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  1992, Vol. 5 Issue (1): 48-48  

引用本文 

上海市贯彻《条例》地方性实施办法配套实施[J]. 放射卫生, 1992, 5(1): 48-48.
上海市贯彻《条例》地方性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上海地区根据《条例》的要求和上海市的实际应用触嘴t性同位索与射线装置的情况和三十多年来放射防护管理一些作法,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上海市贯彻《条例》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并于1991年底出台实施。

这些配套性地方法规包括由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的《上海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暂行规定》、由上海市卫生局颁布的《上海市射线装置工作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由上海市卫生局制定的《上海市放射工作入员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放射防护监督员暂行规定》共四个实施办法。

上海市地方性《条例》配套实施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大大促进了本地区对《条例》的贯彻执行。目前全市200个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正按照要求,申报办理许可证。医用诊断x线机单位在前二年发合格证的基础上申报射线装置许可证工作。以上工作,要求在1992年6月底全部完成。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