘查开采作业前还要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行政手续的增加导致油气勘查开采许可办理流程更长,油气矿业权人应当加强矿业权管理人才力量和技术支撑,也可以通过积极与行业协会或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强化矿业权证和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合规化管理,科学制定油气矿业权/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办法,提升矿业权管理水平,将申请材料准备时间提前,提升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对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影响。
3.3 准确把握油气管理的关键制度一是探矿权期限和延续次数上的规定,使得油气矿业权人特别是石油公司不能够永久稳定的持有大量的探矿权,油气矿业权人应当加大已持有的探矿权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尽快获得探明储量,办理采矿权。二是“两权两证”的管理模式下,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转采期如果仍是5年,油气矿业权人转采难度加大,油气矿业权人应当加快探采合一区块转采工作部署,避免“违法开采”。三是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好保留制度和矿业权回收制度,梳理当前已取得勘探进展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转为采矿权的区块、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并向管理部门申请保留或申请补偿。四是运用好油气与兼探铀矿、钾盐、氦气、二氧化碳综合勘查的制度,同时也可就其他适宜与油气综合勘查的矿种进行可行性论证,向管理部门提出建议[10]。
3.4 利用好油气勘查开采支撑政策一是从用地和规划层面,油气矿业权人应当积极参与矿产资源规划,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油气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同时应当优化用地的策略,实时了解学习用地政策,根据油气勘查开采实际用地需求综合评估用地方式,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妥善处理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以更好地保障油气勘查开采用地。二是建立了矿产资源督察制度,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油气矿业权人应当完善油气勘查开采管理制度,保证依法合规地开展工作,建立准确完整的储量、产量等各类反映油气勘查开采实际情况的数据信息,加强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督察工作。
3.5 履行好油气矿业权人应尽的义务新矿法对实质勘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地质资料汇交、储量报告编制提出了新的更明确的要求,油气矿业权人一是应当梳理出尚未开展过实物工作量的探矿权,应当部署好持有的油气探矿权的勘查工作,确保探矿权能够正常续期。二是应当加强对于勘查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管理,培养相关领域管理人才,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绿色勘查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研发,同时可以与具备响应能力的企业合作,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油气勘查开采活动的重中之重。三是油气矿业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储量、地质资料的内部管理,建立专业团队、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对储量、地质资料管理的考核和监督,履行好地质资料汇交、储量报告编制等义务。
3.6 为矿法条例出台提出对策建议新矿法已经出台,后续自然资源部还将起草《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会对新矿法的条款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油气矿业权人应当在系统学习新矿法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办理矿业权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及安全环保等许可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科学可行的论证建议,以期在《条例》出台时能够纳入相关条款,保障油气勘查开采工作有序开展[11]。
4 结语综上,新矿法的出台对于油气矿业权人来说既有诸多的亮点政策供给,也对油气矿业权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油气矿业权人应当深入系统地学习新矿法,不折不扣地做好制度落实准备,提前做好油气勘查开采工作安排。同时找出制度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疏漏之处,积极向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以保障新矿法正式实施以后,油气勘探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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