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5, Vol. 24 Issue (3): 283-28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5.03.040

引用本文 

禹克伟, 汤潜之. VVER机组大修期间燃料缺陷所致辐射风险控制实践[J]. 中国辐射卫生, 2015, 24(3): 283-28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5.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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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08-13
VVER机组大修期间燃料缺陷所致辐射风险控制实践
禹克伟 , 汤潜之     
扬州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 扬州 225007
摘要目的 根据移动放射源具有活度高、能量大、可移动性强、作业场所变动频繁以及现场使用条件复杂等显著特点, 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力度, 减少因放射源失控造成的辐射事故的发生。方法 从企业、监管部门不同角度着重分析了移动放射源监管难和事故频发的原因。结果 提出了对移动放射源监管的建议及措施。结论 随着放射源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其辐射安全问题深受关注, 环境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放射源备案制度、推行精细化、现代的现场监管程序和手段, 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 促进我国核技术利用的发展。
关键词移动放射源    异地    监管    

随着核技术和放射性同位素在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在核技术开发及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我国辐射事故呈现出一个新特点,即因移动放射源失控导致的辐射事故明显增多。

移动放射源主要是指用于测井、工业室外γ探伤等放射源,涉及到的主要核素有:镅铍中子源、铯-137、铱-192、硒-75等,这类放射源多为Ⅱ类放射源、活度高、能量大〔比如,常用于工业γ探伤的铱-192一般在3.7 × 1012 Bq(100 Ci)左右〕[1],加上可移动性强、作业场所变动频繁以及现场使用条件复杂等特点,一旦在运输、作业过程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容易导致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人员被误照射的辐射事故发生。

环保部门负有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统一监管的职责。长期以来,移动放射源的管理一直是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难点。2014年5月7日,天津某企业在南京市开展γ射线探伤作业期间,丢失一枚Ⅱ类放射源铱-192,致使他人受到超剂量辐射照射的事故,再次引起了监管部门和普通公众对移动放射源的极大关注。

1 移动放射源监管难及辐射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1.1 企业方面的原因 1.1.1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根本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比如在放射源异地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办理或不办理备案及备案注销手续,逃避监管。二是涉源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停留于形式,也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比如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要求,但部分企业一味追求利益,甚至临时从当地聘用工人,几乎是无任何培训即直接进行放射源操作使用。三是在事故发生后,部分事故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告环保部门,甚至瞒报、谎报,擅自处理,造成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1.1.2 违规作业是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目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仅要求“从事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这就意味着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医学行业除外),这也是导致违规作业的诱因之一。比如,此次南京丢铱事故,最后结论是系非法雇用无资质人员开展γ射线探伤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如果当时操作人员能够按要求携带辐射监测仪开展探伤作业,工作结束后按操作规程检查放射源是否收回到铅罐,就能够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

同时,现场作业时,工作人员为图省事,一是经常自己不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片、报警仪和巡测仪等防护设备[2];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场所区分,警示标志、警戒线设置不规范或根本未设置,导致其他人员进入作业现场被误照射。另外,因操作人员的设备维护保养不当或使用故障设备,造成卡源或源从导管中脱落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1.2 监管部门方面的原因 1.2.1 各地在执行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制度尚无统一标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放射源异地使用执行备案制度。在执行备案过程中,目前各省环保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要求、严格程度都不尽相同。以江苏为例,要求企业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省环保部门有的还要求企业提供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复印件,放射源编码牌、放射源检验证书复印件,施工作业人员名单,配套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仪清单等。

1.2.2 对移动放射源的监管要求和程序尚未规范

首先,目前多数情况下,同意转出地、同意转入地的环保部门很少会根据企业的备案材料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尤其是同意转出地的环保部门则更多是对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有时企业备案与实际现场情况并不相符,但环保部门却没有发现,这也是监管中存在的漏洞之一。其次,国家环保部专门编制了《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内容极为详细、复杂,比如针对移动探伤企业,监督检查应该对照《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执行,尤其是要针对监督检查表里的重点项开展检查,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其执行。

1.2.3 对移动放射源的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对移动放射源的监管主要依靠放射源异地备案制度和使用地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管。比如,对放射源需要在野外贮存的,要求企业新建临时暂存库,安排专人24 h看管,并采取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免显得不切实际,但往往这些环节都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另外,作业现场的全程监控、放射源运输中的定位跟踪等技术防范手段,因其代价昂贵,目前均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 有关移动放射源异地使用监管的建议和措施 2.1 进一步完善放射源备案,全力推行违法信息公示

从实际效果来看,目前全国放射源备案制度是预防辐射事故发生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亟待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要求[3]。首先,环保工作人员不能将放射源备案工作简单、狭义的理解为“报备登记”,仅仅作为一种形式上的审核。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移动放射源的监管,对企业报备资料的审核本身是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的过程,必须严格把关。其次,部分企业为应付备案审核,往往在资料上下工夫,具体落实到现场又是另一种情况。这就要求环保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将这种“形式审查”在现场监督管理中转化为“实体审核”,以对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检查核实,提早发现安全隐患。最后,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除提出整改要求外,还应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通过现有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进行违法信息公示,发挥惩戒警醒作用。

2.2 推行现场监督管理的精细化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要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理解为当移动放射源进入使用地一直到放射源离开使用地期间,使用地环保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这是一个动态的、全程的监管过程[4]

所谓监管上的精细化,一是监管人员要严格根据国家制定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同时,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移动放射源监督检查大纲,并合理安排监督检查频次,增加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抽查,重点是要检查企业在关键环节的制度落实情况,如辐射装置的安全锁性能等,严禁只在企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时才到现场检查。二是推行辐射事故零报告制度,当放射源到达施工现场后,涉源单位就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放射源到达时间、数量、作业的详细时间等,根据作业时间长短,每月或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作业工作进展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5-6]

2.3 提升对移动放射源监管的技术水平

为弥补当前环保部门对核技术利用监管手段的单一,实现放射源安全监管的全覆盖,国内部分地区的环保部门已开展了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但目前均未涉及移动放射源。通过基于GIS(地理信息技术)、GPS (全球定位技术)、RS(遥感技术)、RFID(射频识别)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控制技术等手段综合利用[7],通过移动单元、无线传输等方式实现对移动放射源进行实时的定位和动态跟踪管理,既可以有效防止移动放射源的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能够弥补目前对放射源运输过程的监管缺失。

2.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同时对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督促从业企业加大对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投入,逐步淘汰规模小、安全和防护水平低、辐射防护设备差的企业,优化行业结构。对于从业人员要从学历、能力、培训等多个方面设置资格条件,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在保障市场需要的同时,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3 结语

辐射安全事故极易引起公众的不安和恐慌,产生的社会影响巨大。辐射监管工作重在预防,关键在于能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研究移动放射源监管对于研究辐射安全管理的一般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通过进一步完善放射源备案制度、推行精细化、现代化的现场监管程序和手段、优化行业结构等有效方法,可以极大的减少放射源带来的辐射危害,促进我国核技术利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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