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调取该院放射科PACS系统,发现胸部正位片未严格控制照射范围,将照射范围由胸部扩大到头和腹部;放射科未按照规定配备铅橡胶帽子、铅橡胶颈套、铅橡胶方巾或者铅橡胶围裙;核医学科未按照规定校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伽马刀中心未按照规定校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取得的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张某某、刘某、柳某、黄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被询问人张某某、刘某、柳某、黄某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16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邹某)、被委托人邹某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该市卫生健康委认定该院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严格控制照射范围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的规定[1],未按照规定校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和《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 16362—2010),未按照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
2 案件评析 2.1 案由罕见本案是一起三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当事人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效果,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其中,医疗机构未严格控制照射范围和未按照规定校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案由在全市都很少见,对深入开展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2.2 调查缜密,取证充分,证据链完整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程序,证据采集是否充分对案件的处理有着一定的影响,而调查内容是否全面严谨也直接影响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结案。本案首先从放射科PACS系统调取婴幼儿胸部正位片的情况入手,然后查阅拍摄胸片预约单、申请单等,再有层次的进行询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不仅适时拍摄了16张现场照片作为电子证据,而且执法过程使用了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录像。因此认定该院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未严格控制受照剂量等违法事实时,该院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违。
2.3 卫生标准、规范在放射卫生监督中的应用卫生标准、规范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是卫生监督执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支撑。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准确定性某些违法行为。本案在办案过程中三个违法行为的认定除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依据三个不同的国家标准,作为案件中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支撑。分别是《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6.6应根据投照方向恰当选择受检者体位,应尽量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部位的受照”、《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 16362—2010)“4.4放疗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检测仪器经可能涉及计量刻度的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放射检查类型为放射诊断学用X射线设备同室透视、摄影的,患者和受检者需要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铅橡胶帽子”。这三个标准、规范准确定义了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不同放射诊疗场所需要配备的具体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对该案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监督执法技术含量,拓宽行政处罚路径。
3 思考建议 3.1 证据收集问题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电子数据等[3]。行政处罚的证据讲求“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证据的采集要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采取多种证据采集方式,如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录音、及时拍取照片,查阅拍摄胸片预约单、申请单,有层次的进行询问,有效的固定证据,从而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使得证据全面、规范、有效,避免发生证据采集不到位、或者证据缺失的情况[4]。
3.2 放射卫生监督相关标准待完善《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6.6规定:“应根据投照方向恰当选择受检者体位,应尽量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部位的受照。”上述内容很好的说明了邻近照射野、哪些是敏感组织和器官,然而,标准中并没有对不同检查部位应如何进行屏蔽防护做出明确规定,难免造成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
2017年8月4日,上海出台了《X射线诊断受检者(患者)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使用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受检者(患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屏蔽部位,如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方面的监督执法更有据可依。
3.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通过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灵活处理事项的权利,如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进行有效控制,维持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和核心[5]。本案对该院行政处罚是以情节严重进行裁量的[6]。三个案由均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其中,该院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未严格控制受照剂量,违法行为涉及五名幼儿,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院未按照规定校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违法行为涉及两台仪器设备,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院未按照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违法行为涉及四个放射工作场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院违法行为恶劣,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得当[7]。
3.4 深入开展“以案宣传”活动推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承担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国家宪法宣传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宣传月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卫生行业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8]。卫生监督人员应该在执法中加大普法力度,以案释法[9]。做好卫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律公平、公开、公正,不断提升办案人员整体素质,推动公正文明执法[1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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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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