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往往都需要科学的思想施以正确的指导和引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具有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深厚底蕴,能够担负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本研究拟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何能够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以及如何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行阐释。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而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式现代化作为现代化的一种模式,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具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如经济发达、物质富裕、科技先进等。①[1](P102)然而,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通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克服西方现代化固有的弊端,避免出现少数人占有财富、贫富两极分化、物质主义膨胀、对外侵略掠夺等现象。[2]中国式现代化明显区别于西方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超越。[3]换言之,中国式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扬弃,吸取西方现代化的优势和进步之处,克服西方现代化的缺陷和不足,进而为整个世界的现代化进程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因此,要想深刻认识中国式现代化,就需要在清楚认识西方现代化之进步与贡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深刻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要求和特征。
① 现代化主要是指自工业革命以来现代生产力发展导致社会生产方式的大变革,引起世界经济加速发展和社会现代性变化的大趋势,也是指欠发达和不发达国家向现代状态转变、加速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
第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之一。与西方现代化的特征相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和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基因,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之一。西方的现代化在早期阶段与工业化密不可分,工业革命的科技进步带来的生产力发展是引发社会变革的主要原因。因此,工业革命带来了西方的现代化,进而造就了工业文明。在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在笛卡尔“主客二元论”思想的指导下摆脱了“上帝”的统治,加之科技进步的影响,人类对大自然的开发掠夺能力得到空前增强。这一过程虽然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使地球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造成了史无前例的人类环境危机,进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发生在西方国家的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就是现代环境危机给人类造成危害的典型例证。可以说,西方现代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现代环境危机的肇因。而现代环境危机的本质就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类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是人类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超出生态承载能力导致的自然状况恶化的后果。因此,西方现代化早期阶段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的现代化,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形成鲜明的对比。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基因。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指出,资本主义的环境污染“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归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4](P552-553)恩格斯也指出,“文明是一个对抗的过程,这个过程以其至今为止的形式使土地贫瘠,使森林荒芜,使土壤不能生产其最初的产品,并使气候恶化”。[5](P311)近代工业化造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给人类带来危害。恩格斯早就告诫人们,人类征服和掠夺自然会使自然对人类实施报复,导致人类征服自然所带来的副作用将人类由此取得的成果全部抹杀干净,因此,人类在取得对自然的哪怕是最微小的胜利时,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②[5](P305)并且,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还会强化人对人的统治,“人对自然控制的加强,并不是转移或削弱了对人的统治,相反是加剧了对人的统治”。[6](P227)因此,要想实现人类的持续繁荣与发展,必须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应该采取协调与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在协调中突出人的主体性地位和主观能动性,坚持人本主义立场。[7](P106)人与自然的和谐并不是要取消人对自然的改造,而是要以自然规律为指导,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对自然加以保护。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系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8](P169)“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4](P56)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为了实现人的自我本质,克服各种形式的异化,使人类人道地占有自然”。[6](P225)
② 恩格斯指出:“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那些在北坡得到精心培育的枞树林滥用个精光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山区畜牧业的根基挖掉;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来。”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也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基因。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倡导“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天人合一”思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中国古老的生态思想文化在21世纪的当代中国焕发出新的活力,体现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早在公元前3世纪,荀况在其著作《荀子·王制》中指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9](P36)《老子》中记载:“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孟子》中记载:“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齐民要术》中也有“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的记述。质朴睿智的自然观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强调将天地人统一起来,把自然生态与人类的生存发展联系起来,按照大自然的规律利用大自然,取之有时,用之有度,体现中国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朴素认知,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迪。
第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与内在要求,也是人类永续繁荣的基础。人类是自然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须臾离不开大自然的慷慨供给。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人类要想在地球上永续繁荣和发展,必须以地球生态系统能够持续不断地为人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为前提,而地球生态系统可持续的物质产出能力又以其保持健康良好状态为前提。但是,只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才能保证地球生态系统保持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健康良好状态。这也是人类古文明灭亡和现代环境危机给人类带来的深刻教训和启示。环境史研究表明,玛雅文明灭亡的关键性原因在于其生态环境难以有效支撑该文明的存续。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之下,玛雅社会“为了增加粮食产量不惜牺牲环境”,滥砍滥伐导致“森林在整个玛雅地貌上几近消失”,造成土壤侵蚀、盐碱化、保水能力的损失和蒸腾作用的减退,进而导致空气湿度和降水量的下降,加之作为玛雅人食物补充的野生动物的灭绝,最终导向玛雅人的大量死亡和玛雅文明的灭亡。[10](P51-52)20世纪,造成众多人口死亡的“八大公害事件”是现代环境危机的典型表现,是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因此,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终都会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言,导致人类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的物质收益归零。这实际上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物质资源对大自然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造成的,是人类的开发利用程度超出自然承载能力限度的结果,而这种超出自然承载能力限度的开发利用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状态。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不仅是人类得以永续繁荣的基础,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与内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需要自然提供丰富而充足的物质资源,否则现代化将成为无源之水。丰富而充足的物质资源必须依靠健康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供给,最终取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能否保持和谐状态。无论是“人口规模巨大”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还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和“走和平发展道路”,都建立在物质充分的基础之上,最终都依靠人与自然的和谐。[11]14亿多人口要实现共同富裕,达到发达国家的收入水平,毫无疑问需要经济的进一步增长,需要大自然持续不断地提供用以满足经济增长的物质资源。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需要以基本物质的满足为前提,以物质文明的充分实现为基础,如果没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就失去了物质基础,无法持续。和平发展无疑也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如果没有充分的物质保障,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不可能实现理想的发展状态。中国如果没有充分的物质保障而又想快速发展,势必就会与其他国家争夺资源,甚至掠夺其他国家的资源,进而放弃和平发展,重复西方国家的老路。
第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目标相一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与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实现的目标相契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换言之,到本世纪中叶,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具体内涵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实际上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相对应,而“美丽”“生态文明”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度契合。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长期探索的经验总结,也是新中国经过长期实践摸索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取得的最突出的制度建设成果。[12]
“美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具体内涵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全方位、全过程深度融合。“美丽”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方面的目标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本就全方位、全过程地体现“美丽”的因素,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评价亦离不开“美丽”的标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出现“美丽”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之间“两张皮”现象,导致前者成为后者的附庸。“美丽”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有机融合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目标相一致。
第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的本质与核心。生态文明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现代环境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人类文明新思想、新理念,是中国思想文化对世界的又一重大贡献,指明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生态文明可惠及全人类,是继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新型文明形态,指明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方向。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来看,生态文明的本质与核心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无论是渔猎文明、农业文明,还是工业文明,都是创造性文明,以创造出大量能够满足人类消费需求的物质财富为目的,其核心和标志都是相应历史时期的创造性产业,如渔猎业、农业和工业。在渔猎文明和农业文明时期,地球的生态环境在整体上处于健康良好的状态,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但由于人类的创造能力和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还达不到控制自然的程度,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还处于弱势一方,时常面临自然力的威胁。因此,这种状态不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在启蒙运动和自然科学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西方国家率先进行工业革命。一方面,人类对自然的思想认识得以彻底改变。人类在思想上不再敬畏自然并提出“上帝已死”,[13]认为自己就是自然的主人。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获得了掠夺式开发利用自然的能力。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4](P405)然而,工业文明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旧八大公害事件”与“新八大公害事件”均是例证。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争夺关系中占据“优势”,但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使这种“优势”转瞬即逝。因此,无论是渔猎文明、农业文明还是工业文明,所展示的人与自然之间的此消彼长的争夺性竞争关系都不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表现。然而,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扬弃,不是创造性文明,而是适应性文明,[15]它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核心标志,旨在实现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物质富裕。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遵循科学理路,把握客观规律,尊重基本事实,协调核心关系,明确终极立场,采取科学方法,强化监督落实。具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认清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无法回避且必须认真对待的关系,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的那样,“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16](P146)人与自然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对人与自然关系本质的把握和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人类尽管产生于自然,但无疑是“大地母亲的最强有力和最不可思议的孩子”,其“获得意识以来的目的就一直是使自己成为环境的主人”,因为“自己的意识对于本人来说,是观察宇宙中精神和物质景象的出发点”,人的“自然冲动是力图使宇宙的其他部分为自己的目的服务”,但与此同时,人类也意识到“自己并不是宇宙的真正中心,来去匆匆,转瞬即逝,把自己看作宇宙中心”在“道德上和理智上都正在铸成大错”。[17](P3)因此,人类虽然源于自然,但一直将自己置于自然的对立面。这种意识是非常危险的,“人类物质力量的增长,已足以使生物圈变成一个难以栖身的地方,如果人类仍不一致采取有力行动,紧急制止贪婪短视的行为对生物圈造成的污染和掠夺,就会在不远的将来造成自杀性的后果”。[17](P9)事实上,人类控制自然的意识只不过是人类妄自尊大的一种表现。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曾明确指出: “当我们进一步谈论到物种层面的问题时,所有权的概念就失效了……生命,尤其是处于基因遗传及繁衍层面的生命过程,不是也不应该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物种是一个动态的自然存在物,一个穿越了空间和时间的进化单元,它的半衰期一般都有一千万年。从这种观点看,一个国家如果认为,它可以‘拥有’一个物种,那么,这甚至也是僭妄的。”[18](P370-371)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也曾明确指出:“‘控制自然’这个词是一个妄自尊大的想象产物,是当生物学和哲学还处于低级幼稚阶段的产物,当时人们设想中的‘控制自然’就是要大自然为人们的方便有利而存在。”[19](P263)因此,人类源于自然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人类控制自然是人类的主观意识,这种主观意识的体现是人类的自我膨胀违反了自然的客观规律,进而给人类带来环境危机。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扭转人类控制自然的错误观念,认清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正如恩格斯所明确指出的那样,人类“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20](P998)利用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而适当改造自然,人们就能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以对抗那种认为人类和自然之间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20](P999)
第二,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的矛盾实际上就是现代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人类的经济活动超出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会导致生态破坏与退化,进而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损害和威胁。因此,从总体上而言,要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既要对生态系统进行人为的养护、保护,以增强其承载能力,也要限制和约束人的经济行为,改变从前环境不友好的经济行为,将人类的经济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义。《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21](P52)贫困是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在环境脆弱地区,贫困人口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所需,不得不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甚至破坏,反而加重贫困程度,形成贫困与环境恶化之间的恶性循环。工业革命以来的生产范式和现有的技术水平,以及区域发展的不平等,都进一步加剧了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枯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充满贫困和不平等的世界将易发生生态和其他的危机。”[20](P53)正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在工业化的国家里,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22]
在人类已经习惯于工业文明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经济观念的情况下,保护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限制和约束,甚至可能降低经济发展速度。也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才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行激烈的争论和博弈,为本国经济发展争取更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自由度。在西方国家,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保护是富人关心的事,穷人是不关心环境的。著名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也指出,一个国家只有在经济富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会保护环境,进而使环境好转。这些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揭示了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但是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不合理的。我国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为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也不能为了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完全剥夺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要做到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三,坚持系统方法。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克服和解决环境问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具有全局观念,采用系统的方法。环境问题在本质上不仅是环境本身的问题,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与人的观念、生活方式、消费态度、生产方式、经济模式等密切相关,因而需要全局把握、系统应对。在生态经济学领域,自然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被视为组成人类所处的复合系统的三个子系统,经济系统既会影响自然系统,也会被自然系统所影响。然而,传统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然系统只是宏观经济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为达到经济无限制增长的目的可以无限制地利用自然。现代生态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已经告诉人们,传统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错误的,经济系统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23](P14)经济的增长会受到自然系统承载能力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人的社会系统同样与自然系统相互影响,如社会的伦理观念、政治法律制度,都会对自然系统产生重大的影响。除此之外,自然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甚至整个地球就是一个“封闭的循环”,[24]其中包括无数个次级、再次级的生态系统,各个组成要素之间时刻进行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交换,进而使系统具有一定的韧性,保持相对的稳定与平衡。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保护工作,不仅要从生态系统外部的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入手,从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相互联系中寻找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更要着眼于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整体保护,系统处理,不能顾此失彼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遍联系原理的具体体现,正如恩格斯所述,“当我们通过思维来考察自然界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的和不变的,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25](P395)
第四,明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价值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从更普适性的价值目标来看,现代的环境保护事业直接肇因于现代环境危机,是为了应对现代环境危机、解决现代环境问题而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起来的。环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治理环境损害;其间接目的是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是“为了解决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损害,处理人类对环境的利用与维护、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同自然的固有秩序之间的关系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实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6](P10)其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27](P4)进而“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28](P14)环境保护的直接和间接目的也体现在世界各国的环境法中。[9](P25-27)目前,我国正处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应当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置于这个伟大的历史进程中加以全局性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因此,人民群众当然也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历史进程的积极推动者和创造者。我国的环境保护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要以人民为中心。
第五,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离不开完善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保障。我国于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正式确立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方针,拉开了我国现代环境保护事业的大幕,也开启了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进程。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一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了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独立、从低级别到高级别、从单一到综合的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环境治理手段不断丰富,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尽管如此,由于长期以来社会的主要矛盾被定位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尤其是从改革开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开始前的这段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生态环境问题,进而形成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与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之间的结构性张力。这一结构性张力也暴露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诸多不足。一方面,命令控制式的环境治理模式占据主导地位,使环境治理过分依赖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高权行政。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染主体对立起来,不仅严重制约了污染主体治理环境的主动性和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还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疲于应对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进而使运动式环境治理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另一方面,在经济增长任务的压力下,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污染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规避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使其不能得到完全落实。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美好环境实际上是美好生活的一部分,因此环境保护工作被提升至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不足将在短时间内消失。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仍是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六,健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同样需要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较为瞩目的成绩,由“30余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组成的环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29]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环境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应随着现代环境问题的逐渐暴露而不断更新。一方面,大多数环境单行法的制定都仅针对特定的环境问题或环境要素,导致相同环境法律制度在不同单行法中被重复规定,或者不同单行法对相同环境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使相关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另一方面,新型环境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制定新的环境法律或探索新的法治解决方案,更加剧了现有环境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为了使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必须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科学理路的集中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和中国传统生态文明思想为理论渊源,既是前者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的创新性发展和具体化,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科学理路的集中体现,能够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全面指导,进而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观念指引人与自然关系本质的认识。在深刻认识生态环境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重要论断,指出我国“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了,如果不从现在起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起来,将来会付出更大的代价”。[30]直到目前,习近平总书记仍然强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31]因此,生态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清楚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与自然实质上是“生命共同体”,“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32]因此“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个规律谁也无法抗拒”,[33]“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34]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关系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之间血肉相连、同生共死、命运相通的有机联系,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破坏自然就是人类的自残。习近平总书记将“自然”比作人的“眼睛”和“生命”,形象而生动地揭示了人与自然共生共存共荣的关系。放眼全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35][36]地球生命共同体思想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想在全球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应用。所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想明确指引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本质的认识,改变人类以往“控制自然”的妄自尊大态度,有效提升生态环境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地位,最大限度地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奠定了认识论基础。
第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指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协调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冲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34] “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30] “发展经济不能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是舍弃经济发展而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34]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比作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关系,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绝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鱼逐水草而居,鸟择良木而栖。如果其他各方面条件都具备,谁不愿意到绿水青山的地方来投资、来发展、来工作、来生活、来旅游?从这一意义上说,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37](P63)所以,经济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是要兼顾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引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坚持走“既有生机盎然的‘绿水青山’,又有物质丰富的‘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道路”。[38]
第三,“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观念指引环境保护系统方法的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采用系统方法治理生态环境,主张“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的系统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39]“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40]故“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41]“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42]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考察时指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其实,无论是“山水林田湖”还是“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其实代表的都是系统性的生态系统,强调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不是彼此孤立与隔绝的, 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必须采取系统方法治理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谈长江治理时形象地类比运用中医系统观和整体观,指出“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37](P213)其实也是对环境保护系统方法的强调。
第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最公平的民生福祉观念”,这一观念指向环境保护的终极价值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最终目标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因为增进民生福祉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生态环境的恶化也在一定时间内成为民生之患。“人民群众不是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不满,而是对生态环境不好有更多不满”,[43]“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44]因此,“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45]保护生态环境即是顺应民意,保障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替代的”,“你挣到了钱,但空气、饮用水都不合格,哪有什么幸福可言”。[37](P26-27)无论是从“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出发,还是从“改善民生的着力点”来看,良好的生态环境都是“最重要的”,“相对于增长速度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生态环境问题“更受人民群众关注”。[46]这也是推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42]
第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的观念,进而指引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的那样,“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47](P139)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生态环境保护要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48]生态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和提供者,负有主要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既是一种“积极的建设性责任”,[49]需要政府主动作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也是一种“消极的政治性责任”,以相应的政治考核评价和不利的政治性后果作为制约。在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主导责任,通过“积极的建设性责任”和“消极的政治性责任”确保政府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看这个“关键少数”能否把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法律加以全面贯彻和落实。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紧紧抓住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固然重要,但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也必不可少。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是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事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与“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道理一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50]“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51](P96)为了促进公众参与,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应将生态环境保护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一方面,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使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广大民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发扬生态环境保护榜样的精神,推动整个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52]“把珍惜生态、保护资源、爱护环境等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37](P184)塞罕坝林场的建设者们创造了“荒原变林海”的人间奇迹,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事迹作出的批示中称赞“他们是事迹感人至深,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生动范例”,并号召“全党全社会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弘扬塞罕坝精神,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代接着一代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努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37](P184)这种把生态文明建设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的思想引领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公众参与的不断完善。
第六,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指导下推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效有段之一。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必须健全,能够覆盖全部的生态环境问题,无死角,无缺口;另一方面,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应当得到良好地遵守和实施,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向导和约束。”[53][54]并且,“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55]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也需要严格的责任追究以保障其有效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53]总之,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治标治本多管齐下”,“决不能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56]
四、结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整、逻辑严密,作为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破解全球生态困局提供了东方智慧。而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创造性地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各领域,构建起新型文明形态。本研究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出发,探究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的指引作用,进而充分发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作用。展望未来,持续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转化,必将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断迈上新台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绿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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