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6, Vol. 25 Issue (4): 410-41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4.008

引用本文 

尹俊清, 刘印国, 陶跃华, 史立波, 于建水. 一起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案例的分析与思考[J]. 中国辐射卫生, 2016, 25(4): 410-41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4.00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6-01-17
修回日期:2016-03-24
一起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尹俊清 1, 刘印国 1, 陶跃华 1, 史立波 1, 于建水 2     
1.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河北 石家庄 050071;
2. 河北省廊坊市卫生监督局
摘要目的 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案件的能力与技巧, 确保广大群众放射诊疗的安全。方法 通过分析一起某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案例, 依据法律相关程序和条款详细介绍评析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结果 该医疗机构已完全履行的15.55万元卫生行政处罚罚款。结论 规范放射诊疗行为, 仍是监督执法的一项长期任务, 顺利完成较大的数额罚款, 卫生行政机关的支持是关键。
关键词医疗机构    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    

2014年6月,我省开展了医疗机构“雷霆”行动的专项整治活动,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自上而下进行了严密的部署和整治,对在“雷霆”行动中的违法行为,发现一处,查办一处,以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与安全。2014年6月26日,在某市查处了一起新建项目在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案件。通过对本案的评析和总结,剖析办案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办案质量,为今后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供借鉴和交流的平台。

1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26日,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雷霆”行动期间,某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医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新建项目在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该院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该院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经报请市卫生计生委领导审批后,于当日对该院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结束后,9月17日组织了合议,并依据合议意见将此案提请该市卫生计生委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根据集体讨论决议和市卫生计生委领导审批意见,于9月22日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给予该院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天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未申请进行申辩。9月24日该市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放射部分有关裁量等级标准的规定[1],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5. 5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院于9月25日依法自觉完全履行了义务,此案于2014年9月26日结案。

2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案例。

2.1 调查取证与违法事实的认定

在本案中,该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在此案办理的过程中,该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全面细致地收集了该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证据,现场制作、收集和保存了该院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政执法文书、图片资料、检查报告单、门诊日志等各种有效证据94件(份),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前,先后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等7类行政执法文书,并对该院法人和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2份、收集保存门诊日志48份、放射工作人员证6份,获取现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图片7组,医院收费单26张,从人员(从业放射工作人员) —设备(X射线诊断设备) —场所(放射工作场所)违法行为证据链的形成,充分证明了该院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给予其卫生行政处罚人民币15.55万元是正确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准确的。

2.2 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明确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本案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核实每件(份)证据材料,从中收集保存了该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1件、营业执照1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件、居民身份证1件,经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核实,保证了被处罚主体资格的真实可靠,符合《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实体标准”[2]要求。经过合议讨论认为,该医疗机构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准确。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将此案件作为“重大案件”报请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根据集体讨论的决议,按法定时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本案中,负责该案的执法人员从案件的立案、合议、执法事项请示、案件调查终结、实施行政处罚等程序全部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融法理、事理、情理”于一体的原则,将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案件核审、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文书的制作全部使用说理式文书,由于说理到位、教育到位,使当事人自觉地进行积极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全部履行了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3 思考 3.1 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仍是监督执法的一项长期任务

近年来,核与电离辐射技术在医疗行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放射诊疗新设备、新技术不断涌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加,接受放射诊疗的群众也越来越多,电离辐射带来的潜在危害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到2013年底我省放射诊疗设备约5870台,持证的放射工作人员也有约1.3万人之多,卫生计生部门和监督机构感到对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2条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院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但是目前,个别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放射卫生法律法规、防护知识重视程度不够,对其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仍漠不关心,个别医院对放射诊疗设备的应用甚至存在着“先诊疗,后许可”现象,对公众和患者存在一定的“风险”。据此现状,作为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将情况应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2 顺利完成较大的数额罚款,卫生行政机关的支持是关键

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行政在卫生工作中的落实和体现,“法治社会”治国方略为卫生监督监督体制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和体系的自我完善,卫生监督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3]。目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隶属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专司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编办文件”规定,依法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11项监督职能,近年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始终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着广大群众放射诊疗的安全。但是,面对如此多的违规违法现象,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中遇到了阻力时,作为卫生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如果睁一眼,闭一眼,不在关键时候给予肯定和支持,通过打招呼、下指示等方式进行干预的话,那么对很多违法事实的处罚也就会流于形式。比如上述的案件,正是取得了卫生行政机关的全力支持,并且所有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才使得我省组建卫生监督机构以来罚款额度最高纪录,在全国卫生监督系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也是榜首的行政处罚得以平稳履行。总之,放射诊疗发展到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仍是卫生监督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规范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才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
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M].2013-1-1.
[2]
冀法[2010]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Z].2010.
[3]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