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以来,避孕节育已逐渐由医控模式向自控模式转变,全面推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1]。2016年初“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强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2]。育龄妇女对于避孕方法的满意度,已成为衡量生殖健康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3]。因此,对避孕方法满意度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的了解和持续关注,是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改善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的必要条件。既往研究表明,避孕方法决策权会对满意度产生影响[4 – 6]。当避孕节育权进一步回归个人及家庭后,夫妻决策对于避孕方法的选择更是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对于避孕方法夫妻内部决策与妇女满意度之间关系的研究多为地方性研究[4 – 6],仍缺少针对这一关系的全国性分析。因此,本研究旨在使用全国性数据分析夫妻避孕方法决策和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发现过去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提升“全面二孩”时期的生殖健康服务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本研究使用了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调查。此调查面向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采用了分层、三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并按照各省育龄(15~49岁)妇女在全国育龄妇女人口所占的比重分配,样本总量为39 677人。
1.2 对象由于本研究旨为分析夫妻避孕方法决策对妇女避孕方法满意度的影响,针对已婚有配偶的育龄妇女,且要求避孕方法的选择源于夫妻内部,排除了家庭其他成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等。因此,在原有的数据基础上筛选出15 654人,占调查样本的39.5 %。
1.3 统计分析本研究首先对已婚育龄妇女的一般人口学特征(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居住地、受教育程度、丈夫受教育程度)、目前使用的避孕方法、避孕方法决策者和避孕方法满意度进行描述性分析;通过x2检验研究不同特征的已婚育龄妇女对目前使用的避孕方法的满意情况;最后使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来研究避孕方法的决策者和避孕方法满意度的关联。其中,因变量为“您对这种避孕方法是否满意?”,按回答情况划分为 “满意”和“不满意”二分类变量。考虑到避孕方式对于避孕满意度的影响,根据Dereuddre等[7]在2016年的分类方法,将避孕方法分为6类:传统男性方法(体外射精)、传统女性方法(安全期)、现代男性可逆方法(避孕套)、现代女性可逆方法(口服药、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外用药、避孕针剂)、现代男性永久方法(男性绝育)、现代女性永久方法(女性绝育)。Stata 13.0软件用于统计分析,P < 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避孕方法的满意度与避孕方法的决策者的分布情况参与研究的已婚育龄妇女平均年龄为35.68(15~49)岁。其中,对目前使用避孕方法满意的人数为12 503人,满意率为79.87 %;避孕方法由自己、丈夫和夫妻共同选择的人数分别为11 415、389和3 850人,所占比例为72.92 %、2.48 %和24.59 %。
2.2 不同特征育龄妇女避孕满意度(表1)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不同民族、婚姻状况、居住城乡、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丈夫的受教育程度、避孕方法、患妇科病情况以及避孕方法决策人的满意率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5)。40~49岁、少数民族、再婚、农村、不识字或很少识字、丈夫为小学学历、使用现代女性永久避孕方法、未患妇科病妇女的满意率高于其他人口特征组。已婚育龄妇女对自己选择和夫妻共同选择的避孕方法满意比例高于丈夫选择组。
2.3 避孕决策与满意度关联的多因素分析(表2)
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控制混杂因素的影响后,在模型2中妇女对自己选择和丈夫选择的避孕方法满意的可能性是夫妻共同选择的1.12(95 % CI = 1.02~1.24)和0.71(95 % CI = 0.54~0.93)倍。在模型3中,妇女对自己选择和夫妻共同选择的避孕方法满意的可能性是丈夫选择的1.60(95 % CI = 1.22~2.10)和1.42(95 % CI = 1.08~1.87)倍。
2.4 夫妻决策与避孕方法满意度关联的城乡差异(表3)
将调查数据按照居住地划分为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后,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农村地区,与夫妻共同选择相比,妇女对丈夫选择避孕方法满意的可能性下降了38 %(OR = 0.62; 95 % CI = 0.45~0.88);在城镇地区无显著差异。
3 讨 论
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调查显示,育龄妇女对夫妻内部选择的避孕方法满意程度较高,满意比例为79.87 %。与同时期国内其它地方性研究结果相似[4 – 6],说明我国整体的生殖健康服务质量较好,所提供的避孕方法基本能够满足育龄妇女的需求。然而,育龄妇女对避孕方法的满意程度不仅取决于生殖健康服务的质量,也会受到个人期望值的影响,处于经济和文化较落后、信息闭塞地区的育龄妇女,能够获得的与避孕相关的信息非常少,有可能因其本身对避孕方法的期望值较低而持满意态度[6]。同时,育龄妇女自身及其配偶的文化水平也会影响其对于避孕方法的期望值[6],本文的单因素分析结果也佐证了这一观点。虽然近10年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大众能够及时的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避孕服务相关信息,但仍应考虑到贫困落后地区和低社会经济地位人群,从而避免在生育政策严格时期部分女性生殖健康知识相对匮乏的问题,确保在生育政策宽松时代的育龄妇女能够充分掌握最新的避孕节育信息,合理调整生育间隔,健康优生,为生殖健康服务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
72.92 %的育龄妇女是由自己来选择避孕方法,另有25.30 %的育龄妇女使用夫妻共同选择的避孕方法。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改革开放后女性权利在避孕决策权上的相对提升。但使用现代男性永久、现代男性可逆以及传统男性避孕方法的育龄妇女仅占5.13 %、8.29 %和0.34 %,而现代女性永久和现代女性可逆方法的使用则为25.69 %和59.69 %,与其它国内研究得到的结果类似[8]。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时期大众仍受“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遍缺乏对男性参与避孕节育事务重要性的认识,较少考虑或承担避孕节育的问题和责任,相关研究调查结果也同样反映出这一问题[9]。因此,在避孕选择权进一步回归个人及家庭后,为推行优质生殖健康服务,应调整过去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计生工作方针,加强对男性参与计划生育活动的宣传和服务力度,强调男性的责任与义务,摆脱陈旧观念的影响,正确引导其参与、配合妻子的避孕节育计划。
本研究分析结果显示,避孕方法夫妻决策与满意度相关,育龄妇女对于丈夫选择的避孕方法满意的可能性最低,与夫妻共同选择和自己选择的满意度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一结果与先前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4 – 6],说明保证女性生殖健康自主权是提高育龄妇女满意度的重要途径[6]。妇女自主选择时,通常能够结合自身情况;反之,由丈夫选择避孕方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妇女较低的家庭地位和话语权丢失,可能对妇女产生负面心理作用,进一步影响满意度。对于这一关联的解释有待更深入的定性及路径分析研究。城乡分析发现,农村妇女对丈夫选择的避孕方式满意的可能性,明显低于夫妻共同选择,而城镇妇女无显著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村地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自主权较城镇地区有更大的提升空间。此外,国外的既往研究表明,妇女对于自己选择的避孕方法的持续使用率远高于其他人选择的避孕方法[10]。在新政策新时期下,仍应提高并确保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确保妇女的生育自主权,引导大众对社会性别平等和妇女生殖健康权利的正确认识,从而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11]。
本研究利用2001年全国代表性数据,通过分析夫妻避孕决策与满意度的关系,了解到这一时期妇女对自己选择和夫妻共同选择的避孕方法满意度更高,城乡之间存在差异等情况,反映出大众对于生殖健康知识了解不足,男性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参与程度低以及妇女避孕自主选择权不充分等问题。“全面二孩”政策施行后,个人及家庭拥有计划生育的主要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避孕节育工作可以有所懈怠。相反的,应避免过去计生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避孕节育、优生知识的普及,提倡男性参与,为已婚妇女的健康生育奠定基础;同时也需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合理保障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从而优化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 | 郑晓瑛, 任强. 中国生殖健康方案的推进和已婚育龄人口避孕模式转变——ICPD+10: 避孕方法的医控模式和自控模式有变化吗[J]. 人口与经济, 2007, 6: 7–1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J]. 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2016, 23(10): 5–8. DOI:10.3969/j.issn.1672-7185.2016.10.002 |
[3] | Kols AJ, Sherman JE. Family planning programs: improving quality[J]. Population Reports, 1998, 1(47): 1. |
[4] | 黄伟栋, 武俊青, 陈锡宽, 等. 农村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满意度分析[J]. 复旦学报(医学版), 2004, 31(3): 254–258. DOI:10.3969/j.issn.1672-8467.2004.03.010 |
[5] | 于建春, 张会珍, 王静, 等.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妇幼保健, 2008, 23(23): 3265–3267. DOI:10.3969/j.issn.1001-4411.2008.23.029 |
[6] | 方利文, 胡宏桃, 赵白鸽, 等. 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02, 22(5): 40–46. |
[7] | Dereuddre R, Van de Velde S, Bracke P. Gender inequality and the 'East-West' divide in contraception: an analysis at the individual, the couple, and the country level[J]. Social Science and Medicine, 2016, 161: 1–12. DOI:10.1016/j.socscimed.2016.05.030 |
[8] | 刘云嵘. 中国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使用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向(一)[J].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04, 12(9): 328–330. |
[9] | 马焱. 浅论男性参与生殖健康[J].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07, 15(12): 714–716. DOI:10.3969/j.issn.1004-8189.2007.12.004 |
[10] | Pariani S, Heer DM, Van Arsdol MD Jr. Does choice make a difference to contraceptive use? Evidence from east Java[J]. Studies in Family Planning, 1991, 22(6): 384. DOI:10.2307/1966452 |
[11] | 蔚志新.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影响因素的干预分层解析[J]. 人口学刊, 2012, 4: 9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