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5, Vol. 24 Issue (6): 655-65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5.06.034

引用本文 

窦玉梅, 胡艳华, 周汝彬. 聊城市某企业废弃放射源的探查与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15, 24(6): 655-65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5.06.034.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5-08-24
修回日期:2015-09-26
聊城市某企业废弃放射源的探查与分析
窦玉梅 , 胡艳华 , 周汝彬     
聊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  聊城 252000
摘要目的 对聊城市某企业深埋于地下30多年的废弃放射源进行探查与寻找, 以保证周围环境的辐射安全。方法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方法和公众剂量约束值, 采用废土筛选法进行探查, 巡回监测, 查找废源。结果 经排查, 找到放射源一枚, 经铅皮包裹后的表面剂量达2.92~3.01μGy/h, 最终聊城市环保局送交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回收。结论 找出废源后的环境区域剂量率水平在山东省天然辐射本底剂量率范围内, 不会对公众存在潜在的辐射危害, 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废弃放射源    排查监测    方法分析    

聊城市某化工企业于30年前(1984年左右)使用一枚放射源作料位计用于计量, 几年后不再使用, 直接埋于地下。据该企业安全科负责人回忆, 当时将废源埋在烟囱附近, 一直未再挖出与回收, 放射源的种类和活度未知。近年来,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求, 拟将此区域开发, 修建为群众文化广场。为了解该区域是否存在废弃放射源, 确定该区域的环境辐射安全性, 受开发公司和市政府领导委托, 我们于2014年5月8日对重点区域进行废土筛选式的排查监测, 现将排查结果报告如下。

1 评价依据与仪器 1.1 排查监测的评价标准与依据

依据GB/T 14583-199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1]规定的排查方法测量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依据GBZ 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2]中规定的公众剂量约束值要求, 对由以往实践的残留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场区或土地, 在采取了清除和补救行动后实施场区土地重新开放或利用时, 公众中关键人群组所受的附加年有效剂量应控制在0.1~0.3 mSv/a。《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中山东省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天然水平为50.3~59.8 nGy/h。

1.2 监测仪器

FD3013-B智能化γ辐射仪, 该仪器于2014年1月20日由中国计量科学院检定, 仪器在有效期内。

2 排查基本情况 2.1 废弃放射源的种类、活度及辐射危害性的估计

因该化工企业整体搬迁, 30年前所使用的废弃放射源的相关资料早已丢失, 因此对该废弃放射源的种类、活度等内容全然不知; 依据该企业在20年前(即1995年)又购进两枚活度为1.48E+09Bq (40 mCi)的铯-137放射源作为料位计计量用, 推断丢失的废弃放射源可能仍是铯-137, 其活度也应大致在1.48E+09Bq (40mCi)左右。铯-137的半衰期较长, 为30年, 也就是说, 假如该废弃放射源存在, 至今其活度仅仅衰减了一半, 对环境仍然存在较强辐射, 对公众仍然有潜在危害性照射。因此, 对该废弃放射源及时回收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2.2 排查范围的确定

将已退休安全科负责人划定的大概区域作为排查废弃密封源的重点范围, 即以烟囱为标记物, 并以烟囱作为西侧边线, 向南、向东、向北各5 m、长方形50 m2面积作为排查区域。据此范围外扩周边1 m处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各设四条警示线与四个警示牌, 禁止无关人员进人。

2.3 排查方法

用小型挖掘机以每次30~40 cm厚从地面表层开始向下一层一层的分层挖土, 将挖出的泥土放置在50 m2排查范围外, 仔细搜查挖出的除泥土外的各种物品, 对所有挖出的物品逐一排查, 用"FD 3013-B智能化γ辐射仪"现场监测其表面剂量以确定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或废弃放射源。现场监测人员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班制, 减少不确定废弃放射源对排查工作人员可能产生的辐射损伤。

3 排查结果

在距烟囱东侧1.3 m、地下1.5 m处挖出一物品, 经FD3013-B智能化γ辐射仪现场监测其表面剂量率为2.92~3.0 1μGy/h, 远远高于山东省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天然水平, 由此可确定为是一枚由铅皮包裹的废弃放射源, 随即放人已准备好的铅袋内, 并立即通知环保部门。放射源移走后, 该区域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为0.09~0.10μ/h, 在该区域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废弃放射源排查过程中各监测位置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见表 1。第二天将找到的放射源送交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按有关规定处置。

表 1 废弃放射源排查监测结果
4 讨论

近年来, 人们对辐射安全与健康的关注度日益加强, 此次废弃放射源排查引起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广大普通公众的极大关注。政府要求必须彻底清查废弃放射源, 消除辐射隐患, 以避免发生相应的辐射事故,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公众健康。在本次排查过程中, 由表 1监测结果可知, 该废弃放射源表面剂量率为2.92~3.01μGy/h, 源表面50 cm处剂量率为0.17~0.19μGy/h, 排查工作人员在源周围50 cm内接触时间较短, 因此本次排查过程不会对工作人员造成辐射附加损伤。源表面100 cm处剂量率为0.10~ 0.11μGy/h, 该剂量率水平已经处于现场监测的本底水平范围内, 同时该源深埋于地下1.5 m处, 因此在放射源深埋地下的30年期间不会对公众产生任何附加影响。政府应将本次监测结果告知公众, 减少公众恐惧心理, 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自2003年10月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有十余年, 大法中亦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环保部门负有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置全过程统一监管的职责。但此次废弃放射源排查当地环保部门依然不能开展此项工作, 开发公司依据环保部门建议后上报市政府, 疾控机构受开发公司和市政府委托开展废弃源的排查。说明一方面卫生部门将企业放射源监管移交环保部门, 这种职能的转变使新监管部门对工作适应较慢、接受起来较难、总有几年的过程, 而且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均不能达到监管工作要求; 另一方面, 接受新职责后的环保部门应及时、不断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不断增加培训频次和技术深度, 以便能尽快胜任、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 不负国家职责要求。

总之, "清洁解控是辐射源安全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放射源备案制度、推行精细化、现代化的现场监管程序和手段, "对经环境整治后被污染场址的获准开放, 有利于这些场址的重新开发或利用, 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时, 应根据合理选定的剂量约束值, 并遵循'区别对待、因地制宜、逐例分析'的原则, 制定开放给定场址专用的可接受水平, 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长期安全" [2]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局.GB/T14583-199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 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