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及医学发展,放射性核素及射线装置的应用日益广泛,从事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日益增多。长期接触低剂量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中,血液、内分泌等多个系统易受到不同程度影响[1]。但随着对辐射安全的不断重视以及辐射防护条件的逐步完善,近年来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践表明,寄希望于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职业照射有关的健康损害和疾病的可能性已经很小[2],检查项目异常主要表现为外周血象的改变,虽然其作为辐射所致生物效应的一项敏感指标,但该项目异常还不足以做出与职业性照射有关的肯定性结论。然而,为准确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其拟从事放射工作或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切实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不可或缺的。
1 我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现状职业健康监护是对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进行各种检查,了解、掌握人群状况,早期发现工人健康损害的一项健康监护方法与过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岗中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放射工作单位必须按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当前,随着我国现代工业及医学的迅猛发展,工作中接触射线广泛涉及放射诊断、放疗、介入、核医学、工业探伤、设备研发、冶金、炼化、安检、勘探、航空技术、大理石加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矿山开采等诸多工种,又由于从事接触工业射线劳动者及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自由流动,目前放射工作人员的确切数据尚难统计,因此其中相当数量的放射工作人员可能未纳入职业健康监护体系或者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别是从事接触工业射线劳动者。现阶段我国放射工作人员究竟有多少,工作是否完全适任,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申领情况,个人剂量计是否正确佩戴,诸如此类情形的掌握尚不够详尽。另外,抽检的射线工作环境现场监测和个人剂量计所载数据并不能真正反映工作实际。
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及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各地涉射线作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良莠不齐。张兴晖等[4]对大连市280家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查提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为95.5%,个人剂量计监测率为95.9%,放射防护相关知识培训率为97.0%,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为94.7%。刘艳明[5]报道,吉林全省5826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为63.32%,个人剂量计监测率为87.37%,在抽取的吉林省内各市(州)45家放射诊疗机构811名放射工作人员中,职业健康检查率为93.3%。牛丽梅等[6]报道证实,通过对甘肃省14个地州市1268家放射诊疗机构进行调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为85.71%,个人剂量计监测率为72.18%;91家监测点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为89.33%,个人剂量计监测率为94.82%,不同级别监测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均在95%以上,不同级别监测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持证率平均为75.69%。郝述霞等[7]采集了2015—2017年我国部分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测数据,经统计与分析,结果显示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95.5%、94.8%、95.7%,个人剂量监测率分别为98.3%、98.9%、98.7%。贾力[8]对濮阳市61家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卫生专项检查表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为95.09%,个人剂量监测率为98.28%,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为83.9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率为75.41%。
人体各组织对电离辐射的敏感性差异很大,其中以淋巴组织、骨髓组织对电离辐射敏感性最高。放射工作人员长期接触低剂量电离辐射可能出现外周血象的异常改变。由于产生射线的来源或装置、接触射线种类及工龄、所从事工种、接受放射卫生培训、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不同,各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外周血象异常情况同样是不尽相同的。据李菲等[9]报道,通过对保定市1981名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整理与分析显示,外周血白细胞及血小板异常率分别为7.3%、2.5%。高金霞等[10]对兰州市488名从事介入治疗、普通放射诊断和工业探伤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调查分析,结果提示,外周血白细胞异常率为7.99%,血小板异常率为3.69%,红细胞异常率为1.84%,血红蛋白异常率为5.94%。杨平等[11]对某油田1035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表明,外周血白细胞异常检出率为9.4%,血小板异常检出率为4.2%,红细胞异常检出率为19.2%,血红蛋白异常检出率为28.3%。笔者认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顺利开展以及进一步提升放射工作人员受检率,需要用人单位继续加强对放射卫生工作的重视以及具有放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医疗机构大力协助,需要各级政府卫生监管部门的依法履职,同时也需要放射工作人员自身健康意识的提高。
2 存在的问题 2.1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行政监管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责难以做到应管尽管不留死角。例如,对于放射工作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往往投入更多精力于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医院、口腔诊所时常成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而对各类卫生所、涉工业射线等放射工作单位还需继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个别放射工作单位因未被纳入职业危害监管体系,从而其所属放射工作人员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2 用人单位放射工作单位作为职工获得合法健康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其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生产安全及身体健康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重视并做好放射工作环境剂量监测,依托连续、动态的监测数据,加以科学研判并据此及时改善射线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对促进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大有裨益。在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过程中,我们经常注意到,有些放射工作单位提交不出剂量监测数据资料。孙冰梅等[12]报道,放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长期接触高于天然本底的低剂量电离辐射,虽然尚不足以引起外周血象的明显异常,但可导致自身遗传物质一定程度损伤效应。个别用人单位开展放射知识培训流于形式,虽然组织培训次数达标,但培训效果难言满意。分析原因,主要是放射工作单位相关领导放射卫生防护观念不强以及放射卫生知识匮乏。这样,就很可能致使放射工作人员对于自身工作环境认识不到位,操作麻痹大意,对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予以应有重视。有的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很不规范,存在个人信息登记不全,档案资料不完备,更有甚者还有丢失、损毁情况。有些用人单位没能严格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3]的要求,规范安排所属员工每1~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从而造成相关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出现不连续情形,进而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可能出现的事故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医学处理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提供本底资料的功能大打折扣。部分用人单位未安排拟从事放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仅是用健康体检简单加以替代,在工作适任性不明情况下,贸然签订劳动协议,从而为以后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埋下了伏笔。有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个人剂量计配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还有的用人单位对于需要复查人员,在其迟迟不复查时未予以进一步督促,放任其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到下一体检年度,应该说,这种错误做法无论对其自身健康状况还是操作安全,都是隐患。
2.3 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之不多,依法依规维护切身权益意识不强,对于放射工人的放射假以及放射疗养等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同时存在对放射危害认识不足,对放射防护执行不到位情况。我们观察到,有些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存有抵触情绪,某些项目弃检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X线胸片检查,即使是年龄较大者,在岗期间检查时此项目弃检较多。而有的放射工作人员,出于对体检结果的顾虑或已知患有不宜从事放射岗位工作的疾病,为了能够顺利上岗或不被调离目前工作岗位,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找其他人替检。个别放射工作人员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所属单位告知的复查事项,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复查事宜,根本无视尚未有明确工作适任性结论,而贸然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从事探伤作业放射工人日益增多,并且经常同时合并接触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加之该类人群具有一定职业流动性,可以说,对这一群体的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亟待提高,因此,对这一群体的职业健康监护予以足够重视是当务之急,以期能够更加及时、科学、全面评估该群体工作适任性,来更好保障生产安全。
2.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阶段,各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展不平衡,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当前正处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阶段,有些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首先,有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有的虽指定了主检医师,但所指定的主检医师并不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4]规定,主要表现为不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或是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或是不具备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条件要求。这样就可能出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结论不够专业甚至五花八门的结果。因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重视主检医师队伍建设。米克德等[15]报道,通过对宁夏全区5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业人员现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主检医师较少,严重影响了结果分析及回应病情询问工作的高效运行。
其次,有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忽视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管理。比如,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存在事后补签的情况;受理体检前未告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超过规定期限;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人员出现人事变更时,因工作衔接不好,个别档案材料有出现遗失情况。
某些放射工作单位受检人员多达数百人,委托协议书载明的受检时间跨度可达月余之久。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检医师往往习惯于委托协议书中所列放射工作人员全部受检完毕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汇总工作,因此,对于某些需复查人员,未能给予及时告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及微核率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必检项目,工作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该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而对于该项目异常当事人的咨询,如果主检医师含糊其辞或者解释的不是很清楚,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恐慌,甚至进而有可能将恐慌情绪传染给周围同事。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禁忌证的判定方面,目前,很多主检医师仍存有一定困惑。《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中所列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其一为严重的视觉和(或听力障碍),其二为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条目的判定可能会由于一定的主观因素而出现不同的主检医师结论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的判定,如果以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7年版)的控制目标空腹血糖4.4~7.2 mmol/L来衡量,那么,实际工作中将会有很多受检者复查后仍不达标而被列为职业禁忌证,而该结论可能又与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相悖,因为受检者可能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16]。因此,就有可能出现受检者非因工作不适任却被剥夺放射岗位工作的权利。
3 建议 3.1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离不开卫生监督机构强有力的执法能力,因此一定要建设执法有力、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聚焦工作盲区,努力扩大监管覆盖面,力争应管尽管不留死角。重点检查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是否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率是否达标,复查人员是否已告知并如期复查,职业禁忌证人员是否调岗并妥善安置。总之,实事求是、精准到位的监管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可靠保障。
3.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有序安排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努力做到应检尽检。特别是上岗前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予以进一步重视。方新立等[17]选择周口市297家放射诊疗单位890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现状调查,结果表明,上岗前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均为0%。用人单位还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对复查人员及时告知、跟进督促;对职业禁忌证人员坚决依法调离原放射岗位并妥善安置;认真开展放射卫生知识培训,不走形式力求实效;按政策落实好放射工作人员休假及疗养制度。此外,用人单位还要进一步做好防护用品配备及个人剂量计的监测工作。
3.3 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防护意识、健康意识的提升,有利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卫生经常性宣传教育并施以积极引导,不仅有助于操作安全,还能使其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到职业健康监护中来。
3.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几经修订,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为了更好契合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新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摒弃固步自封思想,在增强创新意识与提高业务能力方面多下功夫,在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方面给予更多关注,同时还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
4 展望随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对职业健康监护认识的不断深入,无论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还是用人单位所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体系将更加健全。职业健康监护体系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检查体系、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体系以及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化体系[18]。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体系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同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信息化管理也将大大提升职业健康监护建档的工作效率,能够完整、准确、永久地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总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一项多学科交叉重在预防的系统工程,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积极参与、密切协同,才能及早、科学评估劳动者的工作适任性,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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