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锦州市全民健康保障中心
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建筑增多,原有市政供水的压力已经不能满足居民的饮水需要,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而生。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到达用户用水点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1 – 2]。二次供水作为城市供水网络的一部分,担负着生活饮用水从水源到用户的最后一处屏障作用。目前,国家制定的水质标准主要针对出厂水,并且大部分供水企业也只对出厂水水质是否合格予以关注,而忽略了二次供水水质的情况[3 – 5]。为了解辽宁省锦州市市辖区内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现状,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体系建设,探讨二次供水污染的关键控制环节,本研究在2016年对锦州市市辖区267家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并现场对水质进行快速检测,分析影响二次供水水质的危险因素。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2016年锦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市辖区内267家二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泵站)进行了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对水质进行了快速检测,本研究对监督检查情况及水质检测数据进行分析。
1.2 快速检测 1.2.1 主要仪器HI93703型浊度计(意大利哈纳仪器公司),PTH045D型余氯测定仪(英国百灵达有限公司),SD9011B型色度检测仪(上海昕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RVLM型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德国皇家生物科技公司),SX751型电导率仪(郑州南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1.2.2 检测项目选取二次供水必测项目,共8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1.2.3 检测方法根据生活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 – 2006) [6]进行检验。
1.3 卫生监督 1.3.1 监督检查依据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 1997) [8]要求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快检过程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通用技术指南》[9]标准文本进行。
1.3.2 评价标准供水水质评价严格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2006) [10]执行,其中,8项快检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1.4 分析指标比较不同贮水设施(水箱、蓄水池)、不同贮水设施容积(≤ 100 m3、101~200 m3、> 200 m3)、水泵房不同建设年代的二次供水单位末梢水的水质卫生状况,并分析末梢水水质卫生状况与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之间的关系。
1.5 统计分析数据采用Epi Data 3.0软件进行双人录入、核对,采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单因素分析中的 χ2检验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二次供水水质的相关影响因素,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二次供水卫生合格情况经过现场对267家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的快速检测发现,267家二次供水单位中末梢水检测水质合格229家,水质合格率为85.8 %;不合格为38家,不合格率为14.2 %,其中,余氯、菌落总数超标占到总超标数目的95 %。
2.2 二次供水单位一般状况对水质影响(表1)结果显示,泵房内墙壁或顶棚无防霉措施(χ2 = 8.462,P = 0.004)、管道锈迹严重(χ2 = 38.907,P = 0.000)、生活用水和消防共用一个贮水设备(χ2 = 11.901,P = 0.001)、涉水产品未能提供卫生许可批件(χ2 = 8.925,P = 0.003)、未办理卫生许可证(χ2 = 13.873,P = 0.000)是二次供水水质的影响因素。
2.3 设施特征及建设年代对水质影响(表2)结果显示,供水设备容积对水质合格率无明显影响(P > 0.05),贮水设备材质对供水水质合格率无明显影响( P > 0.05)。38家水质不合格二次供水单位中供水设施建设年代在1998年之前的有31家(合格率79.1 %),1998年之后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中水质快速检测不合格单位有7家(合格率94.1 %),1998年之后建设的供水设施水质合格率明显高于1998年之前建设的供水设施( P < 0.05)。
2.4 二次供水水质影响因素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表3)将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引入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中,结果显示,建设年代(OR = 6.106)、墙壁或顶棚无防霉措施(OR = 3.749)、管道锈迹严重(OR = 23.014)、生活和消防共用贮水设备(OR = 3.880)、未办理卫生许可证(OR = 5.723)是二次供水水质影响因素(P < 0.05)。
3 讨 论本调查结果显示,1998年之后建设的供水设施水质检测合格率明显高于1998年之前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有2方面原因:(1)锦州市市辖区1998年之前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小区大多无物业管理,且长时间不能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更新;(2)现行的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实施日期为1998年12月1日[7],即1998年之前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尚无统一的卫生规范,在设计之初可能存在诸多问题[11]。这也是导致锦州市市辖区仍然有28家二次供水单位达不到办理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因,如溢流管、泄水管与下水管直接连通;生活用水贮水设施与消防用水共用;贮水设施上方有卫生间、厨房等,大多数供水管道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梅霖等[12]在对二次供水水质安全问题研究中发现通过服务外包式和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二次供水进行管理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还可以减少水质问题的发生,值得借鉴。
本研究结果显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不合理,如生活用水和消防共用一个贮水设备,是二次供水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导致水质不合格)。这类问题卫生部门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之初是可以通过及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杜绝的,但是相关法律条文中规定预防性卫生监督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针对二次供水预防性卫生监督,浙江省杭州市的做法值得借鉴,把卫生部门参加供水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作为建设单位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13],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建设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不作为和不重视,从而使卫生部门参加二次供水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得到了保障。
本研究结果还显示,锦州市市辖区内的二次供水泵站的状况与泵站的建设年代有直接关系,而建设年代对二次供水水质具有明显影响。若想从源头上破解饮用水“最后一公里”的污染难题[14],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共享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等信息[15],改变以往二次供水无序操作、分散管理的现状[16],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加大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二次供水泵站进行整改,排除隐患,保障百姓饮水卫生安全。同时有关部门应提高输水管网配水的能力,减少自备水源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引导供水企业合理规划供水系统,减少使用二次供水贮水设施,通过直接管道增压进行供水,防止水质的二次污染[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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