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发展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 Institute of Marine Development,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环渤海地区是中国北方重要沿海区域,该地区的陆域在清代主要由奉天、直隶、山东(以下简称“奉、直、鲁”)三个省级行政区构成。这一区域不仅是清代政治中心所在,在经济上同样具有重要地位。奉、直、鲁三地社会经济关系紧密,它们之间经济交流的稳定,无论对于保障京师安全,还是对区域自身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近些年学界加强了对清代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的研究,尤其是对开埠以后晚清时段的研究,已取得一批不俗成果。①在环渤海社会经济研究中,海运是重要议题。②目前, 相关研究特别是对清代前中期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本研究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依据清代档案以及《清实录》、地方志等资料,系统论述灾荒赈济背景下清前中期环渤海海运发展的背景与过程,分析海运的特征及影响。
① 代表性成果如张利民等:《近代环渤海地区经济与社会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周俊旗:《论近代环渤海地区社会生活的嬗变》,《历史档案》2000年第5期;樊如森:《从上海与北方关系的演变看环渤海经济崛起》,《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毛立坤:《晚清时期香港与北方环渤海地区的贸易关系》,《安徽史学》2007年第5期等。
② 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日)松浦章:《清代における沿海贸易につぃて》,《明清时代の政治と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3年;谢景芳:《论清代奉天与内地间粮食海运贸易》,《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3期;邓亦兵:《清代前期沿海运输业的兴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范金民:《清代中期上海成为航运业中心之原因探讨》,《安徽史学》2013年第1期;张民服、李芳:《清代环渤海地区的粮食贸易》,《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19年第3期等。
一、顺治康熙年间海运的恢复顺治三年(1646年),清政府颁布《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例》,从法理上已禁止民间海上活动,但由于忙于战事,一时无暇顾及而“虽禁不严”。顺治十二年(1655年)后,清政府开始厉行海禁。在渤海海域,除了供应军需所进行的官方海运活动,民间海运一概禁止。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海禁禁令全线解除。一时间,渤海海域“运盛京粮米于山海关内者,又泛海贩粜于山东者多有之”。[1](P372)粮食是清代渤海海运的主要目标物资。然而,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资源,清政府严格控制其流通运输,尤其是在海上的运输贸易中。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清政府认为粮食供给关系到社会稳定,“粮米所系,最为紧要”,故以奉天“人口众多,有不足用之虞”为由,禁止奉天粮食外运。从康熙中后期开始,清政府开始建立粮价奏报制度,要求地方官员定期奏报当地粮价,根据粮价波动了解各地粮食供求情况。[2](P80-86)
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奉天水旱灾害频发,造成严重饥荒,禾稼不登,粮价甚贵。清廷决定从关内调粮平粜。考虑到陆路运粮周期长、效率低,“东北地势旷莽,陆挽维艰,辽左暨朔漠诸郡,尤属险远”,清政府尝试通过海路运输赈灾米粮。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正月,清政府首先转运山东米粮赈灾。盛京户部侍郎“由海前往山东,会同山东巡抚将附近地方米石多多发出,由海运至三坌河,赈卖与无之人”。[3](P94)赈灾米粮先经过金州等处海岸,酌量截流,减价发卖,再运至牛庄三岔河口,供辽阳、岫岩、凤凰城等处籴买。这批从山东跨海运来的粮食,初步缓解了奉天灾情。自此,以赈济灾荒为初衷的清代环渤海海运正式拉开帷幕。
清政府十分重视此次“龙兴之地”发生的灾荒。明代的渤海海运航道为经山东登州至辽东旅顺口。赈恤是清代漕粮的重要功能。[4](P67)为提高赈灾效率,清政府决定截漕并开辟新的海运路线。③二月,康熙亲往天津。经多日勘查,清廷认为相较于渤海南岸的山东,从直隶大沽口运粮往奉天更加便捷。遂命内阁学士、户部郎中陶岱,在天津截留经运河而来的山东漕米二万石,尝试经海路运往奉天。清政府看重天津至奉天运粮海道的开辟,《清实录》记载了康熙嘱咐陶岱要信任参与海运的船户,“此路易行,但不可欲速。船户习知水性风势,必须相风势而行,毋坚执己见。其一路水势地形,详悉识之。此路既开,日后倘有运米之事,全无劳苦矣”。[1](P775)三月,赈粮运至三岔口,再分舟运至辽阳诸处粮仓,于是,“米价顿减,饥困以苏”。乾隆《盛京通志》也记载了此次海运过程,“本朝康熙三十三年,圣祖仁皇帝亲幸天津,访海道,自大沽口达三汊,较便于登州,遂用商船,三昼夜即抵三汊。自后盛京海运,多由直沽”。[3](P416)
③ 据《嘉庆一统全览图》,“三岔口”即海城县牛庄附近的“三岔必拉”,亦称“三岔河”或“三汊”。
松浦章先生曾细致考察了此次盛京赈灾及海运的情况。基于《清实录》的记载,松浦先生认为,此次海运的开始时间为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三月,首批运抵的赈粮为漕米两万石。[5](P306-309)不过,这次灾荒结束后的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清廷曾作《御制创兴盛京海运记》(以下简称《海运记》)以示纪念。《海运记》载:“癸酉冬,盛京谷不登,民艰于食。乃发山东滨海郡县常平仓米二万石,由登州运至三坌河,海运之役自兹始。”[3](P111)也就是说,盛京饥荒爆发后,最早调来赈灾的粮食,应是盛京户部会同山东巡抚通过海路运来的山东常平仓米,数量同为两万石。这批赈粮的运输时间为该年正月,发出地为山东登州。三月从天津来的二万石漕米,应属第二批赈粮。
这次饥荒前后持续数年。七月,清政府计划继续在天津截漕赈济,却由于天津存米不足而暂时作罢。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清政府再次通过海路从天津向盛京运输赈粮。这次截留的漕米数量,从最初决议的六万石不断增加,最终“截留河南山东漕米共二十万石”。[3](P112)巨量赈粮的集中运输需要足够运力。由于彼时北方沿海航运尚未足够复苏,可供征调的船只数量不足。清政府首先考虑以官造新船来解决运力问题。清廷谕令“动员正项钱粮,酌量修造船只,俟运完之日,将船分派殷富商人,随其任用,若有用处,仍旧使用”。[6](P467)陶岱会同天津地方,动用长芦盐课银,前后共修造海船三十只。但仅靠新造的三十只海船并不能满足海运需求。因此,清政府决定动员南方商船北上参与赈粮的运输。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二月,清政府遣人往福建,“劝谕走洋商船,使来贸易”。为鼓励商船参与赈粮运输,政府不但支付雇船费用,而且给予税收优惠,“装载货物,但收正税,概免杂费”。[1](P846)在政策引导下,大量商船北上,渤海“一时商贾靡不踊跃趋事,海舶大集”,[3](P112)海运能力大幅提高,解决了赈粮运输问题。
康熙年间盛京的这次赈灾,完全由政府主导完成。无论是赈粮来源、数量,还是运输路线、时间、方式等,均由清政府把控。只是在运输环节,由于官方运力不足,清政府才放宽对民间的限制,劝谕并利用南方商船完成赈粮的海运。此次赈灾效率不高,从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灾荒爆发,到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赈灾结束,前后延宕四年之久。依托海运特别是新开辟的直隶—奉天海道,利用天津、福建等地的海船,清政府先后转运赈粮二十四万石,盛京最终得以度过这次灾荒。赈灾结束后,民间的粮食海运贸易仍被禁止。
二、雍正乾隆年间的米粮海运康熙年间对奉天的大规模海运,反映了彼时奉天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尤其体现出该地区农业生产落后的状况。清初奉天农业衰退、经济萧条,与关外人口大量“从龙入关”有直接关系。为改变关外荒芜的状况,顺治年间清政府开始实行“招民开垦”政策,奉天形成了人口不断增长、耕地大幅增加的发展趋势,缺粮局面日益得到扭转。至雍正年间,奉天已由清初的粮食输入地,转变为重要的粮食输出地。[7](P77-82)与此同时,隔海相邻的山东、直隶两省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时因灾歉发生饥荒。另外,历经清前期休养生息,沿海地区商业贸易活动不断恢复发展,从事海运贸易的商船规模不断壮大。乾隆年间,尽管存在“禁米出洋”和“东北封禁”的既定政策,但出于赈济灾荒、平抑粮价的需要,清政府逐渐放宽了对环渤海区域民间米粮海运的限制。
(一) 奉天对直隶的米粮海运开放奉天对直隶的米粮海运经历了一番周折。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之前,奉天与直隶间的米粮海运处于“总体禁止、时有开禁”的状态,往往是在直隶包括京师周边各地遭遇灾歉的时候,方才开禁,允许民间贩运奉天米粮接济。依据《清实录》,清政府分别于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二年至乾隆六年(1737—1741年)、乾隆八年至乾隆十年(1743—1745年)、乾隆十三年(1748年)、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共五次开放奉天往直隶的米粮海运,其余时间均申令禁止米粮下海。
虽然“禁”的时间仍多于“开”的时间,但总体趋势在向“开”的方向发展。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七月,盛京刑部侍郎朝铨上疏奏报了奉天沿海地区经济活动的情况,“盛京所属一带海口,各省商船云集络绎不绝”,并认为海运贸易活动对地方经济社会“实有裨益”。同时,朝铨指出商船管理中存在的“藉端勒索”“挟势留难”等不良现象,“既无益于地方,又扰累于商贾,殊非我皇上恤商裕民之至意”。[8]为规范海防管理,使奉天、直隶间的海运正规化,清政府著令制定《奉天直隶海船开禁章程》。
直隶往奉天的章程,由直隶总督衙门制定。总督衙门将印票发交天津县,从天津出口的商船,除照例将船只编立字号外,需从天津县请领印票,并在印票内填入船户籍贯姓名。商船至奉后,将印票呈验地方官并报明购粮数目,由奉天将军衙门发给写明载粮数目的回票,回棹时呈验天津县,数目相符便可自行出粜。奉天往直隶的章程,由奉天将军衙门会同奉天府议定。奉天将军衙门根据海口船只数量,预颁印票给沿海州县地方官,地方官需“确查该商贩之粮石数目、姓名、籍贯及所雇之船只字号、船户之姓名籍贯,俱于印票内开载明白”,运回后由直隶地方官府验票稽查。“如有粮数短少,及奸徒乘机多贩、影射透漏等弊,察出严加究治”。[9]
《海船开禁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出台,是在康熙开辟直隶—奉天海道的基础上,渤海海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符合民间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章程》是海运规范化的体现,有利于保障米粮等物资流通的顺畅,进而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章程》制定后,尽管清政府声明“暂开海禁一年,俟明岁秋收后,再行停止”,[10](P5156)但此后渤海的海运禁令实际较少执行,奉天米粮能够通过民间商船从海路输出,客观打破了自清朝建立以来长期贯彻的米粮出洋禁令,以及乾隆五年(1740年)颁行的东北封禁令。
(二) 奉天对山东的米粮海运清代以奉天米粮赈济山东同样开始于雍正时期。雍正八年(1730年)十月,山东遭遇水患,鉴于奉天“与东省一海之隔,顺风扬帆,一日可达”,清政府一方面准许“奉天贩米商船,亦准到东贸易”,同时“将奉天近海州县存贮米粮,运送二十万石至山东海口”。[11](P322)此后,每当山东地方尤其沿海府州遭遇灾荒粮食歉收时,清政府便考虑贩运奉天米粮,平抑粮价, 赈济灾民。
乾隆十二年(1747年),山东又被水歉收,御史赵青藜奏请“暂弛奉天米禁,听商转运山东接济”,[12](P742)不过被盛京地方以“奉属米价增昂,不能通融接济”为由反对。次年,山东仍旧歉收。清政府除截漕接济外,同时开放奉天米粮海运并免征税银,“将奉天米石,听商民籴买,由海运往山东售卖,流通商贩”“此项米石行令免征税银,饬地方官遵照办理”。[10](P7091)
乾隆十六年(1751年)夏秋,山东各府又被水成灾,清政府再开奉天海运,“著照乾隆十三年之例,暂弛海禁,令招商前往购籴,运东粜卖”。[13](P240)针对奉天米粮大量外运可能又对当地粮价造成冲击,清政府传谕山东地方“令其酌定赴奉买运米石数目”,[13](P331)试图通过控制商贩米粮数量来维持两地间的平衡。
可以看到,在雍正、乾隆时期,随着关外粮食生产的提高与稳定,奉天日益成为重要的粮食产地。清初奉、鲁两地间的粮食流动方向逆转,奉天粮食开始成规模地通过海路输入山东各地。随着人地矛盾的突出,山东愈加依赖奉天的粮食输入,甚至形成了山东沿海府县口粮“向赖奉天”的局面。[14](P478)
(三) 直隶、山东间的米粮海运作为相邻省份,直隶、山东在灾歉之年也时有互济。乾隆三年(1738年),直隶因旱而灾,除截留漕粮、海运奉天米粮外,清政府还允许商人从山东经海路贩运米粮“以丰济歉”,并行文地方,给照互查以保障贸易顺利进行。“商贾米船放行之时,该地方官给与印票,仍行文知照直隶总督”,“米船既抵天津,卸米之后,直隶地方官给与回照”。[15](P186)山东沿海各口,向有征船筏税之例,货物出口按货价每两抽税三分。九月,为鼓励商人参与往直隶的米粮贸易,山东巡抚法敏上奏请求免收赴直商船的出口米税,“今钦奉恩旨,暂弛海禁接济直隶民食,则米船出口自当推广皇仁,免其抽税”。[16]清廷从其所请。于是,渤海湾内商贾连樯,海运争趋云集,直隶灾歉得到接济。
而当山东沿海地区遭遇荒歉时,清政府同样会截漕赈济,截留的漕粮在直隶天津口岸装船,通过海路运往灾区。例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山东持续被灾,清廷拨付赈灾米粟二十万石,“照前例由天津装船,分运至掖县、昌邑、利津三处海口兑交东省”。[17](P22)
渤海沿岸三地间,当一地发生灾荒之时,清政府往往会调配、运输其他地方的粮食进行赈济。康熙年间,主要是将关内的山东、直隶等地粮食运输至奉天;雍正以后,随着奉天农业的不断发展,转变为以奉天对直隶、山东的输出为主,同处渤海湾畔的直隶、山东也时有跨省互济。并且,这一时期米粮运输具有鲜明的区域性,渤海米粮海运仅局限在奉、直、鲁三地之间,不许运往山东以南地区及外洋。例如,乾隆三年(1738年)商贩山东米粮接济直隶,清政府着令沿途巡海官弁随时查验商贾米船,“毋令私出外洋”;乾隆三十年(1765年),清廷亦明谕“奉天米石不应远贩江省”,“丰收之年,除直隶、山东商船准其照旧运载外,其江省商贩,概行查禁”。[18](P666)商船私贩米粮将从重治罪。这些都显示出清政府对粮食的流通仍然保持慎重态度。特别是奉天米粮,不允许通过商运输往南方沿海,这种局面直至晚清开埠后才有所改变。④
④ 其中相对特殊者为针对豆货的政策。作为重要豆产区,山东、奉天分别早在康熙、乾隆年间被清政府逐步解除豆货海禁,使豆货成为清代沿海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参见李尹:《清代前中期豆货海禁的解除与沿海贸易的发展繁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4年第2期。
三、嘉道以后海运贸易的常态化与海运成例的形成时至清中叶,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恢复发展,人口迅速增长。直隶、山东作为地狭人稠、灾害频发的省份,粮食时常处于缺口状态。作为应对举措,在奉天丰收且直隶、山东歉收的年份,清政府允许海船赴奉天贩运米粮。此后逐渐形成了“遇可开海运之年,许天津、山东海船买米例”,渤海的米粮商业贸易日益呈现常态化趋势。尽管奉天官员常以保障本地民食为由,要求暂停米粮外粜,但往往遭到清政府拒绝或部分拒绝,只有在极少数年份才会暂停米粮海运贸易。嘉道年间,逐渐形成了“暂停特定粮项商贩海运”“酌分半数积粮”“赈灾时期运粮免税”等贸易成例。在海运贸易过程中,清政府会通过税收杠杆予以调节和规范。
奉天输往直隶、山东两省的米粮,以高粱、粟米、玉米为大宗。嘉庆九年(1804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奉天将军富俊两次奏请将本地高粱、粟米,“暂禁海船运卖,以资本地民食”,均被拒绝,清政府认为海运贸易已“不可遏禁,因时制宜尚可”。[19](第30册,P270)
嘉庆十七年(1812年),奉天、山东、直隶普遍遭灾。正月,奉天地方官员以本省歉收为由,要求暂停高梁的海运贸易,得到清政府的应允,“高梁一项暂停直隶、山东商贩海运,以裕本地食用”。[20]尽管其他诸如粟米、黄豆、苏子、芝麻、麦子等项米粮仍听任海商照常贩运,但仍引起山东官民不满。仅四个月后,山东巡抚同兴上奏,陈述暂停高粱商贩导致山东粮价异常昂贵,而奉天牛庄、锦州等沿海各处还积存不少高粱,请求允许商贩照常载运。经协调,清政府决定将奉天囤积的高粱分出半数听任海商贩运。清政府下谕“将海口现存高粱三十余万石,酌分一半,令各商户由海船贩运登莱等处售卖。仍留一半以备奉省民食”,并要求奉天地方应在收成好转后“即照常驰禁,俾商贩流通,共资乐利”。[14](P485)
道光二年(1822年),奉天民食拮据、粮价增昂,清政府决定暂停当年海运。但面对山东各府州的连年歉收,经山东官员奏请,清政府还是“援照嘉庆十七年之例,将奉天存积粮石分半出运”。[21](P556)道光十三年(1833年),直隶粮少价昂,清政府命奉天地方官员查明积粮情况,除留备当地民食外,“余俱照常船运”,谕令“粮栈铺商,遇有邻省商船到口,概准买运。毋得任听奸商稍滋抑勒,庶商贩流通”。[22](P507)道光十六年(1836年),奉天商贩米粮出口较多,粮价增昂,当地官员奏请暂停当年高粱、粟米、玉米三项主要口粮的贩运,只准贩运粳稗等杂项米粮,但很快再遭山东地方官员的反对。后经清政府协调,只停运粟米、玉米两项,准许高粱“免于停运”。最终“筹拨高粱十二万石,并各海口米粮,共约计一百万石,准令商人运赴山东接济”。[23](P318)
以税收杠杆调节米粮运输贸易成为惯常手段。歉收严重的年份,清政府会减免税收来鼓励商船海运米粮。如,道光三年(1823年),直隶遭灾待赈。九月,清政府同意从事奉天赈粮运输的海船,“每海船装运官米八成,准其带运商米二成,免其纳税”。[21](P1025)十二月,清政府又“暂免海运奉天米税”。同年,清政府还免除了山东海贩奉天的米税。道光六年(1826年),山东西北各州县遭受旱灾,清政府下谕“奉天贩载米粮商船,至利津海丰收口者,暂免输税”。[24](P607)道光十五年(1835年),山东济南、东昌、武定等府歉收,粮价增昂,清政府同样免除了奉天商贩粮石的税收。
随着米粮流通规模的日益增大,越来越多的海船加入米粮海运行列。不仅商船,不少渔船也参与进来。为了避免课税,海运船只存在大量偷运行为。有商人为方便偷漏,甚至将商船改造成渔船。道光四年(1824年),御史王世绂上奏,“直隶天津沿海州县,有渔船潜赴奉天私贩,并无照票,以致奸宄无可稽查,粮税全行偷漏”。[24](P239)为此,清政府于道光六年(1826年)颁行《海口运粮小船章程》,将沿海渔船全数编号,参照商船统一管理,准许直隶、奉天海口渔船请领船票粮照赴奉天贩粮,征税则按照商船之例减半。“所有奉天渔船,准其报明各该旗民地方官查取保结,编号烙印,造册报部,发给船票,饬令照例纳税。其愿领粮照载运粮石者,即与天津渔船,均照商船每只征银二十两之例,减半征银十两”。[24](P848)直隶、奉天的渔船从事米粮海运也合法化。
清代中叶,渤海海运中各项米粮贸易成例的产生以及《海口运粮小船章程》的实施,一方面,显示出海运贸易已成为清政府赈济灾荒、平抑粮价的主要手段,且米粮海运日趋规范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米粮海运贸易日益常态化,环渤海三地沿海地区的粮食市场呈现一体化趋势。
四、清代前中期环渤海地区的海运发展特征清代前中期环渤海地区的海运,因赈灾需求而兴起,并随着社会经济尤其商业贸易发展进一步繁荣。其发展过程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海运方式的变迁过程呈现“官退民进”的特点约翰·希克斯曾以传统经济、指令性经济和市场经济来归纳传统时代的不同经济类型。[25]整体来看,在清代环渤海地区米粮海运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主导下的指令性手段作用不断降低,市场经济手段的作用则日益增强。清初,粮食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其海运受到政府严格管控。粮食一般只在荒歉年份方才允许运输,是灾荒时期的通融权宜之计。粮食运输的方式,以政府调运为主,呈现鲜明的指令性经济特征。康熙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上述方式不能满足赈灾米粮的运输需求,清政府决定采取官买民运的方式。例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清政府以税收优惠等政策,赴福建劝谕商船参与渤海海运以赈济灾荒。雍乾时期,为应对灾荒,清政府经常利用民间力量进行米粮海运,仅对米粮贩运的数量、时间等进行管控。乾隆中叶以降,赈灾平粜所需的粮食主要通过民间商业力量贩运流通,市场经济的特征更加突出。例如,为赈济直隶、山东灾荒,清政府曾多次拒绝奉天暂停海运贸易的奏请,并指示“听该商等自行贩运”“准商贩照常载运”。嘉庆六年(1801年),在赈济直隶灾歉时,清政府的表态深刻表现出对市场手段的重视,“各省粮石丰歉不齐,全赖商贩流通,其价值自不致昂贵。若将商贩停止,则邻境转得居奇,于商民均有未便”。[26](P214)
(二) 海运方向呈现阶段性变化顺治、康熙时期,受明末战争、清军入关等因素影响,关外农业发展陷入萧条。奉天旗民的口粮等物资,往往需要内地接济供应。所以,这一时期渤海的米粮海运,多为从山东、直隶往奉天的运输。而随着招垦政策的实行,奉天农业不断发展,粮食供应日益充足。雍正以后,关外地区特别是奉天不仅实现了粮食的自给自足,甚至发展成为北方重要的粮食基地。同时期的直隶、山东两省,则地狭人稠,灾害频现。渤海的米粮海运方向由此开始逆转,形成奉天米粮接济直隶、山东的局面。嘉道以后,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特别是沿海贸易的发展,[27](P23-35)奉天米粮通过商业贸易途径供应直隶、山东日益常态化,渤海民间米粮海运日臻活跃。
(三) 清政府能够因应社会经济变化对既定政策作出积极调适清朝建立以后,出于“杜绝嗜利之徒接济奸匪”等考虑,清政府严格管控粮食的海上运输流通,向有“米谷出洋之禁”,私自偷运粮食出洋者将被治罪。乾隆五年(1740年)以后,清政府基于安置京旗闲散人员、缓解旗人与民人冲突等考量,决定对东北实行封禁政策。不仅严格限制关内民众在东北的活动,也扩大了对民众在东北包括其沿海地区的经济管制。[28](P93-99)而当社会经济出现变化时,尤其是在赈灾需求的推动下,清政府对其既定政策能够不断作出调整,如,制定《海船开禁章程》,使渤海地区的米粮海运一步步得到开放和规范。为在各地米粮供需间取得平衡,嘉道以后,还逐渐形成了“暂停特定粮项商贩海运”“酌分半数积粮”“赈灾时期运粮免税”等海运成例以及《海口运粮小船章程》。应当看到,环渤海地区作为邻近京师、关系王朝安全的“腹里”海域,清政府对其管控较为积极;与此同时,清前中期清政府大致能够因地、因时制宜,根据粮食供求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其海运政策,在维持政治统治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间寻求平衡。
(四) 赈灾需求与民间海运发展相互促进清政府的赈灾需求推动了民间海运的兴起与发展,民间海运的发展则为灾荒赈济提供了市场经济手段。清政府运输赈灾米粮的需求,是清代前期环渤海海运恢复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康熙中叶,为获得足够船只运输赈粮,清政府大力劝谕福建等地商船北上,不但给予运粮船雇船费用,而且商船回棹时装载其他货物还可减免税课;道光时期,装运官米的海船准带运二成商米且免纳赋税,甚至还可免缴赈灾特定年份的米税,这些均有力推动了沿海海运的发展。随着海运的不断发展,从事海运的船只数量不断增加,则为清政府灾荒赈济提供了足够运力。时至乾隆时期,依靠民间商业运输已成为清政府赈济灾荒、平抑粮价的主要手段,奉、直、鲁三地沿海地区的粮食市场也愈加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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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巡抚法敏奏为山东沿海接济直隶民食米船出口请免收米税事[A]. 乾隆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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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将军和宁盛京副都统灵泰等奏为暂停高粮海运出省以资本地食用事[Z]. 嘉庆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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