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7, Vol. 26 Issue (2): 214-216  

引用本文 

彭红. 非铀矿山矿工高氡暴露职业病危害防控形势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17, 26(2): 214-216.
PENG Ho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 Uranium Mine Miner High Radon Exposured to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J]. Chinese Journal of Radiological Health, 2017, 26(2): 2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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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7-02-24
修回日期:2017-03-30
非铀矿山矿工高氡暴露职业病危害防控形势分析
彭红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北京 100093
摘要目的 分析我国非铀山矿工高氡暴露职业病危害防控现状和形势,提出应对措施与建议。方法 通过调研当前我国非铀矿山矿工数量、氡暴露水平、健康危害程度、防控现状等,分析非铀矿山矿工氡职业病危害防控形势,并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与建议。结果 当前我国有约1000万非铀矿山矿工,其中,有色金属矿工的年剂量水平较高。结论 当前我国非铀矿山矿工氡职业病防控形势较严峻,尽早提出防控政策和策略,组织开展氡职业病危害水平调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现状,实施有效高氡暴露个人剂量监测,有效开展井下工作场所通风,逐步降低矿工氡暴露水平,保护矿工健康权益。
关键词非铀矿山矿工    氡暴露水平    职业病危害    措施与建议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 Uranium Mine Miner High Radon Exposured to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PENG Hong

目前,我国矿工数量庞大,调查发现工作场所氡水平普遍超过国家标准,高氡暴露职业危害严重[1-2]。我国目前大约有400多个以矿产开发为主的资源性城市,其中118个为单纯的采矿型资源性城市,总计约10万座各类矿山,主要有煤矿、有色金属矿(包括钨矿、锡矿和金矿及部分铁矿等),各类矿工总计约1000万[1]。矿山氡引起的放射性职业照射是年集体剂量最大的贡献者,大量矿工的年个人剂量远远超过国家剂量限值标准[1-2]

1 开展非铀矿山氡防控的必要性分析 1.1 氡暴露水平较高

非铀矿山(包括煤矿、锡矿、金矿、铁矿、磷矿、稀土矿等)工作场所同时存在氡与粉尘的职业危害。据文献报道[3],在我国某些有色金属矿中累积测量表明,氡浓度最高可达19 600 Bq/m3,达到了铀矿山规定的工作场所氡浓度限值(2700 Bq/m3)的7倍以上。

1.2 高氡暴露健康影响严重

据有关文献资料[3-4, 8-9],我国矿山氡所致职业照射水平远高于核工业、核电站、放射科医生的年剂量水平,甚至超出铀矿山工作人员的年剂量水平。高氡暴露严重损害矿工健康早已证实,且涉及人群巨大,内照射剂量水平高,辐射损伤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其中,较为典型的云南个旧锡矿矿工肺癌,由于一线矿工远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流动频繁,47%的矿龄在5年以上,矿工肺癌发病率已明显增加,其中,云锡矿工肺癌发病率是我国居民群体肺癌发病率的4-5倍甚至10多倍[5-7]

1.3 不适当的职业病防控措施加重氡暴露水平

目前,矿山井下作业人员电离辐射照射导致的特异性健康损害日益严重。多年来,我国为有效控制尘肺病发病率,在众多非煤矿山,推广湿式作业,降低了矿山井下呼吸性粉尘的浓度,逐步降低矿工尘肺发病率。但因湿法作业会提高矿井内的气溶胶浓度,提升职业高氡暴露水平,从而加重放辐射健康危害,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1.4 监管措施不到位

尽管我国矿工的人均年剂量是核工业系统和医院系统放射工作人员的数倍甚至10倍以上,但因我国矿山至今未有效开展氡职业病危害水平的调查,相关决策和资源配置缺少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持,研究和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措施所必需的基础技术资料缺乏,迄今为止,政府有关部门难以掌握我国矿山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全面情况。从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现实意义角度,矿山氡涉及煤矿、锡矿、金矿等井下工作人员,其中,相当比例人群的个人剂量水平长期超过国家剂量限值,亟需按照国家基本放射防护标准进行管理和规范,及时进行矿山高氡暴露的职业危害水平相关调查,实施有效的高氡暴露个人监测。

1.5 国际经验可供借鉴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电离辐射基本安全标准要求,无论是铀矿还是非铀矿山,氡浓度超过1000 Bq/m3,政府监管部门必须采取措施降低氡浓度,包括开展氡个人监测、足时足量通风,必要时轮岗,以保证工作人员不出现职业高氡造成的健康问题。我国《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等效采用了上述标准。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政策策略及技术研究,矿山职业高氡暴露问题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

1.6 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氡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世界卫生组织(WHO)一直关注氡对人类健康的影响。2004年9月,WHO首次表示计划在世界范围内评价由于氡暴露引起的全球疾病负担(Global Burden of Disease)[7-8]。GBD包含了死亡率及兼顾失去劳动能力等内容。随后在2005年1月日内瓦的WHO报告中指出,根据欧洲统计综合分析结果,100 Bq·m-3的氡浓度增加会导致肺癌的超额危险度增加16%,而对于吸烟者,其危险度则为非吸烟者的25倍。由此立项开展国际氡项目,包含以下内容:①制定有效降低氡危害的战略;②促进各国行政当局建立妥当的防氡、降氡策略;③提高公众及行政当局对氡危害的认识;④建立确认降氡措施效果的监督反馈机制;⑤在全球范围内对氡的健康危害进行评价,有效分配降氡举措资源;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氡暴露数据库。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和欧洲9国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氡防控项目的调查结果分析[7-8],可以总结出氡防控的主要措施包括:①做好本底调查,尽量避免在铀镭丰富的山岩体和围岩破碎区等区域建设。②坑道内采用混凝土支护,同时防氡、降氡,减少人为缝隙,结构被覆层要做防水、防渗处理,岩石缝隙做密封处理。③加强通风,特别是增加外循环通风,及时补充新鲜、干净空气,稀释氡浓度。④积极开展作业人员的氡个人监测与防护,定期体检。

2 开展非铀矿山氡职业病危害防控的主要难题 2.1 缺少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矿山职业病防控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但至今尚未出台有关法规和政策,面对严峻的高氡暴露职业照射防控形势,亟需出台矿山高氡暴露职业病防控相关指导意见和政策。

2.2 矿山井下环境差异较大

不同非铀矿山(煤矿、锡矿山、稀土生产场所、铁矿等)或不同地质条件下,采用不同的采矿作业方造成井下环境(湿度、气溶胶浓度、粉尘量等)差异。不同的井下环境对氡测量技术的要求不同,需针对不同井下环境系统开展适宜的高氡暴露情况调查。

2.3 矿工氡暴露水平差异较大

由于井下不同位置环境条件差异较大,矿工位置不固定,由井下场所氡及其子体浓度监测得到的个人累积剂量差异非常大。需适时推出个人氡及其子体监测剂量计。

3 开展非铀矿山氡防控的技术措施 3.1 通风措施[10-11]

矿山井下通风尽可能采取单通道或者平行通风系统,确保井下良好的空气质量,减少氡的蓄积;通风系统的取风口和排风口应尽可能分开并远离;保证井下每个工作点都要有足量的新风,尽量减少矿尘和氡暴露。换气次数可以参照GBZ 139执行,3次/h~4次/h;作业前和作业中通风系统应连续运行。通风系统改变、损坏或停止后,只有通风系统重新启动并通过氡浓度监测后,矿工才能恢复井下作业;用人单位应有明确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的风量、风速满足要求,并根据采矿进度不断进行必要的调整。有通风系统失效时的补救措施;当主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特殊工作地点的通风要求时,应安装辅助通风系统。辅助通风系统管道的位置选择应避免造成污染空气的再次循环;通风系统运行中对风量定期检测并有书面记录。风量的测量应在通风系统的入口和出口进行,保证新风的流失满足要求;主通风与辅助通风系统设备要定期检修和维护。有通风系统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的确认程序;

3.2 工程管理措施

尽可能的堵塞或密封氡从围岩、采空区进入矿井工作场所的所有通路、孔隙,并防止富氡采空区空气扩散、地下水的渗入等;避免将井下固定工作岗位、建筑物设在回风巷或大量地下水流经地等高氡区域;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避免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井下非通风区域。

3.3 个人防护措施

矿工在井下工作场所不应吸烟和进食,提倡矿工戒烟;矿工就餐和休息场所(含住宿地)应空气清新,并满足其他卫生学要求;如果井下工作场所氡浓度难以降低,则应缩短矿工井下工作时间;当井下特定工作岗位处氡浓度很高,年氡照射量超过6500 Bq·h/m3, 且又没有现实可行的降氡措施与防护手段时,为了限制矿工暴露,应实行轮岗;无通风状态从事维修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限制工作时间、佩戴个人剂量计等。总体来看,非铀矿山开采中降低氡及其子体浓度,主要还是以空气净化(通风、过滤等)为主(设置实体屏障,密闭采空区和废弃井巷,减少矿石堆积,日产日清),经常或定期监测作业面氡浓度等手段为辅。此外,要减少氡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只注重环保设施的建设是不够的,还需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管理。

4 开展非铀矿山氡防控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4.1 开展井下工作场所的氡浓度水平测量

以此获取我国各类非铀矿山井下氡浓度水平,分析研究井下各工作场所随时间和空间的分布与变化趋势,为矿工个人监测做好摸底数据收集,为控制和降低氡及其子体浓度积累数据分析基础,从而为较为准确的评价井下矿工的个人监测数据提供现场分析的前期资料。

4.2 实施井下矿工氡个人监测

选择井下大型煤矿(年产量超120万吨标准煤)、中型煤矿(年产量30万吨至120吨标准煤)、小型煤矿(低于30万吨标准煤)及稀土或有色金属矿(稀土、钨矿、锡矿、金矿等),研究井下高氡随时间和空间分布所致个人剂量的变化趋势,进而通过一定计算和评价程序给出人体吸入氡及其子体所致的内照射剂量,评价各类矿山氡浓度水平所致矿工健康影响的程度。

4.3 推广非铀矿山通风,建立针对非铀矿山降氡通风的标准

通过调查了解不同环境下矿井氡浓度水平和变化关系,针对不同种类矿、不同施工阶段矿、不同矿下位置条件,建立降氡通风的标准。利用通风等工程措施,切实的降低各类矿井氡浓度水平。

5 非铀矿山氡职业病危害防控目标

通过开展矿山氡职业病危害水平调查,掌握我国矿山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结合IAEA等国际组织的基本要求以及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提出我国矿山氡浓度水平控制的政策和策略;提出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矿工井下作业氡暴露浓度,保护矿工健康权益。

6 结论

当前我国非铀矿山矿工氡职业病防控形势较严峻,尽早提出防控政策和策略,组织开展氡职业病危害水平调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现状,实施有效高氡暴露个人剂量监测,有效开展井下工作场所通风,逐步降低矿工氡暴露水平,保护矿工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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